员工休假管理办法(修订20150414)

内蒙古霍林河露天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员工休假管理办法

1. 目的

规范员工休假管理,保障员工休息休假权利。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劳动合同制员工。

3. 职责

3.1. 人力资源部

3.1.1. 负责本办法的制(修)订工作。

3.1.2. 负责本办法执行过程中的监督、检查工作。

3.2. 机关各部室

负责按本办法在本部门的宣传落实工作。

3.3. 公司所属单位

3.3.1. 负责本办法的宣传、落实、休假记录管理工作;

3.3.2. 负责本单位休假管理的自检、自查工作。

4. 管理要求

4.1. 法定假日

执行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及纪念日放假规定。全体员工放假的法定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员工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4.2. 工伤假

4.2.1.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和《工伤认定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2010〕8号)被认定为工伤的员工享受工伤假待遇。

4.2.2. 员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4.2.3.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4.3. 带薪年休假

4.3.1. 员工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在公司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待遇。

4.3.2. 员工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工作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4.3.3. 带薪年休假天数不包括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当年已享受疗养,其疗养天数达到或超过带薪年休假应休天数的人员,不再享受当年带薪年休假;其疗养天数少于带薪年休假应休天数的可予以补足。

4.3.4. 员工带薪年休假属于强制休假,各单位无特殊情况必须安排员工正常休假。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员工休假的,须征得员工本人同意,报本单位人力资源部门审批。

对员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本人岗位工资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从本单位工资总额中列支。

4.3.5. 单位安排员工休假,员工本人不同意休假的,由本人书面申请,报本单位人力资源部门备案,视同本人主动放弃当年带薪年休假,不再另外支付300%的休假工资报酬。

4.3.6.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带薪年休假:

4.3.6.1. 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当年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当年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员工,当年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4.3.6.2. 脱产培训,学习期间享受寒假或暑假待遇的;

4.3.6.3. 由于违章违纪、出现安全事故、接受司法机关或监察部门调查等原因,离开岗位停止工作的天数超过年休假应休天数的。

4.3.7. 当年休假后,若出现4.3.6所规定的情形之一者,下年度不再享受带薪年休假待遇。

4.3.8.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员工带薪年休假,在确保完成生产经营任务的前提下,根据工作实际统筹考虑,制定员工年度休假计划,并提前三十日告知员工本人。带薪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

4.4. 探亲假

4.4.1. 工作满一年的员工,与配偶或父母不居住在一地,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亲假待遇。

4.4.2. 员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未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经单位同意可以两年合并休假,假期为45天;已婚员工探望父母,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4.4.3. 探亲假期内不包含路程往返时间,但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

4.4.4. 探亲假不得提前使用,也不能分期使用。

4.5. 婚假

4.5.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员工结婚享受以下婚假待遇:

4.5.2. 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4.5.3. 符合晚婚年龄(初婚女23周岁、男满25周岁)的,可享受18天婚假;

4.5.4. 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4.6. 慰唁假

员工配偶、父母、岳父母、公婆、子女死亡时,可请假1-3天料理丧事。不在同一地时,可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

4.7. 产假

4.7.1.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女员工正常产假98天,其中产前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员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给予42天的产假。

4.7.2.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女员工晚育者增加产假30天,同时可给予男方10日的护理假;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证的,产假增加至6个月。

4.8. 哺乳假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 女员工有不满一周岁婴儿需要哺乳期间,其所在单位在每天劳动时间内,给予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4.9. 迁居假

员工迁居可享受迁居假2天。

4.10. 病假

4.10.1. 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不能正常工作的,在医疗期内休假或转院治疗可以请病假。

4.10.2. 医疗期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规定如下:

4.10.2.1. 医疗期是指企业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

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4.10.2.2. 企业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企业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1) 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企业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2) 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企业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4.10.3.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4.10.4. 员工因公出差或探亲期间因病不能按时返回,在医疗期内休病假,必须持有乡镇以上医院急诊证明,所在单位应通过必要的形式进行核实,超过7天的应派人探视,超过15天的必须上报公司人力资源部。

4.11. 事假

4.11.1. 所属单位员工请事假,假期不超过3天的,可由车间领导批准; 3天以上7天以内由单位(矿、厂)人力资源业务主管批准;7天以上15天以内由单位主要领导(矿

长、厂长)批准,15天以上由公司人力资源部批准,请假手续均报本单位综合部考勤管理人员备案。

4.11.2. 公司机关环节、一般管理人员及岗位工人请事假,假期不超过3天可由部门主任批准;3天以上7天以内由人力资源部批准;7天以上由公司分管领导批准,请假手续均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4.11.3. 所属单位环节管理人员请事假,须经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请假手续报本单位综合部考勤管理人员备案。

4.11.4. 中层正职管理人员请事假必须经总经理批准;中层副职管理人员请事假必须征得本单位正职同意后经公司分管领导批准,请假手续均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4.11.5. 事假最长期限为3个月,超过3个月仍不能返回岗位工作的,公司可解除劳动合同。

4.12. 补休假

员工因工作延时加班和休息日加班需要安排补休的,应给员工安排补休假,补休时间以加班考勤记录为准。

4.13. 请(休)假手续

4.13.1. 员工请(休)假必须提前履行审批手续,经批准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管理人员请(休)假应履行OA 审批手续,岗位工人请(休)假必须履行书面审批手续。

4.13.1.1. 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先履行审批手续的,应当首先以电话或短信等方式向其上级请假,根据请假的天数由其上级逐级上报,最后经有权批准给假的人员或部门批准后,

由其上级反馈给请假员工。员工电话或短信等非书面请假经批准后,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由本人手写请假申请用特快专递方式寄给单位,以特快专递邮戳日期界定是否在两个工作日内履行书面请假手续。

4.13.1.2. 因疾病、意外等特殊原因员工本人无法亲自书写请假申请的,可由期近亲属代为履行书面请假手续。

4.13.1.3. 未履行审批手续或未按期返回销假的均按旷工处理。

4.13.2. 所属单位岗位工人休假应由车间主任批准,将审批手续报本单位综合部考勤管理人员备案后方可休假。

4.13.3. 所属单位一般管理人员休假应由车间(部)负责人批准,将审批手续报本单位综合部考勤管理人员备案后方可休假。

4.13.4. 所属单位环节管理人员休假应由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将审批手续报本单位综合部考勤负责人备案后方可休假。

4.13.5. 机关环节、一般管理人员及岗位工人休假经本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将审批手续报人力资源部备案后方可休假。

4.13.6. 中层正职管理人员休假必须经总经理批准;中层副职管理人员休假必须征得本单位正职同意后经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将审批手续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后方可休假。

4.13.7. 事假员工应提前填写事假审批单,履行审批手续后方可离开岗位。

4.13.8. 工伤假员工向人力资源部提供社保机构指定医院开具的《企业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治疗申请表》或《企业工伤职工转诊转院申请表》, 由人力资源部报上级单位工伤主管部门审批后到本单位填写工伤假审批单,履行请假手续后方可休工伤假。

4.13.9. 病假员工到社保机构指定医院开具诊断书或相关书面证明并填写病假审批表履行审批手续后方可休病假。

4.13.10. 员工休带薪年休假应提前一周填写带薪年休假审批表,注明休假地点、休假期限,履行审批手续后方可休假。

4.13.11. 婚假员工持结婚证书填写婚假审批表,履行审批手续后方可休婚假。

4.13.12. 产假员工持医院诊断书填写产假审批表,履行审批手续后方可休产假。

4.13.13. 慰唁假、迁居假均须填写请假审批表,履行审批手续后方可休假。

4.13.14. 补休假须填写员工补休审批确认记录单,履行审批手续后方可休假。

4.14. 请(休)假待遇

4.14.1. 事假期间停发全部工资;不享受加班工资的管

理人员,每季度在三个工作日以内的事假,工资照发。

4.14.2. 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休息治疗的,在医疗期内停发岗位工资,改发病假工资。病假工资按本人病休前岗位工资标准的80%支付,按月支付的津补贴照发。超过医疗期的,按劳动合同有关规定执行。

4.14.3. 探亲假、婚假、迁居假、慰唁假、带薪年休假,在规定的假期内,岗位工资及按月支付的津补贴照发;产假期间,停发工资,由社保机构支付生育津贴。

4.14.4. 工伤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照发。工伤员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4.14.5. 补休假期间员工工资照发。

5. 附则

5.1.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原《员工休假管理办法》(露天煤业规章制度〔2012〕47号)自行废止。

5.2. 与本办法内容相关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修改后,本办法应及时修订,在本办法未修改期间相关内容按修改后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执行

5.3. 本办法未规定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5.4. 本办法规定内容若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5.5. 本办法解释权属内蒙古霍林河露天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6. 支持性文件

6.1.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6.2. 《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条例》

6.3.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6.4.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规定》

6.5. 《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

6.6. 《内蒙古霍林河露天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管理控制程序》

6.7. 《内蒙古霍林河露天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员工奖惩制度》

6.8. 《内蒙古霍林河露天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考勤管理办法》

内蒙古霍林河露天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员工休假管理办法

1. 目的

规范员工休假管理,保障员工休息休假权利。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劳动合同制员工。

3. 职责

3.1. 人力资源部

3.1.1. 负责本办法的制(修)订工作。

3.1.2. 负责本办法执行过程中的监督、检查工作。

3.2. 机关各部室

负责按本办法在本部门的宣传落实工作。

3.3. 公司所属单位

3.3.1. 负责本办法的宣传、落实、休假记录管理工作;

3.3.2. 负责本单位休假管理的自检、自查工作。

4. 管理要求

4.1. 法定假日

执行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及纪念日放假规定。全体员工放假的法定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员工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4.2. 工伤假

4.2.1.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和《工伤认定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2010〕8号)被认定为工伤的员工享受工伤假待遇。

4.2.2. 员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4.2.3.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4.3. 带薪年休假

4.3.1. 员工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在公司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待遇。

4.3.2. 员工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工作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4.3.3. 带薪年休假天数不包括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当年已享受疗养,其疗养天数达到或超过带薪年休假应休天数的人员,不再享受当年带薪年休假;其疗养天数少于带薪年休假应休天数的可予以补足。

4.3.4. 员工带薪年休假属于强制休假,各单位无特殊情况必须安排员工正常休假。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员工休假的,须征得员工本人同意,报本单位人力资源部门审批。

对员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本人岗位工资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从本单位工资总额中列支。

4.3.5. 单位安排员工休假,员工本人不同意休假的,由本人书面申请,报本单位人力资源部门备案,视同本人主动放弃当年带薪年休假,不再另外支付300%的休假工资报酬。

4.3.6.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带薪年休假:

4.3.6.1. 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当年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当年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员工,当年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4.3.6.2. 脱产培训,学习期间享受寒假或暑假待遇的;

4.3.6.3. 由于违章违纪、出现安全事故、接受司法机关或监察部门调查等原因,离开岗位停止工作的天数超过年休假应休天数的。

4.3.7. 当年休假后,若出现4.3.6所规定的情形之一者,下年度不再享受带薪年休假待遇。

4.3.8.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员工带薪年休假,在确保完成生产经营任务的前提下,根据工作实际统筹考虑,制定员工年度休假计划,并提前三十日告知员工本人。带薪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

4.4. 探亲假

4.4.1. 工作满一年的员工,与配偶或父母不居住在一地,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亲假待遇。

4.4.2. 员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未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经单位同意可以两年合并休假,假期为45天;已婚员工探望父母,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4.4.3. 探亲假期内不包含路程往返时间,但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

4.4.4. 探亲假不得提前使用,也不能分期使用。

4.5. 婚假

4.5.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员工结婚享受以下婚假待遇:

4.5.2. 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4.5.3. 符合晚婚年龄(初婚女23周岁、男满25周岁)的,可享受18天婚假;

4.5.4. 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4.6. 慰唁假

员工配偶、父母、岳父母、公婆、子女死亡时,可请假1-3天料理丧事。不在同一地时,可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

4.7. 产假

4.7.1.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女员工正常产假98天,其中产前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员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给予42天的产假。

4.7.2.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女员工晚育者增加产假30天,同时可给予男方10日的护理假;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证的,产假增加至6个月。

4.8. 哺乳假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 女员工有不满一周岁婴儿需要哺乳期间,其所在单位在每天劳动时间内,给予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4.9. 迁居假

员工迁居可享受迁居假2天。

4.10. 病假

4.10.1. 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不能正常工作的,在医疗期内休假或转院治疗可以请病假。

4.10.2. 医疗期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规定如下:

4.10.2.1. 医疗期是指企业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

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4.10.2.2. 企业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企业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1) 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企业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2) 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企业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4.10.3.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4.10.4. 员工因公出差或探亲期间因病不能按时返回,在医疗期内休病假,必须持有乡镇以上医院急诊证明,所在单位应通过必要的形式进行核实,超过7天的应派人探视,超过15天的必须上报公司人力资源部。

4.11. 事假

4.11.1. 所属单位员工请事假,假期不超过3天的,可由车间领导批准; 3天以上7天以内由单位(矿、厂)人力资源业务主管批准;7天以上15天以内由单位主要领导(矿

长、厂长)批准,15天以上由公司人力资源部批准,请假手续均报本单位综合部考勤管理人员备案。

4.11.2. 公司机关环节、一般管理人员及岗位工人请事假,假期不超过3天可由部门主任批准;3天以上7天以内由人力资源部批准;7天以上由公司分管领导批准,请假手续均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4.11.3. 所属单位环节管理人员请事假,须经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请假手续报本单位综合部考勤管理人员备案。

4.11.4. 中层正职管理人员请事假必须经总经理批准;中层副职管理人员请事假必须征得本单位正职同意后经公司分管领导批准,请假手续均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4.11.5. 事假最长期限为3个月,超过3个月仍不能返回岗位工作的,公司可解除劳动合同。

4.12. 补休假

员工因工作延时加班和休息日加班需要安排补休的,应给员工安排补休假,补休时间以加班考勤记录为准。

4.13. 请(休)假手续

4.13.1. 员工请(休)假必须提前履行审批手续,经批准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管理人员请(休)假应履行OA 审批手续,岗位工人请(休)假必须履行书面审批手续。

4.13.1.1. 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先履行审批手续的,应当首先以电话或短信等方式向其上级请假,根据请假的天数由其上级逐级上报,最后经有权批准给假的人员或部门批准后,

由其上级反馈给请假员工。员工电话或短信等非书面请假经批准后,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由本人手写请假申请用特快专递方式寄给单位,以特快专递邮戳日期界定是否在两个工作日内履行书面请假手续。

4.13.1.2. 因疾病、意外等特殊原因员工本人无法亲自书写请假申请的,可由期近亲属代为履行书面请假手续。

4.13.1.3. 未履行审批手续或未按期返回销假的均按旷工处理。

4.13.2. 所属单位岗位工人休假应由车间主任批准,将审批手续报本单位综合部考勤管理人员备案后方可休假。

4.13.3. 所属单位一般管理人员休假应由车间(部)负责人批准,将审批手续报本单位综合部考勤管理人员备案后方可休假。

4.13.4. 所属单位环节管理人员休假应由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将审批手续报本单位综合部考勤负责人备案后方可休假。

4.13.5. 机关环节、一般管理人员及岗位工人休假经本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将审批手续报人力资源部备案后方可休假。

4.13.6. 中层正职管理人员休假必须经总经理批准;中层副职管理人员休假必须征得本单位正职同意后经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将审批手续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后方可休假。

4.13.7. 事假员工应提前填写事假审批单,履行审批手续后方可离开岗位。

4.13.8. 工伤假员工向人力资源部提供社保机构指定医院开具的《企业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治疗申请表》或《企业工伤职工转诊转院申请表》, 由人力资源部报上级单位工伤主管部门审批后到本单位填写工伤假审批单,履行请假手续后方可休工伤假。

4.13.9. 病假员工到社保机构指定医院开具诊断书或相关书面证明并填写病假审批表履行审批手续后方可休病假。

4.13.10. 员工休带薪年休假应提前一周填写带薪年休假审批表,注明休假地点、休假期限,履行审批手续后方可休假。

4.13.11. 婚假员工持结婚证书填写婚假审批表,履行审批手续后方可休婚假。

4.13.12. 产假员工持医院诊断书填写产假审批表,履行审批手续后方可休产假。

4.13.13. 慰唁假、迁居假均须填写请假审批表,履行审批手续后方可休假。

4.13.14. 补休假须填写员工补休审批确认记录单,履行审批手续后方可休假。

4.14. 请(休)假待遇

4.14.1. 事假期间停发全部工资;不享受加班工资的管

理人员,每季度在三个工作日以内的事假,工资照发。

4.14.2. 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休息治疗的,在医疗期内停发岗位工资,改发病假工资。病假工资按本人病休前岗位工资标准的80%支付,按月支付的津补贴照发。超过医疗期的,按劳动合同有关规定执行。

4.14.3. 探亲假、婚假、迁居假、慰唁假、带薪年休假,在规定的假期内,岗位工资及按月支付的津补贴照发;产假期间,停发工资,由社保机构支付生育津贴。

4.14.4. 工伤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照发。工伤员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4.14.5. 补休假期间员工工资照发。

5. 附则

5.1.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原《员工休假管理办法》(露天煤业规章制度〔2012〕47号)自行废止。

5.2. 与本办法内容相关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修改后,本办法应及时修订,在本办法未修改期间相关内容按修改后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执行

5.3. 本办法未规定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5.4. 本办法规定内容若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5.5. 本办法解释权属内蒙古霍林河露天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6. 支持性文件

6.1.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6.2. 《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条例》

6.3.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6.4.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规定》

6.5. 《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

6.6. 《内蒙古霍林河露天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管理控制程序》

6.7. 《内蒙古霍林河露天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员工奖惩制度》

6.8. 《内蒙古霍林河露天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考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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