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冶金等工贸行业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办法

附件1

贵州省冶金等工贸行业小微企业

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办法

为规范和推动全省冶金等工贸行业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促进企业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建立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提高防范生产安全事故能力,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冶金等工贸行业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安监总管四〔2014〕17号),特制定本办法。

一、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1、冶金等工贸行业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遵循企业为主、政府推动、分类指导、全面推进的原则。

2、企业是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第一责任人,相关负责人在各自职责内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负责。

3、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应当成立以企业主要负责人为领导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组织机构,明确工作目标和内容,制定工作方案,并按计划分步实施。

4、企业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标准化知识培训,具备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所需的知识和能力。

5、企业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并报送当地县级安全监管部门。

6、冶金等工贸行业小微企业,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

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确定。

7、考评依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冶金等工贸行业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进行考评。

评定标准共计100分,得分计算公式如下:

标准化得分=标准化工作评定得分÷(100-不参与考评内容分数之和)×100。最后得分采用四舍五入,取小数点后一位数。

评定标准中累计扣分的,均为直到该考评内容分数扣完止,不出现负分。有特别说明扣分的(在评分方式中加粗的内容),在该类目内进行扣分。

8、企业应组织专门的技术力量或聘请熟悉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单位或专家开展技术咨询,并按照相关评定标准进行自评,形成自评报告。当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进行自评。

9、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程序:

(1)企业自评:企业成立自评机构,按照评定标准的要求进行自评,形成自评报告。

企业自评可以聘请专业技术服务机构提供支持。

(2)申请评审:企业根据自评结果,向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部门提交《冶金等工贸行业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申请表》(附后)和自评报告。

企业同时还需要在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中提交评审申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网站“在线办事”栏目和机关子站“监管四司”等两个入口均可进入信息系统,信息系统操作方法见登陆页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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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核与公告:县级安全监管部门对提交的自评报告进行审核,对符合标准的企业予以公告;对不符合标准的企业,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小微企业达标不分等级,达标企业统一规定为“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

“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应满足:申请评审之日前一年内未发生死亡事故,小型企业评审得分≥75分,微型企业评审得分≥60分。

10、企业应当按照相应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要求,围绕下列内容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1)目标、组织机构和职责

(2)安全生产投入

(3)法律法规与安全管理制度;

(4)教育培训;

(5)生产设备设施;

(6)作业安全;

(7)隐患排查和治理;

(8)危险源管理

(9)职业卫生

(10)应急救援、事故管理;

(11)绩效评定和持续改进.

11、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应当采用“策划、实施、检查、改进”动态循环的模式,建立并保持安全生产标准化,形成自我检查、纠正和完善的长效机制。

12、自评报告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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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简介(企业性质、地理位置和交通、生产能力和规模、就业人员、主要生产工艺流程、生产方式和主要设备设施);

(2)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情况;

(3)安全生产责任制及主要管理制度建立情况;

(4)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5)安全生产投入与安全设施“三同时”履行情况;

(6)事故及应急管理;

(7)安全生产绩效(近三年事故伤亡人数、);

(8)按照《冶金等工贸行业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打分情况;

(9)自评结论。

13、申报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应提供的资料:

(1)《冶金等工贸行业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申请表》

(2)企业自评报告;

14、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有效期为3年。期满前3个月,企业可按本办法规定申请延期。

15、在有效期内,企业发生造成一次死亡1人及以上或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原公告部门撤销其“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称号。

16、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在有效期内发生下列行为的,由原审核单位公告撤销其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称号:

(1)在自评过程中弄虚作假、申请材料不真实的;

(2)不接受检查、抽查的;

(3)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17、企业在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后,每年应对本单位安全生 - 4 -

产标准化的实施情况至少进行一次自我评定,并形成自评报告,及时发现和解决生产中的安全问题,持续改进,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18.安全生产条件较好、管理水平较高的小微企业,可申请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及以上企业达标创建。

二、监督和管理

19、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采取企业自查自评为主,安全监管部门抽查为辅的方式进行。

20、各县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冶金等工贸行业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推动和抽查审核公布工作。根据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工作方案。

21、各县级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对本辖区内冶金等工贸行业小微企业安全监管人员开展有针对性的标准化有关法规、标准、政策以及相关知识培训。

22、各县级安全监管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对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进行宣传,营造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氛围。

23、各县级安全监管部门应定期对本辖区内冶金等工贸行业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进行督促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1)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进度;

(2)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规范性;

(3)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中出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24、各县级安全监管部门应每半年将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进度汇总后上报上一级安全监管部门,上一级安全监管部门应适时对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组织抽检。

25、各县级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 - 5 -

申诉、投诉和举报制度,受理社会和个人的申诉、投诉和举报,并依法处理。

26、各县级安全监管部门应将本辖区内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分级考核评价结果情况向社会公开,并向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担保业等主管部门通报。

27、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领域)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申请、评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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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二○一一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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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 - 8 -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 - 9 -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 - 10 -

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 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

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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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

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 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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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冶 金 等 工 贸 行 业

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

评审申请表

申请企业: 申请行业: 专业: 申请性质: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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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 写 说 明

1.“企业名称”填写申请企业名称并加盖申请企业公章。 2.“企业概况”包括主营业务所属行业、经营范围、企业规模(包括职工人数、年产值、产量等)、发展过程、组织机构、主营业务产业概况、安全生产工作特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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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贵州省冶金等工贸行业小微企业

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办法

为规范和推动全省冶金等工贸行业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促进企业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建立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提高防范生产安全事故能力,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冶金等工贸行业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安监总管四〔2014〕17号),特制定本办法。

一、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1、冶金等工贸行业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遵循企业为主、政府推动、分类指导、全面推进的原则。

2、企业是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第一责任人,相关负责人在各自职责内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负责。

3、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应当成立以企业主要负责人为领导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组织机构,明确工作目标和内容,制定工作方案,并按计划分步实施。

4、企业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标准化知识培训,具备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所需的知识和能力。

5、企业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并报送当地县级安全监管部门。

6、冶金等工贸行业小微企业,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

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确定。

7、考评依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冶金等工贸行业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进行考评。

评定标准共计100分,得分计算公式如下:

标准化得分=标准化工作评定得分÷(100-不参与考评内容分数之和)×100。最后得分采用四舍五入,取小数点后一位数。

评定标准中累计扣分的,均为直到该考评内容分数扣完止,不出现负分。有特别说明扣分的(在评分方式中加粗的内容),在该类目内进行扣分。

8、企业应组织专门的技术力量或聘请熟悉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单位或专家开展技术咨询,并按照相关评定标准进行自评,形成自评报告。当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进行自评。

9、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程序:

(1)企业自评:企业成立自评机构,按照评定标准的要求进行自评,形成自评报告。

企业自评可以聘请专业技术服务机构提供支持。

(2)申请评审:企业根据自评结果,向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部门提交《冶金等工贸行业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申请表》(附后)和自评报告。

企业同时还需要在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中提交评审申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网站“在线办事”栏目和机关子站“监管四司”等两个入口均可进入信息系统,信息系统操作方法见登陆页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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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核与公告:县级安全监管部门对提交的自评报告进行审核,对符合标准的企业予以公告;对不符合标准的企业,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小微企业达标不分等级,达标企业统一规定为“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

“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应满足:申请评审之日前一年内未发生死亡事故,小型企业评审得分≥75分,微型企业评审得分≥60分。

10、企业应当按照相应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要求,围绕下列内容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1)目标、组织机构和职责

(2)安全生产投入

(3)法律法规与安全管理制度;

(4)教育培训;

(5)生产设备设施;

(6)作业安全;

(7)隐患排查和治理;

(8)危险源管理

(9)职业卫生

(10)应急救援、事故管理;

(11)绩效评定和持续改进.

11、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应当采用“策划、实施、检查、改进”动态循环的模式,建立并保持安全生产标准化,形成自我检查、纠正和完善的长效机制。

12、自评报告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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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简介(企业性质、地理位置和交通、生产能力和规模、就业人员、主要生产工艺流程、生产方式和主要设备设施);

(2)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情况;

(3)安全生产责任制及主要管理制度建立情况;

(4)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5)安全生产投入与安全设施“三同时”履行情况;

(6)事故及应急管理;

(7)安全生产绩效(近三年事故伤亡人数、);

(8)按照《冶金等工贸行业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打分情况;

(9)自评结论。

13、申报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应提供的资料:

(1)《冶金等工贸行业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申请表》

(2)企业自评报告;

14、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有效期为3年。期满前3个月,企业可按本办法规定申请延期。

15、在有效期内,企业发生造成一次死亡1人及以上或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原公告部门撤销其“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称号。

16、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在有效期内发生下列行为的,由原审核单位公告撤销其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称号:

(1)在自评过程中弄虚作假、申请材料不真实的;

(2)不接受检查、抽查的;

(3)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17、企业在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后,每年应对本单位安全生 - 4 -

产标准化的实施情况至少进行一次自我评定,并形成自评报告,及时发现和解决生产中的安全问题,持续改进,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18.安全生产条件较好、管理水平较高的小微企业,可申请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及以上企业达标创建。

二、监督和管理

19、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采取企业自查自评为主,安全监管部门抽查为辅的方式进行。

20、各县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冶金等工贸行业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推动和抽查审核公布工作。根据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工作方案。

21、各县级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对本辖区内冶金等工贸行业小微企业安全监管人员开展有针对性的标准化有关法规、标准、政策以及相关知识培训。

22、各县级安全监管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对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进行宣传,营造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氛围。

23、各县级安全监管部门应定期对本辖区内冶金等工贸行业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进行督促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1)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进度;

(2)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规范性;

(3)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中出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24、各县级安全监管部门应每半年将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进度汇总后上报上一级安全监管部门,上一级安全监管部门应适时对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组织抽检。

25、各县级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 - 5 -

申诉、投诉和举报制度,受理社会和个人的申诉、投诉和举报,并依法处理。

26、各县级安全监管部门应将本辖区内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分级考核评价结果情况向社会公开,并向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担保业等主管部门通报。

27、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领域)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申请、评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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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二○一一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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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 - 8 -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 - 9 -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 - 10 -

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 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

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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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

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 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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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冶 金 等 工 贸 行 业

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

评审申请表

申请企业: 申请行业: 专业: 申请性质: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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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 写 说 明

1.“企业名称”填写申请企业名称并加盖申请企业公章。 2.“企业概况”包括主营业务所属行业、经营范围、企业规模(包括职工人数、年产值、产量等)、发展过程、组织机构、主营业务产业概况、安全生产工作特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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