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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1-3期工程
建筑节能工程监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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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建腾建筑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建筑节能工程监理细则
《建筑节能工程监理细则》
1、工程概况
本工程主要参与单位如下:
建设单位:上海新安亭置业有限公司
设计单位:上海中森建筑与工程设计顾问有限公司
施工单位:上海新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上海建腾建筑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本工程位于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博园路,东临博园路、南临安智路、西临高尔夫球场、北临颖奕皇冠假日酒店。建筑用地总面积129465.62㎡,总建筑面积53808.20㎡,其中本标段(二标)总建筑面积25359.13㎡。本标段共计户数为65户,其中C户型单体别墅18户、D户型单体别墅37户、D镜像户型单体别墅10户、2栋K型变电站、1栋P型变电站、1栋通讯机房、安保监控室。全部均为低层住宅,地上2层,地下一层。
1、屋面保温:本项目屋面防水等级为I级,防水层合理使用年限符合相关规范要求,保温隔热材料为50/55mm厚EPS模塑聚苯乙烯泡沫塑料板。
2、外墙内保温:内保温采用EPS模塑聚苯乙烯泡沫塑料板,燃烧性能为B1级,难燃材料。保护层采用纸面石膏板(厚度大于等于9.5mm)进行覆盖保护,符合《外墙内保温工程技术规程》JGJ//T261-2011及《上海市保障性住房建筑节能设计指导意见》沪建交联
[2014]9号的相关规定,内保温才来应采用低烟、低毒且燃烧性能不低于B1级的保温材料。
3、门窗保温
本工程外门窗,普通窗采用多腔隔热铝合金窗隔热条厚8mm双玻无涂层普通0.889(5+12A+5)空气;凸窗采用多腔隔热铝合金窗隔热条厚8mm5Low-e+12Ar+5(低透光)。
二、监理依据
一、建筑节能工程施工监理依据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2、《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
3、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
4、《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143号令)
5、《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建质[2006] 192号)
6、建设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建科[2006]231号)
7、建设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等5部委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建质[2007]1号)
8、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标准实施监管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05]68号)
9、建设部关于印发《“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核准”行政许可实施细则》的通知(建标[2005]124号)
10、《建设部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第218号公告)
11、公安部关于印发《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的通知》公消46号
12、公安部《关于进一步明确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督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公消【2011】65号
13、公安部《关于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督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公消【2012】350号
14、《关于加强本市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防火质量管理的通知》沪建安质监【2010】134号
15、其他国家和地方有关建筑节能的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规范规程、技术标准
1、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13)
2、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
3、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DGJ08-113-2009)
3、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7—2002)
4、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规程(JCJ144—2004)
5、膨胀聚苯板薄抹灰外墙外保温系统(JG149—2003)
6、胶粉聚苯颗粒外墙外保温系统(JG158—2004)
7、塑料门窗安装及验收规程(JGJ103—96)
8、玻璃幕墙工程质量检验标准(JGJ╱T139-2001)
9、其他国家和地方有关建筑节能相关的规范规程、技术标准
(三)施工图
1、经审图机构建筑节能专项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
2、经审图机构审查合格的工程变更
(四)合同文件
1、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
2、建设单位与材料、构配件、设备供应商签订的供货合同
二、施工准备阶段的监理工作
(一)工程监理单位应针对与项目建筑节能相关的行政法规、规章、规范规程、技术标准对从事工程监理的人员进行培训,监理人员应熟悉建筑节能政策、规范规程及技术标准。
(二)项目监理机构应针对工程的特点,编制符合建筑节能要求的监理规划;建筑节能工程开工前,编制节能监理实施细则。
(三)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前,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监理人员熟悉设计文件,参加设计交底及施工图会审。
1、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图应通过施工图设计审查单位审查。未通过施工图设计审查单位审查合格的施工图不得用于施工。
2、总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工程师应按时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设计交底及施工图纸会审,总监理工程师应对建筑节能设计交底及图纸会审纪要进行签认。
(四)监理机构应对总包单位分包的,与建筑节能相关的分包单位(施工合同中已明确或经过招标确认的分包单位除外)是否具有相应资质进行核查。
(五)建筑节能工程开工前,项目监理机构应检查施工单位配备的施工技术标准是否符合要求;检查施工单位对从事建筑节能工程施工作业人员技术交底和必要的实际操作培训情况。
(六)建筑节能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筑节能专项施工技术方案,并由施工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审查签认后,报监理单位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批并签署意见。
(七)项目监理机构应对承担建筑节能工程检测机构进行核查,检测机构应具备见证检测资质和节能试验项目的计量认证。
三、施工阶段的监理要点
项目监理机构应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标准的要求实施监理。
(一)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审核施工单位报送的建筑节能项目所用的建筑节能材料、构配件、设备报审表及其质量证明材料。
1、审查质量证明资料是否合格、齐全,是否与设计要求相符,性能指标是否符合节能标准(产品的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
2、对材料和设备的品种、规格、包装、外观和尺寸等可视质量进行检查验收,并核对其进场数量,形成相应的进场验收记录。
3、凡《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规定施工现场复验的材料和设备,应按有关规定进行见证取样送检,专业监理工程师核查复验报告。
4、检查是否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淘汰的材料、设备、构配件。
(二)当施工单位采用建筑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时,应要求施工单位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相关部门“三新核准”证书),并制定专项的施工方案。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实施。
(三)对易产生热桥和热工缺陷部位的施工,以及墙体、屋面等保温工程隐蔽前的施工关键部位和关键工序实施旁站监理,形成旁站监理记录。
(四)监理工程师应经常地、有目的地针对外墙、外窗、阳台门、户门、屋面、分户墙、楼板、底部自然通风的架空楼板和采暖、制冷、照明、通风、给排水系统等建筑节能施工过程进行巡视检查、检测。主要检查内容有:
1、是否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标准的要求、施工规范和经总监理工程审查批准的的施工方案进行施工;
2、是否有未经监理人员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材料在工程实体中使用;
3、施工操作人员的技术水平、施工作业环境和条件是否满足工艺操作要求;
4、已施工部位是否存在质量缺陷。
(六)建筑节能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筑节能专项施工技术方案,并由施工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审查签认后,报监理单位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批并签署意见。
(七)项目监理机构应对承担建筑节能工程检测机构进行核查,检测机构应具备见证检测资质和节能试验项目的计量认证。
三、施工阶段的监理要点
项目监理机构应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标准的要求实施监理。
(一)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审核施工单位报送的建筑节能项目所用的建筑节能材料、构配件、设备报审表及其质量证明材料。
1、审查质量证明资料是否合格、齐全,是否与设计要求相符,性能指标是否符合节能标准(产品的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
2、对材料和设备的品种、规格、包装、外观和尺寸等可视质量进行检查验收,并核对其进场数量,形成相应的进场验收记录。
3、凡《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规定施工现场复验的材料和设备,应按有关规定进行见证取样送检,专业监理工程师核查复验报告。
4、检查是否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淘汰的材料、设备、构配件。
(二)当施工单位采用建筑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时,应要求施工单位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相关部门“三新核准”证书),并制定专项的施工方案。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实施。
(三)对易产生热桥和热工缺陷部位的施工,以及墙体、屋面等保温工程隐蔽前的施工关键部位和关键工序实施旁站监理,形成旁站监理记录。
(四)监理工程师应经常地、有目的地针对外墙、外窗、阳台门、户门、屋面、分户墙、楼板、底部自然通风的架空楼板和采暖、制冷、照明、通风、给排水系统等建筑节能施工过程进行巡视检查、检测。主要检查内容有:
1、是否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标准的要求、施工规范和经总监理工程审查批准的的施工方案进行施工;
2、是否有未经监理人员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材料在工程实体中使用;
3、施工操作人员的技术水平、施工作业环境和条件是否满足工艺操作要求;
4、已施工部位是否存在质量缺陷。
监理工程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记录在《监理日志》上,并及时通知施工单位,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检查整改结果。
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较大质量问题或质量隐患,监理工程师应采用文字和图像资料予以记录。
(五)项目监理机构应对建筑节能施工检验试(件)样制作进行见证,对于现场检测项目进行旁站。
(六)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对施工单位报送的建筑节能隐蔽工程、检验批、分项工程进行检查验收,符合要求后予以签认。对未经监理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建筑节能分项工程、检验批验收应单独填写验收记录,节能验收资料应单独组卷。隐蔽工程验收应有详细的文字记录和必要的图像资料。
(七)建筑节能工程变更不得降低建筑节能效果,且均需事前办理设计变更手续。当设计变更可能涉及节能效果时,应经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工程变更经总监理工程核查确认后方可实施。
(八)对施工过程中发现施工单位擅自修改设计施工和降低建筑节能材料、施工质量标准等行为,项目监理机构应应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并督促其立即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并同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工整改的,减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工程所在地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当发现建设单位擅自变更设计或暗示施工单位降低质量标准时,监理单位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对建设单位予以劝阻,建设单位不接受劝阻的,监理单位也应及时向工程所在地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四.控制要点及目标值:
1、 审核承包单位报送的拟进场的建筑节能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审表(包括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部品、采暖空调系统、照明设备等)及其质量证明资料,具体如下质量控制资料
1.1 外墙保温系统各组成材料应提供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有限期二年的型式检验和出厂检验)和现场抽样送检复试报告。保温系统各常用材料主要性能指标应符合《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进场复检报告抽样数量要求1.2外墙外保温工程应具备下列有效期为二年的型式检验报告:
1.2.1外墙外保温系统的耐候性检验;
1.2.2采用胶粉EPS颗粒保温浆料外墙外保温系统的抗拉强度检验;
1.2.3 EPS板现浇混凝土外墙外保温系统的现场粘结强度检验;
1.3 外墙外保温工程下列项目应进行现场抽样送检:
1.3.2 胶粉EPS颗粒保温浆料外墙外保温系统的保温层硬化后,应现场取样做胶粉EPS颗粒保温浆料干密度检验。干密度不应大于250kg/m3,并且不应小于180kg/m3。现场检验保温层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不得有负偏差。
2、工程实物质量
2.1 除采用现浇混凝土外墙外保温系统外,外保温工程施工前,外门窗洞口应通过验收,洞口尺寸、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和质量要求,门窗框或辅框应安装完毕。伸出墙面的消防梯、水落管、各种进户管线和空调器等预埋件、连接件应安装完毕,并按外保温系统厚度留出间隙。
2.9 胶粉EPS颗粒保温浆料:
2.9.1 保温层设计厚度不宜超过100mm。
2.9.2 施工时应分遍抹灰,每遍间隔时间应大于24h,每遍厚度不宜超过20mm。第一遍抹灰应压实,最后一遍应找平,并用大杠搓平。
2.10 EPS板现浇混凝土外墙外保温系统:
2.10.1 板材两面必须预喷刷界面砂浆;
2.10.2 板材高度宜为建筑物层高,宽度宜为1.2m,每平方米应设2~3个锚栓。
2.11 EPS钢丝网架板现浇混凝土外墙外保温系统及机械固定EPS钢丝网架板外墙外保温系统监督要点参见《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规程》(JGJ144—2004)第6.4、6.5条有关规定。
3、 对建筑节能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应及时下达监理工程师通知单,要求承包单位整改,并检查整改结果。
五、建筑节能监理工作的方法及措施。
1、施工准备阶段的监理工作
(一)监理工程师应按下列要求审核承包单位报送的拟进场的建筑节能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审表(包括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部品、等)及其质量证明资料,具体如下:
1.质量证明资料(保温系统和组成材料质保书、说明书、型式检验报告、复验报告,如:现场搅拌的粘结胶浆、抹面胶浆等,应提供配合比通知单)是否合格、齐全,是否与设计和产品标准的要求相符。产品说明书和产品标识上注明的性能指标是否符合建筑节能标准。
2.是否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淘汰的材料、构配件、设备。
3.有无建筑材料备案证明及相应验证要求资料。
4.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约定及建筑节能标准有关规定的比例,进行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送样检测。
对未经监理人员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筑节能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对国家明令禁止、淘汰的材料、构配件、设备,监理人员不得签认,并应签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单,书面通知承包单位限期将不合格的建筑节能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撤出现场。
(二)当承包单位采用建筑节能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时,应要求承包单位报送相应的施工工艺措施和证明材料,组织专题论证,经审定后予以签认。
(三)督促检查承包单位按照建筑节能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
总监理工程师审查建设单位或施工承包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发现有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应提出书面意见加以制止。
(四)对建筑节能施工过程进行巡视检查。对建筑节能施工中墙体、屋面等隐蔽工程的隐蔽过程、下道工序施工完成后难以检查的重点部位,进行旁站或现场检查,符合要求予以签认。
对未经监理人员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序,监理人员不得签认,承包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五)对承包单位报送的建筑节能隐蔽工程、检验批和分项工程质量验评资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后予以签认。对承包单位报送的建筑节能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质量验评资料进行审核和现场检查,应审核和检查建筑节能施工质量验评资料是否齐全,符合要求后予以签认。
(六)对建筑节能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应及时下达监理工程师通知单,要求承包单位整改,并检查整改结果。
1.1 工程施工前,总监理工程师组织监理人员熟悉设计文件、国家和本市有关建筑节能法规文件与本工程相关的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参加施工图会审和设计交底。
1.2 审查建筑节能设计图纸是否经过施工图设计审查单位审查合格。未经审查或审查不符合强制性建筑节能标准的施工图不得使用。
1.3建筑节能设计交底。项目监理人员参加由建设单位组织的建筑节能设计技术交底会,总监理工程师对建筑节能设计技术交底会议纪要进行签认。并对图纸中存在的问题通过建
设单位向设计单位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
1.4建筑节能工程开工前,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承包单位报送建筑节能专项施工方案和技术措施,提出审查意见。
2、施工阶段的监理工作
2.1监理工程师应按下列要求审核承包单位报送的拟进场的建筑节能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审表(包括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部品等)及其质量证明资料,具体如下:
2.1.1质量证明资料(保温系统和组成材料质保书、说明书、型式检验报告、复验报告,如:现场搅拌的粘结胶浆、抹面胶浆等,应提供配合比通知单)是否合格、齐全,是否与设计和产品标准的要求相符。产品说明书和产品标识上注明的性能指标是否符合建筑节能标准。
2.1.2是否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淘汰的材料、构配件、设备。
2.1.3有无建筑材料备案证明及相应验证要求资料。
2.1.4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约定及建筑节能标准有关规定的比例,进行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送样检测。对未经监理人员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筑节能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对国家明令禁止、淘汰的材料、构配件、设备,监理人员不得签认,并应签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单,书面通知承包单位限期将不合格的建筑节能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撤出现场。
2.2 当承包单位采用建筑节能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时,应要求承包单位报送相应的施工工艺措施和证明材料,组织专题论证,经审定后予以签认。
2.3 督促检查承包单位按照建筑节能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总监理工程师审查建设单位或施工承包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发现有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应提出书面意见加以制止。
2.4 对建筑节能施工过程进行巡视检查。对建筑节能施工中墙体、屋面等隐蔽工程的隐蔽过程、下道工序施工完成后难以检查的重点部位,进行旁站或现场检查,符合要求予以签认。对未经监理人员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序,监理人员不得签认,承包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2.5 对承包单位报送的建筑节能隐蔽工程、检验批和分项工程质量验评资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后予以签认。对承包单位报送的建筑节能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质量验评资料进行审核和现场检查,应审核和检查建筑节能施工质量验评资料是否齐全,符合要求后予以签认。
2.6 对建筑节能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应及时下达监理工程师通知单,要求承包单位整改,并检查整改结果。
3、竣工验收阶段的监理工作
3.1 参于建设单位委托建筑节能测评单位进行的建筑节能能效测评。
3.2 审查承包单位报送的建筑节能工程竣工资料。
3.3组织对包括建筑节能工程在内的预验收,对预验收中存在的问题,督促承包单位进行整改,整改完毕后签署建筑节能工程竣工报验单。
3.4 出具监理质量评估报告。工程监理单位在监理质量评估报告中必须明确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和设计要求的情况。
3.5签署建筑节能实施情况意见。工程监理单位在《建筑节能备案登记表》上签署建筑节能实施情况意见,并加盖监理单位印章。
4、保温墙体面层裂纹的防治
外保温墙体产生裂缝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
①、保温层和饰面层温差和干缩变形导致的裂缝。
②、玻纤网格布抗拉强度不够或玻纤网格布耐碱度保持率低导致的裂缝。
③、玻纤网格布所处的构造位置有误造成的裂缝。
④、保温面层腻子强度过高。
⑤、聚合物水泥砂浆柔性强度不相适应。
⑥、腻子、涂料选用不当。
针对上述问题,应当选用符合要求的材料,在施工过程中,安排专人对关键部位和关键工序进行验收,并尊循柔性渐变抗裂技术路线,即保温体系各构造层的柔韧变形量高于内层的变形量,其弹性模量变化指标相匹配,逐层渐变,满足允许变形与限制变形相统一的原则,随时分解和消除温度应力。
六、竣工验收阶段的工作
(一)参于建设单位委托建筑节能测评单位进行的建筑节能能效测评。
(二)审查承包单位报送的建筑节能工程竣工资料。
(三)组织对包括建筑节能工程在内的预验收,对预验收中存在的问题,督促承包单位进行整改,整改完毕后签署建筑节能工程竣工报验单。
(四)出具监理质量评估报告。工程监理单位在监理质量评估报告中必须明确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和设计要求的情况。
附录A 建筑节能工程进场材料和设备的复验项目
A.0.1 建筑节能工程进场材料和设备的复验项目应符合表A.0.1的规定。
表A.0.1 建筑节能工程进场材料和设备的复验项目
1 采用相同材料、工艺和施工做法的墙面,每500~1000m2面积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500m2也为一个检验批。
2 检验批的划分也可根据与施工流程相一致且方便施工与验收的原则,由施工单位与监理(建设)单位共同商定。
4.2.3 墙体节能工程采用的保温材料和粘结材料等,进场时应对其下列性能进行复验,复验应为见证取样送检:
1 保温材料的导热系数、密度、抗压强度或压缩强度;
2 粘结材料的粘结强度;
3 增强网的力学性能、抗腐蚀性能。
检验方法:随机抽样送检,核查复验报告。
检查数量:同一厂家同一品种的产品,当单位工程建筑面积在20000m2以下时各抽查不少于3次;当单位工程建筑面积在20000m2以上时各抽查不少于6次。
附录C 建筑外窗的气密性、保温性能、中空玻璃露点、玻璃遮阳系数和可见光透射比应符合设计要求。
附录D 屋面节能工程使用的保温隔热材料,其导热系数、密度、抗压强度或压缩强度、
燃烧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结合本工程应遵守的建筑节能强制性条款及验收、复验等规定
详见GB50411——2007
1.0.5 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应在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合格后进行。
表3.4.1 建筑节能分项工程划分
2.0.15 型式检验 type inspection
由生产厂家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定型产品或成套技术的全部性能及其适用性所作的检验。其报告称型式检验报告。通常在工艺参数改变、达到预定生产周期或产品生产数量时进行。
3.1.2 设计变更不得降低建筑节能效果。当设计变更涉及建筑节能效果时,应经原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审查,在实施前应办理设计变更手续,并获得监理或建设单位的确认。
3.3.1 建筑节能工程应按照经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经审查批准的施工方案施工。
4.1.6 墙体节能工程验收的检验批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相同材料、工艺和施工做法的墙面,每500~1000m2面积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500m2也为一个检验批。
2 检验批的划分也可根据与施工流程相一致且方便施工与验收的原则,由施工单位与监理(建设)单位共同商定。
4.2.3 墙体节能工程采用的保温材料和粘结材料等,进场时应对其下列性能进行复验,复验应为见证取样送检:
1 保温材料的导热系数、密度、抗压强度或压缩强度;
2 粘结材料的粘结强度;
3 增强网的力学性能、抗腐蚀性能。
检验方法:随机抽样送检,核查复验报告。
检查数量:同一厂家同一品种的产品,当单位工程建筑面积在20000m2以下时各抽查不少于3次;当单位工程建筑面积在20000m2以上时各抽查不少于6次。
6.2.2 建筑外窗的气密性、保温性能、中空玻璃露点、玻璃遮阳系数和可见光透射比应符合设计要求。
6.2.3 建筑外窗进入施工现场时,应按地区类别对其下列性能进行复验,复验应为见证取样送检:
1 严寒、寒冷地区:气密性、传热系数和中空玻璃露点;
2 夏热冬冷地区:气密性、传热系数、玻璃遮阳系数、可见光透射比、中空玻璃露点; 3 夏热冬暖地区:气密性、玻璃遮阳系数、可见光透射比、中空玻璃露点。 检验方法:随机抽样送检;核查复验报告。
检查数量:同一厂家同一品种同一类型的产品各抽查不少于3樘(件)。
7.2.2 屋面节能工程使用的保温隔热材料,其导热系数、密度、抗压强度或压缩强度、燃烧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核查质量证明文件及进场复验报告。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7.2.3 屋面节能工程使用的保温隔热材料,进场时应对其导热系数、密度、抗压强度或压缩强度、燃烧性能进行复验,复验应为见证取样送检。
检验方法:随机抽样送检,核查复验报告。
检查数量:同一厂家同一品种的产品各抽查不少于3组。
15.0.5 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分项工程应全部合格;
2 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 外墙节能构造现场实体检验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
4 严寒、寒冷和夏热冬冷地区的外窗气密性现场实体检测结果应合格;
5 建筑设备工程系统节能性能检测结果应合格。
附录A 建筑节能工程进场材料和设备的复验项目
A.0.1 建筑节能工程进场材料和设备的复验项目应符合表A.0.1的规定。
表A.0.1 建筑节能工程进场材料和设备的复验项目
B.0.1 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应按表B.0.1的规定填写。
B.0.2 建筑节能分项工程质量验收汇总应按表B.0.2的规定填写。
表B.0.3 ____检验批/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表
附录C 外墙节能构造钻芯检验方法
C.0.1 本方法适用于检验带有保温层的建筑外墙其节能构造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C.0.2 钻芯检验外墙节能构造应在外墙施工完工后、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前进行。
C.0.3 钻芯检验外墙节能构造的取样部位和数量,应遵守下列规定:
1 取样部位应由监理(建设)与施工双方共同确定,不得在外墙施工前预先确定; 2 取样部位应选取节能构造有代表性的外墙上相对隐蔽的部位,并宜兼顾不同朝向和楼层;取样部位必须确保钻芯操作安全,且应方便操作。
3 外墙取样数量为一个单位工程每种节能保温做法至少取3个芯样。取样部位宜均匀分布,不宜在同一个房间外墙上取2个或2个以上芯样。
C.0.4 钻芯检验外墙节能构造应在监理(建设)人员见证下实施。
C.0.5 钻芯检验外墙节能构造可采用空心钻头,从保温层一侧钻取直径70mm的芯样。钻取芯样深度为钻透保温层到达结构层或基层表面,必要时也可钻透墙体。
当外墙的表层坚硬不易钻透时,也可局部剔除坚硬的面层后钻取芯样。但钻取芯样后应恢复原有外墙的表面装饰层。
C.0.6 钻取芯样时应尽量避免冷却水流入墙体内及污染墙面。从空芯钻头中取出芯样时应谨慎操作,以保持芯样完整。当芯样严重破损难以准确判断节能构造或保温层厚度时,应重新取样检验。
C.0.7 对钻取的芯样,应按照下列规定进行检查:
1 对照设计图纸观察、判断保温材料种类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必要时也可采用其他方法加以判断;
2 用分度值为1mm的钢尺,在垂直于芯样表面(外墙面)的方向上量取保温层厚度,精确到1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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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1-3期工程
建筑节能工程监理细则
编 制 人: 批 准 人: 批准时间:
上海建腾建筑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建筑节能工程监理细则
《建筑节能工程监理细则》
1、工程概况
本工程主要参与单位如下:
建设单位:上海新安亭置业有限公司
设计单位:上海中森建筑与工程设计顾问有限公司
施工单位:上海新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上海建腾建筑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本工程位于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博园路,东临博园路、南临安智路、西临高尔夫球场、北临颖奕皇冠假日酒店。建筑用地总面积129465.62㎡,总建筑面积53808.20㎡,其中本标段(二标)总建筑面积25359.13㎡。本标段共计户数为65户,其中C户型单体别墅18户、D户型单体别墅37户、D镜像户型单体别墅10户、2栋K型变电站、1栋P型变电站、1栋通讯机房、安保监控室。全部均为低层住宅,地上2层,地下一层。
1、屋面保温:本项目屋面防水等级为I级,防水层合理使用年限符合相关规范要求,保温隔热材料为50/55mm厚EPS模塑聚苯乙烯泡沫塑料板。
2、外墙内保温:内保温采用EPS模塑聚苯乙烯泡沫塑料板,燃烧性能为B1级,难燃材料。保护层采用纸面石膏板(厚度大于等于9.5mm)进行覆盖保护,符合《外墙内保温工程技术规程》JGJ//T261-2011及《上海市保障性住房建筑节能设计指导意见》沪建交联
[2014]9号的相关规定,内保温才来应采用低烟、低毒且燃烧性能不低于B1级的保温材料。
3、门窗保温
本工程外门窗,普通窗采用多腔隔热铝合金窗隔热条厚8mm双玻无涂层普通0.889(5+12A+5)空气;凸窗采用多腔隔热铝合金窗隔热条厚8mm5Low-e+12Ar+5(低透光)。
二、监理依据
一、建筑节能工程施工监理依据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2、《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
3、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
4、《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143号令)
5、《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建质[2006] 192号)
6、建设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建科[2006]231号)
7、建设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等5部委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建质[2007]1号)
8、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标准实施监管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05]68号)
9、建设部关于印发《“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核准”行政许可实施细则》的通知(建标[2005]124号)
10、《建设部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第218号公告)
11、公安部关于印发《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的通知》公消46号
12、公安部《关于进一步明确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督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公消【2011】65号
13、公安部《关于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督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公消【2012】350号
14、《关于加强本市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防火质量管理的通知》沪建安质监【2010】134号
15、其他国家和地方有关建筑节能的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规范规程、技术标准
1、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13)
2、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
3、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DGJ08-113-2009)
3、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7—2002)
4、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规程(JCJ144—2004)
5、膨胀聚苯板薄抹灰外墙外保温系统(JG149—2003)
6、胶粉聚苯颗粒外墙外保温系统(JG158—2004)
7、塑料门窗安装及验收规程(JGJ103—96)
8、玻璃幕墙工程质量检验标准(JGJ╱T139-2001)
9、其他国家和地方有关建筑节能相关的规范规程、技术标准
(三)施工图
1、经审图机构建筑节能专项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
2、经审图机构审查合格的工程变更
(四)合同文件
1、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
2、建设单位与材料、构配件、设备供应商签订的供货合同
二、施工准备阶段的监理工作
(一)工程监理单位应针对与项目建筑节能相关的行政法规、规章、规范规程、技术标准对从事工程监理的人员进行培训,监理人员应熟悉建筑节能政策、规范规程及技术标准。
(二)项目监理机构应针对工程的特点,编制符合建筑节能要求的监理规划;建筑节能工程开工前,编制节能监理实施细则。
(三)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前,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监理人员熟悉设计文件,参加设计交底及施工图会审。
1、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图应通过施工图设计审查单位审查。未通过施工图设计审查单位审查合格的施工图不得用于施工。
2、总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工程师应按时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设计交底及施工图纸会审,总监理工程师应对建筑节能设计交底及图纸会审纪要进行签认。
(四)监理机构应对总包单位分包的,与建筑节能相关的分包单位(施工合同中已明确或经过招标确认的分包单位除外)是否具有相应资质进行核查。
(五)建筑节能工程开工前,项目监理机构应检查施工单位配备的施工技术标准是否符合要求;检查施工单位对从事建筑节能工程施工作业人员技术交底和必要的实际操作培训情况。
(六)建筑节能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筑节能专项施工技术方案,并由施工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审查签认后,报监理单位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批并签署意见。
(七)项目监理机构应对承担建筑节能工程检测机构进行核查,检测机构应具备见证检测资质和节能试验项目的计量认证。
三、施工阶段的监理要点
项目监理机构应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标准的要求实施监理。
(一)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审核施工单位报送的建筑节能项目所用的建筑节能材料、构配件、设备报审表及其质量证明材料。
1、审查质量证明资料是否合格、齐全,是否与设计要求相符,性能指标是否符合节能标准(产品的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
2、对材料和设备的品种、规格、包装、外观和尺寸等可视质量进行检查验收,并核对其进场数量,形成相应的进场验收记录。
3、凡《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规定施工现场复验的材料和设备,应按有关规定进行见证取样送检,专业监理工程师核查复验报告。
4、检查是否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淘汰的材料、设备、构配件。
(二)当施工单位采用建筑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时,应要求施工单位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相关部门“三新核准”证书),并制定专项的施工方案。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实施。
(三)对易产生热桥和热工缺陷部位的施工,以及墙体、屋面等保温工程隐蔽前的施工关键部位和关键工序实施旁站监理,形成旁站监理记录。
(四)监理工程师应经常地、有目的地针对外墙、外窗、阳台门、户门、屋面、分户墙、楼板、底部自然通风的架空楼板和采暖、制冷、照明、通风、给排水系统等建筑节能施工过程进行巡视检查、检测。主要检查内容有:
1、是否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标准的要求、施工规范和经总监理工程审查批准的的施工方案进行施工;
2、是否有未经监理人员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材料在工程实体中使用;
3、施工操作人员的技术水平、施工作业环境和条件是否满足工艺操作要求;
4、已施工部位是否存在质量缺陷。
(六)建筑节能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筑节能专项施工技术方案,并由施工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审查签认后,报监理单位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批并签署意见。
(七)项目监理机构应对承担建筑节能工程检测机构进行核查,检测机构应具备见证检测资质和节能试验项目的计量认证。
三、施工阶段的监理要点
项目监理机构应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标准的要求实施监理。
(一)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审核施工单位报送的建筑节能项目所用的建筑节能材料、构配件、设备报审表及其质量证明材料。
1、审查质量证明资料是否合格、齐全,是否与设计要求相符,性能指标是否符合节能标准(产品的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
2、对材料和设备的品种、规格、包装、外观和尺寸等可视质量进行检查验收,并核对其进场数量,形成相应的进场验收记录。
3、凡《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规定施工现场复验的材料和设备,应按有关规定进行见证取样送检,专业监理工程师核查复验报告。
4、检查是否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淘汰的材料、设备、构配件。
(二)当施工单位采用建筑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时,应要求施工单位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相关部门“三新核准”证书),并制定专项的施工方案。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实施。
(三)对易产生热桥和热工缺陷部位的施工,以及墙体、屋面等保温工程隐蔽前的施工关键部位和关键工序实施旁站监理,形成旁站监理记录。
(四)监理工程师应经常地、有目的地针对外墙、外窗、阳台门、户门、屋面、分户墙、楼板、底部自然通风的架空楼板和采暖、制冷、照明、通风、给排水系统等建筑节能施工过程进行巡视检查、检测。主要检查内容有:
1、是否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标准的要求、施工规范和经总监理工程审查批准的的施工方案进行施工;
2、是否有未经监理人员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材料在工程实体中使用;
3、施工操作人员的技术水平、施工作业环境和条件是否满足工艺操作要求;
4、已施工部位是否存在质量缺陷。
监理工程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记录在《监理日志》上,并及时通知施工单位,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检查整改结果。
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较大质量问题或质量隐患,监理工程师应采用文字和图像资料予以记录。
(五)项目监理机构应对建筑节能施工检验试(件)样制作进行见证,对于现场检测项目进行旁站。
(六)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对施工单位报送的建筑节能隐蔽工程、检验批、分项工程进行检查验收,符合要求后予以签认。对未经监理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建筑节能分项工程、检验批验收应单独填写验收记录,节能验收资料应单独组卷。隐蔽工程验收应有详细的文字记录和必要的图像资料。
(七)建筑节能工程变更不得降低建筑节能效果,且均需事前办理设计变更手续。当设计变更可能涉及节能效果时,应经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工程变更经总监理工程核查确认后方可实施。
(八)对施工过程中发现施工单位擅自修改设计施工和降低建筑节能材料、施工质量标准等行为,项目监理机构应应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并督促其立即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并同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工整改的,减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工程所在地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当发现建设单位擅自变更设计或暗示施工单位降低质量标准时,监理单位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对建设单位予以劝阻,建设单位不接受劝阻的,监理单位也应及时向工程所在地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四.控制要点及目标值:
1、 审核承包单位报送的拟进场的建筑节能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审表(包括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部品、采暖空调系统、照明设备等)及其质量证明资料,具体如下质量控制资料
1.1 外墙保温系统各组成材料应提供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有限期二年的型式检验和出厂检验)和现场抽样送检复试报告。保温系统各常用材料主要性能指标应符合《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进场复检报告抽样数量要求1.2外墙外保温工程应具备下列有效期为二年的型式检验报告:
1.2.1外墙外保温系统的耐候性检验;
1.2.2采用胶粉EPS颗粒保温浆料外墙外保温系统的抗拉强度检验;
1.2.3 EPS板现浇混凝土外墙外保温系统的现场粘结强度检验;
1.3 外墙外保温工程下列项目应进行现场抽样送检:
1.3.2 胶粉EPS颗粒保温浆料外墙外保温系统的保温层硬化后,应现场取样做胶粉EPS颗粒保温浆料干密度检验。干密度不应大于250kg/m3,并且不应小于180kg/m3。现场检验保温层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不得有负偏差。
2、工程实物质量
2.1 除采用现浇混凝土外墙外保温系统外,外保温工程施工前,外门窗洞口应通过验收,洞口尺寸、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和质量要求,门窗框或辅框应安装完毕。伸出墙面的消防梯、水落管、各种进户管线和空调器等预埋件、连接件应安装完毕,并按外保温系统厚度留出间隙。
2.9 胶粉EPS颗粒保温浆料:
2.9.1 保温层设计厚度不宜超过100mm。
2.9.2 施工时应分遍抹灰,每遍间隔时间应大于24h,每遍厚度不宜超过20mm。第一遍抹灰应压实,最后一遍应找平,并用大杠搓平。
2.10 EPS板现浇混凝土外墙外保温系统:
2.10.1 板材两面必须预喷刷界面砂浆;
2.10.2 板材高度宜为建筑物层高,宽度宜为1.2m,每平方米应设2~3个锚栓。
2.11 EPS钢丝网架板现浇混凝土外墙外保温系统及机械固定EPS钢丝网架板外墙外保温系统监督要点参见《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规程》(JGJ144—2004)第6.4、6.5条有关规定。
3、 对建筑节能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应及时下达监理工程师通知单,要求承包单位整改,并检查整改结果。
五、建筑节能监理工作的方法及措施。
1、施工准备阶段的监理工作
(一)监理工程师应按下列要求审核承包单位报送的拟进场的建筑节能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审表(包括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部品、等)及其质量证明资料,具体如下:
1.质量证明资料(保温系统和组成材料质保书、说明书、型式检验报告、复验报告,如:现场搅拌的粘结胶浆、抹面胶浆等,应提供配合比通知单)是否合格、齐全,是否与设计和产品标准的要求相符。产品说明书和产品标识上注明的性能指标是否符合建筑节能标准。
2.是否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淘汰的材料、构配件、设备。
3.有无建筑材料备案证明及相应验证要求资料。
4.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约定及建筑节能标准有关规定的比例,进行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送样检测。
对未经监理人员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筑节能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对国家明令禁止、淘汰的材料、构配件、设备,监理人员不得签认,并应签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单,书面通知承包单位限期将不合格的建筑节能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撤出现场。
(二)当承包单位采用建筑节能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时,应要求承包单位报送相应的施工工艺措施和证明材料,组织专题论证,经审定后予以签认。
(三)督促检查承包单位按照建筑节能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
总监理工程师审查建设单位或施工承包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发现有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应提出书面意见加以制止。
(四)对建筑节能施工过程进行巡视检查。对建筑节能施工中墙体、屋面等隐蔽工程的隐蔽过程、下道工序施工完成后难以检查的重点部位,进行旁站或现场检查,符合要求予以签认。
对未经监理人员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序,监理人员不得签认,承包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五)对承包单位报送的建筑节能隐蔽工程、检验批和分项工程质量验评资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后予以签认。对承包单位报送的建筑节能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质量验评资料进行审核和现场检查,应审核和检查建筑节能施工质量验评资料是否齐全,符合要求后予以签认。
(六)对建筑节能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应及时下达监理工程师通知单,要求承包单位整改,并检查整改结果。
1.1 工程施工前,总监理工程师组织监理人员熟悉设计文件、国家和本市有关建筑节能法规文件与本工程相关的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参加施工图会审和设计交底。
1.2 审查建筑节能设计图纸是否经过施工图设计审查单位审查合格。未经审查或审查不符合强制性建筑节能标准的施工图不得使用。
1.3建筑节能设计交底。项目监理人员参加由建设单位组织的建筑节能设计技术交底会,总监理工程师对建筑节能设计技术交底会议纪要进行签认。并对图纸中存在的问题通过建
设单位向设计单位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
1.4建筑节能工程开工前,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承包单位报送建筑节能专项施工方案和技术措施,提出审查意见。
2、施工阶段的监理工作
2.1监理工程师应按下列要求审核承包单位报送的拟进场的建筑节能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审表(包括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部品等)及其质量证明资料,具体如下:
2.1.1质量证明资料(保温系统和组成材料质保书、说明书、型式检验报告、复验报告,如:现场搅拌的粘结胶浆、抹面胶浆等,应提供配合比通知单)是否合格、齐全,是否与设计和产品标准的要求相符。产品说明书和产品标识上注明的性能指标是否符合建筑节能标准。
2.1.2是否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淘汰的材料、构配件、设备。
2.1.3有无建筑材料备案证明及相应验证要求资料。
2.1.4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约定及建筑节能标准有关规定的比例,进行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送样检测。对未经监理人员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筑节能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对国家明令禁止、淘汰的材料、构配件、设备,监理人员不得签认,并应签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单,书面通知承包单位限期将不合格的建筑节能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撤出现场。
2.2 当承包单位采用建筑节能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时,应要求承包单位报送相应的施工工艺措施和证明材料,组织专题论证,经审定后予以签认。
2.3 督促检查承包单位按照建筑节能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总监理工程师审查建设单位或施工承包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发现有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应提出书面意见加以制止。
2.4 对建筑节能施工过程进行巡视检查。对建筑节能施工中墙体、屋面等隐蔽工程的隐蔽过程、下道工序施工完成后难以检查的重点部位,进行旁站或现场检查,符合要求予以签认。对未经监理人员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序,监理人员不得签认,承包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2.5 对承包单位报送的建筑节能隐蔽工程、检验批和分项工程质量验评资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后予以签认。对承包单位报送的建筑节能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质量验评资料进行审核和现场检查,应审核和检查建筑节能施工质量验评资料是否齐全,符合要求后予以签认。
2.6 对建筑节能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应及时下达监理工程师通知单,要求承包单位整改,并检查整改结果。
3、竣工验收阶段的监理工作
3.1 参于建设单位委托建筑节能测评单位进行的建筑节能能效测评。
3.2 审查承包单位报送的建筑节能工程竣工资料。
3.3组织对包括建筑节能工程在内的预验收,对预验收中存在的问题,督促承包单位进行整改,整改完毕后签署建筑节能工程竣工报验单。
3.4 出具监理质量评估报告。工程监理单位在监理质量评估报告中必须明确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和设计要求的情况。
3.5签署建筑节能实施情况意见。工程监理单位在《建筑节能备案登记表》上签署建筑节能实施情况意见,并加盖监理单位印章。
4、保温墙体面层裂纹的防治
外保温墙体产生裂缝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
①、保温层和饰面层温差和干缩变形导致的裂缝。
②、玻纤网格布抗拉强度不够或玻纤网格布耐碱度保持率低导致的裂缝。
③、玻纤网格布所处的构造位置有误造成的裂缝。
④、保温面层腻子强度过高。
⑤、聚合物水泥砂浆柔性强度不相适应。
⑥、腻子、涂料选用不当。
针对上述问题,应当选用符合要求的材料,在施工过程中,安排专人对关键部位和关键工序进行验收,并尊循柔性渐变抗裂技术路线,即保温体系各构造层的柔韧变形量高于内层的变形量,其弹性模量变化指标相匹配,逐层渐变,满足允许变形与限制变形相统一的原则,随时分解和消除温度应力。
六、竣工验收阶段的工作
(一)参于建设单位委托建筑节能测评单位进行的建筑节能能效测评。
(二)审查承包单位报送的建筑节能工程竣工资料。
(三)组织对包括建筑节能工程在内的预验收,对预验收中存在的问题,督促承包单位进行整改,整改完毕后签署建筑节能工程竣工报验单。
(四)出具监理质量评估报告。工程监理单位在监理质量评估报告中必须明确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和设计要求的情况。
附录A 建筑节能工程进场材料和设备的复验项目
A.0.1 建筑节能工程进场材料和设备的复验项目应符合表A.0.1的规定。
表A.0.1 建筑节能工程进场材料和设备的复验项目
1 采用相同材料、工艺和施工做法的墙面,每500~1000m2面积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500m2也为一个检验批。
2 检验批的划分也可根据与施工流程相一致且方便施工与验收的原则,由施工单位与监理(建设)单位共同商定。
4.2.3 墙体节能工程采用的保温材料和粘结材料等,进场时应对其下列性能进行复验,复验应为见证取样送检:
1 保温材料的导热系数、密度、抗压强度或压缩强度;
2 粘结材料的粘结强度;
3 增强网的力学性能、抗腐蚀性能。
检验方法:随机抽样送检,核查复验报告。
检查数量:同一厂家同一品种的产品,当单位工程建筑面积在20000m2以下时各抽查不少于3次;当单位工程建筑面积在20000m2以上时各抽查不少于6次。
附录C 建筑外窗的气密性、保温性能、中空玻璃露点、玻璃遮阳系数和可见光透射比应符合设计要求。
附录D 屋面节能工程使用的保温隔热材料,其导热系数、密度、抗压强度或压缩强度、
燃烧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结合本工程应遵守的建筑节能强制性条款及验收、复验等规定
详见GB50411——2007
1.0.5 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应在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合格后进行。
表3.4.1 建筑节能分项工程划分
2.0.15 型式检验 type inspection
由生产厂家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定型产品或成套技术的全部性能及其适用性所作的检验。其报告称型式检验报告。通常在工艺参数改变、达到预定生产周期或产品生产数量时进行。
3.1.2 设计变更不得降低建筑节能效果。当设计变更涉及建筑节能效果时,应经原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审查,在实施前应办理设计变更手续,并获得监理或建设单位的确认。
3.3.1 建筑节能工程应按照经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经审查批准的施工方案施工。
4.1.6 墙体节能工程验收的检验批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相同材料、工艺和施工做法的墙面,每500~1000m2面积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500m2也为一个检验批。
2 检验批的划分也可根据与施工流程相一致且方便施工与验收的原则,由施工单位与监理(建设)单位共同商定。
4.2.3 墙体节能工程采用的保温材料和粘结材料等,进场时应对其下列性能进行复验,复验应为见证取样送检:
1 保温材料的导热系数、密度、抗压强度或压缩强度;
2 粘结材料的粘结强度;
3 增强网的力学性能、抗腐蚀性能。
检验方法:随机抽样送检,核查复验报告。
检查数量:同一厂家同一品种的产品,当单位工程建筑面积在20000m2以下时各抽查不少于3次;当单位工程建筑面积在20000m2以上时各抽查不少于6次。
6.2.2 建筑外窗的气密性、保温性能、中空玻璃露点、玻璃遮阳系数和可见光透射比应符合设计要求。
6.2.3 建筑外窗进入施工现场时,应按地区类别对其下列性能进行复验,复验应为见证取样送检:
1 严寒、寒冷地区:气密性、传热系数和中空玻璃露点;
2 夏热冬冷地区:气密性、传热系数、玻璃遮阳系数、可见光透射比、中空玻璃露点; 3 夏热冬暖地区:气密性、玻璃遮阳系数、可见光透射比、中空玻璃露点。 检验方法:随机抽样送检;核查复验报告。
检查数量:同一厂家同一品种同一类型的产品各抽查不少于3樘(件)。
7.2.2 屋面节能工程使用的保温隔热材料,其导热系数、密度、抗压强度或压缩强度、燃烧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核查质量证明文件及进场复验报告。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7.2.3 屋面节能工程使用的保温隔热材料,进场时应对其导热系数、密度、抗压强度或压缩强度、燃烧性能进行复验,复验应为见证取样送检。
检验方法:随机抽样送检,核查复验报告。
检查数量:同一厂家同一品种的产品各抽查不少于3组。
15.0.5 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分项工程应全部合格;
2 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 外墙节能构造现场实体检验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
4 严寒、寒冷和夏热冬冷地区的外窗气密性现场实体检测结果应合格;
5 建筑设备工程系统节能性能检测结果应合格。
附录A 建筑节能工程进场材料和设备的复验项目
A.0.1 建筑节能工程进场材料和设备的复验项目应符合表A.0.1的规定。
表A.0.1 建筑节能工程进场材料和设备的复验项目
B.0.1 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应按表B.0.1的规定填写。
B.0.2 建筑节能分项工程质量验收汇总应按表B.0.2的规定填写。
表B.0.3 ____检验批/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表
附录C 外墙节能构造钻芯检验方法
C.0.1 本方法适用于检验带有保温层的建筑外墙其节能构造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C.0.2 钻芯检验外墙节能构造应在外墙施工完工后、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前进行。
C.0.3 钻芯检验外墙节能构造的取样部位和数量,应遵守下列规定:
1 取样部位应由监理(建设)与施工双方共同确定,不得在外墙施工前预先确定; 2 取样部位应选取节能构造有代表性的外墙上相对隐蔽的部位,并宜兼顾不同朝向和楼层;取样部位必须确保钻芯操作安全,且应方便操作。
3 外墙取样数量为一个单位工程每种节能保温做法至少取3个芯样。取样部位宜均匀分布,不宜在同一个房间外墙上取2个或2个以上芯样。
C.0.4 钻芯检验外墙节能构造应在监理(建设)人员见证下实施。
C.0.5 钻芯检验外墙节能构造可采用空心钻头,从保温层一侧钻取直径70mm的芯样。钻取芯样深度为钻透保温层到达结构层或基层表面,必要时也可钻透墙体。
当外墙的表层坚硬不易钻透时,也可局部剔除坚硬的面层后钻取芯样。但钻取芯样后应恢复原有外墙的表面装饰层。
C.0.6 钻取芯样时应尽量避免冷却水流入墙体内及污染墙面。从空芯钻头中取出芯样时应谨慎操作,以保持芯样完整。当芯样严重破损难以准确判断节能构造或保温层厚度时,应重新取样检验。
C.0.7 对钻取的芯样,应按照下列规定进行检查:
1 对照设计图纸观察、判断保温材料种类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必要时也可采用其他方法加以判断;
2 用分度值为1mm的钢尺,在垂直于芯样表面(外墙面)的方向上量取保温层厚度,精确到1m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