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公死亡待遇等问题的通知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公死亡待遇等问题的通知

各省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遗属津贴制度,现就调整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下同)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关待遇问题通知如下:

一、丧葬补助费

在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费调整为按职工死亡当月本企业养老保险人均缴费工资3个月的标准发给。离退休(退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费调整为按所在省辖市上年度企业离退休人员3个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标准发给。

二、一次性抚恤金

在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调整为按职工死亡当月本企业养老保险人均缴费工资20个月的标准发给;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调整为按其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养老金20个月的标准发给。

三、遗属生活补助费

从2007年7月1日起,对供养直系亲属按月给付的生活补助费标准调整为:遗属是非农业人口,户籍在省辖市市区的月生活补助费标准为300元,户籍在县(市)乡(镇)的月生活补助费为220元;遗属是农业人口的,月生活补助费标准为150元。孤身一人的,在上述标准上另加20元。遗属生活补助费从职工死亡次月起给付。遗属待遇标准确定后,除我省统一调整标准外,不因遗属本人居住地变动而改变。

职工有多名遗属时,全部遗属的月生活补助费标准之和,不得超过该职工生前月工资或月基本养老金。

四、供养直系亲属丧葬补助费

在职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死亡时,供养直系亲属丧葬补助费调整为按当月本企业养老保险人均缴费工资1个月的标准发给;离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死亡时,供养直系亲属丧葬补助费调整为按当月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1个月的标准发给。

五、职工供养直系亲属范围及享受遗属生活补助费的条件

职工供养直系亲属范围及享受遗属生活补助费的条件,比照《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执行。具体是:

(一)职工供养直系亲属,范围包括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二)上述规定范围中的人员,以死亡职工工资或养老金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在职工死亡30日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享受遗属生活补助费。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O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3、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4、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5、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6、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子女及其配偶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7、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三)领取遗属生活补助费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生活补助费:

1、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就业或参军的;

3、因病非因工死亡职工配偶再婚的;

4、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5、死亡的。

(四)领取遗属生活补助费的人员,在被判刑收监执行期间,停止享受生活补助费。刑满释放仍符合领取生活补助费条件的,按规定的标准享受生活补助费。

六、支付渠道

本通知规定的各项待遇由原支付渠道支付。

七、其他

本通知规定适用于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由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适用本通知。

退职人员只享受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丧葬补助费。

本通知从2007年7月1日起执行。其中离休干部一次性抚恤金调整时间按机关离休干部调整时间执行。

本通知内容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二○○七年七月三十日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公死亡待遇等问题的通知

各省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遗属津贴制度,现就调整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下同)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关待遇问题通知如下:

一、丧葬补助费

在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费调整为按职工死亡当月本企业养老保险人均缴费工资3个月的标准发给。离退休(退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费调整为按所在省辖市上年度企业离退休人员3个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标准发给。

二、一次性抚恤金

在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调整为按职工死亡当月本企业养老保险人均缴费工资20个月的标准发给;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调整为按其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养老金20个月的标准发给。

三、遗属生活补助费

从2007年7月1日起,对供养直系亲属按月给付的生活补助费标准调整为:遗属是非农业人口,户籍在省辖市市区的月生活补助费标准为300元,户籍在县(市)乡(镇)的月生活补助费为220元;遗属是农业人口的,月生活补助费标准为150元。孤身一人的,在上述标准上另加20元。遗属生活补助费从职工死亡次月起给付。遗属待遇标准确定后,除我省统一调整标准外,不因遗属本人居住地变动而改变。

职工有多名遗属时,全部遗属的月生活补助费标准之和,不得超过该职工生前月工资或月基本养老金。

四、供养直系亲属丧葬补助费

在职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死亡时,供养直系亲属丧葬补助费调整为按当月本企业养老保险人均缴费工资1个月的标准发给;离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死亡时,供养直系亲属丧葬补助费调整为按当月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1个月的标准发给。

五、职工供养直系亲属范围及享受遗属生活补助费的条件

职工供养直系亲属范围及享受遗属生活补助费的条件,比照《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执行。具体是:

(一)职工供养直系亲属,范围包括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二)上述规定范围中的人员,以死亡职工工资或养老金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在职工死亡30日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享受遗属生活补助费。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O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3、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4、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5、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6、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子女及其配偶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7、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三)领取遗属生活补助费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生活补助费:

1、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就业或参军的;

3、因病非因工死亡职工配偶再婚的;

4、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5、死亡的。

(四)领取遗属生活补助费的人员,在被判刑收监执行期间,停止享受生活补助费。刑满释放仍符合领取生活补助费条件的,按规定的标准享受生活补助费。

六、支付渠道

本通知规定的各项待遇由原支付渠道支付。

七、其他

本通知规定适用于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由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适用本通知。

退职人员只享受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丧葬补助费。

本通知从2007年7月1日起执行。其中离休干部一次性抚恤金调整时间按机关离休干部调整时间执行。

本通知内容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二○○七年七月三十日


相关内容

  • 陕西省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总结
  • 陕西省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总结 最近总是有朋友咨询职工非因公死亡的待遇问题,也让我不得不仔细研究下这方面的知识.虽然此前也知道大概的规定,但还真没有仔细研究过,这正好是一个机会.关于非因工致伤.死亡的待遇没有规定,现行有效法律<工伤保险条例>的前身<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 ...

  • 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福利待遇
  • 发布时间:2016-01-22 事业单位福利待遇怎么样?关于事业单位福利待遇是怎样规定的?下面与小编一起了解下吧,提醒下各位,本文仅供参考. 机关事业单位福利待遇制度主要是指国家和单位为保障和解决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作.生活及家庭中的基本需要和特殊困难,在工资和保险待遇之外,以补贴.实物和服务等方 ...

  • 关于企业职工死亡后有关待遇支付办法的通知
  • 关于企业职工死亡后有关待遇支付办法的通知 大劳险字[1996]239号 根据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及离休人员的离休金已按国家离休人员的计发办法计发的实际情况,现将企业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死亡后有关待遇的标准作如下规定,现通知如下,望认真贯彻执行. 一.企业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待遇: ㈠丧 ...

  •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 渝府发[2006]77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 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实施意见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完善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适应人口老龄化.就业方式多样化和加快推进城镇化进程的要求,建立养老保险长效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 ...

  • 广西企业职工非因工死亡遗嘱津贴适用有关文件
  • 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完善我区因病非因工死亡企业职工和 离退休(退职)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计发办法的通知 桂劳社发[2009]90号 各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区直各单位: 为规范我区因病非因工死亡企业职工和离退休(退职)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计发办法,对供 ...

  • 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 渝办发[2011]1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201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及城镇超龄人员征地农转非人员 养老待遇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 ...

  • 河北省退休职工调整退休金回顾
  • 一.2010年河北省保定市退休职工退休回顾 (仅供河北省退休职工参考) 2010年8月份到退休年龄. 2010年8月5日前到保定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所退休待遇核算科办清退休手续. 2010年11月9日办理新增退休人员计发养老金待遇纳统业务(河北省参保人员基本养老金 计发表). 2010年12月15日发 ...

  • 企业职工.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遗属保险和供养直系亲属保险
  • 企业职工.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遗属保险和供养直系亲属保险2007-08-10 16:37(一) 死亡.遗属保险 1.职工死亡后对尸体的处理 山东省革命委员会1975年4月14日鲁革发[1975]47号文批复的<济南市革命委员会对需要强行火化的尸体处理意见的请示报告>规定:凡因交通 ...

  • 养老保险业务知识
  • 养老保险业务知识问答 一.基本养老保险概述 1. 基本养老保险是指劳动者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退休后,从政府和社会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偿.物质帮助和服务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通过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保障劳动者退休后的基本生活. 2. 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险体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