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侦查中关于杀人案件的侦查步骤及策略

刑事侦查中关于杀人案件的侦查步骤及策略

刑事侦查中的杀人案件,主要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犯罪案件,即我国《刑法》第232条规定的故意杀人罪。杀人案件种类繁多,情况复杂多样,但总的来说杀人案件一般都具有下列特点:

A. 多有预谋准备过程。

B. 有尸体或伤残者存在。

C. 现场上遗留的痕迹物证较多。

D. 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往往存在较深的矛盾冲突。

故此,对于杀人案件而言,我们也就可以通过它的这些特点来展开案件的侦查。

『案件的侦查步骤』

第一步:认真仔细的做好现场勘查(解读现场)

就通常而言,杀人案件的侦查都是从现场勘查开始的。所以,搞好现场勘查是侦破案件的关键。

Ⅰ 认真勘验尸体现场(以尸体为中心,全面的对现场进行勘验,注意对各种痕迹、物证的发现和提取,并认真的进行分析):

1、凶犯的手印、脚印、破坏工具痕迹、交通工具痕迹,以及抵抗搏斗痕迹等。

2、 杀人凶器。(要注意在犯罪现场以及现场周围仔细寻找,发现后,不要随意触摸。涉枪案件,还必须设法找到弹头和弹壳)

3、 血迹。

4、 凶犯的衣着和用品。(主要是指凶犯在作案过程中遗留在现场的物证)

5、 尸体附着物。

Ⅱ 仔细地检验尸体:

1、 衣着检验。

2、 尸表的一般检验。

3、 检验尸体现象。

4、 尸体各部检验。

另:尸体解剖检验。

Ⅲ 深入开展调查访问:

1、发现案件的具体时间、地点、和条件;当时现场的情况、后来现场是否发生变动、以及变动的情况和原因;发案后,有哪些人到过现场,他们的言行表现如何。

2、死者的姓名、年龄、职业、住址、政治态度、经济情况、家庭成员、和社会关系,与人是否有私仇或者婚姻、恋爱纠纷,家庭成员之间是否和睦,死者的性格特点和思想作风,有无奸情关系和自杀因素,以及平时生活起居规律等。

3、死者在发案前的活动情况,当时的行动去向,是否有人搭伴,携带何种财物,有无反常表现。

4、在发案时间内,是否有人听到撕打、呼救的声音或看到有人进出过现场,发现什么可疑情况。

5、对于谋财杀人的案件,应详细了解损失财物的名称、种类、数量、体积、重量、价值、新旧程度、特征,以及这些财物原来的存放、保管的情况等。

6、死者家属、亲友和周围群众有关案情的分析议论,诸如是自杀还是他杀或病死,哪些人有行凶杀人的嫌疑以及其根据。

7、如果被害者受重伤,应立即进行抢救,并设法询问其姓名、住址,遇害经过,凶犯的姓名、住址、面貌特征,使用什么交通工具,以及在搏斗过程中凶犯是否受伤,等等。

8、弄清凶器和其他现场遗留物的用途及来源,即查询这些东西是属于死者本人的还是他人的,是现场上原来就有的,还是凶犯作案时带到现场上的,还应进一步查明该凶器或遗留物生产制作的地区、单位和销售使用的范围。

9、若系无名尸体,应组织现场周围和有关地区的群众对尸体进行辨认、及时查明死者身份。

第二步:分析案情,确定侦查范围

杀人案件的案情分析,应以辨证唯物主义为指导,切忌过于进行主观臆断。对现场勘验、尸体或伤痕检验、调查访问所获得的材料进行综合分析判断,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Ⅰ 判明致死的原因

犯罪分子行凶杀人后,为了掩盖罪行,逃避惩罚,往往伪造现场,制造假象。所以,侦破凶杀案件,首先必须查明死亡原因,判明案件性质。

Ⅱ 推断作案时间

杀人案件的作案时间,主要包括凶手行凶杀人的时间、被害人死亡的时间和杀人后凶犯在现场上逗留的时间等等。

Ⅲ 确定杀人地点

犯罪分子杀人后,为了逃脱罪责,常常采用移尸、匿尸或毁尸灭迹等手法,伪造现场,掩人耳目。在实践中,只有正确地确定杀人地点,才能顺利的发现犯罪痕迹物证,进而对犯罪分子作案的方法、手段和活动情况等作出正确的推断,而且有时还可能直接找到作案的犯罪分子。

Ⅳ 判断杀人的方法和凶器

简言之,就是要我们在解读犯罪现场时,弄清楚“用什么杀?怎样杀?” Ⅴ 判断凶犯和被害人之间的关系

判断凶犯与被害人之间的关系,主要是研究凶犯是否熟人,与被害人之间是否有奸情、私仇及其他特殊关系。据此,可以确定侦查方向和范围。

Ⅵ 判断杀人的动机

根据杀人动机,不仅可以判明案件性质,确定侦查方向和范围,而且从杀人的因果关系着手,往往能够迅速排出犯罪嫌疑人。

Ⅶ 推断凶犯的人数

作案人数通常是根据杀人的手段和尸体上有几种凶器所造成的伤痕,以及移尸的路线和距离,现场上遗留的痕迹物证的数量和种类,被抢或被盗走财物的数量、体积、重量等情况来判断。

最后,在综合以上各种情况、因素的基础上复原案件实施过程,从而展开案件的侦破。

侦查杀人案件的一般方法(策略)

一、 调查摸底,排查犯罪嫌疑人

二、 搜集证据,证实犯罪

三、 采取措施,查缉犯罪嫌疑人

『途径策略』

杀人案件的侦破工作通常是在现场勘验和分析研究案情的基础上进行的。因此,其侦破的途径策略通常有如下几点:

一、 从犯罪人遗留的痕迹物证入手开展侦查

二、 从犯罪人的人身特征(形象)入手开展侦查

三、 (针对某些因果关系不突出的)从查证有前科劣迹的人员入手开展侦查 如:某些强奸杀人案件和盗窃杀人案件等。

四、 从查证案件发生的因果关系入手开展侦查

五、 从赃款赃物的控制入手开展侦查

六、 从犯罪人的职业特征入手开展侦查

七、 从犯罪人的反常表现等情况入手开展侦查

『案件的取证过程』(证实犯罪的关键环节:重点犯罪嫌疑人的取证证实)

1. 查证(重点)犯罪嫌疑人的作案时间的可能性

2. 收集、审查犯罪人或现场凶器等物品上的血迹及其他物证痕迹

3. 辨认(对人、对现场的遗留物品)

4. 各种刑事技术鉴定(工具、伤痕、枪弹、毒物、手印、脚印、毛发及其他现场遗留物品的各种相关鉴定等)

注:对重点犯罪嫌疑人的取证往往涉及到秘密侦查工作,涉及内容如下:

1.秘密搜查;

2.秘密提取相关物证;

3.秘密辨认、鉴定所提取的相关物证;

4.跟踪监视;

5.有效利用公安特勤

在刑事侦查上来说,有四方面的内容:现场、物证、人证,还有运气。这四方面,是案件侦破的关键。 1.现场步骤要绝对正确,现场判断要十分准确,现场重建一定要合乎逻辑。现场一定要完善保护,在搜集物证程序仍未结束前,非办案人员绝对禁止进入现场,其中包括非本案警员、长官及记者等。所有进入现场的人员都必须提交申请,并说明理由。

2.物证是破案的关键。侦查人员首先要搜集有效的物证,物证是否有法律及科学价值与效用,在于是否能与案件相关或连接线索。近年来,警政界越来越重视物证,从而产生一种反常现象。一些警员觉得要破案就要靠物证,遂将现场的大小物件都带走,警察局反而变成搬家公司,任何案件都搜集了四五百件物件,从天花板到地板都搬进化验室,让化验人员判断。但是,如果化验室人员没有亲自到现场的话,他们也无法确定哪些是有用的物证。有时99%的物件都没有用,真正有效的物证反而埋没在这些没有用的东西里面。所以,培训警务人员辨识物证价值是非常重要的。

另一方面,也应提升鉴识人员的水准,增添仪器,增加经费,才能让化验室真正发挥效用。

3.查刑事案件的第三方面是人证,意即从各种消息面获取证据与线索,以寻找案件的证人。以往的警察是以屈打成招的方法来侦讯,但是随着社会变迁,警察不能再将所有的嫌犯都带回警察局侦讯。因此,警方必须学会如何与社会各界合作,从受害者家属、嫌犯、线民、卧底警员以及媒体等不同来源得到线索。得到线索后还要判断其真伪,再顺藤摸瓜找到人证,获取有效的证词。

4.第四方面就是要有运气,任何从事刑事侦查的人员都知道,运气很重要。运气并不会凭空而来,侦查人员要抓住机会,要有能力辨别这些隐含着运气的机会,而这种能力要从办案的经验中逐渐累积而成。例如,现场刚好遗留一只脚印,如果没有当场发现其重要性并及时保留,很可能就会被毁灭而永远消失。如果我们能够找出来并加以显示,很多人会说这是运气,但是你必须仔细搜寻,才能掌握这样的运气。 有时,外勤的侦查员很卖力,内勤的化验员也很称职,现场处理得很好,也搜集到几千条线索,但是如果没有运气,无法组合这些有利条件的话,就像在玩拼图一样,会因为缺少一些关键的图片,而无法完成整个图案。通常来说,案发的头三天,案件是一宗“热案”,也是最容易破案的阶段;三天后,就变成为“温案”;若一个月后仍未能破案,这宗案件就会变成“冷案”。所以在处理凶杀案时,头三天要全力以赴,尽可能投入最多的人力和资源。但是三天后若有其他新案件,再加上未破旧案,都会分散人力和资源,因此在案件“降温”时,就必须调派人力和资源去处理其他案件,办案人员就会减少,破案压力却愈来愈大。过了一个月后,案件转为“冷案”,负责人员将会更少,届时主管就必须重新评估破案的机率了。

通常我们将破案的机率分为10种等级。

假如警方现场逮获现行犯,这种破案机率为百分之一百,称为第一等机率;

假如警方没有在现场逮捕凶手,但是有直接证人可以提供凶手的姓名及地址,警员可以轻而易举逮捕之,此为第二等机率;

假如现场的证人不能提供凶手的姓名,但是证人提供凶手驾驶的汽车特征、车牌号码,或是银行、商店、加油站等机构的录影机录下了凶手汽车牌照,此为第三等机率;

如果在现场采集到指纹、DNA等重要证据线索,此为第四等机率;

如果在现场找到其他证据,如脚印、香烟头、汽车轮胎印或其他能提供侦查方向的重要证据,此为第五等机率;

如果在现场只找到微物证据,如纤维、毛发等,这些证据无法直接指出凶手,此为第六等机率;

如果现场只找到间接证据,如某些人作证嫌犯当天在案发现场附近等,此为第七等机率; 如果警方只能从线民处获取到间接消息,大部分资料都是道听途说而来,此为第八等机率; 警方手上只有很少的资料,如死因,或者只看到一个黑影子等,此为第九等机率;

如果在现场找不到任何科学证据,又无人证,整个案件毫无头绪,此为第十等机率。 如果案件机率在第一到第五等等级,警方应该可以限期破案。如果是第十等机率的案件,往往很难破,除非凶手自白,主动认罪。在到达现场时,经过对现场及案件的整体了解后,我们首先会确定案件的破案机率,然后视机率的大小来安排行动。

刑事侦查中关于杀人案件的侦查步骤及策略

刑事侦查中的杀人案件,主要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犯罪案件,即我国《刑法》第232条规定的故意杀人罪。杀人案件种类繁多,情况复杂多样,但总的来说杀人案件一般都具有下列特点:

A. 多有预谋准备过程。

B. 有尸体或伤残者存在。

C. 现场上遗留的痕迹物证较多。

D. 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往往存在较深的矛盾冲突。

故此,对于杀人案件而言,我们也就可以通过它的这些特点来展开案件的侦查。

『案件的侦查步骤』

第一步:认真仔细的做好现场勘查(解读现场)

就通常而言,杀人案件的侦查都是从现场勘查开始的。所以,搞好现场勘查是侦破案件的关键。

Ⅰ 认真勘验尸体现场(以尸体为中心,全面的对现场进行勘验,注意对各种痕迹、物证的发现和提取,并认真的进行分析):

1、凶犯的手印、脚印、破坏工具痕迹、交通工具痕迹,以及抵抗搏斗痕迹等。

2、 杀人凶器。(要注意在犯罪现场以及现场周围仔细寻找,发现后,不要随意触摸。涉枪案件,还必须设法找到弹头和弹壳)

3、 血迹。

4、 凶犯的衣着和用品。(主要是指凶犯在作案过程中遗留在现场的物证)

5、 尸体附着物。

Ⅱ 仔细地检验尸体:

1、 衣着检验。

2、 尸表的一般检验。

3、 检验尸体现象。

4、 尸体各部检验。

另:尸体解剖检验。

Ⅲ 深入开展调查访问:

1、发现案件的具体时间、地点、和条件;当时现场的情况、后来现场是否发生变动、以及变动的情况和原因;发案后,有哪些人到过现场,他们的言行表现如何。

2、死者的姓名、年龄、职业、住址、政治态度、经济情况、家庭成员、和社会关系,与人是否有私仇或者婚姻、恋爱纠纷,家庭成员之间是否和睦,死者的性格特点和思想作风,有无奸情关系和自杀因素,以及平时生活起居规律等。

3、死者在发案前的活动情况,当时的行动去向,是否有人搭伴,携带何种财物,有无反常表现。

4、在发案时间内,是否有人听到撕打、呼救的声音或看到有人进出过现场,发现什么可疑情况。

5、对于谋财杀人的案件,应详细了解损失财物的名称、种类、数量、体积、重量、价值、新旧程度、特征,以及这些财物原来的存放、保管的情况等。

6、死者家属、亲友和周围群众有关案情的分析议论,诸如是自杀还是他杀或病死,哪些人有行凶杀人的嫌疑以及其根据。

7、如果被害者受重伤,应立即进行抢救,并设法询问其姓名、住址,遇害经过,凶犯的姓名、住址、面貌特征,使用什么交通工具,以及在搏斗过程中凶犯是否受伤,等等。

8、弄清凶器和其他现场遗留物的用途及来源,即查询这些东西是属于死者本人的还是他人的,是现场上原来就有的,还是凶犯作案时带到现场上的,还应进一步查明该凶器或遗留物生产制作的地区、单位和销售使用的范围。

9、若系无名尸体,应组织现场周围和有关地区的群众对尸体进行辨认、及时查明死者身份。

第二步:分析案情,确定侦查范围

杀人案件的案情分析,应以辨证唯物主义为指导,切忌过于进行主观臆断。对现场勘验、尸体或伤痕检验、调查访问所获得的材料进行综合分析判断,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Ⅰ 判明致死的原因

犯罪分子行凶杀人后,为了掩盖罪行,逃避惩罚,往往伪造现场,制造假象。所以,侦破凶杀案件,首先必须查明死亡原因,判明案件性质。

Ⅱ 推断作案时间

杀人案件的作案时间,主要包括凶手行凶杀人的时间、被害人死亡的时间和杀人后凶犯在现场上逗留的时间等等。

Ⅲ 确定杀人地点

犯罪分子杀人后,为了逃脱罪责,常常采用移尸、匿尸或毁尸灭迹等手法,伪造现场,掩人耳目。在实践中,只有正确地确定杀人地点,才能顺利的发现犯罪痕迹物证,进而对犯罪分子作案的方法、手段和活动情况等作出正确的推断,而且有时还可能直接找到作案的犯罪分子。

Ⅳ 判断杀人的方法和凶器

简言之,就是要我们在解读犯罪现场时,弄清楚“用什么杀?怎样杀?” Ⅴ 判断凶犯和被害人之间的关系

判断凶犯与被害人之间的关系,主要是研究凶犯是否熟人,与被害人之间是否有奸情、私仇及其他特殊关系。据此,可以确定侦查方向和范围。

Ⅵ 判断杀人的动机

根据杀人动机,不仅可以判明案件性质,确定侦查方向和范围,而且从杀人的因果关系着手,往往能够迅速排出犯罪嫌疑人。

Ⅶ 推断凶犯的人数

作案人数通常是根据杀人的手段和尸体上有几种凶器所造成的伤痕,以及移尸的路线和距离,现场上遗留的痕迹物证的数量和种类,被抢或被盗走财物的数量、体积、重量等情况来判断。

最后,在综合以上各种情况、因素的基础上复原案件实施过程,从而展开案件的侦破。

侦查杀人案件的一般方法(策略)

一、 调查摸底,排查犯罪嫌疑人

二、 搜集证据,证实犯罪

三、 采取措施,查缉犯罪嫌疑人

『途径策略』

杀人案件的侦破工作通常是在现场勘验和分析研究案情的基础上进行的。因此,其侦破的途径策略通常有如下几点:

一、 从犯罪人遗留的痕迹物证入手开展侦查

二、 从犯罪人的人身特征(形象)入手开展侦查

三、 (针对某些因果关系不突出的)从查证有前科劣迹的人员入手开展侦查 如:某些强奸杀人案件和盗窃杀人案件等。

四、 从查证案件发生的因果关系入手开展侦查

五、 从赃款赃物的控制入手开展侦查

六、 从犯罪人的职业特征入手开展侦查

七、 从犯罪人的反常表现等情况入手开展侦查

『案件的取证过程』(证实犯罪的关键环节:重点犯罪嫌疑人的取证证实)

1. 查证(重点)犯罪嫌疑人的作案时间的可能性

2. 收集、审查犯罪人或现场凶器等物品上的血迹及其他物证痕迹

3. 辨认(对人、对现场的遗留物品)

4. 各种刑事技术鉴定(工具、伤痕、枪弹、毒物、手印、脚印、毛发及其他现场遗留物品的各种相关鉴定等)

注:对重点犯罪嫌疑人的取证往往涉及到秘密侦查工作,涉及内容如下:

1.秘密搜查;

2.秘密提取相关物证;

3.秘密辨认、鉴定所提取的相关物证;

4.跟踪监视;

5.有效利用公安特勤

在刑事侦查上来说,有四方面的内容:现场、物证、人证,还有运气。这四方面,是案件侦破的关键。 1.现场步骤要绝对正确,现场判断要十分准确,现场重建一定要合乎逻辑。现场一定要完善保护,在搜集物证程序仍未结束前,非办案人员绝对禁止进入现场,其中包括非本案警员、长官及记者等。所有进入现场的人员都必须提交申请,并说明理由。

2.物证是破案的关键。侦查人员首先要搜集有效的物证,物证是否有法律及科学价值与效用,在于是否能与案件相关或连接线索。近年来,警政界越来越重视物证,从而产生一种反常现象。一些警员觉得要破案就要靠物证,遂将现场的大小物件都带走,警察局反而变成搬家公司,任何案件都搜集了四五百件物件,从天花板到地板都搬进化验室,让化验人员判断。但是,如果化验室人员没有亲自到现场的话,他们也无法确定哪些是有用的物证。有时99%的物件都没有用,真正有效的物证反而埋没在这些没有用的东西里面。所以,培训警务人员辨识物证价值是非常重要的。

另一方面,也应提升鉴识人员的水准,增添仪器,增加经费,才能让化验室真正发挥效用。

3.查刑事案件的第三方面是人证,意即从各种消息面获取证据与线索,以寻找案件的证人。以往的警察是以屈打成招的方法来侦讯,但是随着社会变迁,警察不能再将所有的嫌犯都带回警察局侦讯。因此,警方必须学会如何与社会各界合作,从受害者家属、嫌犯、线民、卧底警员以及媒体等不同来源得到线索。得到线索后还要判断其真伪,再顺藤摸瓜找到人证,获取有效的证词。

4.第四方面就是要有运气,任何从事刑事侦查的人员都知道,运气很重要。运气并不会凭空而来,侦查人员要抓住机会,要有能力辨别这些隐含着运气的机会,而这种能力要从办案的经验中逐渐累积而成。例如,现场刚好遗留一只脚印,如果没有当场发现其重要性并及时保留,很可能就会被毁灭而永远消失。如果我们能够找出来并加以显示,很多人会说这是运气,但是你必须仔细搜寻,才能掌握这样的运气。 有时,外勤的侦查员很卖力,内勤的化验员也很称职,现场处理得很好,也搜集到几千条线索,但是如果没有运气,无法组合这些有利条件的话,就像在玩拼图一样,会因为缺少一些关键的图片,而无法完成整个图案。通常来说,案发的头三天,案件是一宗“热案”,也是最容易破案的阶段;三天后,就变成为“温案”;若一个月后仍未能破案,这宗案件就会变成“冷案”。所以在处理凶杀案时,头三天要全力以赴,尽可能投入最多的人力和资源。但是三天后若有其他新案件,再加上未破旧案,都会分散人力和资源,因此在案件“降温”时,就必须调派人力和资源去处理其他案件,办案人员就会减少,破案压力却愈来愈大。过了一个月后,案件转为“冷案”,负责人员将会更少,届时主管就必须重新评估破案的机率了。

通常我们将破案的机率分为10种等级。

假如警方现场逮获现行犯,这种破案机率为百分之一百,称为第一等机率;

假如警方没有在现场逮捕凶手,但是有直接证人可以提供凶手的姓名及地址,警员可以轻而易举逮捕之,此为第二等机率;

假如现场的证人不能提供凶手的姓名,但是证人提供凶手驾驶的汽车特征、车牌号码,或是银行、商店、加油站等机构的录影机录下了凶手汽车牌照,此为第三等机率;

如果在现场采集到指纹、DNA等重要证据线索,此为第四等机率;

如果在现场找到其他证据,如脚印、香烟头、汽车轮胎印或其他能提供侦查方向的重要证据,此为第五等机率;

如果在现场只找到微物证据,如纤维、毛发等,这些证据无法直接指出凶手,此为第六等机率;

如果现场只找到间接证据,如某些人作证嫌犯当天在案发现场附近等,此为第七等机率; 如果警方只能从线民处获取到间接消息,大部分资料都是道听途说而来,此为第八等机率; 警方手上只有很少的资料,如死因,或者只看到一个黑影子等,此为第九等机率;

如果在现场找不到任何科学证据,又无人证,整个案件毫无头绪,此为第十等机率。 如果案件机率在第一到第五等等级,警方应该可以限期破案。如果是第十等机率的案件,往往很难破,除非凶手自白,主动认罪。在到达现场时,经过对现场及案件的整体了解后,我们首先会确定案件的破案机率,然后视机率的大小来安排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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