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卷第4期2008年12月
徐州教育学院学报
J.ofXuzhouEducationCollege
V01.23。No.4Dec.,2008
汽车租赁诈骗案件多发的原因及其防范
窦铜顺
(中国矿业大学.江苏徐州221116)
摘要:随着近年来经济的发展和人们收入水平的提高,汽车租赁市场日益火爆,与此同时,汽车租赁诈骗案随之多发。针对这一现象,文章探讨了政府该如何对汽车租赁行业进行规范和引导等问题。
关键词:汽车租赁;诈骗案件;政府;规范;引导中图分类号:DF4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8-6625(2008)04—0037—02
一、研究的背景和意义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的深人和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政府在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方面职能作用的重要性日益显现。
目前,汽车租赁行业是我国的一个新兴行业。随着近年来经济的发展和人们收入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学会了驾驶技能,而很多暂时没有购车意愿或不愿购车的人将租车作为自已的汽车消费方式,使得汽车租赁市场火爆,大大小小的汽车租赁公司如雨后春笋般成立,而很多骗子也将目标放在了租赁汽车上。
二、问题产生的原因
通过对徐州市涉案机动车辆价格评估数据分析发现,汽车租赁诈骗案件的数量呈急剧上升趋势。2006年只有几辆,2007年发展到20几辆,2008年至今已有50几辆。为什么汽车租赁诈骗案件呈上升趋势?
一是公开诈骗,难以防范。2006年前,诈骗分子多是用假身份证和假驾驶证进行诈骗,这样做第一诈骗的成功率低,因为租赁公司注意对证件真假的验证;第二诈骗行为比较容易定性,因为使用假证件,警方介入后对案件可迅速定性为诈骗,并进行调查。而从2007年开始,实名诈骗盛行。诈骗分子用真的证件将汽车骗出后低价处理,然后用种种借121不归还车辆,有的还续付一部分租金以麻痹租赁公司,即使租赁公司报警也容易被定性为经济纠纷,从而使诈骗分子逃避打击。
二是诈骗成本低,回报高。由于汽车租赁市场竞争激烈,租赁公司的租赁门槛比较低。以我市租赁市场为例,价值十几万的车最低4、5千元的押金便可租到,诈骗分子只需几千元的成本便可完成首次诈骗,然后采用“拆东墙补西墙”的办法继续行骗。比如用5千元骗到一辆价值10万元的
车,将其以3万元低价处理后,5千元作为继续租车费用支付给租赁公司,其余2万5千元又可以骗到5辆车。这样周而复始,以近似原子裂变的方式获取大量金钱。这两年,全国警方破获很多相关案件的涉案车辆都在几十辆甚至几百辆。
三是租赁公司防范意识不强,法律意识不够。因为市场竞争压力大,租赁公司急于将车租出去,存在侥幸心理而疏于防范;而且租赁公司很多车辆都是个人挂靠,实际出租时一般都是车主决定,个人防范意识较差,便给了诈骗分子可乘之机。以评估实际为例,就出现过同一辆帕萨特轿车两年间三次被骗送来评估的特殊情况。同时租赁公司的法律意识也不够,有时为了尽快把车追回,出现不报警而向第三方购买人支付赎金赎车的现象,这也助长了犯罪分子的气焰。
四是法律漏洞或地方保护给诈骗分子提供了方便。《物权法》出台以前,关于物权有“善意取得”概念,第三方当事人可以基于善意取得他人物之所有权。而《物权法》出台后,就使租赁公司所痛恨的汽车被第三方合法占有的问题得到了解决。以前,诈骗分子采用伪造汽车资料、车主证件的方式将车辆变卖或抵押给第三方,有的甚至与第三方勾结以行销赃之实,第三方因有“善意取得”条款的保护,车主甚至警方很难将车辆追回,而《物权法》出台后,车主便可以基于物权请求权而取回车辆。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地方保护和管理混乱也成了犯罪的温床。被诈骗汽车一般都销往国内少数的几个县、市,这已是比较普遍的现象,租赁公司被骗后查到汽车的停放地点,如果是那几个县市,一般都很难追回。诈骗分子在处理汽车时与第三方签买卖或抵押合同的交易金额很高,但实际取得钱款较少,第三方往往对汽车的来源心知肚明,但与卖家形成默契。举个例子:合同标的签6万元,实际交付卖家3万元,而卖家给第三方开6万元的收条。这样即使实际车主基于物权请求权找上门来也必须付给第三方6万元才能将车取回。
[收稿口期]2008—12一06
[作者简介]窦铜顺(1981一),男,江苏沛县人,中国矿业大学2007级MPA研究生,共青团沛县委员会副书记。
・37・
三、造成的严重后果
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给租赁公司和车主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损害了汽车租赁行业的健康发展。从事汽车诈骗的人员多是一些社会闲散人员或有巨额经济债务的人员,他们一开始的目的就是为了骗取钱财,有钱后大多挥霍一空,多数案件即使被破赃款也追不回来,而且这些人没有偿还能力,损失只能由车主承担。另外汽车被骗也使很多人购车目的不能实现,个人购车挂靠租赁公司出租换取收益的现象比较普遍,这些人中很多都是投资渠道少或收入不高,有的甚至以此为唯一生活来源,汽车被骗使他们的目的不能实现,给生活带来很大麻烦。而且由于汽车被骗甚至发生了很多的次生案件,例如我们曾经评估的一辆中华轿车,被骗后车主认为追不回来,为减少损失报了盗抢险,保险公司予以理赔,就变成了保险诈骗案件,最后本案的三个当事人:车主、骗车人、收赃者都受到了刑事处理。
四、目前政府对此问题的认识
国家的有关部门已注意到汽车租赁行业的高风险。2007年5月1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明知是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买卖、介绍买卖、典当、拍卖、抵押或者用其抵债的”等4种严重危害汽车租赁企业利益的犯罪行为的具体认定和处罚,做出了明确的解释。2007年6月14日,针对近年来汽车租赁市场合同诈骗犯罪多发的情况,公安部发出提示,提醒汽车租赁公司在经营中加强防范意识,采取有效措施,提高抵御风险的能力。一是完善内部管理制度,规范租赁程序。汽车租赁公司应当提高管理水平,制定科学的管理制度,规范租赁规程,同时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全面提高防范风险能力,不可为追求市场份额而放松内部管理,降低租赁标准。二是加强事前信用考察。签订租车合同前,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对租车人的身份、经济状况、信用程度、租车用途进行全面的调查和详细登记,认真辨别相关信息的真伪,不
能单凭租车人的身份证,户I=l本等证件出租车辆。三是设立有效担保。在签订租车合同时,租赁公司可以要求承租人特别是外地承租人提供保证人、保证金、财产抵押等担保方式,最大限度地避免风险。四是加强对租赁车辆的跟踪管理。一方面,可在租赁合同中约定租车反馈条款,与租车人保持充分联系,及时掌握车辆去向;另一方面,可在车上加装GPS定位系统,随时了解车辆行踪,一旦车辆被骗,也可根据有关信息寻找,从而减少损失。五是可通过建立行业协会、行业网站等平台,及时掌握犯罪信息。行业协会可定期发出预警,公布近期作案的犯罪分子及其作案手段,提醒各租赁公司加强防范,减少因信息不畅引发的系列案件。
五、建议政府下一步采取的措施
目前汽车租赁诈骗案件的频发虽已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但还不够,还应加大政府相关立法工作和对该行业的规范和引导力度。
第一,是否可以考虑通过立法将机动车列为特殊动产,机动车抵押合同由“登记对抗”改为“登记有效”。通过机动车管理部门对抵押合同相关要件的审核,减少被骗车辆抵押变现的机会。
第二,是否可以考虑将个人徵信系统管理纳入汽车租赁行业。先成立行业协会,建立行业网站平台,然后像银行业一样将个人徵信系统接人,汽车租赁时对客户的个人信用进行查询,以减少租赁的信用风险。
第三,是否可以将汽车租赁行业纳入特种行业管理范围,由相关职能部门对其经营情况进行监督,以便于引导和帮助。例如可像宾馆业一样,将客户的身份信息上网登记,公安机关可随时通过网上查询系统对其进行排查。
第四,加大对汽车租赁诈骗案件的打击力度,尤其是对第三方的收赃者、非法接受抵押、典当者的打击力度,只有断了诈骗者的获利来源,销赃途径,才能减少其作案的可能性。同时应对个别地区的地方保护行为进行严肃查处,打掉犯罪者的保护伞。
参考文
[1]陈潮.中国县市资料手册[M].北京:中国地图出版社,1986.[2]陈瑞云.现代中国政府[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88.[3]衬学慎.中国县级行政管理学[M].北京:中国工人出版社。
献:
1990
[4]陈嘉陵.各国地方政府比较研究[M].武汉:武汉出版社。1991.[5]许崇德.各国地方制度[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1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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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卷第4期2008年12月
徐州教育学院学报
J.ofXuzhouEducationCollege
V01.23。No.4Dec.,2008
汽车租赁诈骗案件多发的原因及其防范
窦铜顺
(中国矿业大学.江苏徐州221116)
摘要:随着近年来经济的发展和人们收入水平的提高,汽车租赁市场日益火爆,与此同时,汽车租赁诈骗案随之多发。针对这一现象,文章探讨了政府该如何对汽车租赁行业进行规范和引导等问题。
关键词:汽车租赁;诈骗案件;政府;规范;引导中图分类号:DF4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8-6625(2008)04—0037—02
一、研究的背景和意义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的深人和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政府在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方面职能作用的重要性日益显现。
目前,汽车租赁行业是我国的一个新兴行业。随着近年来经济的发展和人们收入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学会了驾驶技能,而很多暂时没有购车意愿或不愿购车的人将租车作为自已的汽车消费方式,使得汽车租赁市场火爆,大大小小的汽车租赁公司如雨后春笋般成立,而很多骗子也将目标放在了租赁汽车上。
二、问题产生的原因
通过对徐州市涉案机动车辆价格评估数据分析发现,汽车租赁诈骗案件的数量呈急剧上升趋势。2006年只有几辆,2007年发展到20几辆,2008年至今已有50几辆。为什么汽车租赁诈骗案件呈上升趋势?
一是公开诈骗,难以防范。2006年前,诈骗分子多是用假身份证和假驾驶证进行诈骗,这样做第一诈骗的成功率低,因为租赁公司注意对证件真假的验证;第二诈骗行为比较容易定性,因为使用假证件,警方介入后对案件可迅速定性为诈骗,并进行调查。而从2007年开始,实名诈骗盛行。诈骗分子用真的证件将汽车骗出后低价处理,然后用种种借121不归还车辆,有的还续付一部分租金以麻痹租赁公司,即使租赁公司报警也容易被定性为经济纠纷,从而使诈骗分子逃避打击。
二是诈骗成本低,回报高。由于汽车租赁市场竞争激烈,租赁公司的租赁门槛比较低。以我市租赁市场为例,价值十几万的车最低4、5千元的押金便可租到,诈骗分子只需几千元的成本便可完成首次诈骗,然后采用“拆东墙补西墙”的办法继续行骗。比如用5千元骗到一辆价值10万元的
车,将其以3万元低价处理后,5千元作为继续租车费用支付给租赁公司,其余2万5千元又可以骗到5辆车。这样周而复始,以近似原子裂变的方式获取大量金钱。这两年,全国警方破获很多相关案件的涉案车辆都在几十辆甚至几百辆。
三是租赁公司防范意识不强,法律意识不够。因为市场竞争压力大,租赁公司急于将车租出去,存在侥幸心理而疏于防范;而且租赁公司很多车辆都是个人挂靠,实际出租时一般都是车主决定,个人防范意识较差,便给了诈骗分子可乘之机。以评估实际为例,就出现过同一辆帕萨特轿车两年间三次被骗送来评估的特殊情况。同时租赁公司的法律意识也不够,有时为了尽快把车追回,出现不报警而向第三方购买人支付赎金赎车的现象,这也助长了犯罪分子的气焰。
四是法律漏洞或地方保护给诈骗分子提供了方便。《物权法》出台以前,关于物权有“善意取得”概念,第三方当事人可以基于善意取得他人物之所有权。而《物权法》出台后,就使租赁公司所痛恨的汽车被第三方合法占有的问题得到了解决。以前,诈骗分子采用伪造汽车资料、车主证件的方式将车辆变卖或抵押给第三方,有的甚至与第三方勾结以行销赃之实,第三方因有“善意取得”条款的保护,车主甚至警方很难将车辆追回,而《物权法》出台后,车主便可以基于物权请求权而取回车辆。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地方保护和管理混乱也成了犯罪的温床。被诈骗汽车一般都销往国内少数的几个县、市,这已是比较普遍的现象,租赁公司被骗后查到汽车的停放地点,如果是那几个县市,一般都很难追回。诈骗分子在处理汽车时与第三方签买卖或抵押合同的交易金额很高,但实际取得钱款较少,第三方往往对汽车的来源心知肚明,但与卖家形成默契。举个例子:合同标的签6万元,实际交付卖家3万元,而卖家给第三方开6万元的收条。这样即使实际车主基于物权请求权找上门来也必须付给第三方6万元才能将车取回。
[收稿口期]2008—12一06
[作者简介]窦铜顺(1981一),男,江苏沛县人,中国矿业大学2007级MPA研究生,共青团沛县委员会副书记。
・37・
三、造成的严重后果
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给租赁公司和车主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损害了汽车租赁行业的健康发展。从事汽车诈骗的人员多是一些社会闲散人员或有巨额经济债务的人员,他们一开始的目的就是为了骗取钱财,有钱后大多挥霍一空,多数案件即使被破赃款也追不回来,而且这些人没有偿还能力,损失只能由车主承担。另外汽车被骗也使很多人购车目的不能实现,个人购车挂靠租赁公司出租换取收益的现象比较普遍,这些人中很多都是投资渠道少或收入不高,有的甚至以此为唯一生活来源,汽车被骗使他们的目的不能实现,给生活带来很大麻烦。而且由于汽车被骗甚至发生了很多的次生案件,例如我们曾经评估的一辆中华轿车,被骗后车主认为追不回来,为减少损失报了盗抢险,保险公司予以理赔,就变成了保险诈骗案件,最后本案的三个当事人:车主、骗车人、收赃者都受到了刑事处理。
四、目前政府对此问题的认识
国家的有关部门已注意到汽车租赁行业的高风险。2007年5月1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明知是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买卖、介绍买卖、典当、拍卖、抵押或者用其抵债的”等4种严重危害汽车租赁企业利益的犯罪行为的具体认定和处罚,做出了明确的解释。2007年6月14日,针对近年来汽车租赁市场合同诈骗犯罪多发的情况,公安部发出提示,提醒汽车租赁公司在经营中加强防范意识,采取有效措施,提高抵御风险的能力。一是完善内部管理制度,规范租赁程序。汽车租赁公司应当提高管理水平,制定科学的管理制度,规范租赁规程,同时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全面提高防范风险能力,不可为追求市场份额而放松内部管理,降低租赁标准。二是加强事前信用考察。签订租车合同前,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对租车人的身份、经济状况、信用程度、租车用途进行全面的调查和详细登记,认真辨别相关信息的真伪,不
能单凭租车人的身份证,户I=l本等证件出租车辆。三是设立有效担保。在签订租车合同时,租赁公司可以要求承租人特别是外地承租人提供保证人、保证金、财产抵押等担保方式,最大限度地避免风险。四是加强对租赁车辆的跟踪管理。一方面,可在租赁合同中约定租车反馈条款,与租车人保持充分联系,及时掌握车辆去向;另一方面,可在车上加装GPS定位系统,随时了解车辆行踪,一旦车辆被骗,也可根据有关信息寻找,从而减少损失。五是可通过建立行业协会、行业网站等平台,及时掌握犯罪信息。行业协会可定期发出预警,公布近期作案的犯罪分子及其作案手段,提醒各租赁公司加强防范,减少因信息不畅引发的系列案件。
五、建议政府下一步采取的措施
目前汽车租赁诈骗案件的频发虽已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但还不够,还应加大政府相关立法工作和对该行业的规范和引导力度。
第一,是否可以考虑通过立法将机动车列为特殊动产,机动车抵押合同由“登记对抗”改为“登记有效”。通过机动车管理部门对抵押合同相关要件的审核,减少被骗车辆抵押变现的机会。
第二,是否可以考虑将个人徵信系统管理纳入汽车租赁行业。先成立行业协会,建立行业网站平台,然后像银行业一样将个人徵信系统接人,汽车租赁时对客户的个人信用进行查询,以减少租赁的信用风险。
第三,是否可以将汽车租赁行业纳入特种行业管理范围,由相关职能部门对其经营情况进行监督,以便于引导和帮助。例如可像宾馆业一样,将客户的身份信息上网登记,公安机关可随时通过网上查询系统对其进行排查。
第四,加大对汽车租赁诈骗案件的打击力度,尤其是对第三方的收赃者、非法接受抵押、典当者的打击力度,只有断了诈骗者的获利来源,销赃途径,才能减少其作案的可能性。同时应对个别地区的地方保护行为进行严肃查处,打掉犯罪者的保护伞。
参考文
[1]陈潮.中国县市资料手册[M].北京:中国地图出版社,1986.[2]陈瑞云.现代中国政府[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88.[3]衬学慎.中国县级行政管理学[M].北京:中国工人出版社。
献:
1990
[4]陈嘉陵.各国地方政府比较研究[M].武汉:武汉出版社。1991.[5]许崇德.各国地方制度[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1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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