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装饰幕墙工程设计合同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二)

(专业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工 程 名 称:外装饰幕墙工程 工 程 地 点: 合 同 编 号: (由设计人编填)

设计证书等级: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专项甲级资质

(建设部颁发证书编号: )

发 包 人: 设 计 人:

签 订 日 期: 2015年 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监制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包人(甲方): 设计人(乙方):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 外装饰幕墙 工程设计,工程地点为 ,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执行。

第一条 本合同签订依据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勘察设

计市场管理规定》。

1.2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 1.3建设工程批准文件。 第二条 设计依据

2.1发包人给设计人的委托书 2.2发包人提交的基础资料

2.3设计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 GB50009-2012 《建筑幕墙》 GB/T 21086-2007 《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02-2003 《金属与石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33-2001 《建筑幕墙水密、气密、抗风压性能检测方法》 GB/T15227-2007 其它现行有关国家和建筑工程行业标准、规范及地方法规 第三条 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

构成本合同的文件可视为是能互相说明的,如果合同文件存在歧义或不一致,则根据如下优先次序来判断:

3.1合同书

3.2发包人要求及委托书

第四条 本合同项目的名称、规模、阶段、投资及设计内容

本项目为外装饰幕墙工程设计,位于武汉市南侧。本次玻璃幕墙、铝板幕墙、石材幕墙、铝合金门窗、空调格栅百叶窗、玻璃雨棚、有框玻璃地弹门设计面积约为00㎡;外装饰幕墙设计内容包括:幕墙方案效果图、幕墙施工图设计(含设计说明书、平面分格图、立面排

版分格图、幕墙局部大样图、幕墙龙骨图、节点详图)、幕墙结构计算书。

第 1 页 共 5 页

第五条 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文件及时间。

第六条 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文件、份数、地点及时间。

第七条 费用

7.1双方商定,本合同设计外装饰幕墙展开面积约为0m,设计费总额 ¥: 000.00元(大写:万元整)。

7.2设计费包括:外立面效果图设计费、施工图设计费、开票税费、图纸打印费(不含幕墙施工图纸专项审查费)等。

7.3发包人付款前,设计人要提供等额、合法的税务发票。 第八条 支付方式

发包人对幕墙设计按下列阶段对应支付设计费。

8.1本合同生效后5日内,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总设计费20% 计¥: 0.00元(大写:元整,作为本合同的定金。

8.2设计人提交幕墙设计施工图、幕墙设计计算书等全部设计文件且经主体设计院、甲方审核通过后5日内,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总设计费40% 计¥: 000.00 元(大写:元整)。

8.3 设计人提交的幕墙设计施工图、幕墙设计计算书等全部设计文件通过图纸审查后5日内,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总设计费30% 计¥: 000.00元( 大写:元整)。

8.4 本工程总体竣工验收后5日内,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总设计费10% 计¥: 00.00

第 2 页 共 5 页

2

(大写:元整)。

8.5 双方委托银行代付代收有关费用。

8.6 幕墙图纸方案图确定后,若出现改变原设计幕墙形式,重新设计方案、增加非现有设计范围内的设计内容、对原建筑的结构进行完善等情况,须先经甲、乙双方商量好设计费金额后再进行设计。

第九条 双方责任 9.1发包人责任

9.1.1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基础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 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内,设计人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

9.1.2发包人在图纸审查通过后再要求进行重大变更设计(即需重新图审的变更文件),发包人应给设计人一定的耗工补偿。

9.1.3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无正当理由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

9.1.4发包人应按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日期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逾期超过20天以上时,按每逾期支付一天,承担应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且设计人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顺延。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 9.1.5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文件时,须征得设计人同意,不得严重背离合理设计周期。 9.2设计人责任

9.2.1设计人应按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技术规范、标准进行设计,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内容、时间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设计文件。 9.2.2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为___25___年。

9.2.3设计人对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对与其它相关的设计和实际施工中出现的问题,做到协调一致,且根据需要出具相应的变更。由于设计人设计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承担相应的损失。若甲方擅自更改设计人的设计或未按设计人的设计成果严格实施,设计人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 3 页 共 5 页

9.2.4由于设计人原因,延误了设计文件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千分之二。

9.2.5合同生效后,设计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双倍返还发包人已支付的设计费定金。

9.2.6设计人交付设计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上级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设计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文件一年内项目开始施工,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在一年内项目尚未开始施工,设计人仍负责上述工作,可按所需工作量向发包人适当收取咨询服务费,收费额由双方商定。

9.2.7设计人负责本设计合同的备案,负责设计图纸审查,审查所需资料甲方无条件提供且图审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十条 保密

双方均应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对对方的资料及文件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项目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泄密方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后果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二) 种方式解决:

(一) 提交当地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

12.1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派专人在国内进行配合设计交底和解决有关问题,如项目需要赴武汉之外的其他城市交底,设计人负责安排人员,发包人承担相关差旅费。

12.2设计人为本合同项目的服务至该项目整体竣工验收结束为止。

12.3本工程项目中,设计人不得指定建筑材料、设备的生产厂或供货商。发包人需要设计人配合建筑材料、设备的加工订货时,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2.4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本合同内容以外的工作服务,另行签订协议并支付费用。 12.5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12.6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即生效,一式 肆 份,发包人 贰 份,设计人 贰 份。 12.7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

12.8双方认可的来往传真、电报、会议纪要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

第 4 页 共 5 页

同等法律效力。

12.9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发包人名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 项目经理:(签字) 住 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合同签定日期: 2015

设计人名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项目经理:(签字)

住 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年 月 日 第 5 页 共 5 页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二)

(专业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工 程 名 称:外装饰幕墙工程 工 程 地 点: 合 同 编 号: (由设计人编填)

设计证书等级: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专项甲级资质

(建设部颁发证书编号: )

发 包 人: 设 计 人:

签 订 日 期: 2015年 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监制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包人(甲方): 设计人(乙方):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 外装饰幕墙 工程设计,工程地点为 ,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执行。

第一条 本合同签订依据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勘察设

计市场管理规定》。

1.2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 1.3建设工程批准文件。 第二条 设计依据

2.1发包人给设计人的委托书 2.2发包人提交的基础资料

2.3设计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 GB50009-2012 《建筑幕墙》 GB/T 21086-2007 《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02-2003 《金属与石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33-2001 《建筑幕墙水密、气密、抗风压性能检测方法》 GB/T15227-2007 其它现行有关国家和建筑工程行业标准、规范及地方法规 第三条 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

构成本合同的文件可视为是能互相说明的,如果合同文件存在歧义或不一致,则根据如下优先次序来判断:

3.1合同书

3.2发包人要求及委托书

第四条 本合同项目的名称、规模、阶段、投资及设计内容

本项目为外装饰幕墙工程设计,位于武汉市南侧。本次玻璃幕墙、铝板幕墙、石材幕墙、铝合金门窗、空调格栅百叶窗、玻璃雨棚、有框玻璃地弹门设计面积约为00㎡;外装饰幕墙设计内容包括:幕墙方案效果图、幕墙施工图设计(含设计说明书、平面分格图、立面排

版分格图、幕墙局部大样图、幕墙龙骨图、节点详图)、幕墙结构计算书。

第 1 页 共 5 页

第五条 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文件及时间。

第六条 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文件、份数、地点及时间。

第七条 费用

7.1双方商定,本合同设计外装饰幕墙展开面积约为0m,设计费总额 ¥: 000.00元(大写:万元整)。

7.2设计费包括:外立面效果图设计费、施工图设计费、开票税费、图纸打印费(不含幕墙施工图纸专项审查费)等。

7.3发包人付款前,设计人要提供等额、合法的税务发票。 第八条 支付方式

发包人对幕墙设计按下列阶段对应支付设计费。

8.1本合同生效后5日内,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总设计费20% 计¥: 0.00元(大写:元整,作为本合同的定金。

8.2设计人提交幕墙设计施工图、幕墙设计计算书等全部设计文件且经主体设计院、甲方审核通过后5日内,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总设计费40% 计¥: 000.00 元(大写:元整)。

8.3 设计人提交的幕墙设计施工图、幕墙设计计算书等全部设计文件通过图纸审查后5日内,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总设计费30% 计¥: 000.00元( 大写:元整)。

8.4 本工程总体竣工验收后5日内,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总设计费10% 计¥: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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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写:元整)。

8.5 双方委托银行代付代收有关费用。

8.6 幕墙图纸方案图确定后,若出现改变原设计幕墙形式,重新设计方案、增加非现有设计范围内的设计内容、对原建筑的结构进行完善等情况,须先经甲、乙双方商量好设计费金额后再进行设计。

第九条 双方责任 9.1发包人责任

9.1.1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基础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 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内,设计人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

9.1.2发包人在图纸审查通过后再要求进行重大变更设计(即需重新图审的变更文件),发包人应给设计人一定的耗工补偿。

9.1.3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无正当理由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

9.1.4发包人应按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日期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逾期超过20天以上时,按每逾期支付一天,承担应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且设计人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顺延。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 9.1.5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文件时,须征得设计人同意,不得严重背离合理设计周期。 9.2设计人责任

9.2.1设计人应按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技术规范、标准进行设计,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内容、时间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设计文件。 9.2.2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为___25___年。

9.2.3设计人对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对与其它相关的设计和实际施工中出现的问题,做到协调一致,且根据需要出具相应的变更。由于设计人设计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承担相应的损失。若甲方擅自更改设计人的设计或未按设计人的设计成果严格实施,设计人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 3 页 共 5 页

9.2.4由于设计人原因,延误了设计文件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千分之二。

9.2.5合同生效后,设计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双倍返还发包人已支付的设计费定金。

9.2.6设计人交付设计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上级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设计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文件一年内项目开始施工,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在一年内项目尚未开始施工,设计人仍负责上述工作,可按所需工作量向发包人适当收取咨询服务费,收费额由双方商定。

9.2.7设计人负责本设计合同的备案,负责设计图纸审查,审查所需资料甲方无条件提供且图审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十条 保密

双方均应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对对方的资料及文件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项目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泄密方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后果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二) 种方式解决:

(一) 提交当地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

12.1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派专人在国内进行配合设计交底和解决有关问题,如项目需要赴武汉之外的其他城市交底,设计人负责安排人员,发包人承担相关差旅费。

12.2设计人为本合同项目的服务至该项目整体竣工验收结束为止。

12.3本工程项目中,设计人不得指定建筑材料、设备的生产厂或供货商。发包人需要设计人配合建筑材料、设备的加工订货时,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2.4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本合同内容以外的工作服务,另行签订协议并支付费用。 12.5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12.6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即生效,一式 肆 份,发包人 贰 份,设计人 贰 份。 12.7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

12.8双方认可的来往传真、电报、会议纪要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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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等法律效力。

12.9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发包人名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 项目经理:(签字) 住 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合同签定日期: 2015

设计人名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项目经理:(签字)

住 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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