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制有偿补课1

抵制有偿补课,规范使用教材

王兴光

自踏上讲台的那天起,人民教师便担负起为国为民教书育人的神圣使命,教师的言行每时每刻都在潜移默化的影响着、教育着学生。《教师法》给予教师这样的定义:“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提出教师有着这样的义务:“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因此,每一位教师应该明晰自身肩负的职责,明晰依法从教的要求。

针对规范使用教辅材料、严禁从事有偿家教,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有着明确的规定。有关条例规定: “在职教师不得从事各种有偿补习活动;不得动员、组织学生接受有偿补习;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强迫学校、教师、学生订购或者统一组织征订教学辅导材料及报刊;不得组织学生订购未列入地方课程和专题教育课的有关书刊资料。”“教师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从事各种有偿补习活动或者动员、组织学生接受有偿补习的;(二)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的。”教育部、新闻出版总署、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基二[2012]1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强制或变相强制学校或学生购买任何教辅材料。”“对于违反本通知规定,强制或变相强制学校或学生购买教辅

材料、不按规定代购、从代购教辅材料中收取回扣的单位和个人,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其纠正违规行为,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2012年治理教育乱收费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办〔2012〕4号):“严格执行国家教学计划和课程标准,不得在正常教育教学计划之外组织有偿补课活动。严禁公办中小学教职工组织或参与有偿补课,凡是组织或参与有偿补课的,一律取消当年评优、评奖、晋升、职称评选等资格,并严肃追究纪律责任。”《山东省中小学义务教育乱收费行为党纪处分暂行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共产党员,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消党内职务处分:(五)向学校或学生强行或变相强行摊派报刊、书籍以及省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公布的用书目录之外的教辅资料的;

(六)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参加在校内外举办的补习班、辅导班、复习班等借以收取费用的”。

《违反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行为处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三)对省以上教育主管部门颁布的教辅材料不是让学生和家长自愿选购,而是向学校或学生强行征订或变相摊派的;向学生摊派购买课外书籍、音像资料的;(四)在正常教学外,为学生开办辅导班、补习班、特长班及其他学习形式另收取费用的”。

不以任何形式强迫学生订购或者统一组织征订教辅报刊,不组织、

参与任何形式的有偿补课活动,既是对所有教师的廉政要求,也是所有教师向社会的郑重承诺。老师们,让我们从现在做起,拒绝有偿家教,规范使用教辅,做一名依法从教、廉洁从教的优秀教师,以清正阳光的职业形象赢得学生爱戴、家长认可和社会赞誉!

抵制有偿补课,规范使用教材

王兴光

自踏上讲台的那天起,人民教师便担负起为国为民教书育人的神圣使命,教师的言行每时每刻都在潜移默化的影响着、教育着学生。《教师法》给予教师这样的定义:“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提出教师有着这样的义务:“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因此,每一位教师应该明晰自身肩负的职责,明晰依法从教的要求。

针对规范使用教辅材料、严禁从事有偿家教,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有着明确的规定。有关条例规定: “在职教师不得从事各种有偿补习活动;不得动员、组织学生接受有偿补习;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强迫学校、教师、学生订购或者统一组织征订教学辅导材料及报刊;不得组织学生订购未列入地方课程和专题教育课的有关书刊资料。”“教师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从事各种有偿补习活动或者动员、组织学生接受有偿补习的;(二)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的。”教育部、新闻出版总署、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基二[2012]1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强制或变相强制学校或学生购买任何教辅材料。”“对于违反本通知规定,强制或变相强制学校或学生购买教辅

材料、不按规定代购、从代购教辅材料中收取回扣的单位和个人,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其纠正违规行为,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2012年治理教育乱收费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办〔2012〕4号):“严格执行国家教学计划和课程标准,不得在正常教育教学计划之外组织有偿补课活动。严禁公办中小学教职工组织或参与有偿补课,凡是组织或参与有偿补课的,一律取消当年评优、评奖、晋升、职称评选等资格,并严肃追究纪律责任。”《山东省中小学义务教育乱收费行为党纪处分暂行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共产党员,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消党内职务处分:(五)向学校或学生强行或变相强行摊派报刊、书籍以及省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公布的用书目录之外的教辅资料的;

(六)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参加在校内外举办的补习班、辅导班、复习班等借以收取费用的”。

《违反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行为处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三)对省以上教育主管部门颁布的教辅材料不是让学生和家长自愿选购,而是向学校或学生强行征订或变相摊派的;向学生摊派购买课外书籍、音像资料的;(四)在正常教学外,为学生开办辅导班、补习班、特长班及其他学习形式另收取费用的”。

不以任何形式强迫学生订购或者统一组织征订教辅报刊,不组织、

参与任何形式的有偿补课活动,既是对所有教师的廉政要求,也是所有教师向社会的郑重承诺。老师们,让我们从现在做起,拒绝有偿家教,规范使用教辅,做一名依法从教、廉洁从教的优秀教师,以清正阳光的职业形象赢得学生爱戴、家长认可和社会赞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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