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与香港会计准则在CEPA下的差异比较
2003年6月29日,内地与香港签署了《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Mainland and Hong Kong Closer Economic Partnership Arrangement,简称CEPA)。今年1月1日,CEPA正式开始实施,其中对于会计行业放宽的限制有两项。这样对于拟在香港上市的公司及其投资者来说,了解一下内地与香港会计准则的差异就显得很有必要。
一、 总体差异比较
总体上讲,内地与香港会计差别不大。这一方面是因为二者的会计准则基础相同,均以会计与原则为基础(Principle Base);另一方面是因为内地在制定会计准则时,广泛借鉴了包括香港会计准则在内的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会计准则,以求最大限度的国际接轨。从大的方面来看,二者的差别主要体现在:
1. 香港会计准则强调公允价值的使用,而内地会计准则更加偏重历史成本,即强调账面价值同国际会计准则相一致,香港会计准则在涉及资产计价,特别是资产交易的情况下,强调资产公允价值的运用,而内地修改后的《企业会计制度》基本上以账面价值为资产计价的基础,这种差别突出表现在对投资的核算和非货币性交易的会计处理上。
2. 在资产减值的计提方面,同内地会计准则相比,香港准则更为强调专业判断和个别认定。尽管两地的会计准则均规定了应当根据资产的实际情况计提减值准备,但具体的规定上有所不同。总体上看,内地的规定更为具体,例如对应收账款不能全额计提坏账准备的情况都进行了具体规定,而香港会计准则就此规定得较为原则,资产减值个别认定法应用的较为普遍,反映出准则本身更强调公司和会计师的专业判断。
3. 都将关联方及其交易的处理作为重点,但各有侧重。关联方交易的会计处理及信息的披露是会计准则的重点内容之一。相比之下,内地会计准则为防止公司利用关联方交易操纵利润,对关联方之间出售资产等交易的会计处理进行了更为严格的规定,而香港会计准则似乎更为强调关联方及其交易的充分披露。
二、 具体差异比较
从具体的方面来看,二者的差别主要体现在:
1. 应收账款:香港准则规定坏账计提范围比内地广,包括一切债权,如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应收债券等。内地准则规定四类应收账款不能计提全额准备,而香港准则没有这方面的规定。
2. 存货:内地准则规定按先进先出、加权平均、移动平均、后进先出和分批实际法进行成本核算;而香港准则不接受后进先出和分批实际法,其余方法相同。
3. 固定资产:(1)内地准则一般以资产的历史成本或净值计价,但香港准则容许资产重估并考虑折现的影响。(2)内地准则对改变折旧方法作为会计政策变更,香港准则对改变折旧方法作为会计估计变更。
4. 借款费用资本化:(1)内地准则规定为购建固定资产的专门借款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在符合资本化条件时应予资本化,直至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香港准则规定仅限于为购建符合条件资产(例如厂房包括土地使用权的支出、需长时间制造的存货、建造合同等)而发生的借款费用资本化。(2)内地准则计算资本化金额=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专门借款加权平均利率,香港准则计算资本化金额=所有借款费用。(3)内地准则规定暂时投资收入不得冲减资产成本,香港准则规定暂时投资收入必须冲减资本化金额。
5. 融资租赁:内地准则的确认条件之一为最低租赁付款额/收款额的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资产的原账面金额,香港准则的确认条件之一为最低租赁付款额/收款额的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
6. 无形资产:(1)内地准则规定研究与开发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不得资本化,只有为依法申请取得的自行开发无形资产而发生如注册费、律师费等费用才能资本化,香港准则规定研究支出在发生时确认为费用,开发支出符合一定条件(例如:技术上可行,有足够资源完成发展项目,很可能产生未来经济利益)时才确认为无形资产。(2)内地准则规定开办费先在长期待摊费用中归集,待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当月起一次计入开始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香港准则规定开办费发生当期确认为费用。(3)内地准则把土地作为土地使用权列入无形资产,香港准则把土地作为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7. 短期投资:内地准则规定按成本与市价孰低计量,可按投资总体、类别或单项计提跌价准备。香港准则规定按公允价值计量,并且公允价值的变动直接计入损益。
8. 长期投资:(1)内地准则规定股权投资以成本法计价,债权投资以成本±溢价/折价摊销计价。香港准则规定持有至到期日债务证券的投资以成本±溢价/折价摊销-减值计价,非持有至到期日证券的投资主要以公允价值计价,且价值变动计入损益。(2)内地准则规定按投资成本与享有被投资净资产账面金额份额的差额为股权投资差额,并在投资期限摊销。香港准则规定投资成本与享有被投
资者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为商誉,摊销期假定不超过20年。
9. 政府补助:内地准则规定国家拨入的专门用于技术改造、技术研究等的拨款,待项目完成形成各项资产的部分后计入资本公积;企业按销量或工作量等,依据国家规定的补助金额计算并按期给予的定额补贴,应于期末按应收的补贴金额计入补贴收入。香港准则规定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列为递延收益,在资产的使用寿命内有系统并合理负担地确认为收益。
10. 债务重组:(1)内地准则规定重组利得不能确认为收益,而为资本公积;香港准则规定重组利得确认为收益。(2)内地准则规定按重组债权账面价值作为受让非现金资产的入账价值,香港准则规定按公允价值作为受让非现金资产的入账价值,公允价值与重组债权账面价值差额计入损益。
11. 非货币性交易:(1)内地准则不区分同类及非同类资产的非货币性交换,香港准则区分。(2)内地准则规定换入资产入账价值标准:没有补价时=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相关税费;支付补价时=换出资产账面价值+补价+相关税费;收到补价时=换出资产账面价值-[补价×换出资产账面价值/换出资产公允价值]+相关税费。香港准则对同类资产交换不确认损益,换入资产账面金额=换出资产账面金额。对不同类资产交换确认损益,换入资产账面金额=换入资产公允价值,损益=换出资产账面价值-换入资产公允价值。
三、 前景展望
中国目前的会计准则正逐步向国际靠拢,尤其是加入世贸组织之后,这种趋势和要求愈发迫切,而CEPA的启动无疑是给内地的会计准则改革注射了一针强心剂。随着CEPA的全面深入,两地业务往来将会愈加频繁,而会计服务需求也会随之增多,内地与香港的会计准则无疑将产生更加激烈的碰撞。众所周知,香港在与国外企业打交道或寻求海外上市时,使用的是国际通行的会计制度,而借CEPA这个契机内地的会计准则将进一步与香港乃至国际接轨。
内地与香港会计准则在CEPA下的差异比较
2003年6月29日,内地与香港签署了《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Mainland and Hong Kong Closer Economic Partnership Arrangement,简称CEPA)。今年1月1日,CEPA正式开始实施,其中对于会计行业放宽的限制有两项。这样对于拟在香港上市的公司及其投资者来说,了解一下内地与香港会计准则的差异就显得很有必要。
一、 总体差异比较
总体上讲,内地与香港会计差别不大。这一方面是因为二者的会计准则基础相同,均以会计与原则为基础(Principle Base);另一方面是因为内地在制定会计准则时,广泛借鉴了包括香港会计准则在内的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会计准则,以求最大限度的国际接轨。从大的方面来看,二者的差别主要体现在:
1. 香港会计准则强调公允价值的使用,而内地会计准则更加偏重历史成本,即强调账面价值同国际会计准则相一致,香港会计准则在涉及资产计价,特别是资产交易的情况下,强调资产公允价值的运用,而内地修改后的《企业会计制度》基本上以账面价值为资产计价的基础,这种差别突出表现在对投资的核算和非货币性交易的会计处理上。
2. 在资产减值的计提方面,同内地会计准则相比,香港准则更为强调专业判断和个别认定。尽管两地的会计准则均规定了应当根据资产的实际情况计提减值准备,但具体的规定上有所不同。总体上看,内地的规定更为具体,例如对应收账款不能全额计提坏账准备的情况都进行了具体规定,而香港会计准则就此规定得较为原则,资产减值个别认定法应用的较为普遍,反映出准则本身更强调公司和会计师的专业判断。
3. 都将关联方及其交易的处理作为重点,但各有侧重。关联方交易的会计处理及信息的披露是会计准则的重点内容之一。相比之下,内地会计准则为防止公司利用关联方交易操纵利润,对关联方之间出售资产等交易的会计处理进行了更为严格的规定,而香港会计准则似乎更为强调关联方及其交易的充分披露。
二、 具体差异比较
从具体的方面来看,二者的差别主要体现在:
1. 应收账款:香港准则规定坏账计提范围比内地广,包括一切债权,如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应收债券等。内地准则规定四类应收账款不能计提全额准备,而香港准则没有这方面的规定。
2. 存货:内地准则规定按先进先出、加权平均、移动平均、后进先出和分批实际法进行成本核算;而香港准则不接受后进先出和分批实际法,其余方法相同。
3. 固定资产:(1)内地准则一般以资产的历史成本或净值计价,但香港准则容许资产重估并考虑折现的影响。(2)内地准则对改变折旧方法作为会计政策变更,香港准则对改变折旧方法作为会计估计变更。
4. 借款费用资本化:(1)内地准则规定为购建固定资产的专门借款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在符合资本化条件时应予资本化,直至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香港准则规定仅限于为购建符合条件资产(例如厂房包括土地使用权的支出、需长时间制造的存货、建造合同等)而发生的借款费用资本化。(2)内地准则计算资本化金额=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专门借款加权平均利率,香港准则计算资本化金额=所有借款费用。(3)内地准则规定暂时投资收入不得冲减资产成本,香港准则规定暂时投资收入必须冲减资本化金额。
5. 融资租赁:内地准则的确认条件之一为最低租赁付款额/收款额的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资产的原账面金额,香港准则的确认条件之一为最低租赁付款额/收款额的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
6. 无形资产:(1)内地准则规定研究与开发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不得资本化,只有为依法申请取得的自行开发无形资产而发生如注册费、律师费等费用才能资本化,香港准则规定研究支出在发生时确认为费用,开发支出符合一定条件(例如:技术上可行,有足够资源完成发展项目,很可能产生未来经济利益)时才确认为无形资产。(2)内地准则规定开办费先在长期待摊费用中归集,待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当月起一次计入开始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香港准则规定开办费发生当期确认为费用。(3)内地准则把土地作为土地使用权列入无形资产,香港准则把土地作为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7. 短期投资:内地准则规定按成本与市价孰低计量,可按投资总体、类别或单项计提跌价准备。香港准则规定按公允价值计量,并且公允价值的变动直接计入损益。
8. 长期投资:(1)内地准则规定股权投资以成本法计价,债权投资以成本±溢价/折价摊销计价。香港准则规定持有至到期日债务证券的投资以成本±溢价/折价摊销-减值计价,非持有至到期日证券的投资主要以公允价值计价,且价值变动计入损益。(2)内地准则规定按投资成本与享有被投资净资产账面金额份额的差额为股权投资差额,并在投资期限摊销。香港准则规定投资成本与享有被投
资者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为商誉,摊销期假定不超过20年。
9. 政府补助:内地准则规定国家拨入的专门用于技术改造、技术研究等的拨款,待项目完成形成各项资产的部分后计入资本公积;企业按销量或工作量等,依据国家规定的补助金额计算并按期给予的定额补贴,应于期末按应收的补贴金额计入补贴收入。香港准则规定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列为递延收益,在资产的使用寿命内有系统并合理负担地确认为收益。
10. 债务重组:(1)内地准则规定重组利得不能确认为收益,而为资本公积;香港准则规定重组利得确认为收益。(2)内地准则规定按重组债权账面价值作为受让非现金资产的入账价值,香港准则规定按公允价值作为受让非现金资产的入账价值,公允价值与重组债权账面价值差额计入损益。
11. 非货币性交易:(1)内地准则不区分同类及非同类资产的非货币性交换,香港准则区分。(2)内地准则规定换入资产入账价值标准:没有补价时=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相关税费;支付补价时=换出资产账面价值+补价+相关税费;收到补价时=换出资产账面价值-[补价×换出资产账面价值/换出资产公允价值]+相关税费。香港准则对同类资产交换不确认损益,换入资产账面金额=换出资产账面金额。对不同类资产交换确认损益,换入资产账面金额=换入资产公允价值,损益=换出资产账面价值-换入资产公允价值。
三、 前景展望
中国目前的会计准则正逐步向国际靠拢,尤其是加入世贸组织之后,这种趋势和要求愈发迫切,而CEPA的启动无疑是给内地的会计准则改革注射了一针强心剂。随着CEPA的全面深入,两地业务往来将会愈加频繁,而会计服务需求也会随之增多,内地与香港的会计准则无疑将产生更加激烈的碰撞。众所周知,香港在与国外企业打交道或寻求海外上市时,使用的是国际通行的会计制度,而借CEPA这个契机内地的会计准则将进一步与香港乃至国际接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