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txt再过几十年,我们来相会,送到火葬场,全部烧成灰,你一堆,我一堆,谁也不认识谁,全部送到农村做化肥。和谐劳动关系呼唤劳动者五大意识(转载)
当前,和谐社会已经成为中国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性目标。和谐社会是一种各种社会关系都和谐的社会状态,而劳动关系是一种最基本的社会关系,因此,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但就中国劳动关系的现状而言,距离。改善劳动关系的现状,除了强调企业、政府和工会的积极作为之外,劳动者自身也有一个逐渐成熟的过程。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呼唤劳动者的五大意识。
权利意识
现阶段,劳动者权益受损,从其自身角度的来看,最突出的原因就是权利意识淡薄。但权利意识的重要性又是不言而喻的。劳动者权利意识的淡薄,首先是价值观层面的问题,即劳动者对权利的普遍缺乏信仰。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非常复杂,有历史的原因,也有现实的原因。但这种现象所带来的严重后果却是劳动者对自身权利的漠视。具体而言,劳动者权利意识的淡薄主要表现为对自身拥有哪些权利不了解,对如何运用和维护权利不清楚。当然,现实中也存在个别劳动者对其权利的不正当行使的情况。
虽然,伴随着中国的改革开放和社会转型,真正意义上的劳动者的权利意识从萌芽到今天,已经有了显著提升。特别是《劳动合同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以来,劳动者的权利意识更是空前高涨,但很显然,离法治的要求还相去甚远。如果真能够在劳动者内部形成一股理性维权的风气,中国劳动关系也必然更加和谐。
集体意识
集体意识,是指职工应当加入到例如工会这样的组织中去,利用组织的力量发出自己的声音,表达自己的意愿,完成和企业所有者力量均衡的进步。
劳动关系从形式上来看,是两个独立的主体在平等的前提下协商一致而结成的一种经济利益关系,其运行似乎也是双方主体自由意志的体现,但劳动关系本质上具有从属性,劳动者天然地处于弱势地位。而现阶段,一方面中国劳动力市场上的供求矛盾尤为突出,另一方面中国经济已经融入了经济全球化的浪潮,而经济全球化导致了全球劳动力市场的“工资探底”,这就越发加剧了劳动者地位的弱化。因此,依靠组织起来的力量,也就成为了劳动者有效保障自身权益的必然选择。劳动者的集体意识也更应该得到提倡。
学习意识
一般来说,越是先进的、管理规范的大企业,对劳动者素质要求就越高,对人的尊重和重视程度会越高,其劳动关系也越和谐。越是落后的、管理不规范的小企业,对劳动者的素质要求就越低,对人尊重和重视程度会越低,其劳动关系也越不和谐。所以,从个体的角度来观察,劳动者素质的高低变相决定了劳动关系的和谐与否。而从整体的角度来分析,劳动关系双方选择合作还是冲突,取决于双方的力量对比。实际上,从劳动者一方来看,无论是劳动力市场力量还是双方对比关系的力量,很大程度上都取决于其自身素质的高低。
从更高层次来看,在知识经济到来的今天,劳动者文化素质的高低,已成为影响一个国家经济的关键性因素。但当前我国劳动者总体素质的现实情况不容乐观。在科技高度发展的今天,技术的更新换代特别快,劳动者的素质更需要不断地提升。所以,劳动者应当树立学习意识,要重视学习,要养成终身学习的习惯。增强自己在劳动力市场上的竞争力和再就业的能力。
互助意识
从伦理意义上来看,人与人之间的互助业已成为中华民族乃至整个人类社会的一种朴素的道德要求和人文精神。而劳动者之间基于共同的社会地位和共同的价值追求,他们之间的互助更具现实性和必要性。从法律意义上来看,完整意义上的劳动权既包括劳动者为自己的利益而行使的权利,也包括劳动者在为自己利益的同时,兼为其他劳动者利益而行使的权利。可见,劳动者之间互助还体现为一种法律上的要求。因此,劳动者之间应该互帮互爱、同舟共济。
自我保护意识
虽然劳动关系本质上是一种社会经济利益关系,但劳动关系又具有人身属性。所以,劳动者的自我保护意识,除了要求劳动者重视自身的财产性权利,更大程度上或者说最主要的方面是强调劳动者珍视自身的生命健康和人格尊严。当前劳动者自我保护意识的缺乏,在职业安全卫生领域体现得最为明显。近年来,随着一系列重特大事故的发生,职业安全卫生问题才逐渐受到社会更多的关注。究其原因,首先是由于企业不履行法定义务,其次是政府缺位和权力的不正当履行。但不可否认,劳动者缺乏自我保护意识是一个重要原因,应该呼唤劳动者的自我保护意识。
(本文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博士生,西南政法大学讲师)
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指南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二)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在30日内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 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受案范围:
本委受理省属、中央、部队驻穗单位与外来工发生的以下劳动争议:1.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4.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由本委受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四)受案条件:
1、申请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
2、申请仲裁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
3、该劳动争议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
4、申请书及有关材料齐备;
5、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五)申请仲裁需提供的资料:
1、劳动争议仲裁申诉书,内容包括:
(1)职工当事人的姓名、职业、住址和工作单位、联系电话;企业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联系电话;
(2)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
(3)证据、证人的姓名和住址。
(4)仲裁机构有统一的封面提供,申诉人可直接填写。
申诉书需向仲裁委提交正本一份,并应按被诉人的人数提供相应的副本。
2、申诉人及被诉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1)申诉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被诉人法人注册登记资料原件(此资料可到企业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查询。)
3、有关的证据材料复印件及证据清单。
对申诉材料不齐备或有关情况不明确的仲裁申请书,应指导申诉人予以补充。
(六)、申诉人如果需委托代理人,应同时提交授权委托书一份。授权委托书应写明受委托人的基本情况、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委托权限如果包括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的,委托人必须逐项列明。
(七)、仲裁委员会应在收到申诉材料之日起七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将申诉书的副本送达被诉人,并组成仲裁庭;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被诉人应当自收到申诉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
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当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六十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报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是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处理劳动争议工作流程 (应网友需求重新转发)
我国劳动争议有哪些处理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我国目前处理劳动争议的机构为: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地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地方人民法院。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是负
责调解本企业内部劳动争议的群众性组织,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企业行政代表和企业工会委员会代表组成。
县、市、市辖区设立仲裁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处理劳动争议的专门机构。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也负担着处理劳动争议的任务。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不服、进行起诉的案件,人民法院予以受理。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哪些人员组成
企业调解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1. 职工代表
2. 企业代表
3. 企业工会代表
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厂长(经理)指定;企业工会代表由企业工会委员会指定。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程序
调解委员会受理当事人调解申请后,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调解:
(一)及时指派调解员对争议事项进行全面调查核实,并做好调查笔录;
(二)由调解委员会主任主持召开有争议双方当事人参加的调解会议,简单的争议,可由调解委员会指定1-2名调解员进行调解;
(三)调解委员会充分听取争议双方当事人陈述,查明事实,分清是非,依法公正调解;
(四)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不成的,也应做好记录,并在调解意见书上说明情况。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自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30日内结束,到期未结束的,视为调解不成。
当事人如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应当提交申诉书,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三)证据、证人的姓名与住所。申请书内容有欠缺的,当事人可在仲裁委员会指导下进行补正。
仲裁申诉时效、办案时效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劳动法》第82条的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办案时效:仲裁裁决一般应当在收到仲裁申请的60日内作出。根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30条第2款的规定,对于请示待批、工伤鉴定以及其他妨碍仲裁办案进行的客观情况,应视为仲裁时效中止,并需报仲裁委员会审查同意。仲裁时效中止不计入仲裁办案时效内。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如何确定管辖的
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37条的规定,县、市、市辖区仲裁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设区的市仲裁委员会和市辖区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
当事人申请仲裁员回避的条件有哪些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其回避:
1. 是劳动争议当事人或当事人近亲属的;
2. 与劳动争议有利害关系的;
3. 与劳动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仲裁委员会如何处理劳动争议
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实行仲裁员、仲裁庭制度。
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应当组成仲裁庭。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简单的劳动争议,可以由一名仲裁员独任审理。
仲裁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应于开庭四日前,将仲裁庭组成人员、开庭时间、地点的书面通知送达当事人。
仲裁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先行调解。
仲裁庭开庭裁决,一般按《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27条的规定的程序进行,仲裁庭作出裁决后,应制作仲裁裁决书。当庭裁决的,应当在7日内发送裁决书。定期另庭裁决的,当庭发给裁决书。
稿件来源: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劳动争议仲裁.txt再过几十年,我们来相会,送到火葬场,全部烧成灰,你一堆,我一堆,谁也不认识谁,全部送到农村做化肥。和谐劳动关系呼唤劳动者五大意识(转载)
当前,和谐社会已经成为中国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性目标。和谐社会是一种各种社会关系都和谐的社会状态,而劳动关系是一种最基本的社会关系,因此,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但就中国劳动关系的现状而言,距离。改善劳动关系的现状,除了强调企业、政府和工会的积极作为之外,劳动者自身也有一个逐渐成熟的过程。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呼唤劳动者的五大意识。
权利意识
现阶段,劳动者权益受损,从其自身角度的来看,最突出的原因就是权利意识淡薄。但权利意识的重要性又是不言而喻的。劳动者权利意识的淡薄,首先是价值观层面的问题,即劳动者对权利的普遍缺乏信仰。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非常复杂,有历史的原因,也有现实的原因。但这种现象所带来的严重后果却是劳动者对自身权利的漠视。具体而言,劳动者权利意识的淡薄主要表现为对自身拥有哪些权利不了解,对如何运用和维护权利不清楚。当然,现实中也存在个别劳动者对其权利的不正当行使的情况。
虽然,伴随着中国的改革开放和社会转型,真正意义上的劳动者的权利意识从萌芽到今天,已经有了显著提升。特别是《劳动合同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以来,劳动者的权利意识更是空前高涨,但很显然,离法治的要求还相去甚远。如果真能够在劳动者内部形成一股理性维权的风气,中国劳动关系也必然更加和谐。
集体意识
集体意识,是指职工应当加入到例如工会这样的组织中去,利用组织的力量发出自己的声音,表达自己的意愿,完成和企业所有者力量均衡的进步。
劳动关系从形式上来看,是两个独立的主体在平等的前提下协商一致而结成的一种经济利益关系,其运行似乎也是双方主体自由意志的体现,但劳动关系本质上具有从属性,劳动者天然地处于弱势地位。而现阶段,一方面中国劳动力市场上的供求矛盾尤为突出,另一方面中国经济已经融入了经济全球化的浪潮,而经济全球化导致了全球劳动力市场的“工资探底”,这就越发加剧了劳动者地位的弱化。因此,依靠组织起来的力量,也就成为了劳动者有效保障自身权益的必然选择。劳动者的集体意识也更应该得到提倡。
学习意识
一般来说,越是先进的、管理规范的大企业,对劳动者素质要求就越高,对人的尊重和重视程度会越高,其劳动关系也越和谐。越是落后的、管理不规范的小企业,对劳动者的素质要求就越低,对人尊重和重视程度会越低,其劳动关系也越不和谐。所以,从个体的角度来观察,劳动者素质的高低变相决定了劳动关系的和谐与否。而从整体的角度来分析,劳动关系双方选择合作还是冲突,取决于双方的力量对比。实际上,从劳动者一方来看,无论是劳动力市场力量还是双方对比关系的力量,很大程度上都取决于其自身素质的高低。
从更高层次来看,在知识经济到来的今天,劳动者文化素质的高低,已成为影响一个国家经济的关键性因素。但当前我国劳动者总体素质的现实情况不容乐观。在科技高度发展的今天,技术的更新换代特别快,劳动者的素质更需要不断地提升。所以,劳动者应当树立学习意识,要重视学习,要养成终身学习的习惯。增强自己在劳动力市场上的竞争力和再就业的能力。
互助意识
从伦理意义上来看,人与人之间的互助业已成为中华民族乃至整个人类社会的一种朴素的道德要求和人文精神。而劳动者之间基于共同的社会地位和共同的价值追求,他们之间的互助更具现实性和必要性。从法律意义上来看,完整意义上的劳动权既包括劳动者为自己的利益而行使的权利,也包括劳动者在为自己利益的同时,兼为其他劳动者利益而行使的权利。可见,劳动者之间互助还体现为一种法律上的要求。因此,劳动者之间应该互帮互爱、同舟共济。
自我保护意识
虽然劳动关系本质上是一种社会经济利益关系,但劳动关系又具有人身属性。所以,劳动者的自我保护意识,除了要求劳动者重视自身的财产性权利,更大程度上或者说最主要的方面是强调劳动者珍视自身的生命健康和人格尊严。当前劳动者自我保护意识的缺乏,在职业安全卫生领域体现得最为明显。近年来,随着一系列重特大事故的发生,职业安全卫生问题才逐渐受到社会更多的关注。究其原因,首先是由于企业不履行法定义务,其次是政府缺位和权力的不正当履行。但不可否认,劳动者缺乏自我保护意识是一个重要原因,应该呼唤劳动者的自我保护意识。
(本文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博士生,西南政法大学讲师)
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指南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二)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在30日内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 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受案范围:
本委受理省属、中央、部队驻穗单位与外来工发生的以下劳动争议:1.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4.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由本委受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四)受案条件:
1、申请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
2、申请仲裁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
3、该劳动争议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
4、申请书及有关材料齐备;
5、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五)申请仲裁需提供的资料:
1、劳动争议仲裁申诉书,内容包括:
(1)职工当事人的姓名、职业、住址和工作单位、联系电话;企业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联系电话;
(2)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
(3)证据、证人的姓名和住址。
(4)仲裁机构有统一的封面提供,申诉人可直接填写。
申诉书需向仲裁委提交正本一份,并应按被诉人的人数提供相应的副本。
2、申诉人及被诉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1)申诉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被诉人法人注册登记资料原件(此资料可到企业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查询。)
3、有关的证据材料复印件及证据清单。
对申诉材料不齐备或有关情况不明确的仲裁申请书,应指导申诉人予以补充。
(六)、申诉人如果需委托代理人,应同时提交授权委托书一份。授权委托书应写明受委托人的基本情况、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委托权限如果包括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的,委托人必须逐项列明。
(七)、仲裁委员会应在收到申诉材料之日起七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将申诉书的副本送达被诉人,并组成仲裁庭;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被诉人应当自收到申诉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
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当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六十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报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是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处理劳动争议工作流程 (应网友需求重新转发)
我国劳动争议有哪些处理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我国目前处理劳动争议的机构为: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地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地方人民法院。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是负
责调解本企业内部劳动争议的群众性组织,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企业行政代表和企业工会委员会代表组成。
县、市、市辖区设立仲裁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处理劳动争议的专门机构。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也负担着处理劳动争议的任务。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不服、进行起诉的案件,人民法院予以受理。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哪些人员组成
企业调解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1. 职工代表
2. 企业代表
3. 企业工会代表
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厂长(经理)指定;企业工会代表由企业工会委员会指定。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程序
调解委员会受理当事人调解申请后,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调解:
(一)及时指派调解员对争议事项进行全面调查核实,并做好调查笔录;
(二)由调解委员会主任主持召开有争议双方当事人参加的调解会议,简单的争议,可由调解委员会指定1-2名调解员进行调解;
(三)调解委员会充分听取争议双方当事人陈述,查明事实,分清是非,依法公正调解;
(四)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不成的,也应做好记录,并在调解意见书上说明情况。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自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30日内结束,到期未结束的,视为调解不成。
当事人如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应当提交申诉书,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三)证据、证人的姓名与住所。申请书内容有欠缺的,当事人可在仲裁委员会指导下进行补正。
仲裁申诉时效、办案时效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劳动法》第82条的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办案时效:仲裁裁决一般应当在收到仲裁申请的60日内作出。根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30条第2款的规定,对于请示待批、工伤鉴定以及其他妨碍仲裁办案进行的客观情况,应视为仲裁时效中止,并需报仲裁委员会审查同意。仲裁时效中止不计入仲裁办案时效内。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如何确定管辖的
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37条的规定,县、市、市辖区仲裁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设区的市仲裁委员会和市辖区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
当事人申请仲裁员回避的条件有哪些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其回避:
1. 是劳动争议当事人或当事人近亲属的;
2. 与劳动争议有利害关系的;
3. 与劳动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仲裁委员会如何处理劳动争议
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实行仲裁员、仲裁庭制度。
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应当组成仲裁庭。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简单的劳动争议,可以由一名仲裁员独任审理。
仲裁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应于开庭四日前,将仲裁庭组成人员、开庭时间、地点的书面通知送达当事人。
仲裁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先行调解。
仲裁庭开庭裁决,一般按《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27条的规定的程序进行,仲裁庭作出裁决后,应制作仲裁裁决书。当庭裁决的,应当在7日内发送裁决书。定期另庭裁决的,当庭发给裁决书。
稿件来源: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