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事和解"的法理依据

  【摘要】 通过对刑事和解的考查,提供刑事和解的法理依据,并且对于这项制度予以充分肯定,希望立法机关能够尽快地构建中国的刑事和解制度。

  【关键词】 刑事和解;法理;刑法理念

  

  “刑事和解”是西方法律体系中的一个术语。刑事和解,也被成为被害人与加害人的和解、被害人与加害人会议、当事人调停或者回复正义会商。在我国现有的司法体制下,并不存在严格意义上的刑事和解制度,我国司法机关正在对“刑事和解”进行初步摸索。

  一、反对的意见

  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一书中强调:“犯罪是孤立的个人反对统治关系的行为。犯罪行为是三方法律关系,不仅仅是侵害人和被害人的关系,更重要的是国家和被害人与国家和侵害人之间的关系。”侵害人和被害人通过双方的合意来改变三方的法律关系,似乎不妥。现代刑法学之父贝卡利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中指出:“有些人免受刑罚是因为受害方对于轻微犯罪表示宽大为怀,这种做法是符合仁慈和人道的,但却是违背公共福利的。受害的公民个人可以免除侵害者的赔偿,然而他难道也可以通过他的宽恕同样取消必要的鉴戒吗?使犯罪受到惩罚的权利并不属于某个人,而属于全体公民,或属于君主,某个人只能放弃他那份权利,但不能取消他人的权利”。贝卡利亚与马克思、恩格斯的观点大致相同,即认为,犯罪是对社会造成的一种侵害,除了单独的被害人之外,社会秩序以及公共利益同样受到犯罪行为的破坏,当事人双方不能够通过合意而免除犯罪行为人所应受到的刑罚,刑罚本身符合全体公民的意志,并不受到某个人的单独支配。

  二、本文的驳斥

  以上两种观点看似有理有据,本身也存在极大的错误倾向。首先一个人是否犯罪,应由司法机关做出裁决,不能够仅仅通过行为人的行为直接做出判断。上述两种观点,则是先入为主地根据行为人的行为判定其有罪,并以此为依据,认为此人应当受到司法机关的追惩。现代刑法学认为,犯罪是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的行为。而这种“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当通过个案予以判断。某些侵犯个人法益的行为,虽然具备了刑罚分则中的构成要件,如果侵害人尽力弥补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失,则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减弱其行为所带来的“社会危害性”,并不符合犯罪的本质特征。

  三、从我国刑法中探索刑事和解的依据

  我国《刑法》十三条是犯罪的原则性规定,最后的但书则强调“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笔者认为,该条实际上为刑事和解留下了存在的空间。该条意味着,排除犯罪需要具备两方面的情形,一是情节显著轻微,二是危害不大。情节显著轻微可以通过所侵害的法益来判断,侵犯国家法益与社会法益则绝不符合“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这一情形,则可以通过刑事和解的手段予以实现。笔者认为,《刑法》十三条的但书为刑事和解留下了适用的余地。

  四、刑事和解符合现代刑法理念

  现代刑法理念已经不再拘泥于惩罚,其本位已经由惩罚转为保护与教育。这更符合现代的人道主义关怀。侵害人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由侵害人尽力补偿被害人所遭受的损失,有利于实现对于被害人权利的保护,是符合现代刑法理念。此外,刑事和解符合刑法的“谦抑性“的要求。刑法的谦抑性由日本学者提出,并且受到马克昌先生的拥护。谦抑性要求,只有当没有可以代替刑罚的其他适当方法存在的条件下,才能将某种违反法秩序的行为设定成犯罪行为。用刑事和解取代刑罚,不仅有利于被害人的权利救济,也同样可以达到对侵害人的惩戒的目的,不失为一种良策。

  五、刑事和解符合诉讼经济原则

  诉讼经济原则,是指以较小的诉讼成本,实现较大的诉讼效益,或者说为实现特定的诉讼目的,应当选择成本最低的方法与手段。刑事诉讼中的经济原则,主要是指司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应以尽量少的人力、财力和物力耗费来完成刑事诉讼的任务,并实现刑事诉讼的基本价值――客观公正。将某些符合刑法分则犯罪构成的行为,通过刑事和解的手段达到当事双方都满意的效果,并且维护了个案的客观公正,同时符合诉讼经济原则,应当予以充分的肯定。

  六、刑事和解符合和谐社会的要求

  建设和谐社会,无疑应当将减少法律纠纷作为社会工作中的一项重中之重。刑事和解由于强调对于受害人的权利救济,更有利于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倘若只强调对于侵害人的惩治,只会导致侵害人和受害人双方对于社会制度的仇视,这显然与建设和谐社会是背道而驰。利用刑事和解制度,当事人双方通过平等对华、友善协商,实现双方满意的结果,对减少不必要的司法纠纷,大为有益,应当受到提倡。

  刑事和解制度符合现代刑法理念,符合诉讼经济原则,符合和谐社会的要求,我国《刑法》也为刑事和解的存在提供了空间。应当充分肯定这一制度,尽力构建起一套符合中国国情的刑事和解制度。

  【摘要】 通过对刑事和解的考查,提供刑事和解的法理依据,并且对于这项制度予以充分肯定,希望立法机关能够尽快地构建中国的刑事和解制度。

  【关键词】 刑事和解;法理;刑法理念

  

  “刑事和解”是西方法律体系中的一个术语。刑事和解,也被成为被害人与加害人的和解、被害人与加害人会议、当事人调停或者回复正义会商。在我国现有的司法体制下,并不存在严格意义上的刑事和解制度,我国司法机关正在对“刑事和解”进行初步摸索。

  一、反对的意见

  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一书中强调:“犯罪是孤立的个人反对统治关系的行为。犯罪行为是三方法律关系,不仅仅是侵害人和被害人的关系,更重要的是国家和被害人与国家和侵害人之间的关系。”侵害人和被害人通过双方的合意来改变三方的法律关系,似乎不妥。现代刑法学之父贝卡利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中指出:“有些人免受刑罚是因为受害方对于轻微犯罪表示宽大为怀,这种做法是符合仁慈和人道的,但却是违背公共福利的。受害的公民个人可以免除侵害者的赔偿,然而他难道也可以通过他的宽恕同样取消必要的鉴戒吗?使犯罪受到惩罚的权利并不属于某个人,而属于全体公民,或属于君主,某个人只能放弃他那份权利,但不能取消他人的权利”。贝卡利亚与马克思、恩格斯的观点大致相同,即认为,犯罪是对社会造成的一种侵害,除了单独的被害人之外,社会秩序以及公共利益同样受到犯罪行为的破坏,当事人双方不能够通过合意而免除犯罪行为人所应受到的刑罚,刑罚本身符合全体公民的意志,并不受到某个人的单独支配。

  二、本文的驳斥

  以上两种观点看似有理有据,本身也存在极大的错误倾向。首先一个人是否犯罪,应由司法机关做出裁决,不能够仅仅通过行为人的行为直接做出判断。上述两种观点,则是先入为主地根据行为人的行为判定其有罪,并以此为依据,认为此人应当受到司法机关的追惩。现代刑法学认为,犯罪是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的行为。而这种“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当通过个案予以判断。某些侵犯个人法益的行为,虽然具备了刑罚分则中的构成要件,如果侵害人尽力弥补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失,则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减弱其行为所带来的“社会危害性”,并不符合犯罪的本质特征。

  三、从我国刑法中探索刑事和解的依据

  我国《刑法》十三条是犯罪的原则性规定,最后的但书则强调“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笔者认为,该条实际上为刑事和解留下了存在的空间。该条意味着,排除犯罪需要具备两方面的情形,一是情节显著轻微,二是危害不大。情节显著轻微可以通过所侵害的法益来判断,侵犯国家法益与社会法益则绝不符合“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这一情形,则可以通过刑事和解的手段予以实现。笔者认为,《刑法》十三条的但书为刑事和解留下了适用的余地。

  四、刑事和解符合现代刑法理念

  现代刑法理念已经不再拘泥于惩罚,其本位已经由惩罚转为保护与教育。这更符合现代的人道主义关怀。侵害人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由侵害人尽力补偿被害人所遭受的损失,有利于实现对于被害人权利的保护,是符合现代刑法理念。此外,刑事和解符合刑法的“谦抑性“的要求。刑法的谦抑性由日本学者提出,并且受到马克昌先生的拥护。谦抑性要求,只有当没有可以代替刑罚的其他适当方法存在的条件下,才能将某种违反法秩序的行为设定成犯罪行为。用刑事和解取代刑罚,不仅有利于被害人的权利救济,也同样可以达到对侵害人的惩戒的目的,不失为一种良策。

  五、刑事和解符合诉讼经济原则

  诉讼经济原则,是指以较小的诉讼成本,实现较大的诉讼效益,或者说为实现特定的诉讼目的,应当选择成本最低的方法与手段。刑事诉讼中的经济原则,主要是指司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应以尽量少的人力、财力和物力耗费来完成刑事诉讼的任务,并实现刑事诉讼的基本价值――客观公正。将某些符合刑法分则犯罪构成的行为,通过刑事和解的手段达到当事双方都满意的效果,并且维护了个案的客观公正,同时符合诉讼经济原则,应当予以充分的肯定。

  六、刑事和解符合和谐社会的要求

  建设和谐社会,无疑应当将减少法律纠纷作为社会工作中的一项重中之重。刑事和解由于强调对于受害人的权利救济,更有利于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倘若只强调对于侵害人的惩治,只会导致侵害人和受害人双方对于社会制度的仇视,这显然与建设和谐社会是背道而驰。利用刑事和解制度,当事人双方通过平等对华、友善协商,实现双方满意的结果,对减少不必要的司法纠纷,大为有益,应当受到提倡。

  刑事和解制度符合现代刑法理念,符合诉讼经济原则,符合和谐社会的要求,我国《刑法》也为刑事和解的存在提供了空间。应当充分肯定这一制度,尽力构建起一套符合中国国情的刑事和解制度。


相关内容

  • 刑事和解制度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 刑事和解制度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摘 要]刑事和解,是指犯罪发生后,通过司法机关的职权作用,被害人与加害人面对面地直接商谈,正视犯罪行为给被害人带来的伤害,促进双方的沟通与交流,在加害人认罪.认错并赔偿被害人损失的基础上,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司法机关对加害人免予追究或从轻追究刑事责任,最终解决刑事 ...

  • 刑事和解协议法律效力的理论考察
  • 2010年2月第22卷 第1期 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JournalofHunanPublicSecurityCollegeFeb12010 Vol122 No11 刑事和解协议法律效力的理论考察 马永平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检察院,山东淄博 255400) 摘 要:刑事和解协议是刑事和解制度化路 ...

  • 论仲裁员责任的法理分析
  • 论文摘要 仲裁是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ADR)中的一种,它的便捷性.灵活性.自愿性等特点促进了它的更新与发展,裁决的结果更容易被当事人接受并自愿执行.然而,在仲裁这种解纷程序中,仲裁员则是居于核心地位,是整个仲裁程序得以圆满完成的关键,对整个程序的运行起到了相当重要的作用.因此,仲裁员要让当事人对其信 ...

  • 附条件公诉案件当事人自行和解的法律追问
  • 一.刑事和解的功能 从社会稳定的大局和恢复性司法目标考量,不难窥视出刑事和解的功能作用具体表现在:一是从刑罚价值理论学说出发,严格追诉刑罚主义的法治效能趋势于谦抑性.恢复性.疏导性.平复性.化解性矛盾解决机制的多元化价值取向:二是从逆定理学说可以看出,公诉案件中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惩罚性赔偿主义的后置 ...

  • 西南政法大学2012博士招生简章
  • 交谈中请勿轻信汇款.中奖信息.陌生电话,勿使用外挂软件. 赵燕华(371324611) 2012/7/10 9:55:12 转发关于举行第七届中国法学青年论坛主题征文活动的公告 各级政法部门.各地方法学会.各法学院校以及专家学者.广大政法干警和法学师生: 为系统总结我国调解制度的历史传承和实践经验, ...

  • 行政裁决诉讼调解依据和相关程序探讨
  • 行政裁决诉讼调解依据和相关程序探讨 摘要:行政裁决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的授权,以居间裁决者的身份,对特定范围内与裁决机关行政管理职权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依法作出处理的具体行政行为,其种类包括对权属纠纷的裁决和对侵权赔偿的裁决.一般认为,行政诉讼不能调解,但行政裁决诉讼由于其自身的性质,决定其有 ...

  • 中国行政诉讼调解制度探讨
  • 2008年5月 第3期(第23卷,总第117期) 法学论坛May.,2008 LegalForumNo.3(Vol.23,Ser.No.117) 中国行政诉讼调解制度探讨 杨海坤 (苏州大学法学院,江苏苏州215000) 摘要:中国行政诉讼制度正在进行深刻的变革,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建设和谐社会的 ...

  • 法理学毕业论文选题
  • 法理学毕业论文选题 1. 法治是推动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途径 2. 略论我国农民工权益的法律保障 3. 法社会学视野下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关系 4. 完善新形势下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 5. 在加强民主法治建设中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6. 和谐社会与对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 7. 培养和提高公民法律意识积极 ...

  • 刑法教研室王瑞君老师本科生论文参考选题
  • 本科生论文参考选题 1.论量刑规范化 2.受贿罪共犯问题研究 3.网络犯罪的刑事法规制 4.交通肇事罪争议问题研究 5.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研究 6.诉讼欺诈定性问题研究 7.论网络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 刑法 教研室 刘军 老师 本科生论文参考选题 1.从盐城2.20案件的判决看主观方面的认定 2.醉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