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学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教研室建设的规定

为加强教研室建设,充分发挥教研室在学院政治思想教育、教学、教学研究、科技工作、师资培养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不断提高教师理论教学水平、实际操作能力和学术水平,稳定教学秩序,规范教学管理,提高教学质量,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 教研室是在教育学院(教师教育学院) 党委领导下组织进行专业教学及专业建设的基层单位,是学院直接组织教师开展教学工作、教学研究、科技工作和进行师资培养的基层教学研究组织,它是联接教学双方的纽带,在保证和提高教学质量、促进教学质量管理的不断规范和完善方面具有其它部门不能替代的独特作用。

教研室的教学管理是学校教学管理的基本环节,起着十分重要的基础作用。学院各专业培养目标、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编写制定及贯彻实施、教学研究与改革、各级科研课题的落实、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教师梯队建设等各项教学基本建设,都以教研室为主实施。 教研室的建设对于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按照能力为本,就业为先的办学理念搞好学院专业建设和教学改革,按教学计划完成教学任务以及培养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所需要的高级应用型人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学院各级领导及有关部门应该重视和支持教研室工作,从人力、物力上给予保障,努力为教研室的工作创造良好的条件和宽松的环境,充分发挥教研室的作用。

第二条 教研室职责:

1、教研室的中心工作是按教学计划落实教学任务,组织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不断更新教学内容和改进教学方法,团结协作,努力提高教学质量。具体包括:

(1)按专业教学计划制定、审核学期教学实施计划,落实教学任务,提出学期任课教师的安排及兼职教师的选聘方案;

(2)选、编教材及教学参考资料,编写或修改课程理论、实践教学大纲,搞好专业建设;

(3)学习政治和教育理论,开展教学研究,组织集体备课,组织观摩教学、引进教师的试讲等活动;

(4)定期组织教学经验交流;

(5)负责组织本专业教师评教、教师评学、学生评教工作。

(6)学生期末考试试卷的审核、批改,督促任课教师对该学科成绩报送工作。

2、制定教师培养提高计划,对教师进行经常性的考核和检查,重点抓好中青年教师业务水平的提高。

3、组织教研室的科学研究工作。

4、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三条 教研室主任岗位职责:

1、根据学院的要求,负责组织制订和落实本教研室发展和建设规划,根据人才培养目标要求,协助院长拟(修) 订专业教学计划,提出本专业教师队伍建设的方案,根据专业发展要求选定实用教材,组织完成相应教学参考资料、课程理论和实践教学大纲的编制,制定学期工作计划,完成教研室的学期工作总结;

2、负责落实教学任务,安排任课教师,组织本教研室的教学、科研活动和完成学生期末考试试卷的审核、组织期末考试试卷批改、成绩报送、成绩分析工作;

3、负责教师工作量的审核和教学质量的评价工作(包括教师评教、教师评学、学生评教);

4、组织开展本专业(学科) 院内技能(知识) 比赛,组织本专业(学科) 学生参加各级各类技能(知识) 竞赛,组织开展与本专业(学科) 相关的新技术、新知识讲座等第二课堂活动;

5、参与本教研室教师任职资格的评议和晋职升级的考核和推荐工作;

6、组织本专业(学科) 院内外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工作。

7、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四条 担任教研室主任的条件:

1、能够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2、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讲师以上职称和较强的事业心、责任感和奉献精神;

3、思想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治学严谨、善于团结同志,具有良好的组织协调和管理能力;

4、有较高的业务水平,对教学改革和教学方法有一定研究,教学效果好。

5、与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及企业建立和保持密切的联系。

6、教研室主任的产生,应由教研室全体职工民主推荐,系、部审核,报学院最后确定。

第五条 学院教学管理部门定期对教研室工作进行指导、检查。每学期应对教研室及教研室主任和教研室工作进行一次综合考评,并公布各教研室的教学和科研情况,并评选 优秀教研室主任,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考评不合格的教研室,除全院通报外,学院将责令其及时整改; 对不合格的教研室主任,将予以解聘。

第六条 学院每学期至少召开二次教研室主任工作会议,建立教研室主任例会制度。

第七条 学院每年根据需要不定期举办教研室主任培训班,加快其政治和业务素质的培养和提高。

第八条 本暂行规定从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教育学院(教师教育学院) 教学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为加强教研室建设,充分发挥教研室在学院政治思想教育、教学、教学研究、科技工作、师资培养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不断提高教师理论教学水平、实际操作能力和学术水平,稳定教学秩序,规范教学管理,提高教学质量,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 教研室是在教育学院(教师教育学院) 党委领导下组织进行专业教学及专业建设的基层单位,是学院直接组织教师开展教学工作、教学研究、科技工作和进行师资培养的基层教学研究组织,它是联接教学双方的纽带,在保证和提高教学质量、促进教学质量管理的不断规范和完善方面具有其它部门不能替代的独特作用。

教研室的教学管理是学校教学管理的基本环节,起着十分重要的基础作用。学院各专业培养目标、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编写制定及贯彻实施、教学研究与改革、各级科研课题的落实、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教师梯队建设等各项教学基本建设,都以教研室为主实施。 教研室的建设对于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按照能力为本,就业为先的办学理念搞好学院专业建设和教学改革,按教学计划完成教学任务以及培养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所需要的高级应用型人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学院各级领导及有关部门应该重视和支持教研室工作,从人力、物力上给予保障,努力为教研室的工作创造良好的条件和宽松的环境,充分发挥教研室的作用。

第二条 教研室职责:

1、教研室的中心工作是按教学计划落实教学任务,组织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不断更新教学内容和改进教学方法,团结协作,努力提高教学质量。具体包括:

(1)按专业教学计划制定、审核学期教学实施计划,落实教学任务,提出学期任课教师的安排及兼职教师的选聘方案;

(2)选、编教材及教学参考资料,编写或修改课程理论、实践教学大纲,搞好专业建设;

(3)学习政治和教育理论,开展教学研究,组织集体备课,组织观摩教学、引进教师的试讲等活动;

(4)定期组织教学经验交流;

(5)负责组织本专业教师评教、教师评学、学生评教工作。

(6)学生期末考试试卷的审核、批改,督促任课教师对该学科成绩报送工作。

2、制定教师培养提高计划,对教师进行经常性的考核和检查,重点抓好中青年教师业务水平的提高。

3、组织教研室的科学研究工作。

4、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三条 教研室主任岗位职责:

1、根据学院的要求,负责组织制订和落实本教研室发展和建设规划,根据人才培养目标要求,协助院长拟(修) 订专业教学计划,提出本专业教师队伍建设的方案,根据专业发展要求选定实用教材,组织完成相应教学参考资料、课程理论和实践教学大纲的编制,制定学期工作计划,完成教研室的学期工作总结;

2、负责落实教学任务,安排任课教师,组织本教研室的教学、科研活动和完成学生期末考试试卷的审核、组织期末考试试卷批改、成绩报送、成绩分析工作;

3、负责教师工作量的审核和教学质量的评价工作(包括教师评教、教师评学、学生评教);

4、组织开展本专业(学科) 院内技能(知识) 比赛,组织本专业(学科) 学生参加各级各类技能(知识) 竞赛,组织开展与本专业(学科) 相关的新技术、新知识讲座等第二课堂活动;

5、参与本教研室教师任职资格的评议和晋职升级的考核和推荐工作;

6、组织本专业(学科) 院内外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工作。

7、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四条 担任教研室主任的条件:

1、能够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2、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讲师以上职称和较强的事业心、责任感和奉献精神;

3、思想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治学严谨、善于团结同志,具有良好的组织协调和管理能力;

4、有较高的业务水平,对教学改革和教学方法有一定研究,教学效果好。

5、与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及企业建立和保持密切的联系。

6、教研室主任的产生,应由教研室全体职工民主推荐,系、部审核,报学院最后确定。

第五条 学院教学管理部门定期对教研室工作进行指导、检查。每学期应对教研室及教研室主任和教研室工作进行一次综合考评,并公布各教研室的教学和科研情况,并评选 优秀教研室主任,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考评不合格的教研室,除全院通报外,学院将责令其及时整改; 对不合格的教研室主任,将予以解聘。

第六条 学院每学期至少召开二次教研室主任工作会议,建立教研室主任例会制度。

第七条 学院每年根据需要不定期举办教研室主任培训班,加快其政治和业务素质的培养和提高。

第八条 本暂行规定从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教育学院(教师教育学院) 教学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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