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大学学生会章程

成都大学学生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成都大学学生会是全校学生的群众组织,是我校党领导和共青团指导下的群众团体。本会定名为成都大学学生会,校学生会领导本会日常工作。本会的上级领导机构是全校学生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第二条 本会的一切权利属于全体会员,会员通过学生代表大会行使自己的权利。

第三条 本会的基本任务是:在校党委的领导和校团委的指导下,维护会员的正当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发挥作为全校学生与学校党政领导,各部门之间联系的纽带和桥梁作用;围绕和配合学校的中心工作,积极开展以成才为目标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约束及一切有益于学生健康成长的学习活动、文化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协助学校为学生创造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加强学生会自身建设,加强同兄弟院校的联系、交往和友谊;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团结全校学生,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我党的领导,积极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德、智、体、美、劳诸方面全面发展,成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四条 本校各学院(部)学生分会、各校区学生分会是成都大学学生会的组成单位,各班班委会是学生会的基层组织,接受各学院(部)、

各校区党组织和校学生会的双重领导,在各学院(部)、各校区共青团组织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条 本会是四川省学生联合会(副)主席单位、成都市学生联合会(副)主席单位。

第二章 会员

第六条 凡我校在籍全日制学生,入学后未有特殊声明者,即认为承认本会章程,均为本会会员。

第七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监督、讨论、建议和批评本会工作的权利;

(二)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会员在本会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有向本会提出申诉的权利;

(四)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的义务。

第三章 成都大学学生会的组织机构

第一节 校学生代表大会

第八条 校学生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校学代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构是校学代会学生委员会,实行常委分工负责制。

第九条 校学生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校学生会的工作报告;

(二)修改本会章程,监督章程的实施;

(三)讨论并决定本会的重大问题;

(四)选举产生校学代会学生委员会常委和委员;

(五)选举出席上一级代表大会的代表;

(六)其他应由学代会行使的职权。

第十条 校学生代表大会无特殊情况应每三年举行一次,特殊情况下可提前或延期召开。如学生委员会常委一致认为有必要,且赞成票数超过常委人数的2/3,由常委会提交学生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通过,并报请校党委审批无异议,可临时召开校学生代表大会。

第十一条 在校学代会闭会期间,学生委员会将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负责在全校范围内领导和协调学生会工作,代表会员参与学校有关学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参加学校有关学生工作的会议。

第十二条 校学代会的代表名额按各院(部)学生人数比例分配,具体产生办法由学生委员会常委会决定。

第十三条 校学生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由上届学生委员会常委会负责组成的筹备工作委员会具体负责。

第十四条 校学生代表大会有罢免学生会任何组织成员的权利。 第十五条 代表的权利与义务:

(一)有选举和被选举为学生委员会委员的权利;

(二)有选举和被选举为学生委员会常委的权利;

(三)有监督和质询学生委员会常委会和学生会各部门工作的权利;

(四)有向学生委员会常委会反映同学意见和建议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节 学生委员会全体会议

第十六条 学生委员会是校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最高权力机构。学生委员会新任委员由校学生会提请现任学生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通过,学生委员会全体会议因故不能召开期间,由学生委员会常委会表决通过。

第十七条 学生委员会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在校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有代表学代会对相关决议和议案进行表决的权利;

(二)有审议学生会的重大决定,经费预算等事宜的权利;

(三)有选举和被选举为校学生会主席团成员,执行委员会委员,常委会常务委员的权利;

(四)有审议和批准校学生会工作报告的权利;

(五)有监督和质询学生委员会学生会各部门工作的权利;

(六)有向校学生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的义务;

(七)有定期向学生委员会反映同学意见和建议的义务。

第十八条 学生委员会委员任期一年,校学生代表大会如提前或推迟举行,它的任期相应改变。学生委员会委员辞职、卸职由校学生会常务会议研究决定,提请学生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通过,学生委员会全体会议因故不能召开期间,由学生委员会常委会表决通过。

第十九条 在校学代会闭会期间,学生委员会全体会议由常委会负责召集,出席会议的委员人数超过总人数的1/2方可开会。

第二十条 学生委员会的选举和决议实行举手表决制,赞成票数超过到会委员的2/3时视为通过。

第三节 学生委员会执行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 学生委员会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执委会”)是学生委员会的执行机构,由除校学生会办公室主任外的校学生会各中心主任、副主任组成,由学生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通过,学生委员会因故不能召开期间,由学生委员会常委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二条 执委会负责执行学生委员会及其常委会表决通过的决议和议案,并及时将执行落实情况向学生委员会及其常委会进行汇报。 第二十三条 执行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监督和指导各学院(部)学生分会、各校区学生分会工作的权利;

(二)有向学生委员会及其常委会反映情况的权利;

(三)有选举和被选举为学生委员会常委和学生会主席团成员的权利;

(四)有向学生委员会及其常委会汇报执行落实情况的义务;

(五)有向学生委员会及其常委会提交工作报告的义务。

第四节 学生委员会常务委员

第二十四条 学生委员会实行常委分工负责制,常务委员会由校学生会主席、副主席、办公室主任和经学生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的其他常委组成。常委必须首先被选举成为学生委员会委员。

第二十五条 学生委员会常委的权利和义务:

(一)审议学生会的工作计划和有关决议;

(二)审议学生会的各项工作条例及规章制度;

(三)审议学生会经费的预算和决算执行情况;

(四)审议学生会年度工作报告;

(五)对学生会的工作提出质询;

(六)研究和决定本校各级学生会人事任免案;

(七)对本校各级学生会成员有监督权,经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同意,报请上级党团组织审核通过,可任免各级学生会成员;

(八)有定期反映同学意见的权利和义务;

(九)有通过常委会对学生会主席、副主席工作质询的权利;

(十)有向学院(部)学生代表汇报工作的义务。

第五节校学生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第二十六条 主席是校学生会的最高领导者和协调者,对校学代会负责。

第二十七条 主席、(副)主席由四人组成,其中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三人。

第二十八条 主席、(副)主席必须是校学代会代表,并由学代会差额选举产生。在校学代会闭会期间由学生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第二十九条 主席、(副)主席因故不能继续履行职责时,新的人选报上级党团组织审议,由学生委员会常委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条 主席、(副)主席职权:

(一)负责制定校学生会全年工作计划并领导完成校学生会日常工作和有接受常委会委托参加学校有关学生工作会议的义务;

(二)统筹,协调并指导全校各级学生会工作;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批准或否决各级学生会组织的提案或决议;

(四)负责召开,参加学生会工作的有关会议

(五)(副)主席协助主席搞好各项工作,有代行主席委托职权的权利。

第三十一条 主席、(副)主席义务:

(一)有接受常委会委托参加学校有关学生工作会议的义务;

(二)有接受代表监督,质询的义务;

(三)有每年述职的义务;

(四)(副)主席有接受主席委托职权和领导的义务。

第三十二条 本校学生会设立校学生会秘书长,负责指导学生会的具体工作。

第三十三条 校学生会秘书长由本校共青团组织负责指导学生会工作的同志担任,实行聘任制。

第三十四条 校学生会秘书长的聘任和解聘由校学生会主席团提请学生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通过,学生委员会全体会议因故不能召开时,由学生委员会常委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五条 校学生会秘书长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质询、监督和指导各级学生会工作的权利;

(二)有在校学代会闭会期间,受主席团委托,对外代表本校学生会的权利;

(三)有审议和查阅校学生会各类文件和经费预算的权利;

(四)对各级学生会的人事任免案有建议权;

(五)有对校学代会进行工作报告的义务;

(六)有对学生委员会及其常委会、校学生会主席团进行述职的义务;

第六节 各学院(部)学生分会主席、(副)主席

第三十六条 各学院(部)学生分会主席是本级学生会组织的最高领导者和协调者,对本学院(部)学代会和校学生会负责。

第三十七条 各学院(部)学生分会主席、(副)主席编制由本级党团组织充分考虑和酝酿后决定,报校学生会备案,但不得超过校学生会主席团编制。

第三十八条 各学院(部)学生分会主席必须是学生委员会委员,主席、(副)主席、主席助理必须是本学院(部)学代会代表,并由本级学代会差额选举产生。

第三十九条 各学院(部)主席、(副)主席任免的基本程序是:由现任主席经充分酝酿后提名新的主席候选人名单并形成提案,报本级党团组织研究通过后,提交学生委员会常委会进行任免。新的主席人选确定后由主席酝酿形成(副)主席任命名单或免职名单并形成提案,报本级党团组织研究通过后,提请学生委员会常委会进行任免。 第四十条 主席、(副)主席因故不能继续履行职责时,新的人选报本级党团组织审议,由学生委员会常委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一条 各学院(部)学生分会主席、(副)主席职权由本级党团组织规定。

第四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 章程的修改须经学生委员会常务委员三分之二或学代会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并由校学生代表大会通过,校学代会闭会期间由学生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校学生代表大会,学代会闭会期间由学生委员会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实行。

成都大学学生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成都大学学生会是全校学生的群众组织,是我校党领导和共青团指导下的群众团体。本会定名为成都大学学生会,校学生会领导本会日常工作。本会的上级领导机构是全校学生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第二条 本会的一切权利属于全体会员,会员通过学生代表大会行使自己的权利。

第三条 本会的基本任务是:在校党委的领导和校团委的指导下,维护会员的正当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发挥作为全校学生与学校党政领导,各部门之间联系的纽带和桥梁作用;围绕和配合学校的中心工作,积极开展以成才为目标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约束及一切有益于学生健康成长的学习活动、文化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协助学校为学生创造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加强学生会自身建设,加强同兄弟院校的联系、交往和友谊;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团结全校学生,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我党的领导,积极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德、智、体、美、劳诸方面全面发展,成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四条 本校各学院(部)学生分会、各校区学生分会是成都大学学生会的组成单位,各班班委会是学生会的基层组织,接受各学院(部)、

各校区党组织和校学生会的双重领导,在各学院(部)、各校区共青团组织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条 本会是四川省学生联合会(副)主席单位、成都市学生联合会(副)主席单位。

第二章 会员

第六条 凡我校在籍全日制学生,入学后未有特殊声明者,即认为承认本会章程,均为本会会员。

第七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监督、讨论、建议和批评本会工作的权利;

(二)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会员在本会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有向本会提出申诉的权利;

(四)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的义务。

第三章 成都大学学生会的组织机构

第一节 校学生代表大会

第八条 校学生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校学代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构是校学代会学生委员会,实行常委分工负责制。

第九条 校学生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校学生会的工作报告;

(二)修改本会章程,监督章程的实施;

(三)讨论并决定本会的重大问题;

(四)选举产生校学代会学生委员会常委和委员;

(五)选举出席上一级代表大会的代表;

(六)其他应由学代会行使的职权。

第十条 校学生代表大会无特殊情况应每三年举行一次,特殊情况下可提前或延期召开。如学生委员会常委一致认为有必要,且赞成票数超过常委人数的2/3,由常委会提交学生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通过,并报请校党委审批无异议,可临时召开校学生代表大会。

第十一条 在校学代会闭会期间,学生委员会将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负责在全校范围内领导和协调学生会工作,代表会员参与学校有关学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参加学校有关学生工作的会议。

第十二条 校学代会的代表名额按各院(部)学生人数比例分配,具体产生办法由学生委员会常委会决定。

第十三条 校学生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由上届学生委员会常委会负责组成的筹备工作委员会具体负责。

第十四条 校学生代表大会有罢免学生会任何组织成员的权利。 第十五条 代表的权利与义务:

(一)有选举和被选举为学生委员会委员的权利;

(二)有选举和被选举为学生委员会常委的权利;

(三)有监督和质询学生委员会常委会和学生会各部门工作的权利;

(四)有向学生委员会常委会反映同学意见和建议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节 学生委员会全体会议

第十六条 学生委员会是校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最高权力机构。学生委员会新任委员由校学生会提请现任学生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通过,学生委员会全体会议因故不能召开期间,由学生委员会常委会表决通过。

第十七条 学生委员会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在校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有代表学代会对相关决议和议案进行表决的权利;

(二)有审议学生会的重大决定,经费预算等事宜的权利;

(三)有选举和被选举为校学生会主席团成员,执行委员会委员,常委会常务委员的权利;

(四)有审议和批准校学生会工作报告的权利;

(五)有监督和质询学生委员会学生会各部门工作的权利;

(六)有向校学生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的义务;

(七)有定期向学生委员会反映同学意见和建议的义务。

第十八条 学生委员会委员任期一年,校学生代表大会如提前或推迟举行,它的任期相应改变。学生委员会委员辞职、卸职由校学生会常务会议研究决定,提请学生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通过,学生委员会全体会议因故不能召开期间,由学生委员会常委会表决通过。

第十九条 在校学代会闭会期间,学生委员会全体会议由常委会负责召集,出席会议的委员人数超过总人数的1/2方可开会。

第二十条 学生委员会的选举和决议实行举手表决制,赞成票数超过到会委员的2/3时视为通过。

第三节 学生委员会执行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 学生委员会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执委会”)是学生委员会的执行机构,由除校学生会办公室主任外的校学生会各中心主任、副主任组成,由学生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通过,学生委员会因故不能召开期间,由学生委员会常委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二条 执委会负责执行学生委员会及其常委会表决通过的决议和议案,并及时将执行落实情况向学生委员会及其常委会进行汇报。 第二十三条 执行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监督和指导各学院(部)学生分会、各校区学生分会工作的权利;

(二)有向学生委员会及其常委会反映情况的权利;

(三)有选举和被选举为学生委员会常委和学生会主席团成员的权利;

(四)有向学生委员会及其常委会汇报执行落实情况的义务;

(五)有向学生委员会及其常委会提交工作报告的义务。

第四节 学生委员会常务委员

第二十四条 学生委员会实行常委分工负责制,常务委员会由校学生会主席、副主席、办公室主任和经学生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的其他常委组成。常委必须首先被选举成为学生委员会委员。

第二十五条 学生委员会常委的权利和义务:

(一)审议学生会的工作计划和有关决议;

(二)审议学生会的各项工作条例及规章制度;

(三)审议学生会经费的预算和决算执行情况;

(四)审议学生会年度工作报告;

(五)对学生会的工作提出质询;

(六)研究和决定本校各级学生会人事任免案;

(七)对本校各级学生会成员有监督权,经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同意,报请上级党团组织审核通过,可任免各级学生会成员;

(八)有定期反映同学意见的权利和义务;

(九)有通过常委会对学生会主席、副主席工作质询的权利;

(十)有向学院(部)学生代表汇报工作的义务。

第五节校学生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第二十六条 主席是校学生会的最高领导者和协调者,对校学代会负责。

第二十七条 主席、(副)主席由四人组成,其中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三人。

第二十八条 主席、(副)主席必须是校学代会代表,并由学代会差额选举产生。在校学代会闭会期间由学生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第二十九条 主席、(副)主席因故不能继续履行职责时,新的人选报上级党团组织审议,由学生委员会常委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条 主席、(副)主席职权:

(一)负责制定校学生会全年工作计划并领导完成校学生会日常工作和有接受常委会委托参加学校有关学生工作会议的义务;

(二)统筹,协调并指导全校各级学生会工作;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批准或否决各级学生会组织的提案或决议;

(四)负责召开,参加学生会工作的有关会议

(五)(副)主席协助主席搞好各项工作,有代行主席委托职权的权利。

第三十一条 主席、(副)主席义务:

(一)有接受常委会委托参加学校有关学生工作会议的义务;

(二)有接受代表监督,质询的义务;

(三)有每年述职的义务;

(四)(副)主席有接受主席委托职权和领导的义务。

第三十二条 本校学生会设立校学生会秘书长,负责指导学生会的具体工作。

第三十三条 校学生会秘书长由本校共青团组织负责指导学生会工作的同志担任,实行聘任制。

第三十四条 校学生会秘书长的聘任和解聘由校学生会主席团提请学生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通过,学生委员会全体会议因故不能召开时,由学生委员会常委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五条 校学生会秘书长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质询、监督和指导各级学生会工作的权利;

(二)有在校学代会闭会期间,受主席团委托,对外代表本校学生会的权利;

(三)有审议和查阅校学生会各类文件和经费预算的权利;

(四)对各级学生会的人事任免案有建议权;

(五)有对校学代会进行工作报告的义务;

(六)有对学生委员会及其常委会、校学生会主席团进行述职的义务;

第六节 各学院(部)学生分会主席、(副)主席

第三十六条 各学院(部)学生分会主席是本级学生会组织的最高领导者和协调者,对本学院(部)学代会和校学生会负责。

第三十七条 各学院(部)学生分会主席、(副)主席编制由本级党团组织充分考虑和酝酿后决定,报校学生会备案,但不得超过校学生会主席团编制。

第三十八条 各学院(部)学生分会主席必须是学生委员会委员,主席、(副)主席、主席助理必须是本学院(部)学代会代表,并由本级学代会差额选举产生。

第三十九条 各学院(部)主席、(副)主席任免的基本程序是:由现任主席经充分酝酿后提名新的主席候选人名单并形成提案,报本级党团组织研究通过后,提交学生委员会常委会进行任免。新的主席人选确定后由主席酝酿形成(副)主席任命名单或免职名单并形成提案,报本级党团组织研究通过后,提请学生委员会常委会进行任免。 第四十条 主席、(副)主席因故不能继续履行职责时,新的人选报本级党团组织审议,由学生委员会常委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一条 各学院(部)学生分会主席、(副)主席职权由本级党团组织规定。

第四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 章程的修改须经学生委员会常务委员三分之二或学代会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并由校学生代表大会通过,校学代会闭会期间由学生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校学生代表大会,学代会闭会期间由学生委员会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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