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会计从业资格财经法规大纲

附件1: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考试大纲

第一章 会计法律制度

第一节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

一、会计法律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经过一定立法程序制定的有关会计工作的法律。我国目

前有两部会计法律,分别是《会计法》(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十二次修订通过,2000

年7月1日年实施)

《注册会计师法》(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第四次会议通过,1994年1月1日实施)。

二、会计行政法规

由国务院制定并发布,或者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拟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发布,调整经济生活中某

些方面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如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2000年6月21日、

《总会计师条例》1990年12月31日。

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

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包括会计部门规章(《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企业会计准则-基本

准则》)和会计规范性文件(《企业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四、《厦门会计人员条例》09年9月30日通过,09年11月26日批准,10年3月1日施行。

第二节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一、会计工作的行政管理(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

内的会计工作。财政部门履行的会计行政管理职能主要有:

(一)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标准规范的制定和组织实施

(二)会计市场管理

(三)会计专业人才评价

(四)会计监督检查

(五)厦门市财政人员社会公开内容为表彰奖励情况,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会计职业道

德被处罚情况

二、会计工作的自律管理

(一)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二)中国会计学会(成立与1980年1月,全国群众学术团体。)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认真组织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

(三)地方会计行业协会,自律性组织,财政部门可委托会计行业协会办理备案的具体事务

性工作。

三、单位会计工作管理

(一)单位负责人(本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要组织、管理好本单位的会计工作。

(二)会计人员(从事实际会计工作的人员)的选拔任用由所在单位具体负责

单位负责人(1、取得会计从业资格书。 2、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

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第三节 会计核算(以货币为计量单位)

一、总体要求

(一)会计核算依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的)

(二)对会计资料的基本要求(真实性和完整性)伪造会计凭证--以虚假经济业务编制不真

实的即无中生有。

变造会计凭证--涂改挖补即篡改事实。

(三)会计核算的内容

1、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支付--流动性最强

(款项:现金、银行存款、及其他视同现金和银行存款使用的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

银行本票存款、在途货币资金、信用证存款、包函押金和各种备用金等。 有价证券:国

库券、股票、企业债券和其他债券等)

2、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具有实物形态,这些资产的价值一般较大。

3、债券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债权是单位收取款项的权利,一般包括各种应收和预付款项等。 债务是指单位承担的、

能以货币计量的、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付的义务,一般包括各项借款、应付和预收款项等)

4、资本、基金的增减--具有很强的政策性

(资本指所有者权益中的投入资本。 基金政府基金、社会保险基金、教育基金)

5、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

(收入是指企业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及让渡资产使用权。 支出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或社

会团体发生各项开支,以及企业在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外的支出和损失。 费用包括生产成本

和期间费用。 成本是对象化了的费用 )

6、财务成果的计算处理

7、其他事项的核算和反映。

二、会计凭证--填制程序和用途不同为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

(一) 原始凭证作为记账原始依据的一种会计凭证。

记账凭证是指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或原始汇总凭证表编制的来确定会计分录,作为

记账直接依据的一种会计凭证。

(二)原始凭证的审核

审核原始凭证是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法定职责。

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追究责任。

不准确、不完整予以退回,并要求重新更正补充。

三、会计账簿

(1)总账--订本式和活页式,明细账--活页式,日记账--必须采用订本式不得采用活页式,

其他辅助性账簿-备查账

(2)会计账簿若发生错误,隔页,跳行,缺号应当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方法更正并由

记账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在更正处盖章。

(3)更正方法为划线更正法,红字更正法,补充登记法。

(4)账实相符,账证相符,账账相符,帐表相符。(5)日记账必须逐日结出余额。

四、财务会计报告

[会计报表--主表: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附表:资产减值准备明细表,股东权益

增减变动表,应交增值税明细表,利润分配表,分部报表。

会计报表附注(合并报表说明等),

财务情况说明书]

五、会计档案(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辅助账簿、

其他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

会计档案保管期分为永久和定期。

定期保管期限分为3、5、10、15和25年。

单位负责人应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单位的档案机构和会计机构共同派人监销。

月度,季度财务会计报告期限为3年,

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固定资产卡片保管期限为5年,

各类会计凭证,总账,明细账,日记账,辅助账,会计移交清册保管期限为15年,

现金银行日记账保管期限为25年,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应永久保管

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决策,税收年报(决算),国家金库年报(决算)保管期限为10年。

六、其他

我国会计法律制度还对会计年度、记账本位币(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会计处理方法(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等做了明确规定。

单位,可以选定一种货币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报财务会计报告应该折算为人民币。

财产清查按范围分为全面清查和局部清查。(现金每日清查,银行存款每月一次,贵重

物品每天盘点一次,其他实物资产有计划有重点的抽查,债权债务每年至少核对一二次。)

财务清查按时间分为定期清查和不定期清查。

第四节 会计监督

会计监督体系单位内部监督、政府监督和社会监督构成。

一、单位内部会计监督

(一)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主体和对象

1.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是各单位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2.内部会计监督的对象是单位的经济活动

(二)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基本要求

1.会计事项相关人员职责权限应当明确。《会计法》明确规定: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或

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

约。

A:经济业务事项、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务保管人员、记账人员职责权限应

当明确。

B: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务保管人员要实行职务分

离。

C: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务保管人员应当相互牵制、

相互制约。

2.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程序应当明确。《会计法》规定: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

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程序应当明确。

3.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

4.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

内部审计内容一般包括内部财务审计和内部经营管理审计。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的重要

措施。在单位内部应当有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以外的专门机构或专门人员对会计资料进行

再监督。

(三)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中的职责

1.依法开展会计核算和监督,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

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2.对单位内部的会计资料和财产物资实施监督。

(四)内部控制的基本结构由控制环境、会计系统、控制程序组成。

二、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

(一)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的概念

《会计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为个单位会计工作的监督部门,

对各单位会计工作行使监督权,对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除财政部门外,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的职责和权限,可以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

(二)财政部门会计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1.对单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检查

2.对单位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的检查

3.对单位会计核算情况的检查

4.对单位会计人员从业资格和任职资格的检查

5.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的检查。《会计法》规定,政府部门有权对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

三、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

(一)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的概念

(二)注册会计师审计与内部审计的关系

1.政府审计也称为国家审计

2.单位内部审计是由单位内部设置的审计部门和人员所进行的审计。

(三)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范围

1.依据《注册会计师法》承办的审计业务

2.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

第五节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一、会计机构的设置

(一)单位会计机构的设置取决于单位规模大小、经济业务和财务收支的繁简及经营管理的

要求等因素。

1.根据业务需要单独设置会计机构。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实际独立核算的大、中型企业(包括集团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等)应单独设置会计机构。

财务收支数额较大、会计业务较多的行政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也应该单独设置会计机

构。

2.不单独设置会计机构应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3.不具备设置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条件的,应当委托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职资格--中层领导人员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

还应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或者从事3年以上的经历

〔总会计师取得会计师技术资格后,主管一个单位或单位内部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

不少于3年〕

【总会计师是单位领导成员,是单位财务会计主要负责人,是单位负责人的参谋和助手。 凡是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不应当再设置与总会计师职职责重叠的行政副职。】

总会计师任职要求:取得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部一个重要方

面的财务会计工作的时间不少于3年。

(三)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会计人员回避制度(单位负责人~会计机构主管人

员,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主管人员,会计主管人员~出纳。)[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

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

二、代理记账

代理记账机构是指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如会计咨询机构、会计服务机构、会

计事务所等。

(一)代理记账的业务范围

设立条件:3名持有会计从业专职人员,负责人是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固定办公

地点,健全的制度。

除会计师事务所外,其他代理记账机构还必须按隶属关系向县级以上(含县级)财政部门申

请代理记账资格,领取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业务范围: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 对外提供

财务会计报告。经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和委托代理人签名并盖章。

委托人和代理记账机构应签订书面委托合同。

(二)委托代理账的委托人的义务

必须取得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原始凭证。

应当配备专人负责日常货币收支和保管。

(三)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义务(委托终止日30日以内。不得私自招揽,不得由

原所进行审计。代理记账业务不得由原所及其人员进行审计。)

(四)法律责任

三、会计从业资格

(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适用范围(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出纳,稽核,资本、

基金核算,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工资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财务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

总账,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二)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

(1)因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

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员不得取得或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书。(犯罪行为。)

(2)因违法违纪被吊销从业的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

(3)会计类专业:会计学、会计电算化、注册会计师专门化、审计学、财务管理、理财学。

(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管理[上岗(90日内),离岗备案(超过6个月),调转(90日内)]

(四)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1.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和特点【级别职称(高,中,初)职务(高级会计师,会计师,

助理会计师,会计员)】【针对性,适应性,灵活性】

2.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会计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技能训练,职业道德等)

3.继续教育内容包括:会计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技能培训、职业道德等。

4.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接受培训为主,在职自学为重要补充)和学时要求(每年不少于24个小时)

5.管理部门:县级以上(含县级)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四、会计专业职务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一)会计专业职务(高级会计师,会计师,助理会计师,会计员)

(二)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初,中,高)

五、会计工作岗位设置

(一)设置会计工作岗位的基本原则(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一岗多人。出纳~稽核,会计档案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项目的登记工作)

(二)主要会计工作岗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岗位,出纳岗位,稽核岗位,资本基金核算岗位,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岗位,工资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岗位,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岗位,总账岗位,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岗位和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岗位) 会计档案管理岗位,移交前是会计岗位,移交后则不是。

六、会计人员的工作交接

(一)交接的范围(会计人员工作调动,工作离职,或者办理因病暂时不能工作) 移交前:1.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事项尚未填制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2.尚未登帐应登记完毕,结出余额,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加盖经办人员印章。

3.整理应移交的各项会计资料,并写出未了事项书面材料。

4.编制移交清册。

交接要求:1.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管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

2.有价证券如债券,国库券的发行价格、利息、股利按照账簿余额进行交接的同时,对其数量也应当按照会计账簿记录点交清楚。

3.印章、票据及其他会计用品等也必须交接清楚。

4.对电算化的单位,也要进行实际操作核对。

5.交接双方和监交人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字或盖章。应一式三份。

6.应当使用移交的会计账簿,不得另立新账。

(二)交接的程序(一般会计人员由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由单位负责人监交)

(三)交接人员的责任(真实性,合法性)

厦门会计人员单位设立资金管理、预算管理、会计电算化管理。大中型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设置总会计师。被计入警示名单的会计人员,厦门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不得聘用其从式会计工作。

第六节 法律责任

一、法律责任的概念(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两种责任形式。)

〈行政责任分为行政处罚(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务,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与行政处分〉

〈刑事责任包括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罚金,剥夺政

治权利,没收财产),数罪并罚。〉

二、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等会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1)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行为。

(2)私设会计账簿的行为。

(3)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行为。

(4)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行为。

(5)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行为。

(6)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行为。

(7)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行为。

(8)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行为。

(9)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行为。

(10)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会计法》规定的行为。

违反会计制度规定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责令限期改正。所谓责令限期改正,是指要求违法行为人在一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并将其违法行为恢复到合法状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有权责令违法行为人限期改正,停止违法行为。

(2)罚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根据违法行为人的违法性质、情节及危害程度,在责令限期改正的同时,

(3)给予行政处分。

(4)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5)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其他会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一)、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法律责任

(1)伪造会计凭证行为,是以虚假的经济业务或者资金往来为前提,编造虚假的会计凭证的行为。

(2)变造会计凭证的行为是采取涂改、挖补等手段来改变会计凭证的真实内容,歪曲事实真相的行为。

(3)伪造会计账簿的行为,是指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根据伪造或者编造的虚假会计凭证填制会计账簿,或者不按要求登记账簿,或者对内对外采用不同的确认标准、计量方法等手段编造虚假的会计账簿的行为。

(4)变造会计账簿行为,是指采取涂改、挖补或者其他手段改变会计账簿的真实内容的行为。

(5)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行为。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行政责任

(1)通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采取通报的方式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公告。

(2)罚款:

(3)行政处分

(4)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二)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法律责任

1、隐匿,是指故意转移、隐藏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销毁,是指故意将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予以毁灭的行为。

2、、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刑事责任欠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欠款的规定处罚。

3、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行政责任,通报、罚款、行政处分和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三)、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造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法律责任

1、授意,是指暗示他人按其意思行事。指使,是指通过明示方式,指示他人按其意思行事。强令,是指明知其命令是违反法律的,而强迫他人执行其命令的行为。

2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造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应当作为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共同犯罪,定罪处罚。

所谓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共同犯罪应当具备三个条件:

第一,几个犯罪人有共同敌意。

第二,几个犯罪人必须有共同的犯罪行为。

第三,共同犯罪具有共同的犯罪客体。

应当依照《会计法》的规定和《刑法》的有关规定,根据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定罪处罚。

3、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伪造、变造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会计资料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

(1)罚款。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视违法行为的情节轻重,对违法行为人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行政处分。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伪造、变造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会计资料的国家工作人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单位或者行政监察部门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四)、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的法律责任以及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的补救措施

1、单位负责人打击报复会计人员的刑事责任

实行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构成对犯打击报复会计人员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单位负责人打击报复会计人员的行政责任

情节轻微,危害性不大,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的补救措施

(七)偷税数额不满1万元的或者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不到10%的,由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处以5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一节 概 述

一、支付结算的概念和特征

现在我国已初步形成了一个以中央银行即中国人民银行为核心,以国有银行为主体,政策性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与商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相分离,多种金融机构并存的金融体系。

(一)支付结算的概念

(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现金,票据,信用卡和结算凭证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其主要功能是完成资金从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的转移。)

(二)支付结算的特征

1.支付结算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

2.支付结算是一种票据行为;

3.支付结算的发生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

4.支付结算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5.支付结算必须依法进行。

二、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

(一)恪守信用,履约付款

(二)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

(三)银行不垫款

三、支付结算的主要支付工具

(一)汇票

银行汇票(银行签发)和商业汇票(出票人签发)

(二)本票(银行签发,见票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

(三)支票(出票人签发,见票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

(四)信用卡(商业银行含邮政金融机构,具有消费信用,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的功能的银行卡)

(五)汇兑(委托银行付款的结算方式)

(六)托收承付(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

(七)委托收款

四、支付结算的主要法律依据

1996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1987年8月21日经国务院批准由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于同年10月1日起实施的《票据管理实施办法》 1997年9月19日发布12月实施《支付结算办法》

五、办理支付结算的具体要求

(一)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

(二)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和结算凭证

(三)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要求

中文大小写金额数字应用正楷或行书填写,不得自造简化汉字,使用繁体字也应受理。

(四)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应当规范,做到要素齐全,数字正确,字迹清晰,不错不漏,不潦草,防止涂改

(五)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

第二节 现金管理

一、开户单位使用现金的范围

狭义的现金是指单位会计部门控制用于零星开支的库存现金。

中国人民银行各级机构是金融主管机关,进行监督和稽核。各级开户银行是现金管理的执行机关。

1.职工工资,津贴;

2.个人劳务报酬;

3.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项奖金;

4.各种劳保,福利费以及国家规定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5.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

6.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7.结算起点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

8.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的其他支出。

二、现金使用的限额

3-5天所需的日常零星开支,边远地区和交通不便地区可多于5天,不得超过15天的零星支出。

三、现金收支的基本要求

1.单位现金收入应于当天送存银行

2.单位支付现金,可以从本单位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从开户行提取,不得从本单位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

3.从开户行取现,写用途,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名,经开户行审核。

四、建立健全现金核算与内部控制

1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2.授权审批控制

3.会计系统控制

4.定期和不定期现金盘点

第三节 银行结算账户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分类

1.按用途: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2.按存款人:单位银行存款结算账户,指机关,团队,部队,企业事业等;

个人银行存款结算账户指存款人有投资,消费,结算需要凭个人身份证以自然人名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三、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

(一)一个基本账户原则

(二)自主选择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原则

(三)守法合规原则

(四)存款信息保密原则

四、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

银行账户名称的变更,开户银行的变更

(三)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

1.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

2.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3.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行;

4.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

五、基本存款账户

(一)基本存款账户使用范围

1.办理存款人的日常经营活动的现金支付。

2.存款人的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

(二)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要求

企业法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县级含以上军队武警单位,驻华机构,社会团体,食堂招待所幼儿园,外地长设机构,私营企业,个体经济户,承包个人户。

(三)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程序

六、一般存款账户

(一)一般存款账户的使用范围

(二)一般存款账户的开户要求

在基本存款账户以外的银行取得借款的单位和个人。

(三)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程序

七、专用存款账户

(一)专用存款账户的使用范围

办理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财政预算资金,粮油棉收购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信托基金,住房基金,社会保障基金,收入汇缴资金,业务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

(二)专用存款账户开户要求

1.基本建设资金;

2.更新改造资金;

3.特定用途,需要专户管理的资金。

(三)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程序

八、临时存款账户

(一)临时存款账户的使用范围

办理临时机构以及存款人临时经营活动发生的资金收付。

该账户支取现金,应按照国家现金管理规定办理。

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最长不超过2年。

(二)临时存款账户开户要求

外地临时机构;临时经营活动需要的单位和个人。

(三)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程序

(四)临时存款账户使用中应注意的问题

九、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一)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使用范围

办理个人转账和现金支取,储蓄账户仅限于办理现金存取业务,不得办理账户转账。

(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开户要求

存款人有投资,消费,结算需要,凭个人身份证在银行办理。

(三)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程序

(四)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使用中应注意的问题

十、异地银行结算账户

(一)异地银行结算账户使用范围

(二)异地银行结算账户开户要求

1. 营业执照注册与经营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跨省、市、县、区)需要开立基本银行存款账户。

2.办理异地借款个其他结算需要开立一般存款账户。

3.存款人因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汇款或业务支出需要开立专业存款账户。

4.异地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临时存款账户。

5.自然人根据需要在异地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三)开立异地银行结算账户的程序

十一、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

(一)中国人民银行的管理

负责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开户登记管理。

(二)银行的管理

(三)存款人的管理

十二、违反银行账户结算管理制度的罚则

(一)存款人违反账户管理制度的处罚

(二)银行及其有关人员违反账户管理制度的处罚

第四节 票据结算方式

一、票据的概念和种类

(一)票据的概念

票据当事人:持票人,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

票据权利:付款请求权,追索权(收款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

票据行为:出票,背书,承兑,保证。

票据记载事项:绝对,相对,任意。

票据因灭失,遗失,被盗等原因的补救: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诉讼。

(二)票据的种类

二、支票

(一)支票的概念

支票的基本当事人: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二)支票的种类

1.现金支票:支票上印有“现金”字样的为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不能用于转账,不得背书转让。

2.转账支票:“转账”字样为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

3.普通支票:用于支取现金,也可以用于转账,普通支票中还有划线支票只能用于转账。 我国一直采用的是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没有普通支票。

(三)支票的出票

(四)支票的付款

(五)支票的办理要求

1.支票的使用范围: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

2.支票的金额,收款人,也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

3.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为自出票日起10日。

4.空头支票,银行应予以退票,并按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 持票人可以索赔支票金额的2%的赔偿金。屡次签发的停止其签发权。

三、商业汇票

(一)商业汇票的概念和种类

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二)商业汇票的出票

没有起点金额,也没有最高限额。异地,同城或者同一票据交换区域均可使用。

(三)商业汇票的承兑

1.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商业汇票,持票人一定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2.见票后定期付款的商业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四)商业汇票的付款

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日10日内。

(五)商业汇票的背书

(六)商业汇票的保证

银行汇票:见票即付。

在异地,同城或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现金”字样可以支取现金。但不得转让。

提示付款期限,为自出票日起一个月。

兑付的要求,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不得更改

银行本票:分为定额本票和不定额本票。定额本票为1000元,5000元,1万元,5万元。 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不得超过2个月。

未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丧失不得挂失止付。

四、信用卡

(一)信用卡的概念和种类

贷记卡(一定信用额度)和准贷记卡(交一定金额的备用金)。

借记卡不得透支。

(二)信用卡的申领与销户

(三)信用卡的资金来源

(四)信用卡使用的主要规定

单位卡的资金自一律从其基本存款账户存入,不得存取现金,不得将销货收入款项存入单位卡账户。

单位卡可办理商品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但不得透支。金额小于等于10万。

五、汇兑

(一)汇兑的概念和分类

信汇(邮寄凭证),电汇(拍发电报)

汇兑结算没有金额起点,也没有最高限额。

(二)办理汇兑的程序

收帐通知是银行款项确已收入收款人账户的凭据。

(三)汇兑的撤销和退汇

六、托收承付(异地)

1.托收承付的款项必须是商品交易以及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的款项。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不得办理托收承付。

2.必须合同有注明才能用托收承付。

3.托收承付金额起点为1万元,新华书店系统每笔金额起点为1000元。

4.划回方法为邮寄和电报两种,由收款人选择

七、委托收款

1.同城,异地都可使用

2.委托收款结算款项的划回方式,分邮寄和电报两种,由收款人选用。委托收款结算没有金额起点也没有最高限额。

八、信用证

1.信用证只能用于转账结算,不得支取现金。

2.经批准才可以办理信用证。

3.以开证银行的信用为保证的银行信用。

4.信用整作为其依据的购销合同相互独立,银行处理信用证业务时,不受购销合同约束。

5.一切与单据为主。

第三章 税收法律制度

第一节 税收概述

一、税收的概念与分类

(一)税收概念与分类

1.税收的概念

强制,无偿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特定分配方式。

2.税收的作用

(1

)税收是国家组织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

(2)税收是国家调控经济运行的重要手段

(3)税收具有维护国家政权的作用

(4)税收是国际经济交往中维护国家利益的可靠保证

(二)税收的特征

1.强制性

2.无偿性

3.固定性

(三)税收的分类

1.按征税对象分类。可将全部税收划分为

流转税类(最大一类税收)--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

所得税类--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财产税类--房产税、契约税,

资源税类--矿业等

行为税类--

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契税、车辆购置税。五种类型

2.按征收管理的分工体系分类。可分为工商税类、关税类

3.按照税收征收权限和收入支配权限分类。可分为中央税(关税,消费税)、地方税(车船税,房产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增值税,所得税)

4.按照计税标准不同进行的分类;可分为从价税、从量税和复合税

二、税法及构成要素

(一)税收与税法的关系

1.税法的概念

2.税收与税法的关系

税收决定税法,税法反过来规范税收。

(二)税法的分类

1.按照税法的功能作用的不同,将税法分为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

2.按照主权国家行使税收管辖权的不同,可分为国内税法、国际税法、外国税法

3.按照税法法律级次划分,分为税收法律、税收行政法规、税收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

(三)税法的构成要素(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和税率是构成税法的三个最基本的要素)。

1.征税人

2.纳税义务人

3.征税对象

征税对象包括物或行为,它是区别于不同类型税种的重要标志。

4.税目

征税的具体依据,规定了征税对象的具体范围。

5.税率(税收制度的核心)

(1)比例税率(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

(2)定额税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

(3)累进税率〔全额累进税率(较少使用),超额累进税率(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超率累进税率(土地增值税率)〕

6.计税依据

(1)从价计征

(2)从量计征(啤酒,黄酒,成品油)

(3)复合计征(卷烟,白酒)

7.纳税环节

8.纳税期限

1.税额期纳税,1、3、5、10、15、25天、一个月、为期。2.按次纳税。

9.纳税地点

10.减免税

(1

)减税和免税

(2)起征点(不到不征,一到全征)

(3)免征额(超过免征额的才征)

11.法律责任

滞纳金按日加收万分之五。

第二节

主要税种

一、增值税

(一)增值税的概念与分类(按经营规模大小与会计核算健全与否划分为小规模和一般纳税人)

1.增值税的概念

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单位和个人取得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2.增值税的分类

(1)生产型增值税

(2)收入型增值税

(3)消费型增值税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工业企业50万元以上,商业企业80万元以上)

(三)增值税税率17%

低税率:(1)粮食,食用植物油,(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

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3)图书,报纸,杂志;(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药,农膜;(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出口货物零税率,但国务院有规定除外。

(四)增值税应纳税额

1.销项税额

2.销售额

3.进项税额

(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3%

(六)增值税征收管理

1.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

2.纳税期限

3.纳税地点

二、消费税

(一)消费税的概念与计税方法

1.消费税的概念

2.消费税的计税

(二)消费税纳税人

(三)消费税税目与税率

1.消费税税目

2.消费税税率

(四)消费税应纳税额

1.销售额的确认

2.销售量的确认

3.从价从量复合计征

4.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扣除

(五)消费税征收管理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纳税期限

3.纳税地点

三、营业税

(一)营业税的概念

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

(二)营业税纳税人

企业租赁或承包给他人经营,以承租人或承包人为纳税人。。。

(三)营业税的税目、税率

1.营业税税目

2.营业税税率

(四)营业税应纳税额

(五)营业税征收管理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纳税期限

3.纳税地点

四、企业所得税

(一)企业所得税的概念

(二)企业所得税征税对象

(三)企业所得税税率

(四)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1.收入总额

2.不征税收入

3.免税收入

4.准予扣除的项目

(1)成本

(2)费用

(3)税金

(4)损失

5.不得扣除的项目

6.亏损弥补

(五)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

1.纳税地点

2.纳税期限

3.纳税申报

五、个人所得税

(一)个人所得税概念

(二)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

(三)个人所得税的应税项目和税率

1.个人所得税应税项目

2

.个人所得税税率

(四)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1.工资、薪金所得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4.劳务报酬所得

5.稿酬所得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五)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

1.自行申报纳税义务人

2.代扣代缴

第三节 税收征管

一、税务登记

(一)开业登记

(二)变更登记

(三)停业、复业登记

(四)注销登记

(五)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六)纳税人税种登记

(七)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登记

二、发票开具与管理

(一)发票的种类

1.增值税专用发票

2.普通发票

3.专业发票

(二)发票的开具要求

1.单位和个人应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才能开具发票。

2.开具发票时应按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性复写或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3.填写发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区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4.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必须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机打发票。

5.开具发票时限、地点应符合规定。

6.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

三、纳税申报

(一)直接申报

(二)邮寄申报

(三)数据电文申报

(四)简易申报

(五)其他方式

四、税款征收

(一)查账征收

(二)查定征收

(三)查验征收

(四)定期定额征收

(五)代扣代缴

(六)代收代缴

(七)委托征收

(八)其他方式

五、税务代理

(一)税务代理的概念

(二)税务代理的特点

1.中介性

2.法定性

3.自愿性

4.公正性

(三)税务代理的法定业务范围

六、税收检查及法律责任

(一)税收检查

1.税收保全措施

2.税收强制执行

(二)法律责任

1.税务违法行政处罚

(1)责令限期改正

(2)罚款

(3)没收财产

(4)收缴未用发票和暂停供应发票

(5)停止出口退税权

2.税务违法刑事处罚

3.税务行政复议

第四章 财政法规制度

第一节 预算法律制度

一、预算法律制度的构成

(一)《预算法》

(二)《预算法实施条例》

二、国家预算

(一)国家预算的概念

(二)国家预算的作用

1.财力保证作用

2.调节制约作用

3.反映监督作用

(三)国家预算的级次划分

(四)国家预算的构成

1.中央预算

2.地方预算

3.总预算

4.部门单位预算

三、预算管理的职权

(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3.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二)各级财政部门的职权

1.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职权

2.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的职权

(三)各部门、各单位的职权

1.各部门的职权

2.各单位的职权

四、预算收入与预算支出

(一)预算收入

(二)预算支出

五、预算组织程序

(一)预算的编制

1.预算年度

2.预算草案的编制依据

3. 预算草案的编制内容

(二)预算的审批

(三)预算的执行

(四)预算的调整

六、决算

七、预决算的监督

第二节 政府采购法律制度

一、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构成

(一)政府采购法

(二)政府采购部门规章

(三)政府采购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

二、政府采购的概念

(一)政府采购的主体范围

(二)政府采购的资金范围

(三)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四)政府采购的对象范围

三、政府采购的原则

(一)公开透明原则

(二)公平竞争原则

(三)公正原则

(四)诚实信用原则

四、政府采购的功能

(一)节约财政支出,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

(二)强化宏观调控

(三)活跃市场经济

(四)推进反腐倡廉

(五)保护民族产业

五、政府采购的执行模式

(一)集中采购

(二)分散采购

六、政府采购当事人

(一)采购人

(二)供应商

(三)采购代理机构

七、政府采购方式

1.公开招标

2.邀请招标

3.竞争性谈判

4.单一来源

5.询价

八、政府采购的监督检查

第三节 国库集中收付制度

一、国库集中收付制度

二、国库单一账户体系

(一)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概念

(二)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构成

三、财政收入收缴方式和程序

(一)收缴方式

1.直接缴库

2.集中汇缴

(二)收缴程序

1.直接缴库程序

2.集中汇缴程序

四、财政支出支付方式和程序

(一)支付方式

1.财政直接支付

2.财政授权支付

(二)支付程序

1.财政直接支付程序

2.财政授权支付程序

第五章 会计职业道德

第一节 会计职业道德概述

一、会计职业道德概念

二、会计职业道德功能

(一)指导功能

(二)评价功能

(三)教化功能

三、会计职业道德与会计法律制度

(一)会计职业道德与会计法律制度的关系

(二)会计职业道德与会计法律制度的主要区别

1.性质不同

2.作用范围不同

3.表现形式不同

4.实施保障机制不同

(三)会计行为的法治与德治

第二节 会计职业道德规范的主要内容

一、爱岗敬业

(一)爱岗敬业的含义

(二)爱岗敬业的基本要求

1.热爱会计工作,敬重会计职业

2.严肃认真,一丝不苟

3.忠于职守,尽职尽责

二、诚实守信

(一)诚实守信的含义

(二)诚实守信的基本要求

1.做老实人,说老实话,办老实事,不搞虚假

2.实事求是,如实反映

3.保守秘密,不为利益所诱惑

4.执业谨慎,信誉至上

三、廉洁自律

(一)廉洁自律的含义

(二)廉洁自律的基本要求

1.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

2.公私分明,不贪不占

四、客观公正

(一)客观公正的含义

(二)客观公正的基本要求

1.依法办事

2.实事求是,不偏不倚

3.保持独立性

五、坚持准则

(一)坚持准则的含义

(二)坚持准则的基本要求

1.熟悉准则

2.遵循准则

3.坚持准则

六、提高技能

(一)提高技能的含义

(二)提高技能的基本要求

1.要有不断提高会计专业技能的意识和愿望

2.要有勤学苦练的精神和科学的学习方法

七、参与管理

(一)参与管理的含义

(二)参与管理的基本要求

1.努力钻研业务,熟悉财经法规和相关制度,提高业务技能,为参与管理打下基础

2.熟悉服务对象的经营活动和业务流程,使参与管理的决策更具针对性和有效性

八、强化服务

(一)强化服务的含义

(二)强化服务的基本要求

1.强化服务意识

2.提高服务质量

第三节 会计职业道德教育与修养

一、会计职业道德教育

(一)会计职业道德教育的含义

(二)会计职业道德教育的内容

1.职业道德观念教育

2.职业道德规范教育

3.职业道德警示教育

(三)会计职业道德教育途径

1.岗前职业道德教育

2.岗位职业道德继续教育

二、会计职业道德修养

(一)会计职业道德修养的含义

(二)会计职业道德修养的环节

1.形成正确的会计职业道德认知

2.培养高尚的会计职业道德情感

3.树立坚定的会计职业道德信念

4.养成良好的会计职业道德行为

(三)会计职业道德修养的方法

1.不断地进行“内省”

2.要提倡“慎独”精神

3.虚心向先进人物学习

第四节 会计职业道德建设

一、财政部门的组织推动

(一)采用多种形式开展会计职业道德宣传教育

(二)会计职业道德建设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注册登记管理相结合

(三)会计职业道德建设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评、聘用相结合

(四)会计职业道德建设与会计法执法检查相结合

(五)会计职业道德建设与会计人员表彰奖励制度相结合

二、会计职业组织的行业自律

三、社会各界齐抓共管

附件1: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考试大纲

第一章 会计法律制度

第一节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

一、会计法律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经过一定立法程序制定的有关会计工作的法律。我国目

前有两部会计法律,分别是《会计法》(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十二次修订通过,2000

年7月1日年实施)

《注册会计师法》(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第四次会议通过,1994年1月1日实施)。

二、会计行政法规

由国务院制定并发布,或者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拟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发布,调整经济生活中某

些方面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如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2000年6月21日、

《总会计师条例》1990年12月31日。

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

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包括会计部门规章(《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企业会计准则-基本

准则》)和会计规范性文件(《企业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四、《厦门会计人员条例》09年9月30日通过,09年11月26日批准,10年3月1日施行。

第二节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一、会计工作的行政管理(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

内的会计工作。财政部门履行的会计行政管理职能主要有:

(一)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标准规范的制定和组织实施

(二)会计市场管理

(三)会计专业人才评价

(四)会计监督检查

(五)厦门市财政人员社会公开内容为表彰奖励情况,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会计职业道

德被处罚情况

二、会计工作的自律管理

(一)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二)中国会计学会(成立与1980年1月,全国群众学术团体。)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认真组织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

(三)地方会计行业协会,自律性组织,财政部门可委托会计行业协会办理备案的具体事务

性工作。

三、单位会计工作管理

(一)单位负责人(本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要组织、管理好本单位的会计工作。

(二)会计人员(从事实际会计工作的人员)的选拔任用由所在单位具体负责

单位负责人(1、取得会计从业资格书。 2、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

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第三节 会计核算(以货币为计量单位)

一、总体要求

(一)会计核算依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的)

(二)对会计资料的基本要求(真实性和完整性)伪造会计凭证--以虚假经济业务编制不真

实的即无中生有。

变造会计凭证--涂改挖补即篡改事实。

(三)会计核算的内容

1、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支付--流动性最强

(款项:现金、银行存款、及其他视同现金和银行存款使用的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

银行本票存款、在途货币资金、信用证存款、包函押金和各种备用金等。 有价证券:国

库券、股票、企业债券和其他债券等)

2、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具有实物形态,这些资产的价值一般较大。

3、债券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债权是单位收取款项的权利,一般包括各种应收和预付款项等。 债务是指单位承担的、

能以货币计量的、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付的义务,一般包括各项借款、应付和预收款项等)

4、资本、基金的增减--具有很强的政策性

(资本指所有者权益中的投入资本。 基金政府基金、社会保险基金、教育基金)

5、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

(收入是指企业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及让渡资产使用权。 支出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或社

会团体发生各项开支,以及企业在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外的支出和损失。 费用包括生产成本

和期间费用。 成本是对象化了的费用 )

6、财务成果的计算处理

7、其他事项的核算和反映。

二、会计凭证--填制程序和用途不同为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

(一) 原始凭证作为记账原始依据的一种会计凭证。

记账凭证是指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或原始汇总凭证表编制的来确定会计分录,作为

记账直接依据的一种会计凭证。

(二)原始凭证的审核

审核原始凭证是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法定职责。

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追究责任。

不准确、不完整予以退回,并要求重新更正补充。

三、会计账簿

(1)总账--订本式和活页式,明细账--活页式,日记账--必须采用订本式不得采用活页式,

其他辅助性账簿-备查账

(2)会计账簿若发生错误,隔页,跳行,缺号应当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方法更正并由

记账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在更正处盖章。

(3)更正方法为划线更正法,红字更正法,补充登记法。

(4)账实相符,账证相符,账账相符,帐表相符。(5)日记账必须逐日结出余额。

四、财务会计报告

[会计报表--主表: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附表:资产减值准备明细表,股东权益

增减变动表,应交增值税明细表,利润分配表,分部报表。

会计报表附注(合并报表说明等),

财务情况说明书]

五、会计档案(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辅助账簿、

其他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

会计档案保管期分为永久和定期。

定期保管期限分为3、5、10、15和25年。

单位负责人应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单位的档案机构和会计机构共同派人监销。

月度,季度财务会计报告期限为3年,

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固定资产卡片保管期限为5年,

各类会计凭证,总账,明细账,日记账,辅助账,会计移交清册保管期限为15年,

现金银行日记账保管期限为25年,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应永久保管

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决策,税收年报(决算),国家金库年报(决算)保管期限为10年。

六、其他

我国会计法律制度还对会计年度、记账本位币(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会计处理方法(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等做了明确规定。

单位,可以选定一种货币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报财务会计报告应该折算为人民币。

财产清查按范围分为全面清查和局部清查。(现金每日清查,银行存款每月一次,贵重

物品每天盘点一次,其他实物资产有计划有重点的抽查,债权债务每年至少核对一二次。)

财务清查按时间分为定期清查和不定期清查。

第四节 会计监督

会计监督体系单位内部监督、政府监督和社会监督构成。

一、单位内部会计监督

(一)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主体和对象

1.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是各单位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2.内部会计监督的对象是单位的经济活动

(二)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基本要求

1.会计事项相关人员职责权限应当明确。《会计法》明确规定: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或

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

约。

A:经济业务事项、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务保管人员、记账人员职责权限应

当明确。

B: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务保管人员要实行职务分

离。

C: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务保管人员应当相互牵制、

相互制约。

2.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程序应当明确。《会计法》规定: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

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程序应当明确。

3.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

4.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

内部审计内容一般包括内部财务审计和内部经营管理审计。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的重要

措施。在单位内部应当有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以外的专门机构或专门人员对会计资料进行

再监督。

(三)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中的职责

1.依法开展会计核算和监督,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

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2.对单位内部的会计资料和财产物资实施监督。

(四)内部控制的基本结构由控制环境、会计系统、控制程序组成。

二、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

(一)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的概念

《会计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为个单位会计工作的监督部门,

对各单位会计工作行使监督权,对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除财政部门外,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的职责和权限,可以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

(二)财政部门会计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1.对单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检查

2.对单位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的检查

3.对单位会计核算情况的检查

4.对单位会计人员从业资格和任职资格的检查

5.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的检查。《会计法》规定,政府部门有权对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

三、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

(一)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的概念

(二)注册会计师审计与内部审计的关系

1.政府审计也称为国家审计

2.单位内部审计是由单位内部设置的审计部门和人员所进行的审计。

(三)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范围

1.依据《注册会计师法》承办的审计业务

2.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

第五节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一、会计机构的设置

(一)单位会计机构的设置取决于单位规模大小、经济业务和财务收支的繁简及经营管理的

要求等因素。

1.根据业务需要单独设置会计机构。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实际独立核算的大、中型企业(包括集团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等)应单独设置会计机构。

财务收支数额较大、会计业务较多的行政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也应该单独设置会计机

构。

2.不单独设置会计机构应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3.不具备设置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条件的,应当委托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职资格--中层领导人员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

还应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或者从事3年以上的经历

〔总会计师取得会计师技术资格后,主管一个单位或单位内部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

不少于3年〕

【总会计师是单位领导成员,是单位财务会计主要负责人,是单位负责人的参谋和助手。 凡是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不应当再设置与总会计师职职责重叠的行政副职。】

总会计师任职要求:取得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部一个重要方

面的财务会计工作的时间不少于3年。

(三)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会计人员回避制度(单位负责人~会计机构主管人

员,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主管人员,会计主管人员~出纳。)[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

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

二、代理记账

代理记账机构是指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如会计咨询机构、会计服务机构、会

计事务所等。

(一)代理记账的业务范围

设立条件:3名持有会计从业专职人员,负责人是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固定办公

地点,健全的制度。

除会计师事务所外,其他代理记账机构还必须按隶属关系向县级以上(含县级)财政部门申

请代理记账资格,领取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业务范围: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 对外提供

财务会计报告。经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和委托代理人签名并盖章。

委托人和代理记账机构应签订书面委托合同。

(二)委托代理账的委托人的义务

必须取得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原始凭证。

应当配备专人负责日常货币收支和保管。

(三)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义务(委托终止日30日以内。不得私自招揽,不得由

原所进行审计。代理记账业务不得由原所及其人员进行审计。)

(四)法律责任

三、会计从业资格

(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适用范围(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出纳,稽核,资本、

基金核算,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工资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财务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

总账,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二)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

(1)因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

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员不得取得或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书。(犯罪行为。)

(2)因违法违纪被吊销从业的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

(3)会计类专业:会计学、会计电算化、注册会计师专门化、审计学、财务管理、理财学。

(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管理[上岗(90日内),离岗备案(超过6个月),调转(90日内)]

(四)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1.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和特点【级别职称(高,中,初)职务(高级会计师,会计师,

助理会计师,会计员)】【针对性,适应性,灵活性】

2.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会计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技能训练,职业道德等)

3.继续教育内容包括:会计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技能培训、职业道德等。

4.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接受培训为主,在职自学为重要补充)和学时要求(每年不少于24个小时)

5.管理部门:县级以上(含县级)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四、会计专业职务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一)会计专业职务(高级会计师,会计师,助理会计师,会计员)

(二)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初,中,高)

五、会计工作岗位设置

(一)设置会计工作岗位的基本原则(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一岗多人。出纳~稽核,会计档案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项目的登记工作)

(二)主要会计工作岗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岗位,出纳岗位,稽核岗位,资本基金核算岗位,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岗位,工资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岗位,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岗位,总账岗位,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岗位和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岗位) 会计档案管理岗位,移交前是会计岗位,移交后则不是。

六、会计人员的工作交接

(一)交接的范围(会计人员工作调动,工作离职,或者办理因病暂时不能工作) 移交前:1.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事项尚未填制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2.尚未登帐应登记完毕,结出余额,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加盖经办人员印章。

3.整理应移交的各项会计资料,并写出未了事项书面材料。

4.编制移交清册。

交接要求:1.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管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

2.有价证券如债券,国库券的发行价格、利息、股利按照账簿余额进行交接的同时,对其数量也应当按照会计账簿记录点交清楚。

3.印章、票据及其他会计用品等也必须交接清楚。

4.对电算化的单位,也要进行实际操作核对。

5.交接双方和监交人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字或盖章。应一式三份。

6.应当使用移交的会计账簿,不得另立新账。

(二)交接的程序(一般会计人员由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由单位负责人监交)

(三)交接人员的责任(真实性,合法性)

厦门会计人员单位设立资金管理、预算管理、会计电算化管理。大中型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设置总会计师。被计入警示名单的会计人员,厦门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不得聘用其从式会计工作。

第六节 法律责任

一、法律责任的概念(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两种责任形式。)

〈行政责任分为行政处罚(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务,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与行政处分〉

〈刑事责任包括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罚金,剥夺政

治权利,没收财产),数罪并罚。〉

二、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等会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1)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行为。

(2)私设会计账簿的行为。

(3)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行为。

(4)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行为。

(5)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行为。

(6)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行为。

(7)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行为。

(8)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行为。

(9)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行为。

(10)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会计法》规定的行为。

违反会计制度规定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责令限期改正。所谓责令限期改正,是指要求违法行为人在一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并将其违法行为恢复到合法状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有权责令违法行为人限期改正,停止违法行为。

(2)罚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根据违法行为人的违法性质、情节及危害程度,在责令限期改正的同时,

(3)给予行政处分。

(4)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5)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其他会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一)、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法律责任

(1)伪造会计凭证行为,是以虚假的经济业务或者资金往来为前提,编造虚假的会计凭证的行为。

(2)变造会计凭证的行为是采取涂改、挖补等手段来改变会计凭证的真实内容,歪曲事实真相的行为。

(3)伪造会计账簿的行为,是指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根据伪造或者编造的虚假会计凭证填制会计账簿,或者不按要求登记账簿,或者对内对外采用不同的确认标准、计量方法等手段编造虚假的会计账簿的行为。

(4)变造会计账簿行为,是指采取涂改、挖补或者其他手段改变会计账簿的真实内容的行为。

(5)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行为。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行政责任

(1)通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采取通报的方式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公告。

(2)罚款:

(3)行政处分

(4)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二)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法律责任

1、隐匿,是指故意转移、隐藏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销毁,是指故意将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予以毁灭的行为。

2、、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刑事责任欠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欠款的规定处罚。

3、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行政责任,通报、罚款、行政处分和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三)、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造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法律责任

1、授意,是指暗示他人按其意思行事。指使,是指通过明示方式,指示他人按其意思行事。强令,是指明知其命令是违反法律的,而强迫他人执行其命令的行为。

2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造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应当作为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共同犯罪,定罪处罚。

所谓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共同犯罪应当具备三个条件:

第一,几个犯罪人有共同敌意。

第二,几个犯罪人必须有共同的犯罪行为。

第三,共同犯罪具有共同的犯罪客体。

应当依照《会计法》的规定和《刑法》的有关规定,根据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定罪处罚。

3、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伪造、变造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会计资料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

(1)罚款。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视违法行为的情节轻重,对违法行为人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行政处分。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伪造、变造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会计资料的国家工作人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单位或者行政监察部门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四)、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的法律责任以及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的补救措施

1、单位负责人打击报复会计人员的刑事责任

实行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构成对犯打击报复会计人员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单位负责人打击报复会计人员的行政责任

情节轻微,危害性不大,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的补救措施

(七)偷税数额不满1万元的或者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不到10%的,由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处以5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一节 概 述

一、支付结算的概念和特征

现在我国已初步形成了一个以中央银行即中国人民银行为核心,以国有银行为主体,政策性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与商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相分离,多种金融机构并存的金融体系。

(一)支付结算的概念

(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现金,票据,信用卡和结算凭证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其主要功能是完成资金从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的转移。)

(二)支付结算的特征

1.支付结算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

2.支付结算是一种票据行为;

3.支付结算的发生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

4.支付结算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5.支付结算必须依法进行。

二、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

(一)恪守信用,履约付款

(二)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

(三)银行不垫款

三、支付结算的主要支付工具

(一)汇票

银行汇票(银行签发)和商业汇票(出票人签发)

(二)本票(银行签发,见票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

(三)支票(出票人签发,见票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

(四)信用卡(商业银行含邮政金融机构,具有消费信用,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的功能的银行卡)

(五)汇兑(委托银行付款的结算方式)

(六)托收承付(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

(七)委托收款

四、支付结算的主要法律依据

1996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1987年8月21日经国务院批准由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于同年10月1日起实施的《票据管理实施办法》 1997年9月19日发布12月实施《支付结算办法》

五、办理支付结算的具体要求

(一)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

(二)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和结算凭证

(三)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要求

中文大小写金额数字应用正楷或行书填写,不得自造简化汉字,使用繁体字也应受理。

(四)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应当规范,做到要素齐全,数字正确,字迹清晰,不错不漏,不潦草,防止涂改

(五)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

第二节 现金管理

一、开户单位使用现金的范围

狭义的现金是指单位会计部门控制用于零星开支的库存现金。

中国人民银行各级机构是金融主管机关,进行监督和稽核。各级开户银行是现金管理的执行机关。

1.职工工资,津贴;

2.个人劳务报酬;

3.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项奖金;

4.各种劳保,福利费以及国家规定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5.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

6.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7.结算起点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

8.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的其他支出。

二、现金使用的限额

3-5天所需的日常零星开支,边远地区和交通不便地区可多于5天,不得超过15天的零星支出。

三、现金收支的基本要求

1.单位现金收入应于当天送存银行

2.单位支付现金,可以从本单位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从开户行提取,不得从本单位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

3.从开户行取现,写用途,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名,经开户行审核。

四、建立健全现金核算与内部控制

1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2.授权审批控制

3.会计系统控制

4.定期和不定期现金盘点

第三节 银行结算账户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分类

1.按用途: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2.按存款人:单位银行存款结算账户,指机关,团队,部队,企业事业等;

个人银行存款结算账户指存款人有投资,消费,结算需要凭个人身份证以自然人名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三、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

(一)一个基本账户原则

(二)自主选择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原则

(三)守法合规原则

(四)存款信息保密原则

四、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

银行账户名称的变更,开户银行的变更

(三)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

1.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

2.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3.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行;

4.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

五、基本存款账户

(一)基本存款账户使用范围

1.办理存款人的日常经营活动的现金支付。

2.存款人的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

(二)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要求

企业法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县级含以上军队武警单位,驻华机构,社会团体,食堂招待所幼儿园,外地长设机构,私营企业,个体经济户,承包个人户。

(三)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程序

六、一般存款账户

(一)一般存款账户的使用范围

(二)一般存款账户的开户要求

在基本存款账户以外的银行取得借款的单位和个人。

(三)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程序

七、专用存款账户

(一)专用存款账户的使用范围

办理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财政预算资金,粮油棉收购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信托基金,住房基金,社会保障基金,收入汇缴资金,业务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

(二)专用存款账户开户要求

1.基本建设资金;

2.更新改造资金;

3.特定用途,需要专户管理的资金。

(三)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程序

八、临时存款账户

(一)临时存款账户的使用范围

办理临时机构以及存款人临时经营活动发生的资金收付。

该账户支取现金,应按照国家现金管理规定办理。

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最长不超过2年。

(二)临时存款账户开户要求

外地临时机构;临时经营活动需要的单位和个人。

(三)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程序

(四)临时存款账户使用中应注意的问题

九、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一)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使用范围

办理个人转账和现金支取,储蓄账户仅限于办理现金存取业务,不得办理账户转账。

(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开户要求

存款人有投资,消费,结算需要,凭个人身份证在银行办理。

(三)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程序

(四)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使用中应注意的问题

十、异地银行结算账户

(一)异地银行结算账户使用范围

(二)异地银行结算账户开户要求

1. 营业执照注册与经营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跨省、市、县、区)需要开立基本银行存款账户。

2.办理异地借款个其他结算需要开立一般存款账户。

3.存款人因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汇款或业务支出需要开立专业存款账户。

4.异地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临时存款账户。

5.自然人根据需要在异地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三)开立异地银行结算账户的程序

十一、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

(一)中国人民银行的管理

负责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开户登记管理。

(二)银行的管理

(三)存款人的管理

十二、违反银行账户结算管理制度的罚则

(一)存款人违反账户管理制度的处罚

(二)银行及其有关人员违反账户管理制度的处罚

第四节 票据结算方式

一、票据的概念和种类

(一)票据的概念

票据当事人:持票人,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

票据权利:付款请求权,追索权(收款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

票据行为:出票,背书,承兑,保证。

票据记载事项:绝对,相对,任意。

票据因灭失,遗失,被盗等原因的补救: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诉讼。

(二)票据的种类

二、支票

(一)支票的概念

支票的基本当事人: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二)支票的种类

1.现金支票:支票上印有“现金”字样的为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不能用于转账,不得背书转让。

2.转账支票:“转账”字样为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

3.普通支票:用于支取现金,也可以用于转账,普通支票中还有划线支票只能用于转账。 我国一直采用的是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没有普通支票。

(三)支票的出票

(四)支票的付款

(五)支票的办理要求

1.支票的使用范围: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

2.支票的金额,收款人,也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

3.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为自出票日起10日。

4.空头支票,银行应予以退票,并按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 持票人可以索赔支票金额的2%的赔偿金。屡次签发的停止其签发权。

三、商业汇票

(一)商业汇票的概念和种类

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二)商业汇票的出票

没有起点金额,也没有最高限额。异地,同城或者同一票据交换区域均可使用。

(三)商业汇票的承兑

1.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商业汇票,持票人一定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2.见票后定期付款的商业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四)商业汇票的付款

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日10日内。

(五)商业汇票的背书

(六)商业汇票的保证

银行汇票:见票即付。

在异地,同城或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现金”字样可以支取现金。但不得转让。

提示付款期限,为自出票日起一个月。

兑付的要求,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不得更改

银行本票:分为定额本票和不定额本票。定额本票为1000元,5000元,1万元,5万元。 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不得超过2个月。

未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丧失不得挂失止付。

四、信用卡

(一)信用卡的概念和种类

贷记卡(一定信用额度)和准贷记卡(交一定金额的备用金)。

借记卡不得透支。

(二)信用卡的申领与销户

(三)信用卡的资金来源

(四)信用卡使用的主要规定

单位卡的资金自一律从其基本存款账户存入,不得存取现金,不得将销货收入款项存入单位卡账户。

单位卡可办理商品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但不得透支。金额小于等于10万。

五、汇兑

(一)汇兑的概念和分类

信汇(邮寄凭证),电汇(拍发电报)

汇兑结算没有金额起点,也没有最高限额。

(二)办理汇兑的程序

收帐通知是银行款项确已收入收款人账户的凭据。

(三)汇兑的撤销和退汇

六、托收承付(异地)

1.托收承付的款项必须是商品交易以及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的款项。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不得办理托收承付。

2.必须合同有注明才能用托收承付。

3.托收承付金额起点为1万元,新华书店系统每笔金额起点为1000元。

4.划回方法为邮寄和电报两种,由收款人选择

七、委托收款

1.同城,异地都可使用

2.委托收款结算款项的划回方式,分邮寄和电报两种,由收款人选用。委托收款结算没有金额起点也没有最高限额。

八、信用证

1.信用证只能用于转账结算,不得支取现金。

2.经批准才可以办理信用证。

3.以开证银行的信用为保证的银行信用。

4.信用整作为其依据的购销合同相互独立,银行处理信用证业务时,不受购销合同约束。

5.一切与单据为主。

第三章 税收法律制度

第一节 税收概述

一、税收的概念与分类

(一)税收概念与分类

1.税收的概念

强制,无偿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特定分配方式。

2.税收的作用

(1

)税收是国家组织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

(2)税收是国家调控经济运行的重要手段

(3)税收具有维护国家政权的作用

(4)税收是国际经济交往中维护国家利益的可靠保证

(二)税收的特征

1.强制性

2.无偿性

3.固定性

(三)税收的分类

1.按征税对象分类。可将全部税收划分为

流转税类(最大一类税收)--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

所得税类--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财产税类--房产税、契约税,

资源税类--矿业等

行为税类--

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契税、车辆购置税。五种类型

2.按征收管理的分工体系分类。可分为工商税类、关税类

3.按照税收征收权限和收入支配权限分类。可分为中央税(关税,消费税)、地方税(车船税,房产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增值税,所得税)

4.按照计税标准不同进行的分类;可分为从价税、从量税和复合税

二、税法及构成要素

(一)税收与税法的关系

1.税法的概念

2.税收与税法的关系

税收决定税法,税法反过来规范税收。

(二)税法的分类

1.按照税法的功能作用的不同,将税法分为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

2.按照主权国家行使税收管辖权的不同,可分为国内税法、国际税法、外国税法

3.按照税法法律级次划分,分为税收法律、税收行政法规、税收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

(三)税法的构成要素(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和税率是构成税法的三个最基本的要素)。

1.征税人

2.纳税义务人

3.征税对象

征税对象包括物或行为,它是区别于不同类型税种的重要标志。

4.税目

征税的具体依据,规定了征税对象的具体范围。

5.税率(税收制度的核心)

(1)比例税率(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

(2)定额税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

(3)累进税率〔全额累进税率(较少使用),超额累进税率(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超率累进税率(土地增值税率)〕

6.计税依据

(1)从价计征

(2)从量计征(啤酒,黄酒,成品油)

(3)复合计征(卷烟,白酒)

7.纳税环节

8.纳税期限

1.税额期纳税,1、3、5、10、15、25天、一个月、为期。2.按次纳税。

9.纳税地点

10.减免税

(1

)减税和免税

(2)起征点(不到不征,一到全征)

(3)免征额(超过免征额的才征)

11.法律责任

滞纳金按日加收万分之五。

第二节

主要税种

一、增值税

(一)增值税的概念与分类(按经营规模大小与会计核算健全与否划分为小规模和一般纳税人)

1.增值税的概念

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单位和个人取得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2.增值税的分类

(1)生产型增值税

(2)收入型增值税

(3)消费型增值税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工业企业50万元以上,商业企业80万元以上)

(三)增值税税率17%

低税率:(1)粮食,食用植物油,(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

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3)图书,报纸,杂志;(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药,农膜;(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出口货物零税率,但国务院有规定除外。

(四)增值税应纳税额

1.销项税额

2.销售额

3.进项税额

(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3%

(六)增值税征收管理

1.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

2.纳税期限

3.纳税地点

二、消费税

(一)消费税的概念与计税方法

1.消费税的概念

2.消费税的计税

(二)消费税纳税人

(三)消费税税目与税率

1.消费税税目

2.消费税税率

(四)消费税应纳税额

1.销售额的确认

2.销售量的确认

3.从价从量复合计征

4.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扣除

(五)消费税征收管理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纳税期限

3.纳税地点

三、营业税

(一)营业税的概念

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

(二)营业税纳税人

企业租赁或承包给他人经营,以承租人或承包人为纳税人。。。

(三)营业税的税目、税率

1.营业税税目

2.营业税税率

(四)营业税应纳税额

(五)营业税征收管理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纳税期限

3.纳税地点

四、企业所得税

(一)企业所得税的概念

(二)企业所得税征税对象

(三)企业所得税税率

(四)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1.收入总额

2.不征税收入

3.免税收入

4.准予扣除的项目

(1)成本

(2)费用

(3)税金

(4)损失

5.不得扣除的项目

6.亏损弥补

(五)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

1.纳税地点

2.纳税期限

3.纳税申报

五、个人所得税

(一)个人所得税概念

(二)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

(三)个人所得税的应税项目和税率

1.个人所得税应税项目

2

.个人所得税税率

(四)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1.工资、薪金所得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4.劳务报酬所得

5.稿酬所得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五)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

1.自行申报纳税义务人

2.代扣代缴

第三节 税收征管

一、税务登记

(一)开业登记

(二)变更登记

(三)停业、复业登记

(四)注销登记

(五)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六)纳税人税种登记

(七)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登记

二、发票开具与管理

(一)发票的种类

1.增值税专用发票

2.普通发票

3.专业发票

(二)发票的开具要求

1.单位和个人应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才能开具发票。

2.开具发票时应按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性复写或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3.填写发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区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4.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必须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机打发票。

5.开具发票时限、地点应符合规定。

6.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

三、纳税申报

(一)直接申报

(二)邮寄申报

(三)数据电文申报

(四)简易申报

(五)其他方式

四、税款征收

(一)查账征收

(二)查定征收

(三)查验征收

(四)定期定额征收

(五)代扣代缴

(六)代收代缴

(七)委托征收

(八)其他方式

五、税务代理

(一)税务代理的概念

(二)税务代理的特点

1.中介性

2.法定性

3.自愿性

4.公正性

(三)税务代理的法定业务范围

六、税收检查及法律责任

(一)税收检查

1.税收保全措施

2.税收强制执行

(二)法律责任

1.税务违法行政处罚

(1)责令限期改正

(2)罚款

(3)没收财产

(4)收缴未用发票和暂停供应发票

(5)停止出口退税权

2.税务违法刑事处罚

3.税务行政复议

第四章 财政法规制度

第一节 预算法律制度

一、预算法律制度的构成

(一)《预算法》

(二)《预算法实施条例》

二、国家预算

(一)国家预算的概念

(二)国家预算的作用

1.财力保证作用

2.调节制约作用

3.反映监督作用

(三)国家预算的级次划分

(四)国家预算的构成

1.中央预算

2.地方预算

3.总预算

4.部门单位预算

三、预算管理的职权

(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3.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二)各级财政部门的职权

1.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职权

2.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的职权

(三)各部门、各单位的职权

1.各部门的职权

2.各单位的职权

四、预算收入与预算支出

(一)预算收入

(二)预算支出

五、预算组织程序

(一)预算的编制

1.预算年度

2.预算草案的编制依据

3. 预算草案的编制内容

(二)预算的审批

(三)预算的执行

(四)预算的调整

六、决算

七、预决算的监督

第二节 政府采购法律制度

一、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构成

(一)政府采购法

(二)政府采购部门规章

(三)政府采购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

二、政府采购的概念

(一)政府采购的主体范围

(二)政府采购的资金范围

(三)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四)政府采购的对象范围

三、政府采购的原则

(一)公开透明原则

(二)公平竞争原则

(三)公正原则

(四)诚实信用原则

四、政府采购的功能

(一)节约财政支出,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

(二)强化宏观调控

(三)活跃市场经济

(四)推进反腐倡廉

(五)保护民族产业

五、政府采购的执行模式

(一)集中采购

(二)分散采购

六、政府采购当事人

(一)采购人

(二)供应商

(三)采购代理机构

七、政府采购方式

1.公开招标

2.邀请招标

3.竞争性谈判

4.单一来源

5.询价

八、政府采购的监督检查

第三节 国库集中收付制度

一、国库集中收付制度

二、国库单一账户体系

(一)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概念

(二)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构成

三、财政收入收缴方式和程序

(一)收缴方式

1.直接缴库

2.集中汇缴

(二)收缴程序

1.直接缴库程序

2.集中汇缴程序

四、财政支出支付方式和程序

(一)支付方式

1.财政直接支付

2.财政授权支付

(二)支付程序

1.财政直接支付程序

2.财政授权支付程序

第五章 会计职业道德

第一节 会计职业道德概述

一、会计职业道德概念

二、会计职业道德功能

(一)指导功能

(二)评价功能

(三)教化功能

三、会计职业道德与会计法律制度

(一)会计职业道德与会计法律制度的关系

(二)会计职业道德与会计法律制度的主要区别

1.性质不同

2.作用范围不同

3.表现形式不同

4.实施保障机制不同

(三)会计行为的法治与德治

第二节 会计职业道德规范的主要内容

一、爱岗敬业

(一)爱岗敬业的含义

(二)爱岗敬业的基本要求

1.热爱会计工作,敬重会计职业

2.严肃认真,一丝不苟

3.忠于职守,尽职尽责

二、诚实守信

(一)诚实守信的含义

(二)诚实守信的基本要求

1.做老实人,说老实话,办老实事,不搞虚假

2.实事求是,如实反映

3.保守秘密,不为利益所诱惑

4.执业谨慎,信誉至上

三、廉洁自律

(一)廉洁自律的含义

(二)廉洁自律的基本要求

1.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

2.公私分明,不贪不占

四、客观公正

(一)客观公正的含义

(二)客观公正的基本要求

1.依法办事

2.实事求是,不偏不倚

3.保持独立性

五、坚持准则

(一)坚持准则的含义

(二)坚持准则的基本要求

1.熟悉准则

2.遵循准则

3.坚持准则

六、提高技能

(一)提高技能的含义

(二)提高技能的基本要求

1.要有不断提高会计专业技能的意识和愿望

2.要有勤学苦练的精神和科学的学习方法

七、参与管理

(一)参与管理的含义

(二)参与管理的基本要求

1.努力钻研业务,熟悉财经法规和相关制度,提高业务技能,为参与管理打下基础

2.熟悉服务对象的经营活动和业务流程,使参与管理的决策更具针对性和有效性

八、强化服务

(一)强化服务的含义

(二)强化服务的基本要求

1.强化服务意识

2.提高服务质量

第三节 会计职业道德教育与修养

一、会计职业道德教育

(一)会计职业道德教育的含义

(二)会计职业道德教育的内容

1.职业道德观念教育

2.职业道德规范教育

3.职业道德警示教育

(三)会计职业道德教育途径

1.岗前职业道德教育

2.岗位职业道德继续教育

二、会计职业道德修养

(一)会计职业道德修养的含义

(二)会计职业道德修养的环节

1.形成正确的会计职业道德认知

2.培养高尚的会计职业道德情感

3.树立坚定的会计职业道德信念

4.养成良好的会计职业道德行为

(三)会计职业道德修养的方法

1.不断地进行“内省”

2.要提倡“慎独”精神

3.虚心向先进人物学习

第四节 会计职业道德建设

一、财政部门的组织推动

(一)采用多种形式开展会计职业道德宣传教育

(二)会计职业道德建设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注册登记管理相结合

(三)会计职业道德建设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评、聘用相结合

(四)会计职业道德建设与会计法执法检查相结合

(五)会计职业道德建设与会计人员表彰奖励制度相结合

二、会计职业组织的行业自律

三、社会各界齐抓共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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