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市区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及"五七工""家属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襄阳政办发〔2011〕70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关于市区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及“五七工”、“家属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襄城区、樊城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关于市区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及“五七工”、“家属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日

关于市区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及“五七工”“家属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财政局)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及“五七工”、“家属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0]107号)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及“五七工”、“家属工”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意见》(鄂人社[2011]29号)精神,参照《湖北省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鄂劳社文[2003]189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基本原则

解决我市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及“五七工”、“家属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应严格执行现行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坚持个人自愿、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益相结合的原则。

二、实施范围和对象

参保人员应具有本地城镇户籍,曾经与国有、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2011年6月30日前已经达到或超过男年满45周岁、女年满40周岁,且目前尚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参保人员原工作单位所在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纳入现户籍地参保。2010年12月31日前户籍已迁往外地的,不再纳入本地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

中央和省属驻我市企业同类人员,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纳入参保范围。

曾经与机关、事业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人员可参照执行。

三、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

2011年6月30日前达到或超过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人员(以下简称待遇领取年龄),按全市2009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作为补缴基数,20%为缴费比例,一次性补缴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2011年6月30日尚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且男年龄超过45周岁、女年龄超过40周岁的人员,从参保登记之日至达到待遇领取年龄期间应按规定逐年缴费,参保登记之日至达到待遇领取年龄不足15年年限的缴费部分,按全市2009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作为补缴基数,20%为缴费比例,一次性补缴。

四、个人账户的建立

参保人员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后,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历年规定的个人账户比例为其补建个人账户。

五、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计发

对2010年12月31日前达到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缴费年限满15年),从补缴的次月开始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并参与2011年度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调整。

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鄂政发[2006]42号),以及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鄂劳社文[2006]169号)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

2011年1月1日以后达到待遇领取年龄的人员,从补缴养老保险费到位并达到待遇领取年龄的次月开始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

正在按月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参保人员,在达到待遇领取条件前,可继续按规定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待遇;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待遇条件时,停发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待遇。

六、其他待遇规定

参保人员在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期间死亡后,其死亡待遇参照原省劳动保障厅《湖北省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鄂劳社文[2003]189号)执行。即:分别按死亡时市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个月和10个月的标准,给予丧葬补助费和抚恤金,其个人帐户余额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和指定受益人,不再享受其它养老保险待遇。

七、参保程序

(一)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及“五七工”、“家属工”,应在其本人现户籍所在社区居委会办理申报登记手续,并填写《襄阳市市区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及“五七工”、“家属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登记表》(以下简称表一)。

(二)社区居委会在受理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及“五七工”、“家属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申请时,应对其提供的相关资料和表一进行初审,并填写《襄阳市市区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及“五七工”、“家属工”参保登记申报明细表》(以下简称表二)。

(三)各城区政府应成立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及“五七工”、“家属工”参保条件审核工作专班(以下简称审核专班),负责对社区申报的表一、表二和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集中审核,并将审核符合条件人员的基本情况,交由其所在社区居委会进行张榜公示。

(四)在公示期间,对审核认定结论有异议的,可通过所在社区居委会,向所在区审核专班提出复查申请。

(五)经公示无异议的,由所在区审核专班填写《襄阳市市区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及“五七工”、“家属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汇总表》(以下简称表三),并将申报登记参保人员的表一、表二和表三及相关资料送各社会保险办事处办理相关参保手续,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六)审核专班应根据申报提供的资料为每一位参保人员建立参保档案,交由市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依法管理。

八、申报时应提供的资料

(一)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及“五七工”、“家属工”参保时,需向本人现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供下列资料:

1、经本人填写的表一;

2、近期1寸免冠登记照5张;

3、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户口薄》原件及户口主页和本人页复印件。

(二)除上述资料外,还应提供本人完整的《职工档案》;

(三)对无法提供原始档案资料或原始档案资料不全的,可提供以下能够证明其工作时间和经历的资料:

1、在用人单位工作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如《劳动合同》、《招工花名册》、《报到通知书》、《招工批文》、企业录用时的审批表及名册等。

2、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如《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等。

3、用人单位历年工资发放花名册原件及复印件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工资发放情况的相关资料等。

4、其他能够说明个人身份及工作经历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如在用人单位期间的各种证书、获奖证书等。

5、当地派出所出具的能够证明其曾经有工作经历的户籍底案复印件(加盖印章)。

对完全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但本人确实在国有、集体企业工作过的“五七工”、“家属工”,可经本人申请,由审核专班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取证,共同甄别认定,认定符合条件的人员分别由相关人员签字并向社会公示后,可以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

九、工作要求

(一)严格执行政策。各级工作专班应认真审查申报参保人员的原始档案和相关资料,严格把好审查关,对擅自涂改档案记载、更改出生年月、伪造相关资料、冒名顶替的,一经发现,要予以退回,坚决杜绝办人情事、关系事等现象的发生。对弄虚作假,违规办理参保手续,造成基金流失的,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有关规定,按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责任,视情节轻重严肃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责任人的经济、行政和刑事责任。

(二)加强监督检查。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及“五七工”、“家属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要做到公开透明,接受广大群众监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将对参保的各个环节、相关资料和各级工作专班的审核情况随时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三)认真组织实施。各级工作专班要科学安排,周密计划,积极稳妥地推进市区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及“五七工”、“家属工”的参保工作,确保2011年12月31日前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十、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2011年12月31日停止执行。

十一、各县(市)、区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附件:1、表一:襄阳市市区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及“五七工”、“家属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登记表(略)

2、表二:襄阳市市区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及“五七工”、“家属工”参保登记申报明细表(略)

3、表三:襄阳市市区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及“五七工”、“家属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汇总表表(略)

主题词:养老保险 集体工 办法 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门,襄阳军分区,各人民团体。

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法院,市检察院。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6月20日印发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襄阳政办发〔2011〕70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关于市区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及“五七工”、“家属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襄城区、樊城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关于市区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及“五七工”、“家属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日

关于市区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及“五七工”“家属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财政局)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及“五七工”、“家属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0]107号)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及“五七工”、“家属工”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意见》(鄂人社[2011]29号)精神,参照《湖北省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鄂劳社文[2003]189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基本原则

解决我市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及“五七工”、“家属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应严格执行现行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坚持个人自愿、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益相结合的原则。

二、实施范围和对象

参保人员应具有本地城镇户籍,曾经与国有、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2011年6月30日前已经达到或超过男年满45周岁、女年满40周岁,且目前尚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参保人员原工作单位所在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纳入现户籍地参保。2010年12月31日前户籍已迁往外地的,不再纳入本地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

中央和省属驻我市企业同类人员,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纳入参保范围。

曾经与机关、事业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人员可参照执行。

三、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

2011年6月30日前达到或超过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人员(以下简称待遇领取年龄),按全市2009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作为补缴基数,20%为缴费比例,一次性补缴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2011年6月30日尚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且男年龄超过45周岁、女年龄超过40周岁的人员,从参保登记之日至达到待遇领取年龄期间应按规定逐年缴费,参保登记之日至达到待遇领取年龄不足15年年限的缴费部分,按全市2009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作为补缴基数,20%为缴费比例,一次性补缴。

四、个人账户的建立

参保人员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后,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历年规定的个人账户比例为其补建个人账户。

五、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计发

对2010年12月31日前达到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缴费年限满15年),从补缴的次月开始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并参与2011年度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调整。

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鄂政发[2006]42号),以及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鄂劳社文[2006]169号)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

2011年1月1日以后达到待遇领取年龄的人员,从补缴养老保险费到位并达到待遇领取年龄的次月开始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

正在按月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参保人员,在达到待遇领取条件前,可继续按规定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待遇;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待遇条件时,停发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待遇。

六、其他待遇规定

参保人员在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期间死亡后,其死亡待遇参照原省劳动保障厅《湖北省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鄂劳社文[2003]189号)执行。即:分别按死亡时市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个月和10个月的标准,给予丧葬补助费和抚恤金,其个人帐户余额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和指定受益人,不再享受其它养老保险待遇。

七、参保程序

(一)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及“五七工”、“家属工”,应在其本人现户籍所在社区居委会办理申报登记手续,并填写《襄阳市市区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及“五七工”、“家属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登记表》(以下简称表一)。

(二)社区居委会在受理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及“五七工”、“家属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申请时,应对其提供的相关资料和表一进行初审,并填写《襄阳市市区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及“五七工”、“家属工”参保登记申报明细表》(以下简称表二)。

(三)各城区政府应成立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及“五七工”、“家属工”参保条件审核工作专班(以下简称审核专班),负责对社区申报的表一、表二和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集中审核,并将审核符合条件人员的基本情况,交由其所在社区居委会进行张榜公示。

(四)在公示期间,对审核认定结论有异议的,可通过所在社区居委会,向所在区审核专班提出复查申请。

(五)经公示无异议的,由所在区审核专班填写《襄阳市市区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及“五七工”、“家属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汇总表》(以下简称表三),并将申报登记参保人员的表一、表二和表三及相关资料送各社会保险办事处办理相关参保手续,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六)审核专班应根据申报提供的资料为每一位参保人员建立参保档案,交由市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依法管理。

八、申报时应提供的资料

(一)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及“五七工”、“家属工”参保时,需向本人现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供下列资料:

1、经本人填写的表一;

2、近期1寸免冠登记照5张;

3、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户口薄》原件及户口主页和本人页复印件。

(二)除上述资料外,还应提供本人完整的《职工档案》;

(三)对无法提供原始档案资料或原始档案资料不全的,可提供以下能够证明其工作时间和经历的资料:

1、在用人单位工作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如《劳动合同》、《招工花名册》、《报到通知书》、《招工批文》、企业录用时的审批表及名册等。

2、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如《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等。

3、用人单位历年工资发放花名册原件及复印件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工资发放情况的相关资料等。

4、其他能够说明个人身份及工作经历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如在用人单位期间的各种证书、获奖证书等。

5、当地派出所出具的能够证明其曾经有工作经历的户籍底案复印件(加盖印章)。

对完全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但本人确实在国有、集体企业工作过的“五七工”、“家属工”,可经本人申请,由审核专班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取证,共同甄别认定,认定符合条件的人员分别由相关人员签字并向社会公示后,可以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

九、工作要求

(一)严格执行政策。各级工作专班应认真审查申报参保人员的原始档案和相关资料,严格把好审查关,对擅自涂改档案记载、更改出生年月、伪造相关资料、冒名顶替的,一经发现,要予以退回,坚决杜绝办人情事、关系事等现象的发生。对弄虚作假,违规办理参保手续,造成基金流失的,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有关规定,按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责任,视情节轻重严肃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责任人的经济、行政和刑事责任。

(二)加强监督检查。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及“五七工”、“家属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要做到公开透明,接受广大群众监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将对参保的各个环节、相关资料和各级工作专班的审核情况随时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三)认真组织实施。各级工作专班要科学安排,周密计划,积极稳妥地推进市区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及“五七工”、“家属工”的参保工作,确保2011年12月31日前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十、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2011年12月31日停止执行。

十一、各县(市)、区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附件:1、表一:襄阳市市区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及“五七工”、“家属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登记表(略)

2、表二:襄阳市市区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及“五七工”、“家属工”参保登记申报明细表(略)

3、表三:襄阳市市区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及“五七工”、“家属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汇总表表(略)

主题词:养老保险 集体工 办法 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门,襄阳军分区,各人民团体。

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法院,市检察院。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6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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