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二人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模板
内江xxxx有限公司
股 东 会 决 议
会议时间:xxx年xxx月xx日
会议地点:内江市东兴区
参会人员:xxx、xxx
决议内容:全体股东同意作出如下决议:
一、公司由xxx、xxx二位股东认缴出资组建内江xxxx有限公司 。
二、公司注册资本xxx万元。其中:股东xxx认缴出资额xxx万
元,认缴出资额期限xxx年xxx月xxx日之前缴足,出资方式货币,持股比例xx%;股东xxx认缴出资额xxx万元,认缴出资额期限xxx
年xx月xx日之前缴足,出资方式货币,持股比例xx%。
三、全体股东制定并通过公司章程。
四、全体股东选举xxx为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
五、全体股东选举xxx为公司监事
六、股东会聘任xxx为公司经理。
七、全体股东同意委托xxx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全体股东签名:
内江市xxxx有限公司
章 程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股东xxx、xxx、
出资设立内江市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于xxx年xx月xxx日制定
并签署本章程。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内江市xxx有限公司
第二条 公司住所:内江市东兴区xxxxx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xxxxxxxxxx(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四条 公司营业期限:长期
第五条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本公司成立日期。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xxx万元
第七条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由全体股东通过并
作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应当自
作出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
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
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
第八条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按公司法及章
程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
记。
第四章 股东的名称或姓名、出资方式 、出资额 、出资时间
第十条 股东的姓名、认缴出资额、认缴出资额期限、出资方式及持股比
例如下:
第五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
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第十三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二)、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三)、选举和被选举为执行董事、监事;
(四)、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
(五)、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六)、优先购买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七)、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八)、有权查阅股东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报告。
第十四条 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一)、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逾
期缴纳的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二) 、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
(三) 、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四) 、遵守公司章程。
第六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十五条 股东之间可以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份出资。
第十六条 股东转让出资由股东会讨论通过。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
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
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
让人的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七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七条 公司设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
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职工担任的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
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公司的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以及设立、变更、
撤销分公司等事项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
(十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
直接做出决议,并由全体股东在决议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十八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
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应每半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十分之一以上
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或监事提议方可召开。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以书面委
托他人参加,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力。
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
履行或不履行职务时,可由执行董事指定的股东代表主持。经股东之一或执行董
事提议,可召开临时股东会。
第二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代表二分之一以
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但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
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所作出的决议,应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
的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只设执行董事一人为xxx,执行董事由股
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
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公司股东
会负责。
执行董事行使以下职权:
(一)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检查股东会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会报告工
作;
(二)执行股东会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及设立、变更、撤销分
公司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和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
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 公司设经理一名为xxx,经理由股东会聘任或解聘。经理对股
东会负责,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经理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
员;
(八)、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理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二十五条、公司设监事一人为xxx,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为
每届三年,届满可连选连任。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经理行使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经理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经理
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监事列席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
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执行董事、经理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六条 公司执行董事、经理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八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为三年,由股东会选举
产生和罢免,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八条 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检查股东会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会报告
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决议;
(三)、代理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四)、提名公司经理人选,交股东会任免;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公司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应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各股东。依法办
理税务登记,缴纳税款和其它费用。
第三十条 公司按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向财政、税务、工商行政管理等
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向股东公布财务
情况,并接受监督。
第三十一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
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
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
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
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三十二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
执行。
第十章 公司合并、分立
第三十三条 公司合并、分立,由公司的股东会作出决议;按《公司法》
的要求签订协议,清算资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通知债权人并公告,
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会自作出合并、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
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公司分立前
的债权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五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依法向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三十六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
出现时;
(二)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
(五) 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规定予以解散的。
第三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 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 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末了结的业务;
(四) 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 清理债权、债务;
(六) 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 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三十八条 公司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
自公告之日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
权人进行清偿。
第三十九条 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
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答,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二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
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制,修改公司章程应由全体股东表决通过.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
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第四十一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公司股东会。
第四十二条 公司章程经全体股东签字生效。
第四十三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四十四条 公司章程条款如与法律、法规相抵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全体出资人共同订立,自公司成立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一式两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
关备案一份。
全体股东签字:
xxxx年xxx月xxx日
设立二人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模板
内江xxxx有限公司
股 东 会 决 议
会议时间:xxx年xxx月xx日
会议地点:内江市东兴区
参会人员:xxx、xxx
决议内容:全体股东同意作出如下决议:
一、公司由xxx、xxx二位股东认缴出资组建内江xxxx有限公司 。
二、公司注册资本xxx万元。其中:股东xxx认缴出资额xxx万
元,认缴出资额期限xxx年xxx月xxx日之前缴足,出资方式货币,持股比例xx%;股东xxx认缴出资额xxx万元,认缴出资额期限xxx
年xx月xx日之前缴足,出资方式货币,持股比例xx%。
三、全体股东制定并通过公司章程。
四、全体股东选举xxx为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
五、全体股东选举xxx为公司监事
六、股东会聘任xxx为公司经理。
七、全体股东同意委托xxx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全体股东签名:
内江市xxxx有限公司
章 程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股东xxx、xxx、
出资设立内江市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于xxx年xx月xxx日制定
并签署本章程。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内江市xxx有限公司
第二条 公司住所:内江市东兴区xxxxx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xxxxxxxxxx(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四条 公司营业期限:长期
第五条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本公司成立日期。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xxx万元
第七条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由全体股东通过并
作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应当自
作出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
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
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
第八条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按公司法及章
程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
记。
第四章 股东的名称或姓名、出资方式 、出资额 、出资时间
第十条 股东的姓名、认缴出资额、认缴出资额期限、出资方式及持股比
例如下:
第五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
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第十三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二)、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三)、选举和被选举为执行董事、监事;
(四)、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
(五)、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六)、优先购买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七)、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八)、有权查阅股东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报告。
第十四条 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一)、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逾
期缴纳的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二) 、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
(三) 、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四) 、遵守公司章程。
第六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十五条 股东之间可以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份出资。
第十六条 股东转让出资由股东会讨论通过。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
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
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
让人的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七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七条 公司设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
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职工担任的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
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公司的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以及设立、变更、
撤销分公司等事项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
(十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
直接做出决议,并由全体股东在决议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十八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
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应每半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十分之一以上
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或监事提议方可召开。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以书面委
托他人参加,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力。
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
履行或不履行职务时,可由执行董事指定的股东代表主持。经股东之一或执行董
事提议,可召开临时股东会。
第二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代表二分之一以
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但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
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所作出的决议,应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
的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只设执行董事一人为xxx,执行董事由股
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
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公司股东
会负责。
执行董事行使以下职权:
(一)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检查股东会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会报告工
作;
(二)执行股东会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及设立、变更、撤销分
公司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和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
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 公司设经理一名为xxx,经理由股东会聘任或解聘。经理对股
东会负责,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经理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
员;
(八)、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理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二十五条、公司设监事一人为xxx,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为
每届三年,届满可连选连任。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经理行使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经理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经理
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监事列席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
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执行董事、经理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六条 公司执行董事、经理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八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为三年,由股东会选举
产生和罢免,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八条 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检查股东会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会报告
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决议;
(三)、代理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四)、提名公司经理人选,交股东会任免;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公司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应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各股东。依法办
理税务登记,缴纳税款和其它费用。
第三十条 公司按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向财政、税务、工商行政管理等
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向股东公布财务
情况,并接受监督。
第三十一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
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
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
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
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三十二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
执行。
第十章 公司合并、分立
第三十三条 公司合并、分立,由公司的股东会作出决议;按《公司法》
的要求签订协议,清算资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通知债权人并公告,
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会自作出合并、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
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公司分立前
的债权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五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依法向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三十六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
出现时;
(二)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
(五) 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规定予以解散的。
第三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 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 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末了结的业务;
(四) 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 清理债权、债务;
(六) 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 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三十八条 公司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
自公告之日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
权人进行清偿。
第三十九条 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
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答,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二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
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制,修改公司章程应由全体股东表决通过.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
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第四十一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公司股东会。
第四十二条 公司章程经全体股东签字生效。
第四十三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四十四条 公司章程条款如与法律、法规相抵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全体出资人共同订立,自公司成立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一式两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
关备案一份。
全体股东签字:
xxxx年xxx月x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