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论文:对青少年犯罪的思考 好

中共甘肃省党校函授学院

毕 业 论 文

论文题目:新形势下对青少年犯罪的思考 班 级:省函2009级敦煌法律本科班

学 号:[**************]

姓 名:梁艳花

指导老师:姜生治

二0一一年十二月

论 文 提 要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青少年的成长条件和成长环境不断得到改善,但青少年犯罪问题作为现代社会进步的伴生物,具有存在的客观必然性。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关系到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由于青少年处于人生观、世界观逐步形成的特殊年龄段,他们的犯罪现象应当引起高度重视。当前,青少年违法犯罪的现状不容乐观,数量多、危害大、蔓延快。从数量上看,全国约2.5 亿学生,其中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约占总数的万分之六。大城市更高,达到万分之二十点六。其中未成年人犯罪占刑事犯罪的比例达70%左右;从危害性看,由于青少年生理尚未成熟,思想单纯,易于冲动,不计后果,其犯罪危害极为严重;从蔓延性看,青少年犯罪模仿性强,其犯罪行为、手段相互传播,结帮成伙,同一类案例在某一地区迅速蔓延开来,重复发生。团伙犯罪愈演愈烈。笔者认为深入分析诱发青少年犯罪的原因,找出相应的对策,维护和保障青少年的合法权益,减少和预防青少年犯罪,是青少年健康成长的成功之路。

论 文 提 纲

一、青少年犯罪的概念及其特点。

(一) 青少年犯罪的概念

(二)青少年犯罪的特点

二、青少年犯罪的原因浅析。

(一)自身原因

(二)家庭原因

(三)学校原因

三、预防青少年犯罪的对策。

(一)自身预防

(二)家庭预防

(三)学校预防

(四)社会预防

(五)司法预防

新形势下对青少年犯罪的思考

当前,青少年违法犯罪的现状不容乐观,数量多、危害大、蔓延快。从数量上看,全国约2.5 亿学生,其中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约占总数的万分之六。大城市更高,达到万分之二十点六。其中未成年人犯罪占刑事犯罪的比例达70%左右;从危害性看,由于青少年生理尚未成熟,思想单纯,易于冲动,不计后果,其犯罪危害极为严重;从蔓延性看,青少年犯罪模仿性强,其犯罪行为、手段相互传播,结帮成伙,同一类案例在某一地区迅速蔓延开来,重复发生。团伙犯罪愈演愈烈。

青少年犯罪问题,已经得到了我国有关部门及党和国家领导人的高度重视,我国也已颁布实施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可以说,预防青少年犯罪工作已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和效果。但结合新的社会实际,针对青少年犯罪的特点、成因,进一步深入探析预防对策,仍有其必要性和现实意义。

一 、青少年犯罪的概念及其特点

(一) 青少年犯罪的概念

青少年犯罪主要是依据人的生理年龄所作的犯罪类别划分。在我国有关的法律文件中,对“青少年”的概念未予明确的界定。就其词义而言,“青少年”即指青年与少年的合称,“青年”是指人从十五、六岁到三十岁左右的年龄段,“少年”指人从十岁左右到十五六岁的年龄段。理论界对青少年犯罪的概念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狭义青少年犯罪的概念,是指从刑事法学观点出发给青少年犯罪概念所下的定义。它一般是指14-25岁年龄段的人所实施的依法应当受刑事处罚的行为。它以我国开始追究刑事责任的年龄14岁为起点。广义青少年犯罪的概念,是从犯罪学的角度出发给青少年犯罪所下的定义。有学者认为,它是指6-25岁年龄段的人实施的犯罪行为、触犯治安管理的违法行为和违反道德 的不良行为。这种定义,是从犯罪预防的角度,将矫治的行为扩大到违法行为和不良行为(不道德行为或可能引起犯罪的行为),并将这个年龄的下限予以降低。对这个下限存有不同意见。有学者提出,应当定在10岁比较合适。其理由在于,从实证的角度,青少年犯罪人口中一般从10-12岁开始有劣迹,从13-14岁开始走向社会进行违法犯罪,14-17岁进入犯罪的第一个高峰期。这样可以有针对性地进行预防犯罪研究。故而指出,青少年犯罪是指10至25岁 的人实施的具有严重社会危害和已满18周岁不满25周岁的青年犯罪。前者和刑法上规定的"未成年犯罪"的范围应该是一致的,只不过"未成年人犯罪"是一个准确的法律概念,而"少年犯罪"则是一个宽泛的社会学、犯罪学的概念:后者的"青年犯罪"也指年轻的成年犯。

(二)青少年犯罪的特点

犯罪是一个社会不可避免的社会现象。有人类学家曾尖锐地指出:“从某种程度上说,当一个文明趋向于更高,或许还是更有价值的目标时,社会性越轨(犯罪)的可能性就越大。”“任何一个国家既然以现代化为自己的社会目标,不管其社会个性如何,恐怕均不能幸免现代化所带来的负面影响。”我国正处在由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社会转型时期,出现犯罪的严峻态势并不奇怪。我们对待青少年犯罪亦是如此。除了前述社会大环境的负面影响外,与青少

年自身存在的普遍生理、心理特点(如机体需要增多、性成熟,和心理不成熟、容易感情冲动、模仿、猎奇等),以及我国人口年龄结构总体上偏年轻的客观情况,使得我国青少年犯罪在整个刑事犯罪案件中所占的比率较高。我们应针对这一犯罪现象,探讨、总结青少年犯罪的特点:

1、共同犯罪、结伙作案多,带有"黑帮"性质的团伙犯罪亦有增加趋势。

这是由于青少年年龄小、思想不成熟和依附性强等特点所决定的。他们在实施犯罪时往往有胆怯心理,总感觉一个人作案势单力薄,所以就纠集多人,形成“作案氛围”,一轰而上,既能互相壮胆,又能分工合作。据报道,今年9月在安徽合肥市易山区人民法院不公开审理一抢劫案件18个被告中,只有一个19岁,其他均未成年,最小的才15岁。这是一群在城市游荡的孩子,一没钱就几个人凑在一起,窜到街上,见人蜂拥而上,先打后抢,更有甚者,近几年来不断有青少年组成带有封建帮会色彩和黑社会性质的违法犯罪团伙,净干些打架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抢劫、敲诈钱财等违法犯罪活动,有的甚至称霸一方。

2、严重犯罪多,作案手段比较野蛮和凶残,往往是不计后果。

青少年正处在成长发育阶段,生理发育很快,但心理发展却比较慢,在思想上表现为不成熟性,容易走向歧途;并且易受到外界感染、刺激,产生感情冲动,走向极端。这些人或行凶杀人、严重伤害,或暴力抢劫,或实施强奸,犯罪手段恶劣,带有一定程度的疯狂性。比如,据报道,去年上海市一名17岁的少女因母亲对其管教太严,竟用刀将其母亲砍杀致死。在日本,2001年初,神奈川县一所中学的两名学生因不满老师的耐心规劝,居然动手"修理"了8名老师长达1

小时,造成2名老师下颚骨折,一名怀孕的女教师险些流产。时隔不久,日本西北部一中学生因不满老师的训斥,放学后用一把小刀连刺老师十刀,致老师惨死刀下。

3、突发性犯罪多,社会经验少,考虑问题比较简单,犯罪动机单纯,很少预谋,突发性犯罪比较多。比如说在一些未成年人故意杀人等恶性犯罪事件中其犯罪的原因、动机非常简单,甚至有时仅仅因为几句口角就会导致惨剧的发生。有这样一起故意杀人案,李XX是一个高中学生,平时在班上表现、学习都不错,在一天打台球时,与对方郑XX发生口角,就掏出随身携带的匕首,将郑XX连捅四刀而致人死亡。

4、犯罪的成年化、智能化和低龄化。

在青少年犯罪中,不少犯罪手段成人化,且有不少是智能犯罪。据报道,2001年2月8日,北京海淀区公安局刑侦大队接到本市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报案,该公司在交纳上网费时,发现在北京电报局的163上网帐号被人盗用,累计损失达40余万元。经公安部门认真排查,终于将本市第一个黑客--年轻的在校大学生卢某抓获。实际上,现在很多制造病毒的"高手"都是青少年。再者,犯罪的低龄化也比较突出。13、14岁的小孩动辄拿刀伤人、杀人,犯罪的年龄越来越小。

5、从青少年犯罪的教育改造情况来看,反复性强,再犯罪率上升。

青少年模仿性强,犯罪学得很快。正是:“近朱者赤,近墨者黑”。违法犯罪的青少年,既有可塑性强、易于改造的一面,同时也存在着较大的反复性。在看守所、监狱的“交叉感染”,使其学会了更多的犯罪“技术”,由以前的“一面手”变成“多面手”,并且胆子更大,反侦察性更强。这恐怕是重大、恶性案件在青少年中不断发生,并且青少年犯罪率居高不下的一个重要原因。

二、青少年犯罪的原因浅析

犯罪原因,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概念,是指各种犯罪因素按其作用层次、力度及其作用机制所构成的能引起犯罪行为发生和犯罪现象存在与变化的罪因系统。狭义的概念,是指处于犯罪原因系统中,具有较大致罪力量,能够相对独立地引起犯罪结果发生和犯罪现象变化的现象及过程。“犯罪行为是一系列因素的表现,这些因素既是个别的,又受到周围环境的影响,并且交织在一起,如果孤立地看待这些因素,就一定会歪曲其性质。”任何孤立的引起犯罪的决定性因素,都不能发生犯罪,犯罪的产生不仅要具备许多决定性的引起犯罪的因素,而且要具备一定的环境条件、个人的人格特征,尤其是不同类型犯罪的巨大差异。青少年走上犯罪道路的过程就是不良的主、客观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我们要对引起青少年犯罪的各种因素进行综合分析,以便探寻预防青少年犯罪的科学、有效对策。

(一)自身原因

青少年犯罪的原因有内因和外因两个方面。青少年自身素质的好坏是决定其是否违法犯罪的关键。一些青少年自身素质不高,抵御能力差。其自身不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游手好闲、好逸恶劳、无事生非的不良嗜好和品行,自身性格的缺陷,幼稚的心理,以及自身生活需要、人格尊严得不到满足,加上法制观念的缺乏等等,一旦受到外界因素的影响、刺激,很容易走向犯罪道路。

(二)家庭原因

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家庭是人生的第一课堂。家庭教育的缺陷是子女形成不良个性的基础,正如古人所言:“养不教,父之过。”这主要有几种情况:一是父母文化程度不高,不会管,出了问题往往棍棒相加,缺乏耐心细致的

说服教育;二是子女长期养成的不良习性,父母管不了,因为没有从早期教育入手、管得晚了;三是父母对子女丧失信心,不愿管,顺其自然,放任自流;四是父母离异后,孩子无人管,为了自己而不顾及或无暇顾及孩子,使之浪迹社会;五是父母自身行为不端直接影响孩子,使之效仿父母,小偷小摸,打架斗殴。人们总结的一句话:“问题家庭出问题少年”确实不无道理!

(三)学校原因

学校教育对青少年的成长至关重要。学校教育方法不当,是导致一些青少年流向社会、走向犯罪的重要因素。现在学校教育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1、片面追求升学率的指导思想。

尽管我国已经确立了“德、智、体”全面发展的教育方针,也有“教书育人”的优良传统,但现在许多学校仍然存在着片面追求升学率的思想,一个地方教育工作的好坏,一个学校教育质量的高低,一个学校领导政绩如何,一个教师水平怎么样,都要由“升学率”来衡量,来体现。学校有快、慢班之分,学习好的学生往往受到青睐,可以吃小灶,学习差的学生则受到歧视和排斥,结果是差距越拉越大。好学生一旦高考落榜,则感前途无望,万念俱恢;差学生则破罐破摔,厌学、辍学,这几种情况都容易出现问题。他们一旦流向社会,受到不良因素的诱发和影响,就会发生违法犯罪行为。

2、法制教育的缺乏或者流于形式。

学校缺乏对青少年的思想品德和法制教育,是青少年违法犯罪不可忽视的一个重要因素。很多青少年学生不知什么是违法犯罪,缺乏普通的法律常识,不知法、不懂法,更谈不上遵纪守法。

(四)社会原因

社会不良现象对青少年的影响不容忽视。现在人们所说的“黄色”、“灰色”和“黑色”“三色污染”,对青少年的危害尤为严重。

1、文化市场的“黄色污染”。

低级、庸俗的文化会侵害、腐蚀人们的灵魂。目前,在文化市场上,图书报刊、音像制品中充斥着大量的封建迷信、凶杀暴力、淫秽色情及其他不健康的内容,对社会文化造成了比较严重的污染。其中,“黄色污染”对青少年的腐蚀则最为严重。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3条)明确规定:“营业性舞厅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有关主管部门和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可一些游戏厅、歌舞厅、录像厅、网吧老板,利欲熏心,贪图眼前利益,致使一些青少年沉湎于此,心灵遭受毒害,理想被严重扭曲,他们为满足自己的超前消费和感官刺激,而逐步走向犯罪。

2、以腐败现象为代表的"灰色污染"。

腐败现象对下一代的影响亦不可等闲视之。以权谋私、贪污受贿和走后门拉关系,使一些青少年也耳濡目染。他们受家庭环境影响,相信“权大于法”,依靠自己的家庭势力而违法犯罪,有些是为所欲为,肆无忌惮!

3、带有黑社会性质暴力犯罪的"黑色污染"。

这几年来,我国带有“黑社会”性质案件(称之为“涉黑案件”)也越来越多。一些比较具体的宣传报道,虽然有正面的法制教育的作用,但过于细致的宣扬和描写,使一些青少年纷纷模仿,称“哥们义气”,跪拜结盟,打打杀杀,危害社会。对此,前文已作了例举。有专家称,“随着年龄的增长,这类少年犯团伙极易发展成黑社会势力”。

三、预防青少年犯罪的对策

青少年犯罪是一个社会问题,其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可以说是一种社会“综合症”。我们更应依靠全社会的力量,进行综合治理。正像《联合国预防少年犯罪准则》(第2条)所提出的:要成功地预防少年违法犯罪就需要整个社会进行努力,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3条)也明确指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实行综合治理。"针对前文对青少年犯罪原因的分析,试总结以下预防对策:

(一)自身预防

加强自身素质的培养和提高,增加抵御犯罪感染的能力,应该是预防青少年犯罪的根本性措施。尽管他们还处于识别能力和自控能力都比较差的阶段,但对于真善美与假恶丑还是有一定的分辨能力的,我们应当培养他们遵守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道德规范的观念,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以及自尊、自律、自强的意识,增强辨别是非和自我保护的能力,自觉抵制各种不良行为及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和侵害。当然,这需要和后面要谈的家庭预防、学校预防相结合,才能产生好的效果。

(二)家庭预防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遏止青少年犯罪,首先应从家庭抓起。1980年联合国第三届预防犯罪及罪犯处理大会的有关材料指出:“家庭在所有国家中都是影响青年人生活的重要的力量”,“家庭是最有效的社会控制媒介”。家庭教育是教育的一种基本形式,是整个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培养、教育子女是父母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只养不教,是父母的失职,教子不善,则是父母的罪过。一个家庭的环境,父母的教育方法、道德观念和行为规范,都直接影响着孩子的成长,对孩子良好品行的形成起着潜移默化的作用。一个和睦的家

庭,父母教育得当,能够培养孩子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塑造正确的世界观和人生观,从而有效地防止其犯罪心理和行为的产生。

搞好家庭预防,应主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1、提高父母自身素质,优化家庭环境。

为人父母者,应时刻注意自己的言行和爱好,给孩子做好表率的同时,这也是社会有关部门需要做的一项工作,要提高婚姻质量,加强对父母(家长)的培养,不仅要提高这些家长的科学文化知识,并且要教会他们培养、教育孩子的方法。

2、注意家教方法,因人而教。

父母教育方法不当,过分溺爱和纵容,不仅教不好,反而把孩子推向邪路。作为父母,不仅要关心孩子的吃穿,更要注意教他们如何做人,经常观察、了解他们在想什么,做什么,关心什么事,结交什么人,要平等地与他们沟通,多一分体贴,少一些训斥,多一分爱护,少一些冷漠,多一些理解,少一些专横。对于失足、犯错误的孩子,更应该给于家庭的温暖,绝不可弃之不管,放任自流。

3、教子不力,应承担相应责任。

我国《婚姻法》第23条规定:“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人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也都规定父母有履行对未成年子女所承担的教育义务和预防未成年犯罪的职责,但并未规定父母教育不力所应承担的严厉的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9条只是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放任未成年人有本法规定的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责令其严加管教。”“责令

其严加管教”,但不管教怎么办?尤其是对父母已经离异(且已另外组成新的家庭)的孩子。法律应增加规定教子不力的“拘留”、“罚款”等行政责任,严重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在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上,有委员就曾提出建议:针对青少年犯罪,建议在法律责任中增加对父母的处罚条文,以督促父母教育好自己的子女。看来,完善这方面立法,很有必要。

(三)学校预防

学校作为家庭的延伸,对青少年的成长教育和预防青少年犯罪,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联合国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处在《综合性预防犯罪措施汇编》第12条中写到:学校对青少年的影响很大,儿童的发育成型有许多年是在为了满足他们的教育和社会化需要而设立的各种机构中度过的,……学校能提供种种机会来倡导社会平等、文化多元性和个人的亲密关系,并帮助青少年获得道德标准、社会技能和公民的责任感。更具体地说,学校能指导学生了解他们应尽的公民义务、犯罪的性质、遵守纪律的重要性、犯罪的种种后果、刑事司法制度的有关情况以及预防犯罪的方式。一个人如果在青少年时期能够受到良好的教育,那么他就有可能成为一个情操高尚,对国家、社会有益的人;否则,如果学校教育不力,他们就有可能走上歧途,甚至违法犯罪。笔者以为,学校的教育工作应该主要做到:

1、端正办学指导思想,抓好素质教育和品德教育。 “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对未成年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以及社会生活指导和青春期教育。”(《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3条第1款)要彻底改变长期以来存在的“片面追求升学率”的办学指导思想和做法,真正实现从"应试教育"向"素质教育"的转变。学校

的职责就是“传道授业解惑”,“传道”是第一位的。学校应注重对学生的思想品德、人生观、世界观教育,培养学生有一个健全的人格和良好的品行,做一个高尚的人;然后才是“授业解惑”,传授各种知识,增强将来为社会服务的本领。那种只“授业”不“传道”的做法,是极其错误的。我们尤其应注意抓好“后进生”、“双差生”的教育。对此,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3条第2款明确规定:“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一般来讲,这些只是一些方面、一时的“差”,并不代表全面、永远的差,经过认真细致的工作和教育,他们很有可能成为“先进生”,成为将来对社会有益的人或者国家的栋梁之材。

2、努力提高教师素质,尤其注重教师政治素质和师德的培养。

“为人师表”!教师对学生的模范表率和影响作用是非常大的,有些影响是终生受益的。这方面不乏其例。要想使学生懂法,教师必须先学法,要想使学生做好人,教师必须先做好人,这就是:“教育人者,必先受教育。”这需要造就一支高素质的教师队伍。我国现已开始实行教师资格考试制度,应大胆改进教师制度,使教师能进能出,对那些品质低劣、不能为人"师"的人,要及时将其淘汰出局;对于那些歧视学生,动辄体罚学生的教师,要予以严厉处罚,直至追究其刑事责任。

3、要抓好学生的法制教育。

学校,尤其是中、小学,法制课要作为必修课,配备专门的法制课教师,不仅要搞好课堂教学,同时还要利用课余时间,对学生进行丰富多彩的法制教育活动。通过这些法制教育,使广大青少年懂得自己的权利和义务,知道什么行为

是社会提倡和法律允许的,什么行为是法律禁止的,什么行为是违法的,做到知法、懂法和遵纪守法。

(四)社会预防

社会预防,主要是指净化社会环境,给青少年创造一个有利于其身心健康的良好的社会环境,动员社会力量,加强对青少年的教育和保护,以控制和减少青少年犯罪。要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1、加大打击力度,净化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 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防止“黄色”、“灰色”和“黑色”这“三大污染”对青少年的感染和侵害,坚决禁止含有色情、暴力等音像制品的传播,严厉打击制黄、贩黄的谋利之徒,坚决取缔那些有色情内容的游戏厅、录像厅、歌舞厅、发廊和网吧等;还要加大惩腐力度,优化社会风气,为减少和控制青少年犯罪创造条件。在打击的同时,要注重丰富社会主义文化,给青少年提供更多健康活泼的活动场所和更适宜青少年、受其青睐的优秀文化产品,以排挤那些不健康文化的生存空间,净化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

2、深入开展普法宣传,切实保护青少年合法权益。 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我们要深入开展普法宣传教育活动,尤其应加强对《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普法学习,把有关青少年保护和预防青少年犯罪的措施落到实处,形成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的良好社会氛围。对于那些社会治安较差、违法犯罪较多的地区,更应加大宣传力度,并突出法律保护,对侵犯青少年合法权益的案件要及时予以严肃查处。

3、立足社区,群防群治。

近几年,我国的社区建设工作取得了长足进展,不少地方都开展了“文明社区”的创建工作。借此,为加强预防青

少年犯罪工作,中央综治委于年初做出部署,今年将立足社区实施《青少年违法犯罪社区预防计划》。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中央综治委副主任、中央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曹志在该领导小组2003年第一次全体会议上指出: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要立足于基层,做好闲散青少年和有轻微违法行为青少年的教育管理工作,组织社区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工作队伍,建立社区青少年活动阵地,夯实严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的基础。我们要实行群防群治,发动社会公众参与青少年犯罪预防。基层组织,尤其是乡、镇、居民委员会的党、政、工、团、妇及其他群众 组织要各负其责,并配合社区共同构筑一个严密的安全防范网络,切实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

(五)司法预防

司法预防,是指一个国家要制定、完善有关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法律制度,以适应未成年人特点的正当法律程序来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并采用有利于改造未成年犯罪人的执行措施 ,以避免或减少因不公正对待或者“交叉感染”所致犯罪或重新犯罪的不利影响。搞好司法预防,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完善未成年人刑事法律制度。

我国现行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对未成年人犯罪在法律适用上作了一些规定,但仍不够具体和完善,且缺乏一定的可操作性。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等司法解释,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但至今没有形成适合审理未成年人犯罪的配套的刑事法律体系。故笔者建议尽快制定《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法》和《未成

年人犯罪处罚法》,以形成我国的统一的、自成体系的青少年犯罪法典。

2、由专人依照专门程序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有着与成年人刑事案件不同的特点:“少年是由未成年向成年过渡的一个特殊群体,有其特殊的生理和心理。他们年纪小,法制观念淡薄,自控能力较差,实施各种行为比较轻率。他们犯罪,有的往往出于好奇、模仿、顽劣。一般来说,少年涉世不深,主观恶性较小,且有很大的可塑性和改造性。如果加强教育和改造,有可能使他们改邪归正,成为有用之才。”出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在办案方式、方法,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以及对未成年被告人的量刑方面,都应有不同的规定。

加强对刑后青少年的帮教工作,以防再犯。

青少年再犯的犯罪率是比较高的,这和刑罚的致罪性和监狱的 “交叉感染”不无关系。我们要尽量避免对未成年犯罪人予以刑事处罚、关押,即使对已经服刑的少年犯,我们仍应予以关心、爱护,做好帮教工作。比如,加强少年法庭的回访、考察、敦促其家庭、学校、单位、街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落实帮教措施,通过适当的政治思想、文化和劳动教育,使其尽快成为自食其力、遵纪守法的社会劳动者。

几年来,在上级行政的正确领导,在有关部门的大力配合下,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下,在全社区党员群众的共同努力, 我社区法制教育工作逐步趋于完善,实现了法制教育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同时,广大青少年的法制观念普遍增强,法纪意识进一步提高,青少年的行为习惯更加文明,道德品质更加良好,心理素质更加健康。

参 考 文 献

(1)转引自宋践:《当前我国犯罪极其控制》,载《法学研究》,2001年第3期。

(2)参考周长庚:《新世纪预防青少年犯罪战略构想》,载《青少年犯罪研究》2001年第1期。

(3)参考康树华主编:《犯罪学通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

(4)参考康树华:《犯罪学》,群众出版社1998年版。

中共甘肃省党校函授学院

毕 业 论 文

论文题目:新形势下对青少年犯罪的思考 班 级:省函2009级敦煌法律本科班

学 号:[**************]

姓 名:梁艳花

指导老师:姜生治

二0一一年十二月

论 文 提 要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青少年的成长条件和成长环境不断得到改善,但青少年犯罪问题作为现代社会进步的伴生物,具有存在的客观必然性。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关系到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由于青少年处于人生观、世界观逐步形成的特殊年龄段,他们的犯罪现象应当引起高度重视。当前,青少年违法犯罪的现状不容乐观,数量多、危害大、蔓延快。从数量上看,全国约2.5 亿学生,其中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约占总数的万分之六。大城市更高,达到万分之二十点六。其中未成年人犯罪占刑事犯罪的比例达70%左右;从危害性看,由于青少年生理尚未成熟,思想单纯,易于冲动,不计后果,其犯罪危害极为严重;从蔓延性看,青少年犯罪模仿性强,其犯罪行为、手段相互传播,结帮成伙,同一类案例在某一地区迅速蔓延开来,重复发生。团伙犯罪愈演愈烈。笔者认为深入分析诱发青少年犯罪的原因,找出相应的对策,维护和保障青少年的合法权益,减少和预防青少年犯罪,是青少年健康成长的成功之路。

论 文 提 纲

一、青少年犯罪的概念及其特点。

(一) 青少年犯罪的概念

(二)青少年犯罪的特点

二、青少年犯罪的原因浅析。

(一)自身原因

(二)家庭原因

(三)学校原因

三、预防青少年犯罪的对策。

(一)自身预防

(二)家庭预防

(三)学校预防

(四)社会预防

(五)司法预防

新形势下对青少年犯罪的思考

当前,青少年违法犯罪的现状不容乐观,数量多、危害大、蔓延快。从数量上看,全国约2.5 亿学生,其中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约占总数的万分之六。大城市更高,达到万分之二十点六。其中未成年人犯罪占刑事犯罪的比例达70%左右;从危害性看,由于青少年生理尚未成熟,思想单纯,易于冲动,不计后果,其犯罪危害极为严重;从蔓延性看,青少年犯罪模仿性强,其犯罪行为、手段相互传播,结帮成伙,同一类案例在某一地区迅速蔓延开来,重复发生。团伙犯罪愈演愈烈。

青少年犯罪问题,已经得到了我国有关部门及党和国家领导人的高度重视,我国也已颁布实施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可以说,预防青少年犯罪工作已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和效果。但结合新的社会实际,针对青少年犯罪的特点、成因,进一步深入探析预防对策,仍有其必要性和现实意义。

一 、青少年犯罪的概念及其特点

(一) 青少年犯罪的概念

青少年犯罪主要是依据人的生理年龄所作的犯罪类别划分。在我国有关的法律文件中,对“青少年”的概念未予明确的界定。就其词义而言,“青少年”即指青年与少年的合称,“青年”是指人从十五、六岁到三十岁左右的年龄段,“少年”指人从十岁左右到十五六岁的年龄段。理论界对青少年犯罪的概念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狭义青少年犯罪的概念,是指从刑事法学观点出发给青少年犯罪概念所下的定义。它一般是指14-25岁年龄段的人所实施的依法应当受刑事处罚的行为。它以我国开始追究刑事责任的年龄14岁为起点。广义青少年犯罪的概念,是从犯罪学的角度出发给青少年犯罪所下的定义。有学者认为,它是指6-25岁年龄段的人实施的犯罪行为、触犯治安管理的违法行为和违反道德 的不良行为。这种定义,是从犯罪预防的角度,将矫治的行为扩大到违法行为和不良行为(不道德行为或可能引起犯罪的行为),并将这个年龄的下限予以降低。对这个下限存有不同意见。有学者提出,应当定在10岁比较合适。其理由在于,从实证的角度,青少年犯罪人口中一般从10-12岁开始有劣迹,从13-14岁开始走向社会进行违法犯罪,14-17岁进入犯罪的第一个高峰期。这样可以有针对性地进行预防犯罪研究。故而指出,青少年犯罪是指10至25岁 的人实施的具有严重社会危害和已满18周岁不满25周岁的青年犯罪。前者和刑法上规定的"未成年犯罪"的范围应该是一致的,只不过"未成年人犯罪"是一个准确的法律概念,而"少年犯罪"则是一个宽泛的社会学、犯罪学的概念:后者的"青年犯罪"也指年轻的成年犯。

(二)青少年犯罪的特点

犯罪是一个社会不可避免的社会现象。有人类学家曾尖锐地指出:“从某种程度上说,当一个文明趋向于更高,或许还是更有价值的目标时,社会性越轨(犯罪)的可能性就越大。”“任何一个国家既然以现代化为自己的社会目标,不管其社会个性如何,恐怕均不能幸免现代化所带来的负面影响。”我国正处在由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社会转型时期,出现犯罪的严峻态势并不奇怪。我们对待青少年犯罪亦是如此。除了前述社会大环境的负面影响外,与青少

年自身存在的普遍生理、心理特点(如机体需要增多、性成熟,和心理不成熟、容易感情冲动、模仿、猎奇等),以及我国人口年龄结构总体上偏年轻的客观情况,使得我国青少年犯罪在整个刑事犯罪案件中所占的比率较高。我们应针对这一犯罪现象,探讨、总结青少年犯罪的特点:

1、共同犯罪、结伙作案多,带有"黑帮"性质的团伙犯罪亦有增加趋势。

这是由于青少年年龄小、思想不成熟和依附性强等特点所决定的。他们在实施犯罪时往往有胆怯心理,总感觉一个人作案势单力薄,所以就纠集多人,形成“作案氛围”,一轰而上,既能互相壮胆,又能分工合作。据报道,今年9月在安徽合肥市易山区人民法院不公开审理一抢劫案件18个被告中,只有一个19岁,其他均未成年,最小的才15岁。这是一群在城市游荡的孩子,一没钱就几个人凑在一起,窜到街上,见人蜂拥而上,先打后抢,更有甚者,近几年来不断有青少年组成带有封建帮会色彩和黑社会性质的违法犯罪团伙,净干些打架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抢劫、敲诈钱财等违法犯罪活动,有的甚至称霸一方。

2、严重犯罪多,作案手段比较野蛮和凶残,往往是不计后果。

青少年正处在成长发育阶段,生理发育很快,但心理发展却比较慢,在思想上表现为不成熟性,容易走向歧途;并且易受到外界感染、刺激,产生感情冲动,走向极端。这些人或行凶杀人、严重伤害,或暴力抢劫,或实施强奸,犯罪手段恶劣,带有一定程度的疯狂性。比如,据报道,去年上海市一名17岁的少女因母亲对其管教太严,竟用刀将其母亲砍杀致死。在日本,2001年初,神奈川县一所中学的两名学生因不满老师的耐心规劝,居然动手"修理"了8名老师长达1

小时,造成2名老师下颚骨折,一名怀孕的女教师险些流产。时隔不久,日本西北部一中学生因不满老师的训斥,放学后用一把小刀连刺老师十刀,致老师惨死刀下。

3、突发性犯罪多,社会经验少,考虑问题比较简单,犯罪动机单纯,很少预谋,突发性犯罪比较多。比如说在一些未成年人故意杀人等恶性犯罪事件中其犯罪的原因、动机非常简单,甚至有时仅仅因为几句口角就会导致惨剧的发生。有这样一起故意杀人案,李XX是一个高中学生,平时在班上表现、学习都不错,在一天打台球时,与对方郑XX发生口角,就掏出随身携带的匕首,将郑XX连捅四刀而致人死亡。

4、犯罪的成年化、智能化和低龄化。

在青少年犯罪中,不少犯罪手段成人化,且有不少是智能犯罪。据报道,2001年2月8日,北京海淀区公安局刑侦大队接到本市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报案,该公司在交纳上网费时,发现在北京电报局的163上网帐号被人盗用,累计损失达40余万元。经公安部门认真排查,终于将本市第一个黑客--年轻的在校大学生卢某抓获。实际上,现在很多制造病毒的"高手"都是青少年。再者,犯罪的低龄化也比较突出。13、14岁的小孩动辄拿刀伤人、杀人,犯罪的年龄越来越小。

5、从青少年犯罪的教育改造情况来看,反复性强,再犯罪率上升。

青少年模仿性强,犯罪学得很快。正是:“近朱者赤,近墨者黑”。违法犯罪的青少年,既有可塑性强、易于改造的一面,同时也存在着较大的反复性。在看守所、监狱的“交叉感染”,使其学会了更多的犯罪“技术”,由以前的“一面手”变成“多面手”,并且胆子更大,反侦察性更强。这恐怕是重大、恶性案件在青少年中不断发生,并且青少年犯罪率居高不下的一个重要原因。

二、青少年犯罪的原因浅析

犯罪原因,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概念,是指各种犯罪因素按其作用层次、力度及其作用机制所构成的能引起犯罪行为发生和犯罪现象存在与变化的罪因系统。狭义的概念,是指处于犯罪原因系统中,具有较大致罪力量,能够相对独立地引起犯罪结果发生和犯罪现象变化的现象及过程。“犯罪行为是一系列因素的表现,这些因素既是个别的,又受到周围环境的影响,并且交织在一起,如果孤立地看待这些因素,就一定会歪曲其性质。”任何孤立的引起犯罪的决定性因素,都不能发生犯罪,犯罪的产生不仅要具备许多决定性的引起犯罪的因素,而且要具备一定的环境条件、个人的人格特征,尤其是不同类型犯罪的巨大差异。青少年走上犯罪道路的过程就是不良的主、客观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我们要对引起青少年犯罪的各种因素进行综合分析,以便探寻预防青少年犯罪的科学、有效对策。

(一)自身原因

青少年犯罪的原因有内因和外因两个方面。青少年自身素质的好坏是决定其是否违法犯罪的关键。一些青少年自身素质不高,抵御能力差。其自身不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游手好闲、好逸恶劳、无事生非的不良嗜好和品行,自身性格的缺陷,幼稚的心理,以及自身生活需要、人格尊严得不到满足,加上法制观念的缺乏等等,一旦受到外界因素的影响、刺激,很容易走向犯罪道路。

(二)家庭原因

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家庭是人生的第一课堂。家庭教育的缺陷是子女形成不良个性的基础,正如古人所言:“养不教,父之过。”这主要有几种情况:一是父母文化程度不高,不会管,出了问题往往棍棒相加,缺乏耐心细致的

说服教育;二是子女长期养成的不良习性,父母管不了,因为没有从早期教育入手、管得晚了;三是父母对子女丧失信心,不愿管,顺其自然,放任自流;四是父母离异后,孩子无人管,为了自己而不顾及或无暇顾及孩子,使之浪迹社会;五是父母自身行为不端直接影响孩子,使之效仿父母,小偷小摸,打架斗殴。人们总结的一句话:“问题家庭出问题少年”确实不无道理!

(三)学校原因

学校教育对青少年的成长至关重要。学校教育方法不当,是导致一些青少年流向社会、走向犯罪的重要因素。现在学校教育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1、片面追求升学率的指导思想。

尽管我国已经确立了“德、智、体”全面发展的教育方针,也有“教书育人”的优良传统,但现在许多学校仍然存在着片面追求升学率的思想,一个地方教育工作的好坏,一个学校教育质量的高低,一个学校领导政绩如何,一个教师水平怎么样,都要由“升学率”来衡量,来体现。学校有快、慢班之分,学习好的学生往往受到青睐,可以吃小灶,学习差的学生则受到歧视和排斥,结果是差距越拉越大。好学生一旦高考落榜,则感前途无望,万念俱恢;差学生则破罐破摔,厌学、辍学,这几种情况都容易出现问题。他们一旦流向社会,受到不良因素的诱发和影响,就会发生违法犯罪行为。

2、法制教育的缺乏或者流于形式。

学校缺乏对青少年的思想品德和法制教育,是青少年违法犯罪不可忽视的一个重要因素。很多青少年学生不知什么是违法犯罪,缺乏普通的法律常识,不知法、不懂法,更谈不上遵纪守法。

(四)社会原因

社会不良现象对青少年的影响不容忽视。现在人们所说的“黄色”、“灰色”和“黑色”“三色污染”,对青少年的危害尤为严重。

1、文化市场的“黄色污染”。

低级、庸俗的文化会侵害、腐蚀人们的灵魂。目前,在文化市场上,图书报刊、音像制品中充斥着大量的封建迷信、凶杀暴力、淫秽色情及其他不健康的内容,对社会文化造成了比较严重的污染。其中,“黄色污染”对青少年的腐蚀则最为严重。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3条)明确规定:“营业性舞厅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有关主管部门和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可一些游戏厅、歌舞厅、录像厅、网吧老板,利欲熏心,贪图眼前利益,致使一些青少年沉湎于此,心灵遭受毒害,理想被严重扭曲,他们为满足自己的超前消费和感官刺激,而逐步走向犯罪。

2、以腐败现象为代表的"灰色污染"。

腐败现象对下一代的影响亦不可等闲视之。以权谋私、贪污受贿和走后门拉关系,使一些青少年也耳濡目染。他们受家庭环境影响,相信“权大于法”,依靠自己的家庭势力而违法犯罪,有些是为所欲为,肆无忌惮!

3、带有黑社会性质暴力犯罪的"黑色污染"。

这几年来,我国带有“黑社会”性质案件(称之为“涉黑案件”)也越来越多。一些比较具体的宣传报道,虽然有正面的法制教育的作用,但过于细致的宣扬和描写,使一些青少年纷纷模仿,称“哥们义气”,跪拜结盟,打打杀杀,危害社会。对此,前文已作了例举。有专家称,“随着年龄的增长,这类少年犯团伙极易发展成黑社会势力”。

三、预防青少年犯罪的对策

青少年犯罪是一个社会问题,其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可以说是一种社会“综合症”。我们更应依靠全社会的力量,进行综合治理。正像《联合国预防少年犯罪准则》(第2条)所提出的:要成功地预防少年违法犯罪就需要整个社会进行努力,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3条)也明确指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实行综合治理。"针对前文对青少年犯罪原因的分析,试总结以下预防对策:

(一)自身预防

加强自身素质的培养和提高,增加抵御犯罪感染的能力,应该是预防青少年犯罪的根本性措施。尽管他们还处于识别能力和自控能力都比较差的阶段,但对于真善美与假恶丑还是有一定的分辨能力的,我们应当培养他们遵守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道德规范的观念,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以及自尊、自律、自强的意识,增强辨别是非和自我保护的能力,自觉抵制各种不良行为及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和侵害。当然,这需要和后面要谈的家庭预防、学校预防相结合,才能产生好的效果。

(二)家庭预防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遏止青少年犯罪,首先应从家庭抓起。1980年联合国第三届预防犯罪及罪犯处理大会的有关材料指出:“家庭在所有国家中都是影响青年人生活的重要的力量”,“家庭是最有效的社会控制媒介”。家庭教育是教育的一种基本形式,是整个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培养、教育子女是父母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只养不教,是父母的失职,教子不善,则是父母的罪过。一个家庭的环境,父母的教育方法、道德观念和行为规范,都直接影响着孩子的成长,对孩子良好品行的形成起着潜移默化的作用。一个和睦的家

庭,父母教育得当,能够培养孩子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塑造正确的世界观和人生观,从而有效地防止其犯罪心理和行为的产生。

搞好家庭预防,应主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1、提高父母自身素质,优化家庭环境。

为人父母者,应时刻注意自己的言行和爱好,给孩子做好表率的同时,这也是社会有关部门需要做的一项工作,要提高婚姻质量,加强对父母(家长)的培养,不仅要提高这些家长的科学文化知识,并且要教会他们培养、教育孩子的方法。

2、注意家教方法,因人而教。

父母教育方法不当,过分溺爱和纵容,不仅教不好,反而把孩子推向邪路。作为父母,不仅要关心孩子的吃穿,更要注意教他们如何做人,经常观察、了解他们在想什么,做什么,关心什么事,结交什么人,要平等地与他们沟通,多一分体贴,少一些训斥,多一分爱护,少一些冷漠,多一些理解,少一些专横。对于失足、犯错误的孩子,更应该给于家庭的温暖,绝不可弃之不管,放任自流。

3、教子不力,应承担相应责任。

我国《婚姻法》第23条规定:“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人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也都规定父母有履行对未成年子女所承担的教育义务和预防未成年犯罪的职责,但并未规定父母教育不力所应承担的严厉的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9条只是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放任未成年人有本法规定的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责令其严加管教。”“责令

其严加管教”,但不管教怎么办?尤其是对父母已经离异(且已另外组成新的家庭)的孩子。法律应增加规定教子不力的“拘留”、“罚款”等行政责任,严重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在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上,有委员就曾提出建议:针对青少年犯罪,建议在法律责任中增加对父母的处罚条文,以督促父母教育好自己的子女。看来,完善这方面立法,很有必要。

(三)学校预防

学校作为家庭的延伸,对青少年的成长教育和预防青少年犯罪,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联合国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处在《综合性预防犯罪措施汇编》第12条中写到:学校对青少年的影响很大,儿童的发育成型有许多年是在为了满足他们的教育和社会化需要而设立的各种机构中度过的,……学校能提供种种机会来倡导社会平等、文化多元性和个人的亲密关系,并帮助青少年获得道德标准、社会技能和公民的责任感。更具体地说,学校能指导学生了解他们应尽的公民义务、犯罪的性质、遵守纪律的重要性、犯罪的种种后果、刑事司法制度的有关情况以及预防犯罪的方式。一个人如果在青少年时期能够受到良好的教育,那么他就有可能成为一个情操高尚,对国家、社会有益的人;否则,如果学校教育不力,他们就有可能走上歧途,甚至违法犯罪。笔者以为,学校的教育工作应该主要做到:

1、端正办学指导思想,抓好素质教育和品德教育。 “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对未成年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以及社会生活指导和青春期教育。”(《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3条第1款)要彻底改变长期以来存在的“片面追求升学率”的办学指导思想和做法,真正实现从"应试教育"向"素质教育"的转变。学校

的职责就是“传道授业解惑”,“传道”是第一位的。学校应注重对学生的思想品德、人生观、世界观教育,培养学生有一个健全的人格和良好的品行,做一个高尚的人;然后才是“授业解惑”,传授各种知识,增强将来为社会服务的本领。那种只“授业”不“传道”的做法,是极其错误的。我们尤其应注意抓好“后进生”、“双差生”的教育。对此,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3条第2款明确规定:“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一般来讲,这些只是一些方面、一时的“差”,并不代表全面、永远的差,经过认真细致的工作和教育,他们很有可能成为“先进生”,成为将来对社会有益的人或者国家的栋梁之材。

2、努力提高教师素质,尤其注重教师政治素质和师德的培养。

“为人师表”!教师对学生的模范表率和影响作用是非常大的,有些影响是终生受益的。这方面不乏其例。要想使学生懂法,教师必须先学法,要想使学生做好人,教师必须先做好人,这就是:“教育人者,必先受教育。”这需要造就一支高素质的教师队伍。我国现已开始实行教师资格考试制度,应大胆改进教师制度,使教师能进能出,对那些品质低劣、不能为人"师"的人,要及时将其淘汰出局;对于那些歧视学生,动辄体罚学生的教师,要予以严厉处罚,直至追究其刑事责任。

3、要抓好学生的法制教育。

学校,尤其是中、小学,法制课要作为必修课,配备专门的法制课教师,不仅要搞好课堂教学,同时还要利用课余时间,对学生进行丰富多彩的法制教育活动。通过这些法制教育,使广大青少年懂得自己的权利和义务,知道什么行为

是社会提倡和法律允许的,什么行为是法律禁止的,什么行为是违法的,做到知法、懂法和遵纪守法。

(四)社会预防

社会预防,主要是指净化社会环境,给青少年创造一个有利于其身心健康的良好的社会环境,动员社会力量,加强对青少年的教育和保护,以控制和减少青少年犯罪。要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1、加大打击力度,净化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 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防止“黄色”、“灰色”和“黑色”这“三大污染”对青少年的感染和侵害,坚决禁止含有色情、暴力等音像制品的传播,严厉打击制黄、贩黄的谋利之徒,坚决取缔那些有色情内容的游戏厅、录像厅、歌舞厅、发廊和网吧等;还要加大惩腐力度,优化社会风气,为减少和控制青少年犯罪创造条件。在打击的同时,要注重丰富社会主义文化,给青少年提供更多健康活泼的活动场所和更适宜青少年、受其青睐的优秀文化产品,以排挤那些不健康文化的生存空间,净化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

2、深入开展普法宣传,切实保护青少年合法权益。 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我们要深入开展普法宣传教育活动,尤其应加强对《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普法学习,把有关青少年保护和预防青少年犯罪的措施落到实处,形成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的良好社会氛围。对于那些社会治安较差、违法犯罪较多的地区,更应加大宣传力度,并突出法律保护,对侵犯青少年合法权益的案件要及时予以严肃查处。

3、立足社区,群防群治。

近几年,我国的社区建设工作取得了长足进展,不少地方都开展了“文明社区”的创建工作。借此,为加强预防青

少年犯罪工作,中央综治委于年初做出部署,今年将立足社区实施《青少年违法犯罪社区预防计划》。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中央综治委副主任、中央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曹志在该领导小组2003年第一次全体会议上指出: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要立足于基层,做好闲散青少年和有轻微违法行为青少年的教育管理工作,组织社区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工作队伍,建立社区青少年活动阵地,夯实严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的基础。我们要实行群防群治,发动社会公众参与青少年犯罪预防。基层组织,尤其是乡、镇、居民委员会的党、政、工、团、妇及其他群众 组织要各负其责,并配合社区共同构筑一个严密的安全防范网络,切实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

(五)司法预防

司法预防,是指一个国家要制定、完善有关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法律制度,以适应未成年人特点的正当法律程序来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并采用有利于改造未成年犯罪人的执行措施 ,以避免或减少因不公正对待或者“交叉感染”所致犯罪或重新犯罪的不利影响。搞好司法预防,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完善未成年人刑事法律制度。

我国现行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对未成年人犯罪在法律适用上作了一些规定,但仍不够具体和完善,且缺乏一定的可操作性。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等司法解释,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但至今没有形成适合审理未成年人犯罪的配套的刑事法律体系。故笔者建议尽快制定《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法》和《未成

年人犯罪处罚法》,以形成我国的统一的、自成体系的青少年犯罪法典。

2、由专人依照专门程序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有着与成年人刑事案件不同的特点:“少年是由未成年向成年过渡的一个特殊群体,有其特殊的生理和心理。他们年纪小,法制观念淡薄,自控能力较差,实施各种行为比较轻率。他们犯罪,有的往往出于好奇、模仿、顽劣。一般来说,少年涉世不深,主观恶性较小,且有很大的可塑性和改造性。如果加强教育和改造,有可能使他们改邪归正,成为有用之才。”出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在办案方式、方法,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以及对未成年被告人的量刑方面,都应有不同的规定。

加强对刑后青少年的帮教工作,以防再犯。

青少年再犯的犯罪率是比较高的,这和刑罚的致罪性和监狱的 “交叉感染”不无关系。我们要尽量避免对未成年犯罪人予以刑事处罚、关押,即使对已经服刑的少年犯,我们仍应予以关心、爱护,做好帮教工作。比如,加强少年法庭的回访、考察、敦促其家庭、学校、单位、街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落实帮教措施,通过适当的政治思想、文化和劳动教育,使其尽快成为自食其力、遵纪守法的社会劳动者。

几年来,在上级行政的正确领导,在有关部门的大力配合下,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下,在全社区党员群众的共同努力, 我社区法制教育工作逐步趋于完善,实现了法制教育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同时,广大青少年的法制观念普遍增强,法纪意识进一步提高,青少年的行为习惯更加文明,道德品质更加良好,心理素质更加健康。

参 考 文 献

(1)转引自宋践:《当前我国犯罪极其控制》,载《法学研究》,2001年第3期。

(2)参考周长庚:《新世纪预防青少年犯罪战略构想》,载《青少年犯罪研究》2001年第1期。

(3)参考康树华主编:《犯罪学通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

(4)参考康树华:《犯罪学》,群众出版社1998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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