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物权法案例分析

民法案例分析

案例: 1997年1月,海南古斯利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古斯利公司)购买了三和花园4号楼29E室复式房屋一套。同年10月,原告顾然地以古斯利公司员工的身份办理了入住手续,并与三和花园的原物业管理人和馨物业签订了《公共契约》。1998年10月,顾然地购买了一只长宽高为4.267米×2.286米×1.219米、上口面积9.754平方米、占地面积8.826平方米,自重362.8公斤,可容水4160.5公斤的浴缸,欲安装在29E室的跃层。和馨物业阻止顾然地安装该浴缸,并针对其在装修中的违规行为数次向其送达了整改通知。2000年4月,三和花园业主委员会聘用被告巨星物业为三和花园的管理人。顾然地又就浴缸安装问题多次与巨星物业交涉,巨星物业均以安装该浴缸需通过安全测定为由不予准许。同年9月,顾然地再次吊装大浴缸,被巨星物业制止。10月,古斯利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排除巨星物业对顾然地安装浴缸的妨碍,并判令巨星物业赔偿损失。2001年4月,因古斯利公司撤诉,此案了结。嗣后,巨星物业四次致函顾然地,告知其停止装修中的违规行为,在安装浴缸的安全问题没有确认以前不得吊装浴缸,并要求其将放置在小区道路旁的浴缸搬离。同年12月10日,顾然地出资购买了三和花园4号楼29E室,遂以该房屋业主的身份提起本案诉讼。

以上即是案件的详细叙述,对于这个案例以下三点是值得我们讨

论的.

一,浴缸能否安装在原告家中,

二,被告物业公司是否有权制止原告安装,

三,原告损失应由谁来承担。

下面我就对着三个问题逐一的阐述一下我自己的观点。

首先对于第一个问题浴缸能否安装在原告家中,我的观点认为该浴缸不能安装在原告家中,理由如下,首先我们应该肯定原告对该建筑物享有物权而物权是一个排他性权利,固业主有权排斥他人干涉其权利的行使。但是根据物权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即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这一条的规定,首先我们应该肯定原告在自己的浴室安装浴缸是法律赋予他的合法权利,即原告有权在自己的浴室里安装浴缸,但是对于这个长宽高为4.267米×2.286米×1.219米、上口面积9.754平方米、占地面积8.826平方米,自重362.8公斤,可容水4160.5公斤的浴缸能否安装在原告家中,我们就应该根据物权法七十一条的规定,首先应该判断这个超大型浴缸的安装会不会危及整栋建筑物的安全,如果会危及建筑物的安全则浴缸就当然不能安装在原告家中,根据我的调查与了解,如此巨大的浴缸安装在原告家中,尤其是将其装满水使用时会危及楼体的安全,所以该超大型浴缸不能安装在原告家中,这也体现了物权法对业主专有部分使用权的行使的限制。

对于第二个问题被告物业公司是否有权制止原告安装,我的观点认为物业公司有权制止原告的安装,理由如下根据物权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物权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业主有权共同决定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物权法第七十八条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物权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接受业主的监督。从以上几个法条我们可以看出物业公司的聘用是业主共同决定的,即对每一位业主都具有约束力,而对于物业公司对小区进行物业管理我认为这既是一种权利又是一种义务,即业主赋予物业公司进行物业管理的权利,同时物业公司也必须履行对小区进行完善的物业管理的业务,并接受业主管理委员会,业主,行政主管部门,和小区所在地的人民政府的监督。所以物业公司对原告安装巨型浴缸行为的制止是其积极履行义务的表现,同时他也有权制止原告安装浴缸,这种权利来源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以及每一位小区业主权利的赋予,且对每一位业主都具有约束力,基于以上的论述,我认为物业公司有权制止原告安装巨型浴缸。

三,对于原告的损失由谁来承担的,我的观点认为应该由原告本人自行承担,理由如下,首先原告在自己的浴室里安装巨型浴缸的行为本身是违反物权法的,其次物业公司采取措施阻止原告的安装行为也是合法的,再此过程中并无过错责任,而当原告被合

理的合法的阻止后,并没有采取积极的措施使损失降到最小,致使自己的财产遭受了损失,所以我认为,该损失应该有业主本人自行承担。

以上即是我对着三个问题观点的阐述,通过对这三个问题的分析和解决使我对物权法的部分法条有了进一步的了解与认识,对问题的分析形成了自己独立的观点,可能这些观点还不够成熟完善,敬请老师指导。

民法案例分析

案例: 1997年1月,海南古斯利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古斯利公司)购买了三和花园4号楼29E室复式房屋一套。同年10月,原告顾然地以古斯利公司员工的身份办理了入住手续,并与三和花园的原物业管理人和馨物业签订了《公共契约》。1998年10月,顾然地购买了一只长宽高为4.267米×2.286米×1.219米、上口面积9.754平方米、占地面积8.826平方米,自重362.8公斤,可容水4160.5公斤的浴缸,欲安装在29E室的跃层。和馨物业阻止顾然地安装该浴缸,并针对其在装修中的违规行为数次向其送达了整改通知。2000年4月,三和花园业主委员会聘用被告巨星物业为三和花园的管理人。顾然地又就浴缸安装问题多次与巨星物业交涉,巨星物业均以安装该浴缸需通过安全测定为由不予准许。同年9月,顾然地再次吊装大浴缸,被巨星物业制止。10月,古斯利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排除巨星物业对顾然地安装浴缸的妨碍,并判令巨星物业赔偿损失。2001年4月,因古斯利公司撤诉,此案了结。嗣后,巨星物业四次致函顾然地,告知其停止装修中的违规行为,在安装浴缸的安全问题没有确认以前不得吊装浴缸,并要求其将放置在小区道路旁的浴缸搬离。同年12月10日,顾然地出资购买了三和花园4号楼29E室,遂以该房屋业主的身份提起本案诉讼。

以上即是案件的详细叙述,对于这个案例以下三点是值得我们讨

论的.

一,浴缸能否安装在原告家中,

二,被告物业公司是否有权制止原告安装,

三,原告损失应由谁来承担。

下面我就对着三个问题逐一的阐述一下我自己的观点。

首先对于第一个问题浴缸能否安装在原告家中,我的观点认为该浴缸不能安装在原告家中,理由如下,首先我们应该肯定原告对该建筑物享有物权而物权是一个排他性权利,固业主有权排斥他人干涉其权利的行使。但是根据物权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即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这一条的规定,首先我们应该肯定原告在自己的浴室安装浴缸是法律赋予他的合法权利,即原告有权在自己的浴室里安装浴缸,但是对于这个长宽高为4.267米×2.286米×1.219米、上口面积9.754平方米、占地面积8.826平方米,自重362.8公斤,可容水4160.5公斤的浴缸能否安装在原告家中,我们就应该根据物权法七十一条的规定,首先应该判断这个超大型浴缸的安装会不会危及整栋建筑物的安全,如果会危及建筑物的安全则浴缸就当然不能安装在原告家中,根据我的调查与了解,如此巨大的浴缸安装在原告家中,尤其是将其装满水使用时会危及楼体的安全,所以该超大型浴缸不能安装在原告家中,这也体现了物权法对业主专有部分使用权的行使的限制。

对于第二个问题被告物业公司是否有权制止原告安装,我的观点认为物业公司有权制止原告的安装,理由如下根据物权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物权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业主有权共同决定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物权法第七十八条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物权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接受业主的监督。从以上几个法条我们可以看出物业公司的聘用是业主共同决定的,即对每一位业主都具有约束力,而对于物业公司对小区进行物业管理我认为这既是一种权利又是一种义务,即业主赋予物业公司进行物业管理的权利,同时物业公司也必须履行对小区进行完善的物业管理的业务,并接受业主管理委员会,业主,行政主管部门,和小区所在地的人民政府的监督。所以物业公司对原告安装巨型浴缸行为的制止是其积极履行义务的表现,同时他也有权制止原告安装浴缸,这种权利来源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以及每一位小区业主权利的赋予,且对每一位业主都具有约束力,基于以上的论述,我认为物业公司有权制止原告安装巨型浴缸。

三,对于原告的损失由谁来承担的,我的观点认为应该由原告本人自行承担,理由如下,首先原告在自己的浴室里安装巨型浴缸的行为本身是违反物权法的,其次物业公司采取措施阻止原告的安装行为也是合法的,再此过程中并无过错责任,而当原告被合

理的合法的阻止后,并没有采取积极的措施使损失降到最小,致使自己的财产遭受了损失,所以我认为,该损失应该有业主本人自行承担。

以上即是我对着三个问题观点的阐述,通过对这三个问题的分析和解决使我对物权法的部分法条有了进一步的了解与认识,对问题的分析形成了自己独立的观点,可能这些观点还不够成熟完善,敬请老师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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