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人民监督员制度

  摘 要 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最高人民检察院为贯彻司法改革而推行的一项重大改革措施。通过人民监督员制度,既有利于及时发现和纠正检察工作特别是查办职务犯罪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促进检察机关自身公正廉洁执法,又能够有效推动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进一步转变执法观念,规范执法行为,改进执法方式,提高办案质量。   关键词 人民监督员制度 法律依据   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   人民监督员制度是在人民检察院外部和诉讼程序外部对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的特定诉讼决定进行社会性监督的制度。监督的对象是检察机关;监督的范围是自侦案件的起诉前程序;监督的内容是执法主体在缺乏监督的情况下作出的可能错误的决定或行为;其功能在于提示和发现错误。人民监督员制度充分体现了权利制约权力、主权在民、民众参与司法和司法民主的理念。   一、人民监督员制度的特点   第一,人民监督员制度是一种外部的监督形式。相对于检察机关内部的监督形式而言,外部的监督具有明显的优势。当问题涉及到人民检察院侦办的职务犯罪时,人民检察院就会面临一个难题,那就是自己监督自己,虽然检察院内部也对权力进行了分配,但是,无论如何这都是一种自我监督,都避免不了由此所带来的负面影响,比如人民的怀疑等。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设计弥补了这种不足,它是一种外部监督形式,通过选举相应的人民代表来履行监督职责,不仅使得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能够更加公正的开展,而且这样也使得普通公民有机会进入到人民检察院的办案程序,更加切实地体会相应的法律流程,这不仅提升了公民的法律意识,而且也使得公民更加了解检察院,通过检察院这一窗口,也更加了解整个国家体制。   第二,人民监督员制度是一种权利监督权力的监督形式。权力应当是一种保护权利的力量,但是同时权力也有可能会损害权利。而且,权力监督权力也存在着一些问题,所以由权利来监督权力有很大的必要性的。人民监督员所行使的是一种宪法权利,是针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批评权和建议权。   第三,人民监督员制度是一种社会监督形式。社会监督是相对于法律监督而言的,人民监督员制度是一种社会监督形式。虽然是社会监督的一种形式,但是人民监督员制度与社会监督之间还是存在着一些区别。(1)就监督的范围而言,社会监督的范围要远远广于人民监督员制度的监督范围。人民监督员制度仅仅能够监督检察院自侦的职务犯罪案件,而社会监督则可以监督检察院的所有行为。(2)就监督的效力而言,人民监督员制度的监督效力要强于社会监督。   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意义   第一,人民监督员制度体现了国家保障人权的观念。随着公民权利意识的逐渐觉醒以及国家保障人权观念的确立,尊重和保障人权是现代民主宪政的一项基本原则。人民监督员制度符合宪法的规定。我国《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因此,根据《宪法》规定,人民对检察工作享有管理和监督的权利,而人民监督员制度正是人民管理和监督检察工作的具体措施。   第二,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检察机关为完善外部监督机制、保证检察权正确行使而进行的一项制度创新,对提高执法水平,保证办案质量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检察机关认真履行职责,充分行使检察权,为推动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作出了积极贡献。但在肯定成绩的同时,如何进一步提高检察机关的办案质量和执法水平?实践证明,就是要加强机制建设,强化外部监督,将来自社会的外部监督和检察机关内部的监督制约有机结合起来,形成有效的内外部监督制约机制,从而使干警从不想犯到不敢犯。开展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的目的,就是要探索一种新的有具体监督内容和程序的外部监督机制,把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的关键环节有效地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提高执法水平,保证办案质量。   第三,人民监督员制度是确保司法公正,维护正义的一项有益探索,对彰显正义具有重要作用。对司法权力的有效监督,是司法公正的先决条件。检察机关针对检察工作的实际,抓住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中的逮捕、撤案和不起诉等容易发生滥用职权、执法不严问题的关键环节,引入外部监督机制,试行人民监督员制度。规定凡是涉及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的、侦查部门提出撤销案件的、公诉部门提出对案件作不起诉处理的,都必须经过人民监督员的监督,并规定了监督的实质性内容和具体程序,完善了监督制约机制,充分体现了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决心,从而促进检察机关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廉洁执法,彰显了正义,维护了社会的和谐。   综上所述,人民监督员制度产生的根源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坚实的法律依据,性质上属于人民群众行使民主监督权利的社会监督制度。它的建立符合国家权力制衡原理,适应国家权力社会化的发展,与我国司法改革的要求和民主政治体制完全相一致。既保障了检察权的正确行使方向,解决了直接受理侦查案件时存在着的监督不力的问题,也解决了“监督者如何接受监督”的司法问题,强化了检察活动的法律进程。□   (作者单位: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参考文献:   [1]童建明.《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法律依据与监督性质》.   [2]谢鹏程.《人民监督员制,国家权力与社会权力的结合》.   [3]钟黎明.《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基本特征》.

  摘 要 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最高人民检察院为贯彻司法改革而推行的一项重大改革措施。通过人民监督员制度,既有利于及时发现和纠正检察工作特别是查办职务犯罪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促进检察机关自身公正廉洁执法,又能够有效推动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进一步转变执法观念,规范执法行为,改进执法方式,提高办案质量。   关键词 人民监督员制度 法律依据   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   人民监督员制度是在人民检察院外部和诉讼程序外部对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的特定诉讼决定进行社会性监督的制度。监督的对象是检察机关;监督的范围是自侦案件的起诉前程序;监督的内容是执法主体在缺乏监督的情况下作出的可能错误的决定或行为;其功能在于提示和发现错误。人民监督员制度充分体现了权利制约权力、主权在民、民众参与司法和司法民主的理念。   一、人民监督员制度的特点   第一,人民监督员制度是一种外部的监督形式。相对于检察机关内部的监督形式而言,外部的监督具有明显的优势。当问题涉及到人民检察院侦办的职务犯罪时,人民检察院就会面临一个难题,那就是自己监督自己,虽然检察院内部也对权力进行了分配,但是,无论如何这都是一种自我监督,都避免不了由此所带来的负面影响,比如人民的怀疑等。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设计弥补了这种不足,它是一种外部监督形式,通过选举相应的人民代表来履行监督职责,不仅使得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能够更加公正的开展,而且这样也使得普通公民有机会进入到人民检察院的办案程序,更加切实地体会相应的法律流程,这不仅提升了公民的法律意识,而且也使得公民更加了解检察院,通过检察院这一窗口,也更加了解整个国家体制。   第二,人民监督员制度是一种权利监督权力的监督形式。权力应当是一种保护权利的力量,但是同时权力也有可能会损害权利。而且,权力监督权力也存在着一些问题,所以由权利来监督权力有很大的必要性的。人民监督员所行使的是一种宪法权利,是针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批评权和建议权。   第三,人民监督员制度是一种社会监督形式。社会监督是相对于法律监督而言的,人民监督员制度是一种社会监督形式。虽然是社会监督的一种形式,但是人民监督员制度与社会监督之间还是存在着一些区别。(1)就监督的范围而言,社会监督的范围要远远广于人民监督员制度的监督范围。人民监督员制度仅仅能够监督检察院自侦的职务犯罪案件,而社会监督则可以监督检察院的所有行为。(2)就监督的效力而言,人民监督员制度的监督效力要强于社会监督。   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意义   第一,人民监督员制度体现了国家保障人权的观念。随着公民权利意识的逐渐觉醒以及国家保障人权观念的确立,尊重和保障人权是现代民主宪政的一项基本原则。人民监督员制度符合宪法的规定。我国《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因此,根据《宪法》规定,人民对检察工作享有管理和监督的权利,而人民监督员制度正是人民管理和监督检察工作的具体措施。   第二,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检察机关为完善外部监督机制、保证检察权正确行使而进行的一项制度创新,对提高执法水平,保证办案质量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检察机关认真履行职责,充分行使检察权,为推动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作出了积极贡献。但在肯定成绩的同时,如何进一步提高检察机关的办案质量和执法水平?实践证明,就是要加强机制建设,强化外部监督,将来自社会的外部监督和检察机关内部的监督制约有机结合起来,形成有效的内外部监督制约机制,从而使干警从不想犯到不敢犯。开展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的目的,就是要探索一种新的有具体监督内容和程序的外部监督机制,把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的关键环节有效地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提高执法水平,保证办案质量。   第三,人民监督员制度是确保司法公正,维护正义的一项有益探索,对彰显正义具有重要作用。对司法权力的有效监督,是司法公正的先决条件。检察机关针对检察工作的实际,抓住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中的逮捕、撤案和不起诉等容易发生滥用职权、执法不严问题的关键环节,引入外部监督机制,试行人民监督员制度。规定凡是涉及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的、侦查部门提出撤销案件的、公诉部门提出对案件作不起诉处理的,都必须经过人民监督员的监督,并规定了监督的实质性内容和具体程序,完善了监督制约机制,充分体现了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决心,从而促进检察机关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廉洁执法,彰显了正义,维护了社会的和谐。   综上所述,人民监督员制度产生的根源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坚实的法律依据,性质上属于人民群众行使民主监督权利的社会监督制度。它的建立符合国家权力制衡原理,适应国家权力社会化的发展,与我国司法改革的要求和民主政治体制完全相一致。既保障了检察权的正确行使方向,解决了直接受理侦查案件时存在着的监督不力的问题,也解决了“监督者如何接受监督”的司法问题,强化了检察活动的法律进程。□   (作者单位: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参考文献:   [1]童建明.《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法律依据与监督性质》.   [2]谢鹏程.《人民监督员制,国家权力与社会权力的结合》.   [3]钟黎明.《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基本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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