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债务确认及还款协议书(为债权人起草)
甲方(债权人):×××××××有限公司
乙方一(主债务人):×××
乙方二(主债务人):×××(×××妻)
丙方一(担保债务人):×××××××有限公司
丙方二(担保债务人):×××××××有限公司
(除特别指明,下文:“乙方”是指乙方一、乙方二中的任何一方,“丙方”是指丙方一、丙方二中的任何一方,“乙丙方”是指乙方一、乙方二、丙方一、丙方二中的任何一方)
第一章 债权债务确认
第一条 因乙方之前向甲方借款及拖欠本金、利息、违约金、赔偿金、相关费用等,给甲方造成对他人违约等重大损失, 在取得甲方的谅解和债务减免(宽限)的情形下, 各方经过反复认真地协商和结算,最终确认: 乙方尚欠甲方债务人民
币含但不限于律师费、调查取证费、差旅费)等。
第二条 乙方当初向甲方借款时已表示,现再次确认:乙方一与乙方二系夫妻关系,且自始至今存续,夫妻双方未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乙方向甲方借款系出于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所需,系夫妻共同债务。
第三条 丙方当初已向甲方表示,现再次确认:丙方自愿为乙方在本协议项下所负的任何债务承担连带保证的担保责任;保证期间三年,从主债务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且主债务履行期限变动的,保证期间相应变动。
第四条 鉴于乙方对甲方负债,完全是为了丙方利益,丙方再次确认:丙方的保证担任责任不可撤销、解除、免除等,包括但不限于:1、不因主债权债务合同的效力(无效、不成立等)而受任何影响;2、不因主债权债务的转让、履行期限变动以及其他内容的变更而受任何影响;乙方事后的任何行为,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加重丙方的责任,丙方均予以无条件接受,且无须乙方的另行同意。
第五条 丙方当初已向甲方表示,现再次确认:乙方虽为丙方的法定代表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但乙方对甲方负债,完全是为了丙方的利益,且丙方为乙方提供担保已经取得丙方股东的一致同意。
第六条 对上述最终债务及担保责任的再次确认,各方均不得反悔、撤销、主张无效及有任何异议情形。甲方原所持有的可据以证明对乙、丙各方债权的众多繁杂的凭证、文书等,即日起甲方可不再保存。
第二章 还款保障
第七条 即日起,甲方再次给予乙丙方个月的债务分期履行宽限期:
(一)在第
(二)在第2%的标准计付利息,不足壹个月的按照壹个月计算。否则,未还部分:
(三)在第3%的标准计付利息,不足壹个月的按照壹个月计算。
宽限期届满,乙方(或者丙方)仍未能清偿(或代为清偿)所有债务的,未清偿部分,应当按照上款第(三)项约定的利率上浮50%计付逾期还款利息。
第八条 在上条约定的宽限期内,甲方发现乙方或丙方中任何一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有权随时单方取消宽限期,而要求乙丙方立即清偿债务,并按照上条第二款的标准计付逾期还款利息:
(一)遭受他人起诉、申请仲裁、强制执行、破产;
(二)财产已经被申请查封、扣押、冻结、监管等;
(三)隐藏、转移、转让、赠与等处分财产;
(四)乙方或者丙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躲避债权人或者申请出境;
(五)未依照本协议的约定保障甲方对其财务实时状况的知情权。
下列情形之一,可推定为上一款第(四)项中所称的“躲避债权人”:
(一)在连续三日内,在每日的11:00或者16:00左右,甲方以其记载在本协议中的移动电话呼叫对方记载在本协议中的移动电话,而对方关机、无人应答或者没有信号,或者表面上虽有应答但实际上拒绝通话或随即单方结束通话等;
债权债务确认及还款协议书(为债权人起草)
甲方(债权人):×××××××有限公司
乙方一(主债务人):×××
乙方二(主债务人):×××(×××妻)
丙方一(担保债务人):×××××××有限公司
丙方二(担保债务人):×××××××有限公司
(除特别指明,下文:“乙方”是指乙方一、乙方二中的任何一方,“丙方”是指丙方一、丙方二中的任何一方,“乙丙方”是指乙方一、乙方二、丙方一、丙方二中的任何一方)
第一章 债权债务确认
第一条 因乙方之前向甲方借款及拖欠本金、利息、违约金、赔偿金、相关费用等,给甲方造成对他人违约等重大损失, 在取得甲方的谅解和债务减免(宽限)的情形下, 各方经过反复认真地协商和结算,最终确认: 乙方尚欠甲方债务人民
币含但不限于律师费、调查取证费、差旅费)等。
第二条 乙方当初向甲方借款时已表示,现再次确认:乙方一与乙方二系夫妻关系,且自始至今存续,夫妻双方未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乙方向甲方借款系出于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所需,系夫妻共同债务。
第三条 丙方当初已向甲方表示,现再次确认:丙方自愿为乙方在本协议项下所负的任何债务承担连带保证的担保责任;保证期间三年,从主债务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且主债务履行期限变动的,保证期间相应变动。
第四条 鉴于乙方对甲方负债,完全是为了丙方利益,丙方再次确认:丙方的保证担任责任不可撤销、解除、免除等,包括但不限于:1、不因主债权债务合同的效力(无效、不成立等)而受任何影响;2、不因主债权债务的转让、履行期限变动以及其他内容的变更而受任何影响;乙方事后的任何行为,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加重丙方的责任,丙方均予以无条件接受,且无须乙方的另行同意。
第五条 丙方当初已向甲方表示,现再次确认:乙方虽为丙方的法定代表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但乙方对甲方负债,完全是为了丙方的利益,且丙方为乙方提供担保已经取得丙方股东的一致同意。
第六条 对上述最终债务及担保责任的再次确认,各方均不得反悔、撤销、主张无效及有任何异议情形。甲方原所持有的可据以证明对乙、丙各方债权的众多繁杂的凭证、文书等,即日起甲方可不再保存。
第二章 还款保障
第七条 即日起,甲方再次给予乙丙方个月的债务分期履行宽限期:
(一)在第
(二)在第2%的标准计付利息,不足壹个月的按照壹个月计算。否则,未还部分:
(三)在第3%的标准计付利息,不足壹个月的按照壹个月计算。
宽限期届满,乙方(或者丙方)仍未能清偿(或代为清偿)所有债务的,未清偿部分,应当按照上款第(三)项约定的利率上浮50%计付逾期还款利息。
第八条 在上条约定的宽限期内,甲方发现乙方或丙方中任何一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有权随时单方取消宽限期,而要求乙丙方立即清偿债务,并按照上条第二款的标准计付逾期还款利息:
(一)遭受他人起诉、申请仲裁、强制执行、破产;
(二)财产已经被申请查封、扣押、冻结、监管等;
(三)隐藏、转移、转让、赠与等处分财产;
(四)乙方或者丙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躲避债权人或者申请出境;
(五)未依照本协议的约定保障甲方对其财务实时状况的知情权。
下列情形之一,可推定为上一款第(四)项中所称的“躲避债权人”:
(一)在连续三日内,在每日的11:00或者16:00左右,甲方以其记载在本协议中的移动电话呼叫对方记载在本协议中的移动电话,而对方关机、无人应答或者没有信号,或者表面上虽有应答但实际上拒绝通话或随即单方结束通话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