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安全生产行政领导责任暂行规定

发文单位:苏州市人民政府

文 号:苏府[2003]36号

发布日期:2003-3-10

执行日期:2003-1-1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为了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同意,现将《苏州市安全生产行政领导责任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三月十日

苏州市安全生产行政领导责任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明确安全生产行政领导职责,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控制并减少一般伤亡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江苏省劳动保护条例》、《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和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各部门的行政领导(含由政府任命的各级资产经营公司、集团公司、管理公司的负责人,下同)。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和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对本辖区内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监察和管理职能。各级工会组织对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群众监督。

第四条 市长、县级市市长、区长和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主任是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辖区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市长、县级市副市长、副区长和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副主任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级政府的副职领导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分管领导责任。

(一)市、县级市、区政府和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主要领导人安全生产职责如下:

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把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保证辖区内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2.每季度召开或委托主管领导人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分析、

布置、督促、检查本地区的安全生产工作,并形成会议纪要。

3.督促、安排好每季度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和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前的安全生产检查。

4.督促检查并支持副职领导人抓好安全生产工作。

5.组织制定并签署本地区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本辖区发生重特大事故时,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救助,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二)市、县级市、区政府和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主管领导人安全生产职责如下:

1.负责抓好国家和省、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主持制定和落实本辖区的安全生产目标、计划和措施。

2.具体负责指导本辖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督促检查各部门和下级政府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和工作目标的执行情况。

3.每季召开安全生产会议,听取下级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工作汇报,分析掌握安全生产形势,对事故隐患整改督查督办,及时研究和解决安全生产中的有关问题。

4.辖区内发生重特大事故时,及时赶赴现场,具体负责组织抢救和事故的善后处理。

5.及时总结典型经验,表彰安全生产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

(三)市、县级市、区政府和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其他分管领导人安全生产职责如下:

1.负责抓好国家和省、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在所分管工作中的贯彻落实。

2.对所分管工作的安全生产负责,及时研究解决分管工作中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制定重、特大事故隐患整治的防范措施,督促检查重、特大事故隐患的治理和防范措施的落实。

3.在对所分管部门、行业、系统进行计划、部署、检查、总结、评比工作的同时,计划、部署、检查、总结、评比安全生产工作。

4.承担分管部门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的组织指挥,分管工作范围内发生重特大事故时,及时赶赴现场,积极协助主要领导组织抢救和事故处理工作。

第五条 市、县级市、区政府和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的各级政府主管部门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做好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行政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主管负责人具体负责,其他负责人共同负责。

(一)部门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如下: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对本部门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

2.组织落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研究解决本部门安全生产重大问题的办法和措施。

3.组织本部门安全生产检查,对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措施,督促有关单位及时制定治理方案和应急处理预案,落实经费和责任人员。

4.坚持“三同时”(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与使用)原则,督促企业改善职业安全卫生条件。

5.本部门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时,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抢救,并向上级报告,协助调查并全力做好善后工作。

(二)部门主管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如下:

1.组织贯彻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主持制定和落实安全生产目标、计划和措施。

2.每月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部署阶段性工作。

3.组织本部门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措施,并督促检查落实治理方案和防范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4.督促本部门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落实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督促企业执行“三同时”规定,不断改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

5.本部门发生死亡和多人受伤事故时,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抢救,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三)部门其他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对分管工作内的安全生产负责。

第六条 对可能发生重特大事故的行业和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明确如下: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由市经贸部门负责。

(二)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由市公安、交通部门负责。

(三)水上交通、渡口和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监督管理由市交通、公安部门负责。

(四)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监督管理由市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具体部门承担相应监督管理职责:

1.网吧、歌舞厅等场所安全监督管理由市文广、工商等部门负责;

2.涉外或星级酒店、大中型商场、旅游景点等安全监督管理由市旅游、贸易、园林等部门负责;

3.户外广告安全监督管理由市城管部门负责;

4.民工宿舍、出租给外来人员的住房和餐饮、旅馆、商店、浴室等公共场所安全监督管理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所在地政府负责。

(五)剧毒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等安全监督管理由市公安、供销等部门负责。

(六)城市天然气管网、民用燃气管网、液化石油气经营站(点)安全监督管理由市市政公用和消防部门负责。

(七)建筑施工及房屋使用、拆房安全监督管理等由市建设、规划、房管等部门负责。

(八)学校安全监督管理由市学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九)电力安全监督管理由市电力部门负责。

(十)江河、湖泊、防洪堤、水源地的安全监督管理由市水利部门负责。

(十一)桥梁安全监督管理由市交通、市政、水利和当地政府负责。

(十二)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防爆电器、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由苏州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

(十三)拖拉机(含拖拉机变型运输车)、联合收割机等农机设备设施安全监督管理由市农机部门负责。

(十四)加油站(点)、油库、危险化学品经营、贮存安全监督管理由市经贸委、贸易、公安消防部门负责。

(十五)森林火实预防、扑救由市农林、公安消防部门负责。

(十六)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由市国土、经贸部门负责。

(十七)职业安全卫生、食品卫生由市卫生部门负责。

第七条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县级市、区和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领导人、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由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和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制定。

第九条 依法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负责行政审批(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颁发证照、竣工验收等,下同)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的不得批准。对未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和个人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或机构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查封、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理,对已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和个人,负责审批的部门或机构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依法撤销原批准。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单位领导和分管领导未履行职责,导致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的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单位:苏州市人民政府

文 号:苏府[2003]36号

发布日期:2003-3-10

执行日期:2003-1-1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为了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同意,现将《苏州市安全生产行政领导责任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三月十日

苏州市安全生产行政领导责任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明确安全生产行政领导职责,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控制并减少一般伤亡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江苏省劳动保护条例》、《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和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各部门的行政领导(含由政府任命的各级资产经营公司、集团公司、管理公司的负责人,下同)。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和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对本辖区内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监察和管理职能。各级工会组织对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群众监督。

第四条 市长、县级市市长、区长和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主任是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辖区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市长、县级市副市长、副区长和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副主任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级政府的副职领导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分管领导责任。

(一)市、县级市、区政府和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主要领导人安全生产职责如下:

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把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保证辖区内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2.每季度召开或委托主管领导人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分析、

布置、督促、检查本地区的安全生产工作,并形成会议纪要。

3.督促、安排好每季度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和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前的安全生产检查。

4.督促检查并支持副职领导人抓好安全生产工作。

5.组织制定并签署本地区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本辖区发生重特大事故时,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救助,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二)市、县级市、区政府和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主管领导人安全生产职责如下:

1.负责抓好国家和省、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主持制定和落实本辖区的安全生产目标、计划和措施。

2.具体负责指导本辖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督促检查各部门和下级政府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和工作目标的执行情况。

3.每季召开安全生产会议,听取下级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工作汇报,分析掌握安全生产形势,对事故隐患整改督查督办,及时研究和解决安全生产中的有关问题。

4.辖区内发生重特大事故时,及时赶赴现场,具体负责组织抢救和事故的善后处理。

5.及时总结典型经验,表彰安全生产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

(三)市、县级市、区政府和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其他分管领导人安全生产职责如下:

1.负责抓好国家和省、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在所分管工作中的贯彻落实。

2.对所分管工作的安全生产负责,及时研究解决分管工作中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制定重、特大事故隐患整治的防范措施,督促检查重、特大事故隐患的治理和防范措施的落实。

3.在对所分管部门、行业、系统进行计划、部署、检查、总结、评比工作的同时,计划、部署、检查、总结、评比安全生产工作。

4.承担分管部门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的组织指挥,分管工作范围内发生重特大事故时,及时赶赴现场,积极协助主要领导组织抢救和事故处理工作。

第五条 市、县级市、区政府和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的各级政府主管部门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做好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行政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主管负责人具体负责,其他负责人共同负责。

(一)部门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如下: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对本部门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

2.组织落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研究解决本部门安全生产重大问题的办法和措施。

3.组织本部门安全生产检查,对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措施,督促有关单位及时制定治理方案和应急处理预案,落实经费和责任人员。

4.坚持“三同时”(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与使用)原则,督促企业改善职业安全卫生条件。

5.本部门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时,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抢救,并向上级报告,协助调查并全力做好善后工作。

(二)部门主管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如下:

1.组织贯彻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主持制定和落实安全生产目标、计划和措施。

2.每月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部署阶段性工作。

3.组织本部门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措施,并督促检查落实治理方案和防范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4.督促本部门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落实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督促企业执行“三同时”规定,不断改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

5.本部门发生死亡和多人受伤事故时,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抢救,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三)部门其他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对分管工作内的安全生产负责。

第六条 对可能发生重特大事故的行业和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明确如下: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由市经贸部门负责。

(二)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由市公安、交通部门负责。

(三)水上交通、渡口和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监督管理由市交通、公安部门负责。

(四)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监督管理由市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具体部门承担相应监督管理职责:

1.网吧、歌舞厅等场所安全监督管理由市文广、工商等部门负责;

2.涉外或星级酒店、大中型商场、旅游景点等安全监督管理由市旅游、贸易、园林等部门负责;

3.户外广告安全监督管理由市城管部门负责;

4.民工宿舍、出租给外来人员的住房和餐饮、旅馆、商店、浴室等公共场所安全监督管理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所在地政府负责。

(五)剧毒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等安全监督管理由市公安、供销等部门负责。

(六)城市天然气管网、民用燃气管网、液化石油气经营站(点)安全监督管理由市市政公用和消防部门负责。

(七)建筑施工及房屋使用、拆房安全监督管理等由市建设、规划、房管等部门负责。

(八)学校安全监督管理由市学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九)电力安全监督管理由市电力部门负责。

(十)江河、湖泊、防洪堤、水源地的安全监督管理由市水利部门负责。

(十一)桥梁安全监督管理由市交通、市政、水利和当地政府负责。

(十二)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防爆电器、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由苏州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

(十三)拖拉机(含拖拉机变型运输车)、联合收割机等农机设备设施安全监督管理由市农机部门负责。

(十四)加油站(点)、油库、危险化学品经营、贮存安全监督管理由市经贸委、贸易、公安消防部门负责。

(十五)森林火实预防、扑救由市农林、公安消防部门负责。

(十六)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由市国土、经贸部门负责。

(十七)职业安全卫生、食品卫生由市卫生部门负责。

第七条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县级市、区和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领导人、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由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和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制定。

第九条 依法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负责行政审批(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颁发证照、竣工验收等,下同)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的不得批准。对未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和个人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或机构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查封、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理,对已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和个人,负责审批的部门或机构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依法撤销原批准。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单位领导和分管领导未履行职责,导致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的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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