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资建房中的营业税政策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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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 务顾 问  

仍 

乏 

。 

乏 

关 于 “ 资 ”过 程 的 营业 税征 免 问题  集

施 工 , 工 程 完 工 后 , 施 工 企 业 与 集 资 单 位 进 行 结 算 工 程 价 

集 资建 房 分 “ 资 ” 和 “ 房 ”两 部 分 。所 谓 “ 集 建 集  资 ” ,是 指 由本单位 职工 个人先 行 出资 ,作为建 房 的资金  来 源 ,集 中 由集资单 位成 立 的负责建 房 的组织进 行管 理 ,   在 房屋建 成后 ,职工 个人 按 出资 比例 分得住 宅 。此 过程 比  照财政部 、国务院税 务总 局 《 于调 整 房地产市 场若 干税  关

款 ,并 给集 资单位 开具建 筑业 发票 。集资 建房 办在工程 价 

款 结算完 毕后不 得有 剩余 资金 。集 资单 位 在住宅 建成后 ,  

办 理本单 位职 工 的房屋产 权登 记手续 。此类 建房 由于在 建  过 程 中没有取得 应税 收入 ,对其 “ 房”过 程不 征收营业  建

税。  

收政策 的通知》 ( 财税字 【9 9 1 19 】20号) “ 中 为支持 住房制 

度 改革 ,对企业 、行 政事 业单位 按 房改成 本价 和标准 价出  售 住房 的收入 ,暂免 征收 营业税 ” 和我省 《 于集资建 房  关

二是 国家机关 、企 事业 单位委 托本单 位 以外 的单 位 和  个 人成立 本单位 的集 资建 房办 ,由该集 资建 房办 以该单位  的名义办 理土地 征用 手续 ,取得 有关部 门 的建设项 目批 准  手续 和 基建计划 ,并 联系建 筑施 工企业 进行 建筑住 宅 。建 

龟征 营业 税的批复》 ( 辽地税 流 【99 4 号 )“ 19 】29 对以单位 

名 义为本 单位 职工集 资建 房 ,对集 资单位 收取 的集资 款 ,  

暂 免 征 收 营 业 税 。” 执 行 。  

设 过程 中 ,集 资建房 办不垫 付 资金 ,房 屋建 成后 ,由建 筑 

施 工单位将建 筑业 发票开具 给集资建 房单位 ( 不得开具给 集  资建 房办 ) ,集资单位 ( 或通 过集资建 房办) 将建筑工程款 支 

以上税 收政 策要从 三个 方面 理解 :一是 集资 的个 人必  须为本单 位 职工 ;二是集 资单位 所建 房 屋为本单 位职 工住  宅 ;三是 免征 营业税 的对 象是 集资单 位 向本单位 的职 工收  取的集 资款 ,即单位 建成 房 屋后 向职工分 配住 房时 ,免征  集资建 房单位 向本单位 职工销售不动产 的营业税 。  

付 给建 筑施工企 业 ,集资建 房办 无收 支价差 ,另 外向集 资 

建 房单位 收取手 续费 。 同时符合 以上 条件 的 ,集 资建房 办 

才 发生 了 “ 代建 房”行 为 ,对其 收取 的手续 费应按 “ 务  服

业 一 代 理业 ” 税 目征 收 营业 税 。  

三是除 以上两 种情 况 以外 的建 房行 为 ,不论成立 的集 

二 、关 于 “ 房 ” 的形 式及 相 关 税收 政 策  建

由于集 资单位 本 身一 般不是 建筑 企业 ,其建 房过程 一 

般采 取以下几种方式 :  

资 建房办 与集 资单位 签订何 种协 议 ,也 不论 其与集 资单位 

如何 结算 价款 、如何 进行 财务 和会计处 理 ,对集 资建房 办 

与 委 托 建 房 单 位 全 额 结 算 的 收 入 ,按 “ 售 不 动 产 ” 税 目 销   征 收 营业 税 。 象  

是 国家机 关 、企 事业 等单位 以本单位 职工 或本单 位 

的相关部 门成 立集资 建房 办 ( 以下统称 “ 资建房 办” )  集 , 由其 以集 资单 位名义 办理 土地 征用手 续 ,并取得 有关部 门 

的建设项 目批 准手续 和基 建计划 ,联 系建 筑施 工企业进 行 

( 李春鹛

供稿 )  

( 责任编辑 :刘琪瑶 )  

辽宁财税  2 O O 2/1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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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于 “ 资 ”过 程 的 营业 税征 免 问题  集

施 工 , 工 程 完 工 后 , 施 工 企 业 与 集 资 单 位 进 行 结 算 工 程 价 

集 资建 房 分 “ 资 ” 和 “ 房 ”两 部 分 。所 谓 “ 集 建 集  资 ” ,是 指 由本单位 职工 个人先 行 出资 ,作为建 房 的资金  来 源 ,集 中 由集资单 位成 立 的负责建 房 的组织进 行管 理 ,   在 房屋建 成后 ,职工 个人 按 出资 比例 分得住 宅 。此 过程 比  照财政部 、国务院税 务总 局 《 于调 整 房地产市 场若 干税  关

款 ,并 给集 资单位 开具建 筑业 发票 。集资 建房 办在工程 价 

款 结算完 毕后不 得有 剩余 资金 。集 资单 位 在住宅 建成后 ,  

办 理本单 位职 工 的房屋产 权登 记手续 。此类 建房 由于在 建  过 程 中没有取得 应税 收入 ,对其 “ 房”过 程不 征收营业  建

税。  

收政策 的通知》 ( 财税字 【9 9 1 19 】20号) “ 中 为支持 住房制 

度 改革 ,对企业 、行 政事 业单位 按 房改成 本价 和标准 价出  售 住房 的收入 ,暂免 征收 营业税 ” 和我省 《 于集资建 房  关

二是 国家机关 、企 事业 单位委 托本单 位 以外 的单 位 和  个 人成立 本单位 的集 资建 房办 ,由该集 资建 房办 以该单位  的名义办 理土地 征用 手续 ,取得 有关部 门 的建设项 目批 准  手续 和 基建计划 ,并 联系建 筑施 工企业 进行 建筑住 宅 。建 

龟征 营业 税的批复》 ( 辽地税 流 【99 4 号 )“ 19 】29 对以单位 

名 义为本 单位 职工集 资建 房 ,对集 资单位 收取 的集资 款 ,  

暂 免 征 收 营 业 税 。” 执 行 。  

设 过程 中 ,集 资建房 办不垫 付 资金 ,房 屋建 成后 ,由建 筑 

施 工单位将建 筑业 发票开具 给集资建 房单位 ( 不得开具给 集  资建 房办 ) ,集资单位 ( 或通 过集资建 房办) 将建筑工程款 支 

以上税 收政 策要从 三个 方面 理解 :一是 集资 的个 人必  须为本单 位 职工 ;二是集 资单位 所建 房 屋为本单 位职 工住  宅 ;三是 免征 营业税 的对 象是 集资单 位 向本单位 的职 工收  取的集 资款 ,即单位 建成 房 屋后 向职工分 配住 房时 ,免征  集资建 房单位 向本单位 职工销售不动产 的营业税 。  

付 给建 筑施工企 业 ,集资建 房办 无收 支价差 ,另 外向集 资 

建 房单位 收取手 续费 。 同时符合 以上 条件 的 ,集 资建房 办 

才 发生 了 “ 代建 房”行 为 ,对其 收取 的手续 费应按 “ 务  服

业 一 代 理业 ” 税 目征 收 营业 税 。  

三是除 以上两 种情 况 以外 的建 房行 为 ,不论成立 的集 

二 、关 于 “ 房 ” 的形 式及 相 关 税收 政 策  建

由于集 资单位 本 身一 般不是 建筑 企业 ,其建 房过程 一 

般采 取以下几种方式 :  

资 建房办 与集 资单位 签订何 种协 议 ,也 不论 其与集 资单位 

如何 结算 价款 、如何 进行 财务 和会计处 理 ,对集 资建房 办 

与 委 托 建 房 单 位 全 额 结 算 的 收 入 ,按 “ 售 不 动 产 ” 税 目 销   征 收 营业 税 。 象  

是 国家机 关 、企 事业 等单位 以本单位 职工 或本单 位 

的相关部 门成 立集资 建房 办 ( 以下统称 “ 资建房 办” )  集 , 由其 以集 资单 位名义 办理 土地 征用手 续 ,并取得 有关部 门 

的建设项 目批 准手续 和基 建计划 ,联 系建 筑施 工企业进 行 

( 李春鹛

供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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