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雇未按规定请病假的员工为何输官司?导读:公司规章制度规定员工申请病假需在病假单(诊断证明)开具之日起两日内送交公司审核备案,超过上述时间,事后补假、补交病假材料的,病假无效,员工未出勤按旷工处理。9月1日-24日,员工未出勤,亦未提交诊断证明,公司以其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雇。事后员工提供诊断证明,公司为何败诉?
【案情简介】
贾雨村(化名)于2010年7月15日入职天津红楼梦汽车配件公司,担任人事主管。经查:
(1)公司员工手册规定,“员工申请病假需在病假单(诊断证明)开具之日起两日内送交公司审核备案,员工病情紧急的可由其直系亲属在五日内代交。超过上述时间,事后补假、补交病假材料的,病假无效,员工未出勤按旷工处理”。(2)贾雨村签名领取了员工手册并接受了公司的培训(员工手册制定经过了民主程序)。(3)贾雨村正常工作至2014年5月30日。
(4)自2014年6月1日起,贾雨村即连续请病假,直至2014年8月31日,贾雨村在上述期间均在每月月底(非2日内)申请当月病假并补交病假单,公司对此未持异议。
(5)2014年9月24日,公司向贾雨村发出通知,以其2014年9月1日至9月24日期间,既未到岗上班,亦未履行任何请假手续,构成旷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6)9月26日,贾雨村收到解除通知,并于次日向公司提交其2014年9月1日、9月11日、9月21日,天津某区某医院出具的三份建议“休息十天”诊断证明。(7)用人单位拒收,并表示双方劳动合同已经解除。贾雨村起诉要求判定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继续履行。
(注:仲裁裁决结果略,对贾雨村的其他诉求也不做评论)
【法院裁判】
本案中,被告(天津红楼梦汽车配件公司)认为,原告(贾雨村)在2014年9月1日至9月24日期间既未到公司上班,亦未履行请假手续,其行为符合员工手册中关于按旷工处理的规定,且影响及其恶劣,属于公司制度规定的严重违纪行为,公司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妥。贾雨村辩称其2014年9月26日已将9月的三份病假单原件交给公司,但被拒收,考虑到公司前面的一贯做法,对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不予认可。一审法院认为,原告自2014年6月1日起至2014年8月31日一直处于病假状态,且均为每月月底申请当月病假及补交病假单,公司对谢某前述期间的病假不持异议,2014年9月1日后谢某仍在继续治疗,且在法律规定的医疗期内,即便谢某未按规定及时履行请假手续,公司在知晓谢某前期处于病假且可能事后补假的情况下,未事先与谢某沟通了解相关情况,即以其旷工,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显属不当,故判决认定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法。
二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根据公司曾确认谢某补交病假单的行为等相关情况,认定公司以谢某无故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判决驳回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案件评析】
(一)笔者观点
公司的管理惯例或在日常管理工作中的习惯性做法(也可以是较长期限的消极的默认行为),在某些特定的情景下,应视为是对公司规章制度的修改,可以作为法院审理案件的依据。
(二)观点评析
(1)现行劳动合同法及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用人单位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公司解雇未按规定请病假的员工为何输官司?导读:公司规章制度规定员工申请病假需在病假单(诊断证明)开具之日起两日内送交公司审核备案,超过上述时间,事后补假、补交病假材料的,病假无效,员工未出勤按旷工处理。9月1日-24日,员工未出勤,亦未提交诊断证明,公司以其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雇。事后员工提供诊断证明,公司为何败诉?
【案情简介】
贾雨村(化名)于2010年7月15日入职天津红楼梦汽车配件公司,担任人事主管。经查:
(1)公司员工手册规定,“员工申请病假需在病假单(诊断证明)开具之日起两日内送交公司审核备案,员工病情紧急的可由其直系亲属在五日内代交。超过上述时间,事后补假、补交病假材料的,病假无效,员工未出勤按旷工处理”。(2)贾雨村签名领取了员工手册并接受了公司的培训(员工手册制定经过了民主程序)。(3)贾雨村正常工作至2014年5月30日。
(4)自2014年6月1日起,贾雨村即连续请病假,直至2014年8月31日,贾雨村在上述期间均在每月月底(非2日内)申请当月病假并补交病假单,公司对此未持异议。
(5)2014年9月24日,公司向贾雨村发出通知,以其2014年9月1日至9月24日期间,既未到岗上班,亦未履行任何请假手续,构成旷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6)9月26日,贾雨村收到解除通知,并于次日向公司提交其2014年9月1日、9月11日、9月21日,天津某区某医院出具的三份建议“休息十天”诊断证明。(7)用人单位拒收,并表示双方劳动合同已经解除。贾雨村起诉要求判定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继续履行。
(注:仲裁裁决结果略,对贾雨村的其他诉求也不做评论)
【法院裁判】
本案中,被告(天津红楼梦汽车配件公司)认为,原告(贾雨村)在2014年9月1日至9月24日期间既未到公司上班,亦未履行请假手续,其行为符合员工手册中关于按旷工处理的规定,且影响及其恶劣,属于公司制度规定的严重违纪行为,公司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妥。贾雨村辩称其2014年9月26日已将9月的三份病假单原件交给公司,但被拒收,考虑到公司前面的一贯做法,对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不予认可。一审法院认为,原告自2014年6月1日起至2014年8月31日一直处于病假状态,且均为每月月底申请当月病假及补交病假单,公司对谢某前述期间的病假不持异议,2014年9月1日后谢某仍在继续治疗,且在法律规定的医疗期内,即便谢某未按规定及时履行请假手续,公司在知晓谢某前期处于病假且可能事后补假的情况下,未事先与谢某沟通了解相关情况,即以其旷工,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显属不当,故判决认定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法。
二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根据公司曾确认谢某补交病假单的行为等相关情况,认定公司以谢某无故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判决驳回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案件评析】
(一)笔者观点
公司的管理惯例或在日常管理工作中的习惯性做法(也可以是较长期限的消极的默认行为),在某些特定的情景下,应视为是对公司规章制度的修改,可以作为法院审理案件的依据。
(二)观点评析
(1)现行劳动合同法及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用人单位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