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房屋(场地)安全管理协议书
出租方:上海铁道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 上海嘉定区江桥镇翔铁东路88号
承租方:上海华鸿清算事务有限公司
地址: 上海铁道科技有限公司原办公大楼第二层
为了明确出租方和承租方在出租房屋使用管理中应承担的安全责
任,确保租赁房屋、场地、柜台(以下简称出租房屋)等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管理规定》等法规规定,在双方签订出租房屋租赁合同的同时,签订此安全协议,以便共同遵守执行:
一、租赁房屋所处位置(地址)、用途和期限
1.租赁房屋所处位置或地址:原办公大楼第二层
2. 租赁房屋用途:存放档案资料
3. 租赁房屋期限:自年月 日止。
二、租赁房屋设施设备情况:
三、消防器材和工具的配备数量、型号及监管责任人:
。
。
。
— 1 —
四、出租方的义务和权力
1. 出租方应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
2. 出租方对出租房屋享有管理使用权。
3. 出租方应当提供符合安全要求的出租房屋。
4. 出租方有权对出租房屋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应书面提出整改意见,督促承租方限期进行整改。
五、承租方的义务和权力
1. 承租方必须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
2. 承租方应对租赁房屋的安全负责,建立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定期对房屋使用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做到“三懂三会”(懂得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懂得预防火灾的措施,懂得火灾的扑救方法;会报警,会使用灭火器,会扑救初起火灾),指定安全负责人负责日常的安全工作,并报出租方备案。
3. 承租方应当积极配合出租方进行安全生产检查,不得以任何方式拒绝、阻挠和妨碍安全检查进行。对查出的安全隐患应及时组织整改,按时保证质量加以落实。
4. 承租方未经出租方同意,不得擅自将出租房屋转租、转让或改变
— 2 —
出租房屋的使用性质,不得擅自对出租房屋进行改建、装修,不得任意改变出租房屋内的电气线路和随意增加用电设备。承租方严禁擅自生产、存放、经营易燃、易爆、易腐及放射性等危害品;严禁擅自使用火炉取暖及明火作业。
5. 承租房屋内的消防设施自租赁协议生效之日起由承租方管理,严禁遮挡埋压及挪做它用,如有丢失、损坏应及时通知出租方,并由责任方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
6. 承租方对承租的房屋确需进行改造或装修时,必须经过出租方同意,并经过公安消防部门审批后方可施工。由专业设计部门、专业施工或装修公司进行,工程竣工后,经公安消防部门验收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
7. 承租方在租赁期间因违反安全生产有关规定和要求,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由承租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六、违约责任
1. 由于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引发火灾等安全生产事故,造成对方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责任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 违反本协议约定,进行房屋改造或装修造成房屋损毁的,由责任方负完全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3. 若一方不执行上述1、2条约定,构成违约责任的事项,对方有权终止租赁合同。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违约承担。
七、其它条款:
— 3 —
1. 一旦发生火情,承租方有义务及时报警,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保护事故现场,保存有关证据。同时,要按照“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没有查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的原则,查找问题点,制定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
2. 出租方或其上级专业部门有权随时检查出租房屋及《安全协议》落实情况。对不安全隐患有权指出并要求责任方及时整改,对未整改而造成的后果和经济损失由责任方负责。
3. 本协议书一式三份,出租、承租双方和出租方上级主管部门各持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4. 本协议为《房屋租赁合同》的“从合同”,与《房屋租赁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八、协议有效期限随“主合同”,“主合同”有效,本协议有效。
出租方(章): 承租方(章):
代表人(签字): 代表人(签字):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订日期:2012 年 05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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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房屋(场地)安全管理协议书
出租方:上海铁道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 上海嘉定区江桥镇翔铁东路88号
承租方:上海华鸿清算事务有限公司
地址: 上海铁道科技有限公司原办公大楼第二层
为了明确出租方和承租方在出租房屋使用管理中应承担的安全责
任,确保租赁房屋、场地、柜台(以下简称出租房屋)等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管理规定》等法规规定,在双方签订出租房屋租赁合同的同时,签订此安全协议,以便共同遵守执行:
一、租赁房屋所处位置(地址)、用途和期限
1.租赁房屋所处位置或地址:原办公大楼第二层
2. 租赁房屋用途:存放档案资料
3. 租赁房屋期限:自年月 日止。
二、租赁房屋设施设备情况:
三、消防器材和工具的配备数量、型号及监管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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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出租方的义务和权力
1. 出租方应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
2. 出租方对出租房屋享有管理使用权。
3. 出租方应当提供符合安全要求的出租房屋。
4. 出租方有权对出租房屋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应书面提出整改意见,督促承租方限期进行整改。
五、承租方的义务和权力
1. 承租方必须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
2. 承租方应对租赁房屋的安全负责,建立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定期对房屋使用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做到“三懂三会”(懂得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懂得预防火灾的措施,懂得火灾的扑救方法;会报警,会使用灭火器,会扑救初起火灾),指定安全负责人负责日常的安全工作,并报出租方备案。
3. 承租方应当积极配合出租方进行安全生产检查,不得以任何方式拒绝、阻挠和妨碍安全检查进行。对查出的安全隐患应及时组织整改,按时保证质量加以落实。
4. 承租方未经出租方同意,不得擅自将出租房屋转租、转让或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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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房屋的使用性质,不得擅自对出租房屋进行改建、装修,不得任意改变出租房屋内的电气线路和随意增加用电设备。承租方严禁擅自生产、存放、经营易燃、易爆、易腐及放射性等危害品;严禁擅自使用火炉取暖及明火作业。
5. 承租房屋内的消防设施自租赁协议生效之日起由承租方管理,严禁遮挡埋压及挪做它用,如有丢失、损坏应及时通知出租方,并由责任方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
6. 承租方对承租的房屋确需进行改造或装修时,必须经过出租方同意,并经过公安消防部门审批后方可施工。由专业设计部门、专业施工或装修公司进行,工程竣工后,经公安消防部门验收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
7. 承租方在租赁期间因违反安全生产有关规定和要求,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由承租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六、违约责任
1. 由于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引发火灾等安全生产事故,造成对方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责任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 违反本协议约定,进行房屋改造或装修造成房屋损毁的,由责任方负完全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3. 若一方不执行上述1、2条约定,构成违约责任的事项,对方有权终止租赁合同。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违约承担。
七、其它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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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旦发生火情,承租方有义务及时报警,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保护事故现场,保存有关证据。同时,要按照“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没有查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的原则,查找问题点,制定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
2. 出租方或其上级专业部门有权随时检查出租房屋及《安全协议》落实情况。对不安全隐患有权指出并要求责任方及时整改,对未整改而造成的后果和经济损失由责任方负责。
3. 本协议书一式三份,出租、承租双方和出租方上级主管部门各持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4. 本协议为《房屋租赁合同》的“从合同”,与《房屋租赁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八、协议有效期限随“主合同”,“主合同”有效,本协议有效。
出租方(章): 承租方(章):
代表人(签字): 代表人(签字):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订日期:2012 年 05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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