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审计报告的编制要求
第一章 报告内容专项审计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 说明部分
1. 说明委托方名称(被审计公司名称) 及委托目的(审计目的);
2. 说明被审计单位责任、审计机构(注册会计) 责任、审计依据。
二. 公司及项目基本情况
1. 公司基本情况,包括:公司名称、注册日期、营业执照颁发机构、注册号码、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公司住所,经营范围。
2. 简述项目情况。
三. 创新基金项目合同及相关规定
1. 项目申报时间、项目名称、合同签订时间、立项代码、取得创新基金资助金额及资助方式。
2. 项目投资总额。
3. 创新基金用途。
4. 项目合同规定的各项经济指标情况。
四. 合同执行期间项目各项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1. 资金到位情况
2. 资金支出情况
3. 项目各项经济指标完成情况(1)项目实现销售收入情况(按年度分列)(2)项目成本情况(3)项目缴纳税金情况(4)项目应承担的期间费用(5)项目实现利润五. 公司
成长情况项目立项(申请) 时及项目验收时,公司总资产、年总收入、年缴税总额、年净利润总额增长率。
六. 报告附注
1、会计政策注释。
2、公司适用税种及税率。
3. 主要财务指标注释。
第二章 注意事项及说明一. 有关说明部分:应详细描述被审计单位和审计机构责任,明确审计依据。
1. 有关被审计单位责任:应明确公司对审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有全部责任,承诺审计资料、信息不存在舞弊行为,并应对项目资金支出和产品销售(服务等) 收入范围作出恰当界定。
2. 有关审计机构(注册会计) 责任:应明确,注册会计应当在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复核和评价审计证据,并确认公司编制的资金支出和收入明细表不存在重大错报的基础上发表审计意见。
特别指出,如果公司提供的审计证据不足,或提供的收入明细表等可能存在重大不符合编报规定的情况,注册会计应追加必要的审计程序。
3. 有关审计依据:在说明段中应明确是按照《专项审计报告编制要求》的规定,以《科技型中小公司技术创新基金*******项目合同》作为审计依据。
二. 有关投资总额:应详细报告投资情况,包括已完成部分,计划新增部分,新增部分中科技部创新基金资助、地方资助、银行贷款等。
三. 有关资金支出情况:应按固定资产投入、开发费用投入、流动资金投入三类分别列示。
四. 有关项目收入确认:不仅包括项目产品的销售收入,还应包括项目通过技术开发和培训服务、承包工程、出租等方式实现的收入。
五. 有关时间一致性问题:审计报告应注意保持时间上的一致性。考核期为创新基金合同规定之日起截止到审计当月的前一月。
六. 有关项目累计收入:累计收入是从创新基金合同规定之日起截止到审计当月的前一月,基金项目实现的总收入。
七. 有关项目年度收入:年度收入是截止到审计当月,前12个月内基金项目实现的收入。
八. 有关项目应承担的期间费用:期间费用应按照项目实现的收入及同期公司总收入的比例进行分摊。
九. 增长率(考核公司成长情况,包括总资产、年总收入、年缴税总额、年净利润总额) 计算说明:
(一) 增长率=[(验收时值-立项(申请) 时值) ÷立项(申请) 时值]×100%(二) 认定:“公司总资产”的时点日和金额为项目立项(申请) 时前1个月及验收(审计) 时前1个月公司资产负债表中反映的“资产总额”。
(三) 认定:公司“年总收入”、“年缴税总额”、“年净利润总额”时段和金额为项目立项(申请) 时及验收(审计) 时前12个月累计的“主营业务收入及其他收入”、实际支付的“增值税、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公司所得税”、“净利润总额”。
“时段”采用数值建议:“项目立项(申请) 时值”采用项目立项(申请) 时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反映的数值; “验收(审计) 时值”,上半年验收(审计) 的项目,采用验收(审计) 时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反映的数值,下半年验收(审计) 的项目,采用审计时前12个月的累计数值。
十. 注意创新基金资助项目及非基金资助项目是否分别独立核算,审计过程中不可将非创新基金资助项目的各项财务指标列进创新基金资助项目的指标之中。
十一. 审计过程中注意创新基金资助项目实现的收入及支出是否相配比。 十二. 有关报告使用范围问题:报告末尾应注明“本报告仅供“科技型中小公司技术创新基金******合同”验收使用”。
十三. 有关报告附注:财务报告附注随审计报告附送,并非审计报告附件。 十四. 有关审计意见问题:
1、当出具无保留意见的专项审计报告时,意味着注册会计通过实施审计工作,认为公司编制的项目相关明细表符合合法性和公允性的要求,合理保证其不存在重大错报; 注册会计如果认为因审计范围受到限制,不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虽然影响较大,但整体是公允的情况下,应当出具含有保留意见段的专项审计报告,在审计保留意见段中使用“除…的影响外”等术语。
2、有关对项目合同执行情况:专项审计报告中对科技型中小公司技术创新基金收支使用情况及“科技型中小公司技术创新基金******合同”中经济指标的执行情况只做陈述性报告,对于是否完成合同约定不发表结论性意见。
第三章 基本要求一. 审计报告必须由具有资格的会计事务所出据; 二. 审计报告必须由两名注册会计签字、盖章和加盖事务所公章; 三. 审计报告必须加盖骑缝章或每页加盖专用章; 四. 上报的审计报告必须是原件; 五. 必须附事务所营业执照副本、执业证书、两名审计人员的注册会计资格证书(复印件) 。
专项审计报告的编制要求
第一章 报告内容专项审计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 说明部分
1. 说明委托方名称(被审计公司名称) 及委托目的(审计目的);
2. 说明被审计单位责任、审计机构(注册会计) 责任、审计依据。
二. 公司及项目基本情况
1. 公司基本情况,包括:公司名称、注册日期、营业执照颁发机构、注册号码、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公司住所,经营范围。
2. 简述项目情况。
三. 创新基金项目合同及相关规定
1. 项目申报时间、项目名称、合同签订时间、立项代码、取得创新基金资助金额及资助方式。
2. 项目投资总额。
3. 创新基金用途。
4. 项目合同规定的各项经济指标情况。
四. 合同执行期间项目各项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1. 资金到位情况
2. 资金支出情况
3. 项目各项经济指标完成情况(1)项目实现销售收入情况(按年度分列)(2)项目成本情况(3)项目缴纳税金情况(4)项目应承担的期间费用(5)项目实现利润五. 公司
成长情况项目立项(申请) 时及项目验收时,公司总资产、年总收入、年缴税总额、年净利润总额增长率。
六. 报告附注
1、会计政策注释。
2、公司适用税种及税率。
3. 主要财务指标注释。
第二章 注意事项及说明一. 有关说明部分:应详细描述被审计单位和审计机构责任,明确审计依据。
1. 有关被审计单位责任:应明确公司对审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有全部责任,承诺审计资料、信息不存在舞弊行为,并应对项目资金支出和产品销售(服务等) 收入范围作出恰当界定。
2. 有关审计机构(注册会计) 责任:应明确,注册会计应当在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复核和评价审计证据,并确认公司编制的资金支出和收入明细表不存在重大错报的基础上发表审计意见。
特别指出,如果公司提供的审计证据不足,或提供的收入明细表等可能存在重大不符合编报规定的情况,注册会计应追加必要的审计程序。
3. 有关审计依据:在说明段中应明确是按照《专项审计报告编制要求》的规定,以《科技型中小公司技术创新基金*******项目合同》作为审计依据。
二. 有关投资总额:应详细报告投资情况,包括已完成部分,计划新增部分,新增部分中科技部创新基金资助、地方资助、银行贷款等。
三. 有关资金支出情况:应按固定资产投入、开发费用投入、流动资金投入三类分别列示。
四. 有关项目收入确认:不仅包括项目产品的销售收入,还应包括项目通过技术开发和培训服务、承包工程、出租等方式实现的收入。
五. 有关时间一致性问题:审计报告应注意保持时间上的一致性。考核期为创新基金合同规定之日起截止到审计当月的前一月。
六. 有关项目累计收入:累计收入是从创新基金合同规定之日起截止到审计当月的前一月,基金项目实现的总收入。
七. 有关项目年度收入:年度收入是截止到审计当月,前12个月内基金项目实现的收入。
八. 有关项目应承担的期间费用:期间费用应按照项目实现的收入及同期公司总收入的比例进行分摊。
九. 增长率(考核公司成长情况,包括总资产、年总收入、年缴税总额、年净利润总额) 计算说明:
(一) 增长率=[(验收时值-立项(申请) 时值) ÷立项(申请) 时值]×100%(二) 认定:“公司总资产”的时点日和金额为项目立项(申请) 时前1个月及验收(审计) 时前1个月公司资产负债表中反映的“资产总额”。
(三) 认定:公司“年总收入”、“年缴税总额”、“年净利润总额”时段和金额为项目立项(申请) 时及验收(审计) 时前12个月累计的“主营业务收入及其他收入”、实际支付的“增值税、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公司所得税”、“净利润总额”。
“时段”采用数值建议:“项目立项(申请) 时值”采用项目立项(申请) 时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反映的数值; “验收(审计) 时值”,上半年验收(审计) 的项目,采用验收(审计) 时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反映的数值,下半年验收(审计) 的项目,采用审计时前12个月的累计数值。
十. 注意创新基金资助项目及非基金资助项目是否分别独立核算,审计过程中不可将非创新基金资助项目的各项财务指标列进创新基金资助项目的指标之中。
十一. 审计过程中注意创新基金资助项目实现的收入及支出是否相配比。 十二. 有关报告使用范围问题:报告末尾应注明“本报告仅供“科技型中小公司技术创新基金******合同”验收使用”。
十三. 有关报告附注:财务报告附注随审计报告附送,并非审计报告附件。 十四. 有关审计意见问题:
1、当出具无保留意见的专项审计报告时,意味着注册会计通过实施审计工作,认为公司编制的项目相关明细表符合合法性和公允性的要求,合理保证其不存在重大错报; 注册会计如果认为因审计范围受到限制,不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虽然影响较大,但整体是公允的情况下,应当出具含有保留意见段的专项审计报告,在审计保留意见段中使用“除…的影响外”等术语。
2、有关对项目合同执行情况:专项审计报告中对科技型中小公司技术创新基金收支使用情况及“科技型中小公司技术创新基金******合同”中经济指标的执行情况只做陈述性报告,对于是否完成合同约定不发表结论性意见。
第三章 基本要求一. 审计报告必须由具有资格的会计事务所出据; 二. 审计报告必须由两名注册会计签字、盖章和加盖事务所公章; 三. 审计报告必须加盖骑缝章或每页加盖专用章; 四. 上报的审计报告必须是原件; 五. 必须附事务所营业执照副本、执业证书、两名审计人员的注册会计资格证书(复印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