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为有效加强外部监督,防止和纠正检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工作过程中的不工作执法等问题,国家最高检自2003年9月以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试点工作。 代表了检察机关在具体执法决策过程中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的措施,强化和维护社会的司法监督和公平公正性。目前,该制度任在探索和试点阶段,本文就基层人民监督员工作做几点思考,同相关人士沟通交流。 关键词 基层检察院 人民监督员工作 思考 作者简介:陈如庆,连云港市海州人民区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4-198-02 全面试点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检察机关主动接受社会公众监督的重要的创新型举措,也为社会各界监督检察机关工作提供了有效途径,未来作为检察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实践中已经体现了其强大的生命力。根据相关试点工作会议的安排和布局,让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权力得到了有效的发挥。人民监督员的公信力在逐步增强,检察机关的执法公正性和合法性也越来越能得到保障,为深化和拓展人民监督员制度,应在现有经验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对制度进行充实和完善。 一、完善人民监督员的任命规范性和合法性及其管理办法 1.加强宣传力度,重视宣传效果。人民监督员制度是一种创新型的检察机关改革制度,目前任处在试点阶段,很多社会民众对这个制度还不了解,为了使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得到更好的推进和落实,有必要通过网络、期刊杂志、报纸、电视等大众媒体以多角度多方位进行宣传,一方面提升社会大众对政策制度的知晓度,另一方面也从侧面促使检察机关干警对人民监督员制度的重视。 2.针对人民监督员的任用规范存在概念的不清晰性,因为根据相关规定,人民监督员的选用应该由机关单位、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的举荐,取得本人同意后,由检察长确认并颁发证书。该规定的可操作性是存在严重弊端的: 第一,担任人民监督员的要求和标准是什么,究竟怎样产生,推荐和任用存不存在公平公正性的确实,出了问题谁负责。这些问题是需要确切答案的,而在规定里并没有清晰和透彻的说明,实践中,人民监督员的选用过程就会出现随意性。根据目前的实践结果表明,人民监督员的产生比较多的还是由检察机关自行聘用,但这种做法与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相关规定是相违背的,时间越久,必然导致人民监督员的公信力塌方式的下降,没有公信力的监督制度纯粹就成了摆设。人民监督员的产生机制和任用过程,要能回答诸如“担任人民监督员的要求和标准是什么、究竟怎样产生、推荐和任用存不存在公平公正性的确实、出了问题谁负责”的问题。所以,我们的建议是,人民监督员的产生由同级别的人大常务委员会负责任命。全国各级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地方性的国家权力机关,这种情况是符合我国宪法的相关规定的。由地方人大常务委员会直接任命人民监督员,既可以解决我们在前文中提到的实质性问题,又能增加人民监督员制度的严肃性和合法性。 第二,与人民监督员制度有很多类似性质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在根据多年的实践经验证实后,已经转换成由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有此先例,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直接任命人民监督员的方式是有章可循的。 3.为了让选用的人民监督员具备知识结构多样性和丰富性,可以采用“专业性”和“非专业性”相结合的方式,对人民监督员进行选拔和任用。人民监督员的产生可以由机关单位、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的举荐,最终由同级别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任命或者由人大常务委员会直接任命相结合的方式。人民监督员的最初来源可以是社区、农村等社会基层组织和基层组织、团体、机关单位等推荐的具备一定文化知识,民众公信力强,有很高的威望、自身愿意加入到人民监督员的队伍中来、社会责任心强,尤其是能保持自身的修养,清正廉洁的社会民众担任人民监督员。人民监督员队伍的知识结构方面,采用让他们专业性的理性分析和评议和非专业化的综合分析与评议相结合,从而防止人民监督员知识结构的单一性导致实际监督工作过程中的一边倒的分析结果和评议结果,有效的保障了人民监督员监督结果的综合性、合法性。 4.检察机关相关部门建立一定规模的人民监督员数据库。各基层人民检察院需对人民监督员的个人资料信息录入并上传至专门的数据库,并由市级或以上级别人民检察院对数据库进行统一管理,实践过程中,案件的监督员由市级或以上级别人民检察院相关部门按照专业性抽取和分专业性抽取比例为3比2进行随机抽取,结果报同级人大常务委员会确认,并给予任命。如此一来,一方面可以消耗和中和司法工作地方化的弊端,经合理合法有理有据的调配,由地区外部的人民监督员来监督检察机关职务犯罪及其他方面执法活动的过程,有效的避免了当地检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遭遇到的各种来自地方非公正性甚至非法性的因素干扰。 另一方面,人民监督员数据库的建立,也有利于各方人力资源的整合,有效的弥补了基层人民检察院的职业化人民监督员资源的严重缺乏、人民监督员数量甚少等消极因素对实践中的执法和监督都带去了非常不利的影响。 二、对人民监督员的办公经费、日常生活提供保障 作为国家检察机关体制改革的重要的创新型举措,人民监督员制度虽然依然处在试行阶段,但实践中已经证实了其强大的生命力,监督作用和效果在不断的加强和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最终必定会成为国家检察机关工作体制改革的重要创新成果之一。因此,对人民监督员的办公经费、日常生活提供保障,将人民监督员的办公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对人民监督员的常规监督活动提供有工作性补贴。有这样的基础保障才不会让大部分条件合适的潜在的人民监督员不会对职位望而却步,这不是势利,而是现实生活必须,我们要能理解。 三、加大加强对人民监督员的培训力度 由于最终任命产生的人民监督员来自社会各个阶层,具备一定的文化修养和综合素质,从这个层面来说,是符合人民监督员的基本要求和标准的,但还不完善。作为人民监督员,一定的法律知识储备和检察机关业务知识储备是必要的,这就要求政府的相关单位机构对人民监督员的资料订阅、学习培训和其它正常范围内的联络活动等提供专项经费,保证人民监督员的工作能正常开展,有经费支撑监督员去监督范围进行拓展,主动提高检察机关执法案件的监督质量,促进人民监督员监督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另外,检察机关有关部门应定期对人民监督员的法律知识以及检察机关执法过程业务知识进行组织培训,选择典型性强的职务犯罪案件进行案例分析,过程中说明监督员可监督的环节、事项、过程以及监督方式方法;组织人民监督员参与相关案件的旁听以及庭审观摩,通过不断交流学习,结果讨论,切实有效的增强人民监督员的履职能力,提高自身监督水平,丰富和完善国家检察机关的体制改革工作,提高监督员自身的公信力同时,保障了检察机关执法过程的公正性、严肃性和合法性。 四、适当加快人民监督员制度立法进程,保障刚性的监督制度 试点工作仍在不断的推进和完善中,我们建议在适当的时间阶段,将人民监督员制度真正纳入相关法律法规的轨道,严肃的表明人民监督员的权利和义务、推荐和选任程序以及对检察机关执法活动的监督程序等,制度本身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只有通过立法,对检察机关执法活动程序的外部监督提供直接的法律支持,人民监督员对职务犯罪等执法活动的监督评价意见的权威性才会增强。通过立法来对人民监督员制度进行确认,把人民监督员的监督作用过程完成由法外程序到法定程序的转变,这必然会增强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权威性,监督评议意见约束力也会得到增强,人民监督员自身的积极性也会不断提高。 五、机关“检察一体化”的机制为基础,综合拓展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手段和监督渠道 检察一体化机制是指检察机关在中共的统一领导下,在人民代表大会权力机构的监督下,在实践的监督工作中严格根据检察工作的统一性和整体性要求,实施开展上下统一、横向协作、内部整合、总体统筹的工作机制。已经从实践上证实,这种一体化的机制会有效的提高检察机关和监督方双边的工作质量和效率,而基层的人民检察机关在面对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试点工作时,要统一在“检察一体化”的机制下,遵照有关原则,在检察院党组织、检察长的统一领导和带动下,确确实实起到人民监督员工作的统筹性能和协调作用,检察机关各分支机构密切配合,严肃认真的履行各自的职责,逐渐营造人民监督员积极参与的监督大环境。在如此的环境中,一方面增强了案件执法的跟踪监督过程,同时保证每一起案件执法查办都能没有例外的处于受监督状态下,增强了监督效果,提高了人民监督员的公信力。最重要的是,解决了人民监督员监督手段单一而导致的监督评议意见的不完整性问题。 六、结语 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检察机关在实践执法决策过程中主动接受社会公众监督的重要创新型举措,从制度确立到试点推进,一直体现出其强大的生命力。新社会以来,各种政策的确立,法律法规的制定,制度的形成都要经历前期大量的分析统筹,试点推进,实践发展,不断完善,经验总结到最终固化到工作标准甚至法律程序。人民监督员制度已经在社会起作用,即使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改善,但终将达成制度确立之初的社会目标,开创新形势下检察机关工作新篇章。 参考文献: [1]洪新波.人民监督员制度若干题探讨.检察实践.2005(5). [2]龚晓峰.基层院人民监督员工作的角色转换及应对.法制与社会.2012(12). [3]郑大鹏、李佑林.基层检察院纪检监察工作现状分析及对策思考.法制与社会:旬刊.2012(3). [4]丛慧.基层人民监督员工作的困惑及思路.法制与经济.2011(12). [5]樊军龙.检察机关人民监督员制度的现实考察.安徽大学.2012. [6]陈灵燕.论我国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完善.西南财经大学.2008. [7]杜彦玲.人民监督员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河北师范大学.2013. [8]刘俊丽.关于我国人民监督员制度的研究.中国人民大学.2008.
摘 要 为有效加强外部监督,防止和纠正检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工作过程中的不工作执法等问题,国家最高检自2003年9月以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试点工作。 代表了检察机关在具体执法决策过程中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的措施,强化和维护社会的司法监督和公平公正性。目前,该制度任在探索和试点阶段,本文就基层人民监督员工作做几点思考,同相关人士沟通交流。 关键词 基层检察院 人民监督员工作 思考 作者简介:陈如庆,连云港市海州人民区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4-198-02 全面试点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检察机关主动接受社会公众监督的重要的创新型举措,也为社会各界监督检察机关工作提供了有效途径,未来作为检察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实践中已经体现了其强大的生命力。根据相关试点工作会议的安排和布局,让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权力得到了有效的发挥。人民监督员的公信力在逐步增强,检察机关的执法公正性和合法性也越来越能得到保障,为深化和拓展人民监督员制度,应在现有经验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对制度进行充实和完善。 一、完善人民监督员的任命规范性和合法性及其管理办法 1.加强宣传力度,重视宣传效果。人民监督员制度是一种创新型的检察机关改革制度,目前任处在试点阶段,很多社会民众对这个制度还不了解,为了使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得到更好的推进和落实,有必要通过网络、期刊杂志、报纸、电视等大众媒体以多角度多方位进行宣传,一方面提升社会大众对政策制度的知晓度,另一方面也从侧面促使检察机关干警对人民监督员制度的重视。 2.针对人民监督员的任用规范存在概念的不清晰性,因为根据相关规定,人民监督员的选用应该由机关单位、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的举荐,取得本人同意后,由检察长确认并颁发证书。该规定的可操作性是存在严重弊端的: 第一,担任人民监督员的要求和标准是什么,究竟怎样产生,推荐和任用存不存在公平公正性的确实,出了问题谁负责。这些问题是需要确切答案的,而在规定里并没有清晰和透彻的说明,实践中,人民监督员的选用过程就会出现随意性。根据目前的实践结果表明,人民监督员的产生比较多的还是由检察机关自行聘用,但这种做法与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相关规定是相违背的,时间越久,必然导致人民监督员的公信力塌方式的下降,没有公信力的监督制度纯粹就成了摆设。人民监督员的产生机制和任用过程,要能回答诸如“担任人民监督员的要求和标准是什么、究竟怎样产生、推荐和任用存不存在公平公正性的确实、出了问题谁负责”的问题。所以,我们的建议是,人民监督员的产生由同级别的人大常务委员会负责任命。全国各级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地方性的国家权力机关,这种情况是符合我国宪法的相关规定的。由地方人大常务委员会直接任命人民监督员,既可以解决我们在前文中提到的实质性问题,又能增加人民监督员制度的严肃性和合法性。 第二,与人民监督员制度有很多类似性质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在根据多年的实践经验证实后,已经转换成由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有此先例,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直接任命人民监督员的方式是有章可循的。 3.为了让选用的人民监督员具备知识结构多样性和丰富性,可以采用“专业性”和“非专业性”相结合的方式,对人民监督员进行选拔和任用。人民监督员的产生可以由机关单位、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的举荐,最终由同级别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任命或者由人大常务委员会直接任命相结合的方式。人民监督员的最初来源可以是社区、农村等社会基层组织和基层组织、团体、机关单位等推荐的具备一定文化知识,民众公信力强,有很高的威望、自身愿意加入到人民监督员的队伍中来、社会责任心强,尤其是能保持自身的修养,清正廉洁的社会民众担任人民监督员。人民监督员队伍的知识结构方面,采用让他们专业性的理性分析和评议和非专业化的综合分析与评议相结合,从而防止人民监督员知识结构的单一性导致实际监督工作过程中的一边倒的分析结果和评议结果,有效的保障了人民监督员监督结果的综合性、合法性。 4.检察机关相关部门建立一定规模的人民监督员数据库。各基层人民检察院需对人民监督员的个人资料信息录入并上传至专门的数据库,并由市级或以上级别人民检察院对数据库进行统一管理,实践过程中,案件的监督员由市级或以上级别人民检察院相关部门按照专业性抽取和分专业性抽取比例为3比2进行随机抽取,结果报同级人大常务委员会确认,并给予任命。如此一来,一方面可以消耗和中和司法工作地方化的弊端,经合理合法有理有据的调配,由地区外部的人民监督员来监督检察机关职务犯罪及其他方面执法活动的过程,有效的避免了当地检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遭遇到的各种来自地方非公正性甚至非法性的因素干扰。 另一方面,人民监督员数据库的建立,也有利于各方人力资源的整合,有效的弥补了基层人民检察院的职业化人民监督员资源的严重缺乏、人民监督员数量甚少等消极因素对实践中的执法和监督都带去了非常不利的影响。 二、对人民监督员的办公经费、日常生活提供保障 作为国家检察机关体制改革的重要的创新型举措,人民监督员制度虽然依然处在试行阶段,但实践中已经证实了其强大的生命力,监督作用和效果在不断的加强和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最终必定会成为国家检察机关工作体制改革的重要创新成果之一。因此,对人民监督员的办公经费、日常生活提供保障,将人民监督员的办公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对人民监督员的常规监督活动提供有工作性补贴。有这样的基础保障才不会让大部分条件合适的潜在的人民监督员不会对职位望而却步,这不是势利,而是现实生活必须,我们要能理解。 三、加大加强对人民监督员的培训力度 由于最终任命产生的人民监督员来自社会各个阶层,具备一定的文化修养和综合素质,从这个层面来说,是符合人民监督员的基本要求和标准的,但还不完善。作为人民监督员,一定的法律知识储备和检察机关业务知识储备是必要的,这就要求政府的相关单位机构对人民监督员的资料订阅、学习培训和其它正常范围内的联络活动等提供专项经费,保证人民监督员的工作能正常开展,有经费支撑监督员去监督范围进行拓展,主动提高检察机关执法案件的监督质量,促进人民监督员监督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另外,检察机关有关部门应定期对人民监督员的法律知识以及检察机关执法过程业务知识进行组织培训,选择典型性强的职务犯罪案件进行案例分析,过程中说明监督员可监督的环节、事项、过程以及监督方式方法;组织人民监督员参与相关案件的旁听以及庭审观摩,通过不断交流学习,结果讨论,切实有效的增强人民监督员的履职能力,提高自身监督水平,丰富和完善国家检察机关的体制改革工作,提高监督员自身的公信力同时,保障了检察机关执法过程的公正性、严肃性和合法性。 四、适当加快人民监督员制度立法进程,保障刚性的监督制度 试点工作仍在不断的推进和完善中,我们建议在适当的时间阶段,将人民监督员制度真正纳入相关法律法规的轨道,严肃的表明人民监督员的权利和义务、推荐和选任程序以及对检察机关执法活动的监督程序等,制度本身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只有通过立法,对检察机关执法活动程序的外部监督提供直接的法律支持,人民监督员对职务犯罪等执法活动的监督评价意见的权威性才会增强。通过立法来对人民监督员制度进行确认,把人民监督员的监督作用过程完成由法外程序到法定程序的转变,这必然会增强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权威性,监督评议意见约束力也会得到增强,人民监督员自身的积极性也会不断提高。 五、机关“检察一体化”的机制为基础,综合拓展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手段和监督渠道 检察一体化机制是指检察机关在中共的统一领导下,在人民代表大会权力机构的监督下,在实践的监督工作中严格根据检察工作的统一性和整体性要求,实施开展上下统一、横向协作、内部整合、总体统筹的工作机制。已经从实践上证实,这种一体化的机制会有效的提高检察机关和监督方双边的工作质量和效率,而基层的人民检察机关在面对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试点工作时,要统一在“检察一体化”的机制下,遵照有关原则,在检察院党组织、检察长的统一领导和带动下,确确实实起到人民监督员工作的统筹性能和协调作用,检察机关各分支机构密切配合,严肃认真的履行各自的职责,逐渐营造人民监督员积极参与的监督大环境。在如此的环境中,一方面增强了案件执法的跟踪监督过程,同时保证每一起案件执法查办都能没有例外的处于受监督状态下,增强了监督效果,提高了人民监督员的公信力。最重要的是,解决了人民监督员监督手段单一而导致的监督评议意见的不完整性问题。 六、结语 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检察机关在实践执法决策过程中主动接受社会公众监督的重要创新型举措,从制度确立到试点推进,一直体现出其强大的生命力。新社会以来,各种政策的确立,法律法规的制定,制度的形成都要经历前期大量的分析统筹,试点推进,实践发展,不断完善,经验总结到最终固化到工作标准甚至法律程序。人民监督员制度已经在社会起作用,即使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改善,但终将达成制度确立之初的社会目标,开创新形势下检察机关工作新篇章。 参考文献: [1]洪新波.人民监督员制度若干题探讨.检察实践.2005(5). [2]龚晓峰.基层院人民监督员工作的角色转换及应对.法制与社会.2012(12). [3]郑大鹏、李佑林.基层检察院纪检监察工作现状分析及对策思考.法制与社会:旬刊.2012(3). [4]丛慧.基层人民监督员工作的困惑及思路.法制与经济.2011(12). [5]樊军龙.检察机关人民监督员制度的现实考察.安徽大学.2012. [6]陈灵燕.论我国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完善.西南财经大学.2008. [7]杜彦玲.人民监督员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河北师范大学.2013. [8]刘俊丽.关于我国人民监督员制度的研究.中国人民大学.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