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汽车租赁经营备案管理办法

北京市汽车租赁经营备案管理办法

2009年05月18日 15时40分 596

主题分类: 交通运输

“汽车租赁”

北京市运输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汽车租赁经营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运管赁发[2009]62号

各郊区县交通局、燕山交通管理处,各城近郊区管理处,局机关各处室,各汽车租赁企业:

为加强汽车租赁行业管理,特制定《北京市汽车租赁经营备案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日

北京市汽车租赁经营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汽车租赁行业管理,依据《北京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2002年市政府第105号令)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贯彻实施《汽车租赁经营服务规范》(北京市地方标准DB11/T475-2007),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备案,是指汽车租赁经营业户向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申报有关信息资料,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按程序受理、核查并备存。

第三条 经营业户的备案主体为企业法人或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

第四条 汽车租赁经营备案事项包括:

(一)开业备案。即企业法人(或分支机构)和租赁车辆的初始状况备案;

(二)变更备案。即企业法人(或分支机构)或营业门店工商登记事项变更、营业门店增减、租赁车辆增减等情况备案;

(三)停业歇业备案。即企业法人(或分支机构)停业、歇业、复业情况备案。

第五条 市运输管理局负责全市汽车租赁经营备案工作的指导、组织和协调,各区、县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办理本辖区各类备案事项,履行辖区备案管理责任。

第六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汽车租赁经营活动的业户,应当符合汽车租赁基本经营条件(详见附件),应当按照本办法申报备案,并对备案事项的真实性负责,接受事后监督管理。

第二章 开业备案

第七条 汽车租赁经营业户应当在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和租赁车辆登记证30日内申报开业备案。

第八条 开业备案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报人通过市运输管理局网站或所在区、县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索取《汽车租赁经营开业备案表》(以下简称《开业备案表》)一式二份,如实、完整填写,经法定代表人审定后签字并加盖公章。

(二)申报人持填写和盖章后的《开业备案表》向所在区、县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申报,并提交如下附件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2.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及复印件;

4.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合法租用证明及复印件;

5.外商投资企业须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6.租赁经营车辆登记证及复印件;

7.其他必要的辅助资料。

(三)区、县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当即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四)区、县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审核申报材料是否符合填报要求、附件是否齐全有效。

1.填报内容符合要求且附件齐全有效的,在《汽车租赁经营开业备案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备案专用章。

2.填写内容不符合要求或附件不全、无效的,指导申报人补齐补正;当场不能补齐补正的,出具《材料补正通知书》,之后按前述程序办理。

(五)区、县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在规定时限内制作《代理事项告知书》、《汽车租赁经营备案证》,连同审签后的《开业备案表》一份,交申报人备存。

第三章 变更备案

第九条 已办理开业备案的汽车租赁经营业户,在从事汽车租赁经营活动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该情形出现30日内申报变更备案:

(一)租赁经营车辆增加或减少的;

(二)营业门店增加或撤、并的;

(三)工商登记事项变更的;

(四)原开业备案的其他事项及内容发生变化的。

第十条 上述备案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报人按第八条的相应方式索取和填写相应的备案表,并按该表《填报说明》备齐附件资料。

(二)申报人向所在区、县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提交相关备案表一式二份和附件材料。

(三)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当即审核其填报是否符合要求、附件是否齐全有效。

1.填报内容符合要求且附件齐全有效的,在备案表相应栏内签署意见,加盖备案专用章,反馈申报人一份,同时制发《代理事项告知书》。

2.填报内容不符合要求或附件不全、无效的,指导申报人补齐补正,之后按前述程序办理。

3.原《汽车租赁经营备案证》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应重新制发《汽车租赁经营备案证》,原证件收回作废。

第四章 停业、歇业和复业备案

第十一条 汽车租赁经营业户暂停或终止经营活动,应当在办理相应的工商、税务手续后10日内申报停业、歇业备案。

第十二条 停业、歇业备案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报人按第八条的相应方式索取和填写《汽车租赁经营业户停、歇、复业备案表》,提交所在区、县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同时交回《汽车租赁经营备案证》。

(二)区(县)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当即受理、审核,制发《代理事项告知书》,收回《汽车租赁经营备案证》。

第十三条 汽车租赁经营业户在停业后又恢复经营的,应当在恢复经营的当月,向所在区、县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申请复业备案和发还《汽车租赁经营备案证》。

第五章 备案管理

第十四条 区、县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在汽车租赁经营业户办理开业备案后30日内,对其申报的备案事项和备案信息进行核查,并建立企业监管考核档案。

第十五条 区、县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结合行业日常监管工作,及时对汽车租赁经营业户的其他备案事项和备案信息进行核查,核查情况记入企业监管考核档案。

第十六条 经核查,汽车租赁经营业户不具备基本经营条件(详见附件)的,区、县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向该业户制发整改通知书,明确告知整改事项、整改时限和整改期内暂不允许进行的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 市运输管理局及时向社会公示汽车租赁经营备案的以下信息:

(一)已办理开业备案,经核查符合或者不符合汽车租赁基本经营条件(详见附件)的经营业户名单及相关信息;

(二)业户办理变更备案和停业、歇业、复业备案,需要社会公众周知的有关信息。

第六章 备案证件管理

第十八条 《汽车租赁经营备案证》由市运输管理局统一印制,加盖“北京市运输管理局备案专用章“后有效。

第十九条 《汽车租赁经营备案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效力。正本用于记载备案编号、业户名称、注册地址、经营范围、发证日期、证件有效期等主要事项,应当置于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副本用于记载持证者的基本情况和后续变更情况、检查考核记

北京市汽车租赁经营备案管理办法

2009年05月18日 15时40分 596

主题分类: 交通运输

“汽车租赁”

北京市运输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汽车租赁经营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运管赁发[2009]62号

各郊区县交通局、燕山交通管理处,各城近郊区管理处,局机关各处室,各汽车租赁企业:

为加强汽车租赁行业管理,特制定《北京市汽车租赁经营备案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日

北京市汽车租赁经营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汽车租赁行业管理,依据《北京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2002年市政府第105号令)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贯彻实施《汽车租赁经营服务规范》(北京市地方标准DB11/T475-2007),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备案,是指汽车租赁经营业户向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申报有关信息资料,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按程序受理、核查并备存。

第三条 经营业户的备案主体为企业法人或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

第四条 汽车租赁经营备案事项包括:

(一)开业备案。即企业法人(或分支机构)和租赁车辆的初始状况备案;

(二)变更备案。即企业法人(或分支机构)或营业门店工商登记事项变更、营业门店增减、租赁车辆增减等情况备案;

(三)停业歇业备案。即企业法人(或分支机构)停业、歇业、复业情况备案。

第五条 市运输管理局负责全市汽车租赁经营备案工作的指导、组织和协调,各区、县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办理本辖区各类备案事项,履行辖区备案管理责任。

第六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汽车租赁经营活动的业户,应当符合汽车租赁基本经营条件(详见附件),应当按照本办法申报备案,并对备案事项的真实性负责,接受事后监督管理。

第二章 开业备案

第七条 汽车租赁经营业户应当在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和租赁车辆登记证30日内申报开业备案。

第八条 开业备案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报人通过市运输管理局网站或所在区、县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索取《汽车租赁经营开业备案表》(以下简称《开业备案表》)一式二份,如实、完整填写,经法定代表人审定后签字并加盖公章。

(二)申报人持填写和盖章后的《开业备案表》向所在区、县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申报,并提交如下附件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2.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及复印件;

4.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合法租用证明及复印件;

5.外商投资企业须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6.租赁经营车辆登记证及复印件;

7.其他必要的辅助资料。

(三)区、县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当即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四)区、县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审核申报材料是否符合填报要求、附件是否齐全有效。

1.填报内容符合要求且附件齐全有效的,在《汽车租赁经营开业备案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备案专用章。

2.填写内容不符合要求或附件不全、无效的,指导申报人补齐补正;当场不能补齐补正的,出具《材料补正通知书》,之后按前述程序办理。

(五)区、县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在规定时限内制作《代理事项告知书》、《汽车租赁经营备案证》,连同审签后的《开业备案表》一份,交申报人备存。

第三章 变更备案

第九条 已办理开业备案的汽车租赁经营业户,在从事汽车租赁经营活动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该情形出现30日内申报变更备案:

(一)租赁经营车辆增加或减少的;

(二)营业门店增加或撤、并的;

(三)工商登记事项变更的;

(四)原开业备案的其他事项及内容发生变化的。

第十条 上述备案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报人按第八条的相应方式索取和填写相应的备案表,并按该表《填报说明》备齐附件资料。

(二)申报人向所在区、县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提交相关备案表一式二份和附件材料。

(三)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当即审核其填报是否符合要求、附件是否齐全有效。

1.填报内容符合要求且附件齐全有效的,在备案表相应栏内签署意见,加盖备案专用章,反馈申报人一份,同时制发《代理事项告知书》。

2.填报内容不符合要求或附件不全、无效的,指导申报人补齐补正,之后按前述程序办理。

3.原《汽车租赁经营备案证》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应重新制发《汽车租赁经营备案证》,原证件收回作废。

第四章 停业、歇业和复业备案

第十一条 汽车租赁经营业户暂停或终止经营活动,应当在办理相应的工商、税务手续后10日内申报停业、歇业备案。

第十二条 停业、歇业备案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报人按第八条的相应方式索取和填写《汽车租赁经营业户停、歇、复业备案表》,提交所在区、县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同时交回《汽车租赁经营备案证》。

(二)区(县)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当即受理、审核,制发《代理事项告知书》,收回《汽车租赁经营备案证》。

第十三条 汽车租赁经营业户在停业后又恢复经营的,应当在恢复经营的当月,向所在区、县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申请复业备案和发还《汽车租赁经营备案证》。

第五章 备案管理

第十四条 区、县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在汽车租赁经营业户办理开业备案后30日内,对其申报的备案事项和备案信息进行核查,并建立企业监管考核档案。

第十五条 区、县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结合行业日常监管工作,及时对汽车租赁经营业户的其他备案事项和备案信息进行核查,核查情况记入企业监管考核档案。

第十六条 经核查,汽车租赁经营业户不具备基本经营条件(详见附件)的,区、县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向该业户制发整改通知书,明确告知整改事项、整改时限和整改期内暂不允许进行的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 市运输管理局及时向社会公示汽车租赁经营备案的以下信息:

(一)已办理开业备案,经核查符合或者不符合汽车租赁基本经营条件(详见附件)的经营业户名单及相关信息;

(二)业户办理变更备案和停业、歇业、复业备案,需要社会公众周知的有关信息。

第六章 备案证件管理

第十八条 《汽车租赁经营备案证》由市运输管理局统一印制,加盖“北京市运输管理局备案专用章“后有效。

第十九条 《汽车租赁经营备案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效力。正本用于记载备案编号、业户名称、注册地址、经营范围、发证日期、证件有效期等主要事项,应当置于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副本用于记载持证者的基本情况和后续变更情况、检查考核记


相关内容

  • 北京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
  • 北京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 来源:北京市政府法制办 日期:2012-04-20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243号 <北京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2月22日市人民政府第116次常委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郭金龙 二〇一二年三月一日 北京市汽车租赁管理办 ...

  • 北京市行政许可和备案项目目录(2012)
  • 北京市企业登记前置许可项目目录 序号 项 目 设   定 依   据 许可机关及许可方式 备  注 主体资格 1 企业名称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司名称冠以"中国"等字样问题的通知>.<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 ...

  • 北京市农村土地流转指导性文件(2010年)
  • 多年来,全市各级党委和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不断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从全市情况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及流转工作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是稳定.健康的,但在完善管理.规范流转和加强服务等方面还存在一些需要解决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 ...

  • 企业变更(改制)登记(备案)申请书
  • 企业变更(改制)登记(备案) 申请书 注 册 号: 企业名称(盖章) (2010年第一版) 现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以下事项的变更(改制)登记或备案. 申请变更事项(请在以下所列事项前□中划"√") □企业名称 □住所(经营场所.地址) □法定代表人姓名(负责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 ...

  • 工商企业变更(改制)登记(备案)
  • 企业变更(改制)登记(备案) 企业变更(改制)登记(备案) 申请书注册号: 公司企业名称(盖章) 企业名称(盖章)北京敬告1.申请人在填表前,应认真阅读本表内容和有关注解事项. 2.在申办登记过程中,申请人应认真阅读<一次性告知单>和本申请 书后附的<一次性告知记录> .如有 ...

  • 物业管理人员必备的相关法律知识
  • 物业管理人员必备的相关法律知识 1. 售楼广告上的内容,开发商应兑现吗? 售楼广告和宣传资料仅仅是开发商为了吸引买房的人而做的一种宣传.如果广告上的宣传内容没有写入合同中,即使将来这些宣传没有兑现,开发商一般也不会因此而承担责任.如果开发商在这些材料上写得非常明确具体,内容确定,如"送多少 ...

  • 南京市二手车流通管理实施办法
  • [发布单位]南京市商贸局 南京市工商局 南京市公安局 南京市物价局市国税局 南京市地税局 [发布文号]宁政办发(2009)113号 [发布日期]2009-10-10 [生效日期]2009-10-1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南京市 南京市二手车流通管理实 ...

  • 房地产开发流程2
  • 第一步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设立 房地产开发公司设立阶段的法律程序 一.内资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的设立 1.公司设立准备 2.申请资质等级审批 3.申请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4.办理工商注册登记 5.办理税务登记 二.外资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设立 6.申请批准项目建议书 7.办理企业名称登记 8.送审合资或合作 ...

  • 开发商要缴纳的税费
  • 房地产开发商需要缴纳的税费 1.土地增值税: 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11年3月25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2011第5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新办理预售许可和现房销售确认的商品房取得的收入,按照预计增值率实行2%至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