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项名称:医疗广告发布的审查
行政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法律及政策依据:
1、《广告管理条例》(国发[1987]94号);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文化、教育、卫生广告,应当提交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4号;第十三条:发布中医医疗广告,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申请并报送有关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应当自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核发中医医疗广告批准文号的决定。
3、《医疗广告管理办法》(1993年9月2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卫生部令第16号发布)。
第四条第二款: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医疗广告的审查。
申请条件:
一、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
二、医疗广告内容仅限于以下项目:
(一)医疗机构第一名称;
(二)医疗机构地址;
(三)所有制形式;
(四)医疗机构类别;
(五)诊疗科目;
(六)床位数;
(七)接诊时间;
(八)联系电话。
(一)至(六)项发布的内容必须与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其副本载明的内容一致。
三、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
(一)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
(二)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的;
(三)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
(四)淫秽、迷信、荒诞的;
(五)贬低他人的;
(六)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
(七)使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申请材料:
(一)《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应当加盖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公章;
(三)医疗广告成品样件。电视、广播广告可以先提交镜头脚本和广播文稿。
许可程序:
一、受理。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省卫生厅当场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省卫生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要求将材料补正后,省卫生厅当场受理。
二、审核。省卫生厅受理申请后,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
三、决定。省卫生厅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中医10个工作日、西医2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并自决定作出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核发《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自决定作出之日起5日发放《医疗广告审查不合格通知书》。
告知方式:书面告知
办理时限:见许可程序
主办单位及办公电话:辽宁省卫生厅医政处 024-23388057
单位地址及邮政编码:沈阳市和平区和平南大街82号 110005
行政监督:辽宁省卫生厅法规处 024-23381009
行政事项名称:医疗广告发布的审查
行政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法律及政策依据:
1、《广告管理条例》(国发[1987]94号);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文化、教育、卫生广告,应当提交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4号;第十三条:发布中医医疗广告,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申请并报送有关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应当自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核发中医医疗广告批准文号的决定。
3、《医疗广告管理办法》(1993年9月2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卫生部令第16号发布)。
第四条第二款: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医疗广告的审查。
申请条件:
一、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
二、医疗广告内容仅限于以下项目:
(一)医疗机构第一名称;
(二)医疗机构地址;
(三)所有制形式;
(四)医疗机构类别;
(五)诊疗科目;
(六)床位数;
(七)接诊时间;
(八)联系电话。
(一)至(六)项发布的内容必须与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其副本载明的内容一致。
三、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
(一)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
(二)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的;
(三)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
(四)淫秽、迷信、荒诞的;
(五)贬低他人的;
(六)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
(七)使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申请材料:
(一)《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应当加盖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公章;
(三)医疗广告成品样件。电视、广播广告可以先提交镜头脚本和广播文稿。
许可程序:
一、受理。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省卫生厅当场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省卫生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要求将材料补正后,省卫生厅当场受理。
二、审核。省卫生厅受理申请后,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
三、决定。省卫生厅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中医10个工作日、西医2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并自决定作出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核发《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自决定作出之日起5日发放《医疗广告审查不合格通知书》。
告知方式:书面告知
办理时限:见许可程序
主办单位及办公电话:辽宁省卫生厅医政处 024-23388057
单位地址及邮政编码:沈阳市和平区和平南大街82号 110005
行政监督:辽宁省卫生厅法规处 024-23381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