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在“十一五”规划收官、“十二五”规划即将开局之际,2010年10月26日,中国税务杂志社“税收与经济转型”研讨会在杭州召开。来自全国17个省市自治区税务部门领导同志参加了会议,会议的举办得到了浙江省国家税务局的大力支持。与会代表深入领会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紧密结合党中央提出的“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的要求,围绕“税收与经济转型”这一议题,联系各地税收工作实践,对税收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中所取得的经验进行总结,并就进一步发挥税收作用、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进行了热烈探讨。现将会议发言择要刊发。
税收与经济转型
周广仁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局长):
发挥税收调控作用 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
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全面规划了“十二五”时期的发展蓝图,明确提出一个主题就是科学发展,一条主线就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中国税务杂志社此次召开的“税收与经济转型”研讨会非常契合时代主题。
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经济社会的持续快速发展和近年来推动科学发展的实践探索,浙江省积蓄了体制机制优势、区位优势、块状特色产业优势、城乡协调发展优势、生态优势、山海资源优势、环境优势、人文优势等“八大优势”。浙江经济的特点之一就是民营经济比较发达,民营经济占整个经济总量的70%,民营经济机制比较灵活、权责利比较统一,但也存在企业规模小、分布散、低端产业较多等问题。同时,浙江省也是一个外向型经济占很大比重的省份,外向型经济占整个经济总量的70%,但外贸需求的下降、人民币的升值、国际贸易保护主义的抬头,都对浙江省外向型经济的冲击很大。目前,浙江省的经济发展中仍然存在三个“没有根本改变”,即经济增长主要依靠物质资源消耗支撑的格局没有根本改变;产业层次低、产业布局分散、产业竞争力偏弱的格局没有根本改变;企业主要依靠低成本、低价格竞争的格局没有根本改
变。因此,从某种意义来说,浙江省的经济转型升级更为迫切、更为重要。为积极应对经济运行中的困难和矛盾,浙江省委立足浙江实际,作出了《关于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 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 推进经济转型升级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提出了转型升级的指导原则、总体思路、工作重点和主要举措,对浙江省经济转型升级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围绕省委省政府根据中央精神结合浙江特点作出的决定,浙江省国家税务局积极响应,2010年年初省局研究下发了《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促进我省加快推进经济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主要内容包括:一是着眼于构建现代产业发展新体系,落实推进产业结构调整的税收优惠政策;二是着眼于构筑消费、投资、出口协调拉动的新格局,落实优化需求结构的税收优惠政策;三是着眼于率先建成创新型省份,落实促进企业自主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四是着眼于构建集约节约生态型发展模式,落实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税收优惠政策;五是着眼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落实改善民生的税收优惠政策。在优化服务、为经济加快转型升级营造良好税收环境方面,主要包括:一是加强税法宣传辅导,帮助纳税人用
足用好税收政策;二是完善服务平台建设,构筑多层次、全方位服务体系;三是拓展办税服务模式,进一步减轻纳税人的办税成本;四是深化机关作风建设,进一步提升服务能力。概括起来包括税收政策和税收服务两个方面,其中政策规定36条,服务措施14条,共计50条。《实施意见》的出台,为在
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进经济转型升级中发挥税收调控作用明确了方向,提供了保障。目前,我们正在部署开展“50条”实施意见的督促检查工作,主要检查政策的落实情况、各地的工作成效、存在的问题,以进一步明晰“十二五”时期税收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动经济转型升级的工作思路。
蔡 宇 (中国税务杂志社总编辑):
深入研究税收在经济转型中的积极作用
当前,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是我国社会经济工作的重中之重,从某种程度上讲,发展是第一要务,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又是发展中的第一要务。在十七届五中全会公报上,一共用“五个坚持”对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作出了明确部署。而实际上,在三年前的十七大上,胡锦涛总书记的报告中已经明确地提出了经济发展方式的三个转变问题;另外,更值得注意的是,早在1995年的十四届五中全会上,也就是十五年前,当时中央就提出了转变方式的问题,当时的提法叫做“将经济增长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这反映了几个问题:一是以一种什么样的方式来促进、拉动经济发展,是我们党近二十年来一直不断探索的问题,其认识也是一个不断深化和完善的过程。二是这个转变已提出近二十年了,现在再一次提出来,可见转变的难度之大。三是国际国内形势已经使这个转变成为大势所趋,势所必然,为此,中央专门举办了最高层次的研究班,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习近平副主席、李克强副总理都做了重要讲话,而且用了转变“刻不容缓”这个字眼,强调这个转变要重在加快上下功夫,转变发展方式问题已经关系到社会经济发展的大局,其极端重要性怎么估计都不为过。我把十七大和这次五中全会的“三个转变”和“五个坚持”概括为:科技进步创新,结构战略调整,刺激消费内需,资源环境两型,最终惠及民生,五句话,30个字。
多年来,我们已经围绕转变发展方式陆续地不间断地出台了一系列税收政策,现在我在这里简
单地作一个勾勒,并围绕这些政策提出引发思考的一些问题。
首先,在促进科技进步创新方面,我们是否可以考虑:第一,在研发方面,对企业研发投入费用可加计50%予以税前扣除,这是一项力度很大的政策,现在的问题是如何进一步调整明确研发投入的标准和范围?第二,是不是可以将前期无形资产方面的投入,如专利、商标、品牌的投入,在增值税立法中将其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从而使企业无形资产的投入和机器设备投入一样,可以进行抵扣?第三,在企业技术转让方面,对年转让所得不足500万元的,免征企业所得税,对超过500万元以上的,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技术转让等收入在营业税方面也有优惠政策,下一步,如何完善这些政策?
其次,在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方面,经济结构涵盖内容很多,其中主要包括产业结构、区域结构、城乡结构和如何大力扶持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等。在产业结构方面,我国当前面临的发展瓶颈主要是第三产业发展严重不足,比如服务业尤其是金融业等现代服务业发展严重滞后。这一点,与营业税存在重复征税的弊端关系甚大,下一步,有必要探讨增值税“扩围”改革,最终消除服务业营业税重复征收的问题。在区域结构方面,这些年来,我们对东部沿海地区和外资企业实施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有必要进一步研究如何让沿海地区发挥体制机制优势,在符合税制改革发展方向的大前提下,怎样继续进行税制改革的实验?而着力对欠发达的中西部地区实行税收优惠政策
倾斜,但是不是意味着一概继续实施减免税,如对具有资源优势的地方,是不是可以实行增税政策?对因减税措施而造成的财政收入缺口,通过转移支付等方式加以补偿。在城乡结构方面,改革开放初期,中央曾连续出台五个“一号文件”,实施了联产承包责任制,解决了农民温饱问题,大力发展了乡镇企业;“十一五”时期,实行了农村税费改革,全面取消实施了2600多年的农业税;近年来,又连续下发了五个“一号文件”,对农副产品的流通、农村金融服务业等实行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如何进一步完善“三农”方面税收政策,加大对农业、农村和农民的支持力度还需深入探讨。另外,党中央国务院已经把战略性新兴产业界定为包括新能源、新材料和新能源汽车、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业、节能环保和生物产业在内的七大产业,它是高技术和产业化的融合,两者缺一不可。其中,我国已对新能源汽车的生产实行了财政补贴,是否可以考虑对消费者购买新能源汽车实行税收扶持政策?在新能源税收政策方面,新能源包括新一代核能、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等,目前,我国已对核能、风能、水能、生物质能等给予了一定的税收优惠,惟独对太阳能尚无专门的税收优惠,而太阳能是可再生能源中最具发展潜力的可持续能源,可否考虑对太阳能产业给予一定的税收扶持?
第三,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过程中,促进消费、扩大内需是极为重要的一项内容。目前,消费在我国GDP增长中仅占40%左右的比例,而欧、美、日等发达国家则达到70%左右。对此,一是思考如何运用税收政策调节收入分配格局,增加居民收入比重?收入是消费的经济基础和支撑。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我国居民消费率的持续走低,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最终分配格局中的分配比率已由1996年的69.3%下降到2005年的59.8%,下降了近10个百分点;而同期政府和企业在国民收入最终分配格局中的分配比率却相应分别提高了近4个和6个百分点。因此,在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领域,怎样提高劳动者报酬;特别是在再分配领域,如何加大税收调节力度,增加中低收入阶层收入,以提高国民收入分配中居民收入的比重,这是我们需要探讨的一个重要课题。二是当前实行的中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税率可否进一步降低?个体经济的增值税、营业税的起征点是否可再提高;还有,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标准如何再提高;如何进一步完善促进就业再就业税收机制?另外,我国现行增值税对于与居民日常生活关系度比较大的几类日用消费品实行13%低税率,是否可以考虑对一部分生活必需品实行更低税率,或者在最终环节予以免税或实行零税率的照顾。研究这些问题,都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三是对于原来作为奢侈品但逐步转化为大众消费品的税目,是否可适当减征或免征消费税?
第四,建设“两型”社会,要求建立绿色的税制,重点是完善消费税制,改革资源税制;在消费税方面,是否可以考虑把一些高污染、高资源消耗、限制性高档商品纳入消费税调节范围,真正发挥调节作用?在费改税的基础上,怎样进一步推动环境税立法,重点考虑对污水排放、二氧化碳排放、二氧化硫排放征收环境税?2010年6月1日,我国酝酿数载的资源税改革,以新疆先行的方式正式拉开大幕,新疆资源税改革涉及原油和天然气两大资源,两者资源税实行从价计征,税率均为5%。据测算,仅此一项就有可能让新疆地方财政增收40多亿元。在资源税的改革方面,主要考虑:第一,是否扩大资源税征收范围,将森林资源、草原资源、水资源、河流资源、湖泊资源等纳入资源税的征收范围?二是要改变部分资源品种的计征方式,由原来的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三是如何适当提高资源税的税负?
经济转型的根本出发点和最终落脚点是“惠及民生”,税制改革和税收政策调整牵一发而动全身,古今中外王朝兴衰中成也税收、败也税收的事例不胜枚举。在经济转型的整个进程中,我们在税制安排、设计和政策调整方面如何把握好出台的时机、节奏和力度,如何同金融、财政一道进行配套改革,怎样将现行不甚完整的零星政策转化成系统性的制度安排?这都是需要我们精心设计、精心谋划的。总之,“十二五”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十分关键的时期,我们要进一步增强转变的紧迫感和责任感,深入研究税收与经济转型的关系,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为促进科学发展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作出积极贡献。
饶立新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副局长):
对投资性购房征收购置调节税
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之所以提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坚持把科技进步和创新作为其重要支撑,保障和改善民生,建设资源节约型与环境友好型社会,重要的原因之一是当前经济增长过分依赖房地产业,而房地产业所带动的建筑与装修材料(如钢筋、水泥、砖、石、木)的生产及运输,无一不是“高能耗、高排放”行业,危及生态的可持续;目前房地产业的暴利,使大量原本将投入技术更新改造、科技研发创新的资金改变流向,进入房地产领域,从而在整体上削弱了国家的创新力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能力;由高房价引发的社会问题,直接危及民生的保障、改善和社会的稳定。
运用税收手段对房地产业进行调控是共识,也是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规律的选择,但调控效果不尽如人意。究其原因,一是过分推崇房产税;二是现行房产交易环节的税种(如营业税、契税、印花税),存在税目设计粗放(对房产不区分需求性质笼统视为一个税目),税率“一刀切”的问题。事实上,从需求性质看,房产需求应区分为刚性需求(如保障性购房)和弹性需求(如投资性和享受性购房)。刚性需求(保障性购房)是民生问题,属社会范畴,应该用行政手段解决;弹性需求(投资性购房)是经济范畴,可用经济手段调控。
从经济学原理上讲,有效的宏观调控应当从供给和需求两方面进行。面对高涨的房价,应当既抑制过度的和不合理的需求,又保障有效供给。现实状况是,投资性和享受型购房成为过度的和不合理的需求(也是高房价的主要推手),居民保障性住房的有效供给不足。因此,政府应对投资性和享受型购房进行调节,同时筹集资金建
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
造保障性住房。
从税收调节工具中进行选择,能达到上述目的的最佳方案是,开征房产购置调节税(类似车辆购置税),由购房人价外缴纳,所缴的税收专款专用于补充保障性住房建设。初步设想:一是,将居民家庭住房按面积界定为:保障性住房、改善型住房、享受型住房、享乐型住房。比如,目前政策规定,保障性住房面积限定在90平米以下。二是,将居民家庭购房按套数界定为:居住性购房、非居住性购房(投资性购房),比如,第一套和第二套,或者第三套购房为居住性购房,第四套及以上购房为非居住性购房。保障性住房(或者改善型住房)和居住性购房是民生问题,予以免税;而享受型、享乐型住房和非居住性购房是经济问题,应设置差别税率进行调节(20%~60%)。在征税技术层面上,房地产购置调节税需要建立在住房按户登记的基础上。在立法层面,如果开征新税有困难或耗时长,可以利用国务院对契税或印花税的解释权,对享受型、享乐型和非居住性住房购置者单边征收契税或印花税,这在国外并不鲜见。
房产购置调节税由于实行价外征收、专款专用,税收透明度高,管理与监督便利。开征后,如果享受型、享乐型和非居住性住房需求得到抑制,资金将从房地产市场退出,国家整体上的技术更新、改造和科技创新、研发的资金将增加,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将得到增强;反之,如果享受型、享乐型和非居住性住房需求一段时间内仍然旺盛,则房产购置调节税可观,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得到保证,民生的保障更加充分,社会更为稳定、和谐。
周家喜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副局长):
税收在服务经济转型中大有可为
经济转型是关系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战略任务,需要一系列政策手段来推动,税收手段是其中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税收具有组织收入、调控经济、调节收入分配职能,科学合理的税收政策对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有着巨大的促进作用,税收可以通过对税率、税基及优惠的不同制度安排来改变纳税人生产、消费、储蓄和投资等经济行为、从而体现一定的引导性,达到调节经济和调节分配的目的。从广东省的实践看,近年来通过贯彻落实国家出台的一系列适用范围广、优惠力度大的税收优惠政策,税收在促进经济转型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税收政策促进需求结构的调整,助推经济增长向依靠消费、投资、出口协调拉动转变。二是税收政策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助推经济由主要依靠第二产业带动向依靠第一、第二和第三产业协同带动转变。三是税收政策促进引导要素投入,助推经济由主要依靠增加物质资源消耗向依靠科技进步、劳动者素质提高和管理创新转变。四是税收政策促进中小企业加快发展,助推中小企业应对危机、转型升级。从实践经验看,税收服务经济转型要选准三个着力点、统筹好四个关系。
三个着力点是:一是着力完善推动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税收政策。要重点完善促进产业结构优化的税收政策。从我们对广东战略性新兴产业的调研情况看,当前战略性新兴产业大多处于启动发展阶段,产业规模偏小。要善于运用税额减免、投资抵免、再投资退税等税收优惠手段加大对新材料、新能源、新医药、信息网络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税收支持力度。继续完善支持消费、投资、出口的税收政策,着力扩大消费需求。完善支持农产品连锁经营、农产品深度加工和加快城镇化发展等方面的税收政策,二是着力完善促进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的税收政策。要逐步建立规范、统一的环境保护税收体系。三是着力完善鼓励科技进步和自主创
新的税收政策。从我们调研的情况看,当前自主创新体系还存在薄弱环节,基础创新能力薄弱,产业技术底子不强,科技基础设施、公共创新平台建设和发展相对滞后,源头创新能力不足,战略性的科研项目和成果不足、创新型人才集聚难度大等问题。必须着力建立完善有利于技术研发、技术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人才引进以及其他技术服务业发展,特别是有利于前沿性、关键性、基础性和高端共性技术研发的全方位税收支撑体系,更好地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
四个关系是:一是统筹好税收调控职能与组织收入职能的关系。既要积极推进税收制度改革,认真落实和完善各项税收政策,促进经济转型,又要通过依法治税、科学管理,优化服务等措施实现收入平稳增长,为推动经济转型提供强有力的财力保障。要统筹好这一对关系,在制定政策时就一定要细化产业领域,突出扶持重点。二是统筹好税收政策与税收征管的关系。一方面,研究制定促进经济转型的税收政策要充分考虑各项政策所需要的征管条件和配套措施,确保政策的可操作性;另一方面,税收制度的变革必然对税收征管提出更高的要求,必须按照推进专业化、信息化管理的要求,对征管信息化建设,征管流程优化再造等问题给予充分重视和周详安排,形成税收政策与税收征管良性循环。三是统筹好税务部门与其他涉税管理部门的关系。无论是兑现税收政策还是加强税收征管,都需要相关涉税管理部门协同推进。必须加大部门协作力度,加强涉税信息的共享,为服务经济转型的税收政策落实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和条件。四是统筹好税收政策手段与其他政策手段的关系。必须建立起税收政策手段与其他政策手段合理配套的协调机制。尤其要注重税收政策与财政、价格、金融等政策之间的协调配合,按照各自的职能定位发挥好各自的优势,做到相互补充,形成合力。
李振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副局长):
发挥税收功能 加快推进新疆跨越发展
2010年4月和5月,中央相续召开了全国对口支援新疆工作会议和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出台了推进新疆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的重大政策举措,实施稳疆兴疆、富民固边战略。为新疆未来发展描绘了宏伟的蓝图,使新疆进入了快速发展的新阶段,也为新疆的税收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结合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和这次研讨会的主题,我感到,新疆在未来五年或十年要实现跨越式发展,最根本的就是要深入贯彻践行科学发展观,从税收工作角度讲,就是要按照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努力发挥税收的职能作用,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大力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
其一,积极落实“二免三减半”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加快新疆困难地区居民脱贫致富,努力实现新疆区域内经济平衡发展。中央决定对新疆困难地区新办的符合国家鼓励类产业的企业实行“二免三减半”所得税优惠政策。这一政策内涵丰富、空间较大、导向明确,具有多种政策效应。这些困难地区由于历史和地域自然条件等原因,经济社会发展滞后,市场化程度低,就业难度大,贫困人口相对集中,同时这些地区又是资源富集地区,具有相对发展优势,通过税收政策鼓励其发展,一方面可以在这些地区创造就业条件,增加当地居民收入,尽快实现脱贫致富;另一方面,通过资源优势释放、把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实现新疆区域内经济社会发展平衡,为新疆的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奠定坚实的基础,促进“稳疆兴疆、富民固边”战略的实现。目前,要加快制定相应的配套措施和办法,使这一政策尽快落实到位,惠及困难地区。
其二,积极创新税收制度,加快新疆边贸发展,发挥新疆地缘区位优势,构建我国实施互利共赢开放战略、发展全方位对外开放格局。改革开放以来,新疆的外贸事业有了长足的发展。以2008
年为例,全年累计完成进出口总额222.17亿美元,进出口增幅居全国第二位,进出口总额列全国第十二位,特别是边境贸易占全国的近50%。新疆的外贸方式呈现多样化,从货物流通上看,有航空、陆路和管道,形成了空中、地上、地下三位一体的通道。从经营品种上看,既有一般生活用品,也有高新技术产品;既有能源资源产品,又有机械电力等成套设备;既有货物进出口,又有劳务进出口。从经营方式上看,有一般贸易、进出口加工贸易、还有边境互市贸易、旅购贸易等。但总体上看,新疆的外贸发展还处在初级粗放阶段,规模小、总额少、不规范,机制不活,动力不足。要实现中央提出的要求,除了其他相关制度机制政策外,税收制度政策也要大胆创新。比如,随着双边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和贸易条件改善,边境互市的免税额和贸易商品范围可以适当提高和调整;再比如,由于边贸、小额贸易、旅购贸易方式的趋同性,在税收管理上也可灵活调整,不应拘泥于“一贸一策”;再如,即在将封关运行的中国惟一跨境贸易区——中哈霍尔果斯边境经济合作中心,可以考虑建立无税区;新疆作为承接沿海地区产业战略转移的重要区域,对国家虽不鼓励但符合新疆产业发展水平和状况,特别是能充分体现新疆资源能源优势,目前又适合周边国家市场需要的产品,可考虑在税收减免、出口退税方面仍应给予一定的支持空间。对新疆向毗邻的中亚、西亚包括南亚国家开展的包机业务形式,考虑到历史原因和地缘条件,可以参照小额贸易、旅购贸易方式管理。对新疆企业从周边国家进口的、本地生产所需的国家鼓励的资源能源及其他不可替代商品,可以实行全额或部分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也可实行即征即退,对新疆具有出口优势的产品适当放宽出口限制,以提高新疆外贸进出口企业的经营能力和建设能力。同时,要积极推行跨境贸易和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以及相应的出口退税工
“立体”
作,尝试取消出口退税外汇核销制度,加快出口退税进度。采取这些政策和措施,不仅有利于充分发挥新疆西部大通道的作用,加大国家向西开放的力度,而且还能增强当地特别是边境地区的经济活力,改善边民就业条件,增加边民收入,巩固新疆边防。
其三,积极落实与国家产业发展战略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和促进西部大开发的税收优惠政策,积极调整优化新疆产业结构,着力发展新疆优势产业和新兴产业。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提出,要设立喀什和霍尔果斯两个特别经济开发区,并在原有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基础上,新设立若干个国家级开发区和工业聚集园区,为重新布局新疆的产业结构,提升产业水平,扩大产业规模提供了一个难得的机遇。税务部门应按照国家产业发展规划和中央对新疆产业发展的要求,从新疆实际出发,充分发挥税收政策的引导和推动作用,促进新疆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升级。一是继续做大做强现有优势产业和支柱产业,如石油、石化、煤炭、矿产、农副产品加工等产业;二是加快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如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等新兴产业,加快建设国家大型风电、光伏发电、低碳能源基地,促进科技进步和创新;三是大力发展中小企业和服务业,通过中小企
业发展,形成与大产业相配套的中下游产业和服务业,延伸产业链,充分吸纳就业,保障和改善民生;四是重点推动两个特别经济区建设、国家级开发区建设和产业聚集园区建设,形成新疆新的产业区带和新的经济增长极、增长点。
其四,发挥“组合拳”效应,充分运用现有和中央即将赋予新疆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促进新疆的跨越式发展。中央对新疆发展建设历来十分关心和重视,过去和现在都出台了许多税收政策对新疆的发展予以鼓励和促进。税务部门应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认真把握税收与经济的关系,认真把握税收的职能作用,认真把握税收工作规律,提高落实运用政策能力,加大政策宣传,做好政策服务,打好“组合拳”:要把落实过去仍然有效的税收优惠政策同落实中央赋予新疆的新税收政策结合起来;要把落实法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同落实中央赋予新疆的特殊税收优惠政策结合起来;要把落实特殊区域的税收优惠政策同落实特殊产业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结合起来;要把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同落实其他相关优惠政策结合起来,统筹兼顾,灵活安排,有的放矢,注重实效,发挥税收政策的乘数效应和整体功能,把中央赋予新疆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用足用活用好,为新疆的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作出应有贡献。
王学农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副局长):
经济转型呼唤税收转型
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提出经济转型、社会发展的新目标,是党中央对我国未来一个时期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的战略部署,经济运行和社会发展的大环境变化了,给税收变革提供了基础和动因,助推经济社会发展的税收只能对此适应,而别无选择,当前税收转型的时机已经成熟。
首先,税收转型要从税制、征管全方位启动。1994年税制改革解决了两个比重偏低的问题,当年这样设计有它的历史原因,也收获了历史成效,但过高的税率运行到今天,阻碍企业成长的副作用越来越显现。以组织收入为中心的货物与劳务税独大的税收体制,已经越来越不适应经济和社会的发
展,阻碍了企业的壮大成长,还成为诱发企业偷逃税的动因,特别是不利于小企业和个体经济的孕育。而且作为调节分配不公的手段,也显示出其功能不足。1994税制改革时,劳动收入是人们的主要收益,今天财富的来源主要依靠投资收入,对于投资的收益,货物与劳务税调节功能就显得滞后了。利用良税的累进功能,以企业所得税、个人综合所得税为主体的税制就应当走上历史前台。鼓励性的税收政策在经济高速增长时期尤为重要,而且低货物与劳务税比低所得税更有直接意义,它不仅仅作用于高技术企业,对于起步和成长中的创新型企业帮助更大。
税收征管和纳税服务都是税务部门核心业务的
指导思想必须落到实处。税收征管的要义是创造公平的经营环境,税收征管方式的改进比加强现有征管更有作用。改进的目标就是有效降低征纳双方的征收和纳税成本,提高纳税的遵从度。着力点应当放在征纳双方法律责任的界定、第三方信息的授权获取、企业历史账目的逻辑分析,公平严格的奖惩机制上。做好这些工作,效用远远高于随机检查、稽查和有自由裁量权的处罚。
税收征管方式的改革就是征管过程中要包含服务。在管理的基础上为纳税人服务,需要建立机制;体现征纳双方法律地位平等,就要对管理者不论少征或多征税都要处罚。即让企业把该缴的税都缴了,该享受的优惠政策也都享受到了。经济越增长,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越趋于主体税种,所以辅导大众纳税并提高其纳税遵从度的普遍服务,和为大企业提供特殊需求的专业性服务均不可偏废。
其次,经济转型期的税收政策更应当有所侧重。对劳动密集型经济给予大力扶持。“十二五”规划建议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就应当设立税收扶持政策,帮助劳动密集型经济的增长,扶持能够吸纳劳动力的产业和经济实体,对中西部而言,还有减少劳动力过度向东部地区流动,缓解局部交通运输压力,减少主要劳动力与家庭及下一代长期分离的作用。这对均衡东西部经济社会发展,从机制上减少农村留守儿童均有益处。税收政策还
应当对于单位产值吸纳劳动力多的产业给予所得税优惠,或对于纯粹以劳动力为资本提供服务的企业在员工个人所得税方面给予优惠。如此设计税制,就不仅有了经济意义更体现和兼顾了社会意义。
鼓励中西部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要有所侧重。制定一定的限制性措施后,对于中西部一定要辅之以扶持政策,而且力度应当更大。有所侧重的税收政策还应当兼顾经济发展的历史以及有利于经济和社会未来发展的协调性。
税收政策兼顾历史的涵义是:从历史视角制定税收政策,助推经济转型。应当制定一些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这些政策或是起到帮助中、西部地区经济追赶的作用,或者是对改革开放三十年或新中国成立六十年来部分省市因能源制造、资源开采造成的环境破坏的补偿。给予中西部地区税收优惠不仅具有全局意义,更对东部地区发展具有长远意义。应在现行税收制度不变情况下,提高资源税在税收总额中的比重,并提高地方留成份额。这种不仅仅是作用于行业鼓励而把重点放在区域性税收调节上的税收政策,才能有利于中国经济的均衡增长和中国资源型经济和制造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也符合中央提出的和谐社会目标。
税收对经济转型是可以作为的,促进经济转型的税收政策,应当将普遍性与特殊性相结合,重要的是要把握好政策的倾向性。
王建平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总经济师):
转变经济发展方式
与税收制度的转型之良性互动
我国经济正处于一个十分重要的发展时期。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要求,今后五年经济社会发展要使我国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取得实质性进展,经济发展要迈向注重资源节约、环境保护、科技进步、产业结构优化,实现“包容性”增长的可持续发展之路。经济决定税收,税收反作用于经济这一经济与税收之间的内在关系决定了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与税收制度的转型之间将形成一个良性互动的机制。但这一互动的过程不是被动的,而是我们
要在税制建设上主动地有所作为,围绕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目标实现税收制度的转型。
税收制度转型的目标,就是要全面、系统、科学地构建“可持续发展”的税收体系。这里所说的“可持续发展”的税收体系是一个广义的、内涵十分丰富的概念,即符合科学发展的要求,有利于促进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科技进步、产业结构调整、实现“包容性”增长的税收制度体系。因此,在这一重要的经济转型时期,应按照“可持续发展”的
理念重构税收制度:一是科学确立税制体系,合理设计宏观税负。税收负担的合理、适度是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应对现行“双主体”的复合税制体系进行合理调整。应以增值税立法为契机,通过进一步扩大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并相应扩大抵扣范围,下调增值税税率和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继续降低增值税的整体税收负担水平,使增值税、消费税等间接税在整个税收收入中的比重得以继续下降,而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直接税所占比重进一步上升,最终按照“低税率、宽税基、严管理”的思路适度降低宏观税负水平,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创造宽松的税收环境。二是合理配置税种。应将“可持续发展”的理念贯穿税制重构的全过程。根据每一税种的特征,充分发挥其在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中的调节作用。注意按照主要税种立法(如增值税)、开征新的税种(如环境保护税)与完善相关税种(如消费税、资源税等)相结合的路径,实现税种之间的合理配置,促进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三是综合运用各种税制要素和税收措施。应注意发挥各种税制要素和税收措施的优势,把握税收调节的内在规律,全方位、深层次发挥税收在促进经济发展方式中的能动作用。综合运用优惠税率、减税免税、投资抵免、费用加计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多种方式,有效实现调控的政策目标。四是鼓励发展与限制约束相结合。在对需要支持的如高新技术企业、科研开发、节能减排、资源综合利用等领域给予优惠税率、税收减免等税收鼓励的同时,对需要实行抑制和约束的如环境污染、资源的使用等领域,则通过课征相应的税收予以限制和引导。
促进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税收上需要研究的问题很多,但以下几个问题应该引起特别地关注:第
一,加大对资源综合利用的税收支持力度。目前的税收制度对其支持不够充分。企业所得税仅对销售收入减按90%收入计入总额的优惠措施,优惠幅度非常小;在增值税的制度上不仅优惠范围偏窄,而且优惠的幅度几经变化,且趋于萎缩;应提高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幅度,并在有效防止税收管理风险的前提下,进一步制定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措施。第二,税收对高科技项目的支持应实行“动态管理”。在支持科技进步、推动自主创新的过程中,税收制度的设计要实行“动态管理”,要根据我国科技发展和形势的变化,适时调整支持的项目和领域,增强税收扶持、引导的针对性。第三,税收制度要有利于推动高素质劳动队伍的形成和科技人员创新能力的提升。高素质的劳动者和科技工作者对于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至关重要。税收制度要与其他制度配套,着力于形成企业收益和劳动报酬合理的分配机制,提高劳动报酬占初次分配的比重,提高居民收入占国民收入的比重,并在个人所得税等税种的设计上对劳动者的教育投入给予充分考虑,对科技人员的科技收入给予一定的减免优惠,以激发广大劳动者创造社会财富、广大科技工作者勇于进行科技创新的热忱。第四,税收制度应避免推动地区间不合理的税收竞争。一些地方盲目发展高耗能、高污染的项目、低水平的重复建设项目,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地方政府基于对税源的渴求所形成的地区之间税收的不良竞争。因增值税等间接税占税收收入的比重过大,而在现行分税制财政体制下,增值税与地方政府的财政利益密切相关。因而,通过采取下调增值税等间接税税负水平等税收措施并与其他政策相配套来遏制地方政府以牺牲可持续发展为代价对税收的盲目追求,是有效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必然选择。
马名骐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总经济师):
税收应大力服务于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
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把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作为“十二五”时期的主线,从中可以看出党中央对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决心和信心,国税部门要深刻领会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深入
研究经济发展难题,切实发挥好税收杠杆职能,促进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下面,我结合宁夏实际,谈几点认识:
宁夏经济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经济发展
结构性矛盾突出,第一、二、三次产业发展滞后。总体上看,宁夏产业层次较低,三次产业结构中,农业产业化水平低,工业产业优势不突出,服务业发展缓慢。从全区地区生产总值来看,2009年第一、二、三次产业占比分别为9.53%、50.97%和39.51%,工业“高投入—高消耗—资源型”特征比较突出,传统产业比重过大,而高技术产业比重仍然较低,非公有制经济成分比重较低,规模经济结构中中小企业比重低,粗放型增长方式尚未得到根本转变。二是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不强,科技创新贡献率不高。从研发经费支出占GDP的比重和科技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指数等指标来看,宁夏经济在全国处于很靠后的地位,科技进步和创新对经济发展的支撑能力较弱。三是经济发展过于依赖资源开采和粗加工,附加值不高,节能减排降耗的任务繁重。宁夏经济发展方式基本上属于资源加工型,过度依赖于资源开采和粗加工,工业内部结构单一,产业链短,附加值低。从主要能源产量结构来看,煤炭产量几乎相当于全区所有能源产量的总和,资源开采过于单一化。
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与税收有着内在的、密切的联系。宁夏国税工作应从全区实际情况出发,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一是要强化税收产业政策的导向功能,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促进区域税收优惠政策和产业税收优惠的协调。对宁夏北部经济较发达地区,应以国家的产业政策导向为主确定优惠税率。南部地区工业基础薄弱,农业经济比重大,其税收优惠政策可重点放在鼓励农业资源的合理开发和综合应用上,搞好深加工增值,延伸产业链,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打好“绿色、有机、清真”品牌,提高农业科技含量,推动农村工作再上新台阶。要在打造黄河金岸、发展沿黄城市带上有大作为,发挥沿黄城市的集聚效应。加大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税收政策优惠力度。针对全区服务业总体技术含量不高,生产性服务比重小的实际,应优先扶持高新技术、新型服务业、金融服务业、旅游业和各类中介服务业等服务行业,给予其税收优惠。
二是要完善自主创新的税收政策,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要加大对高新技术企业的扶持力度,允许高新技术企业按照销售或营业收入的一定比
例设立各种准备金,并准予在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对具有发展科技愿望但经济实力不足的企业,允许按销售或营业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科技发展基金,在规定时期该项资金必须用于研究开发、技术革新和技术培训;对基金收入本身及银行存款利息收入免予征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用税后利润进行研发和再投资的,可给予一定比例退税支持,准许企业投资的净资产损失从应税所得额中扣除。
三是要发挥税收理顺资源性要素价格的作用,推进循环经济发展。从宏观上要及时建立和完善循环经济立法,为制定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税收政策提供法律依据。逐步完善限制资源过度开发和减少污染物排放的税收政策体系。在减少污染物排放方面,充分发挥资源税、环境保护税和消费税等税种的作用,在不同税种、不同环节,合理分配税收额度,科学搭配,形成税收调节的有效合力。微观上应从设立新税种和改革具体税种两方面逐步调整和完善发展循环经济的税收政策。可以由中央政府通过立法开征专门的环境税税种,将具体税目的开征权、具体税率的确定权等赋予省级地方政府。建立单一专门税种、多税目、多环节征收的环境税制度。同时,应实施绿色关税制度,在进口税收方面,对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直接用于生产节能产品的设备、环境监测仪器及环境无害化技术,减征或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的增值税;对一些污染严重、影响生态环境的进口产品课以进口附加税或限制其进口。根据国家能源政策导向,调整原材料、初级产品、半成品等出口货物的退税率,通过降低乃至取消部分资源性产品的退税率来控制资源性产品的出口。在此基础上,不断完善资源税,扩大征收范围,将水资源、森林资源、草场资源等严重短缺和受破坏、浪费严重的资源列入资源税征收范围;完善计税依据,并适当提高单位税额;对非再生性、非替代性、特别稀缺性的资源课以重税,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率;调整税率,对铁、煤、石油等矿产品实行定额税率和比例税率相结合的复合计税办法,即先在开采或生产环节实行定额税率从量计征,之后在销售环节根据销售价格再实行比例税率从价计征。
(责任编辑:王 敏 向 东)
编者按:在“十一五”规划收官、“十二五”规划即将开局之际,2010年10月26日,中国税务杂志社“税收与经济转型”研讨会在杭州召开。来自全国17个省市自治区税务部门领导同志参加了会议,会议的举办得到了浙江省国家税务局的大力支持。与会代表深入领会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紧密结合党中央提出的“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的要求,围绕“税收与经济转型”这一议题,联系各地税收工作实践,对税收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中所取得的经验进行总结,并就进一步发挥税收作用、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进行了热烈探讨。现将会议发言择要刊发。
税收与经济转型
周广仁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局长):
发挥税收调控作用 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
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全面规划了“十二五”时期的发展蓝图,明确提出一个主题就是科学发展,一条主线就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中国税务杂志社此次召开的“税收与经济转型”研讨会非常契合时代主题。
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经济社会的持续快速发展和近年来推动科学发展的实践探索,浙江省积蓄了体制机制优势、区位优势、块状特色产业优势、城乡协调发展优势、生态优势、山海资源优势、环境优势、人文优势等“八大优势”。浙江经济的特点之一就是民营经济比较发达,民营经济占整个经济总量的70%,民营经济机制比较灵活、权责利比较统一,但也存在企业规模小、分布散、低端产业较多等问题。同时,浙江省也是一个外向型经济占很大比重的省份,外向型经济占整个经济总量的70%,但外贸需求的下降、人民币的升值、国际贸易保护主义的抬头,都对浙江省外向型经济的冲击很大。目前,浙江省的经济发展中仍然存在三个“没有根本改变”,即经济增长主要依靠物质资源消耗支撑的格局没有根本改变;产业层次低、产业布局分散、产业竞争力偏弱的格局没有根本改变;企业主要依靠低成本、低价格竞争的格局没有根本改
变。因此,从某种意义来说,浙江省的经济转型升级更为迫切、更为重要。为积极应对经济运行中的困难和矛盾,浙江省委立足浙江实际,作出了《关于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 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 推进经济转型升级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提出了转型升级的指导原则、总体思路、工作重点和主要举措,对浙江省经济转型升级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围绕省委省政府根据中央精神结合浙江特点作出的决定,浙江省国家税务局积极响应,2010年年初省局研究下发了《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促进我省加快推进经济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主要内容包括:一是着眼于构建现代产业发展新体系,落实推进产业结构调整的税收优惠政策;二是着眼于构筑消费、投资、出口协调拉动的新格局,落实优化需求结构的税收优惠政策;三是着眼于率先建成创新型省份,落实促进企业自主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四是着眼于构建集约节约生态型发展模式,落实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税收优惠政策;五是着眼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落实改善民生的税收优惠政策。在优化服务、为经济加快转型升级营造良好税收环境方面,主要包括:一是加强税法宣传辅导,帮助纳税人用
足用好税收政策;二是完善服务平台建设,构筑多层次、全方位服务体系;三是拓展办税服务模式,进一步减轻纳税人的办税成本;四是深化机关作风建设,进一步提升服务能力。概括起来包括税收政策和税收服务两个方面,其中政策规定36条,服务措施14条,共计50条。《实施意见》的出台,为在
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进经济转型升级中发挥税收调控作用明确了方向,提供了保障。目前,我们正在部署开展“50条”实施意见的督促检查工作,主要检查政策的落实情况、各地的工作成效、存在的问题,以进一步明晰“十二五”时期税收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动经济转型升级的工作思路。
蔡 宇 (中国税务杂志社总编辑):
深入研究税收在经济转型中的积极作用
当前,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是我国社会经济工作的重中之重,从某种程度上讲,发展是第一要务,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又是发展中的第一要务。在十七届五中全会公报上,一共用“五个坚持”对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作出了明确部署。而实际上,在三年前的十七大上,胡锦涛总书记的报告中已经明确地提出了经济发展方式的三个转变问题;另外,更值得注意的是,早在1995年的十四届五中全会上,也就是十五年前,当时中央就提出了转变方式的问题,当时的提法叫做“将经济增长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这反映了几个问题:一是以一种什么样的方式来促进、拉动经济发展,是我们党近二十年来一直不断探索的问题,其认识也是一个不断深化和完善的过程。二是这个转变已提出近二十年了,现在再一次提出来,可见转变的难度之大。三是国际国内形势已经使这个转变成为大势所趋,势所必然,为此,中央专门举办了最高层次的研究班,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习近平副主席、李克强副总理都做了重要讲话,而且用了转变“刻不容缓”这个字眼,强调这个转变要重在加快上下功夫,转变发展方式问题已经关系到社会经济发展的大局,其极端重要性怎么估计都不为过。我把十七大和这次五中全会的“三个转变”和“五个坚持”概括为:科技进步创新,结构战略调整,刺激消费内需,资源环境两型,最终惠及民生,五句话,30个字。
多年来,我们已经围绕转变发展方式陆续地不间断地出台了一系列税收政策,现在我在这里简
单地作一个勾勒,并围绕这些政策提出引发思考的一些问题。
首先,在促进科技进步创新方面,我们是否可以考虑:第一,在研发方面,对企业研发投入费用可加计50%予以税前扣除,这是一项力度很大的政策,现在的问题是如何进一步调整明确研发投入的标准和范围?第二,是不是可以将前期无形资产方面的投入,如专利、商标、品牌的投入,在增值税立法中将其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从而使企业无形资产的投入和机器设备投入一样,可以进行抵扣?第三,在企业技术转让方面,对年转让所得不足500万元的,免征企业所得税,对超过500万元以上的,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技术转让等收入在营业税方面也有优惠政策,下一步,如何完善这些政策?
其次,在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方面,经济结构涵盖内容很多,其中主要包括产业结构、区域结构、城乡结构和如何大力扶持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等。在产业结构方面,我国当前面临的发展瓶颈主要是第三产业发展严重不足,比如服务业尤其是金融业等现代服务业发展严重滞后。这一点,与营业税存在重复征税的弊端关系甚大,下一步,有必要探讨增值税“扩围”改革,最终消除服务业营业税重复征收的问题。在区域结构方面,这些年来,我们对东部沿海地区和外资企业实施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有必要进一步研究如何让沿海地区发挥体制机制优势,在符合税制改革发展方向的大前提下,怎样继续进行税制改革的实验?而着力对欠发达的中西部地区实行税收优惠政策
倾斜,但是不是意味着一概继续实施减免税,如对具有资源优势的地方,是不是可以实行增税政策?对因减税措施而造成的财政收入缺口,通过转移支付等方式加以补偿。在城乡结构方面,改革开放初期,中央曾连续出台五个“一号文件”,实施了联产承包责任制,解决了农民温饱问题,大力发展了乡镇企业;“十一五”时期,实行了农村税费改革,全面取消实施了2600多年的农业税;近年来,又连续下发了五个“一号文件”,对农副产品的流通、农村金融服务业等实行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如何进一步完善“三农”方面税收政策,加大对农业、农村和农民的支持力度还需深入探讨。另外,党中央国务院已经把战略性新兴产业界定为包括新能源、新材料和新能源汽车、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业、节能环保和生物产业在内的七大产业,它是高技术和产业化的融合,两者缺一不可。其中,我国已对新能源汽车的生产实行了财政补贴,是否可以考虑对消费者购买新能源汽车实行税收扶持政策?在新能源税收政策方面,新能源包括新一代核能、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等,目前,我国已对核能、风能、水能、生物质能等给予了一定的税收优惠,惟独对太阳能尚无专门的税收优惠,而太阳能是可再生能源中最具发展潜力的可持续能源,可否考虑对太阳能产业给予一定的税收扶持?
第三,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过程中,促进消费、扩大内需是极为重要的一项内容。目前,消费在我国GDP增长中仅占40%左右的比例,而欧、美、日等发达国家则达到70%左右。对此,一是思考如何运用税收政策调节收入分配格局,增加居民收入比重?收入是消费的经济基础和支撑。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我国居民消费率的持续走低,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最终分配格局中的分配比率已由1996年的69.3%下降到2005年的59.8%,下降了近10个百分点;而同期政府和企业在国民收入最终分配格局中的分配比率却相应分别提高了近4个和6个百分点。因此,在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领域,怎样提高劳动者报酬;特别是在再分配领域,如何加大税收调节力度,增加中低收入阶层收入,以提高国民收入分配中居民收入的比重,这是我们需要探讨的一个重要课题。二是当前实行的中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税率可否进一步降低?个体经济的增值税、营业税的起征点是否可再提高;还有,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标准如何再提高;如何进一步完善促进就业再就业税收机制?另外,我国现行增值税对于与居民日常生活关系度比较大的几类日用消费品实行13%低税率,是否可以考虑对一部分生活必需品实行更低税率,或者在最终环节予以免税或实行零税率的照顾。研究这些问题,都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三是对于原来作为奢侈品但逐步转化为大众消费品的税目,是否可适当减征或免征消费税?
第四,建设“两型”社会,要求建立绿色的税制,重点是完善消费税制,改革资源税制;在消费税方面,是否可以考虑把一些高污染、高资源消耗、限制性高档商品纳入消费税调节范围,真正发挥调节作用?在费改税的基础上,怎样进一步推动环境税立法,重点考虑对污水排放、二氧化碳排放、二氧化硫排放征收环境税?2010年6月1日,我国酝酿数载的资源税改革,以新疆先行的方式正式拉开大幕,新疆资源税改革涉及原油和天然气两大资源,两者资源税实行从价计征,税率均为5%。据测算,仅此一项就有可能让新疆地方财政增收40多亿元。在资源税的改革方面,主要考虑:第一,是否扩大资源税征收范围,将森林资源、草原资源、水资源、河流资源、湖泊资源等纳入资源税的征收范围?二是要改变部分资源品种的计征方式,由原来的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三是如何适当提高资源税的税负?
经济转型的根本出发点和最终落脚点是“惠及民生”,税制改革和税收政策调整牵一发而动全身,古今中外王朝兴衰中成也税收、败也税收的事例不胜枚举。在经济转型的整个进程中,我们在税制安排、设计和政策调整方面如何把握好出台的时机、节奏和力度,如何同金融、财政一道进行配套改革,怎样将现行不甚完整的零星政策转化成系统性的制度安排?这都是需要我们精心设计、精心谋划的。总之,“十二五”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十分关键的时期,我们要进一步增强转变的紧迫感和责任感,深入研究税收与经济转型的关系,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为促进科学发展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作出积极贡献。
饶立新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副局长):
对投资性购房征收购置调节税
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之所以提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坚持把科技进步和创新作为其重要支撑,保障和改善民生,建设资源节约型与环境友好型社会,重要的原因之一是当前经济增长过分依赖房地产业,而房地产业所带动的建筑与装修材料(如钢筋、水泥、砖、石、木)的生产及运输,无一不是“高能耗、高排放”行业,危及生态的可持续;目前房地产业的暴利,使大量原本将投入技术更新改造、科技研发创新的资金改变流向,进入房地产领域,从而在整体上削弱了国家的创新力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能力;由高房价引发的社会问题,直接危及民生的保障、改善和社会的稳定。
运用税收手段对房地产业进行调控是共识,也是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规律的选择,但调控效果不尽如人意。究其原因,一是过分推崇房产税;二是现行房产交易环节的税种(如营业税、契税、印花税),存在税目设计粗放(对房产不区分需求性质笼统视为一个税目),税率“一刀切”的问题。事实上,从需求性质看,房产需求应区分为刚性需求(如保障性购房)和弹性需求(如投资性和享受性购房)。刚性需求(保障性购房)是民生问题,属社会范畴,应该用行政手段解决;弹性需求(投资性购房)是经济范畴,可用经济手段调控。
从经济学原理上讲,有效的宏观调控应当从供给和需求两方面进行。面对高涨的房价,应当既抑制过度的和不合理的需求,又保障有效供给。现实状况是,投资性和享受型购房成为过度的和不合理的需求(也是高房价的主要推手),居民保障性住房的有效供给不足。因此,政府应对投资性和享受型购房进行调节,同时筹集资金建
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
造保障性住房。
从税收调节工具中进行选择,能达到上述目的的最佳方案是,开征房产购置调节税(类似车辆购置税),由购房人价外缴纳,所缴的税收专款专用于补充保障性住房建设。初步设想:一是,将居民家庭住房按面积界定为:保障性住房、改善型住房、享受型住房、享乐型住房。比如,目前政策规定,保障性住房面积限定在90平米以下。二是,将居民家庭购房按套数界定为:居住性购房、非居住性购房(投资性购房),比如,第一套和第二套,或者第三套购房为居住性购房,第四套及以上购房为非居住性购房。保障性住房(或者改善型住房)和居住性购房是民生问题,予以免税;而享受型、享乐型住房和非居住性购房是经济问题,应设置差别税率进行调节(20%~60%)。在征税技术层面上,房地产购置调节税需要建立在住房按户登记的基础上。在立法层面,如果开征新税有困难或耗时长,可以利用国务院对契税或印花税的解释权,对享受型、享乐型和非居住性住房购置者单边征收契税或印花税,这在国外并不鲜见。
房产购置调节税由于实行价外征收、专款专用,税收透明度高,管理与监督便利。开征后,如果享受型、享乐型和非居住性住房需求得到抑制,资金将从房地产市场退出,国家整体上的技术更新、改造和科技创新、研发的资金将增加,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将得到增强;反之,如果享受型、享乐型和非居住性住房需求一段时间内仍然旺盛,则房产购置调节税可观,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得到保证,民生的保障更加充分,社会更为稳定、和谐。
周家喜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副局长):
税收在服务经济转型中大有可为
经济转型是关系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战略任务,需要一系列政策手段来推动,税收手段是其中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税收具有组织收入、调控经济、调节收入分配职能,科学合理的税收政策对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有着巨大的促进作用,税收可以通过对税率、税基及优惠的不同制度安排来改变纳税人生产、消费、储蓄和投资等经济行为、从而体现一定的引导性,达到调节经济和调节分配的目的。从广东省的实践看,近年来通过贯彻落实国家出台的一系列适用范围广、优惠力度大的税收优惠政策,税收在促进经济转型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税收政策促进需求结构的调整,助推经济增长向依靠消费、投资、出口协调拉动转变。二是税收政策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助推经济由主要依靠第二产业带动向依靠第一、第二和第三产业协同带动转变。三是税收政策促进引导要素投入,助推经济由主要依靠增加物质资源消耗向依靠科技进步、劳动者素质提高和管理创新转变。四是税收政策促进中小企业加快发展,助推中小企业应对危机、转型升级。从实践经验看,税收服务经济转型要选准三个着力点、统筹好四个关系。
三个着力点是:一是着力完善推动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税收政策。要重点完善促进产业结构优化的税收政策。从我们对广东战略性新兴产业的调研情况看,当前战略性新兴产业大多处于启动发展阶段,产业规模偏小。要善于运用税额减免、投资抵免、再投资退税等税收优惠手段加大对新材料、新能源、新医药、信息网络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税收支持力度。继续完善支持消费、投资、出口的税收政策,着力扩大消费需求。完善支持农产品连锁经营、农产品深度加工和加快城镇化发展等方面的税收政策,二是着力完善促进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的税收政策。要逐步建立规范、统一的环境保护税收体系。三是着力完善鼓励科技进步和自主创
新的税收政策。从我们调研的情况看,当前自主创新体系还存在薄弱环节,基础创新能力薄弱,产业技术底子不强,科技基础设施、公共创新平台建设和发展相对滞后,源头创新能力不足,战略性的科研项目和成果不足、创新型人才集聚难度大等问题。必须着力建立完善有利于技术研发、技术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人才引进以及其他技术服务业发展,特别是有利于前沿性、关键性、基础性和高端共性技术研发的全方位税收支撑体系,更好地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
四个关系是:一是统筹好税收调控职能与组织收入职能的关系。既要积极推进税收制度改革,认真落实和完善各项税收政策,促进经济转型,又要通过依法治税、科学管理,优化服务等措施实现收入平稳增长,为推动经济转型提供强有力的财力保障。要统筹好这一对关系,在制定政策时就一定要细化产业领域,突出扶持重点。二是统筹好税收政策与税收征管的关系。一方面,研究制定促进经济转型的税收政策要充分考虑各项政策所需要的征管条件和配套措施,确保政策的可操作性;另一方面,税收制度的变革必然对税收征管提出更高的要求,必须按照推进专业化、信息化管理的要求,对征管信息化建设,征管流程优化再造等问题给予充分重视和周详安排,形成税收政策与税收征管良性循环。三是统筹好税务部门与其他涉税管理部门的关系。无论是兑现税收政策还是加强税收征管,都需要相关涉税管理部门协同推进。必须加大部门协作力度,加强涉税信息的共享,为服务经济转型的税收政策落实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和条件。四是统筹好税收政策手段与其他政策手段的关系。必须建立起税收政策手段与其他政策手段合理配套的协调机制。尤其要注重税收政策与财政、价格、金融等政策之间的协调配合,按照各自的职能定位发挥好各自的优势,做到相互补充,形成合力。
李振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副局长):
发挥税收功能 加快推进新疆跨越发展
2010年4月和5月,中央相续召开了全国对口支援新疆工作会议和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出台了推进新疆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的重大政策举措,实施稳疆兴疆、富民固边战略。为新疆未来发展描绘了宏伟的蓝图,使新疆进入了快速发展的新阶段,也为新疆的税收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结合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和这次研讨会的主题,我感到,新疆在未来五年或十年要实现跨越式发展,最根本的就是要深入贯彻践行科学发展观,从税收工作角度讲,就是要按照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努力发挥税收的职能作用,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大力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
其一,积极落实“二免三减半”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加快新疆困难地区居民脱贫致富,努力实现新疆区域内经济平衡发展。中央决定对新疆困难地区新办的符合国家鼓励类产业的企业实行“二免三减半”所得税优惠政策。这一政策内涵丰富、空间较大、导向明确,具有多种政策效应。这些困难地区由于历史和地域自然条件等原因,经济社会发展滞后,市场化程度低,就业难度大,贫困人口相对集中,同时这些地区又是资源富集地区,具有相对发展优势,通过税收政策鼓励其发展,一方面可以在这些地区创造就业条件,增加当地居民收入,尽快实现脱贫致富;另一方面,通过资源优势释放、把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实现新疆区域内经济社会发展平衡,为新疆的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奠定坚实的基础,促进“稳疆兴疆、富民固边”战略的实现。目前,要加快制定相应的配套措施和办法,使这一政策尽快落实到位,惠及困难地区。
其二,积极创新税收制度,加快新疆边贸发展,发挥新疆地缘区位优势,构建我国实施互利共赢开放战略、发展全方位对外开放格局。改革开放以来,新疆的外贸事业有了长足的发展。以2008
年为例,全年累计完成进出口总额222.17亿美元,进出口增幅居全国第二位,进出口总额列全国第十二位,特别是边境贸易占全国的近50%。新疆的外贸方式呈现多样化,从货物流通上看,有航空、陆路和管道,形成了空中、地上、地下三位一体的通道。从经营品种上看,既有一般生活用品,也有高新技术产品;既有能源资源产品,又有机械电力等成套设备;既有货物进出口,又有劳务进出口。从经营方式上看,有一般贸易、进出口加工贸易、还有边境互市贸易、旅购贸易等。但总体上看,新疆的外贸发展还处在初级粗放阶段,规模小、总额少、不规范,机制不活,动力不足。要实现中央提出的要求,除了其他相关制度机制政策外,税收制度政策也要大胆创新。比如,随着双边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和贸易条件改善,边境互市的免税额和贸易商品范围可以适当提高和调整;再比如,由于边贸、小额贸易、旅购贸易方式的趋同性,在税收管理上也可灵活调整,不应拘泥于“一贸一策”;再如,即在将封关运行的中国惟一跨境贸易区——中哈霍尔果斯边境经济合作中心,可以考虑建立无税区;新疆作为承接沿海地区产业战略转移的重要区域,对国家虽不鼓励但符合新疆产业发展水平和状况,特别是能充分体现新疆资源能源优势,目前又适合周边国家市场需要的产品,可考虑在税收减免、出口退税方面仍应给予一定的支持空间。对新疆向毗邻的中亚、西亚包括南亚国家开展的包机业务形式,考虑到历史原因和地缘条件,可以参照小额贸易、旅购贸易方式管理。对新疆企业从周边国家进口的、本地生产所需的国家鼓励的资源能源及其他不可替代商品,可以实行全额或部分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也可实行即征即退,对新疆具有出口优势的产品适当放宽出口限制,以提高新疆外贸进出口企业的经营能力和建设能力。同时,要积极推行跨境贸易和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以及相应的出口退税工
“立体”
作,尝试取消出口退税外汇核销制度,加快出口退税进度。采取这些政策和措施,不仅有利于充分发挥新疆西部大通道的作用,加大国家向西开放的力度,而且还能增强当地特别是边境地区的经济活力,改善边民就业条件,增加边民收入,巩固新疆边防。
其三,积极落实与国家产业发展战略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和促进西部大开发的税收优惠政策,积极调整优化新疆产业结构,着力发展新疆优势产业和新兴产业。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提出,要设立喀什和霍尔果斯两个特别经济开发区,并在原有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基础上,新设立若干个国家级开发区和工业聚集园区,为重新布局新疆的产业结构,提升产业水平,扩大产业规模提供了一个难得的机遇。税务部门应按照国家产业发展规划和中央对新疆产业发展的要求,从新疆实际出发,充分发挥税收政策的引导和推动作用,促进新疆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升级。一是继续做大做强现有优势产业和支柱产业,如石油、石化、煤炭、矿产、农副产品加工等产业;二是加快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如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等新兴产业,加快建设国家大型风电、光伏发电、低碳能源基地,促进科技进步和创新;三是大力发展中小企业和服务业,通过中小企
业发展,形成与大产业相配套的中下游产业和服务业,延伸产业链,充分吸纳就业,保障和改善民生;四是重点推动两个特别经济区建设、国家级开发区建设和产业聚集园区建设,形成新疆新的产业区带和新的经济增长极、增长点。
其四,发挥“组合拳”效应,充分运用现有和中央即将赋予新疆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促进新疆的跨越式发展。中央对新疆发展建设历来十分关心和重视,过去和现在都出台了许多税收政策对新疆的发展予以鼓励和促进。税务部门应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认真把握税收与经济的关系,认真把握税收的职能作用,认真把握税收工作规律,提高落实运用政策能力,加大政策宣传,做好政策服务,打好“组合拳”:要把落实过去仍然有效的税收优惠政策同落实中央赋予新疆的新税收政策结合起来;要把落实法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同落实中央赋予新疆的特殊税收优惠政策结合起来;要把落实特殊区域的税收优惠政策同落实特殊产业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结合起来;要把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同落实其他相关优惠政策结合起来,统筹兼顾,灵活安排,有的放矢,注重实效,发挥税收政策的乘数效应和整体功能,把中央赋予新疆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用足用活用好,为新疆的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作出应有贡献。
王学农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副局长):
经济转型呼唤税收转型
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提出经济转型、社会发展的新目标,是党中央对我国未来一个时期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的战略部署,经济运行和社会发展的大环境变化了,给税收变革提供了基础和动因,助推经济社会发展的税收只能对此适应,而别无选择,当前税收转型的时机已经成熟。
首先,税收转型要从税制、征管全方位启动。1994年税制改革解决了两个比重偏低的问题,当年这样设计有它的历史原因,也收获了历史成效,但过高的税率运行到今天,阻碍企业成长的副作用越来越显现。以组织收入为中心的货物与劳务税独大的税收体制,已经越来越不适应经济和社会的发
展,阻碍了企业的壮大成长,还成为诱发企业偷逃税的动因,特别是不利于小企业和个体经济的孕育。而且作为调节分配不公的手段,也显示出其功能不足。1994税制改革时,劳动收入是人们的主要收益,今天财富的来源主要依靠投资收入,对于投资的收益,货物与劳务税调节功能就显得滞后了。利用良税的累进功能,以企业所得税、个人综合所得税为主体的税制就应当走上历史前台。鼓励性的税收政策在经济高速增长时期尤为重要,而且低货物与劳务税比低所得税更有直接意义,它不仅仅作用于高技术企业,对于起步和成长中的创新型企业帮助更大。
税收征管和纳税服务都是税务部门核心业务的
指导思想必须落到实处。税收征管的要义是创造公平的经营环境,税收征管方式的改进比加强现有征管更有作用。改进的目标就是有效降低征纳双方的征收和纳税成本,提高纳税的遵从度。着力点应当放在征纳双方法律责任的界定、第三方信息的授权获取、企业历史账目的逻辑分析,公平严格的奖惩机制上。做好这些工作,效用远远高于随机检查、稽查和有自由裁量权的处罚。
税收征管方式的改革就是征管过程中要包含服务。在管理的基础上为纳税人服务,需要建立机制;体现征纳双方法律地位平等,就要对管理者不论少征或多征税都要处罚。即让企业把该缴的税都缴了,该享受的优惠政策也都享受到了。经济越增长,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越趋于主体税种,所以辅导大众纳税并提高其纳税遵从度的普遍服务,和为大企业提供特殊需求的专业性服务均不可偏废。
其次,经济转型期的税收政策更应当有所侧重。对劳动密集型经济给予大力扶持。“十二五”规划建议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就应当设立税收扶持政策,帮助劳动密集型经济的增长,扶持能够吸纳劳动力的产业和经济实体,对中西部而言,还有减少劳动力过度向东部地区流动,缓解局部交通运输压力,减少主要劳动力与家庭及下一代长期分离的作用。这对均衡东西部经济社会发展,从机制上减少农村留守儿童均有益处。税收政策还
应当对于单位产值吸纳劳动力多的产业给予所得税优惠,或对于纯粹以劳动力为资本提供服务的企业在员工个人所得税方面给予优惠。如此设计税制,就不仅有了经济意义更体现和兼顾了社会意义。
鼓励中西部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要有所侧重。制定一定的限制性措施后,对于中西部一定要辅之以扶持政策,而且力度应当更大。有所侧重的税收政策还应当兼顾经济发展的历史以及有利于经济和社会未来发展的协调性。
税收政策兼顾历史的涵义是:从历史视角制定税收政策,助推经济转型。应当制定一些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这些政策或是起到帮助中、西部地区经济追赶的作用,或者是对改革开放三十年或新中国成立六十年来部分省市因能源制造、资源开采造成的环境破坏的补偿。给予中西部地区税收优惠不仅具有全局意义,更对东部地区发展具有长远意义。应在现行税收制度不变情况下,提高资源税在税收总额中的比重,并提高地方留成份额。这种不仅仅是作用于行业鼓励而把重点放在区域性税收调节上的税收政策,才能有利于中国经济的均衡增长和中国资源型经济和制造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也符合中央提出的和谐社会目标。
税收对经济转型是可以作为的,促进经济转型的税收政策,应当将普遍性与特殊性相结合,重要的是要把握好政策的倾向性。
王建平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总经济师):
转变经济发展方式
与税收制度的转型之良性互动
我国经济正处于一个十分重要的发展时期。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要求,今后五年经济社会发展要使我国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取得实质性进展,经济发展要迈向注重资源节约、环境保护、科技进步、产业结构优化,实现“包容性”增长的可持续发展之路。经济决定税收,税收反作用于经济这一经济与税收之间的内在关系决定了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与税收制度的转型之间将形成一个良性互动的机制。但这一互动的过程不是被动的,而是我们
要在税制建设上主动地有所作为,围绕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目标实现税收制度的转型。
税收制度转型的目标,就是要全面、系统、科学地构建“可持续发展”的税收体系。这里所说的“可持续发展”的税收体系是一个广义的、内涵十分丰富的概念,即符合科学发展的要求,有利于促进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科技进步、产业结构调整、实现“包容性”增长的税收制度体系。因此,在这一重要的经济转型时期,应按照“可持续发展”的
理念重构税收制度:一是科学确立税制体系,合理设计宏观税负。税收负担的合理、适度是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应对现行“双主体”的复合税制体系进行合理调整。应以增值税立法为契机,通过进一步扩大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并相应扩大抵扣范围,下调增值税税率和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继续降低增值税的整体税收负担水平,使增值税、消费税等间接税在整个税收收入中的比重得以继续下降,而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直接税所占比重进一步上升,最终按照“低税率、宽税基、严管理”的思路适度降低宏观税负水平,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创造宽松的税收环境。二是合理配置税种。应将“可持续发展”的理念贯穿税制重构的全过程。根据每一税种的特征,充分发挥其在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中的调节作用。注意按照主要税种立法(如增值税)、开征新的税种(如环境保护税)与完善相关税种(如消费税、资源税等)相结合的路径,实现税种之间的合理配置,促进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三是综合运用各种税制要素和税收措施。应注意发挥各种税制要素和税收措施的优势,把握税收调节的内在规律,全方位、深层次发挥税收在促进经济发展方式中的能动作用。综合运用优惠税率、减税免税、投资抵免、费用加计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多种方式,有效实现调控的政策目标。四是鼓励发展与限制约束相结合。在对需要支持的如高新技术企业、科研开发、节能减排、资源综合利用等领域给予优惠税率、税收减免等税收鼓励的同时,对需要实行抑制和约束的如环境污染、资源的使用等领域,则通过课征相应的税收予以限制和引导。
促进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税收上需要研究的问题很多,但以下几个问题应该引起特别地关注:第
一,加大对资源综合利用的税收支持力度。目前的税收制度对其支持不够充分。企业所得税仅对销售收入减按90%收入计入总额的优惠措施,优惠幅度非常小;在增值税的制度上不仅优惠范围偏窄,而且优惠的幅度几经变化,且趋于萎缩;应提高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幅度,并在有效防止税收管理风险的前提下,进一步制定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措施。第二,税收对高科技项目的支持应实行“动态管理”。在支持科技进步、推动自主创新的过程中,税收制度的设计要实行“动态管理”,要根据我国科技发展和形势的变化,适时调整支持的项目和领域,增强税收扶持、引导的针对性。第三,税收制度要有利于推动高素质劳动队伍的形成和科技人员创新能力的提升。高素质的劳动者和科技工作者对于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至关重要。税收制度要与其他制度配套,着力于形成企业收益和劳动报酬合理的分配机制,提高劳动报酬占初次分配的比重,提高居民收入占国民收入的比重,并在个人所得税等税种的设计上对劳动者的教育投入给予充分考虑,对科技人员的科技收入给予一定的减免优惠,以激发广大劳动者创造社会财富、广大科技工作者勇于进行科技创新的热忱。第四,税收制度应避免推动地区间不合理的税收竞争。一些地方盲目发展高耗能、高污染的项目、低水平的重复建设项目,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地方政府基于对税源的渴求所形成的地区之间税收的不良竞争。因增值税等间接税占税收收入的比重过大,而在现行分税制财政体制下,增值税与地方政府的财政利益密切相关。因而,通过采取下调增值税等间接税税负水平等税收措施并与其他政策相配套来遏制地方政府以牺牲可持续发展为代价对税收的盲目追求,是有效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必然选择。
马名骐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总经济师):
税收应大力服务于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
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把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作为“十二五”时期的主线,从中可以看出党中央对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决心和信心,国税部门要深刻领会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深入
研究经济发展难题,切实发挥好税收杠杆职能,促进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下面,我结合宁夏实际,谈几点认识:
宁夏经济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经济发展
结构性矛盾突出,第一、二、三次产业发展滞后。总体上看,宁夏产业层次较低,三次产业结构中,农业产业化水平低,工业产业优势不突出,服务业发展缓慢。从全区地区生产总值来看,2009年第一、二、三次产业占比分别为9.53%、50.97%和39.51%,工业“高投入—高消耗—资源型”特征比较突出,传统产业比重过大,而高技术产业比重仍然较低,非公有制经济成分比重较低,规模经济结构中中小企业比重低,粗放型增长方式尚未得到根本转变。二是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不强,科技创新贡献率不高。从研发经费支出占GDP的比重和科技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指数等指标来看,宁夏经济在全国处于很靠后的地位,科技进步和创新对经济发展的支撑能力较弱。三是经济发展过于依赖资源开采和粗加工,附加值不高,节能减排降耗的任务繁重。宁夏经济发展方式基本上属于资源加工型,过度依赖于资源开采和粗加工,工业内部结构单一,产业链短,附加值低。从主要能源产量结构来看,煤炭产量几乎相当于全区所有能源产量的总和,资源开采过于单一化。
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与税收有着内在的、密切的联系。宁夏国税工作应从全区实际情况出发,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一是要强化税收产业政策的导向功能,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促进区域税收优惠政策和产业税收优惠的协调。对宁夏北部经济较发达地区,应以国家的产业政策导向为主确定优惠税率。南部地区工业基础薄弱,农业经济比重大,其税收优惠政策可重点放在鼓励农业资源的合理开发和综合应用上,搞好深加工增值,延伸产业链,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打好“绿色、有机、清真”品牌,提高农业科技含量,推动农村工作再上新台阶。要在打造黄河金岸、发展沿黄城市带上有大作为,发挥沿黄城市的集聚效应。加大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税收政策优惠力度。针对全区服务业总体技术含量不高,生产性服务比重小的实际,应优先扶持高新技术、新型服务业、金融服务业、旅游业和各类中介服务业等服务行业,给予其税收优惠。
二是要完善自主创新的税收政策,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要加大对高新技术企业的扶持力度,允许高新技术企业按照销售或营业收入的一定比
例设立各种准备金,并准予在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对具有发展科技愿望但经济实力不足的企业,允许按销售或营业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科技发展基金,在规定时期该项资金必须用于研究开发、技术革新和技术培训;对基金收入本身及银行存款利息收入免予征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用税后利润进行研发和再投资的,可给予一定比例退税支持,准许企业投资的净资产损失从应税所得额中扣除。
三是要发挥税收理顺资源性要素价格的作用,推进循环经济发展。从宏观上要及时建立和完善循环经济立法,为制定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税收政策提供法律依据。逐步完善限制资源过度开发和减少污染物排放的税收政策体系。在减少污染物排放方面,充分发挥资源税、环境保护税和消费税等税种的作用,在不同税种、不同环节,合理分配税收额度,科学搭配,形成税收调节的有效合力。微观上应从设立新税种和改革具体税种两方面逐步调整和完善发展循环经济的税收政策。可以由中央政府通过立法开征专门的环境税税种,将具体税目的开征权、具体税率的确定权等赋予省级地方政府。建立单一专门税种、多税目、多环节征收的环境税制度。同时,应实施绿色关税制度,在进口税收方面,对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直接用于生产节能产品的设备、环境监测仪器及环境无害化技术,减征或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的增值税;对一些污染严重、影响生态环境的进口产品课以进口附加税或限制其进口。根据国家能源政策导向,调整原材料、初级产品、半成品等出口货物的退税率,通过降低乃至取消部分资源性产品的退税率来控制资源性产品的出口。在此基础上,不断完善资源税,扩大征收范围,将水资源、森林资源、草场资源等严重短缺和受破坏、浪费严重的资源列入资源税征收范围;完善计税依据,并适当提高单位税额;对非再生性、非替代性、特别稀缺性的资源课以重税,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率;调整税率,对铁、煤、石油等矿产品实行定额税率和比例税率相结合的复合计税办法,即先在开采或生产环节实行定额税率从量计征,之后在销售环节根据销售价格再实行比例税率从价计征。
(责任编辑:王 敏 向 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