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停车场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书

地下停车场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书

甲方:

乙方: 身份证:

为了方便乙方在阳光新城项目小区地下停车场停放车辆,甲方向乙方有偿提供地下停车场车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转让车位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自愿向甲方购买阳光新城项目地下停车场编号为( )车位的使用权。该地下停车场由甲方开发建设并投入使用,甲方对该停车场享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力。

二、甲乙双方同意第一条商定的停车位一次性定价为人民币( )元整(大写)。此价格中不包含停车位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三、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向甲方一次性付清车位使用费共计人民币( )元,凭该协议和缴费凭证领取停车位使用证书,取得该车为的使用权。

四、乙方所购车位作为车辆停泊专用,不得另行他用。乙方也不得任意改变该车位的性质、外观、结构和相关设施。若损坏或由此产生的事故,乙方除应负担恢复原貌费用外,还要赔偿造成他人损失并承担后果。

五、乙方使用汽车位停放车辆时不得占用公共通道。

六、乙方所受让的地下车位按有关规定,无法办理产权证、土地证手续,但是享有与所购房屋土地同等年限的使用权;若国家法律政策对地下车库使用权年限做出具体规定,乙方所享有的地下车库使用年限按国家规定处理。

七、甲方检修、维护管道需要借用乙方车位时,乙方必须无条件配合。

八、甲方有权先期委托物业公司对地下车场车位进行管理服务,乙方在签订本协议的同时,视为认可甲方之委托车位的管理方式。

九、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乙方享有转让、继承的权利,涉及相关手续的变更,乙方须书面告知甲方,甲方同意后,签订变更协议,并且乙方需甲方支付相关手续费,手续费按照原车位转让价款的百分之二收取(其中1%交车主委员会使用)。

十、本协议在履行中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均应当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法院裁决。

十一、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立即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效力等同。

附件:车位平面图。

甲方: 乙方:

代表:

电话: 电话:

地下停车场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书

甲方:

乙方: 身份证:

为了方便乙方在阳光新城项目小区地下停车场停放车辆,甲方向乙方有偿提供地下停车场车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转让车位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自愿向甲方购买阳光新城项目地下停车场编号为( )车位的使用权。该地下停车场由甲方开发建设并投入使用,甲方对该停车场享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力。

二、甲乙双方同意第一条商定的停车位一次性定价为人民币( )元整(大写)。此价格中不包含停车位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三、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向甲方一次性付清车位使用费共计人民币( )元,凭该协议和缴费凭证领取停车位使用证书,取得该车为的使用权。

四、乙方所购车位作为车辆停泊专用,不得另行他用。乙方也不得任意改变该车位的性质、外观、结构和相关设施。若损坏或由此产生的事故,乙方除应负担恢复原貌费用外,还要赔偿造成他人损失并承担后果。

五、乙方使用汽车位停放车辆时不得占用公共通道。

六、乙方所受让的地下车位按有关规定,无法办理产权证、土地证手续,但是享有与所购房屋土地同等年限的使用权;若国家法律政策对地下车库使用权年限做出具体规定,乙方所享有的地下车库使用年限按国家规定处理。

七、甲方检修、维护管道需要借用乙方车位时,乙方必须无条件配合。

八、甲方有权先期委托物业公司对地下车场车位进行管理服务,乙方在签订本协议的同时,视为认可甲方之委托车位的管理方式。

九、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乙方享有转让、继承的权利,涉及相关手续的变更,乙方须书面告知甲方,甲方同意后,签订变更协议,并且乙方需甲方支付相关手续费,手续费按照原车位转让价款的百分之二收取(其中1%交车主委员会使用)。

十、本协议在履行中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均应当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法院裁决。

十一、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立即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效力等同。

附件:车位平面图。

甲方: 乙方:

代表:

电话: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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