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是否应当承担食品安全义务

食品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最基本的物质资料。在食品消费过程中,消费者享有一定的法律权利,这已为世界各国的食品安全、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所确认,并已成为社会公理。然而,除了享有法定权利外,消费者在食品消费时是否应当承担一定的义务,承担何种属性的义务,则需要进一步追问。

一般说来,消费者的食品安全义务,是指消费者在进行食品消费时在食品安全方面所应当承担的义务。作为一种民事行为主体,消费者在食品消费活动中负有两个方面的义务:一是消费者与食品经营者之间的义务,这种义务属于合同义务范畴,主要是消费者给付对价的义务。这种义务不属于消费者的食品安全义务;二是消费者在进行食品消费时在食品安全方面对社会所负有的义务。

目前,在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体系中,消费者的权利不断得到强化,而其义务却没有得到相应的重视。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特别是社会责任、社会治理理念的普及与提升,有必要对消费者的食品安全义务进行深入的研究与探讨。

一、消费者食品安全义务的属性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权利与义务可以分为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从社会的角度来看,权利与义务可以分为社会权利与社会义务,或者说是自然权利与自然义务。英国法学家边沁指出:理解法律,首先要理解法律的缺陷。在任何国家和任何时代,并不是所有的权利与义务都是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

从国际社会来看,在现阶段,消费者的食品安全义务,除个别义务属于法律义务外,主要属于社会义务,这是消费者作为公民对整个社会所承担的社会责任。由于属于社会责任,消费者食品安全义务的履行应当采取经济等激励性、倡导性而非强制性的手段。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时代的进步,特别是权利义务观念的转变,不排除采用国家立法形式在某些方面规范消费者的消费行为,将消费者的社会义务提升为法律义务。

二、消费者食品安全义务的功能

明确消费者的食品安全义务,在于可以通过有效的政策或者制度安排,鼓励和动员消费者更加积极地参与食品安全治理。

(一)监督功能

消费者是食品安全社会治理的重要有生力量。因为消费者是食品安全最重要的利益相关者,是食品安全的直接受益者,也是食品安全事故的直接受害者。作为食品安全最敏锐的察觉者和最切身的体验者,消费者对食品安全关注度最高,其所提供的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往往是最直接、最及时的,对监管部门主动、快速打击违法犯罪行为能够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同时,面对目前激烈的市场竞争和消费者日益增强的食品安全意识,食品企业应当将消费者的需求和利益放在首要位置,以获得消费者的信任。因为消费者的认可是企业生存与发展的根本,没有消费者的认可,任何企业、任何产品都没有获得经济效益的可能。培育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意识并发挥其对食品市场的监督作用,对实现食品市场良性有序运行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导向功能

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意识使其消费行为具有一定的选择性,消费者认为安全的食品才有可能成为食品行业的生长点,反之,企业的食品安全一旦受到消费者的质疑,该食品的销售必将受到影响,甚至有可能被市场淘汰。企业只有诚信守法、规范经营,严把安全关,切实履行社会责任,才能增强老百姓对食品安全的信心。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意识具有强大的导向作用,良好的食品安全意识会促使食品企业努力提高食品质量,引导食品行业的健康发展。

(三)遏制功能

食品安全事故频发,最根本的原因是某些食品企业突破法律和道德底线,生产经营假冒伪劣甚至有毒有害食品。而消费者食品安全知识的匮乏、食品安全观念的淡漠,也助长了假冒伪劣食品的泛滥。这是一些黑工厂、黑窝点、黑作坊选在偏僻的农村、郊区,躲避检查监管的重要原因。如果每个消费者都能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切实承担食品安全义务,主动发挥自己市场法治主体的作用,通过履行消费者应尽的义务来捍卫自己的权利,就能够有效改善市场的法治环境,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最终保障自己的食品消费利益。

三、消费者食品安全义务的内容

(一)理性消费的义务

理性消费要求消费者在购买食品时不能只图便宜,不顾及食品的安全问题。尤其是在购买便宜食品、特价食品、临近保质期等食品时,不能抱有侥幸心理,甚至知假买假。依据经济学原理,消费需求决定供给水平,消费误区在一定程度上会对不安全食品的产生甚至泛滥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部分消费者在挑选食物时,往往更多地青睐那些外表匀称、颜色鲜艳的食品。如面粉越白越好,这在一定程度上使得厂家为了迎合消费者的喜好,在面粉中添加增白剂。有的过分追求食品的外观和口感,误认为木耳越黑越好,腐竹越亮越好,黄鳝越粗越好,西瓜越甜越好,这就促使种植者、养殖者变着法地不当使用农药、饲料添加剂、生长激素等。除了健康消费、节约消费、低碳消费、环保消费等义务。消费者应当树立理性的消费观,强化健康的消费心理,摒弃贪便宜、图方便、随大流等不合理的消费习惯,始终把食品安全置于特殊的位置予以特别关注。

(二)科学消费的义务

科学消费是指消费者应当尊重食品安全科学知识,按照促进身心健康、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等现代消费观念和消费方式进行食品消费选择。消费者应当尽可能多地学习有关食品安全、食品质量、食品卫生、食品营养等知识,了解各种食品标志,如QS标志、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绿色食品标志、有机食品标志、农产品地理标志、餐饮服务量化分级标志等,了解膳食营养基础知识,培养进商店、购正品、看日期、查包装等消费习惯,尊重科学知识,不迷信没有经过科学证实或者难以溯源的各类信息,让那些搅乱市场的假冒伪劣食品没有生存的基础,让那些信用缺失、制假售假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无利可图。

(三)抵制假劣的义务

假冒伪劣食品屡禁不止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它有生存的土壤和条件。一些消费者贪图小便宜,宁愿低价买假,而不愿高价买真,这就给假冒伪劣食品的生存留下了市场。从一定意义上讲,消费者对食品的选购在根本上决定着食品企业能否存在下去,要意识到自己的错误选择可能会纵容某些违法违规企业。合格的消费者不但不应购买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品和假冒伪劣的食品,还应当积极抵制假冒伪劣食品,积极参与对假冒伪劣食品的监督,使危害消费者健康的食品企业失去市场、自然淘汰,从而不断改善食品安全社会状况。广大消费者要自觉抵制违法违规企业的不诚信、不合法的欺诈行为,做到防范问题食品人人有份,保障食品安全人人尽责。

(四)投诉举报的义务

消费者发现违法生产经营假冒伪劣食品现象,或者发现购买的食品存在问题,或者在就餐后出现食物中毒现象,应当及时向有关监管部门投诉举报,并主动协助监管部门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发生食品安全事件后,消费者应当及时向当地监管部门反映,使监管部门能在第一时间内进行调查处理。只有每个消费者都成为“合格的消费者”、“尽责的消费者”、“成熟的消费者”,充分运用投诉举报工作,才能使更多的消费者避免遭受类似的损害,才能让那些坑害消费者的黑心食品企业早日落马,让假冒伪劣食品失去市场。

(五)依法维权的义务

经济学家指出,根据消费者与厂商的信息不对称程度,商品可以分为搜寻品、经验品和信任品。食品大都属于经验品和信任品,消费者的食品消费选择往往更多依赖于企业的诚信。目前,假冒伪劣甚至有毒有害食品还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消费者在遭到问题食品侵害时要学会运用法律武器,通过正当的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目前,在消费维权时,消费者还面临着取证难、投诉难、鉴定难、诉讼难、赔偿难等诸多问题,维权成本过高,需要引起有关方面的高度重视。与此同时,也应当看到,在消费维权过程中,也有个别消费者为了获取非法利益,采取不正当手段,向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敲诈勒索,破坏了正常的社会秩序。因此,食品消费者在消费维权时,应当依法维权、理性维权,而不应滥用法律权利,侵害他人和社会的合法利益。

四、提升消费者食品安全义务的途径

(一)完善消费者食品安全义务立法

以法律形式明确规定消费者的义务,已有国外成熟的经验可资借鉴。如2006年韩国对《消费者保护法》进行了大幅度修改,并将其更名为《消费者基本法》,将“消费者的权利和义务”单独列为一章。《消费者基本法》第5条规定消费者的基本义务共有三项:一是消费者应当认识到自己与企业都是经济体系的重要参与者,应当作出正确的选择,正确地行使其基本权利;二是消费者为了自己的权利和利益,应当获得必要的知识和信息;三是消费者应当发挥主动作用,通过倡导独立、理性、节约和环保的消费生活,提高消费生活和发展国家经济。日本《消费者基本法》第5条也规定:“消费者应当主动掌握有关消费生活的必要知识,同时通过努力和自主而合理的行为,来为消费生活的安定和提高发挥积极的作用”。

基于对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的特别保护,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倾向规定消费者的权利和生产经营者的义务,很少规定消费者的义务。不可否认,这种立法模式对于加强消费者权利的保护具有重要的意义。但从另一个角度来说,这样的规定往往会使消费者忽略了其应当承担的义务。在食品安全领域,应当借鉴国外的经验,修订相关法律以确立消费者义务,促使消费者尽快成熟起来,形成维护食品市场秩序的强大阵营。

(二)强化食品安全宣传教育

我国是食品生产大国,也是食品消费大国,应当将食品安全宣传教育作为我国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一项重要战略。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取得许多丰硕成果。下一步,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各类新闻媒体,更广泛、更深入地宣传食品安全知识,及时发布食品安全科普知识,及时发布食品安全风险提示,及时公布食品安全典型案例;在人口较密集的大型超市等食品消费场所,可以采取设置食品安全宣传栏、实物宣传展览等多种形式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安全食品的辨别技能等知识,提高广大消费者对安全食品的辨别能力。要深入开展食品安全知识进农村、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等活动,通过发放宣传资料,举办知识讲座等形式和途径,提高全民的食品安全意识。

(三)完善食品安全举报有奖机制

在公共治理框架中,消费者是一个具有重要影响力的治理主体。同样,在食品安全公共治理网络中,消费者作为最直接的利益相关者和最切身的体验者,也是食品安全治理体系中的重要力量。只有充分发挥广大消费者参与食品安全治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才能为食品安全的长治久安奠定坚实的社会基础。

建立科学有效的举报奖励机制,以一定的奖励方式鼓励广大消费者积极举报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是新时期创新食品安全治理方式、丰富食品安全治理手段、优化食品安全治理环境的积极探索。为切实提高广大消费者对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制度的认知和了解,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认真做好有奖举报的宣传引导工作,使广大消费者了解有奖举报的举报方式、举报范围、举报保护和举报奖励措施,积极、正确地行使举报权,切实做到举报不失实、不避责,提高举报案件查处的及时性和有效性。同时,要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作用,通过展示大案要案的查处成果,消除举报人对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举报的顾虑,鼓励更多的消费者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社会监督。

食品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最基本的物质资料。在食品消费过程中,消费者享有一定的法律权利,这已为世界各国的食品安全、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所确认,并已成为社会公理。然而,除了享有法定权利外,消费者在食品消费时是否应当承担一定的义务,承担何种属性的义务,则需要进一步追问。

一般说来,消费者的食品安全义务,是指消费者在进行食品消费时在食品安全方面所应当承担的义务。作为一种民事行为主体,消费者在食品消费活动中负有两个方面的义务:一是消费者与食品经营者之间的义务,这种义务属于合同义务范畴,主要是消费者给付对价的义务。这种义务不属于消费者的食品安全义务;二是消费者在进行食品消费时在食品安全方面对社会所负有的义务。

目前,在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体系中,消费者的权利不断得到强化,而其义务却没有得到相应的重视。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特别是社会责任、社会治理理念的普及与提升,有必要对消费者的食品安全义务进行深入的研究与探讨。

一、消费者食品安全义务的属性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权利与义务可以分为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从社会的角度来看,权利与义务可以分为社会权利与社会义务,或者说是自然权利与自然义务。英国法学家边沁指出:理解法律,首先要理解法律的缺陷。在任何国家和任何时代,并不是所有的权利与义务都是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

从国际社会来看,在现阶段,消费者的食品安全义务,除个别义务属于法律义务外,主要属于社会义务,这是消费者作为公民对整个社会所承担的社会责任。由于属于社会责任,消费者食品安全义务的履行应当采取经济等激励性、倡导性而非强制性的手段。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时代的进步,特别是权利义务观念的转变,不排除采用国家立法形式在某些方面规范消费者的消费行为,将消费者的社会义务提升为法律义务。

二、消费者食品安全义务的功能

明确消费者的食品安全义务,在于可以通过有效的政策或者制度安排,鼓励和动员消费者更加积极地参与食品安全治理。

(一)监督功能

消费者是食品安全社会治理的重要有生力量。因为消费者是食品安全最重要的利益相关者,是食品安全的直接受益者,也是食品安全事故的直接受害者。作为食品安全最敏锐的察觉者和最切身的体验者,消费者对食品安全关注度最高,其所提供的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往往是最直接、最及时的,对监管部门主动、快速打击违法犯罪行为能够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同时,面对目前激烈的市场竞争和消费者日益增强的食品安全意识,食品企业应当将消费者的需求和利益放在首要位置,以获得消费者的信任。因为消费者的认可是企业生存与发展的根本,没有消费者的认可,任何企业、任何产品都没有获得经济效益的可能。培育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意识并发挥其对食品市场的监督作用,对实现食品市场良性有序运行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导向功能

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意识使其消费行为具有一定的选择性,消费者认为安全的食品才有可能成为食品行业的生长点,反之,企业的食品安全一旦受到消费者的质疑,该食品的销售必将受到影响,甚至有可能被市场淘汰。企业只有诚信守法、规范经营,严把安全关,切实履行社会责任,才能增强老百姓对食品安全的信心。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意识具有强大的导向作用,良好的食品安全意识会促使食品企业努力提高食品质量,引导食品行业的健康发展。

(三)遏制功能

食品安全事故频发,最根本的原因是某些食品企业突破法律和道德底线,生产经营假冒伪劣甚至有毒有害食品。而消费者食品安全知识的匮乏、食品安全观念的淡漠,也助长了假冒伪劣食品的泛滥。这是一些黑工厂、黑窝点、黑作坊选在偏僻的农村、郊区,躲避检查监管的重要原因。如果每个消费者都能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切实承担食品安全义务,主动发挥自己市场法治主体的作用,通过履行消费者应尽的义务来捍卫自己的权利,就能够有效改善市场的法治环境,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最终保障自己的食品消费利益。

三、消费者食品安全义务的内容

(一)理性消费的义务

理性消费要求消费者在购买食品时不能只图便宜,不顾及食品的安全问题。尤其是在购买便宜食品、特价食品、临近保质期等食品时,不能抱有侥幸心理,甚至知假买假。依据经济学原理,消费需求决定供给水平,消费误区在一定程度上会对不安全食品的产生甚至泛滥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部分消费者在挑选食物时,往往更多地青睐那些外表匀称、颜色鲜艳的食品。如面粉越白越好,这在一定程度上使得厂家为了迎合消费者的喜好,在面粉中添加增白剂。有的过分追求食品的外观和口感,误认为木耳越黑越好,腐竹越亮越好,黄鳝越粗越好,西瓜越甜越好,这就促使种植者、养殖者变着法地不当使用农药、饲料添加剂、生长激素等。除了健康消费、节约消费、低碳消费、环保消费等义务。消费者应当树立理性的消费观,强化健康的消费心理,摒弃贪便宜、图方便、随大流等不合理的消费习惯,始终把食品安全置于特殊的位置予以特别关注。

(二)科学消费的义务

科学消费是指消费者应当尊重食品安全科学知识,按照促进身心健康、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等现代消费观念和消费方式进行食品消费选择。消费者应当尽可能多地学习有关食品安全、食品质量、食品卫生、食品营养等知识,了解各种食品标志,如QS标志、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绿色食品标志、有机食品标志、农产品地理标志、餐饮服务量化分级标志等,了解膳食营养基础知识,培养进商店、购正品、看日期、查包装等消费习惯,尊重科学知识,不迷信没有经过科学证实或者难以溯源的各类信息,让那些搅乱市场的假冒伪劣食品没有生存的基础,让那些信用缺失、制假售假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无利可图。

(三)抵制假劣的义务

假冒伪劣食品屡禁不止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它有生存的土壤和条件。一些消费者贪图小便宜,宁愿低价买假,而不愿高价买真,这就给假冒伪劣食品的生存留下了市场。从一定意义上讲,消费者对食品的选购在根本上决定着食品企业能否存在下去,要意识到自己的错误选择可能会纵容某些违法违规企业。合格的消费者不但不应购买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品和假冒伪劣的食品,还应当积极抵制假冒伪劣食品,积极参与对假冒伪劣食品的监督,使危害消费者健康的食品企业失去市场、自然淘汰,从而不断改善食品安全社会状况。广大消费者要自觉抵制违法违规企业的不诚信、不合法的欺诈行为,做到防范问题食品人人有份,保障食品安全人人尽责。

(四)投诉举报的义务

消费者发现违法生产经营假冒伪劣食品现象,或者发现购买的食品存在问题,或者在就餐后出现食物中毒现象,应当及时向有关监管部门投诉举报,并主动协助监管部门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发生食品安全事件后,消费者应当及时向当地监管部门反映,使监管部门能在第一时间内进行调查处理。只有每个消费者都成为“合格的消费者”、“尽责的消费者”、“成熟的消费者”,充分运用投诉举报工作,才能使更多的消费者避免遭受类似的损害,才能让那些坑害消费者的黑心食品企业早日落马,让假冒伪劣食品失去市场。

(五)依法维权的义务

经济学家指出,根据消费者与厂商的信息不对称程度,商品可以分为搜寻品、经验品和信任品。食品大都属于经验品和信任品,消费者的食品消费选择往往更多依赖于企业的诚信。目前,假冒伪劣甚至有毒有害食品还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消费者在遭到问题食品侵害时要学会运用法律武器,通过正当的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目前,在消费维权时,消费者还面临着取证难、投诉难、鉴定难、诉讼难、赔偿难等诸多问题,维权成本过高,需要引起有关方面的高度重视。与此同时,也应当看到,在消费维权过程中,也有个别消费者为了获取非法利益,采取不正当手段,向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敲诈勒索,破坏了正常的社会秩序。因此,食品消费者在消费维权时,应当依法维权、理性维权,而不应滥用法律权利,侵害他人和社会的合法利益。

四、提升消费者食品安全义务的途径

(一)完善消费者食品安全义务立法

以法律形式明确规定消费者的义务,已有国外成熟的经验可资借鉴。如2006年韩国对《消费者保护法》进行了大幅度修改,并将其更名为《消费者基本法》,将“消费者的权利和义务”单独列为一章。《消费者基本法》第5条规定消费者的基本义务共有三项:一是消费者应当认识到自己与企业都是经济体系的重要参与者,应当作出正确的选择,正确地行使其基本权利;二是消费者为了自己的权利和利益,应当获得必要的知识和信息;三是消费者应当发挥主动作用,通过倡导独立、理性、节约和环保的消费生活,提高消费生活和发展国家经济。日本《消费者基本法》第5条也规定:“消费者应当主动掌握有关消费生活的必要知识,同时通过努力和自主而合理的行为,来为消费生活的安定和提高发挥积极的作用”。

基于对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的特别保护,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倾向规定消费者的权利和生产经营者的义务,很少规定消费者的义务。不可否认,这种立法模式对于加强消费者权利的保护具有重要的意义。但从另一个角度来说,这样的规定往往会使消费者忽略了其应当承担的义务。在食品安全领域,应当借鉴国外的经验,修订相关法律以确立消费者义务,促使消费者尽快成熟起来,形成维护食品市场秩序的强大阵营。

(二)强化食品安全宣传教育

我国是食品生产大国,也是食品消费大国,应当将食品安全宣传教育作为我国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一项重要战略。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取得许多丰硕成果。下一步,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各类新闻媒体,更广泛、更深入地宣传食品安全知识,及时发布食品安全科普知识,及时发布食品安全风险提示,及时公布食品安全典型案例;在人口较密集的大型超市等食品消费场所,可以采取设置食品安全宣传栏、实物宣传展览等多种形式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安全食品的辨别技能等知识,提高广大消费者对安全食品的辨别能力。要深入开展食品安全知识进农村、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等活动,通过发放宣传资料,举办知识讲座等形式和途径,提高全民的食品安全意识。

(三)完善食品安全举报有奖机制

在公共治理框架中,消费者是一个具有重要影响力的治理主体。同样,在食品安全公共治理网络中,消费者作为最直接的利益相关者和最切身的体验者,也是食品安全治理体系中的重要力量。只有充分发挥广大消费者参与食品安全治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才能为食品安全的长治久安奠定坚实的社会基础。

建立科学有效的举报奖励机制,以一定的奖励方式鼓励广大消费者积极举报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是新时期创新食品安全治理方式、丰富食品安全治理手段、优化食品安全治理环境的积极探索。为切实提高广大消费者对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制度的认知和了解,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认真做好有奖举报的宣传引导工作,使广大消费者了解有奖举报的举报方式、举报范围、举报保护和举报奖励措施,积极、正确地行使举报权,切实做到举报不失实、不避责,提高举报案件查处的及时性和有效性。同时,要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作用,通过展示大案要案的查处成果,消除举报人对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举报的顾虑,鼓励更多的消费者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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