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4、主要经济指标解释
1、开发区占地面积:指报告期末经国土部门批准的可以由开发区使用的所有土地面积,包括已开发和待开发的土地面积,具体以“红线图”为准。具体是报告期末开发区占地面积未超过国家公告规划界限的以国家公告规划面积为准;报告期末开发区占地面积已超出国家公告规划界限的,以经所在市、县政府批准明确由开发区负责开发建设的实际面积为准,开发区因规划调整而增加或减少了土地面积,应按重新规划的面积填报。
2、己建成土地面积:指开发区报告期内实际宪成“三通一平,,及以上的,可以进行房屋、建筑物的建设或出售的开发区面积。
3、总人口:是指开发区内每年1 2月3 1日24时的人口数。按常住人口统计。
4、农业人口:是指开发区内常住人口中依靠从事农林牧渔业维持生活的全部人口。
5、企业个数:是指报告期末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企业个数。包括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
6、高新技术企业O.是指生产高新技术产品并经省科学技术部门认定授牌的企业。
7、工业企业:主要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8、出口型企业:是指以生产出口产品为主的工业企业。
9、从业人员:是指报告期末在开发区企业、行政和事业单位工作,并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的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包括在岗职工和其他从业人员,不包括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
在岗职工:是指报告期末在本单位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以及有工作岗位,但由于学习、病伤产假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不包括在单位承包临时性加工、运输等业务而不由本单位组织安排的人员以及实习的学生。
其他从业人员:是指未作在岗职工统计,但实际参加本单位生产或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的人员。包括再就业的离退休人员、民办教师以及在各单位中工作的外方人员和港澳台方人员、兼职人员、借用的外单位人员和从事第二职业的人员。
10、大专以上学历人员:是指企业从业人员中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的人员。包括大专毕业生、大学本科毕业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博士后研究生等。
11、高级职称人员:是指高级工程师,正、副教授,正、副研究员,高级会计师,高级统计师,高级经济师,以及相当于这一级的具有其他技术职称的人员。
12、中级职称人员:是指工程师、讲师、助理研究员、
技师、统计师、会计师、经济师,以及相当于这一级的具有其他技术职称的人员。
13、研究与开发人员:是指报告期内调查单位中直接从事研究与发展课题活动的人员,以及院、所等从事科技行政管理、科技服务等工作为研究与发展课题活动服务,累计时间占全年工作时间10%以上的人员。
14、科技活动:是指在所有科学技术领域内,即自然科学、农业科学、医药科学、工程与技术科学、人文与社会科学中,与科技知识的产生、发展、传播和应用密切相关的全部的、有组织的、系统的科技活动。所谓有组织的、系统的科技活动,是指在一个机构范围之内,并列入这一机构的工作计划,由这一机构的人员有计划地进行的科技活动。目前科技活动统计包括研究与发展活动、研究与发展成果应用活动和科技服务活动。
15、科技活动经费支出总额:是指报告期内用于科技活动的全部实际支出,包括内部支出(包括劳务费、业务费、科研管理费、固定资声购建费等)和外部支出(委托外单位或与外单位合作进行的科技活动而拨给对方的科技活动经费)。
16、研究与发展(R&D)经费:研究与发展是指为了增进知识,以及利用这些知识去创新的用途而进行的系统的创造性的工作。它具备四种基本条件:创造性、新颖性或创新、
科学方法的运用和新知识的产生。它包括三种类型: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实验发展。用于这些方面的经费即为研究与发展(R&D)经费。
17、从业人员劳动报酬:指在报告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在岗职工工资总额和其他从业人员劳动报酬两部分。
18、在岗职工工资总额: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在岗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工资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加班工资及其他工资。
19、全区经营(销售)收入:指开发区内各种企业(行业)从事销
售,提供劳务等某种主要生产、经营活动所取得的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由于各行业财务上的区别,请参照各行业“利润表"中的有关指标填列。农业企业为产品销售收入;工业企业为产品销售收入;建筑业企业为工程结算收入;交通运输业为主营业务收入;批发、零售贸易企业为商品销售收入;餐饮业企业为营业收入;金融业企业为营业收入;房地产业企业为经营收入;服务业企业为营业收入;旅游业企业为营业收入;租赁业企业为经营收入。
区内工业企业产品销售收入:执行2001年《企业会计制度》的单位,用“主营业务收入”代替。主营业务收入是指企业经营主要业务所取得的收入总额,包括企业销售商
品、提供劳务及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活动中所产生的收入。根据会计“利润表”中的“主营业务收入"填报。
20、工业总产值:是以货币形式表现的,工业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生产的工业最终产品或提供工业性劳务活动的总价值量,反映一定时期内工业生产的总规模和总水平。工业总产值包括本期生产成品价值、对外加工费收入、在制品半成品期末期初差额价值三部分。
21、工业增加值:是指工业企业在报告期内以货币形式表现的工业生产活动的最终成果,是企业全部生产活动的总成果扣除了在生产过程中消耗或转移的物质产品和劳务价值后的余额,是企业生产过程中新增加的价值。计算工业增加值采用“生产法”,即从工业生产过程中产品和劳务价值形成的角度入手,剔除中间投入的价值,从而得到新增价值的办法。公式为:工业增加值=工业总产值一工业中间投入+本期应交增值税。
22、出口总额:指报告期内开发区各类企业出口到国外的商品总值。
23、进口总额:指报告期内开发区各类企业从国外进口的商品总值。
24、税收收入(总额):包括国税和地税。国税征收范围:
(1)增值税:指在我国境内从事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增值额征收的一
种税。(2)消费税:是指对在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或销售数量征收的一种税。(3)中央企业所得税:指中央所属企业按其利润总额征收的一种税。(4)涉外企业所得税:指涉外企业(主要指外商投资企业)按其利润总额征收的一种税。
地税征收范围:除增值税、消费税、中央企业所得税、涉外企业所征税以外所有税法规定的税种目前都由地税局征收。(1)营业税:是指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按其取得收入征收的一种税。(2)城市维护建设税:指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实缴税额的一定比例计算征收,专用于城市维护建设的一种税。(3)企业所得税:除中央企业、涉外企业以外的企业,按其利润总额征收的一种税。(4)印花税:指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的凭证征收的一种税。(5)屠宰税:(略)。(6)土地增值税:指对有偿转让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房地产转让收入的增值部分按超额累计税率征收的一种税。(7)车船使用税:指对拥有并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按应税车船的种类吨位实行定额征收的一种税。(8)房产税:指以房产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出租房屋的租金收入,向房屋的所有人征收的一种税。(9)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指对进行固定投
资的单位和个人,按投资项目实际完成的投资额,采取不同比例生产税率征收的一种税。(10)资源税:对在中国境内从事矿产品开采和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以自然淘汰和各级差收入为征收对象。(1 1)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在城镇和工矿区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就土地面积按规定的税额征收的一种税。
(1 2)个人所得税:(略)。
25、财政收入:是指报告期内开发区财政部门实际征收的各种收入总和。包括税收收入、土地转让收入、企业上交利润、债务收入及其他收入之和。
财政收入所包括的内容几经变化,目前主要包括:
(1)各项税收:包括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城市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关税、农牧业税和耕地占用税等。
(2)专项收入:包括征收排污费收入、征收城市水资源费收入、教育费附加收入等。
(3)其他收入:包括基本建设贷款归还收入、基本建设收入、捐赠收入等。
(4)国有企业计划亏损补贴:这项为负收入,冲减财政收入。
26、固定资产投资总额:是指以货币表现的建造和购置固定资产活动的工作量,它是反映固定资产投资规模、速度、
比例关系和使用方向的综合性指标。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按经济类型可分国有、集体、个体、联营、股份制、外商、港澳台商和其他。按照管理渠道可分基本建设、更新改造、房地产开发投资和其他固定资产投资。
固定资产投资: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器具工具等。包括固定资产净值、固定资产清理、在建工程、待处理固定资产净损失所占用资金合计。该指标根据会计cc资产负债表,,中“固定资产合计”项的期末数填列。其中基础设施投资单列。
27、外商直接投资:是外国企业、经济组织或个人(包括华侨、港澳台同胞)按我国有关政策、法规,用现汇、实物、技术等在我国境内开办的外商独资企业、与我国境内的企业或经济组织共同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或合作开发资源的投资,包括外商投资收益;再投资。
28、批准进区外商投资企业:是指报告期内经有关部门批准在开发区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外商投资股份制企业和其他外商直接投资企业(包括港、澳、台投资企业)
29、当年建成投产企业:是指报告期内已正式开工生产的外商投资企业个数。
30、外商投资项目投资总额:是指开发区报告期内弓I进外资项目按合同(章程)规定的投资总额。即按照企业合同
(章程)确定的生产经营规模,合作各方认缴的出资额以及企业需借贷资金的总和。
3l、合同外资金额:指报告期内批准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中规定的外国投资者认缴的出资额和企业投资总额内的应由外方投资者以自己的境外自有资金直接向企业提供的贷款。包括新批准企业合同外资和原有企业的增资减资,增资减资不对企业(项目)个数进行调整。
合同外资金额——按企业类型分别计算,即: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按照合同外资金额=注册资本水外商出资比例+外方股东贷款。
(2)外商投资股份制企业按外方股东在公司中的持股比例,按外方股东认购股票的价格计算出的出资额(不包括社会公开募集的金额)填列。
32、当年实际利用外商直接投资额:是批准进开发区所有外商投资企业合同外资金额的实际执行数。即指报告期开发区内各种企业实际使用的外商投放的资本。包括现汇、物资和其他形式的借款,客商投资收益的再投资也包括在内。以会计师事务所为外商投资企业出具的验资报告作为统计依据,并按验资报告的时间进行统计。
33、利用内资:指利用除本行政区划以外的国内投资者(不包括港、澳、台,下同)的资金。
34、批准进区省外境内企业(引进省外企业):是指经有关部门批准在开发区(工业园区)内设立的各种经济成份、各种经济类型的企业项目个数。不包括各种外资企业;也不包括市、县、区以外的省内投资者投资的企业。
35、合同引进省外境内资金:是指报告期内省外境内投资者在开发区(工业园区)管理机构登记时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章程中规定的省外境内投资者认缴的出资额和企业投资总额内的应由省外境内投资者以自己的省外境内自有资金直接向企业提供的贷款,包括新签合同的省外境内资金和原有企业的增资减资。
36、实际利用省外境内资金:是指报告期内签定的合同内资金金额的实际执行数,即省外境内投资者根据签定的合同(章程)的规定实际缴付的出资额,包括省外境内投资者以现金、实物、技术等作为投资;投资收益的再投资;以及在实施的项目投资总额内,企业从本省行政区域以外借入的资金。不包括本省行政区域之内各市、县(区)间互相投资的资金及国家拨款。以会计师事务所为省外境内投资企业出具的验资报告作为统计依据。并按验资报告的时间进行统计。
37、实际利用省内资金:省内资金是指除本市(县、区)以外的省内投资者的资金。实际利用省内资金是指报告期内签定的合同省内资金金额的实际执行数,包括本市(县、区)以外省内投资者以现金、实物、技术等作为投资;投资收益
的再投资;以及在实施的项目投资总额内,企业从本市(县、区)以外借入的资金。不包括国家拨款和上级政府、有关部门拨款。以会计师事务所为市(县、区)以外省内投资企业出具的验资报告作为统计依据,并按验资报告的时间进行统计。
附件4、主要经济指标解释
1、开发区占地面积:指报告期末经国土部门批准的可以由开发区使用的所有土地面积,包括已开发和待开发的土地面积,具体以“红线图”为准。具体是报告期末开发区占地面积未超过国家公告规划界限的以国家公告规划面积为准;报告期末开发区占地面积已超出国家公告规划界限的,以经所在市、县政府批准明确由开发区负责开发建设的实际面积为准,开发区因规划调整而增加或减少了土地面积,应按重新规划的面积填报。
2、己建成土地面积:指开发区报告期内实际宪成“三通一平,,及以上的,可以进行房屋、建筑物的建设或出售的开发区面积。
3、总人口:是指开发区内每年1 2月3 1日24时的人口数。按常住人口统计。
4、农业人口:是指开发区内常住人口中依靠从事农林牧渔业维持生活的全部人口。
5、企业个数:是指报告期末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企业个数。包括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
6、高新技术企业O.是指生产高新技术产品并经省科学技术部门认定授牌的企业。
7、工业企业:主要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8、出口型企业:是指以生产出口产品为主的工业企业。
9、从业人员:是指报告期末在开发区企业、行政和事业单位工作,并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的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包括在岗职工和其他从业人员,不包括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
在岗职工:是指报告期末在本单位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以及有工作岗位,但由于学习、病伤产假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不包括在单位承包临时性加工、运输等业务而不由本单位组织安排的人员以及实习的学生。
其他从业人员:是指未作在岗职工统计,但实际参加本单位生产或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的人员。包括再就业的离退休人员、民办教师以及在各单位中工作的外方人员和港澳台方人员、兼职人员、借用的外单位人员和从事第二职业的人员。
10、大专以上学历人员:是指企业从业人员中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的人员。包括大专毕业生、大学本科毕业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博士后研究生等。
11、高级职称人员:是指高级工程师,正、副教授,正、副研究员,高级会计师,高级统计师,高级经济师,以及相当于这一级的具有其他技术职称的人员。
12、中级职称人员:是指工程师、讲师、助理研究员、
技师、统计师、会计师、经济师,以及相当于这一级的具有其他技术职称的人员。
13、研究与开发人员:是指报告期内调查单位中直接从事研究与发展课题活动的人员,以及院、所等从事科技行政管理、科技服务等工作为研究与发展课题活动服务,累计时间占全年工作时间10%以上的人员。
14、科技活动:是指在所有科学技术领域内,即自然科学、农业科学、医药科学、工程与技术科学、人文与社会科学中,与科技知识的产生、发展、传播和应用密切相关的全部的、有组织的、系统的科技活动。所谓有组织的、系统的科技活动,是指在一个机构范围之内,并列入这一机构的工作计划,由这一机构的人员有计划地进行的科技活动。目前科技活动统计包括研究与发展活动、研究与发展成果应用活动和科技服务活动。
15、科技活动经费支出总额:是指报告期内用于科技活动的全部实际支出,包括内部支出(包括劳务费、业务费、科研管理费、固定资声购建费等)和外部支出(委托外单位或与外单位合作进行的科技活动而拨给对方的科技活动经费)。
16、研究与发展(R&D)经费:研究与发展是指为了增进知识,以及利用这些知识去创新的用途而进行的系统的创造性的工作。它具备四种基本条件:创造性、新颖性或创新、
科学方法的运用和新知识的产生。它包括三种类型: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实验发展。用于这些方面的经费即为研究与发展(R&D)经费。
17、从业人员劳动报酬:指在报告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在岗职工工资总额和其他从业人员劳动报酬两部分。
18、在岗职工工资总额: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在岗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工资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加班工资及其他工资。
19、全区经营(销售)收入:指开发区内各种企业(行业)从事销
售,提供劳务等某种主要生产、经营活动所取得的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由于各行业财务上的区别,请参照各行业“利润表"中的有关指标填列。农业企业为产品销售收入;工业企业为产品销售收入;建筑业企业为工程结算收入;交通运输业为主营业务收入;批发、零售贸易企业为商品销售收入;餐饮业企业为营业收入;金融业企业为营业收入;房地产业企业为经营收入;服务业企业为营业收入;旅游业企业为营业收入;租赁业企业为经营收入。
区内工业企业产品销售收入:执行2001年《企业会计制度》的单位,用“主营业务收入”代替。主营业务收入是指企业经营主要业务所取得的收入总额,包括企业销售商
品、提供劳务及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活动中所产生的收入。根据会计“利润表”中的“主营业务收入"填报。
20、工业总产值:是以货币形式表现的,工业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生产的工业最终产品或提供工业性劳务活动的总价值量,反映一定时期内工业生产的总规模和总水平。工业总产值包括本期生产成品价值、对外加工费收入、在制品半成品期末期初差额价值三部分。
21、工业增加值:是指工业企业在报告期内以货币形式表现的工业生产活动的最终成果,是企业全部生产活动的总成果扣除了在生产过程中消耗或转移的物质产品和劳务价值后的余额,是企业生产过程中新增加的价值。计算工业增加值采用“生产法”,即从工业生产过程中产品和劳务价值形成的角度入手,剔除中间投入的价值,从而得到新增价值的办法。公式为:工业增加值=工业总产值一工业中间投入+本期应交增值税。
22、出口总额:指报告期内开发区各类企业出口到国外的商品总值。
23、进口总额:指报告期内开发区各类企业从国外进口的商品总值。
24、税收收入(总额):包括国税和地税。国税征收范围:
(1)增值税:指在我国境内从事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增值额征收的一
种税。(2)消费税:是指对在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或销售数量征收的一种税。(3)中央企业所得税:指中央所属企业按其利润总额征收的一种税。(4)涉外企业所得税:指涉外企业(主要指外商投资企业)按其利润总额征收的一种税。
地税征收范围:除增值税、消费税、中央企业所得税、涉外企业所征税以外所有税法规定的税种目前都由地税局征收。(1)营业税:是指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按其取得收入征收的一种税。(2)城市维护建设税:指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实缴税额的一定比例计算征收,专用于城市维护建设的一种税。(3)企业所得税:除中央企业、涉外企业以外的企业,按其利润总额征收的一种税。(4)印花税:指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的凭证征收的一种税。(5)屠宰税:(略)。(6)土地增值税:指对有偿转让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房地产转让收入的增值部分按超额累计税率征收的一种税。(7)车船使用税:指对拥有并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按应税车船的种类吨位实行定额征收的一种税。(8)房产税:指以房产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出租房屋的租金收入,向房屋的所有人征收的一种税。(9)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指对进行固定投
资的单位和个人,按投资项目实际完成的投资额,采取不同比例生产税率征收的一种税。(10)资源税:对在中国境内从事矿产品开采和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以自然淘汰和各级差收入为征收对象。(1 1)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在城镇和工矿区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就土地面积按规定的税额征收的一种税。
(1 2)个人所得税:(略)。
25、财政收入:是指报告期内开发区财政部门实际征收的各种收入总和。包括税收收入、土地转让收入、企业上交利润、债务收入及其他收入之和。
财政收入所包括的内容几经变化,目前主要包括:
(1)各项税收:包括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城市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关税、农牧业税和耕地占用税等。
(2)专项收入:包括征收排污费收入、征收城市水资源费收入、教育费附加收入等。
(3)其他收入:包括基本建设贷款归还收入、基本建设收入、捐赠收入等。
(4)国有企业计划亏损补贴:这项为负收入,冲减财政收入。
26、固定资产投资总额:是指以货币表现的建造和购置固定资产活动的工作量,它是反映固定资产投资规模、速度、
比例关系和使用方向的综合性指标。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按经济类型可分国有、集体、个体、联营、股份制、外商、港澳台商和其他。按照管理渠道可分基本建设、更新改造、房地产开发投资和其他固定资产投资。
固定资产投资: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器具工具等。包括固定资产净值、固定资产清理、在建工程、待处理固定资产净损失所占用资金合计。该指标根据会计cc资产负债表,,中“固定资产合计”项的期末数填列。其中基础设施投资单列。
27、外商直接投资:是外国企业、经济组织或个人(包括华侨、港澳台同胞)按我国有关政策、法规,用现汇、实物、技术等在我国境内开办的外商独资企业、与我国境内的企业或经济组织共同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或合作开发资源的投资,包括外商投资收益;再投资。
28、批准进区外商投资企业:是指报告期内经有关部门批准在开发区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外商投资股份制企业和其他外商直接投资企业(包括港、澳、台投资企业)
29、当年建成投产企业:是指报告期内已正式开工生产的外商投资企业个数。
30、外商投资项目投资总额:是指开发区报告期内弓I进外资项目按合同(章程)规定的投资总额。即按照企业合同
(章程)确定的生产经营规模,合作各方认缴的出资额以及企业需借贷资金的总和。
3l、合同外资金额:指报告期内批准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中规定的外国投资者认缴的出资额和企业投资总额内的应由外方投资者以自己的境外自有资金直接向企业提供的贷款。包括新批准企业合同外资和原有企业的增资减资,增资减资不对企业(项目)个数进行调整。
合同外资金额——按企业类型分别计算,即: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按照合同外资金额=注册资本水外商出资比例+外方股东贷款。
(2)外商投资股份制企业按外方股东在公司中的持股比例,按外方股东认购股票的价格计算出的出资额(不包括社会公开募集的金额)填列。
32、当年实际利用外商直接投资额:是批准进开发区所有外商投资企业合同外资金额的实际执行数。即指报告期开发区内各种企业实际使用的外商投放的资本。包括现汇、物资和其他形式的借款,客商投资收益的再投资也包括在内。以会计师事务所为外商投资企业出具的验资报告作为统计依据,并按验资报告的时间进行统计。
33、利用内资:指利用除本行政区划以外的国内投资者(不包括港、澳、台,下同)的资金。
34、批准进区省外境内企业(引进省外企业):是指经有关部门批准在开发区(工业园区)内设立的各种经济成份、各种经济类型的企业项目个数。不包括各种外资企业;也不包括市、县、区以外的省内投资者投资的企业。
35、合同引进省外境内资金:是指报告期内省外境内投资者在开发区(工业园区)管理机构登记时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章程中规定的省外境内投资者认缴的出资额和企业投资总额内的应由省外境内投资者以自己的省外境内自有资金直接向企业提供的贷款,包括新签合同的省外境内资金和原有企业的增资减资。
36、实际利用省外境内资金:是指报告期内签定的合同内资金金额的实际执行数,即省外境内投资者根据签定的合同(章程)的规定实际缴付的出资额,包括省外境内投资者以现金、实物、技术等作为投资;投资收益的再投资;以及在实施的项目投资总额内,企业从本省行政区域以外借入的资金。不包括本省行政区域之内各市、县(区)间互相投资的资金及国家拨款。以会计师事务所为省外境内投资企业出具的验资报告作为统计依据。并按验资报告的时间进行统计。
37、实际利用省内资金:省内资金是指除本市(县、区)以外的省内投资者的资金。实际利用省内资金是指报告期内签定的合同省内资金金额的实际执行数,包括本市(县、区)以外省内投资者以现金、实物、技术等作为投资;投资收益
的再投资;以及在实施的项目投资总额内,企业从本市(县、区)以外借入的资金。不包括国家拨款和上级政府、有关部门拨款。以会计师事务所为市(县、区)以外省内投资企业出具的验资报告作为统计依据,并按验资报告的时间进行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