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自考笔记

第一章 劳动法的概述

第二章 劳动法律关系

第三章 就业促进制度

第四章 劳动合同制度

第五章 集体合同制度

第六章 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制度

第七章 工资基准与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第八章 劳动安全卫生基准制度

第九章 社会保险法

第十章 劳动保障监察制度

第十一章 劳动法律责任

第十二章 劳动争议处理制度

要点:

一、新教材变动情况

二、考情分析

三、劳动法的考试特点

四、本课程的重点和难点

五、学习方法和要求

一、新教材变动情况

2011年版《劳动法》(北京大学出版社)

从章节体例上看,旧版(2003年版)教材一共20章,新版教材是12章。

从内容上看,新版教材删除了一些内容,比如旧教材第三章、第十四章。有些章节进行了合并和删减。有些章节是把名字进行了略微修改。

考试以现行法律、法规为准。

二、考情分析

(一)基本情况

采取闭卷笔试形式,满分是100分,及格线是60分,考试时间是150分钟。

在试卷中对不同能力层次要求的分数比例大致是:识记占30%,领会占40%,应用占30%。

从难度上看,劳动法课程的难度分为易、较易、较难和难四个等级,每份试卷中不同难度试题的分数比例一般是2:3:3:2。

(二)题型

依据最新教材的题型示例,这门课程考试的题型有单选、多选、名词解释、简答、论述和案例分析题。完整版请联系QQ1273114568索取

单选题相对简单一些,从历年的考试情况来看每道题目的难度不大。

多项选择题相对于单选题来讲,难度要大一些。要求对具体的知识点掌握的非常牢固,考核的内容大多是法条中分点列举的事项。

名词解释题考核的要点是概念。要求考生对具体的概念进行准确记忆。

简答题的难度比名词解释题大,在解答的时候,不用长篇大论,写出具体的几点就足以,考试的时候是按照具体的点来给分的。

论述题要求首先写出具体的点,然后针对每个点做分析论证。要有开头、过程和结论。这样解答得分就会比较全面。

案例分析题主要通过具体案例提出疑问,要求考生运用所学知识点对具体的案例进行分析,在提问设置上分点进行。

三、劳动法的考试特点

围绕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考核,由于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比较多,考察的范围相对广泛一些,因此要求考生对具体的知识点掌握的都非常扎实。

四、本课程的重点和难点

重点包括:劳动关系、劳动法律关系、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工资基准、劳动安全卫生基准、社会保险、劳动争议处理等;

难点包括:劳动权利的行使及其维护、具体劳动法律制度的适用、分析与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思维方式等。

五、学习方法和要求

学习这门课程要以教材和大纲为基础,在学习之前,一定要先看考试大纲。只有看了考试大纲,才能准确的把握考试的要点。

在学习不同的知识点的时候,要把相关联的知识点串联起来,形成知识群。

考试大纲中将知识点列举为三个层次:识记、领会和应用。

识记,就是以具体的记忆为主,考试的时候多以选择题或者名词解释题的形式出现。

领会,要求理解,不仅是记忆的内容,考试的时候可能以简答题的形式出现。

应用,是最高一级的要求,通常给出具体案例要求分析,得出结论。

劳动法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法律体系中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要清楚立法目的。

一、劳动法的概念

(一)劳动法的定义完整版请联系QQ1273114568索取

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套的一系列子法、行政法规、规章及司法解释等。

狭义上的劳动法,是指由国家最高立法机关颁布的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综合性的法律。

【提示】新版教材在此部分对旧教材内容进行了略微简化,考生应主要把握劳动法在广义和狭义上的概念,可能出名词解释。

(二)劳动法上的劳动

劳动是人们利用劳动资料改造劳动对象,使之符合人类需要的有意识、有目的的活动。

台湾劳动法学家史尚宽:“广义的劳动谓之有意识的且有一定目的的肉体的或精神的操作,然在劳动法上之劳动,须具备下列条件:1.为法律义务之履行;2.为基于契约关系;3.为有偿的;4.为职业的;5.为在于从属的关系。”得出结论:“劳动法上的劳动为基于契约上义务在从属的关系所为之职业上有偿的劳动。” 内地学者:“专指职工为谋生而从事的,履行劳动法规,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所规定义务的集体劳动。”

(三)劳动法的渊源

劳动法的渊源,亦称劳动法的形式,是指劳动法律规范的具体表现形式。

1.宪法

我国宪法关于劳动者基本权利义务的规定及与劳动问题相关的经济制度是我国劳动立法的基础和最高法律依据,同时又是劳动法律规范的一种表现形式。

2.法律

基本法:《劳动法》

单项法律:《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社会保险法》

其他:《妇女权益保护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公司法》

【提示】考生注意这部分内容可能在选择题中出现,要求考生选择具体的法律渊源。

3.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其法律效力具有普遍性,是当前我国调整劳动关系的重要依据。

如,《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工伤保险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残疾人就业条例》、《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

4.部门规章 部门规章,是指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单独或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专项劳动规章。

如,《工伤认定办法》、《最低工资规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等。

5.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性规章 地方性规章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省会城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

【注意】地方性法规是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规章是地方政府制定的,这是二者的本质区别。完整版请联系QQ1273114568索取

【提示】《天津市就业促进条例》、《陕西省就业促进条例》、《湖北省就业促进条例》等地方性法规或规章中,有关劳动问题的规定也是劳动法的渊源。

6.国际劳工公约

国际劳工组织通过的劳工公约经我国政府批准,在我国产生法律效力。

包括:1984年5月我国承认的旧中国政府批准的14个国际劳工公约和1984年以来新批准的公约等,截至2010年9月,我国已正式批准了25个国际劳工公约。

7.规范性劳动法律、司法解释

法定的对劳动法律、法规有解释权的国家机关,就劳动法律、法规在执行中的问题所作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解释。

8.其他

如,特别行政区法律、国际惯例等。

(四)劳动法的功能

1.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动劳动者的劳动积极性和创造性;

2.合理组织社会劳动,提高劳动生产率;

3.规范劳动力市场,完善市场运行的法律保障体系;

4.维护和发展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促进社会安定团结。

【提示】劳动法的功能是简答题的题眼,考生需注意。

二、劳动法的调整对象

(一)劳动关系

1.概念

2.特征

(1)劳动关系的主体一方是劳动者(劳动力拥有者),一方是用人单位(劳动力使用者);

(2)劳动关系必须产生于劳动过程之中;

(3)劳动关系兼有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双重性质;

(4)劳动关系具有纵向关系(隶属关系)和横向关系(平等关系)相互交错的特征;

(5)劳动关系以劳动力的给付为主要内容。

3.种类

比较典型的分类:

(1)以用人单位的性质为标准进行分类,将劳动关系划分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与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劳动关系。

(2)以劳动关系是否具有涉外因素为标准进行分类,将劳动关系分为国内劳动关系和涉外劳动关系。

(3)以劳动关系表现形式为标准进行分类,将劳动关系划分为标准劳动关系和非标准劳动关系。

标准劳动关系是最典型的劳动关系,完全符合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并适用全部劳动基准和集体合同规定。 非标准劳动关系是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发展而产生的,非标准劳动关系在劳动时间、收入报酬、工作场地、职业培训、岗位安排、保险福利等方面不同于标准劳动关系。

4.我国劳动法调整劳动关系的范围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的劳动关系。

(2)国家机关的劳动关系。

(3)事业单位的劳动关系。

(4)社会团体的劳动关系。

(5)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与其劳动者的劳动关系。 【注意】农村劳动者、现役军人、家庭保姆、自然人用工等性质的劳动关系仍不属于我国劳动法调整的范围。

(二)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

也称为劳动附随关系或附随劳动关系,该关系不是劳动关系本身,但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当事人一般有一方是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另一方是劳动关系当事人之外与劳动关系运行紧密相关的主体。 1.劳动行政关系

2.劳动服务关系

3.劳动团体关系

4.处理劳动争议关系

一、劳动法的起源

资本主义社会以前没有专门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专门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起源于资本主义社会。现代意义

二、外国劳动立法概况

(一)资本主义国家的劳动立法

1.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劳动立法的主要内容及特点

(1)进一步缩短了劳动时间并扩大了适用范围。

(2)增加了改善劳动条件的一些规定。

(3)出现了工资保障法律。

(4)有了承认工会组织合法地位的法律。

(5)出现了社会保险法。

(6)出现了解决劳资纠纷的法律。

2.垄断资本主义时期劳动立法的主要内容及特点

垄断资本主义时期,劳动法的内容和范围比以前有进一步的充实和扩大。二战期间和以后的一段时间,资产阶级劳动法的发展经历了一个曲折和反复的过程。

当代西方市场经济国家劳动法呈现出以下特点:

(1)劳资关系相对缓和。

(2)劳资关系以社会保障体系为基础。

(3)经济全球化对劳动法的发展形成冲击和挑战。

(4)信息化造成结构性影响。

【提示】这部分内容考生一般了解即可。

(二)社会主义国家的劳动立法概况

1.劳动法典是社会主义国家劳动立法的基本形式,首先开始于原苏联。

2.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东欧各社会主义国家相继出现,制定并颁布了内容比较完备的劳动法典。

3.1989年以来,东欧剧变、苏联解体引起其劳动法某些内容的巨大变化,社会主义劳动法作为一种新型的劳动法律制度,在劳动法发展历史上具有重要意义。完整版请联系QQ1273114568索取

三、中国劳动立法概况

(一)旧中国的劳动立法

1.中国工人阶级争取劳动立法的斗争

1922年5月1日通过《八小时工作制案》。

1922年6月提出斗争目标11条,包括废止压制罢工的刑律和制定保护童工、女工的法律以及关于一般工厂卫生、工人保险法的要求。

1922年8月,拟定《劳动立法原则》,制定《劳动法案大纲》。

《劳动立法原则》:提出保障政治上自由、改良经济生活、参加劳动管理和劳动补习教育等四项立法原则。 《劳动法案大纲》:共19条,包括:承认劳动者有集会结社权;承认劳动者有缔结团体契约权;每日工作8小时;星期日休息;女工8星期产休假中工资照给;禁止童工;最低工资;雇主或国家分担劳动保险费;年带薪休假等。

2.北洋政府的劳动立法 【提示】注意此部分内容可能以选择题形式出现。

3.广州、武汉国民政府的劳动法

1924年11月颁布《工会条例》,承认工人与雇主团体立于对等之地位,工会有言论、出版及办理教育事业之自由,规定了工会对雇主之团体契约权、罢工权等。

1926年1月通过《工人运动决议案》,提出要实行8小时工作制,制定最低工资标准,保护女工、童工、改良工厂卫生,厉行工人教育等。

1926年8月公布《劳工仲裁条例》、《国民政府组织解决雇主雇工争执仲裁条例》。

4.南京国民政府的劳动立法

1927年7月9日成立劳动法起草委员会着手编纂劳动法典,但劳动法典编纂未完成。

后南京政府的立法院决定采取单行法规的形式颁布。在其后的10年内,南京国民政府先后颁布了13项法律,包括:《工会法》、《工厂法》、《劳动争议处理法》、《团体协约法》、《劳动契约法》、《最低工资法》等。

(二)革命根据地的劳动立法 1931年11月7日通过《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

1933年10月15日修改后的劳动法公布实施。

抗日战争时期,制定一系列符合当时实际情况的劳动法规:《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晋察冀边区施政纲领》、《陕甘宁边区劳动保护暂行条例》。

解放战争时期基本沿用抗日战争时期的劳动法规,1948年8月通过《关于中国职工运动当前任务的决议》,该决议提到:劳动时间一般实行8—10小时工作日,企业实行民主管理,实行合理的工资制,劳动保护及女工、青工特殊保护,劳动保险,失业救济,劳动契约,集体契约,劳动争议处理,工会等。

【提示】此部分内容建议做简单了解。

(三)新中国的劳动立法

经历了以下几个标志性阶段:

1.国民经济恢复时期的劳动立法

依据《共同纲领》等有关规定,国家制定一些重要的劳动法规,新中国劳动立法有良好开端。

2.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的劳动立法

1954年9月20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对调整劳动关系的基本原则作了规定,这些规定确立了当时我国劳动立法的基本原则,对于我国劳动立法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3.1957一1976年劳动立法的低谷时期

由于极“左”思潮泛滥,劳动立法工作停顿,已有的劳动法律、法规得不到贯彻实施。

4.改革开放以来劳动法律体系逐步形成时期

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动法典。

2007年是我国劳动立法中的一个里程碑,在这一年先后通过了三部重要的劳动法律: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6月29日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合同法》;

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就业促进法》;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7年12月29日通过,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2010年10月28日通过,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的《社会保险法》。

一、国际劳动立法的产生

国际劳动立法思想开始于19世纪上半叶的欧洲。 际劳动立法主张的是大卫·李格兰。

柏林会议是第一次由各国政府正式派代表讨论国际劳动立法的会议,对促进国际劳动立法的产生具有重要意义。 1905年正式起草并提交由瑞士政府发起召开的伯尔尼国际会议讨论

一战结束后产生新的国际劳动立法机构——国际劳工组织。

二、国际劳工组织

(一)国际劳工组织的产生

国际劳工组织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

第一阶段,从1919年到1939年,是国际联盟的一个带有自治性的附设机构;

第二阶段,1940年至1945年(二战期间),国际联盟解体,它作为独立的国际组织继续存在;

第三阶段,从1946年至今,由于二战后联合国成立,与联合国签订协议,成为联合国的专门机构之一。

(二)国际劳工组织的性质、特点、组织机构

1.国际劳工组织是一个由各会员国组成的国际性的政府间组织。 2.国际劳工组织的一个突出特点是“三方性原则”。

“三方性原则”是指在涉及劳动争议的问题上由三方代表来共同参与:劳工代表、雇主代表、政府代表。各成员国参加国际劳工大会应由劳工代表、雇主代表、政府代表三方代表出席。

3.国际劳工组织的主要机构有国际劳工大会、理事会、国际劳工局。

(1)国际劳工大会

大会按三方性原则组成,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一般在每年6月份)。 大会下设5个常设性委员会,即总务委员会、财政委员会、《公约》与《建议书》实施委员会、提案委员会、资格审查委员会。

大会的主要工作是:听取国际劳工局长的报告;通过关于劳工事务的国际公约和建议书,并审查这些公约和建议书在各国的执行情况;批准理事会提交的预算;批准接纳新会员国;选举理事会成员等。

(2)理事会

理事会是国际劳工组织的执行机构。

理事会也按三方原则构成。在政府理事中,有10名常任理事由所在常任理事国(中、美、英、法、俄、日、德、巴西、印度、意大利)委派,不需要选举,其余18名理事从参加大会的政府代表中选举产生。 理事会每届任期3年,每年举行3次会议。

理事会选举主席1人,副主席2人,每年改选一次。

主要职责:协调该组织的各项活动,召开各种会议,并确定会议议程和进行必要的技术准备;任命国际劳工局局长;制定每年的预算;决定设立国际劳工组织某些机构及召开各种会议,并确定所设机构的成员和职能等。

(3)国际劳工局 联系QQ1273114568索取

主要职责:起草公约、建议书及有关文件和报告,以作为大会和专门会议所必需的背景材料,并执行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征聘和指导国际劳工组织在世界各地进行技术合作的专家;发行各种专门性出版物和期刊;与各国政府有关部门、工人和雇主组织保持联系并进行合作;促进公约的有效实施。国际劳工局设在日内瓦,设局长总管其事,并派国际公务员和技术援助专家在世界各国工作。

(三)国际劳工组织与中国的关系 1944

新中国成立以后相当长的历史时期,由台湾国民党政府占据该组织席位。

1971年10月联合国恢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合法席位,同年11月16日,国际劳工组织理事会恢复了新中国的席位。1983年以来,截至2010年9月,中国陆续批准了25个国际劳工公约。

三、国际劳动立法的形式与内容

(一)国际劳动立法的形式

国际劳工组织的劳动立法是国际劳动立法最主要的来源。

1.国际劳工组织的劳动立法的形式

(1)国际劳工组织章程。

该章程在其序言和不可分割的附件《费城宣言》里,确认了处理劳动问题的总的原则。

(2)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

(3)国际劳工组织的决议和会议结论。

(4)对国际劳工组织章程以及公约的解释和“判例法”。

2.其他国际劳动立法的形式

主要包括:

(1)联合国文件尤其是联合国关于人权问题的某些文件;

(2)区域性组织的文件;

(3)双边条约、多边条约等。

(二)国际劳动立法的内容

1.主要内容

(1)关于劳动者基本权利的规定;

(2)关于就业政策、职业介绍、职业保障方面的规定;

(3)关于最低工资、工资保障的规定;

(4)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的规定;

(5)产于各类职业安全与卫生的规定;

(6)关于童工和未成年工保护的规定;

(7)关于疾病、年老、失业及综合性社会保障方面的规定;完整版请联系QQ1273114568索取

(8)关于集体谈判与集体合同的规定;

(9)关于劳动争议调解与仲裁的规定;

(10)关于劳动检查与劳动行政方面的规定等。

【注意】涉及劳动者基本人权方面的内容为“核心劳动标准”,包括:结社自由权、集体谈判权、平等就业权、反对强迫劳动、禁止使用童工及男女同工同酬等。

这些“核心劳动标准”主要体现在以下四大类的八项国际劳工公约中:

第一类:关于自由结社与集体谈判的公约:

(1)1948年《结社自由与保护组织权公约》。

(2)1949年《组织权与集体谈判权公约》。

第二类:关于废除强迫劳动的公约:

(1)1930年《强迫劳动公约》。

(2)1957年《废除迫劳动公约》。

第三类:关于平等权方面的公约:

(1)1958年《(就业与职业)歧视公约》。

(2)1951年《同工同酬公约》。

第四类:关于禁止使用童工方面的公约:

(1)1973年最低就业年龄公约。

(2)1999年《禁止和立即行动消除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公约》。 1951年《同工同酬公约》、1973年《最低就业年龄公约》、1999年《禁止和立即行动消除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公约》和1999年《消除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

一、劳动法基本原则的含义

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是国家在劳动立法中所体现的指导思想和在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时应遵循的基本准则。劳动法的基本原则集中体现劳动法的本质和基本精神,主导整个劳动法体系。

二、劳动法基本原则的条件

(1)必须贯穿劳动法律条文始终,体现劳动立法的核心和灵魂。

(2)必须是执法的基本准则,具有劳动法律规范的最高效力。

(3)必须在指导劳动立法和约束劳动执法中具有相对的稳定性。

(4)必须对劳动立法、劳动守法和执法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

三、劳动法基本原则的确认依据 1.宪法。

2.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应以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基本国情对劳动法的基本要求为依据,即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必须来源和植根于现实,并正确反映劳动领域的基本现状和发展根本。

3.劳动法的基本原则还应以对劳动者倾斜保护理论为依据。

四、劳动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一)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原则

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原则在我国劳动法中体现在个方面:

1.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劳动者应享有的基本权利和在各个劳动环节中的具体权利。

2.《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

具体规定了用人单位必须履行的劳动义务,如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等。

3.在特定情形下,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利益保护出现冲突时,应注重保护劳动者的利益。

我国《劳动法》第46条第1款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在贯彻按劳分配原则的同时,要求兼顾公平救助原则:

《宪法》第45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劳动法》第70条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1.我国劳动法首先明确规定了劳动者有平等的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

2.劳动法在坚持劳动者平等竞争原则的同时,还必须注重对劳动者的公平保护。劳动者在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卫生保护、劳动保险、职业培训、劳动争议处理等方面一律平等地受到劳动法律、法规的保护。

《劳动法》第14条规定:“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退出现役的军人的就业,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1.用人单位享有法律赋予的劳动管理自主权、劳动分配自主权及辞退权,劳动者自愿接受用人单位的条件。完整版请联系QQ1273114568索取

2.国家制定劳动标准,明确规定劳动的基本条件,以制约用人单位的行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1.三方性原则,指政府、工会组织、用人单位组织三方在平等的基础上,通过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运作机制,共同对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劳动立法、经济与社会政策的制订、就业与劳动条件、工资水平、职业培训、社会保障、职业安全与卫生、劳动争议处理以及对产业行为的规范与防范等)进行规范和协调处理。

2.我国现行的《劳动法》、《工会法》以及《集体合同规定》、《劳动合同法》和《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中规定了三方机制运作的基本框架。

3.三方性原则也在我国法治的实践中得以运用:

(1)建立了国家级协调劳动关系的三方机制。

(2)省级三方机制全部建立。

4.我国贯彻三方性原则仍存在很大不足之处。

(1)三方机制相关法律不完善;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主体的代表性须进一步增强;完整版请联系QQ1273114568索取

(3)三方机制运行的社会影响力不大;

(4)通过三方机制解决问题的针对性有待提高。

【提示】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可能以简答题的形式考核,考生需特别注意。

要点:

一、新教材变动情况

二、考情分析

三、劳动法的考试特点

四、本课程的重点和难点

五、学习方法和要求

一、新教材变动情况

2011年版《劳动法》(北京大学出版社)

从章节体例上看,旧版(2003年版)教材一共20章,新版教材是12章。

从内容上看,新版教材删除了一些内容,比如旧教材第三章、第十四章。有些章节进行了合并和删减。有些章节是把名字进行了略微修改。

考试以现行法律、法规为准。

二、考情分析

(一)基本情况

采取闭卷笔试形式,满分是100分,及格线是60分,考试时间是150分钟。

在试卷中对不同能力层次要求的分数比例大致是:识记占30%,领会占40%,应用占30%。

从难度上看,劳动法课程的难度分为易、较易、较难和难四个等级,每份试卷中不同难度试题的分数比例一般是2:3:3:2。

(二)题型

依据最新教材的题型示例,这门课程考试的题型有单选、多选、名词解释、简答、论述和案例分析题。完整版请联系QQ1273114568索取

单选题相对简单一些,从历年的考试情况来看每道题目的难度不大。

多项选择题相对于单选题来讲,难度要大一些。要求对具体的知识点掌握的非常牢固,考核的内容大多是法条中分点列举的事项。

名词解释题考核的要点是概念。要求考生对具体的概念进行准确记忆。

简答题的难度比名词解释题大,在解答的时候,不用长篇大论,写出具体的几点就足以,考试的时候是按照具体的点来给分的。

论述题要求首先写出具体的点,然后针对每个点做分析论证。要有开头、过程和结论。这样解答得分就会比较全面。

案例分析题主要通过具体案例提出疑问,要求考生运用所学知识点对具体的案例进行分析,在提问设置上分点进行。

三、劳动法的考试特点

围绕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考核,由于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比较多,考察的范围相对广泛一些,因此要求考生对具体的知识点掌握的都非常扎实。

四、本课程的重点和难点

重点包括:劳动关系、劳动法律关系、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工资基准、劳动安全卫生基准、社会保险、劳动争议处理等;

难点包括:劳动权利的行使及其维护、具体劳动法律制度的适用、分析与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思维方式等。

五、学习方法和要求

学习这门课程要以教材和大纲为基础,在学习之前,一定要先看考试大纲。只有看了考试大纲,才能准确的把握考试的要点。

在学习不同的知识点的时候,要把相关联的知识点串联起来,形成知识群。

考试大纲中将知识点列举为三个层次:识记、领会和应用。

识记,就是以具体的记忆为主,考试的时候多以选择题或者名词解释题的形式出现。

领会,要求理解,不仅是记忆的内容,考试的时候可能以简答题的形式出现。

应用,是最高一级的要求,通常给出具体案例要求分析,得出结论。

劳动法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法律体系中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要清楚立法目的。

一、劳动法的概念

(一)劳动法的定义完整版请联系QQ1273114568索取

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套的一系列子法、行政法规、规章及司法解释等。

是指由国家最高立法机关颁布的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综合性的法律。

【提示】新版教材在此部分对旧教材内容进行了略微简化,考生应主要把握劳动法在广义和狭义上的概念,可能出名词解释。

(二)劳动法上的劳动

劳动是人们利用劳动资料改造劳动对象,使之符合人类需要的有意识、有目的的活动。

台湾劳动法学家史尚宽:“广义的劳动谓之有意识的且有一定目的的肉体的或精神的操作,然在劳动法上之劳动,须具备下列条件:1.为法律义务之履行;2.为基于契约关系;3.为有偿的;4.为职业的;5.为在于从属的关系。”得出结论:“劳动法上的劳动为基于契约上义务在从属的关系所为之职业上有偿的劳动。” 内地学者:“专指职工为谋生而从事的,履行劳动法规,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所规定义务的集体劳动。” (三)劳动法的渊源

劳动法的渊源,亦称劳动法的形式,是指劳动法律规范的具体表现形式。

1.宪法

我国宪法关于劳动者基本权利义务的规定及与劳动问题相关的经济制度是我国劳动立法的基础和最高法律依据,同时又是劳动法律规范的一种表现形式。

2.法律

基本法:《劳动法》

单项法律:《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社会保险法》

其他:《妇女权益保护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公司法》

【提示】考生注意这部分内容可能在选择题中出现,要求考生选择具体的法律渊源。

3.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其法律效力具有普遍性,是当前我国调整劳动关系的重要依据。

如,《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工伤保险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残疾人就业条例》、《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

4.部门规章

部门规章,是指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单独或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专项劳动规章。

如,《工伤认定办法》、《最低工资规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等。

5.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性规章 文件。

【注意】地方性法规是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规章是地方政府制定的,这是二者的本质区别。完整版请联系QQ1273114568索取

【提示】《天津市就业促进条例》、《陕西省就业促进条例》、《湖北省就业促进条例》等地方性法规或规章中,有关劳动问题的规定也是劳动法的渊源。

6.国际劳工公约

国际劳工组织通过的劳工公约经我国政府批准,在我国产生法律效力。

包括:1984年5月我国承认的旧中国政府批准的14个国际劳工公约和1984年以来新批准的公约等,截至2010年9月,我国已正式批准了25个国际劳工公约。

7.规范性劳动法律、司法解释

法定的对劳动法律、法规有解释权的国家机关,就劳动法律、法规在执行中的问题所作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解释。

8.其他

如,特别行政区法律、国际惯例等。

(四)劳动法的功能

1.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动劳动者的劳动积极性和创造性;

2.合理组织社会劳动,提高劳动生产率;

3.规范劳动力市场,完善市场运行的法律保障体系;

4.维护和发展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促进社会安定团结。

【提示】劳动法的功能是简答题的题眼,考生需注意。

二、劳动法的调整对象

(一)劳动关系

1.概念

2.特征

(1)劳动关系的主体一方是劳动者(劳动力拥有者),一方是用人单位(劳动力使用者);

(2)劳动关系必须产生于劳动过程之中;

(3)劳动关系兼有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双重性质;

(4)劳动关系具有纵向关系(隶属关系)和横向关系(平等关系)相互交错的特征;

(5)劳动关系以劳动力的给付为主要内容。

3.种类

比较典型的分类:

(1)以用人单位的性质为标准进行分类,将劳动关系划分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与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劳动关系。

(2)以劳动关系是否具有涉外因素为标准进行分类,将劳动关系分为国内劳动关系和涉外劳动关系。

(3)以劳动关系表现形式为标准进行分类,将劳动关系划分为标准劳动关系和非标准劳动关系。

标准劳动关系是最典型的劳动关系,完全符合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并适用全部劳动基准和集体合同规定。 非标准劳动关系是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发展而产生的,非标准劳动关系在劳动时间、收入报酬、工作场地、职业培训、岗位安排、保险福利等方面不同于标准劳动关系。

4.我国劳动法调整劳动关系的范围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的劳动关系。

(2)国家机关的劳动关系。

(3)事业单位的劳动关系。

(4)社会团体的劳动关系。

(5)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与其劳动者的劳动关系。 现役军人、家庭保姆、

(二)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

也称为劳动附随关系或附随劳动关系,该关系不是劳动关系本身,但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当事人一般有一方是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另一方是劳动关系当事人之外与劳动关系运行紧密相关的主体。 1.劳动行政关系

2.劳动服务关系

3.劳动团体关系

4.处理劳动争议关系

一、劳动法的起源

资本主义社会以前没有专门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专门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起源于资本主义社会。现代意义

二、外国劳动立法概况

(一)资本主义国家的劳动立法

1.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劳动立法的主要内容及特点

(1)进一步缩短了劳动时间并扩大了适用范围。

(2)增加了改善劳动条件的一些规定。

(3)出现了工资保障法律。

(4)有了承认工会组织合法地位的法律。

(5)出现了社会保险法。

(6)出现了解决劳资纠纷的法律。

2.垄断资本主义时期劳动立法的主要内容及特点

垄断资本主义时期,劳动法的内容和范围比以前有进一步的充实和扩大。二战期间和以后的一段时间,资产阶级劳动法的发展经历了一个曲折和反复的过程。

当代西方市场经济国家劳动法呈现出以下特点:

(1)劳资关系相对缓和。

(2)劳资关系以社会保障体系为基础。

(3)经济全球化对劳动法的发展形成冲击和挑战。

(4)信息化造成结构性影响。

【提示】这部分内容考生一般了解即可。

(二)社会主义国家的劳动立法概况

1.劳动法典是社会主义国家劳动立法的基本形式,首先开始于原苏联。

2.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东欧各社会主义国家相继出现,制定并颁布了内容比较完备的劳动法典。

3.1989年以来,东欧剧变、苏联解体引起其劳动法某些内容的巨大变化,社会主义劳动法作为一种新型的劳动法律制度,在劳动法发展历史上具有重要意义。完整版请联系QQ1273114568索取

三、中国劳动立法概况

(一)旧中国的劳动立法

1.中国工人阶级争取劳动立法的斗争

1922年5月1日通过《八小时工作制案》。

1922年6月提出斗争目标11条,包括废止压制罢工的刑律和制定保护童工、女工的法律以及关于一般工厂卫生、工人保险法的要求。

1922年8月,拟定《劳动立法原则》,制定《劳动法案大纲》。

《劳动立法原则》:提出保障政治上自由、改良经济生活、参加劳动管理和劳动补习教育等四项立法原则。 《劳动法案大纲》:共19条,包括:承认劳动者有集会结社权;承认劳动者有缔结团体契约权;每日工作8小时;星期日休息;女工8星期产休假中工资照给;禁止童工;最低工资;雇主或国家分担劳动保险费;年带薪休假等。

2.北洋政府的劳动立法 【提示】注意此部分内容可能以选择题形式出现。

3.广州、武汉国民政府的劳动法

1924年11月颁布《工会条例》,承认工人与雇主团体立于对等之地位,工会有言论、出版及办理教育事业之自由,规定了工会对雇主之团体契约权、罢工权等。

1926年1月通过《工人运动决议案》,提出要实行8小时工作制,制定最低工资标准,保护女工、童工、改良工厂卫生,厉行工人教育等。

1926年8月公布《劳工仲裁条例》、《国民政府组织解决雇主雇工争执仲裁条例》。

4.南京国民政府的劳动立法

1927年7月9日成立劳动法起草委员会着手编纂劳动法典,但劳动法典编纂未完成。

后南京政府的立法院决定采取单行法规的形式颁布。在其后的10年内,南京国民政府先后颁布了13项法律,包括:《工会法》、《工厂法》、《劳动争议处理法》、《团体协约法》、《劳动契约法》、《最低工资法》等。

(二)革命根据地的劳动立法

1930年1月制定《赤色工会组织法》,是最早的革命根据地的劳动法规。

1931年11月7日通过《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

1933年10月15日修改后的劳动法公布实施。

抗日战争时期,制定一系列符合当时实际情况的劳动法规:《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晋察冀边区施政纲领》、《陕甘宁边区劳动保护暂行条例》。

解放战争时期基本沿用抗日战争时期的劳动法规,1948年8月通过《关于中国职工运动当前任务的决议》,该决议提到:劳动时间一般实行8—10小时工作日,企业实行民主管理,实行合理的工资制,劳动保护及女工、青工特殊保护,劳动保险,失业救济,劳动契约,集体契约,劳动争议处理,工会等。

【提示】此部分内容建议做简单了解。

(三)新中国的劳动立法

经历了以下几个标志性阶段:

1.国民经济恢复时期的劳动立法

依据《共同纲领》等有关规定,国家制定一些重要的劳动法规,新中国劳动立法有良好开端。

2.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的劳动立法

1954年9月20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对调整劳动关系的基本原则作了规定,这些规定确立了当时我国劳动立法的基本原则,对于我国劳动立法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3.1957一1976年劳动立法的低谷时期

由于极“左”思潮泛滥,劳动立法工作停顿,已有的劳动法律、法规得不到贯彻实施。

4.改革开放以来劳动法律体系逐步形成时期 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007年是我国劳动立法中的一个里程碑,在这一年先后通过了三部重要的劳动法律: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6月29日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合同法》;

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就业促进法》;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7年12月29日通过,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2010年10月28日通过,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的《社会保险法》。

一、国际劳动立法的产生

国际劳动立法思想开始于19世纪上半叶的欧洲。 首倡国际劳动法的思想家,主要是英国空想社会主义者欧文和法国社会活动家大卫·李格兰。系统地提出国际劳动立法主张的是大卫·李格兰。

柏林会议是第一次由各国政府正式派代表讨论国际劳动立法的会议,对促进国际劳动立法的产生具有重要意义。 1905年正式起草并提交由瑞士政府发起召开的伯尔尼国际会议讨论通过《关于禁止工厂女工做夜工的公约》和《关于使用白磷的公约》。这两个公约是世界上最早的国际劳动公约,两个公约经缔约国批准即在缔约国内发生效力,标志国际劳动立法正式开始。

一战结束后产生新的国际劳动立法机构——国际劳工组织。

二、国际劳工组织

(一)国际劳工组织的产生

国际劳工组织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

第一阶段,从1919年到1939年,是国际联盟的一个带有自治性的附设机构;

第二阶段,1940年至1945年(二战期间),国际联盟解体,它作为独立的国际组织继续存在;

第三阶段,从1946年至今,由于二战后联合国成立,与联合国签订协议,成为联合国的专门机构之一。

(二)国际劳工组织的性质、特点、组织机构

1.国际劳工组织是一个由各会员国组成的国际性的政府间组织。

2.国际劳工组织的一个突出特点是“三方性原则”。

“三方性原则”是指在涉及劳动争议的问题上由三方代表来共同参与:劳工代表、雇主代表、政府代表。各成员国参加国际劳工大会应由劳工代表、雇主代表、政府代表三方代表出席。

3.国际劳工组织的主要机构有国际劳工大会、理事会、国际劳工局。

(1)国际劳工大会

大会按三方性原则组成,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一般在每年6月份)。

大会下设5个常设性委员会,即总务委员会、财政委员会、《公约》与《建议书》实施委员会、提案委员会、资格审查委员会。

大会的主要工作是:听取国际劳工局长的报告;通过关于劳工事务的国际公约和建议书,并审查这些公约和建议书在各国的执行情况;批准理事会提交的预算;批准接纳新会员国;选举理事会成员等。

(2)理事会

理事会也按三方原则构成。在政府理事中,有10名常任理事由所在常任理事国(中、美、英、法、俄、日、德、巴西、印度、意大利)委派,不需要选举,其余18名理事从参加大会的政府代表中选举产生。 理事会每届任期3年,每年举行3次会议。

理事会选举主席1人,副主席2人,每年改选一次。

主要职责:协调该组织的各项活动,召开各种会议,并确定会议议程和进行必要的技术准备;任命国际劳工局局长;制定每年的预算;决定设立国际劳工组织某些机构及召开各种会议,并确定所设机构的成员和职能等。

(3)国际劳工局 国际劳工局是国际劳工组织的常设机构,也是大会的理事会及其他会议的秘书处,对理事会负责。完整版请联系QQ1273114568索取

主要职责:起草公约、建议书及有关文件和报告,以作为大会和专门会议所必需的背景材料,并执行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征聘和指导国际劳工组织在世界各地进行技术合作的专家;发行各种专门性出版物和期刊;与各国政府有关部门、工人和雇主组织保持联系并进行合作;促进公约的有效实施。国际劳工局设在日内瓦,设局长总管其事,并派国际公务员和技术援助专家在世界各国工作。

(三)国际劳工组织与中国的关系 1944

新中国成立以后相当长的历史时期,由台湾国民党政府占据该组织席位。

1971年10月联合国恢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合法席位,同年11月16日,国际劳工组织理事会恢复了新中国的席位。1983年以来,截至2010年9月,中国陆续批准了25个国际劳工公约。

三、国际劳动立法的形式与内容

(一)国际劳动立法的形式

国际劳工组织的劳动立法是国际劳动立法最主要的来源。

1.国际劳工组织的劳动立法的形式

(1)国际劳工组织章程。

该章程在其序言和不可分割的附件《费城宣言》里,确认了处理劳动问题的总的原则。

(2)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

(3)国际劳工组织的决议和会议结论。

(4)对国际劳工组织章程以及公约的解释和“判例法”。

2.其他国际劳动立法的形式

主要包括:

(1)联合国文件尤其是联合国关于人权问题的某些文件;

(2)区域性组织的文件;

(3)双边条约、多边条约等。

(二)国际劳动立法的内容

1.主要内容

(1)关于劳动者基本权利的规定;

(2)关于就业政策、职业介绍、职业保障方面的规定;

(3)关于最低工资、工资保障的规定;

(4)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的规定;

(5)产于各类职业安全与卫生的规定;

(6)关于童工和未成年工保护的规定;

(7)关于疾病、年老、失业及综合性社会保障方面的规定;完整版请联系QQ1273114568索取

(8)关于集体谈判与集体合同的规定;

(9)关于劳动争议调解与仲裁的规定;

(10)关于劳动检查与劳动行政方面的规定等。

【注意】涉及劳动者基本人权方面的内容为“核心劳动标准”,包括:结社自由权、集体谈判权、平等就业权、反对强迫劳动、禁止使用童工及男女同工同酬等。

这些“核心劳动标准”主要体现在以下四大类的八项国际劳工公约中:

第一类:关于自由结社与集体谈判的公约:

(1)1948年《结社自由与保护组织权公约》。

(2)1949年《组织权与集体谈判权公约》。

第二类:关于废除强迫劳动的公约:

(1)1930年《强迫劳动公约》。

(2)1957年《废除迫劳动公约》。

第三类:关于平等权方面的公约:

(1)1958年《(就业与职业)歧视公约》。

(2)1951年《同工同酬公约》。

第四类:关于禁止使用童工方面的公约:

(1)1973年最低就业年龄公约。

(2)1999年《禁止和立即行动消除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公约》。

2.我国批准的公约 1951年《同工同酬公约》、1973年《最低就业年龄公约》、1999年《禁止和立即行动消除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公约》和1999年《消除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

一、劳动法基本原则的含义

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是国家在劳动立法中所体现的指导思想和在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时应遵循的基本准则。劳动法的基本原则集中体现劳动法的本质和基本精神,主导整个劳动法体系。

二、劳动法基本原则的条件

(1)必须贯穿劳动法律条文始终,体现劳动立法的核心和灵魂。

(2)必须是执法的基本准则,具有劳动法律规范的最高效力。

(3)必须在指导劳动立法和约束劳动执法中具有相对的稳定性。

(4)必须对劳动立法、劳动守法和执法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

三、劳动法基本原则的确认依据

1.宪法。

2.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应以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基本国情对劳动法的基本要求为依据,即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必须来源和植根于现实,并正确反映劳动领域的基本现状和发展根本。

3.劳动法的基本原则还应以对劳动者倾斜保护理论为依据。

四、劳动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原则在我国劳动法中体现在个方面:

1.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劳动者应享有的基本权利和在各个劳动环节中的具体权利。

2.《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具体规定了用人单位必须履行的劳动义务,如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等。

3.在特定情形下,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利益保护出现冲突时,应注重保护劳动者的利益。 (二)贯彻按劳分配原则

我国《劳动法》第46条第1款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在贯彻按劳分配原则的同时,要求兼顾公平救助原则:

《宪法》第45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劳动法》第70条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1.我国劳动法首先明确规定了劳动者有平等的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

2.劳动法在坚持劳动者平等竞争原则的同时,还必须注重对劳动者的公平保护。劳动者在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卫生保护、劳动保险、职业培训、劳动争议处理等方面一律平等地受到劳动法律、法规的保护。

《劳动法》第14条规定:“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退出现役的军人的就业,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1.用人单位享有法律赋予的劳动管理自主权、劳动分配自主权及辞退权,劳动者自愿接受用人单位的条件。完整版请联系QQ1273114568索取

2.国家制定劳动标准,明确规定劳动的基本条件,以制约用人单位的行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五)坚持法律调节与“三方”对话相结合的原则

1.三方性原则,指政府、工会组织、用人单位组织三方在平等的基础上,通过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运作机制,

共同对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劳动立法、经济与社会政策的制订、就业与劳动条件、工资水平、职业培训、社会保障、职业安全与卫生、劳动争议处理以及对产业行为的规范与防范等)进行规范和协调处理。

2.我国现行的《劳动法》、《工会法》以及《集体合同规定》、《劳动合同法》和《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中规定了三方机制运作的基本框架。

3.三方性原则也在我国法治的实践中得以运用:

(1)建立了国家级协调劳动关系的三方机制。

(2)省级三方机制全部建立。

4.我国贯彻三方性原则仍存在很大不足之处。

(1)三方机制相关法律不完善;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主体的代表性须进一步增强;完整版请联系QQ1273114568索取

(3)三方机制运行的社会影响力不大;

(4)通过三方机制解决问题的针对性有待提高。

【提示】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可能以简答题的形式考核,考生需特别注意。

第一章 劳动法的概述

第二章 劳动法律关系

第三章 就业促进制度

第四章 劳动合同制度

第五章 集体合同制度

第六章 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制度

第七章 工资基准与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第八章 劳动安全卫生基准制度

第九章 社会保险法

第十章 劳动保障监察制度

第十一章 劳动法律责任

第十二章 劳动争议处理制度

要点:

一、新教材变动情况

二、考情分析

三、劳动法的考试特点

四、本课程的重点和难点

五、学习方法和要求

一、新教材变动情况

2011年版《劳动法》(北京大学出版社)

从章节体例上看,旧版(2003年版)教材一共20章,新版教材是12章。

从内容上看,新版教材删除了一些内容,比如旧教材第三章、第十四章。有些章节进行了合并和删减。有些章节是把名字进行了略微修改。

考试以现行法律、法规为准。

二、考情分析

(一)基本情况

采取闭卷笔试形式,满分是100分,及格线是60分,考试时间是150分钟。

在试卷中对不同能力层次要求的分数比例大致是:识记占30%,领会占40%,应用占30%。

从难度上看,劳动法课程的难度分为易、较易、较难和难四个等级,每份试卷中不同难度试题的分数比例一般是2:3:3:2。

(二)题型

依据最新教材的题型示例,这门课程考试的题型有单选、多选、名词解释、简答、论述和案例分析题。完整版请联系QQ1273114568索取

单选题相对简单一些,从历年的考试情况来看每道题目的难度不大。

多项选择题相对于单选题来讲,难度要大一些。要求对具体的知识点掌握的非常牢固,考核的内容大多是法条中分点列举的事项。

名词解释题考核的要点是概念。要求考生对具体的概念进行准确记忆。

简答题的难度比名词解释题大,在解答的时候,不用长篇大论,写出具体的几点就足以,考试的时候是按照具体的点来给分的。

论述题要求首先写出具体的点,然后针对每个点做分析论证。要有开头、过程和结论。这样解答得分就会比较全面。

案例分析题主要通过具体案例提出疑问,要求考生运用所学知识点对具体的案例进行分析,在提问设置上分点进行。

三、劳动法的考试特点

围绕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考核,由于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比较多,考察的范围相对广泛一些,因此要求考生对具体的知识点掌握的都非常扎实。

四、本课程的重点和难点

重点包括:劳动关系、劳动法律关系、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工资基准、劳动安全卫生基准、社会保险、劳动争议处理等;

难点包括:劳动权利的行使及其维护、具体劳动法律制度的适用、分析与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思维方式等。

五、学习方法和要求

学习这门课程要以教材和大纲为基础,在学习之前,一定要先看考试大纲。只有看了考试大纲,才能准确的把握考试的要点。

在学习不同的知识点的时候,要把相关联的知识点串联起来,形成知识群。

考试大纲中将知识点列举为三个层次:识记、领会和应用。

识记,就是以具体的记忆为主,考试的时候多以选择题或者名词解释题的形式出现。

领会,要求理解,不仅是记忆的内容,考试的时候可能以简答题的形式出现。

应用,是最高一级的要求,通常给出具体案例要求分析,得出结论。

劳动法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法律体系中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要清楚立法目的。

一、劳动法的概念

(一)劳动法的定义完整版请联系QQ1273114568索取

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套的一系列子法、行政法规、规章及司法解释等。

狭义上的劳动法,是指由国家最高立法机关颁布的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综合性的法律。

【提示】新版教材在此部分对旧教材内容进行了略微简化,考生应主要把握劳动法在广义和狭义上的概念,可能出名词解释。

(二)劳动法上的劳动

劳动是人们利用劳动资料改造劳动对象,使之符合人类需要的有意识、有目的的活动。

台湾劳动法学家史尚宽:“广义的劳动谓之有意识的且有一定目的的肉体的或精神的操作,然在劳动法上之劳动,须具备下列条件:1.为法律义务之履行;2.为基于契约关系;3.为有偿的;4.为职业的;5.为在于从属的关系。”得出结论:“劳动法上的劳动为基于契约上义务在从属的关系所为之职业上有偿的劳动。” 内地学者:“专指职工为谋生而从事的,履行劳动法规,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所规定义务的集体劳动。”

(三)劳动法的渊源

劳动法的渊源,亦称劳动法的形式,是指劳动法律规范的具体表现形式。

1.宪法

我国宪法关于劳动者基本权利义务的规定及与劳动问题相关的经济制度是我国劳动立法的基础和最高法律依据,同时又是劳动法律规范的一种表现形式。

2.法律

基本法:《劳动法》

单项法律:《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社会保险法》

其他:《妇女权益保护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公司法》

【提示】考生注意这部分内容可能在选择题中出现,要求考生选择具体的法律渊源。

3.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其法律效力具有普遍性,是当前我国调整劳动关系的重要依据。

如,《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工伤保险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残疾人就业条例》、《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

4.部门规章 部门规章,是指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单独或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专项劳动规章。

如,《工伤认定办法》、《最低工资规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等。

5.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性规章 地方性规章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省会城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

【注意】地方性法规是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规章是地方政府制定的,这是二者的本质区别。完整版请联系QQ1273114568索取

【提示】《天津市就业促进条例》、《陕西省就业促进条例》、《湖北省就业促进条例》等地方性法规或规章中,有关劳动问题的规定也是劳动法的渊源。

6.国际劳工公约

国际劳工组织通过的劳工公约经我国政府批准,在我国产生法律效力。

包括:1984年5月我国承认的旧中国政府批准的14个国际劳工公约和1984年以来新批准的公约等,截至2010年9月,我国已正式批准了25个国际劳工公约。

7.规范性劳动法律、司法解释

法定的对劳动法律、法规有解释权的国家机关,就劳动法律、法规在执行中的问题所作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解释。

8.其他

如,特别行政区法律、国际惯例等。

(四)劳动法的功能

1.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动劳动者的劳动积极性和创造性;

2.合理组织社会劳动,提高劳动生产率;

3.规范劳动力市场,完善市场运行的法律保障体系;

4.维护和发展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促进社会安定团结。

【提示】劳动法的功能是简答题的题眼,考生需注意。

二、劳动法的调整对象

(一)劳动关系

1.概念

2.特征

(1)劳动关系的主体一方是劳动者(劳动力拥有者),一方是用人单位(劳动力使用者);

(2)劳动关系必须产生于劳动过程之中;

(3)劳动关系兼有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双重性质;

(4)劳动关系具有纵向关系(隶属关系)和横向关系(平等关系)相互交错的特征;

(5)劳动关系以劳动力的给付为主要内容。

3.种类

比较典型的分类:

(1)以用人单位的性质为标准进行分类,将劳动关系划分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与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劳动关系。

(2)以劳动关系是否具有涉外因素为标准进行分类,将劳动关系分为国内劳动关系和涉外劳动关系。

(3)以劳动关系表现形式为标准进行分类,将劳动关系划分为标准劳动关系和非标准劳动关系。

标准劳动关系是最典型的劳动关系,完全符合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并适用全部劳动基准和集体合同规定。 非标准劳动关系是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发展而产生的,非标准劳动关系在劳动时间、收入报酬、工作场地、职业培训、岗位安排、保险福利等方面不同于标准劳动关系。

4.我国劳动法调整劳动关系的范围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的劳动关系。

(2)国家机关的劳动关系。

(3)事业单位的劳动关系。

(4)社会团体的劳动关系。

(5)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与其劳动者的劳动关系。 【注意】农村劳动者、现役军人、家庭保姆、自然人用工等性质的劳动关系仍不属于我国劳动法调整的范围。

(二)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

也称为劳动附随关系或附随劳动关系,该关系不是劳动关系本身,但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当事人一般有一方是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另一方是劳动关系当事人之外与劳动关系运行紧密相关的主体。 1.劳动行政关系

2.劳动服务关系

3.劳动团体关系

4.处理劳动争议关系

一、劳动法的起源

资本主义社会以前没有专门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专门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起源于资本主义社会。现代意义

二、外国劳动立法概况

(一)资本主义国家的劳动立法

1.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劳动立法的主要内容及特点

(1)进一步缩短了劳动时间并扩大了适用范围。

(2)增加了改善劳动条件的一些规定。

(3)出现了工资保障法律。

(4)有了承认工会组织合法地位的法律。

(5)出现了社会保险法。

(6)出现了解决劳资纠纷的法律。

2.垄断资本主义时期劳动立法的主要内容及特点

垄断资本主义时期,劳动法的内容和范围比以前有进一步的充实和扩大。二战期间和以后的一段时间,资产阶级劳动法的发展经历了一个曲折和反复的过程。

当代西方市场经济国家劳动法呈现出以下特点:

(1)劳资关系相对缓和。

(2)劳资关系以社会保障体系为基础。

(3)经济全球化对劳动法的发展形成冲击和挑战。

(4)信息化造成结构性影响。

【提示】这部分内容考生一般了解即可。

(二)社会主义国家的劳动立法概况

1.劳动法典是社会主义国家劳动立法的基本形式,首先开始于原苏联。

2.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东欧各社会主义国家相继出现,制定并颁布了内容比较完备的劳动法典。

3.1989年以来,东欧剧变、苏联解体引起其劳动法某些内容的巨大变化,社会主义劳动法作为一种新型的劳动法律制度,在劳动法发展历史上具有重要意义。完整版请联系QQ1273114568索取

三、中国劳动立法概况

(一)旧中国的劳动立法

1.中国工人阶级争取劳动立法的斗争

1922年5月1日通过《八小时工作制案》。

1922年6月提出斗争目标11条,包括废止压制罢工的刑律和制定保护童工、女工的法律以及关于一般工厂卫生、工人保险法的要求。

1922年8月,拟定《劳动立法原则》,制定《劳动法案大纲》。

《劳动立法原则》:提出保障政治上自由、改良经济生活、参加劳动管理和劳动补习教育等四项立法原则。 《劳动法案大纲》:共19条,包括:承认劳动者有集会结社权;承认劳动者有缔结团体契约权;每日工作8小时;星期日休息;女工8星期产休假中工资照给;禁止童工;最低工资;雇主或国家分担劳动保险费;年带薪休假等。

2.北洋政府的劳动立法 【提示】注意此部分内容可能以选择题形式出现。

3.广州、武汉国民政府的劳动法

1924年11月颁布《工会条例》,承认工人与雇主团体立于对等之地位,工会有言论、出版及办理教育事业之自由,规定了工会对雇主之团体契约权、罢工权等。

1926年1月通过《工人运动决议案》,提出要实行8小时工作制,制定最低工资标准,保护女工、童工、改良工厂卫生,厉行工人教育等。

1926年8月公布《劳工仲裁条例》、《国民政府组织解决雇主雇工争执仲裁条例》。

4.南京国民政府的劳动立法

1927年7月9日成立劳动法起草委员会着手编纂劳动法典,但劳动法典编纂未完成。

后南京政府的立法院决定采取单行法规的形式颁布。在其后的10年内,南京国民政府先后颁布了13项法律,包括:《工会法》、《工厂法》、《劳动争议处理法》、《团体协约法》、《劳动契约法》、《最低工资法》等。

(二)革命根据地的劳动立法 1931年11月7日通过《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

1933年10月15日修改后的劳动法公布实施。

抗日战争时期,制定一系列符合当时实际情况的劳动法规:《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晋察冀边区施政纲领》、《陕甘宁边区劳动保护暂行条例》。

解放战争时期基本沿用抗日战争时期的劳动法规,1948年8月通过《关于中国职工运动当前任务的决议》,该决议提到:劳动时间一般实行8—10小时工作日,企业实行民主管理,实行合理的工资制,劳动保护及女工、青工特殊保护,劳动保险,失业救济,劳动契约,集体契约,劳动争议处理,工会等。

【提示】此部分内容建议做简单了解。

(三)新中国的劳动立法

经历了以下几个标志性阶段:

1.国民经济恢复时期的劳动立法

依据《共同纲领》等有关规定,国家制定一些重要的劳动法规,新中国劳动立法有良好开端。

2.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的劳动立法

1954年9月20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对调整劳动关系的基本原则作了规定,这些规定确立了当时我国劳动立法的基本原则,对于我国劳动立法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3.1957一1976年劳动立法的低谷时期

由于极“左”思潮泛滥,劳动立法工作停顿,已有的劳动法律、法规得不到贯彻实施。

4.改革开放以来劳动法律体系逐步形成时期

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动法典。

2007年是我国劳动立法中的一个里程碑,在这一年先后通过了三部重要的劳动法律: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6月29日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合同法》;

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就业促进法》;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7年12月29日通过,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2010年10月28日通过,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的《社会保险法》。

一、国际劳动立法的产生

国际劳动立法思想开始于19世纪上半叶的欧洲。 际劳动立法主张的是大卫·李格兰。

柏林会议是第一次由各国政府正式派代表讨论国际劳动立法的会议,对促进国际劳动立法的产生具有重要意义。 1905年正式起草并提交由瑞士政府发起召开的伯尔尼国际会议讨论

一战结束后产生新的国际劳动立法机构——国际劳工组织。

二、国际劳工组织

(一)国际劳工组织的产生

国际劳工组织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

第一阶段,从1919年到1939年,是国际联盟的一个带有自治性的附设机构;

第二阶段,1940年至1945年(二战期间),国际联盟解体,它作为独立的国际组织继续存在;

第三阶段,从1946年至今,由于二战后联合国成立,与联合国签订协议,成为联合国的专门机构之一。

(二)国际劳工组织的性质、特点、组织机构

1.国际劳工组织是一个由各会员国组成的国际性的政府间组织。 2.国际劳工组织的一个突出特点是“三方性原则”。

“三方性原则”是指在涉及劳动争议的问题上由三方代表来共同参与:劳工代表、雇主代表、政府代表。各成员国参加国际劳工大会应由劳工代表、雇主代表、政府代表三方代表出席。

3.国际劳工组织的主要机构有国际劳工大会、理事会、国际劳工局。

(1)国际劳工大会

大会按三方性原则组成,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一般在每年6月份)。 大会下设5个常设性委员会,即总务委员会、财政委员会、《公约》与《建议书》实施委员会、提案委员会、资格审查委员会。

大会的主要工作是:听取国际劳工局长的报告;通过关于劳工事务的国际公约和建议书,并审查这些公约和建议书在各国的执行情况;批准理事会提交的预算;批准接纳新会员国;选举理事会成员等。

(2)理事会

理事会是国际劳工组织的执行机构。

理事会也按三方原则构成。在政府理事中,有10名常任理事由所在常任理事国(中、美、英、法、俄、日、德、巴西、印度、意大利)委派,不需要选举,其余18名理事从参加大会的政府代表中选举产生。 理事会每届任期3年,每年举行3次会议。

理事会选举主席1人,副主席2人,每年改选一次。

主要职责:协调该组织的各项活动,召开各种会议,并确定会议议程和进行必要的技术准备;任命国际劳工局局长;制定每年的预算;决定设立国际劳工组织某些机构及召开各种会议,并确定所设机构的成员和职能等。

(3)国际劳工局 联系QQ1273114568索取

主要职责:起草公约、建议书及有关文件和报告,以作为大会和专门会议所必需的背景材料,并执行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征聘和指导国际劳工组织在世界各地进行技术合作的专家;发行各种专门性出版物和期刊;与各国政府有关部门、工人和雇主组织保持联系并进行合作;促进公约的有效实施。国际劳工局设在日内瓦,设局长总管其事,并派国际公务员和技术援助专家在世界各国工作。

(三)国际劳工组织与中国的关系 1944

新中国成立以后相当长的历史时期,由台湾国民党政府占据该组织席位。

1971年10月联合国恢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合法席位,同年11月16日,国际劳工组织理事会恢复了新中国的席位。1983年以来,截至2010年9月,中国陆续批准了25个国际劳工公约。

三、国际劳动立法的形式与内容

(一)国际劳动立法的形式

国际劳工组织的劳动立法是国际劳动立法最主要的来源。

1.国际劳工组织的劳动立法的形式

(1)国际劳工组织章程。

该章程在其序言和不可分割的附件《费城宣言》里,确认了处理劳动问题的总的原则。

(2)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

(3)国际劳工组织的决议和会议结论。

(4)对国际劳工组织章程以及公约的解释和“判例法”。

2.其他国际劳动立法的形式

主要包括:

(1)联合国文件尤其是联合国关于人权问题的某些文件;

(2)区域性组织的文件;

(3)双边条约、多边条约等。

(二)国际劳动立法的内容

1.主要内容

(1)关于劳动者基本权利的规定;

(2)关于就业政策、职业介绍、职业保障方面的规定;

(3)关于最低工资、工资保障的规定;

(4)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的规定;

(5)产于各类职业安全与卫生的规定;

(6)关于童工和未成年工保护的规定;

(7)关于疾病、年老、失业及综合性社会保障方面的规定;完整版请联系QQ1273114568索取

(8)关于集体谈判与集体合同的规定;

(9)关于劳动争议调解与仲裁的规定;

(10)关于劳动检查与劳动行政方面的规定等。

【注意】涉及劳动者基本人权方面的内容为“核心劳动标准”,包括:结社自由权、集体谈判权、平等就业权、反对强迫劳动、禁止使用童工及男女同工同酬等。

这些“核心劳动标准”主要体现在以下四大类的八项国际劳工公约中:

第一类:关于自由结社与集体谈判的公约:

(1)1948年《结社自由与保护组织权公约》。

(2)1949年《组织权与集体谈判权公约》。

第二类:关于废除强迫劳动的公约:

(1)1930年《强迫劳动公约》。

(2)1957年《废除迫劳动公约》。

第三类:关于平等权方面的公约:

(1)1958年《(就业与职业)歧视公约》。

(2)1951年《同工同酬公约》。

第四类:关于禁止使用童工方面的公约:

(1)1973年最低就业年龄公约。

(2)1999年《禁止和立即行动消除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公约》。 1951年《同工同酬公约》、1973年《最低就业年龄公约》、1999年《禁止和立即行动消除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公约》和1999年《消除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

一、劳动法基本原则的含义

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是国家在劳动立法中所体现的指导思想和在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时应遵循的基本准则。劳动法的基本原则集中体现劳动法的本质和基本精神,主导整个劳动法体系。

二、劳动法基本原则的条件

(1)必须贯穿劳动法律条文始终,体现劳动立法的核心和灵魂。

(2)必须是执法的基本准则,具有劳动法律规范的最高效力。

(3)必须在指导劳动立法和约束劳动执法中具有相对的稳定性。

(4)必须对劳动立法、劳动守法和执法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

三、劳动法基本原则的确认依据 1.宪法。

2.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应以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基本国情对劳动法的基本要求为依据,即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必须来源和植根于现实,并正确反映劳动领域的基本现状和发展根本。

3.劳动法的基本原则还应以对劳动者倾斜保护理论为依据。

四、劳动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一)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原则

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原则在我国劳动法中体现在个方面:

1.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劳动者应享有的基本权利和在各个劳动环节中的具体权利。

2.《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

具体规定了用人单位必须履行的劳动义务,如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等。

3.在特定情形下,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利益保护出现冲突时,应注重保护劳动者的利益。

我国《劳动法》第46条第1款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在贯彻按劳分配原则的同时,要求兼顾公平救助原则:

《宪法》第45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劳动法》第70条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1.我国劳动法首先明确规定了劳动者有平等的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

2.劳动法在坚持劳动者平等竞争原则的同时,还必须注重对劳动者的公平保护。劳动者在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卫生保护、劳动保险、职业培训、劳动争议处理等方面一律平等地受到劳动法律、法规的保护。

《劳动法》第14条规定:“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退出现役的军人的就业,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1.用人单位享有法律赋予的劳动管理自主权、劳动分配自主权及辞退权,劳动者自愿接受用人单位的条件。完整版请联系QQ1273114568索取

2.国家制定劳动标准,明确规定劳动的基本条件,以制约用人单位的行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1.三方性原则,指政府、工会组织、用人单位组织三方在平等的基础上,通过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运作机制,共同对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劳动立法、经济与社会政策的制订、就业与劳动条件、工资水平、职业培训、社会保障、职业安全与卫生、劳动争议处理以及对产业行为的规范与防范等)进行规范和协调处理。

2.我国现行的《劳动法》、《工会法》以及《集体合同规定》、《劳动合同法》和《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中规定了三方机制运作的基本框架。

3.三方性原则也在我国法治的实践中得以运用:

(1)建立了国家级协调劳动关系的三方机制。

(2)省级三方机制全部建立。

4.我国贯彻三方性原则仍存在很大不足之处。

(1)三方机制相关法律不完善;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主体的代表性须进一步增强;完整版请联系QQ1273114568索取

(3)三方机制运行的社会影响力不大;

(4)通过三方机制解决问题的针对性有待提高。

【提示】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可能以简答题的形式考核,考生需特别注意。

要点:

一、新教材变动情况

二、考情分析

三、劳动法的考试特点

四、本课程的重点和难点

五、学习方法和要求

一、新教材变动情况

2011年版《劳动法》(北京大学出版社)

从章节体例上看,旧版(2003年版)教材一共20章,新版教材是12章。

从内容上看,新版教材删除了一些内容,比如旧教材第三章、第十四章。有些章节进行了合并和删减。有些章节是把名字进行了略微修改。

考试以现行法律、法规为准。

二、考情分析

(一)基本情况

采取闭卷笔试形式,满分是100分,及格线是60分,考试时间是150分钟。

在试卷中对不同能力层次要求的分数比例大致是:识记占30%,领会占40%,应用占30%。

从难度上看,劳动法课程的难度分为易、较易、较难和难四个等级,每份试卷中不同难度试题的分数比例一般是2:3:3:2。

(二)题型

依据最新教材的题型示例,这门课程考试的题型有单选、多选、名词解释、简答、论述和案例分析题。完整版请联系QQ1273114568索取

单选题相对简单一些,从历年的考试情况来看每道题目的难度不大。

多项选择题相对于单选题来讲,难度要大一些。要求对具体的知识点掌握的非常牢固,考核的内容大多是法条中分点列举的事项。

名词解释题考核的要点是概念。要求考生对具体的概念进行准确记忆。

简答题的难度比名词解释题大,在解答的时候,不用长篇大论,写出具体的几点就足以,考试的时候是按照具体的点来给分的。

论述题要求首先写出具体的点,然后针对每个点做分析论证。要有开头、过程和结论。这样解答得分就会比较全面。

案例分析题主要通过具体案例提出疑问,要求考生运用所学知识点对具体的案例进行分析,在提问设置上分点进行。

三、劳动法的考试特点

围绕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考核,由于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比较多,考察的范围相对广泛一些,因此要求考生对具体的知识点掌握的都非常扎实。

四、本课程的重点和难点

重点包括:劳动关系、劳动法律关系、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工资基准、劳动安全卫生基准、社会保险、劳动争议处理等;

难点包括:劳动权利的行使及其维护、具体劳动法律制度的适用、分析与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思维方式等。

五、学习方法和要求

学习这门课程要以教材和大纲为基础,在学习之前,一定要先看考试大纲。只有看了考试大纲,才能准确的把握考试的要点。

在学习不同的知识点的时候,要把相关联的知识点串联起来,形成知识群。

考试大纲中将知识点列举为三个层次:识记、领会和应用。

识记,就是以具体的记忆为主,考试的时候多以选择题或者名词解释题的形式出现。

领会,要求理解,不仅是记忆的内容,考试的时候可能以简答题的形式出现。

应用,是最高一级的要求,通常给出具体案例要求分析,得出结论。

劳动法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法律体系中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要清楚立法目的。

一、劳动法的概念

(一)劳动法的定义完整版请联系QQ1273114568索取

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套的一系列子法、行政法规、规章及司法解释等。

是指由国家最高立法机关颁布的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综合性的法律。

【提示】新版教材在此部分对旧教材内容进行了略微简化,考生应主要把握劳动法在广义和狭义上的概念,可能出名词解释。

(二)劳动法上的劳动

劳动是人们利用劳动资料改造劳动对象,使之符合人类需要的有意识、有目的的活动。

台湾劳动法学家史尚宽:“广义的劳动谓之有意识的且有一定目的的肉体的或精神的操作,然在劳动法上之劳动,须具备下列条件:1.为法律义务之履行;2.为基于契约关系;3.为有偿的;4.为职业的;5.为在于从属的关系。”得出结论:“劳动法上的劳动为基于契约上义务在从属的关系所为之职业上有偿的劳动。” 内地学者:“专指职工为谋生而从事的,履行劳动法规,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所规定义务的集体劳动。” (三)劳动法的渊源

劳动法的渊源,亦称劳动法的形式,是指劳动法律规范的具体表现形式。

1.宪法

我国宪法关于劳动者基本权利义务的规定及与劳动问题相关的经济制度是我国劳动立法的基础和最高法律依据,同时又是劳动法律规范的一种表现形式。

2.法律

基本法:《劳动法》

单项法律:《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社会保险法》

其他:《妇女权益保护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公司法》

【提示】考生注意这部分内容可能在选择题中出现,要求考生选择具体的法律渊源。

3.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其法律效力具有普遍性,是当前我国调整劳动关系的重要依据。

如,《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工伤保险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残疾人就业条例》、《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

4.部门规章

部门规章,是指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单独或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专项劳动规章。

如,《工伤认定办法》、《最低工资规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等。

5.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性规章 文件。

【注意】地方性法规是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规章是地方政府制定的,这是二者的本质区别。完整版请联系QQ1273114568索取

【提示】《天津市就业促进条例》、《陕西省就业促进条例》、《湖北省就业促进条例》等地方性法规或规章中,有关劳动问题的规定也是劳动法的渊源。

6.国际劳工公约

国际劳工组织通过的劳工公约经我国政府批准,在我国产生法律效力。

包括:1984年5月我国承认的旧中国政府批准的14个国际劳工公约和1984年以来新批准的公约等,截至2010年9月,我国已正式批准了25个国际劳工公约。

7.规范性劳动法律、司法解释

法定的对劳动法律、法规有解释权的国家机关,就劳动法律、法规在执行中的问题所作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解释。

8.其他

如,特别行政区法律、国际惯例等。

(四)劳动法的功能

1.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动劳动者的劳动积极性和创造性;

2.合理组织社会劳动,提高劳动生产率;

3.规范劳动力市场,完善市场运行的法律保障体系;

4.维护和发展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促进社会安定团结。

【提示】劳动法的功能是简答题的题眼,考生需注意。

二、劳动法的调整对象

(一)劳动关系

1.概念

2.特征

(1)劳动关系的主体一方是劳动者(劳动力拥有者),一方是用人单位(劳动力使用者);

(2)劳动关系必须产生于劳动过程之中;

(3)劳动关系兼有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双重性质;

(4)劳动关系具有纵向关系(隶属关系)和横向关系(平等关系)相互交错的特征;

(5)劳动关系以劳动力的给付为主要内容。

3.种类

比较典型的分类:

(1)以用人单位的性质为标准进行分类,将劳动关系划分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与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劳动关系。

(2)以劳动关系是否具有涉外因素为标准进行分类,将劳动关系分为国内劳动关系和涉外劳动关系。

(3)以劳动关系表现形式为标准进行分类,将劳动关系划分为标准劳动关系和非标准劳动关系。

标准劳动关系是最典型的劳动关系,完全符合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并适用全部劳动基准和集体合同规定。 非标准劳动关系是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发展而产生的,非标准劳动关系在劳动时间、收入报酬、工作场地、职业培训、岗位安排、保险福利等方面不同于标准劳动关系。

4.我国劳动法调整劳动关系的范围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的劳动关系。

(2)国家机关的劳动关系。

(3)事业单位的劳动关系。

(4)社会团体的劳动关系。

(5)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与其劳动者的劳动关系。 现役军人、家庭保姆、

(二)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

也称为劳动附随关系或附随劳动关系,该关系不是劳动关系本身,但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当事人一般有一方是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另一方是劳动关系当事人之外与劳动关系运行紧密相关的主体。 1.劳动行政关系

2.劳动服务关系

3.劳动团体关系

4.处理劳动争议关系

一、劳动法的起源

资本主义社会以前没有专门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专门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起源于资本主义社会。现代意义

二、外国劳动立法概况

(一)资本主义国家的劳动立法

1.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劳动立法的主要内容及特点

(1)进一步缩短了劳动时间并扩大了适用范围。

(2)增加了改善劳动条件的一些规定。

(3)出现了工资保障法律。

(4)有了承认工会组织合法地位的法律。

(5)出现了社会保险法。

(6)出现了解决劳资纠纷的法律。

2.垄断资本主义时期劳动立法的主要内容及特点

垄断资本主义时期,劳动法的内容和范围比以前有进一步的充实和扩大。二战期间和以后的一段时间,资产阶级劳动法的发展经历了一个曲折和反复的过程。

当代西方市场经济国家劳动法呈现出以下特点:

(1)劳资关系相对缓和。

(2)劳资关系以社会保障体系为基础。

(3)经济全球化对劳动法的发展形成冲击和挑战。

(4)信息化造成结构性影响。

【提示】这部分内容考生一般了解即可。

(二)社会主义国家的劳动立法概况

1.劳动法典是社会主义国家劳动立法的基本形式,首先开始于原苏联。

2.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东欧各社会主义国家相继出现,制定并颁布了内容比较完备的劳动法典。

3.1989年以来,东欧剧变、苏联解体引起其劳动法某些内容的巨大变化,社会主义劳动法作为一种新型的劳动法律制度,在劳动法发展历史上具有重要意义。完整版请联系QQ1273114568索取

三、中国劳动立法概况

(一)旧中国的劳动立法

1.中国工人阶级争取劳动立法的斗争

1922年5月1日通过《八小时工作制案》。

1922年6月提出斗争目标11条,包括废止压制罢工的刑律和制定保护童工、女工的法律以及关于一般工厂卫生、工人保险法的要求。

1922年8月,拟定《劳动立法原则》,制定《劳动法案大纲》。

《劳动立法原则》:提出保障政治上自由、改良经济生活、参加劳动管理和劳动补习教育等四项立法原则。 《劳动法案大纲》:共19条,包括:承认劳动者有集会结社权;承认劳动者有缔结团体契约权;每日工作8小时;星期日休息;女工8星期产休假中工资照给;禁止童工;最低工资;雇主或国家分担劳动保险费;年带薪休假等。

2.北洋政府的劳动立法 【提示】注意此部分内容可能以选择题形式出现。

3.广州、武汉国民政府的劳动法

1924年11月颁布《工会条例》,承认工人与雇主团体立于对等之地位,工会有言论、出版及办理教育事业之自由,规定了工会对雇主之团体契约权、罢工权等。

1926年1月通过《工人运动决议案》,提出要实行8小时工作制,制定最低工资标准,保护女工、童工、改良工厂卫生,厉行工人教育等。

1926年8月公布《劳工仲裁条例》、《国民政府组织解决雇主雇工争执仲裁条例》。

4.南京国民政府的劳动立法

1927年7月9日成立劳动法起草委员会着手编纂劳动法典,但劳动法典编纂未完成。

后南京政府的立法院决定采取单行法规的形式颁布。在其后的10年内,南京国民政府先后颁布了13项法律,包括:《工会法》、《工厂法》、《劳动争议处理法》、《团体协约法》、《劳动契约法》、《最低工资法》等。

(二)革命根据地的劳动立法

1930年1月制定《赤色工会组织法》,是最早的革命根据地的劳动法规。

1931年11月7日通过《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

1933年10月15日修改后的劳动法公布实施。

抗日战争时期,制定一系列符合当时实际情况的劳动法规:《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晋察冀边区施政纲领》、《陕甘宁边区劳动保护暂行条例》。

解放战争时期基本沿用抗日战争时期的劳动法规,1948年8月通过《关于中国职工运动当前任务的决议》,该决议提到:劳动时间一般实行8—10小时工作日,企业实行民主管理,实行合理的工资制,劳动保护及女工、青工特殊保护,劳动保险,失业救济,劳动契约,集体契约,劳动争议处理,工会等。

【提示】此部分内容建议做简单了解。

(三)新中国的劳动立法

经历了以下几个标志性阶段:

1.国民经济恢复时期的劳动立法

依据《共同纲领》等有关规定,国家制定一些重要的劳动法规,新中国劳动立法有良好开端。

2.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的劳动立法

1954年9月20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对调整劳动关系的基本原则作了规定,这些规定确立了当时我国劳动立法的基本原则,对于我国劳动立法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3.1957一1976年劳动立法的低谷时期

由于极“左”思潮泛滥,劳动立法工作停顿,已有的劳动法律、法规得不到贯彻实施。

4.改革开放以来劳动法律体系逐步形成时期 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007年是我国劳动立法中的一个里程碑,在这一年先后通过了三部重要的劳动法律: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6月29日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合同法》;

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就业促进法》;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7年12月29日通过,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2010年10月28日通过,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的《社会保险法》。

一、国际劳动立法的产生

国际劳动立法思想开始于19世纪上半叶的欧洲。 首倡国际劳动法的思想家,主要是英国空想社会主义者欧文和法国社会活动家大卫·李格兰。系统地提出国际劳动立法主张的是大卫·李格兰。

柏林会议是第一次由各国政府正式派代表讨论国际劳动立法的会议,对促进国际劳动立法的产生具有重要意义。 1905年正式起草并提交由瑞士政府发起召开的伯尔尼国际会议讨论通过《关于禁止工厂女工做夜工的公约》和《关于使用白磷的公约》。这两个公约是世界上最早的国际劳动公约,两个公约经缔约国批准即在缔约国内发生效力,标志国际劳动立法正式开始。

一战结束后产生新的国际劳动立法机构——国际劳工组织。

二、国际劳工组织

(一)国际劳工组织的产生

国际劳工组织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

第一阶段,从1919年到1939年,是国际联盟的一个带有自治性的附设机构;

第二阶段,1940年至1945年(二战期间),国际联盟解体,它作为独立的国际组织继续存在;

第三阶段,从1946年至今,由于二战后联合国成立,与联合国签订协议,成为联合国的专门机构之一。

(二)国际劳工组织的性质、特点、组织机构

1.国际劳工组织是一个由各会员国组成的国际性的政府间组织。

2.国际劳工组织的一个突出特点是“三方性原则”。

“三方性原则”是指在涉及劳动争议的问题上由三方代表来共同参与:劳工代表、雇主代表、政府代表。各成员国参加国际劳工大会应由劳工代表、雇主代表、政府代表三方代表出席。

3.国际劳工组织的主要机构有国际劳工大会、理事会、国际劳工局。

(1)国际劳工大会

大会按三方性原则组成,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一般在每年6月份)。

大会下设5个常设性委员会,即总务委员会、财政委员会、《公约》与《建议书》实施委员会、提案委员会、资格审查委员会。

大会的主要工作是:听取国际劳工局长的报告;通过关于劳工事务的国际公约和建议书,并审查这些公约和建议书在各国的执行情况;批准理事会提交的预算;批准接纳新会员国;选举理事会成员等。

(2)理事会

理事会也按三方原则构成。在政府理事中,有10名常任理事由所在常任理事国(中、美、英、法、俄、日、德、巴西、印度、意大利)委派,不需要选举,其余18名理事从参加大会的政府代表中选举产生。 理事会每届任期3年,每年举行3次会议。

理事会选举主席1人,副主席2人,每年改选一次。

主要职责:协调该组织的各项活动,召开各种会议,并确定会议议程和进行必要的技术准备;任命国际劳工局局长;制定每年的预算;决定设立国际劳工组织某些机构及召开各种会议,并确定所设机构的成员和职能等。

(3)国际劳工局 国际劳工局是国际劳工组织的常设机构,也是大会的理事会及其他会议的秘书处,对理事会负责。完整版请联系QQ1273114568索取

主要职责:起草公约、建议书及有关文件和报告,以作为大会和专门会议所必需的背景材料,并执行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征聘和指导国际劳工组织在世界各地进行技术合作的专家;发行各种专门性出版物和期刊;与各国政府有关部门、工人和雇主组织保持联系并进行合作;促进公约的有效实施。国际劳工局设在日内瓦,设局长总管其事,并派国际公务员和技术援助专家在世界各国工作。

(三)国际劳工组织与中国的关系 1944

新中国成立以后相当长的历史时期,由台湾国民党政府占据该组织席位。

1971年10月联合国恢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合法席位,同年11月16日,国际劳工组织理事会恢复了新中国的席位。1983年以来,截至2010年9月,中国陆续批准了25个国际劳工公约。

三、国际劳动立法的形式与内容

(一)国际劳动立法的形式

国际劳工组织的劳动立法是国际劳动立法最主要的来源。

1.国际劳工组织的劳动立法的形式

(1)国际劳工组织章程。

该章程在其序言和不可分割的附件《费城宣言》里,确认了处理劳动问题的总的原则。

(2)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

(3)国际劳工组织的决议和会议结论。

(4)对国际劳工组织章程以及公约的解释和“判例法”。

2.其他国际劳动立法的形式

主要包括:

(1)联合国文件尤其是联合国关于人权问题的某些文件;

(2)区域性组织的文件;

(3)双边条约、多边条约等。

(二)国际劳动立法的内容

1.主要内容

(1)关于劳动者基本权利的规定;

(2)关于就业政策、职业介绍、职业保障方面的规定;

(3)关于最低工资、工资保障的规定;

(4)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的规定;

(5)产于各类职业安全与卫生的规定;

(6)关于童工和未成年工保护的规定;

(7)关于疾病、年老、失业及综合性社会保障方面的规定;完整版请联系QQ1273114568索取

(8)关于集体谈判与集体合同的规定;

(9)关于劳动争议调解与仲裁的规定;

(10)关于劳动检查与劳动行政方面的规定等。

【注意】涉及劳动者基本人权方面的内容为“核心劳动标准”,包括:结社自由权、集体谈判权、平等就业权、反对强迫劳动、禁止使用童工及男女同工同酬等。

这些“核心劳动标准”主要体现在以下四大类的八项国际劳工公约中:

第一类:关于自由结社与集体谈判的公约:

(1)1948年《结社自由与保护组织权公约》。

(2)1949年《组织权与集体谈判权公约》。

第二类:关于废除强迫劳动的公约:

(1)1930年《强迫劳动公约》。

(2)1957年《废除迫劳动公约》。

第三类:关于平等权方面的公约:

(1)1958年《(就业与职业)歧视公约》。

(2)1951年《同工同酬公约》。

第四类:关于禁止使用童工方面的公约:

(1)1973年最低就业年龄公约。

(2)1999年《禁止和立即行动消除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公约》。

2.我国批准的公约 1951年《同工同酬公约》、1973年《最低就业年龄公约》、1999年《禁止和立即行动消除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公约》和1999年《消除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

一、劳动法基本原则的含义

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是国家在劳动立法中所体现的指导思想和在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时应遵循的基本准则。劳动法的基本原则集中体现劳动法的本质和基本精神,主导整个劳动法体系。

二、劳动法基本原则的条件

(1)必须贯穿劳动法律条文始终,体现劳动立法的核心和灵魂。

(2)必须是执法的基本准则,具有劳动法律规范的最高效力。

(3)必须在指导劳动立法和约束劳动执法中具有相对的稳定性。

(4)必须对劳动立法、劳动守法和执法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

三、劳动法基本原则的确认依据

1.宪法。

2.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应以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基本国情对劳动法的基本要求为依据,即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必须来源和植根于现实,并正确反映劳动领域的基本现状和发展根本。

3.劳动法的基本原则还应以对劳动者倾斜保护理论为依据。

四、劳动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原则在我国劳动法中体现在个方面:

1.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劳动者应享有的基本权利和在各个劳动环节中的具体权利。

2.《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具体规定了用人单位必须履行的劳动义务,如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等。

3.在特定情形下,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利益保护出现冲突时,应注重保护劳动者的利益。 (二)贯彻按劳分配原则

我国《劳动法》第46条第1款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在贯彻按劳分配原则的同时,要求兼顾公平救助原则:

《宪法》第45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劳动法》第70条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1.我国劳动法首先明确规定了劳动者有平等的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

2.劳动法在坚持劳动者平等竞争原则的同时,还必须注重对劳动者的公平保护。劳动者在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卫生保护、劳动保险、职业培训、劳动争议处理等方面一律平等地受到劳动法律、法规的保护。

《劳动法》第14条规定:“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退出现役的军人的就业,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1.用人单位享有法律赋予的劳动管理自主权、劳动分配自主权及辞退权,劳动者自愿接受用人单位的条件。完整版请联系QQ1273114568索取

2.国家制定劳动标准,明确规定劳动的基本条件,以制约用人单位的行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五)坚持法律调节与“三方”对话相结合的原则

1.三方性原则,指政府、工会组织、用人单位组织三方在平等的基础上,通过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运作机制,

共同对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劳动立法、经济与社会政策的制订、就业与劳动条件、工资水平、职业培训、社会保障、职业安全与卫生、劳动争议处理以及对产业行为的规范与防范等)进行规范和协调处理。

2.我国现行的《劳动法》、《工会法》以及《集体合同规定》、《劳动合同法》和《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中规定了三方机制运作的基本框架。

3.三方性原则也在我国法治的实践中得以运用:

(1)建立了国家级协调劳动关系的三方机制。

(2)省级三方机制全部建立。

4.我国贯彻三方性原则仍存在很大不足之处。

(1)三方机制相关法律不完善;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主体的代表性须进一步增强;完整版请联系QQ1273114568索取

(3)三方机制运行的社会影响力不大;

(4)通过三方机制解决问题的针对性有待提高。

【提示】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可能以简答题的形式考核,考生需特别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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