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区划内道路绿地业主共享所有权

建筑区划一般与《物业管理条例》中的物业管理区域相一致,以便于建筑物及配套设施的管理。 说法:根据物权法规定,小区内绿地归谁所有,主要看是否在建筑区划以内,如果绿地在建筑区划内,则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小区绿地属于公摊面积,业主在购房时也往往考虑绿化因素,绿地理应归业主所有。在本案中,开发商侵犯了全体业主的共有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谁能给解释下这几条: 物权法:第七十三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请问这个共有是什么含义啊?是使用权还是所有权,在拆迁中是不是说就能把绿地和道路,公共设施的面积平均划到各业主的建筑面积从而得到补偿呢? 这些共有面积是不是属于业主的建筑面积呢?

1、“这个共有是什么含义啊?是使用权还是所有权”:

(1)这个共有是所有权,不仅包括使用权,还享有处分权、收益权等权能。

(2)而且,业主对共有部分不仅享有[共同所有]权的权利,还负有共同管理的义务。而且对这部分的共有面积共有权利可以自愿放弃、但对共有部分管理的义务却必须履行。 依据是:《物权法》第七十二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2、但是,楼主忽视了一个问题:你把第七十三条中的部分内容省略了,即:“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绿地,但的除外”。

也就是说:在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和绿地,只有在不属于“城镇公共道路”、不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情况下,才会是业主共有。

3、“在拆迁中是不是说就能把绿地和道路,公共设施的面积平均划到各业主的建筑面积从而得到补偿呢?”:

(1)如果是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和绿地:其所占面积的拆迁补偿应当按业主专有部分面积占全部建筑面积的比例来分摊给业主。但现实中,由于《物权法》实施时间不长、人们认识不足的原因,业主的共有道路和绿地确实是经常被开发商“密”掉了,业主不闻不问不维权,当然就没有人过问了。

(2)但如果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或是”城镇公共绿地“、或是明示属于个人的所有的情况下:小区内的道路和绿地的拆迁补偿就不能补偿给来主了:只能补偿给实际所有人。

4、建议:(1)这是一个涉及到现实中很多居民的问题,作为一个居民,在入住的时候就应弄清自己小区里哪些道路、绿地是城镇公共的、哪些是属于个人所有的、哪些是属于业主共有的,这样在面临拆迁时才能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而且,这项权益不是一个人两具人的,应由业主委员会出面组织或是居民联合起来调查更好。

5、“这些共有面积是不是属于业主的建筑面积呢?”:这个肯定不是,因为这是“共有”,即所有业主共同所有:必须由所有业主共同享有权利、共同履行义务,哪个人想单独处分是不行的;但“业主的建筑面积”却是属于业主“私有”的,可以按自己意愿处分。

建筑区划一般与《物业管理条例》中的物业管理区域相一致,以便于建筑物及配套设施的管理。 说法:根据物权法规定,小区内绿地归谁所有,主要看是否在建筑区划以内,如果绿地在建筑区划内,则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小区绿地属于公摊面积,业主在购房时也往往考虑绿化因素,绿地理应归业主所有。在本案中,开发商侵犯了全体业主的共有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谁能给解释下这几条: 物权法:第七十三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请问这个共有是什么含义啊?是使用权还是所有权,在拆迁中是不是说就能把绿地和道路,公共设施的面积平均划到各业主的建筑面积从而得到补偿呢? 这些共有面积是不是属于业主的建筑面积呢?

1、“这个共有是什么含义啊?是使用权还是所有权”:

(1)这个共有是所有权,不仅包括使用权,还享有处分权、收益权等权能。

(2)而且,业主对共有部分不仅享有[共同所有]权的权利,还负有共同管理的义务。而且对这部分的共有面积共有权利可以自愿放弃、但对共有部分管理的义务却必须履行。 依据是:《物权法》第七十二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2、但是,楼主忽视了一个问题:你把第七十三条中的部分内容省略了,即:“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绿地,但的除外”。

也就是说:在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和绿地,只有在不属于“城镇公共道路”、不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情况下,才会是业主共有。

3、“在拆迁中是不是说就能把绿地和道路,公共设施的面积平均划到各业主的建筑面积从而得到补偿呢?”:

(1)如果是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和绿地:其所占面积的拆迁补偿应当按业主专有部分面积占全部建筑面积的比例来分摊给业主。但现实中,由于《物权法》实施时间不长、人们认识不足的原因,业主的共有道路和绿地确实是经常被开发商“密”掉了,业主不闻不问不维权,当然就没有人过问了。

(2)但如果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或是”城镇公共绿地“、或是明示属于个人的所有的情况下:小区内的道路和绿地的拆迁补偿就不能补偿给来主了:只能补偿给实际所有人。

4、建议:(1)这是一个涉及到现实中很多居民的问题,作为一个居民,在入住的时候就应弄清自己小区里哪些道路、绿地是城镇公共的、哪些是属于个人所有的、哪些是属于业主共有的,这样在面临拆迁时才能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而且,这项权益不是一个人两具人的,应由业主委员会出面组织或是居民联合起来调查更好。

5、“这些共有面积是不是属于业主的建筑面积呢?”:这个肯定不是,因为这是“共有”,即所有业主共同所有:必须由所有业主共同享有权利、共同履行义务,哪个人想单独处分是不行的;但“业主的建筑面积”却是属于业主“私有”的,可以按自己意愿处分。


相关内容

  • 建筑区划内绿地的权利归属研究
  • 建筑区划内绿地的权利归属研究 一.问题的提出 绿地作为小区的配套设施,是小区品质的一个关键性指标,为小区业主在购买房屋时和居住使用过程中所置重,同时作为其上没有建筑物的地块,蕴含着巨大的商业价值,为开发商所竞相追逐,有的开发商在绿地上建造商品房出售而盈利:[1]有的开发商在绿地上修建停车场,通过出租 ...

  • 物权法中小区业主的权利义务法律解析
  • 物权法中小区业主权利义务法律解析 目前住宅小区作为城市最基本的组成单位,如何进行小区建设.如何融洽邻里关系等问题不断的引起人们的关注.同时业主与物业公司的矛盾愈演愈烈.其原因是业主的法律维权意识越来越强而另一方面物业公司的服务水平还不如人意.我国法律也在不断完善规范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和物业公 ...

  • 小区停车服务.停车场地使用收费议案
  • 美丽园.峰景园 小区停车服务.共有停车场地使用收费议案(草案) 一.美丽园.峰景园管理区域内车辆停放服务费和业主共有停车场地使用费的收取由业主大会决定,所获收益归业主共有,业主委员会负责管理,主要用于公共维修和业委会办公支出.<物权法>第39条.<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46 ...

  • 物业管理法律法规
  • 物业管理法律法规 至2010年第一季度北京市共3074家物业公司,从业人员达20万人. 市建委领导:抓住一个矛盾.2个主体.3方力量.4个难题 物权法:物权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个基本财产物,它最重要的任务是界定产权.通过确定财产的归属,来达到制止纷争的目的. <物权法> 001& ...

  •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四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四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2007年3月16日,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正式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该法已于2007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多个业主共同拥有一栋建筑物 ...

  • 关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相关法律解释
  • 关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相关法律解释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通俗的讲就是小区内属于业主个体所有和全体业主共有的物权的区分,并对个体所有和全体共有的权利和义务的一种界定,对于物业区域内因所有权问题产生的纠纷给予法律上层面的认定. 一.<物权法>对建筑区划内共有的法律认定 第七十三条 建筑区划内的 ...

  • 2016司考物权法: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
  • 2016司考物权法: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2016年司法考试复习正在进行中,要重视基础知识的复习.法律教育网的小编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基础讲义,作为考生复习的参考资料.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包括区分所有建筑物专有部分的单独所有权.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因区分所有权人的共同关系所生的管理权. ( ...

  • 第六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19日13:57 新华网 第六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七十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七十一条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 ...

  • 城市住宅小区路面停车收费管理形式的探索
  • 发布人:综合计划科     发布日期:2011-11-10浏览次数990次[双击鼠标自动滚屏]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人民群众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小汽车作为新一代的代步工具已迅速"涌入"普通居民家庭.车辆的急剧增加,导致城市道路不堪重负,考验着城市化发展过程中缺乏规划前瞻性所带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