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刑法修改案的法律关系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刑法修改案的法律关系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现实和全局出发,借鉴世界法治经验,对近现代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以及法治发展历史经验的科学总结,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在法治建设上的重要体现。它指导和调整着社会主义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工作,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立法要适应改革的需要,要坚持立法先行,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改革举措涉及法律立改废的,要及时启动立法程序。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要及时上升为法律,实践条件还不成熟的,需要先行先试的,要按照法律程序做出授权。对不适应改革要求的法律,要及时修改和废除。现代法治的优势和成功之处在于,国家不仅要依靠法律的强制力、规定性来建立稳定的社会秩序,更重要的是用法律来限制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的权力,以平等地保障公民的权利,使普通公民成为法治的主体。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发展,我们必须把公民权利(个人自由的法律表达)作为构成社会关系和法律秩序的本位性要素。公民权利的平等保护不仅是社会主义法治优越性的体现,而且是经济体制改革、政治体制改革、司法体制改革乃至整个社会发展的一项重要指标。近二十多年来,每一项重大制度的改革实质上都可以归结为重新认识和调整权利义务关系、加大平等保护公民自由和权利的力度。中国的

社会发展和法治发展的进程就是公民权利要求和权利意识不断增长的过程,是公民权利平等保护机制逐步健全和完善的过程。

我国刑法作为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护人民、惩罚犯罪的有力武器,其三大基本原则集中体现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1、罪刑法定原则。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也是罪刑法定原则的题中应有之义。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和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犯罪与刑罚都必须由刑法做出明确规定,并要求司法机关依法定罪量刑。1997年我国修订刑法,明确把罪刑法定原则作为基本原则。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它要求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在各个环节都体现尊重和保障人权,做到为人民执法、靠人民执法。罪刑法定原则强调刑法保护机能与保障机能并重,在惩罚犯罪,保护人民利益的同时必须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人权;要求执法机关深入理解刑法的精神和本质,端正执法作风,严格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准确适用刑法,做到定性准确、不枉不纵,切实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利。这是执法为民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体现。

2、适用刑法平等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是宪法规定的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原则,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涵之一。适用刑法平等原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刑法中的具体表现,任何人犯罪在定罪、量刑和行刑上一律平等,反对特权与歧视。适用刑法平等原则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原则,具体包括三个方面:第一,在刑法面前,任何

公民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第二,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没有超越刑法的特权;第三,任何组织和个人的犯罪行为都必须受到刑法的追究。适用刑法平等原则是社会主义法治追求公平正义价值的集中体现。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就应树立和维护法律权威,确立法律是人们生活的基本行为准则的观念,严格依法办事,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3、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基本含义是:刑罚的轻重应与犯罪的轻重相适应,重罪重罚,轻罪轻罚。这一原则在我国刑事立法中具体表现为:确立了科学严密的刑罚体系,规定了区别对待的处罚原则,设置了轻重不同的法定刑幅度。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司法人员必须在定性准确的基础上做到量刑适当。同时,各级司法机构必须高度重视群众反映的问题,不断提高以法律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能力。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做到罚当其罪、罪刑相称,正确处理全局利益与局部利益的关系;在分析罪重罪轻和刑事责任大小时,不仅要看犯罪的客观社会危害性,还应结合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把握罪行和罪犯各方面因素综合体现出来的社会危害程度,从而确定刑事责任的大小,适用相应的刑罚。[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刑法修改案的法律关系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现实和全局出发,借鉴世界法治经验,对近现代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以及法治发展历史经验的科学总结,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在法治建设上的重要体现。它指导和调整着社会主义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工作,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立法要适应改革的需要,要坚持立法先行,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改革举措涉及法律立改废的,要及时启动立法程序。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要及时上升为法律,实践条件还不成熟的,需要先行先试的,要按照法律程序做出授权。对不适应改革要求的法律,要及时修改和废除。现代法治的优势和成功之处在于,国家不仅要依靠法律的强制力、规定性来建立稳定的社会秩序,更重要的是用法律来限制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的权力,以平等地保障公民的权利,使普通公民成为法治的主体。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发展,我们必须把公民权利(个人自由的法律表达)作为构成社会关系和法律秩序的本位性要素。公民权利的平等保护不仅是社会主义法治优越性的体现,而且是经济体制改革、政治体制改革、司法体制改革乃至整个社会发展的一项重要指标。近二十多年来,每一项重大制度的改革实质上都可以归结为重新认识和调整权利义务关系、加大平等保护公民自由和权利的力度。中国的

社会发展和法治发展的进程就是公民权利要求和权利意识不断增长的过程,是公民权利平等保护机制逐步健全和完善的过程。

我国刑法作为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护人民、惩罚犯罪的有力武器,其三大基本原则集中体现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1、罪刑法定原则。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也是罪刑法定原则的题中应有之义。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和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犯罪与刑罚都必须由刑法做出明确规定,并要求司法机关依法定罪量刑。1997年我国修订刑法,明确把罪刑法定原则作为基本原则。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它要求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在各个环节都体现尊重和保障人权,做到为人民执法、靠人民执法。罪刑法定原则强调刑法保护机能与保障机能并重,在惩罚犯罪,保护人民利益的同时必须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人权;要求执法机关深入理解刑法的精神和本质,端正执法作风,严格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准确适用刑法,做到定性准确、不枉不纵,切实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利。这是执法为民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体现。

2、适用刑法平等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是宪法规定的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原则,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涵之一。适用刑法平等原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刑法中的具体表现,任何人犯罪在定罪、量刑和行刑上一律平等,反对特权与歧视。适用刑法平等原则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原则,具体包括三个方面:第一,在刑法面前,任何

公民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第二,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没有超越刑法的特权;第三,任何组织和个人的犯罪行为都必须受到刑法的追究。适用刑法平等原则是社会主义法治追求公平正义价值的集中体现。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就应树立和维护法律权威,确立法律是人们生活的基本行为准则的观念,严格依法办事,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3、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基本含义是:刑罚的轻重应与犯罪的轻重相适应,重罪重罚,轻罪轻罚。这一原则在我国刑事立法中具体表现为:确立了科学严密的刑罚体系,规定了区别对待的处罚原则,设置了轻重不同的法定刑幅度。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司法人员必须在定性准确的基础上做到量刑适当。同时,各级司法机构必须高度重视群众反映的问题,不断提高以法律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能力。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做到罚当其罪、罪刑相称,正确处理全局利益与局部利益的关系;在分析罪重罪轻和刑事责任大小时,不仅要看犯罪的客观社会危害性,还应结合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把握罪行和罪犯各方面因素综合体现出来的社会危害程度,从而确定刑事责任的大小,适用相应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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