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土地复垦方案审查工作,依据《土地复垦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等,制定本要点。 一、土地利用现状明确
复垦区土地利用类型、质量、数量、基本农田情况明确,权属清晰,具体到行政村。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体系采用《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明确至二级地类,土地利用现状图应经项目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盖章确认。
二、损毁土地分析预测科学
明确说明已损毁土地的损毁类型、范围、面积及损毁程度;拟损毁土地的预测方法科学,预测土地损毁方式、类型准确,损毁的面积、程度、时序较准确;复垦责任范围确定正确,并结合对土地利用的影响进行合理分级。
三、土地复垦目标、任务和利用方向合理,措施可行
土地复垦适宜性评价方法正确,确定的复垦目标明确、可行,复垦任务和利用方向合理,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坚持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经济可行、合理利用等原则,复垦单元划分合理。复垦率的确定科学、合理,复垦率原则要求达到100%,如达不到100%,应重点说明不复垦的理由。
3.如部分尾矿库等在复垦方案服务年限结束后仍为下期开采服务的暂不能复垦的损毁土地,应预留复垦费用,并可将其计入复垦土地中。预留的复垦费用可参考周边损毁土地复垦费用计算。
4.如多矿共用尾矿库、废石场、排土场等,应在报告中明确各自矿权主体的复垦责任,提供经其他复垦责任主体盖章的复垦承诺书。如按排弃量比例折算复垦费用的,应在方案中明确其复垦任务、措施及复垦费用等内容。
5.如对水、土资源需求较大,或水、土资源较稀缺的,应重点进行水土资源平衡分析。根据分析结果,可适当调整复垦方向、复垦质量要求、复垦措施等。确需要外购土源的,应说明外购土源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明。
6.复垦质量要按复垦单元设计,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按照《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编制。
7.预防控制措施应按照“保护、预防和控制为主,生产建设与复垦相结合”的原则,采取以下措施:1)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表土剥离、分层存放、分层回填,优先用于复垦土地的土壤改良,表土剥离厚度应当依据相关技术标准,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表土剥离应当在生产工艺和施工建设前进行或者同步进行。2)露天采矿、烧制砖瓦、挖沙取土、采石,修建铁路、公路、水利工程等,应当合理确定取土的位置、范围、深度和堆放的位置、高度等。3)地下采矿或者疏干抽排地下水等施工,对易造成地面塌陷或者地面沉降等特殊地段应当采取充填、设置保护支柱等工程技术方法以及限制、禁止开采地下水等措施。4)禁止不按照规定排放废气、废水、废渣、粉灰、废油等。
6.复垦措施应包括工程技术措施、生物化学措施、监测措施和管护措施。管护及监测措施应当对生产建设活动损毁土地的规模、程度和复垦过程中土地复垦工程质量、土地复垦效果等实施全程控制,并对验收合格后的复垦土地采取管护措施,保证土地复垦效果。
(四)土地复垦费用测算合理,预存与使用计划清晰并符合《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规定。
1.工程设计、工程量测算及复垦费用合理。复垦费用构成包括工程施工费、设备费、其他费用、监测与管护费及预备费。
2.《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中已经包含了土地复垦费用的,应在土地复垦费用安排中做出相应说明,并提供证明材料。
3.属于“主体工程”的复垦工程,不应列入复垦费用投资中重复测算。如部分工程在“环评”、“水保”等方案中已经设计,相应的复垦费用可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后扣除。
4.分期预存土地复垦费用的,第一次预存的数额不得少于土地复垦费用总金额(静态)的百分之二十。余额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土地复垦费用预存计划预存,在生产建设活动结束前一年预存完毕。
5.方案中应明确承诺土地复垦费用预存时间。新建项目应当在项目动工前一个月内预存土地复垦费用;改扩建或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的,应当在土地复垦方案通过审查后一个月内预存土地复垦费用;修改土地复垦方案的,已经预存的土地复垦费用不足的,应当在土地复垦方案通过审查后一个月内补齐差额费用。
(五)土地复垦计划安排科学、保障措施可行。
1. 方案服务年限确定合理,应按照拟申请采矿许可证年限或采矿许可证剩余年限确定,可根据采区完整性适当调整。
2.阶段土地复垦计划应当明确土地复垦的目标、任务、位置、主要措施、投资概算、工程规划设计等。土地复垦阶段计划原则上以5年为一周期,可根据土地损毁时序适当调整。
3.应详细编制第一阶段土地复垦计划,制定首年土地复垦实施计划。
4.保障措施具体可行,尤其是复垦费用保障,应明确制定复垦费用预存、管理、使用、审计等各环节保障措施。
5. 费用保障措施:应承诺土地复垦方案通过审查后及时与损毁土地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双方约定的银行建立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资金数额,在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中足额预存土地复垦费用。
(六)土地复垦方案已经征求意见并采纳合理建议。
1. 方案应体现全程、全面及多种形式公众参与情况。公众参与应征求土地使用者、集体所有者、土地复垦义务人、周边地区受影响的社会公众、土地管理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等意见,并说明公众意见的采纳情况,附公众参与调查表或相关影象资料。
2.应提供地方国土部门对本方案的意见。意见应包括确认本方案涉及的土地利用现状及权属是否真实、复垦目标确定是否因地制宜、项目区是否存在基本农田、复垦质量要求是否达到周边水平、复垦投资是否能满足复垦工程实际需要等。
(七)其他
根据
二、论证结论
咨询论证结论包括“修改后通过”和“不通过”:
1.经论证,对符合上述规定要求的土地复垦方案,建议按专家意见修改后通过。
2.经论证,对存在下述原则问题的土地复垦方案,建议不通过评审论证。
原则问题:
①土地利用现状不明确、
②损毁土地预测不科学、
③土地复垦目标不合理、
④土地复垦费用编制不合理、
⑤土地复垦计划安排不具体、
⑥保障措施和公众参与不完善。
为规范土地复垦方案审查工作,依据《土地复垦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等,制定本要点。 一、土地利用现状明确
复垦区土地利用类型、质量、数量、基本农田情况明确,权属清晰,具体到行政村。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体系采用《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明确至二级地类,土地利用现状图应经项目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盖章确认。
二、损毁土地分析预测科学
明确说明已损毁土地的损毁类型、范围、面积及损毁程度;拟损毁土地的预测方法科学,预测土地损毁方式、类型准确,损毁的面积、程度、时序较准确;复垦责任范围确定正确,并结合对土地利用的影响进行合理分级。
三、土地复垦目标、任务和利用方向合理,措施可行
土地复垦适宜性评价方法正确,确定的复垦目标明确、可行,复垦任务和利用方向合理,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坚持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经济可行、合理利用等原则,复垦单元划分合理。复垦率的确定科学、合理,复垦率原则要求达到100%,如达不到100%,应重点说明不复垦的理由。
3.如部分尾矿库等在复垦方案服务年限结束后仍为下期开采服务的暂不能复垦的损毁土地,应预留复垦费用,并可将其计入复垦土地中。预留的复垦费用可参考周边损毁土地复垦费用计算。
4.如多矿共用尾矿库、废石场、排土场等,应在报告中明确各自矿权主体的复垦责任,提供经其他复垦责任主体盖章的复垦承诺书。如按排弃量比例折算复垦费用的,应在方案中明确其复垦任务、措施及复垦费用等内容。
5.如对水、土资源需求较大,或水、土资源较稀缺的,应重点进行水土资源平衡分析。根据分析结果,可适当调整复垦方向、复垦质量要求、复垦措施等。确需要外购土源的,应说明外购土源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明。
6.复垦质量要按复垦单元设计,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按照《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编制。
7.预防控制措施应按照“保护、预防和控制为主,生产建设与复垦相结合”的原则,采取以下措施:1)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表土剥离、分层存放、分层回填,优先用于复垦土地的土壤改良,表土剥离厚度应当依据相关技术标准,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表土剥离应当在生产工艺和施工建设前进行或者同步进行。2)露天采矿、烧制砖瓦、挖沙取土、采石,修建铁路、公路、水利工程等,应当合理确定取土的位置、范围、深度和堆放的位置、高度等。3)地下采矿或者疏干抽排地下水等施工,对易造成地面塌陷或者地面沉降等特殊地段应当采取充填、设置保护支柱等工程技术方法以及限制、禁止开采地下水等措施。4)禁止不按照规定排放废气、废水、废渣、粉灰、废油等。
6.复垦措施应包括工程技术措施、生物化学措施、监测措施和管护措施。管护及监测措施应当对生产建设活动损毁土地的规模、程度和复垦过程中土地复垦工程质量、土地复垦效果等实施全程控制,并对验收合格后的复垦土地采取管护措施,保证土地复垦效果。
(四)土地复垦费用测算合理,预存与使用计划清晰并符合《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规定。
1.工程设计、工程量测算及复垦费用合理。复垦费用构成包括工程施工费、设备费、其他费用、监测与管护费及预备费。
2.《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中已经包含了土地复垦费用的,应在土地复垦费用安排中做出相应说明,并提供证明材料。
3.属于“主体工程”的复垦工程,不应列入复垦费用投资中重复测算。如部分工程在“环评”、“水保”等方案中已经设计,相应的复垦费用可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后扣除。
4.分期预存土地复垦费用的,第一次预存的数额不得少于土地复垦费用总金额(静态)的百分之二十。余额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土地复垦费用预存计划预存,在生产建设活动结束前一年预存完毕。
5.方案中应明确承诺土地复垦费用预存时间。新建项目应当在项目动工前一个月内预存土地复垦费用;改扩建或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的,应当在土地复垦方案通过审查后一个月内预存土地复垦费用;修改土地复垦方案的,已经预存的土地复垦费用不足的,应当在土地复垦方案通过审查后一个月内补齐差额费用。
(五)土地复垦计划安排科学、保障措施可行。
1. 方案服务年限确定合理,应按照拟申请采矿许可证年限或采矿许可证剩余年限确定,可根据采区完整性适当调整。
2.阶段土地复垦计划应当明确土地复垦的目标、任务、位置、主要措施、投资概算、工程规划设计等。土地复垦阶段计划原则上以5年为一周期,可根据土地损毁时序适当调整。
3.应详细编制第一阶段土地复垦计划,制定首年土地复垦实施计划。
4.保障措施具体可行,尤其是复垦费用保障,应明确制定复垦费用预存、管理、使用、审计等各环节保障措施。
5. 费用保障措施:应承诺土地复垦方案通过审查后及时与损毁土地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双方约定的银行建立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资金数额,在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中足额预存土地复垦费用。
(六)土地复垦方案已经征求意见并采纳合理建议。
1. 方案应体现全程、全面及多种形式公众参与情况。公众参与应征求土地使用者、集体所有者、土地复垦义务人、周边地区受影响的社会公众、土地管理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等意见,并说明公众意见的采纳情况,附公众参与调查表或相关影象资料。
2.应提供地方国土部门对本方案的意见。意见应包括确认本方案涉及的土地利用现状及权属是否真实、复垦目标确定是否因地制宜、项目区是否存在基本农田、复垦质量要求是否达到周边水平、复垦投资是否能满足复垦工程实际需要等。
(七)其他
根据
二、论证结论
咨询论证结论包括“修改后通过”和“不通过”:
1.经论证,对符合上述规定要求的土地复垦方案,建议按专家意见修改后通过。
2.经论证,对存在下述原则问题的土地复垦方案,建议不通过评审论证。
原则问题:
①土地利用现状不明确、
②损毁土地预测不科学、
③土地复垦目标不合理、
④土地复垦费用编制不合理、
⑤土地复垦计划安排不具体、
⑥保障措施和公众参与不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