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见及改进办法

征求意见情况及改进办法

局党组:

根据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边学边查边改的要求,四月份以来,按照局党组的统一安排,我带领局机关和经办机构的同志先后采取寄送调查表格、与离石区、柳林县两个联系点人社(劳动保障)局机关和业务经办中心的同志及企业一线职工和已退休职工座谈等方式,对职工办理退休问题进行了认真的调研,广泛征求了基层业务经办和服务单位及职工个人的意见和建议,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1、职工退休办理手续繁顼,程序太多。建议简化手续,减少环节。

2、待遇核定时间较长。建议改进。

3、领取资格认证不太人性化。建议充分考虑年老和体弱多病领取人员的特殊情况,改进认证方式。

4、现在参保人员的身份多种多样,企业劳资人员对各类人员的退休年龄不太清楚,建议进一步明确。

根据调查情况,本着简化手续、减少环节、方便快捷的经办理念和为民利民便民的工作要求,对职工退休审批和待遇核定工作提出进一步改革的意见。

一、改革办理程序 简短经办时间

1、核对、更正拟退休人员基本信息

企业养老保险参保人员退休手续报行政审批之前,先由参

保所在地经办机构核对其个人基本信息,主要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参加工作时间、参保缴费时间、职称等信息指标,电子信息与纸质档案不一致的,要及时更正。需更正的参保人个人信息,由经办人填报信息更正审批表,加盖经办机构公章后传真或报送市经办中心,经市经办中心负责人审核批示后由信息室进行更正。

2、参保人员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

企业养老保险参保人员退休手续报行政审批之前,养老保险费必须足额缴纳至达到退休年龄之月,尔后由经办机构出据《参保人缴纳养老保险费情况报告表》,人社(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据此受理其退休申报材料。

3、行政部门审核批准

(1)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集体)企业原固定工、劳动合同制工人正常退休,由市县两级按隶属审批,每月办理一次。每月20日前申报,月底行文。

(2)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集体)企业原固定工、城镇合同制工人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由各县(市、区)人社(劳动保障)局、市属用人单位报市人社局审批,每季度办理一次。分别在2月15、5月15日、8月15日、11月15日前申报,3月底、6月底、9月底、12月底行文。

(3)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集体)企业原固定工、城镇合同制工人因病或非因工致残提前退休,由各县(市、区)人社

(劳动保障)局、市属用人单位报市人社局审批,每年办理一次。5月15日前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11月底前出具鉴定结论,12月底行文。

4、核定养老保险待遇 (1)经市县两级人社(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正常退休企业职工和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由参保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核算,市经办中心复核、批准。批准退休后的一个月内办结。

(2)经市和柳林、孝义人社(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提前退休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待遇,由参保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核算,市经办中心复核、批准。批准退休后的两个月内办结。

(3)原国有(集体)企业农民轮换工、亦工亦农、各类临时工、协议工和非公经济单位从业人员,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以及未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招工录用手续的其他各类参保人员,符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不进行行政审批,由所在单位(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参保人)提出待遇核定书面申请,养老保险待遇由参保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核算,市经办中心复核、批准。符合领取条件的在申请后的一个月内办结。

(4)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在报送核定材料后的两个月内办结。

(5)因参保人自身原因未及时报送养老保险核定待遇材

料,致使无法按上述时限办结的,在其报送后的两个月内办结。

5、注销退休人员档案、发放退休证

(1)档案注销和退休证发放交由经办机构承办,在核定养老保险待遇后即时办理,不再填制《职工退休(职)审批表》。

(2)市属及其以上和提前退休人员由市经办中心办理,其他由参保地经办机构办理。

二、统一申报材料 减少办理手续

1、职工正常退休行政审批报送材料

(1)本人申请(单位或主管部门加注意见);

(2)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一份);

(3)城镇合同制职工户口本原件(复印件一份);

(4)本人档案;

(5)参保人缴纳养老保险费情况报告表;

(6)职工正常退休申报表。

2、职工提前退休行政审批报送材料

(1)本人申请(单位或主管部门加注意见);

(2)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一份);

(3)城镇合同制职工户口本原件(复印件一份);

(4)本人档案(病退职工还需报送其病历档案);

(5)参保人缴纳养老保险费情况报告表;

(6)职工提前退休公示表;

(7)职工提前退休申报表。

※ 下列情况不得申报提前退休

(1)出生时间和从事工种不符合政策规定的;

(2)档案材料填写工种和出生时间有涂改痕迹的;

(3)新建档案(不退档案)或档案为复印件及其他证明材料的;

(4)2009年12月31日之后由农民合同制工人、农民轮换工、亦工亦农、各类临时工、协议工等转为城镇合同制工人的;

(5)未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正常参保,依据晋人社厅发

[2009]62、[2012]130号和吕人社字[2012]114号、[2013]161号文件精神一次性追补缴纳参保前养老保险费的;

(6)未按规定要求进行公示或公示表填写内容与档案记载不一致或公示后对出生时间、从事工种及年限有举报和争议的。

三、明确年龄条件 规范申报要求

1、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过招工录用手续人员退休的年龄条件

(1)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集体)企业原固定工及城镇合同制工人正常退休,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

(2)事业单位执行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工资和管理人员岗位工资的原聘用制干部符合吕人社字[2013]25号文件规定人员,国有(集体)企业管理人员、农民合同制工人及机关事业单位

非在编人员正常退休,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3)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集体)企业原固定工及城镇合同制工人中特殊工种职工提前退休,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

(4)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集体)企业原固定工及城镇合同制工人因病或非因工致残提前退休,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5)原国有(集体)企业女固定工和城镇合同制女职工,下岗后从事个体工商业或灵活就业人员,以及原以个体工商户或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后转至国有(集体)企业或公益性岗位就业,用人单位经人社(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招录的城镇合同制女职工,累计缴纳养老保险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其中按城镇企业职工缴费办法和标准累计缴费10年及以上的退休年龄为年满50周岁,按城镇企业职工缴费办法和标准累计缴费不足10年的退休年龄为年满55周岁。

2、未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招工录用手续人员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年龄条件

国有(集体)企业农民轮换工、亦工亦农、各类临时工、协议工,非公经济单位从业人员,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以及未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招工录用手续的其他各类参保人员,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年龄为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四、改进资格认证 提高服务质量

1、参保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采录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的指纹和头像信息,按规定开展资格认证工作。

2、资格认证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有条件的应进行两次,时间由各经办机构自行确定。

3、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每年要按规定到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经办机构进行指纹、头像认证。当地居住人员因年老体弱或患病等特殊情况无法到经办机构认证的,应由其近亲属提出上门服务申请,经办机构派专人上门认证。异地居住人员不能回参保地经办机构进行认证的,可持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经办机构开据的异地居住领取人员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协查认证手续和本人有效身份证到居住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协查认证,在规定时间内将协查认证手续寄回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经办机构。

4、未按规定要求进行资格认证的,经办机构应及时停止其养老保险待遇发放,待其完成认证后再恢复发放程序。

五、健全工作制度 强化经办责任

1、一次性告知制度

业务承办人员须将职工退休行政审批和待遇核算应报送的材料一次性告知清楚。未一次性告知造成来办事人员为提供材料多次往返的,给办事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业务承办人员承担。

2、限时办结制度

行政科室和经办机构要严格按规定时限办理职工退休行政审批和待遇核算业务。未按规定时限办结给待遇领取人造成经济损失时,在哪一级、哪个部门、哪个业务承办人手里滞留的,由哪一级、哪个部门、哪个业务承办人承担。

3、岗位AB角制度

行政科室和经办机构每项业务都要实行岗位AB角制度,确保各项业务经办始终正常运行。因业务承办人不在造成来办事人员不能及时办理给待遇领取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科室和经办机构负责人承担。

征求意见情况及改进办法

局党组:

根据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边学边查边改的要求,四月份以来,按照局党组的统一安排,我带领局机关和经办机构的同志先后采取寄送调查表格、与离石区、柳林县两个联系点人社(劳动保障)局机关和业务经办中心的同志及企业一线职工和已退休职工座谈等方式,对职工办理退休问题进行了认真的调研,广泛征求了基层业务经办和服务单位及职工个人的意见和建议,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1、职工退休办理手续繁顼,程序太多。建议简化手续,减少环节。

2、待遇核定时间较长。建议改进。

3、领取资格认证不太人性化。建议充分考虑年老和体弱多病领取人员的特殊情况,改进认证方式。

4、现在参保人员的身份多种多样,企业劳资人员对各类人员的退休年龄不太清楚,建议进一步明确。

根据调查情况,本着简化手续、减少环节、方便快捷的经办理念和为民利民便民的工作要求,对职工退休审批和待遇核定工作提出进一步改革的意见。

一、改革办理程序 简短经办时间

1、核对、更正拟退休人员基本信息

企业养老保险参保人员退休手续报行政审批之前,先由参

保所在地经办机构核对其个人基本信息,主要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参加工作时间、参保缴费时间、职称等信息指标,电子信息与纸质档案不一致的,要及时更正。需更正的参保人个人信息,由经办人填报信息更正审批表,加盖经办机构公章后传真或报送市经办中心,经市经办中心负责人审核批示后由信息室进行更正。

2、参保人员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

企业养老保险参保人员退休手续报行政审批之前,养老保险费必须足额缴纳至达到退休年龄之月,尔后由经办机构出据《参保人缴纳养老保险费情况报告表》,人社(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据此受理其退休申报材料。

3、行政部门审核批准

(1)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集体)企业原固定工、劳动合同制工人正常退休,由市县两级按隶属审批,每月办理一次。每月20日前申报,月底行文。

(2)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集体)企业原固定工、城镇合同制工人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由各县(市、区)人社(劳动保障)局、市属用人单位报市人社局审批,每季度办理一次。分别在2月15、5月15日、8月15日、11月15日前申报,3月底、6月底、9月底、12月底行文。

(3)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集体)企业原固定工、城镇合同制工人因病或非因工致残提前退休,由各县(市、区)人社

(劳动保障)局、市属用人单位报市人社局审批,每年办理一次。5月15日前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11月底前出具鉴定结论,12月底行文。

4、核定养老保险待遇 (1)经市县两级人社(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正常退休企业职工和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由参保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核算,市经办中心复核、批准。批准退休后的一个月内办结。

(2)经市和柳林、孝义人社(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提前退休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待遇,由参保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核算,市经办中心复核、批准。批准退休后的两个月内办结。

(3)原国有(集体)企业农民轮换工、亦工亦农、各类临时工、协议工和非公经济单位从业人员,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以及未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招工录用手续的其他各类参保人员,符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不进行行政审批,由所在单位(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参保人)提出待遇核定书面申请,养老保险待遇由参保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核算,市经办中心复核、批准。符合领取条件的在申请后的一个月内办结。

(4)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在报送核定材料后的两个月内办结。

(5)因参保人自身原因未及时报送养老保险核定待遇材

料,致使无法按上述时限办结的,在其报送后的两个月内办结。

5、注销退休人员档案、发放退休证

(1)档案注销和退休证发放交由经办机构承办,在核定养老保险待遇后即时办理,不再填制《职工退休(职)审批表》。

(2)市属及其以上和提前退休人员由市经办中心办理,其他由参保地经办机构办理。

二、统一申报材料 减少办理手续

1、职工正常退休行政审批报送材料

(1)本人申请(单位或主管部门加注意见);

(2)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一份);

(3)城镇合同制职工户口本原件(复印件一份);

(4)本人档案;

(5)参保人缴纳养老保险费情况报告表;

(6)职工正常退休申报表。

2、职工提前退休行政审批报送材料

(1)本人申请(单位或主管部门加注意见);

(2)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一份);

(3)城镇合同制职工户口本原件(复印件一份);

(4)本人档案(病退职工还需报送其病历档案);

(5)参保人缴纳养老保险费情况报告表;

(6)职工提前退休公示表;

(7)职工提前退休申报表。

※ 下列情况不得申报提前退休

(1)出生时间和从事工种不符合政策规定的;

(2)档案材料填写工种和出生时间有涂改痕迹的;

(3)新建档案(不退档案)或档案为复印件及其他证明材料的;

(4)2009年12月31日之后由农民合同制工人、农民轮换工、亦工亦农、各类临时工、协议工等转为城镇合同制工人的;

(5)未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正常参保,依据晋人社厅发

[2009]62、[2012]130号和吕人社字[2012]114号、[2013]161号文件精神一次性追补缴纳参保前养老保险费的;

(6)未按规定要求进行公示或公示表填写内容与档案记载不一致或公示后对出生时间、从事工种及年限有举报和争议的。

三、明确年龄条件 规范申报要求

1、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过招工录用手续人员退休的年龄条件

(1)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集体)企业原固定工及城镇合同制工人正常退休,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

(2)事业单位执行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工资和管理人员岗位工资的原聘用制干部符合吕人社字[2013]25号文件规定人员,国有(集体)企业管理人员、农民合同制工人及机关事业单位

非在编人员正常退休,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3)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集体)企业原固定工及城镇合同制工人中特殊工种职工提前退休,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

(4)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集体)企业原固定工及城镇合同制工人因病或非因工致残提前退休,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5)原国有(集体)企业女固定工和城镇合同制女职工,下岗后从事个体工商业或灵活就业人员,以及原以个体工商户或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后转至国有(集体)企业或公益性岗位就业,用人单位经人社(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招录的城镇合同制女职工,累计缴纳养老保险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其中按城镇企业职工缴费办法和标准累计缴费10年及以上的退休年龄为年满50周岁,按城镇企业职工缴费办法和标准累计缴费不足10年的退休年龄为年满55周岁。

2、未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招工录用手续人员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年龄条件

国有(集体)企业农民轮换工、亦工亦农、各类临时工、协议工,非公经济单位从业人员,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以及未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招工录用手续的其他各类参保人员,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年龄为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四、改进资格认证 提高服务质量

1、参保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采录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的指纹和头像信息,按规定开展资格认证工作。

2、资格认证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有条件的应进行两次,时间由各经办机构自行确定。

3、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每年要按规定到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经办机构进行指纹、头像认证。当地居住人员因年老体弱或患病等特殊情况无法到经办机构认证的,应由其近亲属提出上门服务申请,经办机构派专人上门认证。异地居住人员不能回参保地经办机构进行认证的,可持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经办机构开据的异地居住领取人员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协查认证手续和本人有效身份证到居住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协查认证,在规定时间内将协查认证手续寄回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经办机构。

4、未按规定要求进行资格认证的,经办机构应及时停止其养老保险待遇发放,待其完成认证后再恢复发放程序。

五、健全工作制度 强化经办责任

1、一次性告知制度

业务承办人员须将职工退休行政审批和待遇核算应报送的材料一次性告知清楚。未一次性告知造成来办事人员为提供材料多次往返的,给办事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业务承办人员承担。

2、限时办结制度

行政科室和经办机构要严格按规定时限办理职工退休行政审批和待遇核算业务。未按规定时限办结给待遇领取人造成经济损失时,在哪一级、哪个部门、哪个业务承办人手里滞留的,由哪一级、哪个部门、哪个业务承办人承担。

3、岗位AB角制度

行政科室和经办机构每项业务都要实行岗位AB角制度,确保各项业务经办始终正常运行。因业务承办人不在造成来办事人员不能及时办理给待遇领取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科室和经办机构负责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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