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某与被告上海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

唐某与被告上海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0)普民一(民)初字第4921号

民事判决书

原告唐某

被告上海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原告唐某与被告上海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敏婕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某及委托代理人潘宇东,被告上海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冯瑞中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唐某诉称:原告于2009年7月3日进入被告处担任总经理,约定月薪人民币40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奖金、提成另计。被告未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为原告缴纳本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2010年4月16日,原告因劳动合同、保险、劳动报酬等事宜与被告法定代表人在被告处发生争执,后110处警告知劳资纠纷双方协商解决。2010年4月19日原告被迫离开被告处。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2009年7月3日至2010年4月19日期间的工资38000元;2、被告为原告补缴2009年7月3日至2010年4月19日期间的综合保险;3、被告支付原告2009年7月3日至2010年4月19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38000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上海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辩称: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原告是上海向光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向光公司”)的经理,向光公司与被告之间有业务关系,因为原告没有交付本应由向光公司支付给被告的费用,被告才报110,法定代表人的签名只是代表收到处警登记表,不代表认可原告所称的劳资纠纷。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并表

示同意仲裁裁决。

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3,要求被告支付2009年8月4日至2010年4月19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36000元。原告提请证人章萍、陆彩凤出庭作证。

证人章萍述称:其自2009年11月26日至2010年4月20日是被告处员工,提供2010年2月1日签订的居间协议证明其身份。原告是总经理,招聘其入公司,其离职时原告仍在公司。

证人陆彩凤述称:其自2009年8月20日至2010年4月20日是被告处员工,提供2009年8月24日和2010年2月1日签订的两份居间协议证明其身份。原告是总经理,招聘其入公司,其离职时原告仍在公司。

原告另提交李智的证言,称李智曾是被告处员工,欲证明原告在被告处任总经理一职。但李智未出庭作证。

经审理查明,原告系本市外来从业人员,原、被告未签订过劳动合同,被告亦未替原告缴纳过本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原告提供110接处警登记表,时间为2010年4月16日,报警内容“称抓获1名挪用5万多元公款的经理”,接报案请简要描述“劳资纠纷,告知当事双方协商解决”。原告于2010年6月28日向上海市普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申请人上海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1、支付2009年7月3日至2010年4月19日期间的工资38000元;2、补缴2009年7月3日至2010年4月19日期间的综合保险;3、支付2009年7月3日至2010年4月19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38000元。2010年7月28日,该委作出普劳仲(2010)办字第1150号裁决,裁决对申请人(原告)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原告不服仲裁裁决,遂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如其诉请。

以上事实由原、被告的庭审陈述,原告提供的仲裁裁决书、110处警登记表、大厦出

入证、短信、证人证言,被告提供的情况说明、向光公司机读材料,证人提供的居间协议等为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劳动争议双方应就各自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的,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原告欲证明自己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其提交的接处警登记表只能证明发生纠纷的事实以及当时当事人的陈述,无法证明发生纠纷的真实内容如原告诉请。而上海证券大厦出入证由物业管理处制作发放,短信内容语焉不详,亦无法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李智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其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证人章萍、陆彩凤的证言由于缺乏其他证据佐证,不能对证明案件事实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且两人提供的均系与被告之间存在居间关系的“居间合作协议”。如原告所述,其自2009年7月3日至2010年4月19日期间一直在被告处工作,身居要职,却从未领取过工资,亦未与被告进行过交涉,也从未采取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于情理有悖。故本院对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难以认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对原告唐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元,由原告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

法院。

审 判 员 张敏婕

书 记 员 陈杨

唐某与被告上海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0)普民一(民)初字第4921号

民事判决书

原告唐某

被告上海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原告唐某与被告上海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敏婕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某及委托代理人潘宇东,被告上海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冯瑞中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唐某诉称:原告于2009年7月3日进入被告处担任总经理,约定月薪人民币40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奖金、提成另计。被告未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为原告缴纳本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2010年4月16日,原告因劳动合同、保险、劳动报酬等事宜与被告法定代表人在被告处发生争执,后110处警告知劳资纠纷双方协商解决。2010年4月19日原告被迫离开被告处。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2009年7月3日至2010年4月19日期间的工资38000元;2、被告为原告补缴2009年7月3日至2010年4月19日期间的综合保险;3、被告支付原告2009年7月3日至2010年4月19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38000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上海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辩称: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原告是上海向光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向光公司”)的经理,向光公司与被告之间有业务关系,因为原告没有交付本应由向光公司支付给被告的费用,被告才报110,法定代表人的签名只是代表收到处警登记表,不代表认可原告所称的劳资纠纷。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并表

示同意仲裁裁决。

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3,要求被告支付2009年8月4日至2010年4月19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36000元。原告提请证人章萍、陆彩凤出庭作证。

证人章萍述称:其自2009年11月26日至2010年4月20日是被告处员工,提供2010年2月1日签订的居间协议证明其身份。原告是总经理,招聘其入公司,其离职时原告仍在公司。

证人陆彩凤述称:其自2009年8月20日至2010年4月20日是被告处员工,提供2009年8月24日和2010年2月1日签订的两份居间协议证明其身份。原告是总经理,招聘其入公司,其离职时原告仍在公司。

原告另提交李智的证言,称李智曾是被告处员工,欲证明原告在被告处任总经理一职。但李智未出庭作证。

经审理查明,原告系本市外来从业人员,原、被告未签订过劳动合同,被告亦未替原告缴纳过本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原告提供110接处警登记表,时间为2010年4月16日,报警内容“称抓获1名挪用5万多元公款的经理”,接报案请简要描述“劳资纠纷,告知当事双方协商解决”。原告于2010年6月28日向上海市普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申请人上海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1、支付2009年7月3日至2010年4月19日期间的工资38000元;2、补缴2009年7月3日至2010年4月19日期间的综合保险;3、支付2009年7月3日至2010年4月19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38000元。2010年7月28日,该委作出普劳仲(2010)办字第1150号裁决,裁决对申请人(原告)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原告不服仲裁裁决,遂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如其诉请。

以上事实由原、被告的庭审陈述,原告提供的仲裁裁决书、110处警登记表、大厦出

入证、短信、证人证言,被告提供的情况说明、向光公司机读材料,证人提供的居间协议等为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劳动争议双方应就各自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的,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原告欲证明自己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其提交的接处警登记表只能证明发生纠纷的事实以及当时当事人的陈述,无法证明发生纠纷的真实内容如原告诉请。而上海证券大厦出入证由物业管理处制作发放,短信内容语焉不详,亦无法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李智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其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证人章萍、陆彩凤的证言由于缺乏其他证据佐证,不能对证明案件事实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且两人提供的均系与被告之间存在居间关系的“居间合作协议”。如原告所述,其自2009年7月3日至2010年4月19日期间一直在被告处工作,身居要职,却从未领取过工资,亦未与被告进行过交涉,也从未采取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于情理有悖。故本院对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难以认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对原告唐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元,由原告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

法院。

审 判 员 张敏婕

书 记 员 陈杨


相关内容

  • 某人诉某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案
  • 某人诉某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0)杨民二(商)初字第532号 民事判决书 原告XX,男. 委托代理人XX ...

  • 摸石过河(上)
  • 案由 中国论文网 http://www.xzbu.com/8/view-51913.htm 上海华明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下称华明公司)是一家以生产有载分接开关为主的高科技企业,公司经过多年的发展已经成为该领域的龙头老大.华明公司创始人肖日明工程师(下称肖工)是我国高压有载分接开关(下称有载开关)行 ...

  • 融资租赁合同论文
  • 船舶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因涉及金融创新和租船业务而具一定的专业性,该类案件的审判和实体法律适用存在误区。我国《海商法》未就该类合同作出明确的立法规定,我国《合同法》确立了适用法律的框架,但其与我国《海商法》、《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等金融法律法规的衔接以及该类合同在实践中的变异性等问题,在海事审判中 ...

  • 诉讼保全的法律研究
  • 诉讼保全的法律研究 一.诉讼保全程序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五条:"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最高院财产保全规定>第一条:" ...

  • 某某诉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
  • 某某诉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08)长民二(商)初字第637号 民事判决书 原告夏*,女. 委托代理人王**,上海市** ...

  • 不要忽视合同印章的重要性
  • 不要忽视合同印章的重要性 来源: 发布时间:2005-11-10 作者:法律室 柯景炜 [字体:大中小] 尽管不是所有的合同上都需要加盖印章,但盖章合同毕竟是多见的,特别是在书面合同中,盖章问题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所谓盖章,是指合同当事人经过协商,在达成的书面合同上各自加盖本单位的印章.合同盖章具 ...

  • 最高法院:一人公司的股东必须承担连带责任吗|"夫妻档"公司的法律风险在哪里?
  • 作者:唐青林 李舒 张德荣 单位: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 转载须在文首醒目注明作者和来源(侵权必究) 编者按:我们将陆续推出100篇针对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公司法诉讼案例的分析解读.从败诉方角度深度剖析败诉原因,从他人的败诉中吸取教训.总结经验.正所谓"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作者希望通 ...

  • 个人借款合同起诉书
  • 篇一:民事诉讼起诉状(个人借贷) 起 诉 状 原告:张xx,女,198x年x月x日生,汉族,住xx省xx市xx区xxx,联系电话:xxxxxx 被告:王xx,女,198x年x月x日生,汉族,住xx省xx市xx街道xx号,联系电话:xxxxxx 请求事项 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xxxxx元, ...

  • 一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之诉中财产混同的审查因素及举证责任分配规则丨经典案例
  • [案例索引] 最高院公报案例(2016年第十期) --应高峰诉嘉美德(上海)商贸有限公司.陈惠美其他合同纠纷案 一审案号: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13)长民二(商)初字第S829号 二审案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S1267号 [裁判要点] 1.一人公司法人人格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