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学习资料

2010 年五五普法学习笔记

第一讲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概述

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 国思想的统一体 一、定义 【一】它具有四个鲜明特征: (一) 它具有人民性。 (二)它具有政治性。 (三) 具有法律性。 (四)它具有先进性。 【二】它的基本内涵: (一)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依法治国 (二) 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执法为民 (三)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公平正义 (四)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服务大局 (五)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党的领导 【三】本质特征 (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充分反映了社会主义先进生产力发 展的要求。 (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充分体现了人民民主。. (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充分体现了党的领导原则。 (四)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充分体现了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原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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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必须做到: 1.依法治国理念。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要求政法 机关和政法干警必须不断提高法律素养,切实增强法制观 念,坚持严格执法,模范遵守法律,自觉接受监督,时时处 处注意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2.执法为民的理念。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要以邓 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把实现好、维护 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政法工作的根本出 发点和落脚点,在各项政法工作中真正做到以人为本、执法 为民,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3.公平正义的理念。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价值追求。公 平正义是政法工作的生命线,是和谐社会的首要任务,是社 会主义法治的首要目标。要求政法干警必须秉公执法、维护 公益、摒弃邪恶、弘扬正气、克服己欲、排除私利,坚持合 法合理原则、平等对待原则、及时高效原则、程序公正原则, 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4.服务大局的理念。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要求各 级政法机关和政法干警,必须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大局开展工 作,立足本职,全面正确履行职责,致力于推进全面建设小 康社会进程,努力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公正高效的法 治环境。 5.党的领导的理念。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要自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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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把坚持党的领导、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和维护社会主义法治 统一起来,把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严格执法统一起 来,把加强和改进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与保障司法机关依法 独立行使职权统一起来,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立场,忠实履 行党和人民赋予的神圣使命。

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科学的,先进的法治理念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以马克思主义法

学理念为指导,在 总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践经验,继承和发扬我国 传统法律文化的优秀成果,吸收和借鉴西方法治文明合理因 素基础上形成的。它符合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 并随着时代的变化和实践的发展而不断更新和深化,包括对 世界现代法治文明成果的吸收和借鉴,符合法治国家建设规 律和人类社会发展规律, 是先进的、 科学的法治思想和理念。 1、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以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为根本指 导思想。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法律观研究了社会经济基础 与上层建筑的关系,指出法律是以现实物质生活为基础的, 即经济决定法律,法律又反作用于经济。这一根本原理是马 克思主义法学的核心,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论基础。 马克思主义法学还认为,法律并不是超阶级的,而是统治阶 段意志的体现。一定阶级的国家和法都是实现阶级统治的工 具。国家是有阶级性的,马克思主义所制定的法也是有阶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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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的。马克思主义关于国家与法的学说,深刻地揭示了法的 阶级本质,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形成奠定了思想基础。 2、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以新中国民主法制的实践为基础。 1978 年召开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樗着中国社会主义法治 建设在经历了一个艰难曲折甚至被中断的过程后进入了一 个新的历史时期,立法体制不断完善,立法程序日益健全, 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物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框架基本形 成,我国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等方面基本上实现 了有法可依。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法治建 设的实践,给我们带来许多有益启示,提供了重要的经验。 实践表明, 推进法治化进程, 必须要在马克思主义的指导下, 把加强党的领导、发扬人民民主、严格依法办事紧密结合起 来,在不断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之下,从实际出发有步骤地 进行。 3、我国古代法律文化和西方法治文明为社会主义法治 理念的形成提供了丰富的思想源泉。从总体上看,我国古代 法制是为巩固历代帝王的王权统治服务的,人治的色彩相当 浑厚;西方资本主义法治是为维护资产阶级统治服务的,有 其阶级性和虚伪性的一面。但是,我国古代法律文化也包括 了不少民主性的内涵,是可以合理继承的。如法家提出的以 法治治国,礼乐刑政,综合为治;援法断罪,罪刑法定;治 法治吏,相辅相成等。中国数千年的法律文化遗产中的有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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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份,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思想源泉。西方资产阶级 在几百年的反对封建主义和巩固资本主义制度方面,也积累 了不少法治实践经验,有的较为成熟,已经

制度化。他们在 法治理念方面也积累了大量的思想资料,如公平正义的思 想、尊重人权的思想、规范和监督公权力的思想、尊崇法律 权威的思想等。这些,也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形成提供了 丰富的源泉。我们可以从我国当前的国情和社会制度的特点 出发,对我国古代法律文化和西方资本主义法治思想和法治 经验进行甄别、吸收,为我所用,丰富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理 念的内容。总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在马克思主义法律思 想指导下,坚持从我国国情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全局 出发,认真总结我国法治建设实践经验,批判继承和吸收古 今中外一切法治文明优秀成果基础上形成思想体系,是科 学、先进的法治理念。

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意义 1.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社会主义立法的思想前提。 2.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社会主义执法和司法的重要保 障。 3.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是会注意守法的必要保证。 4.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社会主义法律监督的科学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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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讲 牢固树立依法治国的理念

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是我们党领导 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树立依法治国的理念,就是在全 社会和全体公民、特别是执法者中养成自觉尊重法律、维护 法律权威、严格依法办事的思想意识,使广大人民群众在党 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 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务,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 工作的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规范化、程 序化和法制化。 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 1997 年,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将“依法 治国,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确立为治国基本方略; 1999 在 年 3 月召开的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 “依法 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又被写入了宪法修正案。依 法治国方略的最终确立,在我们党和国家的发展史上,具有 伟大而深远的历史意义。 (一)依法治国是我们党治国理政观念的重大转变 由于种种原因特别是传统的封建“人治”思想的影响, 我们党在治国方略的选择上经历过一些曲折。党的十一届三 中全会总结“文化大革命”中法制被严重破坏、 “无法无天” 的惨痛教训,清醒地认识到加强法制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在 做出把党的工作重心转移到经济建设的同时,提出了发展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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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战略方针。邓小平同志强 调要“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 ,把法制建设与经济建设 放到了同等重要的战略地位。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民主 法制建设的推进,特别是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促 使我们对社会主义法治认识的不断深化。1997 年,党的十五 大最终确立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 略。依法治国方略的确立,标志着我们党最终战胜和彻底抛 弃了封建“人治”思想的羁绊,坚定不移地选择了社会主义 法治的治国道路,从而完成了我们党执政治国理念的一次深 刻而重大的转变。 (二)依法治国是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国家长 治久安,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前提和基础,是十 三亿中国人民最大利益之所在。 没有稳定, 什么事也干不成; 如果社会动荡不安,已经取得的成果也要丧失。怎样才能保 持社会持续稳定呢?要搞法治,实行依法治国,才能保持国 家的长治久安。小平同志就讲“还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 住些” 。为什么搞法治才能保持国家稳定、社会稳定?因为 法律制定后必须公布,这样人们对自己的行为就会有一个合 理的预期,有了矛盾纠纷、或者权益受到侵害,人们能够通 过法律途径去化解,去讨回正义和公道,而不是没完没了地 相互争执,或者不断找组织、找政府、找领导,永无止息。 而且法律一旦制定颁布后,就有一段相对稳定的有效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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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规范和确认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自然也就处于相对 稳定状态。 改革开放以来, 我们党和国家大力加强法制建设, 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不断发展,有力地保障了我国社会的 持续稳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创造了长期稳定和谐的社 会环境。 (三)依法治国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全 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就必须加 强社会主义法制。邓小平同志早就指出: “为了保障人民民 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制化,使这种制 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 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只有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才能使 广大人民群众在法制的轨道上正确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才 能保障社会主义民主的健康发展。实行依法治国,就是把社 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紧密结合起来,实现民主的制度 化、法律化,从而保证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法通过各 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 事务,真正当家作主。 准确把握依法治国理念的深刻内涵 依法治国理念基本含义是依据法律而不是个人的旨意 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实行的是法治而不是人治;其核心是 确立以宪法和法律为治国的最具权威的标准。树立依法治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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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念,需要准确把握以

下三个方面的基本内涵。 (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这是我国宪法明确规定的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原则。法 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具有三个方面的含义: 首先,公民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我国宪法第三十三条 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 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 律规定的义务。 ”现实生活中,有的习惯于把人分成三六九 等,对不同身份的人给予差别待遇。这种思想和做法实际上 是封建等级观念的残余。其次,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没有超越 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宪法和法律是人民利益的体现,反映了 人民的意志。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享有超越宪法和法律 的特权,将自己凌驾于党、国家和人民之上。那种认为自己 高人一等,法律只管民,不管官;只管别人,不管自己,将 自己视作法律之外的“特殊公民”的思想,从根本上背离了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第三,任何组织和个人的违法行为都必须依法受到追 究。我国宪法第五条明确规定: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 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 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违法者 必须受到追究是法律尊严的重要体现,也是法律权威的重要 保障。在一个社会中,如果有人违了法却能逍遥法外,那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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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在社会公众心目中就不可能树立起崇高的地位和威信。 (二)树立和维护法律权威 法律权威就是法律所具有的尊严、力量和威信。树立和 维护法律权威,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迫切需要。 维护法律权威,必须确立法律是人们生活基本行为准则 的观念。在一个社会中存在着许多不同的社会规范,包括法 律、政策、道德、习惯、宗教规范等等,都对人们的日常行 为起到一定的规范和约束作用。但是,必须明确,在一个实 行法治的社会中,法律是对人们的社会生活起着最基本的、 同时也是最有力的规范和约束作用的准则。整个社会和全体 公民都必须树立法律意识,自觉将法律作为指导和规范自身 社会活动的基本行为准则。 维护法律权威,必须首先维护宪法权威。中华人民共和 国宪法是我国的根本法,是中国共产党执政兴国、团结带领 全国各族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制保证,具有最大 的权威性和最高的法律效力。它也是一切其他法律权威的渊 源和保障。因此,维护法律权威首先要维护宪法权威。 维护法律权威,必须努力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 严。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任何法 律、法规、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下

位法不得同上位法 相抵触,地方性法规不得同全国性法律相抵触。社会主义法 制的统一是法律权威的重要标志。当前,有的地方和部门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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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本地区、本部门的利益出发,制定和实施一些违反国家 法律规定和法治原则的“土政策” “土办法” 、 ,搞“你有法 律、我有对策” ,不仅破坏了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也严重 损害了法律的权威与尊严,必须坚决反对和有效制止。 维护法律权威,必须树立执法部门的公信力。法律的目 的和宗旨要通过执法司法来实现,法律的权威也要通过执法 者的权威来体现。因为在社会上一般人心目中,执法者在一 定程度上就是法律的化身,代表着法律权威与尊严。树立执 法部门的公信力,需要从两个方面加以努力:一方面,要有 效克服我国社会公众中普遍存在的“法不责众”“只要有理 、 怎么闹都行”等不讲法制的传统观念,从严执法,对一切违 法行为严肃处理, 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 树立执法者的权威; 另一方面,执法者要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切实解决执法和司 法不公的问题,提高执法部门的公信力,让执法司法行为令 人信服,用公正赢得权威。(三)严格依法办事 这是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也是法治区别于人治的重要 标志。对于一切国家机关特别是专门履行执法、司法职责的 政法机关来说,严格依法办事意味着以下四个方面的含义: 职权由法定。职权法定是法治的重要原则,也是严格执 法的合法性基础。职权法定原则要求,执法机关的权力必须 来自法律具体而明确授予,执法机关必须在严格依据法律规 定的权限内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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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权必有责。即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有权必有责包括 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行使权力要对所引起的法律后果负 责,法律授予了权力,同时也就意味着赋予了责任;二是被 法律赋予了权力而不去行使或者行使不到位,就是不尽职、 不作为,就是失职渎职,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任何 时候、任何情况下,政法干警都必须坚决克服那种权力在我 手,想用就用、想不用就不用、想怎么用就怎么用的错误观 念和做法,既要慎用手中权力,还要用好手中权力。 用权受监督。权力必须受到监督是一切法治社会遵循的 一条重要原则。我国宪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了一切国家机 关和国家工作人员都要受到监督的原则。政法机关掌握着与 公民人身、财产以及其他权利密切相关的执法大权,这种重 要权力一旦被腐蚀滥用, 将直接损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因此, 政法机关的权力必须严格依照法定权限、程序行使,整个行 使过程必须受到严格的监督和制约。 违法受

追究。违法必究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也 是法律权威与尊严的重要体现。在现实生活当中,对执法者 的违法行为依法追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要建立起对执法 犯法者的严厉追究机制。只有执法者的违法行为都毫无例外 地依法受到追究和惩罚,才能给整个社会树立依法办事的良 好示范。 努力实践依法治国理念对政法工作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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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实施依法治国方略,是一场从思想观念到实际行动 的深刻革命。政法干警作为国家专门的执法司法力量,必须 牢固树立依法治国理念,自觉用这一理念指导执法司法行 为。 (一)提高法律素养 努力提高法律素养,是政法干警实践依法治国理念的前 提和基础。政法机关是专门的执法机关,几乎每天都在与法 律打交道。政法工作这种专业性很强的特点,决定了政法干 警必须具备较高的法律素养。 政法干警必须熟练掌握相关法律知识。学法、知法、懂 法,是对每一个政法干警的基本要求。对于政法干警来说, 掌握相关法律知识具有两个方面的要求:一是对国家的重要 法律法规要有一个基本的了解,知道什么是合法、什么是违 法;二是对与自己履行职责有关的法律法规要熟练掌握、熟 练运用。政法干警必须切实增强法制观念。法制观念是人们 尊重并自觉服从法律的思想意识。这是严格执法、正确履行 职责的思想基础。广大干警一定要充分认识增强法制观念的 重要性,努力培养尊重和信仰法律的思想意识,做到不仅学 法、懂法,而且要自觉依法办事。 (二)坚持严格执法 严格执法是法治的基本内涵,是依法办事观念对政法工 作的必然要求。政法机关严格执法具体要做到以下两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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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要求: 一切执法行为都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这是依法办事 原则对执法行为的合法性要求。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又包括实 体合法和程序合法两个方面。所谓实体合法,就是在法律明 确授权的前提下,执法机关对执法当事人作出的处理决定要 严格符合法律的具体规定。所谓程序合法,就是执法行为应 当严格遵守法定程序。法定程序既是严格执法的重要依据, 也是严格执法的重要保障,同时还是遏制执法过程滥用职权 和腐败现象的重要武器。 所有执法结果都必须符合立法目的。这是依法办事原则 对执法结果的合理性要求。法律是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和 意志的体现,严格执法的目的就是为了实现和维护广大人民 群众的根本利益。具体到执行某一部法律,检验我们执法行 为合法、正当与否的一项重要标准,就是执法的结果是否符 合这部法律的立法宗旨。 (三)模范遵守法律 模范遵守法律,是政法干警的

应尽责任。政法干警模范 守法对于培养整个社会依法办事的观念具有重要的示范作 用。同时,政法干警模范遵守法律也是对自己所从事职业的 尊重,是对自己的尊重。如果我们自己不带头遵守法律,不 去维护法律的权威,导致整个社会轻视法律,到最后,我们 的工作、我们的职业也就丧失了价值和尊严,不会被社会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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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因此,每个政法干警都应当保持清醒的角色意识,以 模范守法的实际行动,赢得广大人民群众对法律的尊重和对 执法者的信任。 (四)自觉接受监督 政法机关和政法干警在行使执法司法权力的各个环节 都要依法接受各方面的监督制约,并把监督制约作为推动和 改进工作的动力,保证和促进严格公正文明执法。 首先,要提高接受监督的自觉性。政法机关和政法干警 应充分认识接受监督既是宪法和法律的明确要求,是维护人 民群众合法权益的保证,是防止和纠正执法不公、执法违法 的重要途径,真诚欢迎监督,主动接受监督。 其次,要正确认识和处理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和接受监督 的关系。审判、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是宪法和法律的 明确规定。但是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并不意味着不要监督,更 不能以此为借口排斥监督,任何权力都必须受到监督,司法 权力也不例外。同时,我们所主张和实行的监督,是根据宪 法和法律的规定、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监督,这种监督是支 持而不是干预,是督促而不是越俎代庖,是对办案过程中违 法行为的监督、纠正而不是代替司法机关具体处理案件。第 三,要把各方面的监督制约作为推动和改进政法工作的动 力。经过多年的努力,我国初步建立起了中国特色政法工作 监督制约机制。在政法组织体系内部,检察监督对于保证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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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维护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舆论 监督是人民群众监督的重要形式和渠道,是维护人民群众根 本利益和保证权力正当行使的重要途径。政法机关及其广大 干警都必须正确对待、自觉接受舆论监督,充分发挥舆论监 督的积极作用。刑事诉讼中政法部门之间分工负责、互相配 合、互相制约,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重要原则,是我国 刑事诉讼长期实践经验的总结,也是刑事司法公正的重要保 证。政法各部门在刑事诉讼活动中要忠实贯彻分工负责、互 相配合、互相制约的重要原则,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 为准绳,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加强监督,共同致力于公平 正义目标的实现。

第三讲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理念

执法为民理念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组成部分,它 要求执法机关在执法工作中必须以邓小平理论

和“三个代 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保护人民利 益为根本宗旨,以公正实施法律为首要标准,做到保护人民 利益与维护法律权威的高度统一。 一、充分认识树立执法为民理念的重大意义 执法为民理念体现了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和方向,从根 本上反映了我们党的执政宗旨、我们国家的权力本质以及构 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政法工作的核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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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执政宗旨,要 求执法机关必须执法为民 “立党为公、执政为民”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我 们党的根本宗旨。中国共产党作为全中国最广大人民群众根 本利益的忠实代表,除了人民的利益,没有自己的任何特殊 利益。新中国建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经过 长期的探索和创新,终于确定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治国方略和 依法执政的基本执政方式,从而使“立党为公、执政为民” 的执政宗旨得到了制度上的贯彻和保障,使党的领导、人民 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依法执政实现了有机的结合和统一。 而执法为民的法治理念,正是旗帜鲜明地体现了我们党执政 为民的宗旨,高度概括地反映了我国政法工作的方向,对我 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 (二)落实“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原则,要求执 法机关必须执法为民 国家权力的来源问题,本质上是人民与政府的关系问 题。在奴隶制和封建制国家, “君权神授” “主权在君”成 、 为专制君主权力来源的理论依据,专制国家的权力由此被披 上了合法化、权威化、神秘化的外衣,普通老百姓不得染指。 资产阶级革命为了推翻封建政权,喊出了“天赋人权”“主 、 权在民”的响亮口号,提出了公民权利是国家权力之本、是 政府权力之源的新“权力观” 。但是,资产阶级国家的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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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性质,决定了“主权在民”只能是一种归于幻灭的空想。 只有建立在公有制基础上的社会主义国家,才能真正实现 “主权在民”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 权力属于人民” ,从而以根本大法的形式确认了国家权力从 人民而来、由人民掌控、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为人民 服务等一系列根本问题。执法机关作为国家机关的重要组成 部分,其行使的执法权是国家权力的核心,因而必然同样来 自人民的赋予,源自人民制定的法律的授权。因此,坚持全 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坚持对人民负责,对人民制 定的法律负责,是执法的本质涵义,是我国社会主义国家性 质的本质体现。 (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求执法机 关必须执法

为民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国现代化建设的一项长期 性和战略性任务。构建和谐社会的主体是人民群众,基础是 民主法治,内核是公平正义,关键是使每个人的权利都得到 尊重和保护,每个人的义务都得到履行和遵守,每个人的责 任都得到落实和追究。在现代社会,执法涉及到经济、政治、 文化、社会等各个领域,执法机关能否合法、公正、高效地 行使权力,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依法保 护,关系到社会秩序是否稳定,社会关系是否和谐。实践证 明,执法机关只有执法为民,尊重和保障人民权利,才能充 分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为建设社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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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和谐社会提供政治动力和法律保障;而如果执法机关置人 民利益和法律于不顾,贪赃枉法,执法犯法,则必然严重损 害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引发社会矛盾,滋生社会腐败,影 响和阻碍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立。 二、切实实现向执法为民理念的深刻转变 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理念,必须以制度建设为保障,以 观念转变为先导。 (一)要实现从缺乏群众观点的单纯执法向以人为本、 注重疏导、加强服务的执法观念转变 执法决不是一项孤立、简单的法律技术和法律操作行 为,而是与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社会 政治活动和社会系统工程。它要求执法机关必须破除一定程 度存在的单纯执法的观念, 树立大局意识和群众观念。 目前, 一些地方和部门执法中存在着某些不考虑执法宗旨和执法 目的,简单执法、粗暴执法、机械执法的现象,要求公民履 行义务多,主动保护公民权利少;讲方便执法多,讲方便群 众少;处罚制裁多,提供服务少;硬性管理多,说服疏导少。 结果表面上看似乎完成了执法任务,但往往是法了事不了, 案平理未平,实际上扩大或激化了社会矛盾,在深层次上损 害了人民群众对法律的信仰,影响了法律权威。 执法为民重点在“执法” ,核心是“为民” 。树立执法为 民的理念,要求执法机关在执法工作中必须始终坚持以人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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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的指导思想,始终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权利和利益,始终 体现国家意志与人民意志的一致性,对上级机关负责与对人 民群众负责的一致性,切实尊重和保障人权。要增强群众观 点,规范执法行为,做到执法与服务结合,惩罚与教育互济, 打击与保护并重,结果与手段相当。要防止过度依赖强制手 段和硬权力执法,多运用说服教育、调解疏导等非强制手段 和软权力执法,寓执法于服务之中,融处罚于教育之中,努 力提高执法水平,消解执法冲突,化解社会矛盾,减少社

会 纠纷,克服执法的简单化、粗糙化、暴力化倾向,真正把执 法建立在“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的坚实基础之 、 上。 (二)要实现从重实体轻程序、重形式轻效果向实体与 程序并重、形式与效果统一的执法观念转变 实体与程序并重是树立执法为民理念的制度保障。保证 执法为民,实现执法公正,必须充分重视程序的重要价值和 作用。首先,没有程序正义就没有实体正义。公正、健全、 严格施行的程序,是保证公民权利和人权得到尊重与保护的 前提。其次,不仅要实现正义,而且应当以人们看得见的方 式实现正义。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公开、透明的执法程序 是防止执法腐败最重要的监督手段。再次,程序具有独立的 正义价值。通过设置公平的程序,让每个公民都享有平等的 地位,都拥有平等的辩护权和倾诉权,有利于缓和执法者与 被执法者之间的心理冲突,疏通和化解不同意见,消化和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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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社会的不满情绪,达到不用执法手段便可以实现执法效果 的目的。必须看到,我国目前执法中一些滥用执法权、严重 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以及由此造成的严重影响社会稳 定与公平的问题,如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群体纠纷、司法 不公等,都在很大程度上与法律程序不完善或其没有得到严 格执行有关。因此,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理念,必须破除重 实体、轻程序的执法观念,提高程序的法律地位,尊重程序 的法律价值,真正做到既严格执行和遵守实体法,又严格执 行和遵守程序法。 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理念,还必须确立形式与效果统一 的执法观念。执法是法律实现的主要途径,执法效果如何, 直接关系到执法为民理念的贯彻和落实。但在实践中,执法 的形式化、口号化、利益化倾向仍不同程度地存在,严重影 响了法律的公正执行和严格实施。有些地方热衷于造声势, 搞宣传,做表面文章,不重视执法的实际效果;有些部门习 惯于“运动式”执法, “突击式”治理,不重视执法的长效 机制和常规制度建设。不可否认,为了加大纠正违法、惩治 犯罪的力度,执法机关在特定情况下需要营造一定的执法声 势,需要采取适当的执法形式,需要集中必要的力量进行单 项执法和集中整治,以在短期内取得较为突出的执法效果。 但是,我们必须看到,执法在本质上是一项具有稳定性、连 续性、权威性的长效行为,是一项立法、执法、司法、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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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法相互衔接和配合的法治整体,是一项必须持之以恒、扎 实推进的系统工程,任何急功近利、投机取巧、华而不实、 希望毕其功于一役的形式主义的执法行为,都必将

严重损害 执法的实际效果和法律的实施权威。 (三)要实现从片面强调公民责任向同时强化执法机关 责任的执法观念转变 责任是法律的生命。 “违法必究”是实现社会主义法治 的基本要求和有力保障。无论是公民、法人违法还是执法机 关违法, 都必须依法追究其责任, 否则必然导致 “有法不依” 。 但在公民法律责任与执法机关法律责任的关系上,实践中存 在着相当程度的观念偏颇和制度失衡。一是现行一些立法比 较重视设置公民的法律责任,不太重视设置执法机关的法律 责任。某些单行法律法规对执法责任的规定或者处于空白状 态,或者力度过软不具威慑力,或者过于原则无法追究。二 是一些执法机关十分重视行使执法权力,不太重视承担执法 责任。少数执法者抖威风,耍特权,无利不作为,有利乱作 为;个别人甚至与犯罪分子沆瀣一气,充当黑恶势力的保护 伞。三是一些监督制度往往虚置,执法责任难以落实。内部 监督由于“利益关联” ,经常出现“相互礼让” ;外部监督尽 管主体众多, 但难以形成监督网络; 专门监督虽然制度不少, 但实施起来阻力很大;监督者的监督责任同样缺失,很多监 督都成了软监督。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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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要赔偿,这是各级执法机关和全体执法人员都应当遵循 的基本行为准则。当前,我们必须以《监督法》通过和实施 为契机,以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追究制为依托,采取一系列切 实有效的措施,强化执法机关的责任意识,加大对执法责任 的追究力度。要理顺执法体制,梳理执法依据,明确执法权 限,细化执法标准,规范执法行为;要加强对执法权力的全 方位监督,加大执法公开的深度、广度和全社会参与程度, 形成党、人大、政府、政协以及司法机关监督的制度合力, 以及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的整体氛围;要建立健全执法质量 考评机制,对执法效果进行全面考核、分析和评价;要明确 执法责任主体,规范执法责任形式,完善执法过错责任追究 制度。总之,要通过全面强化执法机关的责任,推动各级执 法机关和全体执法人员真正树立执法为民的理念,努力形成 公正执法、严格执法、文明执法的良好观念和习惯。 三、正确处理树立执法为民理念涉及的若干重要关系 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理念,必须正确认识和处理若干重 要关系,以防止思想上的偏差和行动上的偏颇。 (一)要处理好树立执法为民理念与维护法律权威的关 系 树立执法为民理念与维护法律权威之间在本质上具有 高度统一性和一致性。一方面,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在中国 共产党的领导下,

由人民民主选举产生的最高权力机关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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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据法定程序制定的,它体现 了全体人民的共同意志,代表了全体人民的根本利益,反映 全体人民的整体要求。因此,只有严格实施法律,维护法律 权威,才能从根本上保证执法为民。那种认为要执法为民就 必须以牺牲法律权威为代价,迁就一些人的不合法要求,照 顾一些人的不合法利益的认识是十分错误和有害的。另一方 面,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而实施法律最深厚的力量源泉存 在于人民群众之中。只有人民群众充分认识到法律的实施真 正代表了自己的切身利益,真正保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社 会主义法律才能真正被人民所信仰、尊崇和维护,法律也才 能真正有权威。因此,那种认为要维护法律权威就必须依靠 强制手段执法,就必须板着面孔执法,就不能有人情味的认 识也同样是片面和不正确的。 (二)要处理好树立执法为民理念与贯彻群众路线的关 系 贯彻群众路线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也是社会主义政法 工作的生命线。只有贯彻群众路线,才能了解人民群众对政 法工作的要求和愿望,使政法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措施 更加符合实际和群众利益,并赢得人民群众对政法工作的真 诚理解和大力支持;也才能密切政法机关与人民群众的关 系,克服执法中的官僚主义和衙门作风,展示执法机关和执 法人员在人民群众中的良好形象。因此,树立执法为民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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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执法机关在执法工作必须中始终贯彻群众路线。但与此 同时,法律又是一种体现充分理性的人类制度文明,执法是 一项公正性、 权威性、 独立性和专业性都很强的专门性工作, 只有坚持贯彻群众路线与专门机关执法相结合,大力加强专 门执法机关和专业执法队伍建设,健全和完善执法体制、执 法机制和执法制度,实现执法工作民主性与专业性的有机统 一,才能最大程度地保证执法的公正和效率性。因此,任何 将贯彻群众路线与加强专门执法工作割裂开来或对立起来 的认识和做法都是极其有害的,都不利于执法为民理念的树 立和落实。 (三)要处理好树立执法为民理念与惩治违法犯 罪的关系 执法的根本目的是保护人民权益,惩治违法犯罪。只有 坚决纠正违法,严厉打击犯罪,才能从根本上保护人民群众 的人身权、财产权以及其他一切合法权益;才能最大程度地 维护社会稳定,实现以人为本,构建社会和谐。因此,坚持 执法为民与惩治违法犯罪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二者统一 于社会主义法治的整体要求。 但与此同时, 我们在纠正违法、 打击犯罪的过程中,也要注意区别不

同情况,也要注重保护 违法者乃至犯罪者的合法权益。对于大部分轻微违法的一般 违法者, 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使其罚当其过, 认真改正;对于一部分虽然触犯刑律、但仍属于人民内部矛 盾的一般犯罪者,应当坚持惩治与改造相结合的原则,使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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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服罚,并尽快回归社会;对于极少数属于敌我矛盾的严 重犯罪分子,应当依法严厉打击,决不姑息,但也要尊重和 保障其基本人权。总之,我们要尽一切可能扩大保护面,缩 小打击面,以最大限度地实现执法为民。 牢固树立和践行公平正义的理念 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司法的灵 魂和核心,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也是人类社会的共 同追求,最终目的就是为了实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 益,实现社会的和谐发展和进步。 作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公平正义,是指社会成员能够按照 法律规定的方式公平地实现权利和义务,并受到法律的保 护。与西方国家公平正义不同的是,我国是以维护、实现、 发展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宗旨的公平正义。 (一)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目标 依法治国的重要目标就是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仅 有完善的法律体系并不是法治的全部,法治更深层次的意义 在于公平正义的精神和价值通过法的适用、实施,在执法实 践中得到实现、 彰显和弘扬。 只有牢固树立公平正义的理念, 让公平正义的精髓渗透在法治实施的全过程,使公平正义成 为人们看得见、实实在在感受得到的结果,社会主义法治才 能真正成为吸引并惠及广大人民群众的伟大实践。 (二)实现公平正义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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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当是公平正义的社会。在和谐社会 中,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 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 创造性得到充分发挥,全体人民能够平等友爱、融洽相处, 所有这些都是公平正义得到实现的标志。与此同时,公平正 义又是社会和谐的重要基础和保障。只有致力于实现和维护 社会公平正义,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才会获得坚实的基础,才 能实现长久的、稳定的和谐。 (三)公平正义是新时期广大人民群众的强烈愿望 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广大人民群众 的民主法制意识不断增强,对社会公平正义的现实要求也迅 速增长。但在社会生活中,不能够维护公平、彰显正义的现 象还一定程度存在。如果漠视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呼声, 对各种社会不公听之任之,不去努力改善和消除,就会失去 广大人民

群众的信任,影响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大局。 (四)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要为维护和实现公平正义作 贡献 人民法院和广大法官肩负着维护和实现公平正义的神 圣职责。人民法院是各类社会关系、矛盾、纠纷冲突的“调 节器” “减压阀” 、 ,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可以说法官手中有很大的权力,也有很大的责任。因此,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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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人民群众对法院、 法官提出了很高的要求, 这也是应该的、 必需的。然而,人民法院、人民法官,在司法理念、司法能 力和水平、司法的物质保障和外部环境等方面还有许多不适 应的地方。公正司法,理念先行。必须大力加强公平正义的 理念教育,引导和促使广大法官牢固树立公平正义的理念, 不断提高司法能力与水平,更好地担当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 的责任。 对于人民法院和广大人民法官而言,树立公平正义的理 念,需要准确把握以下四个方面的主要内容: (一)合法合理。 1、合法。合法性要求一切司法行为要符合法律的规定。 一是要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 和单行条例、规章的规定。二是既要遵守实体法,又要遵守 程序法。 “重实体轻程序”是一种错误的理解,尽管程序法 是为实现实体法服务的,但是它有独立的价值意义,违反程 序法也就是违法。三是既要了解法律条款的字面含义,更要 准确把握法律的深刻内涵、实质精神和价值取向。法官不能 死扣法条、机械司法。 2、合理。合理性要求是指法官要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 因为法律体系再健全、法律条款再完善,也不可能穷尽人类 社会的所有行为、所有社会现象,法律之所以要及时的废、 改、立,缘由亦在此,何况法律还有不完善的地方。所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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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必须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而不能滥用职权,滥用职权就 是失职、渎职。一是权力行使应当符合法律赋予该项权力的 目的;二是案件本身的情况与处理结果要相当;三是同样的 案件情形要同样处理,以维护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二)平等对待。 平等对待,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社会公平正义方 面的具体要求,是公平正义的载体和支撑。法律面前人人平 等的原则,既是一条宪法原则,又是一条程序法律原则。平 等对待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反对特权。法律上的平等对 待,排除任何特权,反对给予同等条件者不同的待遇。要求 在司法中坚持依法平等保护各类主体的合法权益。2、禁止 歧视。不允许对任何在社会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的主体有歧 视待遇。按照公平正义原则的要求,对那些处于劣势地位的 当事人,不但不应该歧视,而且还应当

给予人文关怀。 (三)及时有效。 迟来的公平正义就是非公平正义。市场经济从一定意义 上讲就是法制经济, 就是效率经济。 据此, 最高法院提出 “公 正与效率”是人民法院永恒的工作主题。及时高效是检验人 民法院和人民法官司法能力、司法水平的一个重要方面。案 件处理越及时越迅速,法律的严肃性、权威性、正义的价值 就越能得到彰显。对社会来说,及时高效能够防止经济关系 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能够使受到损害的法律关系及时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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恢复, 被害人的权利及时得到救治, 犯罪行为及时得到惩处, 公众对司法公正的崇尚感就越强烈。及时高效原则具体有三 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提高时间效率,减少工作拖延。二是节 约司法成本,实行诉讼经济。以最低的成本投入、资源消耗 取得最佳法律社会效果,实现最大程度的正义。三是提高制 度的科学性,减少不合理制度的负面作用。 (四)程序公正。 正义不仅应当实现,而且应当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 现。这就是程序公正的重要价值所在。程序公正不仅是实体 公正实现的前提和保障,而且本身也有独立的价值。在现代 社会,程序法是否完备并得到严格的遵守执行,是衡量一个 国家法治文明、司法公正、诉讼民主、人权保障程度的重要 标志。程序公正有以下三个方面的目的和价值:一是程序公 正首先应当保障实体公正的实现。实体公正是一种结果的公 正,而任何结果都是经过一定的过程得以实现的。程序的设 计配置,首先是保证司法机关准确地发现案件的客观真实情 况,全面客观地收集证据,准确地适用法律,正确地处理案 件,保证实体法的实现。二是程序公正赋予当事人充分的权 利并提供权利被侵犯时的救济渠道,有效保障人权。程序公 正, 要求以人为本, 充分尊重当事人的人格尊严和主体地位, 保障其应有的各项诉讼权利,从而使其感受到客观、公平、 充分参与、主张和意见得到充分表达,增强司法决定的可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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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性。三是程序公正规范司法行为,克服司法者的随意性, 防止权力的滥用。任何权力都有滥用的可能,权力失去监督 就必然产生腐败,仅仅把正义实现的希望寄托于司法者良好 的政治思想修养、职业道德修养是不够的。程序公正的一个 突出功能就是对权力可能被滥用进行限制和制约,即对权力 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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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 年五五普法学习笔记

第一讲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概述

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 国思想的统一体 一、定义 【一】它具有四个鲜明特征: (一) 它具有人民性。 (二)它具有政治性。 (三) 具有法律性。 (四)它具有先进性。 【二】它的基本内涵: (一)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依法治国 (二) 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执法为民 (三)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公平正义 (四)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服务大局 (五)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党的领导 【三】本质特征 (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充分反映了社会主义先进生产力发 展的要求。 (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充分体现了人民民主。. (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充分体现了党的领导原则。 (四)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充分体现了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原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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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必须做到: 1.依法治国理念。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要求政法 机关和政法干警必须不断提高法律素养,切实增强法制观 念,坚持严格执法,模范遵守法律,自觉接受监督,时时处 处注意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2.执法为民的理念。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要以邓 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把实现好、维护 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政法工作的根本出 发点和落脚点,在各项政法工作中真正做到以人为本、执法 为民,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3.公平正义的理念。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价值追求。公 平正义是政法工作的生命线,是和谐社会的首要任务,是社 会主义法治的首要目标。要求政法干警必须秉公执法、维护 公益、摒弃邪恶、弘扬正气、克服己欲、排除私利,坚持合 法合理原则、平等对待原则、及时高效原则、程序公正原则, 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4.服务大局的理念。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要求各 级政法机关和政法干警,必须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大局开展工 作,立足本职,全面正确履行职责,致力于推进全面建设小 康社会进程,努力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公正高效的法 治环境。 5.党的领导的理念。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要自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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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把坚持党的领导、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和维护社会主义法治 统一起来,把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严格执法统一起 来,把加强和改进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与保障司法机关依法 独立行使职权统一起来,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立场,忠实履 行党和人民赋予的神圣使命。

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科学的,先进的法治理念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以马克思主义法

学理念为指导,在 总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践经验,继承和发扬我国 传统法律文化的优秀成果,吸收和借鉴西方法治文明合理因 素基础上形成的。它符合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 并随着时代的变化和实践的发展而不断更新和深化,包括对 世界现代法治文明成果的吸收和借鉴,符合法治国家建设规 律和人类社会发展规律, 是先进的、 科学的法治思想和理念。 1、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以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为根本指 导思想。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法律观研究了社会经济基础 与上层建筑的关系,指出法律是以现实物质生活为基础的, 即经济决定法律,法律又反作用于经济。这一根本原理是马 克思主义法学的核心,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论基础。 马克思主义法学还认为,法律并不是超阶级的,而是统治阶 段意志的体现。一定阶级的国家和法都是实现阶级统治的工 具。国家是有阶级性的,马克思主义所制定的法也是有阶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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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的。马克思主义关于国家与法的学说,深刻地揭示了法的 阶级本质,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形成奠定了思想基础。 2、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以新中国民主法制的实践为基础。 1978 年召开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樗着中国社会主义法治 建设在经历了一个艰难曲折甚至被中断的过程后进入了一 个新的历史时期,立法体制不断完善,立法程序日益健全, 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物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框架基本形 成,我国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等方面基本上实现 了有法可依。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法治建 设的实践,给我们带来许多有益启示,提供了重要的经验。 实践表明, 推进法治化进程, 必须要在马克思主义的指导下, 把加强党的领导、发扬人民民主、严格依法办事紧密结合起 来,在不断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之下,从实际出发有步骤地 进行。 3、我国古代法律文化和西方法治文明为社会主义法治 理念的形成提供了丰富的思想源泉。从总体上看,我国古代 法制是为巩固历代帝王的王权统治服务的,人治的色彩相当 浑厚;西方资本主义法治是为维护资产阶级统治服务的,有 其阶级性和虚伪性的一面。但是,我国古代法律文化也包括 了不少民主性的内涵,是可以合理继承的。如法家提出的以 法治治国,礼乐刑政,综合为治;援法断罪,罪刑法定;治 法治吏,相辅相成等。中国数千年的法律文化遗产中的有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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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份,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思想源泉。西方资产阶级 在几百年的反对封建主义和巩固资本主义制度方面,也积累 了不少法治实践经验,有的较为成熟,已经

制度化。他们在 法治理念方面也积累了大量的思想资料,如公平正义的思 想、尊重人权的思想、规范和监督公权力的思想、尊崇法律 权威的思想等。这些,也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形成提供了 丰富的源泉。我们可以从我国当前的国情和社会制度的特点 出发,对我国古代法律文化和西方资本主义法治思想和法治 经验进行甄别、吸收,为我所用,丰富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理 念的内容。总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在马克思主义法律思 想指导下,坚持从我国国情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全局 出发,认真总结我国法治建设实践经验,批判继承和吸收古 今中外一切法治文明优秀成果基础上形成思想体系,是科 学、先进的法治理念。

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意义 1.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社会主义立法的思想前提。 2.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社会主义执法和司法的重要保 障。 3.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是会注意守法的必要保证。 4.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社会主义法律监督的科学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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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讲 牢固树立依法治国的理念

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是我们党领导 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树立依法治国的理念,就是在全 社会和全体公民、特别是执法者中养成自觉尊重法律、维护 法律权威、严格依法办事的思想意识,使广大人民群众在党 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 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务,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 工作的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规范化、程 序化和法制化。 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 1997 年,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将“依法 治国,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确立为治国基本方略; 1999 在 年 3 月召开的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 “依法 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又被写入了宪法修正案。依 法治国方略的最终确立,在我们党和国家的发展史上,具有 伟大而深远的历史意义。 (一)依法治国是我们党治国理政观念的重大转变 由于种种原因特别是传统的封建“人治”思想的影响, 我们党在治国方略的选择上经历过一些曲折。党的十一届三 中全会总结“文化大革命”中法制被严重破坏、 “无法无天” 的惨痛教训,清醒地认识到加强法制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在 做出把党的工作重心转移到经济建设的同时,提出了发展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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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战略方针。邓小平同志强 调要“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 ,把法制建设与经济建设 放到了同等重要的战略地位。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民主 法制建设的推进,特别是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促 使我们对社会主义法治认识的不断深化。1997 年,党的十五 大最终确立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 略。依法治国方略的确立,标志着我们党最终战胜和彻底抛 弃了封建“人治”思想的羁绊,坚定不移地选择了社会主义 法治的治国道路,从而完成了我们党执政治国理念的一次深 刻而重大的转变。 (二)依法治国是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国家长 治久安,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前提和基础,是十 三亿中国人民最大利益之所在。 没有稳定, 什么事也干不成; 如果社会动荡不安,已经取得的成果也要丧失。怎样才能保 持社会持续稳定呢?要搞法治,实行依法治国,才能保持国 家的长治久安。小平同志就讲“还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 住些” 。为什么搞法治才能保持国家稳定、社会稳定?因为 法律制定后必须公布,这样人们对自己的行为就会有一个合 理的预期,有了矛盾纠纷、或者权益受到侵害,人们能够通 过法律途径去化解,去讨回正义和公道,而不是没完没了地 相互争执,或者不断找组织、找政府、找领导,永无止息。 而且法律一旦制定颁布后,就有一段相对稳定的有效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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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规范和确认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自然也就处于相对 稳定状态。 改革开放以来, 我们党和国家大力加强法制建设, 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不断发展,有力地保障了我国社会的 持续稳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创造了长期稳定和谐的社 会环境。 (三)依法治国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全 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就必须加 强社会主义法制。邓小平同志早就指出: “为了保障人民民 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制化,使这种制 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 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只有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才能使 广大人民群众在法制的轨道上正确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才 能保障社会主义民主的健康发展。实行依法治国,就是把社 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紧密结合起来,实现民主的制度 化、法律化,从而保证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法通过各 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 事务,真正当家作主。 准确把握依法治国理念的深刻内涵 依法治国理念基本含义是依据法律而不是个人的旨意 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实行的是法治而不是人治;其核心是 确立以宪法和法律为治国的最具权威的标准。树立依法治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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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念,需要准确把握以

下三个方面的基本内涵。 (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这是我国宪法明确规定的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原则。法 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具有三个方面的含义: 首先,公民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我国宪法第三十三条 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 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 律规定的义务。 ”现实生活中,有的习惯于把人分成三六九 等,对不同身份的人给予差别待遇。这种思想和做法实际上 是封建等级观念的残余。其次,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没有超越 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宪法和法律是人民利益的体现,反映了 人民的意志。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享有超越宪法和法律 的特权,将自己凌驾于党、国家和人民之上。那种认为自己 高人一等,法律只管民,不管官;只管别人,不管自己,将 自己视作法律之外的“特殊公民”的思想,从根本上背离了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第三,任何组织和个人的违法行为都必须依法受到追 究。我国宪法第五条明确规定: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 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 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违法者 必须受到追究是法律尊严的重要体现,也是法律权威的重要 保障。在一个社会中,如果有人违了法却能逍遥法外,那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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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在社会公众心目中就不可能树立起崇高的地位和威信。 (二)树立和维护法律权威 法律权威就是法律所具有的尊严、力量和威信。树立和 维护法律权威,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迫切需要。 维护法律权威,必须确立法律是人们生活基本行为准则 的观念。在一个社会中存在着许多不同的社会规范,包括法 律、政策、道德、习惯、宗教规范等等,都对人们的日常行 为起到一定的规范和约束作用。但是,必须明确,在一个实 行法治的社会中,法律是对人们的社会生活起着最基本的、 同时也是最有力的规范和约束作用的准则。整个社会和全体 公民都必须树立法律意识,自觉将法律作为指导和规范自身 社会活动的基本行为准则。 维护法律权威,必须首先维护宪法权威。中华人民共和 国宪法是我国的根本法,是中国共产党执政兴国、团结带领 全国各族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制保证,具有最大 的权威性和最高的法律效力。它也是一切其他法律权威的渊 源和保障。因此,维护法律权威首先要维护宪法权威。 维护法律权威,必须努力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 严。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任何法 律、法规、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下

位法不得同上位法 相抵触,地方性法规不得同全国性法律相抵触。社会主义法 制的统一是法律权威的重要标志。当前,有的地方和部门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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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本地区、本部门的利益出发,制定和实施一些违反国家 法律规定和法治原则的“土政策” “土办法” 、 ,搞“你有法 律、我有对策” ,不仅破坏了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也严重 损害了法律的权威与尊严,必须坚决反对和有效制止。 维护法律权威,必须树立执法部门的公信力。法律的目 的和宗旨要通过执法司法来实现,法律的权威也要通过执法 者的权威来体现。因为在社会上一般人心目中,执法者在一 定程度上就是法律的化身,代表着法律权威与尊严。树立执 法部门的公信力,需要从两个方面加以努力:一方面,要有 效克服我国社会公众中普遍存在的“法不责众”“只要有理 、 怎么闹都行”等不讲法制的传统观念,从严执法,对一切违 法行为严肃处理, 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 树立执法者的权威; 另一方面,执法者要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切实解决执法和司 法不公的问题,提高执法部门的公信力,让执法司法行为令 人信服,用公正赢得权威。(三)严格依法办事 这是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也是法治区别于人治的重要 标志。对于一切国家机关特别是专门履行执法、司法职责的 政法机关来说,严格依法办事意味着以下四个方面的含义: 职权由法定。职权法定是法治的重要原则,也是严格执 法的合法性基础。职权法定原则要求,执法机关的权力必须 来自法律具体而明确授予,执法机关必须在严格依据法律规 定的权限内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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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权必有责。即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有权必有责包括 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行使权力要对所引起的法律后果负 责,法律授予了权力,同时也就意味着赋予了责任;二是被 法律赋予了权力而不去行使或者行使不到位,就是不尽职、 不作为,就是失职渎职,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任何 时候、任何情况下,政法干警都必须坚决克服那种权力在我 手,想用就用、想不用就不用、想怎么用就怎么用的错误观 念和做法,既要慎用手中权力,还要用好手中权力。 用权受监督。权力必须受到监督是一切法治社会遵循的 一条重要原则。我国宪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了一切国家机 关和国家工作人员都要受到监督的原则。政法机关掌握着与 公民人身、财产以及其他权利密切相关的执法大权,这种重 要权力一旦被腐蚀滥用, 将直接损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因此, 政法机关的权力必须严格依照法定权限、程序行使,整个行 使过程必须受到严格的监督和制约。 违法受

追究。违法必究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也 是法律权威与尊严的重要体现。在现实生活当中,对执法者 的违法行为依法追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要建立起对执法 犯法者的严厉追究机制。只有执法者的违法行为都毫无例外 地依法受到追究和惩罚,才能给整个社会树立依法办事的良 好示范。 努力实践依法治国理念对政法工作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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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实施依法治国方略,是一场从思想观念到实际行动 的深刻革命。政法干警作为国家专门的执法司法力量,必须 牢固树立依法治国理念,自觉用这一理念指导执法司法行 为。 (一)提高法律素养 努力提高法律素养,是政法干警实践依法治国理念的前 提和基础。政法机关是专门的执法机关,几乎每天都在与法 律打交道。政法工作这种专业性很强的特点,决定了政法干 警必须具备较高的法律素养。 政法干警必须熟练掌握相关法律知识。学法、知法、懂 法,是对每一个政法干警的基本要求。对于政法干警来说, 掌握相关法律知识具有两个方面的要求:一是对国家的重要 法律法规要有一个基本的了解,知道什么是合法、什么是违 法;二是对与自己履行职责有关的法律法规要熟练掌握、熟 练运用。政法干警必须切实增强法制观念。法制观念是人们 尊重并自觉服从法律的思想意识。这是严格执法、正确履行 职责的思想基础。广大干警一定要充分认识增强法制观念的 重要性,努力培养尊重和信仰法律的思想意识,做到不仅学 法、懂法,而且要自觉依法办事。 (二)坚持严格执法 严格执法是法治的基本内涵,是依法办事观念对政法工 作的必然要求。政法机关严格执法具体要做到以下两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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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要求: 一切执法行为都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这是依法办事 原则对执法行为的合法性要求。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又包括实 体合法和程序合法两个方面。所谓实体合法,就是在法律明 确授权的前提下,执法机关对执法当事人作出的处理决定要 严格符合法律的具体规定。所谓程序合法,就是执法行为应 当严格遵守法定程序。法定程序既是严格执法的重要依据, 也是严格执法的重要保障,同时还是遏制执法过程滥用职权 和腐败现象的重要武器。 所有执法结果都必须符合立法目的。这是依法办事原则 对执法结果的合理性要求。法律是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和 意志的体现,严格执法的目的就是为了实现和维护广大人民 群众的根本利益。具体到执行某一部法律,检验我们执法行 为合法、正当与否的一项重要标准,就是执法的结果是否符 合这部法律的立法宗旨。 (三)模范遵守法律 模范遵守法律,是政法干警的

应尽责任。政法干警模范 守法对于培养整个社会依法办事的观念具有重要的示范作 用。同时,政法干警模范遵守法律也是对自己所从事职业的 尊重,是对自己的尊重。如果我们自己不带头遵守法律,不 去维护法律的权威,导致整个社会轻视法律,到最后,我们 的工作、我们的职业也就丧失了价值和尊严,不会被社会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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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因此,每个政法干警都应当保持清醒的角色意识,以 模范守法的实际行动,赢得广大人民群众对法律的尊重和对 执法者的信任。 (四)自觉接受监督 政法机关和政法干警在行使执法司法权力的各个环节 都要依法接受各方面的监督制约,并把监督制约作为推动和 改进工作的动力,保证和促进严格公正文明执法。 首先,要提高接受监督的自觉性。政法机关和政法干警 应充分认识接受监督既是宪法和法律的明确要求,是维护人 民群众合法权益的保证,是防止和纠正执法不公、执法违法 的重要途径,真诚欢迎监督,主动接受监督。 其次,要正确认识和处理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和接受监督 的关系。审判、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是宪法和法律的 明确规定。但是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并不意味着不要监督,更 不能以此为借口排斥监督,任何权力都必须受到监督,司法 权力也不例外。同时,我们所主张和实行的监督,是根据宪 法和法律的规定、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监督,这种监督是支 持而不是干预,是督促而不是越俎代庖,是对办案过程中违 法行为的监督、纠正而不是代替司法机关具体处理案件。第 三,要把各方面的监督制约作为推动和改进政法工作的动 力。经过多年的努力,我国初步建立起了中国特色政法工作 监督制约机制。在政法组织体系内部,检察监督对于保证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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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维护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舆论 监督是人民群众监督的重要形式和渠道,是维护人民群众根 本利益和保证权力正当行使的重要途径。政法机关及其广大 干警都必须正确对待、自觉接受舆论监督,充分发挥舆论监 督的积极作用。刑事诉讼中政法部门之间分工负责、互相配 合、互相制约,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重要原则,是我国 刑事诉讼长期实践经验的总结,也是刑事司法公正的重要保 证。政法各部门在刑事诉讼活动中要忠实贯彻分工负责、互 相配合、互相制约的重要原则,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 为准绳,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加强监督,共同致力于公平 正义目标的实现。

第三讲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理念

执法为民理念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组成部分,它 要求执法机关在执法工作中必须以邓小平理论

和“三个代 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保护人民利 益为根本宗旨,以公正实施法律为首要标准,做到保护人民 利益与维护法律权威的高度统一。 一、充分认识树立执法为民理念的重大意义 执法为民理念体现了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和方向,从根 本上反映了我们党的执政宗旨、我们国家的权力本质以及构 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政法工作的核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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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执政宗旨,要 求执法机关必须执法为民 “立党为公、执政为民”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我 们党的根本宗旨。中国共产党作为全中国最广大人民群众根 本利益的忠实代表,除了人民的利益,没有自己的任何特殊 利益。新中国建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经过 长期的探索和创新,终于确定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治国方略和 依法执政的基本执政方式,从而使“立党为公、执政为民” 的执政宗旨得到了制度上的贯彻和保障,使党的领导、人民 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依法执政实现了有机的结合和统一。 而执法为民的法治理念,正是旗帜鲜明地体现了我们党执政 为民的宗旨,高度概括地反映了我国政法工作的方向,对我 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 (二)落实“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原则,要求执 法机关必须执法为民 国家权力的来源问题,本质上是人民与政府的关系问 题。在奴隶制和封建制国家, “君权神授” “主权在君”成 、 为专制君主权力来源的理论依据,专制国家的权力由此被披 上了合法化、权威化、神秘化的外衣,普通老百姓不得染指。 资产阶级革命为了推翻封建政权,喊出了“天赋人权”“主 、 权在民”的响亮口号,提出了公民权利是国家权力之本、是 政府权力之源的新“权力观” 。但是,资产阶级国家的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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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性质,决定了“主权在民”只能是一种归于幻灭的空想。 只有建立在公有制基础上的社会主义国家,才能真正实现 “主权在民”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 权力属于人民” ,从而以根本大法的形式确认了国家权力从 人民而来、由人民掌控、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为人民 服务等一系列根本问题。执法机关作为国家机关的重要组成 部分,其行使的执法权是国家权力的核心,因而必然同样来 自人民的赋予,源自人民制定的法律的授权。因此,坚持全 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坚持对人民负责,对人民制 定的法律负责,是执法的本质涵义,是我国社会主义国家性 质的本质体现。 (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求执法机 关必须执法

为民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国现代化建设的一项长期 性和战略性任务。构建和谐社会的主体是人民群众,基础是 民主法治,内核是公平正义,关键是使每个人的权利都得到 尊重和保护,每个人的义务都得到履行和遵守,每个人的责 任都得到落实和追究。在现代社会,执法涉及到经济、政治、 文化、社会等各个领域,执法机关能否合法、公正、高效地 行使权力,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依法保 护,关系到社会秩序是否稳定,社会关系是否和谐。实践证 明,执法机关只有执法为民,尊重和保障人民权利,才能充 分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为建设社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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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和谐社会提供政治动力和法律保障;而如果执法机关置人 民利益和法律于不顾,贪赃枉法,执法犯法,则必然严重损 害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引发社会矛盾,滋生社会腐败,影 响和阻碍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立。 二、切实实现向执法为民理念的深刻转变 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理念,必须以制度建设为保障,以 观念转变为先导。 (一)要实现从缺乏群众观点的单纯执法向以人为本、 注重疏导、加强服务的执法观念转变 执法决不是一项孤立、简单的法律技术和法律操作行 为,而是与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社会 政治活动和社会系统工程。它要求执法机关必须破除一定程 度存在的单纯执法的观念, 树立大局意识和群众观念。 目前, 一些地方和部门执法中存在着某些不考虑执法宗旨和执法 目的,简单执法、粗暴执法、机械执法的现象,要求公民履 行义务多,主动保护公民权利少;讲方便执法多,讲方便群 众少;处罚制裁多,提供服务少;硬性管理多,说服疏导少。 结果表面上看似乎完成了执法任务,但往往是法了事不了, 案平理未平,实际上扩大或激化了社会矛盾,在深层次上损 害了人民群众对法律的信仰,影响了法律权威。 执法为民重点在“执法” ,核心是“为民” 。树立执法为 民的理念,要求执法机关在执法工作中必须始终坚持以人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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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的指导思想,始终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权利和利益,始终 体现国家意志与人民意志的一致性,对上级机关负责与对人 民群众负责的一致性,切实尊重和保障人权。要增强群众观 点,规范执法行为,做到执法与服务结合,惩罚与教育互济, 打击与保护并重,结果与手段相当。要防止过度依赖强制手 段和硬权力执法,多运用说服教育、调解疏导等非强制手段 和软权力执法,寓执法于服务之中,融处罚于教育之中,努 力提高执法水平,消解执法冲突,化解社会矛盾,减少社

会 纠纷,克服执法的简单化、粗糙化、暴力化倾向,真正把执 法建立在“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的坚实基础之 、 上。 (二)要实现从重实体轻程序、重形式轻效果向实体与 程序并重、形式与效果统一的执法观念转变 实体与程序并重是树立执法为民理念的制度保障。保证 执法为民,实现执法公正,必须充分重视程序的重要价值和 作用。首先,没有程序正义就没有实体正义。公正、健全、 严格施行的程序,是保证公民权利和人权得到尊重与保护的 前提。其次,不仅要实现正义,而且应当以人们看得见的方 式实现正义。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公开、透明的执法程序 是防止执法腐败最重要的监督手段。再次,程序具有独立的 正义价值。通过设置公平的程序,让每个公民都享有平等的 地位,都拥有平等的辩护权和倾诉权,有利于缓和执法者与 被执法者之间的心理冲突,疏通和化解不同意见,消化和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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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社会的不满情绪,达到不用执法手段便可以实现执法效果 的目的。必须看到,我国目前执法中一些滥用执法权、严重 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以及由此造成的严重影响社会稳 定与公平的问题,如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群体纠纷、司法 不公等,都在很大程度上与法律程序不完善或其没有得到严 格执行有关。因此,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理念,必须破除重 实体、轻程序的执法观念,提高程序的法律地位,尊重程序 的法律价值,真正做到既严格执行和遵守实体法,又严格执 行和遵守程序法。 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理念,还必须确立形式与效果统一 的执法观念。执法是法律实现的主要途径,执法效果如何, 直接关系到执法为民理念的贯彻和落实。但在实践中,执法 的形式化、口号化、利益化倾向仍不同程度地存在,严重影 响了法律的公正执行和严格实施。有些地方热衷于造声势, 搞宣传,做表面文章,不重视执法的实际效果;有些部门习 惯于“运动式”执法, “突击式”治理,不重视执法的长效 机制和常规制度建设。不可否认,为了加大纠正违法、惩治 犯罪的力度,执法机关在特定情况下需要营造一定的执法声 势,需要采取适当的执法形式,需要集中必要的力量进行单 项执法和集中整治,以在短期内取得较为突出的执法效果。 但是,我们必须看到,执法在本质上是一项具有稳定性、连 续性、权威性的长效行为,是一项立法、执法、司法、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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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法相互衔接和配合的法治整体,是一项必须持之以恒、扎 实推进的系统工程,任何急功近利、投机取巧、华而不实、 希望毕其功于一役的形式主义的执法行为,都必将

严重损害 执法的实际效果和法律的实施权威。 (三)要实现从片面强调公民责任向同时强化执法机关 责任的执法观念转变 责任是法律的生命。 “违法必究”是实现社会主义法治 的基本要求和有力保障。无论是公民、法人违法还是执法机 关违法, 都必须依法追究其责任, 否则必然导致 “有法不依” 。 但在公民法律责任与执法机关法律责任的关系上,实践中存 在着相当程度的观念偏颇和制度失衡。一是现行一些立法比 较重视设置公民的法律责任,不太重视设置执法机关的法律 责任。某些单行法律法规对执法责任的规定或者处于空白状 态,或者力度过软不具威慑力,或者过于原则无法追究。二 是一些执法机关十分重视行使执法权力,不太重视承担执法 责任。少数执法者抖威风,耍特权,无利不作为,有利乱作 为;个别人甚至与犯罪分子沆瀣一气,充当黑恶势力的保护 伞。三是一些监督制度往往虚置,执法责任难以落实。内部 监督由于“利益关联” ,经常出现“相互礼让” ;外部监督尽 管主体众多, 但难以形成监督网络; 专门监督虽然制度不少, 但实施起来阻力很大;监督者的监督责任同样缺失,很多监 督都成了软监督。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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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要赔偿,这是各级执法机关和全体执法人员都应当遵循 的基本行为准则。当前,我们必须以《监督法》通过和实施 为契机,以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追究制为依托,采取一系列切 实有效的措施,强化执法机关的责任意识,加大对执法责任 的追究力度。要理顺执法体制,梳理执法依据,明确执法权 限,细化执法标准,规范执法行为;要加强对执法权力的全 方位监督,加大执法公开的深度、广度和全社会参与程度, 形成党、人大、政府、政协以及司法机关监督的制度合力, 以及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的整体氛围;要建立健全执法质量 考评机制,对执法效果进行全面考核、分析和评价;要明确 执法责任主体,规范执法责任形式,完善执法过错责任追究 制度。总之,要通过全面强化执法机关的责任,推动各级执 法机关和全体执法人员真正树立执法为民的理念,努力形成 公正执法、严格执法、文明执法的良好观念和习惯。 三、正确处理树立执法为民理念涉及的若干重要关系 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理念,必须正确认识和处理若干重 要关系,以防止思想上的偏差和行动上的偏颇。 (一)要处理好树立执法为民理念与维护法律权威的关 系 树立执法为民理念与维护法律权威之间在本质上具有 高度统一性和一致性。一方面,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在中国 共产党的领导下,

由人民民主选举产生的最高权力机关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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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据法定程序制定的,它体现 了全体人民的共同意志,代表了全体人民的根本利益,反映 全体人民的整体要求。因此,只有严格实施法律,维护法律 权威,才能从根本上保证执法为民。那种认为要执法为民就 必须以牺牲法律权威为代价,迁就一些人的不合法要求,照 顾一些人的不合法利益的认识是十分错误和有害的。另一方 面,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而实施法律最深厚的力量源泉存 在于人民群众之中。只有人民群众充分认识到法律的实施真 正代表了自己的切身利益,真正保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社 会主义法律才能真正被人民所信仰、尊崇和维护,法律也才 能真正有权威。因此,那种认为要维护法律权威就必须依靠 强制手段执法,就必须板着面孔执法,就不能有人情味的认 识也同样是片面和不正确的。 (二)要处理好树立执法为民理念与贯彻群众路线的关 系 贯彻群众路线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也是社会主义政法 工作的生命线。只有贯彻群众路线,才能了解人民群众对政 法工作的要求和愿望,使政法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措施 更加符合实际和群众利益,并赢得人民群众对政法工作的真 诚理解和大力支持;也才能密切政法机关与人民群众的关 系,克服执法中的官僚主义和衙门作风,展示执法机关和执 法人员在人民群众中的良好形象。因此,树立执法为民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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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执法机关在执法工作必须中始终贯彻群众路线。但与此 同时,法律又是一种体现充分理性的人类制度文明,执法是 一项公正性、 权威性、 独立性和专业性都很强的专门性工作, 只有坚持贯彻群众路线与专门机关执法相结合,大力加强专 门执法机关和专业执法队伍建设,健全和完善执法体制、执 法机制和执法制度,实现执法工作民主性与专业性的有机统 一,才能最大程度地保证执法的公正和效率性。因此,任何 将贯彻群众路线与加强专门执法工作割裂开来或对立起来 的认识和做法都是极其有害的,都不利于执法为民理念的树 立和落实。 (三)要处理好树立执法为民理念与惩治违法犯 罪的关系 执法的根本目的是保护人民权益,惩治违法犯罪。只有 坚决纠正违法,严厉打击犯罪,才能从根本上保护人民群众 的人身权、财产权以及其他一切合法权益;才能最大程度地 维护社会稳定,实现以人为本,构建社会和谐。因此,坚持 执法为民与惩治违法犯罪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二者统一 于社会主义法治的整体要求。 但与此同时, 我们在纠正违法、 打击犯罪的过程中,也要注意区别不

同情况,也要注重保护 违法者乃至犯罪者的合法权益。对于大部分轻微违法的一般 违法者, 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使其罚当其过, 认真改正;对于一部分虽然触犯刑律、但仍属于人民内部矛 盾的一般犯罪者,应当坚持惩治与改造相结合的原则,使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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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服罚,并尽快回归社会;对于极少数属于敌我矛盾的严 重犯罪分子,应当依法严厉打击,决不姑息,但也要尊重和 保障其基本人权。总之,我们要尽一切可能扩大保护面,缩 小打击面,以最大限度地实现执法为民。 牢固树立和践行公平正义的理念 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司法的灵 魂和核心,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也是人类社会的共 同追求,最终目的就是为了实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 益,实现社会的和谐发展和进步。 作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公平正义,是指社会成员能够按照 法律规定的方式公平地实现权利和义务,并受到法律的保 护。与西方国家公平正义不同的是,我国是以维护、实现、 发展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宗旨的公平正义。 (一)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目标 依法治国的重要目标就是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仅 有完善的法律体系并不是法治的全部,法治更深层次的意义 在于公平正义的精神和价值通过法的适用、实施,在执法实 践中得到实现、 彰显和弘扬。 只有牢固树立公平正义的理念, 让公平正义的精髓渗透在法治实施的全过程,使公平正义成 为人们看得见、实实在在感受得到的结果,社会主义法治才 能真正成为吸引并惠及广大人民群众的伟大实践。 (二)实现公平正义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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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当是公平正义的社会。在和谐社会 中,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 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 创造性得到充分发挥,全体人民能够平等友爱、融洽相处, 所有这些都是公平正义得到实现的标志。与此同时,公平正 义又是社会和谐的重要基础和保障。只有致力于实现和维护 社会公平正义,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才会获得坚实的基础,才 能实现长久的、稳定的和谐。 (三)公平正义是新时期广大人民群众的强烈愿望 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广大人民群众 的民主法制意识不断增强,对社会公平正义的现实要求也迅 速增长。但在社会生活中,不能够维护公平、彰显正义的现 象还一定程度存在。如果漠视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呼声, 对各种社会不公听之任之,不去努力改善和消除,就会失去 广大人民

群众的信任,影响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大局。 (四)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要为维护和实现公平正义作 贡献 人民法院和广大法官肩负着维护和实现公平正义的神 圣职责。人民法院是各类社会关系、矛盾、纠纷冲突的“调 节器” “减压阀” 、 ,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可以说法官手中有很大的权力,也有很大的责任。因此,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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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人民群众对法院、 法官提出了很高的要求, 这也是应该的、 必需的。然而,人民法院、人民法官,在司法理念、司法能 力和水平、司法的物质保障和外部环境等方面还有许多不适 应的地方。公正司法,理念先行。必须大力加强公平正义的 理念教育,引导和促使广大法官牢固树立公平正义的理念, 不断提高司法能力与水平,更好地担当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 的责任。 对于人民法院和广大人民法官而言,树立公平正义的理 念,需要准确把握以下四个方面的主要内容: (一)合法合理。 1、合法。合法性要求一切司法行为要符合法律的规定。 一是要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 和单行条例、规章的规定。二是既要遵守实体法,又要遵守 程序法。 “重实体轻程序”是一种错误的理解,尽管程序法 是为实现实体法服务的,但是它有独立的价值意义,违反程 序法也就是违法。三是既要了解法律条款的字面含义,更要 准确把握法律的深刻内涵、实质精神和价值取向。法官不能 死扣法条、机械司法。 2、合理。合理性要求是指法官要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 因为法律体系再健全、法律条款再完善,也不可能穷尽人类 社会的所有行为、所有社会现象,法律之所以要及时的废、 改、立,缘由亦在此,何况法律还有不完善的地方。所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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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必须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而不能滥用职权,滥用职权就 是失职、渎职。一是权力行使应当符合法律赋予该项权力的 目的;二是案件本身的情况与处理结果要相当;三是同样的 案件情形要同样处理,以维护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二)平等对待。 平等对待,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社会公平正义方 面的具体要求,是公平正义的载体和支撑。法律面前人人平 等的原则,既是一条宪法原则,又是一条程序法律原则。平 等对待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反对特权。法律上的平等对 待,排除任何特权,反对给予同等条件者不同的待遇。要求 在司法中坚持依法平等保护各类主体的合法权益。2、禁止 歧视。不允许对任何在社会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的主体有歧 视待遇。按照公平正义原则的要求,对那些处于劣势地位的 当事人,不但不应该歧视,而且还应当

给予人文关怀。 (三)及时有效。 迟来的公平正义就是非公平正义。市场经济从一定意义 上讲就是法制经济, 就是效率经济。 据此, 最高法院提出 “公 正与效率”是人民法院永恒的工作主题。及时高效是检验人 民法院和人民法官司法能力、司法水平的一个重要方面。案 件处理越及时越迅速,法律的严肃性、权威性、正义的价值 就越能得到彰显。对社会来说,及时高效能够防止经济关系 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能够使受到损害的法律关系及时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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恢复, 被害人的权利及时得到救治, 犯罪行为及时得到惩处, 公众对司法公正的崇尚感就越强烈。及时高效原则具体有三 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提高时间效率,减少工作拖延。二是节 约司法成本,实行诉讼经济。以最低的成本投入、资源消耗 取得最佳法律社会效果,实现最大程度的正义。三是提高制 度的科学性,减少不合理制度的负面作用。 (四)程序公正。 正义不仅应当实现,而且应当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 现。这就是程序公正的重要价值所在。程序公正不仅是实体 公正实现的前提和保障,而且本身也有独立的价值。在现代 社会,程序法是否完备并得到严格的遵守执行,是衡量一个 国家法治文明、司法公正、诉讼民主、人权保障程度的重要 标志。程序公正有以下三个方面的目的和价值:一是程序公 正首先应当保障实体公正的实现。实体公正是一种结果的公 正,而任何结果都是经过一定的过程得以实现的。程序的设 计配置,首先是保证司法机关准确地发现案件的客观真实情 况,全面客观地收集证据,准确地适用法律,正确地处理案 件,保证实体法的实现。二是程序公正赋予当事人充分的权 利并提供权利被侵犯时的救济渠道,有效保障人权。程序公 正, 要求以人为本, 充分尊重当事人的人格尊严和主体地位, 保障其应有的各项诉讼权利,从而使其感受到客观、公平、 充分参与、主张和意见得到充分表达,增强司法决定的可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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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性。三是程序公正规范司法行为,克服司法者的随意性, 防止权力的滥用。任何权力都有滥用的可能,权力失去监督 就必然产生腐败,仅仅把正义实现的希望寄托于司法者良好 的政治思想修养、职业道德修养是不够的。程序公正的一个 突出功能就是对权力可能被滥用进行限制和制约,即对权力 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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