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医疗事故罪的构成与认定

论医疗事故罪的构成与认定

摘要:医疗事故罪是1997年刑法新增的罪名,从近几年的司法实践来看,对医疗事故罪的构成条件、罪与非罪的界限及该罪的刑事责任问题争议颇多。正确认定医疗事故罪对于减少医疗事故的发生,化解医患矛盾,增强医务人员的工作责任感,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稳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医疗事故罪 犯罪主体 界定

医疗事故罪是1997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35条新增设的一个新的罪名,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员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员身体健康的行为。

一:医疗事故的犯罪构成

1构成主体

根据新刑法第335条的规定,医疗事故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医务人员。本罪的主体同医疗事故的主体是一致的。即除了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以外,还必须是在国有、集体医疗机构中从事诊疗、救治、担任护理工作的医师、药师和护士以及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开业的个体诊所的行医人员。对于身兼两职,既是行政人员又是业务人员的人,在行使医务人员职责时,应视为医务人员,能成为本罪主体。除此之外的非卫生技术人员均不能构成本罪主体,如在医疗单位工作的其他党政、后勤人员。尽管某些由医疗单位的非医务人员所引起的事故也可称为医疗事故,并由医疗单位对外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是,在涉及刑事责任的追究时,则对非医务人员可视行为人的具体身份分别定罪。

2.主观方面

医疗事故罪主观方面是过失 , 所谓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从理论上说是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违反规章制度和诊疗操作常规的行为 ,可能发生病人死亡或严重损害病人身体健康的严重后果 ,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 ,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 ,以致发生了病人死亡或者损害了病人身体健康的结果。如果行为人在医疗护理工作中故意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 ,则应以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论处。

3构成客体

医疗事故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就诊人的生命健康权利和医疗单位的正常管理活动。犯罪对象是生命健康安全正遭受病魔侵害的病人。所以,倘若救治措施不能客观上起到控制病情发展的作用,则必然由于病情发展而引起人体健康的更大损害,直至导致伤残、功能障碍和死亡结果。

4客观方面

医疗事故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所谓严重不负责任,是指在诊

疗护理工作中违反规章制度和诊疗护理常规。“严重不负责任”,是构成本罪的必要条件之一,这一必要条件将本罪限定于责任事故的范畴。

行为人严重不负责任,即违反规章制度和诊疗护理常规的行为,其行为方式既可以是作为,如医疗人员错误的诊断病情、开错处方、药师配错药等;也可以是不作为,如医务人员对危重病人不及时抢救或工作中擅离职守,致使病人得不到及时救治等。并且本罪要求只有以上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造成就诊人员死亡或身体严重损害时,才能构成本罪。

二、对医疗事故罪的认定

在医疗纠纷日益增多的今天,司法实践中正确划清医疗事故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那么如何区分医疗事故罪与非罪的界限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 医疗事故罪与一般医疗事故的界限

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过失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它与一般医疗事故的质的界限主要在于医疗事故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的严重性是否达到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程度。  构成医疗事故罪,患者人身损害的危害结果必须与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的诊疗护理有必然的联系,即两者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否则,即使医务人员有严重的违章行为,而没有上述的危害结果发生;或者,虽有危害结果,而医务人员没有严重的违章行为、或者虽有违章但不严重,均不构成犯罪。所以,凡是由于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过失造成重大医疗事故的危害结果的行为则构成医疗事故罪,否则只属于一般的医疗事故。

(二 )医疗责任事故与医疗技术事故的区别

医疗责任事故是违反了规章制度与诊疗常规或极端不负责任 ,主观上有过错 ,构成犯罪。医疗技术事故是医务人员在医疗工作中尽了自己的职责 ,但由于其专业技术水平和临床经验不足 ,或技术设备条件限制 ,造成严重后果 ,主观上没有过错 ,不能构成犯罪。条例第 33条第 3项明确规定 ,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 ,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三 )医疗事故与医疗并发症的界限

所谓医疗并发症 ,是指在医疗过程中同时发生的难以避免和防范的不良症状 ,它的出现是由疾病的连锁反应引起的 ,不是医务人员的医务过失引起的。医务人员不论是否发生诊疗护理错误 ,均与所出现的并发症无直接关系 ,不能作为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主、 客观依据。

(四 )医疗事故与医疗尝试的界限

医疗尝试是医务人员对未知医学领域的探索、是临床

医疗试验 ,目的是为了治愈病员的疾病和提高医学水平。因此 ,应当允许医学尝试有最小的合理的危险或损害。在这个限度内是合法的 ,不涉及医疗事故问题。医疗尝试虽然带有医疗试验性质 ,但它是以已知的一定医学科学知识为基础的 ,并不是盲目冒险。如果是不负责任地用病员的生命和健康来冒险、 造成严重后果的则属于医疗事故 ,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医疗过程是个复杂的动态过程,且涉及众多学科,相对应对医疗事故罪的认识也需要有严谨的科学态度,只有这样才能既保护了国家正常的医疗秩序,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 1 ]梁华仁. 医疗事故的认定与法律处理 [M ]. 北京:法律出版社 , 1998: 135, 274 - 291 .

[ 2 ]马克昌.犯罪通论 [M ].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 ,1995: 832 - 840 .

[ 3 ]邓又天.刑法释义与司法适用 [M ]. 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 1997: 652 - 654 .

(4)张爱艳、张联巍:《医疗事故罪的量刑研究》,法学论坛,2004,第1期。

论医疗事故罪的构成与认定

摘要:医疗事故罪是1997年刑法新增的罪名,从近几年的司法实践来看,对医疗事故罪的构成条件、罪与非罪的界限及该罪的刑事责任问题争议颇多。正确认定医疗事故罪对于减少医疗事故的发生,化解医患矛盾,增强医务人员的工作责任感,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稳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医疗事故罪 犯罪主体 界定

医疗事故罪是1997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35条新增设的一个新的罪名,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员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员身体健康的行为。

一:医疗事故的犯罪构成

1构成主体

根据新刑法第335条的规定,医疗事故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医务人员。本罪的主体同医疗事故的主体是一致的。即除了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以外,还必须是在国有、集体医疗机构中从事诊疗、救治、担任护理工作的医师、药师和护士以及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开业的个体诊所的行医人员。对于身兼两职,既是行政人员又是业务人员的人,在行使医务人员职责时,应视为医务人员,能成为本罪主体。除此之外的非卫生技术人员均不能构成本罪主体,如在医疗单位工作的其他党政、后勤人员。尽管某些由医疗单位的非医务人员所引起的事故也可称为医疗事故,并由医疗单位对外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是,在涉及刑事责任的追究时,则对非医务人员可视行为人的具体身份分别定罪。

2.主观方面

医疗事故罪主观方面是过失 , 所谓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从理论上说是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违反规章制度和诊疗操作常规的行为 ,可能发生病人死亡或严重损害病人身体健康的严重后果 ,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 ,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 ,以致发生了病人死亡或者损害了病人身体健康的结果。如果行为人在医疗护理工作中故意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 ,则应以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论处。

3构成客体

医疗事故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就诊人的生命健康权利和医疗单位的正常管理活动。犯罪对象是生命健康安全正遭受病魔侵害的病人。所以,倘若救治措施不能客观上起到控制病情发展的作用,则必然由于病情发展而引起人体健康的更大损害,直至导致伤残、功能障碍和死亡结果。

4客观方面

医疗事故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所谓严重不负责任,是指在诊

疗护理工作中违反规章制度和诊疗护理常规。“严重不负责任”,是构成本罪的必要条件之一,这一必要条件将本罪限定于责任事故的范畴。

行为人严重不负责任,即违反规章制度和诊疗护理常规的行为,其行为方式既可以是作为,如医疗人员错误的诊断病情、开错处方、药师配错药等;也可以是不作为,如医务人员对危重病人不及时抢救或工作中擅离职守,致使病人得不到及时救治等。并且本罪要求只有以上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造成就诊人员死亡或身体严重损害时,才能构成本罪。

二、对医疗事故罪的认定

在医疗纠纷日益增多的今天,司法实践中正确划清医疗事故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那么如何区分医疗事故罪与非罪的界限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 医疗事故罪与一般医疗事故的界限

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过失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它与一般医疗事故的质的界限主要在于医疗事故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的严重性是否达到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程度。  构成医疗事故罪,患者人身损害的危害结果必须与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的诊疗护理有必然的联系,即两者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否则,即使医务人员有严重的违章行为,而没有上述的危害结果发生;或者,虽有危害结果,而医务人员没有严重的违章行为、或者虽有违章但不严重,均不构成犯罪。所以,凡是由于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过失造成重大医疗事故的危害结果的行为则构成医疗事故罪,否则只属于一般的医疗事故。

(二 )医疗责任事故与医疗技术事故的区别

医疗责任事故是违反了规章制度与诊疗常规或极端不负责任 ,主观上有过错 ,构成犯罪。医疗技术事故是医务人员在医疗工作中尽了自己的职责 ,但由于其专业技术水平和临床经验不足 ,或技术设备条件限制 ,造成严重后果 ,主观上没有过错 ,不能构成犯罪。条例第 33条第 3项明确规定 ,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 ,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三 )医疗事故与医疗并发症的界限

所谓医疗并发症 ,是指在医疗过程中同时发生的难以避免和防范的不良症状 ,它的出现是由疾病的连锁反应引起的 ,不是医务人员的医务过失引起的。医务人员不论是否发生诊疗护理错误 ,均与所出现的并发症无直接关系 ,不能作为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主、 客观依据。

(四 )医疗事故与医疗尝试的界限

医疗尝试是医务人员对未知医学领域的探索、是临床

医疗试验 ,目的是为了治愈病员的疾病和提高医学水平。因此 ,应当允许医学尝试有最小的合理的危险或损害。在这个限度内是合法的 ,不涉及医疗事故问题。医疗尝试虽然带有医疗试验性质 ,但它是以已知的一定医学科学知识为基础的 ,并不是盲目冒险。如果是不负责任地用病员的生命和健康来冒险、 造成严重后果的则属于医疗事故 ,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医疗过程是个复杂的动态过程,且涉及众多学科,相对应对医疗事故罪的认识也需要有严谨的科学态度,只有这样才能既保护了国家正常的医疗秩序,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 1 ]梁华仁. 医疗事故的认定与法律处理 [M ]. 北京:法律出版社 , 1998: 135, 274 - 291 .

[ 2 ]马克昌.犯罪通论 [M ].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 ,1995: 832 - 840 .

[ 3 ]邓又天.刑法释义与司法适用 [M ]. 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 1997: 652 - 654 .

(4)张爱艳、张联巍:《医疗事故罪的量刑研究》,法学论坛,2004,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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