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出卖他人之物与无权处分之思考

读王泽鉴《出卖他人之物与无权处分》之思考

姓名:陈子涵 学号:166386

通过老师的介绍我了解到《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是王泽鉴老师

精心研究民法理论和判例的学术论文汇集,通过选择我阅读了出卖他

人之物与无权处分后对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有了更进一步的认识,并

做出了自己的一些思考。

一、 问题之说明

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的区分,其本身技术性极强,又贯穿于整个

民法,特别是财产法领域,是解决一切财产问题的关键之关键,被喻

为民法上的任督二脉。正如王老师在《民法总则》中所说:“负担行

为、处分行为及无因性理论,是民法三个最基本概念及极具争议的问

题。初习民法之人对其恒感困惑,不易理解,有经验的舵手,亦难免

触礁”。

王老师在文章中首先就处分的概念进行了阐述,认为处分首先分

为事实上之处分与法律上之处分,所谓事实上之处分,乃就原物体加

以物质的变形、改造或毁损之行为而言,例如拆屋重建、改平装书为

精装书是。所谓法律上之处分则包括了负担行为(债券行为)和处分

行为,负担行为包括单独行为和契约,处分行为包括物权行为与准物

权行为。随后分析了第118条所称“处分”之意义,提出无权处分除

处分行为(物权行为)外,是否包括负担行为(债权行为),提出如

果出卖人乙擅自向买受人丙出卖所有人甲之房屋后,不动产所有人甲

对出卖物之买卖契约加以承认,买受人丙是否因此得向权利人请求履

行契约办理所有权登记的问题。这一问题,在理论上及实务上均极重

要,王老师通过“最高法院”数著判决进行了分析检讨。

二、 最高法院之见解

通过对最高法院三册判例的梳理总结,王老师表达了三项基本论

点:

其一,出卖他人之物之买卖契约,系属第118条第1项所称之“处

分”(无权处分)。

其二,出卖他人之物之买卖契约,须经权利人(所有人)之承认,

始生效力。

其三,权利人就他人出卖其物之买卖契约为承认时,买受人得向

权利人请求履行契约。

三、 分析检讨

(一)从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之区别论第118 条之规范功能及

“无权处分”之意义。

王老师先从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的区别出发,认为负担行为者,

系指发生债务关系(给付义务)之法律行为,出卖人负有交付其物并

移转其所有权之义务,而买受人负有给付价金及受领标的物之义务。

处分行为者,系指直接使标的物权利发生得丧变更之法律行为。负担

行为与处分行为之法律效果既有不同, 故其生效要件亦有差异:负

担行为之人不必有处分权,但为处分行为之人对于处分之标的物,则

须有处分权,而处分权原则上属于标的物所有人。为处分行为之人,

对于标的物无处分权时,其处分行为在理论上原应归无效,但如此处

理,交易上多所不便,故特于第118条规定, 若权利人对无权处分标的物之行为予以承认者,乃使其发生效力。通过对118条进行规范目的解释,认为不应包括负担行为。最后从比较法的角度,阐释了其118条仿自德国民法第185条,依德国判例学说的一致见解,仅指处分行为。

(二)出卖他人之物买卖契约之效力

最高院认为出卖他人之物之买卖契约,在经权利人承认前,应属效力未定。作者从理论、交易安全亮点提出疑问:

1、理论:负担行为,仅发生债权债务关系,并不直接引起标的物权利之变动。不必然要求出卖人有处分权。

2、交易安全:倘若效力待定,在所有人不承认时,买卖契约不生效,出卖他人之物者,不必负契约上之责任。

(三)权利人承认之效果

王老师认为在法学方法论上,权利人承认,是单方意思表示,仅具有补助行为之性质,不能产生使买受人因而取得向权利人请求履行契约之权利。债务承担,须经债权人之承认始生效力。

四、一点思考

我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是一条有关无权处分于物权上适用之规定,即物权善意取得制度。居于此,有理论认为由于有物权善意取得制度之存在,就无必要承认于负担行为情形下,无权处分之负担行为有效性之理论。其认为,于物权善意取得制度下,善意之人已受必要之保护,无需承认其于负担行为义务人之间所谓之负担行

为之有效性。我认为其观点不妥,原因有二:其一,忽视了无权处分之负担行为与善意取得二者之关系问题,二者从法理上论,应是独立存在的,并不应承认善意取得制度,就应摈弃无权处分的负担行为之有效性, 如上所论,无权处分行为仅就处分行为而言,并不涉及负担行为的效力,实际上,可以把善意取得制度看成是对无权处分于处分行为结果上之校正,而不能简单看成是对无权处分行为 “无权”之本身属性之补充化。(此问题将于出卖他人之物部分检讨,此不赘)其二,在我国现阶段,善意取得制度有一定之局限,并不能充分保护善意之人之利益,维持物之动态安全。

读王泽鉴《出卖他人之物与无权处分》之思考

姓名:陈子涵 学号:166386

通过老师的介绍我了解到《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是王泽鉴老师

精心研究民法理论和判例的学术论文汇集,通过选择我阅读了出卖他

人之物与无权处分后对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有了更进一步的认识,并

做出了自己的一些思考。

一、 问题之说明

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的区分,其本身技术性极强,又贯穿于整个

民法,特别是财产法领域,是解决一切财产问题的关键之关键,被喻

为民法上的任督二脉。正如王老师在《民法总则》中所说:“负担行

为、处分行为及无因性理论,是民法三个最基本概念及极具争议的问

题。初习民法之人对其恒感困惑,不易理解,有经验的舵手,亦难免

触礁”。

王老师在文章中首先就处分的概念进行了阐述,认为处分首先分

为事实上之处分与法律上之处分,所谓事实上之处分,乃就原物体加

以物质的变形、改造或毁损之行为而言,例如拆屋重建、改平装书为

精装书是。所谓法律上之处分则包括了负担行为(债券行为)和处分

行为,负担行为包括单独行为和契约,处分行为包括物权行为与准物

权行为。随后分析了第118条所称“处分”之意义,提出无权处分除

处分行为(物权行为)外,是否包括负担行为(债权行为),提出如

果出卖人乙擅自向买受人丙出卖所有人甲之房屋后,不动产所有人甲

对出卖物之买卖契约加以承认,买受人丙是否因此得向权利人请求履

行契约办理所有权登记的问题。这一问题,在理论上及实务上均极重

要,王老师通过“最高法院”数著判决进行了分析检讨。

二、 最高法院之见解

通过对最高法院三册判例的梳理总结,王老师表达了三项基本论

点:

其一,出卖他人之物之买卖契约,系属第118条第1项所称之“处

分”(无权处分)。

其二,出卖他人之物之买卖契约,须经权利人(所有人)之承认,

始生效力。

其三,权利人就他人出卖其物之买卖契约为承认时,买受人得向

权利人请求履行契约。

三、 分析检讨

(一)从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之区别论第118 条之规范功能及

“无权处分”之意义。

王老师先从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的区别出发,认为负担行为者,

系指发生债务关系(给付义务)之法律行为,出卖人负有交付其物并

移转其所有权之义务,而买受人负有给付价金及受领标的物之义务。

处分行为者,系指直接使标的物权利发生得丧变更之法律行为。负担

行为与处分行为之法律效果既有不同, 故其生效要件亦有差异:负

担行为之人不必有处分权,但为处分行为之人对于处分之标的物,则

须有处分权,而处分权原则上属于标的物所有人。为处分行为之人,

对于标的物无处分权时,其处分行为在理论上原应归无效,但如此处

理,交易上多所不便,故特于第118条规定, 若权利人对无权处分标的物之行为予以承认者,乃使其发生效力。通过对118条进行规范目的解释,认为不应包括负担行为。最后从比较法的角度,阐释了其118条仿自德国民法第185条,依德国判例学说的一致见解,仅指处分行为。

(二)出卖他人之物买卖契约之效力

最高院认为出卖他人之物之买卖契约,在经权利人承认前,应属效力未定。作者从理论、交易安全亮点提出疑问:

1、理论:负担行为,仅发生债权债务关系,并不直接引起标的物权利之变动。不必然要求出卖人有处分权。

2、交易安全:倘若效力待定,在所有人不承认时,买卖契约不生效,出卖他人之物者,不必负契约上之责任。

(三)权利人承认之效果

王老师认为在法学方法论上,权利人承认,是单方意思表示,仅具有补助行为之性质,不能产生使买受人因而取得向权利人请求履行契约之权利。债务承担,须经债权人之承认始生效力。

四、一点思考

我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是一条有关无权处分于物权上适用之规定,即物权善意取得制度。居于此,有理论认为由于有物权善意取得制度之存在,就无必要承认于负担行为情形下,无权处分之负担行为有效性之理论。其认为,于物权善意取得制度下,善意之人已受必要之保护,无需承认其于负担行为义务人之间所谓之负担行

为之有效性。我认为其观点不妥,原因有二:其一,忽视了无权处分之负担行为与善意取得二者之关系问题,二者从法理上论,应是独立存在的,并不应承认善意取得制度,就应摈弃无权处分的负担行为之有效性, 如上所论,无权处分行为仅就处分行为而言,并不涉及负担行为的效力,实际上,可以把善意取得制度看成是对无权处分于处分行为结果上之校正,而不能简单看成是对无权处分行为 “无权”之本身属性之补充化。(此问题将于出卖他人之物部分检讨,此不赘)其二,在我国现阶段,善意取得制度有一定之局限,并不能充分保护善意之人之利益,维持物之动态安全。


相关内容

  • 论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
  • 华 中 科 技 大 学 研究生课程考试答题本 考生姓名 梅伟 考生学号 M200974115 系.年级 民商法专业0901班 类 别 法学硕士 考试科目 合同法专题 考试日期 2010年5月31日 评 分 注:1.无评卷人签名试卷无效. 2.必须用钢笔或圆珠笔阅卷,使用红色.用铅笔阅卷无效. 论无权 ...

  • 再论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
  • 作者:翟云岭 来源:中国私法网 如果说,学界对2009年5月13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二)>)第15条"已经修改了<合同法>第51条的规定"的说法尚有疑虑,那么,基于 ...

  • 买卖合同特别效力解释规则之创设
  • 买卖合同特别效力解释规则之创设 一.引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7号),已于2012年3月3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5次会议通过,于2012年5月10日公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此项解释文件(以下简称"解 ...

  • 韩世远:无权处分与合同效力
  • 无权处分与合同效力韩世远[学科分类]合同法[出处]1999/11/23人民法院报[关键词]无权处分,合同效力[写作年份]1999年[正文]我国民法通则未就无权处分行为设立规定,这是法律漏洞.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 ...

  • 论无权处分的法律效力
  • 第25卷第3期2011年6月吉林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JournalofJilinProvinceEconomicManagementCadreCollegeVo.l25No.3 June2011 论无权处分的法律效力 王素娟,杨彦浩 [摘[关 键 1 2 (1.郑州大学西亚斯国际学院,河南新郑4 ...

  • 无权处分合同效力认定及当事人权利保护论文
  • 无权处分合同效力认定及当事人权利保护 摘 要:<合同法>新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出台后,其第三条对无权处分合同效力的判定,对于一直广受关注和评论的<合同法>第51条- ...

  • 无权处分权辩
  • 崔健远 : 无处分权辩 一.引 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为合同法)第51条关于无权处分的规定一出,论者蜂起,见仁见智,不断深入,诚为民商法学界少有的盛事.同时也应看到,严重的分歧意见会影响合同法的统一适用.有鉴于此,需要澄清若干问题,发展某些理论,发扬光大民法解释学,也不忽 ...

  • 法院不支持"以无权处分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恶意抗辩"
  • 法院不支持"以无权处分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恶意抗辩" [ 2012-5-17 17:05:00 | By: 广东律师知难 ] 法院不支持"以无权处分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恶意抗辩" 赢·法律工作站 站长任力律师 副站长 苗继军律师 [内容摘要] 合同签订后,为达到毁 ...

  • [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体系表
  • <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体系 总则编 自然人: 1.对于未出生者之保护(第4册) 2.人格权之保护和非财产之损害赔偿(第1册) 未成年人: 1.父母非为未成年子女利益处分其财产之效力(第1册) 2.未成年子女之财产.父母及第三人(第3册) 3.纯获法律上之利益(第4册) 4.未成年人与代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