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额较大的库存商品报废损失可否税前扣除?
日期: 2013-04-07 山西宏启税务师事务所
问:生产高新技术产品的企业,目前企业研究出来一批新产品并投入到大规模工业化生产过程中,但前期还是留下了金额较大的库存商品无法对外销售只能报废处理,请问这部分损失可否税前扣除?
答:根据《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文件)的规定:
第五条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第七条 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可将资产损失申报材料和纳税资料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件一并向税务机关报送。
第八条 企业资产损失按其申报内容和要求的不同,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申报形式。其中,属于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可按会计核算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清单报送税务机关,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应逐项(或逐笔)报送申请报告,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
企业在申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过程中不符合上述要求的,税务机关应当要求其改正,企业拒绝改正的,税务机关有权不予受理。
第九条 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
(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四)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五)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第十条 前条以外的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企业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
第二十七条 存货报废、毁损或变质损失,为其计税成本扣除残值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
(二)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变质、残值情况说明及核销资料;
(三)涉及责任人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说明;
(四)该项损失数额较大的(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下同),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因此,存货发生的报废损失,应于该项资产实际处置前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准备资料,以专项申报资产损失的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存货报废损失符合条件是否可税前扣除?
日期: 2013-04-07 山西宏启税务师事务所
问:我公司系一家从事药品生产的工业企业,2012年底在进行年终仓库盘点时发现,很多货物已经毁损变质,公司决定作报废处理。这里需要咨询的是,在2012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此项存货报废损失能否及如何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二、三、四、五条规定,你公司在实际处置上述变质存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即实际资产损失,可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2012年度税前申报扣除。但前提条件是必须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同时还应根据公告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变质、残值情况说明及核销资料;涉及责任人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说明等证据材料进行确认。
另外,在对存货报废、毁损或变质损失的金额确认上,为其计税成本扣除残值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企业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被盗等原因不得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第十条规定,可以与存货损失一起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数额较大的库存商品报废损失可否税前扣除?
日期: 2013-04-07 山西宏启税务师事务所
问:生产高新技术产品的企业,目前企业研究出来一批新产品并投入到大规模工业化生产过程中,但前期还是留下了金额较大的库存商品无法对外销售只能报废处理,请问这部分损失可否税前扣除?
答:根据《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文件)的规定:
第五条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第七条 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可将资产损失申报材料和纳税资料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件一并向税务机关报送。
第八条 企业资产损失按其申报内容和要求的不同,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申报形式。其中,属于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可按会计核算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清单报送税务机关,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应逐项(或逐笔)报送申请报告,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
企业在申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过程中不符合上述要求的,税务机关应当要求其改正,企业拒绝改正的,税务机关有权不予受理。
第九条 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
(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四)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五)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第十条 前条以外的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企业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
第二十七条 存货报废、毁损或变质损失,为其计税成本扣除残值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
(二)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变质、残值情况说明及核销资料;
(三)涉及责任人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说明;
(四)该项损失数额较大的(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下同),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因此,存货发生的报废损失,应于该项资产实际处置前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准备资料,以专项申报资产损失的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存货报废损失符合条件是否可税前扣除?
日期: 2013-04-07 山西宏启税务师事务所
问:我公司系一家从事药品生产的工业企业,2012年底在进行年终仓库盘点时发现,很多货物已经毁损变质,公司决定作报废处理。这里需要咨询的是,在2012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此项存货报废损失能否及如何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二、三、四、五条规定,你公司在实际处置上述变质存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即实际资产损失,可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2012年度税前申报扣除。但前提条件是必须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同时还应根据公告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变质、残值情况说明及核销资料;涉及责任人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说明等证据材料进行确认。
另外,在对存货报废、毁损或变质损失的金额确认上,为其计税成本扣除残值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企业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被盗等原因不得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第十条规定,可以与存货损失一起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