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
22岁的孕妇L因“受凉后出现咳嗽、咳黄痰、伴咯血并发热10天,呼吸困难1周,端坐呼吸三天”,于11月20日到北京市济润中西医诊所就诊,接诊护士当时发现病人病情很重,立即劝其到大医院就诊。L于11月21日下午2时50分在朝阳医院京西院区呼吸内科门诊就诊,初步诊断为“重症肺炎,心功能不全”。因其病情危重且经济状况不佳,医院决定欠费收入院治疗。其间因考虑挽救母子生命建议剖宫产手术,因L男友拒绝签字未能施行。当晚7时25分,L因病情危重而死亡。北京卫生局称医院做法并无过失,孕妇L死亡不可避免。
问题:
1、当病人L生命危急,不抢救必定死亡,而其男友由于某种原因不同意、不签字,这时朝阳医院京西院区的医生应该怎么办?
2、朝阳医院京西院区的医生认为既然其男友拒绝签字,那就不应该去抢救病人,这样做对还是不对?说对或说不对的理由是什么?
3、北京卫生局称医院做法并无过失,孕妇L死亡不可避免。这种说法是否正确?有无商榷之处?
案例2:
《北京青年报》2008年1月29日报道,2008年1月11日下午3时,27岁的孕妇Z在浙江德清人民医院,准备接受剖腹产。两小时后出现弥漫性血管内出血症状。Z此前有流产经历,子宫受到过创伤,因此决定进行子宫切除手术,否则极易导致孕妇死亡。但Z丈夫不肯签字。晚上7时Z流血不止。请示县卫生局,得到的明确指示是:“抢救病人,尽我们职责。”因Z丈夫仍然拒绝签字,常务副院长、抢救小组组长决定:“生命高于一切,家属不签字,主治医生联合签?”卫生局副局长W也赶到现场,对医生说:“全力抢救,我做你们的后盾。”晚8时,妇产科主治医生W、K在手术告知书上签字,并对Z进行手术。至12凌晨2时,Z的病情趋于稳定。主治医生签字救病人一事在卫生系统和社会上存在争论。有的医生认为,即使手术抢救了生命,也应该征得家属签字同意,否则就是“违规”。但更多的医生不同意这种看法,他们认为:“生命应当高于一切。”卫生局副局长W说,作为医生,对待生命只能负起责任,不能回避。更何况,我们所有的法律和条列,都是建立在以人为本,尊重生命的基础之上的。因此德清人民医院医生敢于签字对生命负责,尽管行为有点非常,但希望能得到社会的理解和尊重。” 问题:
1、当病人生命危急,不抢救必定死亡,而家属由于某种原因不同意、不签字时医生应该怎么办?
2、德清人民医院的医生不顾家属反对,决定给病人做手术,这样做对还是不对?说对或说不对的理由是什么?
3、德清人民医院的医生这样做是否违反了有关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特殊治疗时必须取得患者或家属同意签字的条例?当程序(条例、规定)妨碍我们去抢救危急病人生命时,我们应该怎么办?
法律不是为道德而设置的,正如道德的存在也并非承法律之优,人们提倡道德只是希望道德能为还不完善,甚至某些不近人情的法律条文补充点润滑剂然而却并不允许彼此的违背。究竟是道德还是法律
来做裁判,其实都不是,他们都是人为的,真正的决定在于客观世界的发展。如果说仅仅讨论道德和法律哪个更合理些,爱滋病药物永远也无法及时送到每个病人的手中。因为这本身就是个无法轻易解决的纠缠体。
道德的标准应该是许多年来由大部分的人制定出的符合绝大部分人利益的精神准则规范。丈夫为了私利用偷窃的方法获得自己想要的东西,这已经是不道德了。如果能想到一个很说得过去的理由而做出任何有利于自己利益而损害他人利益的事我们都可以考虑一下说这是道德的,那道德也就不成道德了.
案例1:
22岁的孕妇L因“受凉后出现咳嗽、咳黄痰、伴咯血并发热10天,呼吸困难1周,端坐呼吸三天”,于11月20日到北京市济润中西医诊所就诊,接诊护士当时发现病人病情很重,立即劝其到大医院就诊。L于11月21日下午2时50分在朝阳医院京西院区呼吸内科门诊就诊,初步诊断为“重症肺炎,心功能不全”。因其病情危重且经济状况不佳,医院决定欠费收入院治疗。其间因考虑挽救母子生命建议剖宫产手术,因L男友拒绝签字未能施行。当晚7时25分,L因病情危重而死亡。北京卫生局称医院做法并无过失,孕妇L死亡不可避免。
问题:
1、当病人L生命危急,不抢救必定死亡,而其男友由于某种原因不同意、不签字,这时朝阳医院京西院区的医生应该怎么办?
2、朝阳医院京西院区的医生认为既然其男友拒绝签字,那就不应该去抢救病人,这样做对还是不对?说对或说不对的理由是什么?
3、北京卫生局称医院做法并无过失,孕妇L死亡不可避免。这种说法是否正确?有无商榷之处?
案例2:
《北京青年报》2008年1月29日报道,2008年1月11日下午3时,27岁的孕妇Z在浙江德清人民医院,准备接受剖腹产。两小时后出现弥漫性血管内出血症状。Z此前有流产经历,子宫受到过创伤,因此决定进行子宫切除手术,否则极易导致孕妇死亡。但Z丈夫不肯签字。晚上7时Z流血不止。请示县卫生局,得到的明确指示是:“抢救病人,尽我们职责。”因Z丈夫仍然拒绝签字,常务副院长、抢救小组组长决定:“生命高于一切,家属不签字,主治医生联合签?”卫生局副局长W也赶到现场,对医生说:“全力抢救,我做你们的后盾。”晚8时,妇产科主治医生W、K在手术告知书上签字,并对Z进行手术。至12凌晨2时,Z的病情趋于稳定。主治医生签字救病人一事在卫生系统和社会上存在争论。有的医生认为,即使手术抢救了生命,也应该征得家属签字同意,否则就是“违规”。但更多的医生不同意这种看法,他们认为:“生命应当高于一切。”卫生局副局长W说,作为医生,对待生命只能负起责任,不能回避。更何况,我们所有的法律和条列,都是建立在以人为本,尊重生命的基础之上的。因此德清人民医院医生敢于签字对生命负责,尽管行为有点非常,但希望能得到社会的理解和尊重。” 问题:
1、当病人生命危急,不抢救必定死亡,而家属由于某种原因不同意、不签字时医生应该怎么办?
2、德清人民医院的医生不顾家属反对,决定给病人做手术,这样做对还是不对?说对或说不对的理由是什么?
3、德清人民医院的医生这样做是否违反了有关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特殊治疗时必须取得患者或家属同意签字的条例?当程序(条例、规定)妨碍我们去抢救危急病人生命时,我们应该怎么办?
法律不是为道德而设置的,正如道德的存在也并非承法律之优,人们提倡道德只是希望道德能为还不完善,甚至某些不近人情的法律条文补充点润滑剂然而却并不允许彼此的违背。究竟是道德还是法律
来做裁判,其实都不是,他们都是人为的,真正的决定在于客观世界的发展。如果说仅仅讨论道德和法律哪个更合理些,爱滋病药物永远也无法及时送到每个病人的手中。因为这本身就是个无法轻易解决的纠缠体。
道德的标准应该是许多年来由大部分的人制定出的符合绝大部分人利益的精神准则规范。丈夫为了私利用偷窃的方法获得自己想要的东西,这已经是不道德了。如果能想到一个很说得过去的理由而做出任何有利于自己利益而损害他人利益的事我们都可以考虑一下说这是道德的,那道德也就不成道德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