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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控制下交付制度的完善
作者:王卫
来源:《商情》2016年第17期
【摘要】控制下交付对有效打击犯罪有重大意义,但作为一种秘密侦查手段,难免会对公民的合法权益造成威胁,而且控制下交付制度许多具体的规定仍不完善,因此必须采取有效的规制手段防止权力滥用。
【关键词】控制下交付 法律监督 侦查措施
在新刑诉法施行之前,我国并没有相关法律对控制下交付进行专门规定。为更好地打击犯罪,需要赋予侦查机关必要的侦查手段,与此同时也要强化对侦查措施的规范、制约和监督,防止滥用。在此立法思想的指引下,2012年3月14日十一届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的新《刑事诉讼法》152条,正式将控制下交付作为一种侦查手段加以规定。
一、控制下交付的含义和与性质
1、控制下交付的含义
1988年《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公约》最早对控制下交付进行了定义但仅限于毒品犯罪领域,而随着时代的发展,控制下交付手段也开始用于侦查腐败犯罪和跨国有组织犯罪。国内对控制下交付尚无统一公允的定义,各家观点可大致概括为:指侦查机关发现了犯罪,可以不当场抓获,而是对其加以充分的监控,让其在监控下继续实施,当犯罪行为又触及到其他有关犯罪嫌疑人时,再将其捕获的侦查方法。
2、控制下交付的性质
(1)控制下交付是主动型的侦査行为
控制下交付是一种手段,是一种主动型侦查行为。控制下交付针对的也是正在或者是将要实施的犯罪,它通过对货物流转进行监控,促使潜在的犯罪嫌疑人暴露出来,以便将其一网打尽。因此,控制下交付是一种主动型侦查行为。
(2)控制下交付是监控型的秘密使査手段
控制下交付手段是秘密侦查手段的一种表现形式。这种手段的使用,不需要侦查人员隐满真实身份,也不需要与侦查相对人直接接触,而是对违禁品的流转及其交付过程予以暗中监控。因此,控制下交付应该是监控型的秘密侦查手段。
(3)控制下交付是综合性的侦査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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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控制下交付制度的完善
作者:王卫
来源:《商情》2016年第17期
【摘要】控制下交付对有效打击犯罪有重大意义,但作为一种秘密侦查手段,难免会对公民的合法权益造成威胁,而且控制下交付制度许多具体的规定仍不完善,因此必须采取有效的规制手段防止权力滥用。
【关键词】控制下交付 法律监督 侦查措施
在新刑诉法施行之前,我国并没有相关法律对控制下交付进行专门规定。为更好地打击犯罪,需要赋予侦查机关必要的侦查手段,与此同时也要强化对侦查措施的规范、制约和监督,防止滥用。在此立法思想的指引下,2012年3月14日十一届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的新《刑事诉讼法》152条,正式将控制下交付作为一种侦查手段加以规定。
一、控制下交付的含义和与性质
1、控制下交付的含义
1988年《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公约》最早对控制下交付进行了定义但仅限于毒品犯罪领域,而随着时代的发展,控制下交付手段也开始用于侦查腐败犯罪和跨国有组织犯罪。国内对控制下交付尚无统一公允的定义,各家观点可大致概括为:指侦查机关发现了犯罪,可以不当场抓获,而是对其加以充分的监控,让其在监控下继续实施,当犯罪行为又触及到其他有关犯罪嫌疑人时,再将其捕获的侦查方法。
2、控制下交付的性质
(1)控制下交付是主动型的侦査行为
控制下交付是一种手段,是一种主动型侦查行为。控制下交付针对的也是正在或者是将要实施的犯罪,它通过对货物流转进行监控,促使潜在的犯罪嫌疑人暴露出来,以便将其一网打尽。因此,控制下交付是一种主动型侦查行为。
(2)控制下交付是监控型的秘密使査手段
控制下交付手段是秘密侦查手段的一种表现形式。这种手段的使用,不需要侦查人员隐满真实身份,也不需要与侦查相对人直接接触,而是对违禁品的流转及其交付过程予以暗中监控。因此,控制下交付应该是监控型的秘密侦查手段。
(3)控制下交付是综合性的侦査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