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施工用水协议
合同编号:WRGS-01-2016-QT03
用水单位(以下简称甲方) :
供水单位(以下简称乙方) :
为确保甲方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拟就近使用 家农田
灌溉用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结合实际情况,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施工段内临时施工用水事项签订本协议。
第1条 用水位置
1.1 用水地址为: 。
1.2 用水性质:施工用水。
第2条 用水期限
2.1 临时施工用水的期限为 年 月 日起至甲方工程施工结束为止。
第3条 临时施工用水费用
3.1 自合同签订日起用水按 月 计价,水费执行水价为 3800 元/月,不限水量,单价
为固定单价,发生任何情况均不予调整。
3.2 本合同单价中包含施工用水的全部费用:包含从水源地至施工现场所需的供水管网
及附属设施费用;引水所发生的人工、机械、水电等直接工程费以及安全施工费、文明施工
费、环保费、工地看守费、临时工程费、进出场费、转场运输费、工程照管费、材料装卸保
管费、其他直接费、临时设施费、现场经费、措施费、间接费、保险费、税费、利润等完成
该项目的所有费用,除此之外,甲方再无其他付款义务。
第4条 结算与支付
4.1 采用 月 结算方式,即每月 25 日结算。
4.2 支付方式:甲方应在每月结算后 20天内按时缴纳水费,费用支付前乙方根据甲方
财务要求提供真实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5条 甲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5.1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5.1.1 监督乙方按协议要求供水。
5.1.2 按时向乙方缴纳水费。
5.1.3 甲方不得擅自前移、改装或损坏乙方的农田内供水设施,否则赔偿全部经济损失。
5.2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5.2.1 乙方通过灌溉供水管网及附属设施向甲方提供不间断供水。
5.2.2 负责供水设施安装及维护。
5.2.3 甲方应每月按时缴纳水费,逾期未缴纳水费的,乙方有权不供水。
5.2.4 对有计划的检修、维修等作业施工造成停水的,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甲方(不可抗力造成停水除外)。
5.2.5 乙方应24小时昼夜受理甲方报修。遇有供水管道及附属设施损坏时,乙方应当及时进入现场抢修。
第6条 违约责任
6.1 乙方必须按合同约定给甲方工程供水,如若无故停止供水的甲方当月施工水费由乙方自行承担。
6.2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对应支付给乙方的款额和期限作相应调整和顺延或采取其他相应解决措施,并不承担由此而产生的违约责任和利息。
6.2.1 工程建设单位(即:发包人、业主)未将工程款按约支付给甲方或工程建设单位已将工程款按约支付给总包单位,但总包单位(即局指挥部或其他总包人)未按约将工程款支付给甲方;
6.2.2 乙方因履行与第三人签订的聘用、雇佣等劳动合同、租赁、买卖等经济合同已经或可能发生纠纷,且乙方依法应当承担合同债务而未妥善处理的;
6.2.3 乙方在履行与甲方签订的合同期间,因发生侵权纠纷、工伤、交通等事故,且乙方依法应当承担责任而未妥善处理的;
6.2.4 乙方擅自使用甲方企业和(或)其项目经理部、队部等名称、名义对外进行经济活动被甲方发现的;
6.2.5 乙方实施其他损害甲方权益行为的;
6.2.6 如甲方未按约定向乙方支付合同款额时,甲方延期付款违约金比例不高于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 但合同约定甲方不承担责任的除外。
第7条 因工程施工所产生的责任的承担
7.1 在全部工程施工过程中乙方必须严格按规范的劳动操作规范进行作业,进入甲方施工区域注意施工安全,如因乙方原因造成劳动安全事故,由乙方全部负责,均与甲方无关。
第8条 不可抗力
8.1不可抗力指本合同签订后发生的一方无法合理控制的、阻止并妨碍一方全部或部分履行其中本协议义务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水灾、其它自然灾害、战争、暴动、罢工、骚乱等。如果由于不可抗力事件使本合同任何一方无法履行其合同义务,则该方可暂停履行其合同义务,并在十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说明不可抗力事件的性质、预计持续的时间、以及受影响方需采取的措施等。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时,双方应协商公平的解决方法,并应尽最大努力尽量减轻不可抗力事件所造成的影响。
第9条 争议解决方式
9.1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本着互相理解、互相帮助的原则友好协商解决。
9.2 如协商不成,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10条 其他约定
10.1 本合同一经签字盖章即生效,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10.2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10.3 本协议一式伍份,甲方肆份、乙方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 方:(盖章) 乙 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章): 法定代表人(章):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临时施工用水协议
合同编号:WRGS-01-2016-QT03
用水单位(以下简称甲方) :
供水单位(以下简称乙方) :
为确保甲方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拟就近使用 家农田
灌溉用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结合实际情况,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施工段内临时施工用水事项签订本协议。
第1条 用水位置
1.1 用水地址为: 。
1.2 用水性质:施工用水。
第2条 用水期限
2.1 临时施工用水的期限为 年 月 日起至甲方工程施工结束为止。
第3条 临时施工用水费用
3.1 自合同签订日起用水按 月 计价,水费执行水价为 3800 元/月,不限水量,单价
为固定单价,发生任何情况均不予调整。
3.2 本合同单价中包含施工用水的全部费用:包含从水源地至施工现场所需的供水管网
及附属设施费用;引水所发生的人工、机械、水电等直接工程费以及安全施工费、文明施工
费、环保费、工地看守费、临时工程费、进出场费、转场运输费、工程照管费、材料装卸保
管费、其他直接费、临时设施费、现场经费、措施费、间接费、保险费、税费、利润等完成
该项目的所有费用,除此之外,甲方再无其他付款义务。
第4条 结算与支付
4.1 采用 月 结算方式,即每月 25 日结算。
4.2 支付方式:甲方应在每月结算后 20天内按时缴纳水费,费用支付前乙方根据甲方
财务要求提供真实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5条 甲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5.1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5.1.1 监督乙方按协议要求供水。
5.1.2 按时向乙方缴纳水费。
5.1.3 甲方不得擅自前移、改装或损坏乙方的农田内供水设施,否则赔偿全部经济损失。
5.2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5.2.1 乙方通过灌溉供水管网及附属设施向甲方提供不间断供水。
5.2.2 负责供水设施安装及维护。
5.2.3 甲方应每月按时缴纳水费,逾期未缴纳水费的,乙方有权不供水。
5.2.4 对有计划的检修、维修等作业施工造成停水的,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甲方(不可抗力造成停水除外)。
5.2.5 乙方应24小时昼夜受理甲方报修。遇有供水管道及附属设施损坏时,乙方应当及时进入现场抢修。
第6条 违约责任
6.1 乙方必须按合同约定给甲方工程供水,如若无故停止供水的甲方当月施工水费由乙方自行承担。
6.2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对应支付给乙方的款额和期限作相应调整和顺延或采取其他相应解决措施,并不承担由此而产生的违约责任和利息。
6.2.1 工程建设单位(即:发包人、业主)未将工程款按约支付给甲方或工程建设单位已将工程款按约支付给总包单位,但总包单位(即局指挥部或其他总包人)未按约将工程款支付给甲方;
6.2.2 乙方因履行与第三人签订的聘用、雇佣等劳动合同、租赁、买卖等经济合同已经或可能发生纠纷,且乙方依法应当承担合同债务而未妥善处理的;
6.2.3 乙方在履行与甲方签订的合同期间,因发生侵权纠纷、工伤、交通等事故,且乙方依法应当承担责任而未妥善处理的;
6.2.4 乙方擅自使用甲方企业和(或)其项目经理部、队部等名称、名义对外进行经济活动被甲方发现的;
6.2.5 乙方实施其他损害甲方权益行为的;
6.2.6 如甲方未按约定向乙方支付合同款额时,甲方延期付款违约金比例不高于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 但合同约定甲方不承担责任的除外。
第7条 因工程施工所产生的责任的承担
7.1 在全部工程施工过程中乙方必须严格按规范的劳动操作规范进行作业,进入甲方施工区域注意施工安全,如因乙方原因造成劳动安全事故,由乙方全部负责,均与甲方无关。
第8条 不可抗力
8.1不可抗力指本合同签订后发生的一方无法合理控制的、阻止并妨碍一方全部或部分履行其中本协议义务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水灾、其它自然灾害、战争、暴动、罢工、骚乱等。如果由于不可抗力事件使本合同任何一方无法履行其合同义务,则该方可暂停履行其合同义务,并在十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说明不可抗力事件的性质、预计持续的时间、以及受影响方需采取的措施等。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时,双方应协商公平的解决方法,并应尽最大努力尽量减轻不可抗力事件所造成的影响。
第9条 争议解决方式
9.1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本着互相理解、互相帮助的原则友好协商解决。
9.2 如协商不成,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10条 其他约定
10.1 本合同一经签字盖章即生效,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10.2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10.3 本协议一式伍份,甲方肆份、乙方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 方:(盖章) 乙 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章): 法定代表人(章):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