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案例分析题(附解析)
商法学题库之公司法
1 制定公司章程
三个企业准备投资组建一新的有限责任公司。经协商,他们共同制定了公司章程。其中,章程中有如下条款:
(1)公司由甲、乙、丙三方组建;
(2)公司以生产经营某一科技项目为主,但非高新技术企业,注册资本为30万元人民币;
(3)甲方以专利权和专有技术折价出资,占注册资本的30%;乙方以现金和机器设备折价出资,占注册资本的40%;丙方以
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折价出资,占注册资本的30%;
(4)公司获得利润时,除依法提取各项基金外,甲、乙、丙分别按40%、30%、30%的比例进利润分配;
(5)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长负责董事会工作;
(6)公司经理由董事会聘任,作为法定代表人,负责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7)公司存续期间,出资各方均可自由抽回投资。等等。
根据上述材料,请回答:上述章程中的条款,哪些符合规定?哪些不符合规定?为什么?
答案分析
条款中符合规定的是:
(1)第1条公司由三方组建。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数为2个以上50个以下。
(2)第5条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长负责董事会的工作。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一般须设董事会,只是在股东人
数少、规模小的情况下,可不设董事会,只设一名执行董事。但这仅是例外,并不排除在股东人数少、规模小设董事会的情况。
其余的条款均不符合法律规定:
(1)根据公司法的规定,组建以生产经营为主的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万元人民币,而第2条约定30万元人
民币则不符合规定;
(2)第3条约定以专利权及专有技术等折价出资的金额超过了公司法规定的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20%,不符合规定;
(3)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是依出资人比例享有利润分配和承担风险的,因此,第4条约定的利润分配方案不符合规定;
(4)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董事长或执行董事,而不是经理。因此,第6条约定经理作为法定代表人不
符合规定;
(5)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存续期间,出资不得抽回出资,如确须抽回投资,须按转让投资的方式进行。因此,第7条
的约定是不符合规定的。
2 董事会会议内容
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由11名董事组成。1995年5月10日,公司董事长李某召集并主持召开董事会会议,出席会议的共8名董事,另有3名董事因事请假。董事会会议讨论了下列事项,经表决有6名董事同意而通过。
(1)鉴于公司董事会成员工作任务加重,决定给每位董事涨工资30%;
(2)鉴于监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张某生病,决定由本公司职工王某参加监事会;
(3)鉴于公司的财务会计工作日益繁重,拟将财务科升级为财务部,并向社会公开招聘会计人员3名,招聘会计人员事宜及
财务科升格为财务部的方案经股东大会通过后实施;
(4)鉴于公司的净资产额已达2900万元,符合有关公司发行债券的法律规定,决定发行公司债券1000万元。
根据以上材料回答以下问题:(1)公司董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2)公司董事会通过的事项有无不符合法律规定之处?如有,请分别说明理由。
答案分析
(1)公司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须有1/2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
举行,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会决议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
(2)董事会通过的事项中有不符合法律规定之处:
——董事会决议给每位董事涨工资的决定违法。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决定董事的报酬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职工王某参加监事会的决议违法。根据公司法的规定,选举和更换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应由公
司职工民主选举;
——董事会认为将公司财务科升格为财务部的方案须经股东大会通过的观点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
董事会有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董事会认为公司的净资产额达到发行公司债券的法定条件的观点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公司发
行公司债券,其净资产额应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
3股份公司股东大会
某房地产股份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亿元。后来由于房地产市场不景气,公司年底出现了无法弥补的经营亏损,亏损总额为人民币7000万元。某股东据此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公司决定于次年4月10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于3月20日在报纸上刊登了向所有的股东发出了会议通知。通知确定的会议议程包括以下事项:
(1)选举更换部分董事,选举更换董事长;
(2)选举更换全部监事;
(3)更换公司总经理;
(4)就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5)就公司与另一房地产公司合并作出决议。
在股东大会上,上述各事项均经出席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通过。
根据上述材料,回答以下问题:
(1)公司发生亏损后,在股东请求时,应否召开股东大会?为什么?
(2)公司在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过程中,有无与法律规定不相符的地方?如有,请指出,并说明理由?
答案分析
(1)公司发生经营亏损后,在股东请求时,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理由是,该公司的未弥补亏损7000万元已超过注
册资本2亿元的1/3。
(2)该公司在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过程中,存在以下与法律不符的地方:
4 董事会决议内容合法性分析
召开股东大会应提前30日通知股东,该公司通知股东的时间少于30日;
选举更换董事长,不属于股东大会的职权,应由董事会选举更换董事长;
股东大会不能选举、更换全部监事,因其中有公司职工选出的监事,股东大会只能选举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 更换聘任公司经理,是董事会的职权,不是股东大会的职权;
公司合并决议应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而不是半数以上通过
某甲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塑料产品的制造、加工和买卖,总资产 1200万元,总负债200万元。因业务兴旺,董事会决定,即日起正式实施以下方案:
1、以甲公司名义投资300万元,与乙公司组成合伙企业;
2、以甲公司名义向丙电脑有限责任公司投资350万元;
3、以甲公司名义发行150万元公司债券;
4、以甲公司财产为个体户张某的债务提供担保。
请判断董事会的上述决定是否合法,依据何在?
分析:
1、问题1考察点在于:第一,公司法第12条转投资限制,第二,合伙企业法中法人能否作为合伙人,答案应为否。投资额虽未超过限制,但不能投资作为合伙人之一,具体见《合伙企业法》一章的解释;
2、问题2考察第12条转投资限制,需要计算是否超过净资产的50%,答案为可以投资。
3、问题3考察公司债,答案为否,首先有限公司一般而言不是发行公司债的主体,其次净资额等指标亦差得太远,参见《公司法》第五章;
4、问题4正确,对外担保是公司的经营能力之一,公司法60条排除的是董事、经理为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个人行为。而实践中公司合法地为个人债务担保是允许的,例如目前的个人消费贷款项目中,公司担保就被广泛地接受。
答案:
1、公司法第12条第1款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故公司不能投资成立合伙企业。合伙企业法第8、9条规定:合伙人必须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故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成为合伙人。——因此,甲公司决定投资组成合伙企业的决议违法。
2、公司法第12条第2款规定:公司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的,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甲公司的总资产为1200万,总负债为200万,故其净资产为1000万,50%为500万。——因此,以甲公司名义向丙电脑有限责任公司投资350万元的决议合法。
3、公司法第159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为筹集生产经营资金,可以依照本法发行公司债券。——甲公司不符合,故没有发行债券的主体资格。公司法第161条第(一)项规定:发行债券的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甲公司的净资产仅有1000万,也不符合。——因此,甲公司决议发行150万债券违法。
4、公司法第60条第3款规定: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这里排除的是董事、经理以公司资产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的个人行为。而依担保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能够为他人提供担保,且是董事会做出的决议。——因此,以公司财产为张某提供担保的决议合法。
5 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1966 年 4 月,某市经济协作发公司与长征汽车集团公司(私营)等 3 家公司订立了以募集方式设立某汽车配件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协议,公司注册资本 5000 万元,募集设立。
同年 5 月 6 日,省有关部门批准同意组建该公司。 3 家发起人公司按协议制定章程,认购部分股份,起草招股说明书,签订股票承销协议、代收股款协议,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向社会公开募股。由于该汽车配件公司发展前景光明,所以股份募集顺利,发行股份股款缴足后经约定的验资机构验资证明后,发起人认为已完成任务,迟迟不召开创立大会,经股民强列要求才在 2 个月后召开创立大会,发起人为图省事,只通积了代表股份总数的 1/3 以上的认股人出席,会议决定了一些法定事项。
[ 问题 ]
1 .汽车配件公司的募集设立存在什么问题?
2 .本案中召开创立大会的程序存在什么样的问题?
[ 解析 ]
1 .我国《公司法》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 5 人以上为发起人,其中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国有仩灶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少于 5 人,但应采取募集设立方式。本案中,不属于国企改建的形式 ,发起人3 家公司,不符合法定条件。
2 .关于创立大会,我国《公司法》有下述有关规定:发起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发起人应当在 30 日内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由认股人组成。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 1/2 以上的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本案中,汽车配件公司的发起人在股款缴足并验资后不及时召开创立大会,拖延两个月,损害了股东与公司的利益。同时,创立大会的股东人数低于法定比例,创立大会的组成不合法。
6 股份有限公司的上市发行与新股发行
宏达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 IT 业的著名企业,发起设立注册资本 4000 万元。公司开业 1 年来经营业绩节节攀升,为抓住机遇,扩大公司规模,实现公司的大发燕尾服,公司董事会决定,向国务院授权部门及证券管理部门申请公司上市发行新股,拟发行新股总额为人民币 6000 万元,每股面额 2 元。为吸引投资,其中 2000 万元股份为优先股,优先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1 )优先股股东可以用 8 . 5 折购买股票。( 2 )预先确定优先股股利 11% ,且不论盈亏保证支付。()优先股股东在股东大会上享有表决权。其余 4000 万股份为普通股,溢价发行,并将股票发行溢价收入列入公司利润中。
[ 问题 ]
1 .宏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司上市级发行新股,能否获得批准,为什么?
2 .宏达公司对优先股的规定合法吗?
3 .新股发行方案中还存在什么问题?
[ 解析 ]
1 .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 1 )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
( 2 )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 5000 万元;
( 3 )开业时间在 3 年以上,最近 3 年连续盈利,原国有企业依法改建而设立的,或者本法实施后新组建成立,其主要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可连续计算;
( 4 )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 1000 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 1000 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比例达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 4 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 15% 以上;
( 5 )公司在最近 3 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 6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从本案来看,宏达公司申请公司上市,第一,注册资本 4000 万元,低于公司法要求的 5000 万元人民币;第二,该公司系发起设立,不具备股票可向社会公开发行的条件;第三,宏达公司开业不足 3 年,也不符合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 1000 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 1000 人的规定,所以申请公司上市不会被批准。
宏达公司开业不足 3 年,不具备最近 3 年盈利的条件而发行的新股的申请不会被批准。我国《公司法》对公司发行新股有下旬条件限制:
( 1 )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募足,并间隔 1 年以上;
( 2 )(公司在最近 3 年内连续盈利,并可向股东支付股利;
( 3 )公司在最近 3 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
( 4 )公司预期利润率可达同期存款利率。
2 .优先股是指与普通股相比,在分配收益及分配剩余资产方面比普通股股东享有优先权的股份。但优先股事先确定的红利率能否实现有赖于公司能否有盈利及盈利是否足以保证优先股红利获取,盈利不足或无盈利时优先股是无法保证的。宏达公司向优先股股东承诺不论公司是否盈利,都按固定利率支付股利,这违背了法律规定。此外优先股股东一般不享有股东会的表决权,宏达公司承诺优先股股东享有表决权也是错误的。《公司法》规定,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越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宏达股份公司的优先股股东以 8 . 5 折购买股份,违反了上述规定。
3 .《公司法》规定,以超过票面金额发行的股票所得溢价款应列入资本公积金。宏达公司将溢价发行的普通股的溢价收入款列入公司当年利润,显然是错误的。
7 股份有限公司经理与公司的交易
赵某某系天恒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总结理, 1995 年 3 月,赵某某向专利局申请一项非职务发明专利并获批准。第二年,赵某某与天恒电子股份公司的股东们协商后,决定将该专利在某地区的独占实施权转让给本公司。
赵某某与天恒公司副总经理李某某在合同上签了字,李某某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合同约定,在某地区由天恒公司单独使用本项专利技术,赵某某不得再向该地区的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转让本项技术,赵某某本人也不得再使用该项专利技术,在该地区以外赵某某有权自己使用或再行向他人转让。
赵某某负责解释本专利实施中所有的技术问题,包括生产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在本专利技术形成产品,取得效益后,公司每年从产品总销售额中提取 5% 的现金支付给赵某某,专利实施期间的专利维持年费由公司负责按期缴纳。如赵某某在其他地区再许可他方实施时,年费由各家负担,双方还约定了其他必要事项。
公司在实施该专利形成产品后,产品投入市场销量很好,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天恒公司按合同约定向赵某某支付了专簢实施许可费。不久,天恒公司临事会提出异议,认为赵某某这种行为属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是违法的,因此要求赵某某返还许
可费。
[ 问题 ]
根据你所学的《公司法》知识,分析案情,判断这笔许可费应归何方。
[ 分析 ]
各国公司法在原则上均禁止公司董事、经理与公司进行交易,同时又从实际出发,认可符合法律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而为的交易行为。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董事、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向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进行交易,也符合世界惯例。
本案中,赵某某与天恒公司签订合同是有效的,理由如下:( 1 )赵某某与公司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是与公司股东协商后才签订的,经得了股东同意。( 2 )赵某某在签订合同时,一方为赵某某,另一方由公司副总李某某代表公司签约。( 3 )从实际情况来看,该合同内容公平、合理,合同履行后公司获利。因而可以说,赵某某与天恒公司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合法有效,该笔专利许可费应归赵某某所有。
8 股份有限公司临时股东大会
某市侨兴股份有限公司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亏损,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的 1/4 ,公司董事长李某决定在 1998 年 4 月 6 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讨论如何解决公司面临的困境。董事长李某在 1998 年 4 月 1 日发出召开 1998 年临时股东大会会议的通知,其内容如下:
为讨论解决本公司面临的亏损问题,凡持有股份 10 万股(含 10 万股)以上的股东直接参加股东大会会议,小股东不必参加股东大会。股东大会如期召开,会议议程为两项:
( 1 )讨论解决公司经营所遇困难的措施。
( 2 )改选公司监事二人。出席会议的有 90 名股东。经大家讨论,认为目前公司效益太差,无扭亏希望,于是表决解散公司。表决结果, 80 名股东,占出席大会股东表决权 3/5 ,同意解散公司,董事会决议解散公司。会后某小股东认为公司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问题 ]
1 .本案中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合法吗?程序有什么问题?
2 .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存在什么问题?
3 .临时股东大会的议程合法吗?作出解散公司的决议有效吗?
4 .该小股东的什么权益受到了侵害?
[ 分析 ]
1 .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1 )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的人数或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2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 1/3 ;( 3 )持有公司股份 10% 以上的股东请求时;( 4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本案中,公司亏损占股本总额的 1/4 ,未到法定未弥补亏损占股本总额 1/3 的下限。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系董事长李某的决定而非董事会决议。在临时股东会的召开上不符合法定条件。
2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依法负责召集,由董事长主持。召开股东大会,应当将会议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 30 日以前通知各股东。本案中,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发出时间不符合法定条件,通知发出人应为董事会而非董事长李某。尤为严重的是,该通知违反了股东平等的原则,不允话小股东参加临时股东大会,严重损害了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公司法》规定,临时股东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本案中,通知中是讨论解决公司目前亏损问题,而会议议程又增加了讨论改选公司监事 2 人的任务,与通知规定不符。
3 .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大会对公司合并、分立或解散公司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计算表决权应依照持有股份,不应依人数。本案中解散公司决议未得到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 2/3 以上多数同意,因而是无效的。此外,公司的解散应由股东大会产议,而不能由董事会决议通过,本案的公司解散由董事会决议,因而也是错误的。 4 .该小股东被侵害的权益有股东的平等权和股东的知情权、股东参与公司管理的权利等。
案例
1. 案情简介:水晶宫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经营电器批发的企业,注册资本100万元。近年来由于市场不景气,公司资本总额与其实有资产悬殊,1998年4月,水晶宫有限责任公司决定减少注册资本。5月,股东会以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决议,将公司注册资本减至人民币40万元; 公司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就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问题:依据《公司法》,水晶宫有限责任公司在减少注册资本的过程中存在哪些问题?
答案要点:
(1) 水晶宫有限责任公司的减资决议仅有代表1/2以上表决的股东通过,决议程序不合法。依公司法规定,股东会对公司增减资本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 水晶宫有限责任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为40万元,不符合公司法规定。依公司法,公司减少资本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资本最低限额,水晶宫有限责任公司系从事商品批发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万元人民币。
(3) 水晶宫有限责任公司在作出减资决议后立即申请变更登记不符合公司法规定。依公司法,水晶宫有限责任公司在作出减资决议后应履行通知、公告债权人程序。
2. A股份有限公司拟召开1999年度股东大会年会,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在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指定的报纸上登载了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通知。通知内容如下:
A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1999年度股东大会年会的通知
兹定于1999年5月15日在公司本部办公楼二层会议室内召开1999年度股东大会年会,特通知如下:
一、凡持有本公司股份50万股以上的股东可向本公司索要本通知,并持通知出席股东大会会议。
二、持有本公司股份不足50万股的股东,可自行组合,每50万股选出一名代表,向本公司索要本通知,并持通知出席股东大会会议。
三、持有本公司股份不足50万股的股东,5月10日前不自行组合产生代表的,本公司将向其寄送“通讯表决票”,由其通讯表决。
A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1999年5月5日
问题:阅读上述资料,指出上述通知有哪些违法之处? 根据什么?
答案要点:
有下列违法之处:
(1)通知发出时间违反公司法。根据公司法规定,召开股东大会,应于会议召开30日以前通知各股东。
(2)通知中未将审议的四个事项列出。根据公司法规定,召开股东大会,应将审议事项通知各股东。
(3) 通知中一、二项均违反公司法,剥夺了部分股东表决权。根据是,违反股东平等原则,即公司法关于“股东出席大会,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的规定。
(4)通知的第三项,强行股东选择通讯表决形式,剥夺了股东的质询权。根据是,违反了公司法关于股东“对公司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的规定。
(5)通知由董事长署名,而不是署公司董事会。违反了股东大会应由有召集权的人召集的规定。根据是,公司法规定,股东大会由董事会依公司法规定负责召集。
3. 1998年1月,5家集体所有制企业依据我国《公司法》共同投资设立了一家食品加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食品公司”) ,注册资本1000万元。为了进一步扩大食品公司的生产规模,食品公司董事会制订了增资方案,即由现有股东按照目前出资比例继续出资,把公司注册资本增加到1600万元。股东会对该方案表决时,3个股东赞成,2个股东反对,股东会作出增资决议。赞成增资的股东原出资总额为640万元,占食品公司注册资本的64%;反对增资的股东原出资总额为360万元,占食品公司注册资本的36%。股东会结束后,董事会通知所有股东按照股东会决议缴纳增资方案中确定的出资数额。2个反对增资的股东拒不缴纳出资。董事会决定暂停这2个股东1998年度的股利分配,用以抵作出资。这2个股东不服董事会决定,以食品公司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股东会的增资决议无效。
问题:
(1)食品公司是否应当被列为被告? 为什么?
(2)人民法院应否支持作为原告的两个股东的诉讼请求? 为什么?
答案要点:
(1) 食品公司应当被列为被告。因为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关,股东会作出的决议是公司法人的意思。
(2)本案中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作为原告的2个股东的诉讼请求。因为:根据《公司法》规定,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有权
制订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方案; 股东会有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本案中的股东会在表决增资方案时,只有代表64%的表决权的3个股东赞成,低于《公司法》规定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要求。
C 有限责任公司与D 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煤炭销售协议。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中约定:c 有限责任公司以每吨500元的价格从D 有限责任公司购买无烟煤1000吨,合同签订之日起十日内C 有限责任公司交预付款10万元,货到之日起30日内全部给付货款。合同履行期满,D 有限责任公司无力履行合同义务。据查,D 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刘某拥有公司。70%的股份,公司日常费用开支、人事任免、业务活动均由刘某个人决定。公司经营状况恶化、无法履行合同义务主要是因为刘某将公司资产进行了分离,将优良资产转移到其子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另一家公司,剩下不良资产承担债务。
◆问题
c 有限责任公司是否有权直接起诉刘某,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研讨
公司与股东的人格相互独立,股东享有有限责任利益,仅以出资为限承担公司债务,除非在个别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情形,股东不直接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在正常经营活动中,作为公司董事长的刘某不需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但是,在
本案中,刘某享有公司控制权,并且利用控制权将公司转化为用于逃避债务、谋取个人私利的工具。其行为严重侵害了公司债权人c 有限责任公司的利益。因而,应当否认D 公司的独立人格,追究公司股东刘某的法律责任。c 有限责任公司有权直接起诉刘某,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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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股东否认公司法人人格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
2000年7月原告A 公司向B 公司提供牛皮纸,双方口头约定货到付款。原告按约提供给B 公司价值为23000的牛皮纸。B 公司收货后,签发一张23000元的转帐支票给原告。次日,原告持支票向银行提出付款,因“存款不足,无款支付”遭银行退票。于是原告上门向B 公司追款,B 公司称其没钱,等有钱再付进行搪塞。原告在多次与B 公司交涉无果的情况下起诉二股东李某、张某,请求法院判令B 公司的股东李某、张某偿付这笔欠款,并负连带清偿责任。
另查,B 公司于1998年5月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50万元,由二股东组成,股东李某投入30万元,占60%股份,股东张某投股20万元,占40%的股份。张某系B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05年B 公司因未进行年检被工商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处于停业状态。
原告A 公司诉称,B 公司的操纵者二被告李某、张某利用其股东特有的地位,签发空头转帐支票,采取欺诈原告的手段,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二被告理应连带清偿原告货款23000元。
被告李某、张某辩称,B 公司经工商部门合法登记,取得了公司独立法人资格,根据《公司法》有关规定,该笔任务应由B 公司的财产独立承担责任,而不应由B 公司的股东清偿。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争执焦点是:这笔货款是由B 公司清偿还是由B 公司的股东李某、张某清偿?
审判:
B 公司二股东李某、张某滥用B 公司法人独立地位,采取欺诈手段,签发空头转帐支票,损害原告利益,应揭开B 公司法人的面纱,否认B 公司法人人格,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判决二被告李某、张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实际上是对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法律制度的规定。所谓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指公司及其股东虽然在法律上具有相互独立的法律人格,但当股东为回避法律义务而滥用其股东有限责任待遇,致使其与公司在财产、人格方面混淆不分,损害第三人权利和利益时,法院或仲裁机构为了追求法律的公平与正义精神,基于立法政策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考虑,有权在特定当事人之间发生的具体法律关系中,否认公司法人资格。又称“刺破公司面纱”或“揭开公司面纱”。其特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第一,该法理以承认公司法人资格为前提条件; 第二,该法理仅在某一特定、具
体法律关系中否定公司法人资格,使公司法人资格的否定具有个别性、相对性; 第三,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效果仅次及于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而不及于其他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从本案分析:
一、B 公司具有法人资格,B 公司是1998年5月经工商登记,二股东注册资金50万元,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条件,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有独立承担责任的能力。
二、B 公司的股东滥用公司人格欺诈原告,原告与B 公司约定货到付款不,原告按约交货,B 公司的操纵者股东李某、张某,明知B 公司上无足额存款,仍要签发转帐支票,利用B 公司企业法人人格和自己股东特有条件,欺诈其相对当事人原告,违反双方的约定合同,损害了原告的利益。造成原告利益的损害原因,一方面是B 公司具有企业法人人格这个面纱,另一方面是被告利用其股东地位,滥用股东权利,违反诚信原则,采取欺诈手段。如果仅要B 公司来承担责任,那么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护,然后躲在B 公司后面操纵的被告李某、张某却逃之夭夭,于情于法相悖。为追求法律公正,本案处理时应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揭开B 公司的面纱,让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的的股东李某、张某承担连带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B 公司虽然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有独立承担责任的能力,但由于B 公司的股东李某、张某采取欺诈手段,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损害了原告的利益,李某、张某应当对B 公司这笔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法案例分析题(附解析)
商法学题库之公司法
1 制定公司章程
三个企业准备投资组建一新的有限责任公司。经协商,他们共同制定了公司章程。其中,章程中有如下条款:
(1)公司由甲、乙、丙三方组建;
(2)公司以生产经营某一科技项目为主,但非高新技术企业,注册资本为30万元人民币;
(3)甲方以专利权和专有技术折价出资,占注册资本的30%;乙方以现金和机器设备折价出资,占注册资本的40%;丙方以
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折价出资,占注册资本的30%;
(4)公司获得利润时,除依法提取各项基金外,甲、乙、丙分别按40%、30%、30%的比例进利润分配;
(5)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长负责董事会工作;
(6)公司经理由董事会聘任,作为法定代表人,负责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7)公司存续期间,出资各方均可自由抽回投资。等等。
根据上述材料,请回答:上述章程中的条款,哪些符合规定?哪些不符合规定?为什么?
答案分析
条款中符合规定的是:
(1)第1条公司由三方组建。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数为2个以上50个以下。
(2)第5条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长负责董事会的工作。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一般须设董事会,只是在股东人
数少、规模小的情况下,可不设董事会,只设一名执行董事。但这仅是例外,并不排除在股东人数少、规模小设董事会的情况。
其余的条款均不符合法律规定:
(1)根据公司法的规定,组建以生产经营为主的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万元人民币,而第2条约定30万元人
民币则不符合规定;
(2)第3条约定以专利权及专有技术等折价出资的金额超过了公司法规定的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20%,不符合规定;
(3)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是依出资人比例享有利润分配和承担风险的,因此,第4条约定的利润分配方案不符合规定;
(4)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董事长或执行董事,而不是经理。因此,第6条约定经理作为法定代表人不
符合规定;
(5)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存续期间,出资不得抽回出资,如确须抽回投资,须按转让投资的方式进行。因此,第7条
的约定是不符合规定的。
2 董事会会议内容
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由11名董事组成。1995年5月10日,公司董事长李某召集并主持召开董事会会议,出席会议的共8名董事,另有3名董事因事请假。董事会会议讨论了下列事项,经表决有6名董事同意而通过。
(1)鉴于公司董事会成员工作任务加重,决定给每位董事涨工资30%;
(2)鉴于监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张某生病,决定由本公司职工王某参加监事会;
(3)鉴于公司的财务会计工作日益繁重,拟将财务科升级为财务部,并向社会公开招聘会计人员3名,招聘会计人员事宜及
财务科升格为财务部的方案经股东大会通过后实施;
(4)鉴于公司的净资产额已达2900万元,符合有关公司发行债券的法律规定,决定发行公司债券1000万元。
根据以上材料回答以下问题:(1)公司董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2)公司董事会通过的事项有无不符合法律规定之处?如有,请分别说明理由。
答案分析
(1)公司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须有1/2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
举行,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会决议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
(2)董事会通过的事项中有不符合法律规定之处:
——董事会决议给每位董事涨工资的决定违法。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决定董事的报酬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职工王某参加监事会的决议违法。根据公司法的规定,选举和更换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应由公
司职工民主选举;
——董事会认为将公司财务科升格为财务部的方案须经股东大会通过的观点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
董事会有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董事会认为公司的净资产额达到发行公司债券的法定条件的观点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公司发
行公司债券,其净资产额应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
3股份公司股东大会
某房地产股份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亿元。后来由于房地产市场不景气,公司年底出现了无法弥补的经营亏损,亏损总额为人民币7000万元。某股东据此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公司决定于次年4月10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于3月20日在报纸上刊登了向所有的股东发出了会议通知。通知确定的会议议程包括以下事项:
(1)选举更换部分董事,选举更换董事长;
(2)选举更换全部监事;
(3)更换公司总经理;
(4)就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5)就公司与另一房地产公司合并作出决议。
在股东大会上,上述各事项均经出席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通过。
根据上述材料,回答以下问题:
(1)公司发生亏损后,在股东请求时,应否召开股东大会?为什么?
(2)公司在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过程中,有无与法律规定不相符的地方?如有,请指出,并说明理由?
答案分析
(1)公司发生经营亏损后,在股东请求时,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理由是,该公司的未弥补亏损7000万元已超过注
册资本2亿元的1/3。
(2)该公司在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过程中,存在以下与法律不符的地方:
4 董事会决议内容合法性分析
召开股东大会应提前30日通知股东,该公司通知股东的时间少于30日;
选举更换董事长,不属于股东大会的职权,应由董事会选举更换董事长;
股东大会不能选举、更换全部监事,因其中有公司职工选出的监事,股东大会只能选举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 更换聘任公司经理,是董事会的职权,不是股东大会的职权;
公司合并决议应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而不是半数以上通过
某甲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塑料产品的制造、加工和买卖,总资产 1200万元,总负债200万元。因业务兴旺,董事会决定,即日起正式实施以下方案:
1、以甲公司名义投资300万元,与乙公司组成合伙企业;
2、以甲公司名义向丙电脑有限责任公司投资350万元;
3、以甲公司名义发行150万元公司债券;
4、以甲公司财产为个体户张某的债务提供担保。
请判断董事会的上述决定是否合法,依据何在?
分析:
1、问题1考察点在于:第一,公司法第12条转投资限制,第二,合伙企业法中法人能否作为合伙人,答案应为否。投资额虽未超过限制,但不能投资作为合伙人之一,具体见《合伙企业法》一章的解释;
2、问题2考察第12条转投资限制,需要计算是否超过净资产的50%,答案为可以投资。
3、问题3考察公司债,答案为否,首先有限公司一般而言不是发行公司债的主体,其次净资额等指标亦差得太远,参见《公司法》第五章;
4、问题4正确,对外担保是公司的经营能力之一,公司法60条排除的是董事、经理为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个人行为。而实践中公司合法地为个人债务担保是允许的,例如目前的个人消费贷款项目中,公司担保就被广泛地接受。
答案:
1、公司法第12条第1款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故公司不能投资成立合伙企业。合伙企业法第8、9条规定:合伙人必须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故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成为合伙人。——因此,甲公司决定投资组成合伙企业的决议违法。
2、公司法第12条第2款规定:公司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的,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甲公司的总资产为1200万,总负债为200万,故其净资产为1000万,50%为500万。——因此,以甲公司名义向丙电脑有限责任公司投资350万元的决议合法。
3、公司法第159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为筹集生产经营资金,可以依照本法发行公司债券。——甲公司不符合,故没有发行债券的主体资格。公司法第161条第(一)项规定:发行债券的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甲公司的净资产仅有1000万,也不符合。——因此,甲公司决议发行150万债券违法。
4、公司法第60条第3款规定: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这里排除的是董事、经理以公司资产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的个人行为。而依担保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能够为他人提供担保,且是董事会做出的决议。——因此,以公司财产为张某提供担保的决议合法。
5 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1966 年 4 月,某市经济协作发公司与长征汽车集团公司(私营)等 3 家公司订立了以募集方式设立某汽车配件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协议,公司注册资本 5000 万元,募集设立。
同年 5 月 6 日,省有关部门批准同意组建该公司。 3 家发起人公司按协议制定章程,认购部分股份,起草招股说明书,签订股票承销协议、代收股款协议,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向社会公开募股。由于该汽车配件公司发展前景光明,所以股份募集顺利,发行股份股款缴足后经约定的验资机构验资证明后,发起人认为已完成任务,迟迟不召开创立大会,经股民强列要求才在 2 个月后召开创立大会,发起人为图省事,只通积了代表股份总数的 1/3 以上的认股人出席,会议决定了一些法定事项。
[ 问题 ]
1 .汽车配件公司的募集设立存在什么问题?
2 .本案中召开创立大会的程序存在什么样的问题?
[ 解析 ]
1 .我国《公司法》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 5 人以上为发起人,其中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国有仩灶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少于 5 人,但应采取募集设立方式。本案中,不属于国企改建的形式 ,发起人3 家公司,不符合法定条件。
2 .关于创立大会,我国《公司法》有下述有关规定:发起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发起人应当在 30 日内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由认股人组成。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 1/2 以上的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本案中,汽车配件公司的发起人在股款缴足并验资后不及时召开创立大会,拖延两个月,损害了股东与公司的利益。同时,创立大会的股东人数低于法定比例,创立大会的组成不合法。
6 股份有限公司的上市发行与新股发行
宏达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 IT 业的著名企业,发起设立注册资本 4000 万元。公司开业 1 年来经营业绩节节攀升,为抓住机遇,扩大公司规模,实现公司的大发燕尾服,公司董事会决定,向国务院授权部门及证券管理部门申请公司上市发行新股,拟发行新股总额为人民币 6000 万元,每股面额 2 元。为吸引投资,其中 2000 万元股份为优先股,优先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1 )优先股股东可以用 8 . 5 折购买股票。( 2 )预先确定优先股股利 11% ,且不论盈亏保证支付。()优先股股东在股东大会上享有表决权。其余 4000 万股份为普通股,溢价发行,并将股票发行溢价收入列入公司利润中。
[ 问题 ]
1 .宏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司上市级发行新股,能否获得批准,为什么?
2 .宏达公司对优先股的规定合法吗?
3 .新股发行方案中还存在什么问题?
[ 解析 ]
1 .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 1 )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
( 2 )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 5000 万元;
( 3 )开业时间在 3 年以上,最近 3 年连续盈利,原国有企业依法改建而设立的,或者本法实施后新组建成立,其主要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可连续计算;
( 4 )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 1000 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 1000 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比例达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 4 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 15% 以上;
( 5 )公司在最近 3 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 6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从本案来看,宏达公司申请公司上市,第一,注册资本 4000 万元,低于公司法要求的 5000 万元人民币;第二,该公司系发起设立,不具备股票可向社会公开发行的条件;第三,宏达公司开业不足 3 年,也不符合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 1000 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 1000 人的规定,所以申请公司上市不会被批准。
宏达公司开业不足 3 年,不具备最近 3 年盈利的条件而发行的新股的申请不会被批准。我国《公司法》对公司发行新股有下旬条件限制:
( 1 )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募足,并间隔 1 年以上;
( 2 )(公司在最近 3 年内连续盈利,并可向股东支付股利;
( 3 )公司在最近 3 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
( 4 )公司预期利润率可达同期存款利率。
2 .优先股是指与普通股相比,在分配收益及分配剩余资产方面比普通股股东享有优先权的股份。但优先股事先确定的红利率能否实现有赖于公司能否有盈利及盈利是否足以保证优先股红利获取,盈利不足或无盈利时优先股是无法保证的。宏达公司向优先股股东承诺不论公司是否盈利,都按固定利率支付股利,这违背了法律规定。此外优先股股东一般不享有股东会的表决权,宏达公司承诺优先股股东享有表决权也是错误的。《公司法》规定,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越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宏达股份公司的优先股股东以 8 . 5 折购买股份,违反了上述规定。
3 .《公司法》规定,以超过票面金额发行的股票所得溢价款应列入资本公积金。宏达公司将溢价发行的普通股的溢价收入款列入公司当年利润,显然是错误的。
7 股份有限公司经理与公司的交易
赵某某系天恒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总结理, 1995 年 3 月,赵某某向专利局申请一项非职务发明专利并获批准。第二年,赵某某与天恒电子股份公司的股东们协商后,决定将该专利在某地区的独占实施权转让给本公司。
赵某某与天恒公司副总经理李某某在合同上签了字,李某某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合同约定,在某地区由天恒公司单独使用本项专利技术,赵某某不得再向该地区的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转让本项技术,赵某某本人也不得再使用该项专利技术,在该地区以外赵某某有权自己使用或再行向他人转让。
赵某某负责解释本专利实施中所有的技术问题,包括生产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在本专利技术形成产品,取得效益后,公司每年从产品总销售额中提取 5% 的现金支付给赵某某,专利实施期间的专利维持年费由公司负责按期缴纳。如赵某某在其他地区再许可他方实施时,年费由各家负担,双方还约定了其他必要事项。
公司在实施该专利形成产品后,产品投入市场销量很好,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天恒公司按合同约定向赵某某支付了专簢实施许可费。不久,天恒公司临事会提出异议,认为赵某某这种行为属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是违法的,因此要求赵某某返还许
可费。
[ 问题 ]
根据你所学的《公司法》知识,分析案情,判断这笔许可费应归何方。
[ 分析 ]
各国公司法在原则上均禁止公司董事、经理与公司进行交易,同时又从实际出发,认可符合法律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而为的交易行为。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董事、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向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进行交易,也符合世界惯例。
本案中,赵某某与天恒公司签订合同是有效的,理由如下:( 1 )赵某某与公司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是与公司股东协商后才签订的,经得了股东同意。( 2 )赵某某在签订合同时,一方为赵某某,另一方由公司副总李某某代表公司签约。( 3 )从实际情况来看,该合同内容公平、合理,合同履行后公司获利。因而可以说,赵某某与天恒公司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合法有效,该笔专利许可费应归赵某某所有。
8 股份有限公司临时股东大会
某市侨兴股份有限公司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亏损,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的 1/4 ,公司董事长李某决定在 1998 年 4 月 6 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讨论如何解决公司面临的困境。董事长李某在 1998 年 4 月 1 日发出召开 1998 年临时股东大会会议的通知,其内容如下:
为讨论解决本公司面临的亏损问题,凡持有股份 10 万股(含 10 万股)以上的股东直接参加股东大会会议,小股东不必参加股东大会。股东大会如期召开,会议议程为两项:
( 1 )讨论解决公司经营所遇困难的措施。
( 2 )改选公司监事二人。出席会议的有 90 名股东。经大家讨论,认为目前公司效益太差,无扭亏希望,于是表决解散公司。表决结果, 80 名股东,占出席大会股东表决权 3/5 ,同意解散公司,董事会决议解散公司。会后某小股东认为公司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问题 ]
1 .本案中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合法吗?程序有什么问题?
2 .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存在什么问题?
3 .临时股东大会的议程合法吗?作出解散公司的决议有效吗?
4 .该小股东的什么权益受到了侵害?
[ 分析 ]
1 .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1 )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的人数或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2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 1/3 ;( 3 )持有公司股份 10% 以上的股东请求时;( 4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本案中,公司亏损占股本总额的 1/4 ,未到法定未弥补亏损占股本总额 1/3 的下限。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系董事长李某的决定而非董事会决议。在临时股东会的召开上不符合法定条件。
2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依法负责召集,由董事长主持。召开股东大会,应当将会议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 30 日以前通知各股东。本案中,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发出时间不符合法定条件,通知发出人应为董事会而非董事长李某。尤为严重的是,该通知违反了股东平等的原则,不允话小股东参加临时股东大会,严重损害了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公司法》规定,临时股东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本案中,通知中是讨论解决公司目前亏损问题,而会议议程又增加了讨论改选公司监事 2 人的任务,与通知规定不符。
3 .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大会对公司合并、分立或解散公司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计算表决权应依照持有股份,不应依人数。本案中解散公司决议未得到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 2/3 以上多数同意,因而是无效的。此外,公司的解散应由股东大会产议,而不能由董事会决议通过,本案的公司解散由董事会决议,因而也是错误的。 4 .该小股东被侵害的权益有股东的平等权和股东的知情权、股东参与公司管理的权利等。
案例
1. 案情简介:水晶宫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经营电器批发的企业,注册资本100万元。近年来由于市场不景气,公司资本总额与其实有资产悬殊,1998年4月,水晶宫有限责任公司决定减少注册资本。5月,股东会以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决议,将公司注册资本减至人民币40万元; 公司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就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问题:依据《公司法》,水晶宫有限责任公司在减少注册资本的过程中存在哪些问题?
答案要点:
(1) 水晶宫有限责任公司的减资决议仅有代表1/2以上表决的股东通过,决议程序不合法。依公司法规定,股东会对公司增减资本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 水晶宫有限责任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为40万元,不符合公司法规定。依公司法,公司减少资本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资本最低限额,水晶宫有限责任公司系从事商品批发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万元人民币。
(3) 水晶宫有限责任公司在作出减资决议后立即申请变更登记不符合公司法规定。依公司法,水晶宫有限责任公司在作出减资决议后应履行通知、公告债权人程序。
2. A股份有限公司拟召开1999年度股东大会年会,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在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指定的报纸上登载了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通知。通知内容如下:
A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1999年度股东大会年会的通知
兹定于1999年5月15日在公司本部办公楼二层会议室内召开1999年度股东大会年会,特通知如下:
一、凡持有本公司股份50万股以上的股东可向本公司索要本通知,并持通知出席股东大会会议。
二、持有本公司股份不足50万股的股东,可自行组合,每50万股选出一名代表,向本公司索要本通知,并持通知出席股东大会会议。
三、持有本公司股份不足50万股的股东,5月10日前不自行组合产生代表的,本公司将向其寄送“通讯表决票”,由其通讯表决。
A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1999年5月5日
问题:阅读上述资料,指出上述通知有哪些违法之处? 根据什么?
答案要点:
有下列违法之处:
(1)通知发出时间违反公司法。根据公司法规定,召开股东大会,应于会议召开30日以前通知各股东。
(2)通知中未将审议的四个事项列出。根据公司法规定,召开股东大会,应将审议事项通知各股东。
(3) 通知中一、二项均违反公司法,剥夺了部分股东表决权。根据是,违反股东平等原则,即公司法关于“股东出席大会,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的规定。
(4)通知的第三项,强行股东选择通讯表决形式,剥夺了股东的质询权。根据是,违反了公司法关于股东“对公司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的规定。
(5)通知由董事长署名,而不是署公司董事会。违反了股东大会应由有召集权的人召集的规定。根据是,公司法规定,股东大会由董事会依公司法规定负责召集。
3. 1998年1月,5家集体所有制企业依据我国《公司法》共同投资设立了一家食品加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食品公司”) ,注册资本1000万元。为了进一步扩大食品公司的生产规模,食品公司董事会制订了增资方案,即由现有股东按照目前出资比例继续出资,把公司注册资本增加到1600万元。股东会对该方案表决时,3个股东赞成,2个股东反对,股东会作出增资决议。赞成增资的股东原出资总额为640万元,占食品公司注册资本的64%;反对增资的股东原出资总额为360万元,占食品公司注册资本的36%。股东会结束后,董事会通知所有股东按照股东会决议缴纳增资方案中确定的出资数额。2个反对增资的股东拒不缴纳出资。董事会决定暂停这2个股东1998年度的股利分配,用以抵作出资。这2个股东不服董事会决定,以食品公司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股东会的增资决议无效。
问题:
(1)食品公司是否应当被列为被告? 为什么?
(2)人民法院应否支持作为原告的两个股东的诉讼请求? 为什么?
答案要点:
(1) 食品公司应当被列为被告。因为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关,股东会作出的决议是公司法人的意思。
(2)本案中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作为原告的2个股东的诉讼请求。因为:根据《公司法》规定,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有权
制订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方案; 股东会有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本案中的股东会在表决增资方案时,只有代表64%的表决权的3个股东赞成,低于《公司法》规定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要求。
C 有限责任公司与D 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煤炭销售协议。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中约定:c 有限责任公司以每吨500元的价格从D 有限责任公司购买无烟煤1000吨,合同签订之日起十日内C 有限责任公司交预付款10万元,货到之日起30日内全部给付货款。合同履行期满,D 有限责任公司无力履行合同义务。据查,D 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刘某拥有公司。70%的股份,公司日常费用开支、人事任免、业务活动均由刘某个人决定。公司经营状况恶化、无法履行合同义务主要是因为刘某将公司资产进行了分离,将优良资产转移到其子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另一家公司,剩下不良资产承担债务。
◆问题
c 有限责任公司是否有权直接起诉刘某,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研讨
公司与股东的人格相互独立,股东享有有限责任利益,仅以出资为限承担公司债务,除非在个别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情形,股东不直接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在正常经营活动中,作为公司董事长的刘某不需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但是,在
本案中,刘某享有公司控制权,并且利用控制权将公司转化为用于逃避债务、谋取个人私利的工具。其行为严重侵害了公司债权人c 有限责任公司的利益。因而,应当否认D 公司的独立人格,追究公司股东刘某的法律责任。c 有限责任公司有权直接起诉刘某,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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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股东否认公司法人人格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
2000年7月原告A 公司向B 公司提供牛皮纸,双方口头约定货到付款。原告按约提供给B 公司价值为23000的牛皮纸。B 公司收货后,签发一张23000元的转帐支票给原告。次日,原告持支票向银行提出付款,因“存款不足,无款支付”遭银行退票。于是原告上门向B 公司追款,B 公司称其没钱,等有钱再付进行搪塞。原告在多次与B 公司交涉无果的情况下起诉二股东李某、张某,请求法院判令B 公司的股东李某、张某偿付这笔欠款,并负连带清偿责任。
另查,B 公司于1998年5月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50万元,由二股东组成,股东李某投入30万元,占60%股份,股东张某投股20万元,占40%的股份。张某系B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05年B 公司因未进行年检被工商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处于停业状态。
原告A 公司诉称,B 公司的操纵者二被告李某、张某利用其股东特有的地位,签发空头转帐支票,采取欺诈原告的手段,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二被告理应连带清偿原告货款23000元。
被告李某、张某辩称,B 公司经工商部门合法登记,取得了公司独立法人资格,根据《公司法》有关规定,该笔任务应由B 公司的财产独立承担责任,而不应由B 公司的股东清偿。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争执焦点是:这笔货款是由B 公司清偿还是由B 公司的股东李某、张某清偿?
审判:
B 公司二股东李某、张某滥用B 公司法人独立地位,采取欺诈手段,签发空头转帐支票,损害原告利益,应揭开B 公司法人的面纱,否认B 公司法人人格,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判决二被告李某、张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实际上是对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法律制度的规定。所谓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指公司及其股东虽然在法律上具有相互独立的法律人格,但当股东为回避法律义务而滥用其股东有限责任待遇,致使其与公司在财产、人格方面混淆不分,损害第三人权利和利益时,法院或仲裁机构为了追求法律的公平与正义精神,基于立法政策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考虑,有权在特定当事人之间发生的具体法律关系中,否认公司法人资格。又称“刺破公司面纱”或“揭开公司面纱”。其特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第一,该法理以承认公司法人资格为前提条件; 第二,该法理仅在某一特定、具
体法律关系中否定公司法人资格,使公司法人资格的否定具有个别性、相对性; 第三,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效果仅次及于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而不及于其他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从本案分析:
一、B 公司具有法人资格,B 公司是1998年5月经工商登记,二股东注册资金50万元,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条件,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有独立承担责任的能力。
二、B 公司的股东滥用公司人格欺诈原告,原告与B 公司约定货到付款不,原告按约交货,B 公司的操纵者股东李某、张某,明知B 公司上无足额存款,仍要签发转帐支票,利用B 公司企业法人人格和自己股东特有条件,欺诈其相对当事人原告,违反双方的约定合同,损害了原告的利益。造成原告利益的损害原因,一方面是B 公司具有企业法人人格这个面纱,另一方面是被告利用其股东地位,滥用股东权利,违反诚信原则,采取欺诈手段。如果仅要B 公司来承担责任,那么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护,然后躲在B 公司后面操纵的被告李某、张某却逃之夭夭,于情于法相悖。为追求法律公正,本案处理时应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揭开B 公司的面纱,让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的的股东李某、张某承担连带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B 公司虽然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有独立承担责任的能力,但由于B 公司的股东李某、张某采取欺诈手段,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损害了原告的利益,李某、张某应当对B 公司这笔债务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