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电量专项考核办法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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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电量专项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不断完善****(以下简称公司)激励机制,

充分调动各风电场、电站抢发电量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强化“电量是风电企业生命线”的工作理念,全力抢发电量,确保公司年度发电量计划目标的实现,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部门、风电场及光伏

电站发电量考核工作。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三条 各风电场,光伏电站是抢发电量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坚持价值思维、突出效益导向,努力提高机组利用小时,确保完成全年发电指标。

第四条 各风电场、光伏电站要细化目标、量化责任,

不断完善本风电场、电站抢发电量考核细则,奖励分配时对生产重要岗位及对抢发电量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员工进行适当倾斜。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考核领导小组

组 长:总经理

副组长:党委书记

成 员:副总经理 总工程师

第六条 考核工作小组

组 长:经营副总经理

副组长: 总工程师

成 员:规划发展部、安全生产部、综合管理部、监察

审计部部门负责人;规划发展部、安全生产部

统计主管;风电场场长;光伏电站站长

第七条 职责

1. 考核领导小组负责全面领导公司抢发电量活动的开展,确定发电量考核办法的实施,负责公司电量考核兑现与监督工作。

2. 考核工作小组负责组织人员按照办法实施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提出考核意见及奖金分配意见,并对最终考核情况进行备案。

3. 风电场、光伏电站负责生产现场设备管理,通过优化检修策略,缩短消缺时间,完善技术监控网络管理,合理安排定检预试、技术改造等,提高设备可靠性,优化运行方式,组织运行分析,提高监盘质量,加强场、站设备巡检,深化班组建设,扎实开展生产竞赛活动。

4. 安全生产部负责风电场、电站的运行管理、检修管理、技术改造、技术监控、节能管理及可靠性管理;负责对生产现场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指导、监督与检查;负责对风电场、

电站的运行措施、检修维护措施进行优化指导,确保设备潜力充分发挥,提高运行经济水平;负责审核风电场、电站上报生产指标的准确性、真实性,针对暴露问题和薄弱环节提出改进意见及措施。

5. 规划发展部负责检修维护费用和技改投入资金的计划管理;负责公司上网电量争取, 电量计划分配,电量核对,以及发电量指标考核的计算。

6. 综合管理部做好发电量考核办法兑现。通过相关活动调动干部员工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7. 财务部负责检修维护费用和技改投入资金的预算管理;负责电费回收及相关资金保障。

8. 监察审计部负责公司电量专项考核工作的全过程监督。

第四章 考核标准

第八条 按照月度计划、区域对标并结合实际情况,分别开展各风电场、光伏电站发电量考核工作,由各场(站)负责人负责考核到个人。

第九条 景泰区域风电场考核细则

1. 风电场发电量考核

风电场月平均利用小时数高于同区域风电平均利用小时的部分,对应发电量每1万千瓦时奖励30元,低于同区域风电平均利用小时的部分对应发电量每1万千瓦时扣罚20元。

完成年度发电量任务奖励风电场10000元(按照乾丰/沙塘子两个项目核算),发电量在完成年度计划100%的基础上,每增加1%相应增加奖励1000元,每减少1%相应扣罚1000元, 该项奖励最高奖30000元,扣罚不超过10000元。

2. 电量损失考核

风电场因设备故障或人员责任造成的电量损失,按照每1万千瓦时扣罚40元的标准进行考核。

3. 风电场调度扣罚考核

根据西北电监局“两个细则”月度考核结果, 每发生1万千瓦时奖励电量相应奖励风电场500元;由人员责任原因造成的违约电量, 每1万千瓦时考核风电场500元;由于设备原因造成的违约电量,每1万千瓦时扣罚风电场300元。

4. 生产数据责任考核

因人为因素造成实际电量抄错或计算错误,给公司造成了电量损失,扣责任风电场月奖200元。对故意上报虚假数据者,一经发现,扣责任人200元;重复发生,扣相关责任人500元。

第十条 玉门区域风电场考核细则

1. 风电场发电量考核

鉴于玉门地区风电送出受限, 负荷通过有功智能控制系统控制, 运行值班人员随时调整负荷, 随时申请计划, 工作强度非常大, 所以****第一(北/东)风电场暂时执行特别奖励政策, 风电场月利用小时数达到区域平均利用小时数奖励2500元(****北/东独立核算)。高于同区域风电平均利用小

时的部分,对应发电量每1万千瓦时奖励100元,低于同区域风电平均利用小时的部分对应发电量每1万千瓦时扣罚20元。

完成年度发电量任务奖励风电场10000元(按照****北/东两个项目核算),发电量在完成年度计划100%的基础上,每增加1%相应增加奖励1000元,每减少1%相应扣罚1000元, 该项奖励最高奖30000元,扣罚不超过10000元。河西地区风电场按照电网限电情况适当调整全年发电量任务考核值。

2. 电量损失考核

风电场因设备故障或人员责任造成的电量损失,按照每1万千瓦时扣罚40元的标准进行考核。

3. 风电场调度扣罚考核

根据西北电监局“两个细则”月度考核结果, 每发生1万千瓦时奖励电量相应奖励风电场500元;由人员责任原因造成的违约电量, 每1万千瓦时考核风电场500元;由于设备原因造成的违约电量,每1万千瓦时扣罚风电场300元。

4. 生产数据责任考核

因人为因素造成实际电量抄错或计算错误,给公司造成了电量损失,扣责任风电场月奖200元。对故意上报虚假数据者,一经发现,扣责任人200元;重复发生,扣相关责任人500元。

第十一条 光伏电站考核细则

1. 光伏电站发电量考核

光伏电站完成当月计划电量奖励500元,发电量在完成月度计划100%的基础上,每增加1%相应增加奖励30元,每减少1%相应扣罚20元, 电网原因影响发电量的时间不计入考核期。

完成年度发电量任务奖励电站4000元,发电量在完成年度计划100%的基础上,每增加1%相应增加奖励100元,每减少1%相应扣罚80元。

2. 因电站设备故障或人员责任造成的电量损失,按照每1万千瓦时扣罚600元的标准进行考核。

3. 生产数据责任考核

因人为因素造成实际电量抄错或计算错误,给公司造成了电量损失,扣责任电站200元。对故意上报虚假数据者,一经发现,扣责任人200元;重复发生,扣相关责任人500元。

第十二条 部门考核细则

公司安全生产部、规划发展部在电量完成工作中负有重要责任, 纳入发电量专项责任考核。

公司安全生产部、规划发展部的发电量月度考核,以新能源公司全部风电场、电站的月度综合发电量指标完成情况为考核单元。安全生产部月度人均奖罚标准为现场人均奖罚金额的三分之二,规划发展部人均月度奖罚标准为现场人均奖罚金额的二分之一。

完成公司半年、全年发电量进度计划,公司对各部门实施奖励, 奖励标准按照大唐****公司奖励情况具体制定。

第五章 考核兑现

第十三条 月度发电量考核实行按月核算评价,按季度兑现。年度发电量考核,在次年一月份核算兑现。

第十四条 公司规划发展部负责奖惩核算,奖惩方案一经公司批准后,由综合管理部负责兑现。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各风电场、电站依据此办法制定详细实施细则,并报公司备案。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公司规划发展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试行。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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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电量专项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不断完善****(以下简称公司)激励机制,

充分调动各风电场、电站抢发电量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强化“电量是风电企业生命线”的工作理念,全力抢发电量,确保公司年度发电量计划目标的实现,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部门、风电场及光伏

电站发电量考核工作。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三条 各风电场,光伏电站是抢发电量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坚持价值思维、突出效益导向,努力提高机组利用小时,确保完成全年发电指标。

第四条 各风电场、光伏电站要细化目标、量化责任,

不断完善本风电场、电站抢发电量考核细则,奖励分配时对生产重要岗位及对抢发电量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员工进行适当倾斜。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考核领导小组

组 长:总经理

副组长:党委书记

成 员:副总经理 总工程师

第六条 考核工作小组

组 长:经营副总经理

副组长: 总工程师

成 员:规划发展部、安全生产部、综合管理部、监察

审计部部门负责人;规划发展部、安全生产部

统计主管;风电场场长;光伏电站站长

第七条 职责

1. 考核领导小组负责全面领导公司抢发电量活动的开展,确定发电量考核办法的实施,负责公司电量考核兑现与监督工作。

2. 考核工作小组负责组织人员按照办法实施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提出考核意见及奖金分配意见,并对最终考核情况进行备案。

3. 风电场、光伏电站负责生产现场设备管理,通过优化检修策略,缩短消缺时间,完善技术监控网络管理,合理安排定检预试、技术改造等,提高设备可靠性,优化运行方式,组织运行分析,提高监盘质量,加强场、站设备巡检,深化班组建设,扎实开展生产竞赛活动。

4. 安全生产部负责风电场、电站的运行管理、检修管理、技术改造、技术监控、节能管理及可靠性管理;负责对生产现场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指导、监督与检查;负责对风电场、

电站的运行措施、检修维护措施进行优化指导,确保设备潜力充分发挥,提高运行经济水平;负责审核风电场、电站上报生产指标的准确性、真实性,针对暴露问题和薄弱环节提出改进意见及措施。

5. 规划发展部负责检修维护费用和技改投入资金的计划管理;负责公司上网电量争取, 电量计划分配,电量核对,以及发电量指标考核的计算。

6. 综合管理部做好发电量考核办法兑现。通过相关活动调动干部员工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7. 财务部负责检修维护费用和技改投入资金的预算管理;负责电费回收及相关资金保障。

8. 监察审计部负责公司电量专项考核工作的全过程监督。

第四章 考核标准

第八条 按照月度计划、区域对标并结合实际情况,分别开展各风电场、光伏电站发电量考核工作,由各场(站)负责人负责考核到个人。

第九条 景泰区域风电场考核细则

1. 风电场发电量考核

风电场月平均利用小时数高于同区域风电平均利用小时的部分,对应发电量每1万千瓦时奖励30元,低于同区域风电平均利用小时的部分对应发电量每1万千瓦时扣罚20元。

完成年度发电量任务奖励风电场10000元(按照乾丰/沙塘子两个项目核算),发电量在完成年度计划100%的基础上,每增加1%相应增加奖励1000元,每减少1%相应扣罚1000元, 该项奖励最高奖30000元,扣罚不超过10000元。

2. 电量损失考核

风电场因设备故障或人员责任造成的电量损失,按照每1万千瓦时扣罚40元的标准进行考核。

3. 风电场调度扣罚考核

根据西北电监局“两个细则”月度考核结果, 每发生1万千瓦时奖励电量相应奖励风电场500元;由人员责任原因造成的违约电量, 每1万千瓦时考核风电场500元;由于设备原因造成的违约电量,每1万千瓦时扣罚风电场300元。

4. 生产数据责任考核

因人为因素造成实际电量抄错或计算错误,给公司造成了电量损失,扣责任风电场月奖200元。对故意上报虚假数据者,一经发现,扣责任人200元;重复发生,扣相关责任人500元。

第十条 玉门区域风电场考核细则

1. 风电场发电量考核

鉴于玉门地区风电送出受限, 负荷通过有功智能控制系统控制, 运行值班人员随时调整负荷, 随时申请计划, 工作强度非常大, 所以****第一(北/东)风电场暂时执行特别奖励政策, 风电场月利用小时数达到区域平均利用小时数奖励2500元(****北/东独立核算)。高于同区域风电平均利用小

时的部分,对应发电量每1万千瓦时奖励100元,低于同区域风电平均利用小时的部分对应发电量每1万千瓦时扣罚20元。

完成年度发电量任务奖励风电场10000元(按照****北/东两个项目核算),发电量在完成年度计划100%的基础上,每增加1%相应增加奖励1000元,每减少1%相应扣罚1000元, 该项奖励最高奖30000元,扣罚不超过10000元。河西地区风电场按照电网限电情况适当调整全年发电量任务考核值。

2. 电量损失考核

风电场因设备故障或人员责任造成的电量损失,按照每1万千瓦时扣罚40元的标准进行考核。

3. 风电场调度扣罚考核

根据西北电监局“两个细则”月度考核结果, 每发生1万千瓦时奖励电量相应奖励风电场500元;由人员责任原因造成的违约电量, 每1万千瓦时考核风电场500元;由于设备原因造成的违约电量,每1万千瓦时扣罚风电场300元。

4. 生产数据责任考核

因人为因素造成实际电量抄错或计算错误,给公司造成了电量损失,扣责任风电场月奖200元。对故意上报虚假数据者,一经发现,扣责任人200元;重复发生,扣相关责任人500元。

第十一条 光伏电站考核细则

1. 光伏电站发电量考核

光伏电站完成当月计划电量奖励500元,发电量在完成月度计划100%的基础上,每增加1%相应增加奖励30元,每减少1%相应扣罚20元, 电网原因影响发电量的时间不计入考核期。

完成年度发电量任务奖励电站4000元,发电量在完成年度计划100%的基础上,每增加1%相应增加奖励100元,每减少1%相应扣罚80元。

2. 因电站设备故障或人员责任造成的电量损失,按照每1万千瓦时扣罚600元的标准进行考核。

3. 生产数据责任考核

因人为因素造成实际电量抄错或计算错误,给公司造成了电量损失,扣责任电站200元。对故意上报虚假数据者,一经发现,扣责任人200元;重复发生,扣相关责任人500元。

第十二条 部门考核细则

公司安全生产部、规划发展部在电量完成工作中负有重要责任, 纳入发电量专项责任考核。

公司安全生产部、规划发展部的发电量月度考核,以新能源公司全部风电场、电站的月度综合发电量指标完成情况为考核单元。安全生产部月度人均奖罚标准为现场人均奖罚金额的三分之二,规划发展部人均月度奖罚标准为现场人均奖罚金额的二分之一。

完成公司半年、全年发电量进度计划,公司对各部门实施奖励, 奖励标准按照大唐****公司奖励情况具体制定。

第五章 考核兑现

第十三条 月度发电量考核实行按月核算评价,按季度兑现。年度发电量考核,在次年一月份核算兑现。

第十四条 公司规划发展部负责奖惩核算,奖惩方案一经公司批准后,由综合管理部负责兑现。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各风电场、电站依据此办法制定详细实施细则,并报公司备案。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公司规划发展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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