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园林绿化资源普查方案

北京市园林绿化资源普查方案

(2014年)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

二〇一三年七月

目 录

一、总说明 . .................................................... 1 (一)普查内容 . ............................................. 1 (二)普查对象和范围 ........................................ 1 (三)普查原则 . ............................................. 2 (四)具体要求 . ............................................. 2 (五)联系方式 . ............................................. 3 二、报表目录 . .................................................. 4 三、普查表式 . .................................................. 6 (一)城市园林绿地普查 ...................................... 6 (二)森林资源二类调查 ..................................... 22 四、附录 . ..................................................... 25 (一)主要分类标准 ......................................... 25 (二)主要指标解释 ......................................... 35 (三)森林资源调查填写要求 ................................. 36

一、总说明

根据《北京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和《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的有关规定,每五年进行一次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和园林绿地普查工作,查清森林、林木、林地和城市绿地资源的种类、数量、质量与分布,客观反映调查区域自然、社会经济条件和经营管理状况,综合分析、评价绿化资源与经营现状,提出对绿化资源培育、保护、利用意见,为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政策、实施管理提供科学依据。为搞好园林绿化资源普查工作,特制定本普查方案。

本方案是普查工作应遵守的技术规范,各普查单位必须按照方案的规定,准确、全面填报普查表,如实提供普查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伪造和篡改普查数据,要按时完成普查任务。

(一)普查内容

本方案的主要普查内容包括各类林地的面积和权属,各类森林、林木蓄积,四旁树的株数和蓄积,农田林网的控制面积和分布情况,森林经营情况、经营措施与经营成效,城市绿地的面积和分布,城市绿地的植物情况等。

(二)普查对象和范围

本方案的普查对象是市域内生长的所有森林、林木和林地,城市绿地、植物。

森林、林木和林地是指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无立木林地、宜林地、林业辅助生产用地以及农田林网、四旁树、古树名木等。

城市绿地、植物是指规划市区范围,以及新城、中心城镇和建制镇规划范围的绿地和植物。

(三)普查原则

为保证普查工作的顺利进行,拟报请市政府建立园林绿化资源普查联席会议制度,由市政府主管园林绿化工作的副秘书长和市园林绿化局局长担任召集人,办公室设在市园林绿化局。各区、县政府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共同参与、通力协作”的原则,负责本地区普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工作。

为保障普查工作质量,普查要严格执行《北京市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操作细则》、《北京市城市园林绿化普查操作细则》的有关规定,坚持“实事求是、质量第一”的原则,严格执行“专业队伍现场调查”的普查原则。

(四)具体要求

1. 普查时点为2014年3月1日,调查时间为2014年3月1日-10月31日。

2. 为满足北京市行业管理的需要,确保普查资料按时汇总上报,各普查单位要严格遵守本方案规定的时间报送普查数据。

3. 为保证普查数据填报质量,各普查单位要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做到数出有据。

4. 本方案采用全市统一的统计分类标准和编码,各普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不得自行更改。

5. 上报内容必须完整,不得遗漏项目,包括普查单位负责人、填表人、联系电话、填报日期等。

6. 报送方式

(1)森林资源调查利用资源调查信息管理系统,全部采用无纸化调查,各区县专业队伍现场调查后,报送电子数据,由区县普查机构进行检查、汇总,同时利用资源管理系统对数据进行统计打印,加盖区县普查机构的公章,将电子原始数据上报市普查机构,报送的具体时间以市普查机构规

定的时间为准。

(2)城市绿地调查中,各普查单位向所属区县普查机构报送加盖单位公章的纸介质报表,区县普查机构通过绿地调查系统对数据进行录入、检查和汇总,以电子数据方式向市普查机构上报,报送的具体时间以市普查机构规定的时间为准。

7. 为满足对绿地普查表存档的要求,各普查单位正式上报和留存的纸介质报表一律使用普查机构下发的纸介质报表。手工填写普查表时一律使用钢笔或签字笔,需要用文字表述的必须用汉字,保证字迹清晰;需要填写数字的,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

(五)联系方式

联系单位:北京市林业勘察设计院

详细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裕民中路8号,邮政编码:100029 联系电话:010-84236347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二、报表目录

(一)城市园林绿地普查

(二)森林资源二类调查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说明:1. 普查范围: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带状公园、街旁绿地、隔离地区生态景观绿地和其他公园绿地。 2.报送单位:公园绿地管养单位。

3. 报送时间及方式:2014年8月31日前报送纸介质报表;区县普查机构2014年9月30日前完成数据录入,2014年10月31日前向市普查机构报送电子数据。

北京市园林绿化资源普查方案 8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说明:1. 普查范围:为城市绿化提供苗木、花草、种子的苗圃、花圃、草圃等圃地。 2.报送单位:园林绿化主管部门。

3. 报送时间及方式:2014年8月31日前报送纸介质报表;区县普查机构2014年9月30日前完成数据录入,2014年10月31日前向市普查机构报送电子数据。

注:月季(分品种)、绿篱、色块、攀缘类、竹类、宿根花卉和草坪只填面积;其它栏内乔木填写蓄积,绿篱、色块需用文字注明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说明:1. 普查范围:卫生隔离带、道路防护绿地、城市高压走廊绿带、防风林、城市组团隔离带等。 2.报送单位:园林绿化主管部门。

3. 报送时间及方式:2014年8月31日前报送纸介质报表;区县普查机构2014年9月30日前完成数据录入,2014年10月31日前向市普查机构报送电子数据。

一、基本项目调查

二、城市附属绿地调查

三、植物调查

注:月季(分品种)、绿篱、色块、攀缘类、竹类、宿根花卉和草坪只填面积;其它栏内乔木填写蓄积,绿篱、色块需用文字注明 四、绿地植物生长情况调查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说明:1. 普查范围:城市道路、公路、街巷(胡同) 及河岸范围内的绿地。 2.报送单位:市政、交通绿化主管部门。

3. 报送时间及方式:2014年8月31日前报送纸介质报表;区县普查机构2014年9月30日前完成数据录入,2014年10月31日前向市普查机构报送电子数据。

注:月季(分品种)、绿篱、色块、攀缘类、竹类、宿根花卉和草坪只填面积;其它栏内乔木填写蓄积,绿篱、色块需用文字注明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说明:1. 普查范围:商服绿地、工矿仓储绿地、居住绿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绿地。 2.报送单位: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及相关单位。

3. 报送时间及方式:2014年8月31日前报送纸介质报表;区县普查机构2014年9月30日前完成数据录入,2014年10月31日前向市普查机构报送电子数据。

单位负责人:

联系电话:

计量单位:公顷、万人、%、平方米

填报单位名称(签章):

填表人: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说明:1. 普查范围:城市绿地。

2.报送单位:公园绿地管养单位,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市政、交通绿化主管部门,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及相关单位。

3. 报送时间及方式:2014年8月31日前报送纸介质报表;区县普查机构2014年9月30日前完成数据录入,2014年10月31日前向市普查机构报送电子数据。

计量单位:公顷、万人、%

填报单位名称(签章):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说明:1. 普查范围:城市绿地。

2.报送单位:公园绿地管养单位,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市政、交通绿化主管部门,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及相关单位。

3. 报送时间及方式:2014年8月31日前报送纸介质报表;区县普查机构2014年9月30日前完成数据录入,2014年10月31日前向市普查机构报送电子数据。

计量单位:株、公顷、立方米

填报单位名称(签章):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说明:1. 普查范围:城市绿地植物。

2.报送单位:公园绿地管养单位,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市政、交通绿化主管部门,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及相关单位。

3. 报送时间及方式:2014年8月31日前报送纸介质报表;区县普查机构2014年9月30日前完成数据录入,2014年10月31日前向市普查机构报送电子数据。

(二)森林资源二类调查

一、基本项目调查

二、灌木草本植被调查(含下木)

三、有林地、疏林地调查

四、未成林造林地调查

五、经济林调查

六、林木质量调查(由标准地推算)

七、径级与径级组(由标准地推算)

八、优势木调查 九、散生木调查 十、四旁树调查

十二、林下经济调查

十三、森林灾害情况调查 十四、苗圃调查

十五、森林旅游资源调查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说明:1. 普查范围:市域内生长的所有森林、林木和林地。 2.报送单位:专业调查组。

3. 报送时间及方式:2014年11月15日前报送电子数据;区县普查机构2014年11月30日前 向市普查机构报送电子数据。

四、附录

(一)主要分类标准

1、二类调查分类标准

森林资源二类调查的土地类型划分标准是参照据国家林业局2003年4月颁布的《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主要技术规定》(林资发[2003]61号),根据土地的覆盖和利用状况综合划定的,分为林地和非林地2个一级地类。其中,林地划分为8个二级地类,13个三级地类,非林地分为5个2级地类。地类划分的最小面积为0.067公顷(1亩) 。

㈠ 林地

1. 有林地:指附着有森林植被、郁闭度大于或等于0.20的乔木林地,以及人工造林、飞播造林达到成林年限且生长稳定,郁闭度小于0.20,保存率为80%以上的林地,或采用乔木树种大苗(针叶树树高≥1.5 m ,阔叶树胸径≥4.0 cm )造林,当年造林成活率为85%以上的林地。

乔木林:由乔木(含因人工栽培而矮化的)树种组成的片林或林带。其中,林带行

数应在2行以上且行距≤4 m或林冠冠幅垂直投影的水平宽度在10 m以上;两平行林带的带距≤8 m 时按片林或1条林带调查;当林带的缺损长度超过林带宽度3倍时,应视为两条林带。

有林地分为针叶林地、阔叶林地和混交林地3类。

①针叶林(地):一个针叶树种(组)的蓄积量(未达到起测径级时按株数计算)占总蓄积量(株数)65%以上的乔木林地;

②阔叶林(地):一个阔叶树种(组)的蓄积量(未达到起测径级时按株数计算)占总蓄积量(株数)65%以上的乔木林地;

③混交林(地):任何一个树种(组)的蓄积量(未达到起测径级时按株数计算)均占总蓄积量(株数)65%以下的乔木林地。

造林的成林年限主要依据造林方式(主要有人工造林、飞播造林、封山育林3种)和树种确定,由于造林方式不同、各树种的生物学特性不一,树木成林的年限跨度较大。乔木树种一般为2~10年,灌木树种一般为2~7年。

不同造林方式各树种成林年限标准表 单位:年

2. 疏林地:附着有乔木树种,郁闭度在0.10~0.19之间的林地。

3. 灌木林地:附着有灌木树种或因生境恶劣矮化成灌木型的乔木树种,以经营灌木林为目的或起防护作用,覆盖度在30%以上的林地。其中,灌木林带行数应在2行以上且行距≤2 m;当林带的缺损长度超过林带宽度3倍时,应视为两条林带;两平行灌木林带的带距≤4 m时按片状灌木林调查。灌木林地分为两种类型。

⑴ 国家特别规定的灌木林地:

特指分布在年均降水量400 mm 以下的干旱(含极干旱、干旱、半干旱)地区,或乔木垂直分布上限以上,或热带亚热带岩溶地区、干热(干旱)河谷生态环境脆弱地带,专为防护用途,且覆盖度大于30%的灌木林地,以及以获取经济效益为目的进行经营的灌木林地4种类型。我市符合条件的有2种类型:

①乔木分布上限以上地区。我市的燕山山脉乔木生长上限为海拔1900 m,太行山山

脉乔木生长上限为海拔2000 m;

②灌木经济林地。以获取果品、种子(条、根)、药材、饮料、调料、饲料、燃料、油料和其他工业原料等经济产品为主要经营目的的灌木林地。

⑵其它灌木林地:国家特别规定的灌木林地以外的灌木林地。 4. 未成林地:指未达到有林地标准,但又有成林希望的林地。

⑴未成林造林地:人工造林(包括植苗、穴播或条播、分殖造林)和飞播造林(包括模拟飞播)后不到成林年限,造林成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分布均匀,尚未郁闭但有成林希望的林地:

①人工造林当年成活率85%以上或保存率80%以上; ②飞播造林后成苗调查苗木3000株/公顷以上,且分布均匀。

⑵未成林封育地:采取封山育林或人工促进天然更新后,不超过成林年限,天然更新等级中等以上,尚未郁闭但有成林希望的林地。

5. 苗圃地:固定的林木、木本花卉育苗用地。不包括母树林、种子园、采穗圃、种质基地等种子、种条生产用地以及种子加工、储藏等设施用地。 6. 无立木林地

⑴采伐迹地:采伐后保留木达不到疏林地标准、尚未人工更新或天然更新,达不到中等等级的林地;

⑵火烧迹地:火灾后活立木达不到疏林地标准、尚未人工更新或天然更新,达不到中等等级的林地。

⑶其它无立木林地;

①造林更新后,成林年限前达不到未成林造林地标准的林地;

②造林更新到成林年限后,未达到有林地、灌木林地或疏林地标准的林地; ③经整地但还未造林的林地;

④不符合上述林地区划条件,但有林地权属证明,因自然保护、科学研究等需要保留的土地。

7. 宜林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为林地的土地。

⑴宜林荒山荒地:包括未达到上述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标准,规划为林地的荒山、荒滩、荒沟、荒地等;

⑵宜林沙荒地:未达到上述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标准,造林可以成活,规划为林地的固定或流动沙地(丘)、有明显沙化趋势的土地等;

⑶其它宜林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用于发展林地的其它土地。

8. 辅助生产林地: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与配套设施用地和其它有林地权属

证明的土地,包括:

⑴培育、生产种子、苗木的设施用地;

⑵贮存种子、苗木、木材和其它生产资料的设施用地; ⑶林业科研、试验、示范基地内的工程设施用地;

⑷野生动植物保护、护林、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设施用地; ⑸森林经营单位范围内修建的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供水、供热、供气、通讯等基础设施用地;

⑹其它有林地权属证明的土地。 ㈡非林地

指林地以外的农地、水域、未利用地及其它土地。 1. 农地:各种农、牧业用地。

2. 水域:内陆自然水域和水利设施的常年正常水面,包括河流水面、湖泊水面、水库水面、水塘水面及其他用途的水面。林区内林分郁闭覆盖下的小溪划归所属林地,不列入水域。

3. 草坪:城镇中以种植花草为主,达不到林地标准的绿化用地。

4. 未利用地:因自然、经济条件和当前科学技术水平所限而难以利用的土地,包括滩涂、盐碱地、沼泽地、裸土地、裸岩地等。

5. 其它土地:包括交通、城镇、乡村居民点、工矿用地,以及其它未列入上述各种地类的土地。

2、绿地普查分类标准

城市园林绿地是指为改善城市生态、景观环境,以树木、花草植物为主要内容的园林绿地。

绿地普查时面积单位统一按平方米计,面积1平方米以上(含1平方米)的绿地均要调查统计绿地面积。

城市绿地划分为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四大类。

一、公园绿地:指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 兼具生态、美化、防灾等作用,绿化用地达到公园陆地面积的65%以上,配有多种乔灌木及地被植物,有一定设施和艺术布局的绿地。包括: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带状公园、街旁绿地、隔离地区生态景观绿地和其他公园绿地七个中类。

根据《北京市公园条例》,公园的绿化用地比例应当不少于占陆地面积的65%。但考虑到一些公园绿地的特殊性,2005年调查已列入公园绿地,其生态景观较好,但绿化用地达不到公园陆地面积65%的,原则上可继续按公园绿地调查;对公园绿化用地未达到50%的,而且生态和景观效果较差的,不再列入公园绿地范畴。

(一)综合公园:指内容丰富,有相应设施,适合于公众开展各类户外活动且规模较大的绿地。划分为两个小类,全市性公园和区域性公园。

1. 全市性公园:指为全市居民服务,活动内容丰富、设施完善的绿地。

2. 区域性公园:指为市区内一定区域的居民服务,具有较丰富的活动内容和设施完善的绿地,包括隔离地区的郊野公园。

(二)社区公园:指为一定居住用地范围内的居民服务,具有一定活动内容和设施的集中绿地,但不包括居住区组团绿地。划分为两个小类,居住区公园和小区游园。

1. 居住区公园:指服务于一个居住区的居民,具有一定活动内容和设施,为居住区

配套建设的集中绿地(服务半径0.5~1.0 km ),面积不小于10000平方米。

2. 小区游园:指经规划批准的为一个居住小区的居民服务、配套建设的集中绿地(服务半径0.3~0.5 km ),面积不小于4000平方米。

注:居住用地范围内达到居住区公园或小区游园建设标准,但未注册的成片绿地, 按此调查。

(三)专类公园:指具有特定内容或形式,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绿地。划分为七个小类:儿童公园、动物园、植物园、历史名园、风景名胜公园、游乐公园和其他专类公园。

1. 儿童公园:指单独设置,为少年儿童提供游戏及开展科普、文体活动,有安全、完善设施的绿地。

2. 动物园:指在人工饲养条件下,移地保护野生动物,供观赏、普及科学知识,进行科学研究和动物繁育,并具有良好设施的绿地。

3. 植物园:指进行植物科学研究和引种驯化,并供观赏、游憩及开展科普活动的绿地。

4. 历史名园:指历史悠久,知名度高,体现传统造园艺术并被审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园林绿地。

5. 风景名胜公园:指位于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以文物古迹、风景名胜点(区)为主形成的具有城市公园功能的绿地。

6. 游乐公园:指具有大型游乐设施,单独设置,生态环境较好的绿地。

7. 其他专类公园:指除以上各种专类公园外具有特定主题内容的绿地。包括雕塑园、盆景园、体育公园(包括二道范围内的高尔夫球场)、纪念性公园、单位集中绿地等。

注:单位集中绿地参考小区游园建设标准,绿地面积应不小于4000平方米。

(四)带状公园:指沿城市道路、城墙、水滨等两侧,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狭长形绿地,单侧绿地宽度8m 以上。

(五)街旁绿地:指位于城市道路用地之外,相对独立成片的绿地,包括街道广场绿地、小型沿街绿化用地等。

(六)隔离地区生态景观绿地:指隔离地区以生态、景观为目的的片林和绿地。

(七)其他公园绿地:指城市二道隔离片林范围外用以满足城市居民休闲游憩的部分森林公园等公园绿地。

注:2004年按其他绿地调查的风景名胜区绿地按其他公园绿地调查。

二、生产绿地:指由规划确定的为城市绿化提供苗木、花草、种子的苗圃、花圃、

草圃等圃地。

三、防护绿地:指城市中具有卫生、隔离和安全防护功能的绿地。包括卫生隔离带、道路防护绿地、城市高压走廊绿带、防风林、城市组团隔离带等,如二道隔离地区生态景观绿地以外的所有防护绿地。

四、附属绿地:指城市建设用地中上述绿地之外各类用地中的附属绿化用地。包括商服绿地、工矿仓储绿地、居住绿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绿地和道路(河岸) 绿地五个中类。

(一)商服绿地:指商服用地范围内的绿地。

(二)工矿仓储绿地:指工矿仓储用地范围内的绿地。

(三)居住绿地:指城市居住用地内社区公园以外的绿地,包括组团绿地、宅旁绿地、配套公建绿地、小区道路绿地等。

组团绿地:指面积不小于400平方米,且宽度不小于8米的块状或带状绿地。组团绿地的绿化面积(含水面)不宜小于70%。

(四)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绿地:指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范围内的绿地。

(五)道路(河岸)绿地:指城市道路、公路、街巷(胡同) 及河岸范围内的绿地。

1. 道路绿地:指路面宽度在5米以上的道路用地范围内的绿地,包括中心隔离带、主辅路分车带、行道树、立交桥和道路两侧的绿地。

2. 公路放射线绿地:指通往外埠的高速路、快速路道路用地范围内的绿地(城市建设用地范围)。

3. 街巷(胡同)绿地:指路面宽度不足5米的道路用地范围内的绿地。

4. 河岸绿地:指河道两侧范围内的绿地。

3、林种分类系统

㈠防护林:以发挥生态防护功能为主要目的的森林。

1. 水源涵养林:以涵养水源、改善水文状况、调节区域水分循环、防止河流、湖泊、水库淤塞,以及保护饮用水水源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划为水源涵养林:

⑴流程在500 km 以上的河流发源地汇水区,干流与一级、二级支流两岸山地自然地形中的第一层山脊以内的森林;

⑵流程在500 km 以下的河流,但所处地域雨水集中,对下游工农业生产有重要影响,其河流发源地汇水区及干流、一级支流两岸山地自然地形中的第一层山脊以内的森林;

⑶大中型水库与湖泊周围山地自然地形第一层山脊以内或平地1000 m 以内,小型水库与湖泊周围自然地形第一层山脊以内或平地250 m 以内的森林。大型水库包括:密云、官厅、海子和怀柔水库,中型水库包括:白河堡、十三陵、斋堂水库等。为经营管理方便,在区划小班时其界限范围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小于或大于本标准;

⑷保护城镇饮用水源的森林。

2. 水土保持林:以减缓地表径流、减少冲刷、防止水土流失、保持和恢复土地肥力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划为水土保持林:

⑴坡度在35°以上,森林采伐后会引起严重水土流失的;

⑵因土层瘠薄,岩石裸露,采伐后难以更新或生态环境难以恢复的;

⑶石质山区沟坡、地质结构疏松等易发生泥石流的地段;

⑷主要山脊分水岭两侧各300m 范围内的森林。为经营管理方便,在区划小班时其界

限范围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小于或大于本标准。

3. 防风固沙林:以降低风速,防止或减缓风蚀,固定沙地,以及保护耕地、果园、经济作物免受风沙侵袭为主要目的的森林。

4. 农田防护林:以保护农田减免自然灾害,改善自然环境,保障农业生产条件为主要目的的森林。

5. 护岸林:以防止河岸、湖(水库)岸冲刷崩塌、固定河床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划为护岸林:

⑴主要河流两岸各200m 及其主要支流两岸各50m 范围内的,包括河床中的雁翅林。为经营管理方便,在区划小班时其界限范围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小于或大于本标准;

⑵堤岸、干渠两侧的永久绿化带。注:其宽度与我市绿色通道工程的永久绿化带实际宽度一致。

6. 护路林:以保护铁路、公路免受风、沙、水、雪侵害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划为护路林:

⑴山区国道及干线铁路路基与两侧的山坡或平坦地区各200m 以内的的森林(为经营管理方便,在区划小班时其界限范围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小于或大于本标准。),平原国道及干线铁路路基与两侧各50m 以内的的森林,即:平原永久绿化带范围;

⑵山区的市、县(区)级道路和支线铁路路基与两侧的山坡或平坦地区各50 m 以内的,其它地区10m 范围内的森林。为经营管理方便,在区划小班时其界限范围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小于或大于本标准。

7. 其它防护林:以防火、防雪、防雾、防烟等其它防护作用为主要目的的森林。 ㈡特种用途林:以保存物种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用于国防、森林旅游和科学实验等为主要经营目的的森林。

1. 国防林:以掩护军事设施和用作军事屏障为主要目的的森林。

2. 实验林:以提供教学或科学实验场所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包括科研试验林、教学实习林、科普教育林、定位观测林等。

3. 母树林:以培育优良种子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包括母树林、种子园、子代测定林、采穗圃、采根圃、树木园、种质资源和基因保存林等。

4. 环境保护林:以净化空气、防止污染、降低噪音、改善环境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包括城市及城郊结合部、工矿企业内、居民区与村镇绿化区的森林。

5. 风景林:以满足人类生态需求,美化环境为主要目的,分布在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度假区、滑雪场、狩猎场、城市公园、乡村公园及游览场所内的森林。

6. 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林:位于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包括自然与文化遗产地、

历史与革命遗址地的森林,以及纪念林、文化林、古树名木等。

7. 自然保护区林:各级自然保护区内以保护和恢复典型生态系统和珍贵、稀有动植物资源及栖息地或原生地,或者保存和重建自然遗产与自然景观为主要目的的森林。

㈢用材林:以生产木材为主要目的的森林。

1. 短轮伐期工业原料用材林:以生产纸浆材及特殊工业用木质原料为主要目的,按照工程项目管理,采取集约经营、定向培育的森林;

2. 速生丰产用材林:通过使用良种壮苗和实施集约经营,缩短培育周期,获取最佳经济效益,森林生长指标达到相应树种速生丰产林国家(行业)标准的森林;

3. 一般用材林:其它以生产木材为主要目的的森林。

㈣能源林:以生产生物质能源为主要经营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林。

㈤经济林:以生产油料、干鲜果品、工业原料、药材及其他副特产品为主要经营目的的森林。

1. 果树林:以生产各种干、鲜果品为主要目的的森林;

2. 其他经济林:以生产食用油料、饮料、调料、香料、药材,药用和非木质林产化工原料为主要目的,以及以生产其它林副、特产品为主要目的的森林。

4、二类调查树种分类

㈠乔木树种(组)

1. 侧柏:包括柏属各种。

2. 落叶松:包括落叶松属各种。

3. 油松:包括油松、黑松、樟子松、华山松等。

4. 柞树:包括栓皮栎、蒙古栎、槲树等橡栎类。

5. 桦木:包括白桦、黑桦、棘皮桦等。

6. 山杨:山杨类。

7. 刺槐:包括刺槐、香花槐、江南槐等。

8. 杨树:各类杨树(除山杨)。

9. 山杏:包括山杏、山桃等。

10. 阔叶树:包括柳树、榆树、国槐、臭椿、白腊、银杏、五角枫、黄栌、栾树、胡桃楸、椴树等阔叶树。

㈡经济树种(组)

1. 果树林树种

(1)鲜果树种主要有:苹果、梨、桃、柿子、鲜杏、李子、葡萄、樱桃、枣、红果、其他等;

(2)干果树种主要有:板栗、核桃、仁用杏等。

2. 其他经济林树种

主要树种有:花椒、玫瑰、香椿、杜仲等。

(二)主要指标解释

1、森林覆盖率

森林覆盖率(%)=

2、林木绿化率

林木绿化率(%)=有林地面积+灌木林地面积+四旁树占地面积⨯100% 土地总面积有林地面积+国家特别规定灌木林地面积⨯100% 土地总面积

注:四旁树占地面积按1500株/公顷 (每亩100株) 计。

3、绿地率:指园林绿地面积占区域城市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

λg=[(Ag1+Ag2+Ag3+Ag4)/Ac]×100%

式中:λg ——绿地率(%) ;

Ag1——公园绿地面积(㎡) ;

Ag2——生产绿地面积(㎡) ;

Ag3——防护绿地面积(㎡) ;

Ag4——附属绿地面积(㎡) ;

Ac——区域城市建设用地面积(㎡) ;

4、绿化覆盖率

绿化覆盖率指绿化覆盖面积占区域城市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

绿化覆盖率(%)=(绿化覆盖面积÷区域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100%

(三)森林资源调查填写要求

(一)小班基本调查情况

1. 空间位置:记载小班所在的县(区)、乡(镇、林场)、村(林班)、小班号和原小班号。

2. 面积:单位公顷,小班面积保留3位小数。

3. 地类:土地类型分为林地和非林地2大类。所有小班均按最低一级地类来确定记载小班的地类。

⑴林地: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无立木林地、宜林地、辅助生产林地。

①有林地(包括针叶林地、阔叶林地、混交林地):除按技术标准确定记载外,我市造林工程中有“以圃代林”的造林类型,它不同于一般的育苗地,按相关政策也需按有林地的地类记载。

②灌木林地(包括国家特别规定灌木林地、其它灌木林地):为了保持调查的连续性,属于“国家特别规定灌木林地”的灌木经济林,如,玫瑰等,仍按乔木树种“阔叶林地”记载,林种记载为其他经济林。

③未成林地(包括未成林造林地、未成林封育地):要严格按成林年限调查记载。 ④无立木林地(包括采伐迹地、火烧迹地、其它无立木林地):森林采伐或发生火灾3年内未更新的记载为“迹地”;第一道绿化隔离地区范围内种植的“草坪”记载为无立木林地。

⑤宜林地:包括宜林荒山荒地、宜林沙荒地、其它宜林地。

⑵非林地:包括农地、水域、草坪、未利用地、其它土地。

4. 前期地类:转抄上一期二类调查该小班所属地类。

5. 地类变化原因:

(1)人为因素:①采伐②造林更新(人工造林、人工更新Ⅰ、人工更新Ⅱ、造林更新失败、飞播造林)③种植结构调整④规划调整(退耕还林、其它规划)⑤征占用林地⑥毁林开荒⑦其它人为原因;

(2)灾害因素:①火灾②病虫害③其它灾害;

(3)自然因素:①天然更新(封山育林、其他天然更新)②自然变化③其它自然因素;

(4)调查因素:①前期调查错误②小班区划调整;

(5)其它因素

6. 林地属性:所有的林地小班均需调查记载,林地属性分为规划林地和非规划林地两类。

⑴规划林地主要指我市土地利用规划中用于林业发展的土地(2000年以前的造林地均按规划造林地记载),以及因规划调整在耕地上造林,形成有林地、未成林地的退耕还林地、第一道绿化隔离地区范围内的林地、绿色通道工程中的永久性绿化带等,调查时记载为规划林地。

⑵非规划林地主要指因农业种植结构调整而在农地内种植的商品林和苗圃地,以及绿色通道工程中的产业带,调查时记载为非规划林地。

7. 权属

分为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林木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调查记载。

(1)土地的所有权分为国有和集体2种;使用权为分国有、集体、个人和其他(包括合资、合作、合股、联营)4种,对于所有小班按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实际调查记载权属。

(2)林木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均分国有、集体、个人和其他(包括合资、合作、合股、联营)4种,对于有林地、疏林地、未成林地小班按林木的所有和经营的实际情况调查记载权属。

8. 立地因子

(1)海拔:调查小班的平均海拔高度,记载到米。

(2)地貌:分中山、低山(含丘陵)、平原3大类,所有的小班(林地和非林地小班)均按地貌的技术标准调查记载。

(3)坡度:调查记载小班的平均坡度,坡度值统一按5°的倍数记载。

(4)坡向:分东、南、西、北、东北、东南、西北、西南和无坡向9个坡向,当坡度≥6°时,按坡面的朝向记载坡向;当坡面的坡度≤5°时,记为无坡向;若小班的面积较大坡向较为复杂,应记载小班的主要坡向。

(5)坡位:小班的坡位分脊部、上坡位、中坡位、下坡位、山谷、平地、全坡7个坡位。

(6)土层厚度:对除辅助生产林地外的所有林地小班,均按A+B层厚度调查,记载到厘米。厚土层小班的土层厚度均记为60cm 。

(7)土壤名称:按小班调查记载到土壤类型,分为山地草甸土、山地棕壤、褐土、潮土、草甸沼泽土、水稻土、风砂土等。

(8)母质风化状况:当山地小班的土壤厚度为薄土或中土时,须按技术标准调查记载母质风化状况,分坚硬、疏松2种。山地厚土和平原小班不调查母质风化状况。

(9)腐殖质厚度:调查小班地类所属土类的腐殖质厚度,记载到厘米。

(10)土壤质地:分粘土、壤土、砂壤土、砂土4种。

(11)土壤侵蚀程度:按技术标准调查记载,分严重侵蚀、强度侵蚀、中度侵蚀、轻度(或无)侵蚀4种。

(12)裸岩率:调查时,用百分数表示。

9. 立地类型

分为山地和平原,按技术标准调查记载小班的立地类型,立地类型共划分28种,其中山地23个,代码分别为Ⅰ1~Ⅰ5、Ⅱ1~Ⅱ5、Ⅲ1~Ⅲ5、Ⅳ1~Ⅳ5、Ⅴ~Ⅶ;平原5个代

码分别为Ⅷ1~Ⅷ5。

10. 前期经营措施类型:按第十三条经营措施类型技术标准调查记载。经营措施类型分造林型、低产低效林改造型、灌木林改造型、幼林抚育型、抚育间伐型、补植型、封山育林(灌)型、经济利用型、特种经营型、采伐更新型、管护型11种。

11. 经营措施类型:分造林型、低产低效林改造型、灌木林改造型、幼林抚育型、抚育间伐型、补植型、封山育林(灌)型、经济利用型、特种经营型、采伐更新型、管护型11种。

其中,低产低效林改造型按照低效纯林、树种(种源)不适林和经营低效林3个改造类型调查。

12. 林木起源:对于有林地、疏林地、未成林地、灌木林地小班,按小班林木的主要生成方式调查记载,具体分为天然、人工、飞播3种类型。

13. 森林(林地)类别:分生态公益林(地)、商品林(地)2种,调查时,按我市的公益林区划成果确定记载小班的森林(林地)类别。

14. 植被总覆盖度:调查记载小班乔灌草冠幅的垂直投影面积与小班面积之比,以百分数表示。

15. 公益林事权等级:分国家公益林(地)、地方公益林(地)2种。调查时,按我市公益林区划成果,确定记载。

16. 生态公益林(地)保护等级:分特殊保护公益林(地)、重点保护公益林(地)和一般保护公益林(地)3种。调查时,按生态公益林保护等级划分技术标准确定记载。

17. 生态脆弱性等级:分极端脆弱(1级)、非常脆弱(2级)、比较脆弱(3级)和一

般(4级)四个等级。调查时,按生态脆弱性等级划分标准确定记载。

18. 生态重要性等级:分极端重要(1级)、非常重要(2级)、比较重要(3级)和一般(4级)四个等级。调查时,按生态重要性等级划分标准确定记载。

19. 公益林补偿性质:按国家和地方均补偿、国家补偿、地方补偿、国家和地方均未补偿四个类型填写。

20. 林种:对于有林地按技术标准调查确定林种,记载到亚林种。

(1)防护林的亚林种为: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农田防护林、护岸林、护路林、其它防护林;

(2)特种用途林的亚林种为:国防林、实验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林、自然保护区林;

(3)用材林的亚林种为:短轮伐期工业原料用材林、速生丰产用材林、一般用材林;

(4)能源林的亚林种为:能源林;

(5)经济林的亚林种为:果树林、其他经济林。

21. 健康等级:①健康②亚健康③中健康④不健康。

22. 工程类别和工程建设类型:按PDA 设置的工程项目名称选择记载,其余工程计算机按设定范围自动提取。

23. 小班照片:每个小班调查时,均要有1张现状照片,并在基本调查因子中给照片作好唯一标识的编号。

24. 调查员单位:输入调查员所在单位名称。

25. 调查员姓名:输入调查员本人姓名。

26. 调查日期:输入小班调查时的年、月、日。

㈡小班灌木和草本的植被调查项目记载

除辅助生产林地外的所有林地均需进行此项调查。调查内容为:

1. 灌木和草本的植被类型:分为辽东栎萌生丛,槲树萌生丛,绣线菊灌丛,榛丛,酸枣荆条灌丛,山杏荆条灌丛,荆条灌丛,鹅耳栎灌丛,杂灌丛(由蚂蚱腿子、三桠绣线菊、大花溲疏等组成),山顶草甸,黄草白草群落11种类型。调查时,选择优势的一种记载。

2. 灌木和草本的植被总覆盖度:通过设置小样方或样带估测记载林地灌木层总覆盖度,以百分数表示。

3. 灌木和草本的植被覆盖度等级:分疏、中、密三级。调查时按植被总覆盖度等级划

分标准确定记载。

4. 优势种:分灌木和草本两类。要分别调查记载。

5. 平均高:设置小样方或样带估测灌木和草本的平均地径、平均高度。

6. 覆盖度:通过设置小样方或样带估测灌木、草本优势种的覆盖度,用百分数表示。

7. 生长状况:分好、中、差三级。调查时按植被的生长状况,确定级别记载。

8. 分布特点:分团(片)状、均匀、稀疏三种类型。调查时按植被的分布类型标准,确定记载。

㈢乔木林、疏林地小班调查项目记载

1. 优势树种(组):对于有林地、疏林地和未成林地,按技术标准调查记载优势树种(组)。野外调查时,一般可参照段面积的比例或按株数组成比例确定小班优势树种(组)。

2. 树种组成:按十分法调查记载。如,1号小班杨树蓄积占79%,刺槐蓄积占21%,记载为8杨2刺;2号小班侧柏株数占95%,黄栌株数占5%,记载为9侧柏1黄栌;3号小班侧柏株数占96%,黄栌株数占4%,记载为10侧柏等。

3. 造林年度:起源为人工和飞播的有林地、疏林地、未成林地调查记载林木的造林年度。

4. 平均年龄:对于有林地、疏林地和未成林地,应调查记载优势树种(组)的平均年龄。人工林按造林年度加苗龄计算;天然林由林分优势树种(组)的平均木年龄确定,平均木是指具有优势树种(组)断面积平均直径的林木。

5. 林龄组:

⑴对于乔木林,优势树种(组)林龄组的调查记载,按乔木林优势树种(组)林龄组与龄级划分标准表执行;

⑵对于2000年以后在平原上营造的人工用材林优势树种(组)林龄组的调查记载,按用材林优势树种(组)林龄组与龄级划分标准表执行。

6. 平均树高:调查记载优势树种(组)的平均树高。在目测调查时,平均树高可由平均木的高度确定。

7. 平均胸径:调查记载优势树种(组)的平均胸径。

8. 郁闭度:对于有林地或疏林地选择有代表性的地段设置标准地,标准地内乔木树冠垂直投影覆盖面积与标准地的比值,可采用对角线截距抽样或目测方法调查,记载到小数点后二位,取值范围0.10~1.00。当郁闭度较小时,宜采用平均冠幅法测定,即用标准地内的林木平均冠幅面积乘以林木株数得到树冠覆盖面积,再除以标准地面积,得到郁闭度。对于实际郁闭度达不到0.20,但保存率达到80%以上且生长稳定的人工幼林,郁闭度按0.20记载。

9. 每公顷株数:通过角规控制检尺或样地调查有林地和疏林地小班的每公顷林木株数。

10. 蓄积:调查记载小班活立木蓄积,单位m 3,保留一位小数。

11. 自然度:对于有林地应根据森林受干扰的强弱程度调查自然度,自然度级别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Ⅴ级。

12. 森林结构:分别群落结构、林层结构、树种结构3种类型。对于有林地,要求目测调查记载上述反映森林结构的因子,其中树种结构类型的确定应与乔木林优势树种协调一致。

⑴群落结构:根据公益林的植被层次确定记载其群落结构类型,具体分为简单结构、复杂结构、完整结构3种。

⑵林层结构:分单层林和复层林2种。

⑶树种结构:分七种类型。

13. 枯枝落叶厚度:调查小班地类上的枯枝落叶层厚度,记载到厘米。枯枝落叶厚度分厚、中、薄3个等级。

14. 商品林经营等级:对于森林类别为商品林的有林地,要求根据经营状况调查记载经营等级,按商品林经营等级划分标准确定。

15. 林带调查:达到有林地标准的农田林带、护路林带、护岸林带按林带小班统一编号,调绘在地形图上,在图上测量林带长度,不宜采用角规或标准地法调查林木蓄积的,要抽取不少于60 m 有代表性的样段,对样段林木进行每木调查,测量树高和胸径,求算样段的蓄积和株数,以此推算整条林带的蓄积和株数。同时,对样段要做好明显标记,还要用PDA 记录样段起始点的GPS 坐标。林带属性和宽度等具体调查标准如下:

①调查记载林带的属性,包括:国铁、国路、路、沟、渠、河道、其他;

②两行以下(含两行)林带冠幅覆盖的宽度按10 m计算;

③三行以上(含三行)林带实测其宽度。

㈣未成林造林地调查项目记载:

调查记载造林树种、造林方法、混交比、株行距、造林年度和保存率等。

造林方法:分为人工直播造林、植苗造林、分殖(含埋干、插条、压条、埋根等)和飞播造林4种。

㈤经济林调查项目记载:

调查记载经济林的树种、品种、造林年度、年龄、每公顷株数、产量、生产期和经营等级、果园类型、建筑面积等。

果树林生产期:划分为幼树期、盛产期和衰期3个生产期。

其他经济林树种的生产期均按幼树期记载。

经济林经营等级,分好、中、差三个等级,按商品林经营等级划分标准调查记载。 果园建筑面积:指果园管理用房及房前管理用占地面积,按平方米计,取整数。 果园建设方式:指果园是否为保护地栽培。

(六) 用材林近成过熟林小班、天然异龄林小班、下经理期有经营活动的一般生态公益林的近成过熟林小班其他调查项目记载

1. 可及度:分为即可及、将可及、不可及3种,按用材林可及度标准调查记载。

2. 即可及、将可及小班采用实测标准地(样地面积0.067公顷) 法调查、推算小班各径级组株数和蓄积量,经济材、半经济材和薪材的株数和蓄积量。

3. 林木质量:分商品用材树、半商品用材树、薪材树3种,调查记载。

4. 林分出材率等级:1、2、3级,按表21标准执行。

5. 径阶与径级组:

小径组:6~12 cm; 中径组:14~24 cm;

大径组:26~36 cm; 特大径组:38 cm以上。

⒍大径木蓄积比等级(近成过熟林填):

Ⅰ级(70%及以上) Ⅱ级(30~69%) Ⅲ级(30%以下)

(七)小班优势木调查

小班优势树种优势木树高调查:在小班内,选择3株优势树种中最高或胸径最大的立木测定其树高和胸径,取平均值作为小班的优势木平均高。

(八)散生树调查:

按四旁树(散生树)调查表要求,分树种调查林地小班散生树株数、胸径,计算各树种材积和总材积(5 cm以下树木不统计)。

(九)四旁树调查(按四旁树(散生树)调查表要求填写):

在宅旁、村旁、路旁、水旁等地栽植的达不到有林地标准的各种林木按四旁树调查。具体要求如下:

1. 村内生长在宅旁的树木,以行政村为单位,户为样本单元,随机等距抽样调查三分之一的户,抽中的户要记录户主姓名、门牌号,以便保持调查的连续性。调查抽中户院内和庭院外靠东侧和北侧的达到检尺标准的树木。全村住户总数低于90户的要抽样调查30户,其中,低于30户的要全部调查。以此推算全村生长在宅旁的树木。木本实地生长的花灌木、绿篱等按每4 m2折合1株树木统计。村镇范围内如工厂、学校、机关事业单位、住宅小区和村委会等不宜抽样调查的单位,应采取每木调查的方法,查清其四旁树

的树种、株数和蓄积量。

注:已纳入城市绿地普查范围的村镇,其四旁树调查内容直接引用绿地调查数据成果。

2. 生长在村旁、路旁、水旁等地的树木以及达不到有林地标准的农田林带树,要按小班全面调查、单独记载。

(十)天然更新调查

在小班范围内选有代表性的地段,布设10 m×10 m的标准地,记录其西南点GPS 坐标,调查小班天然更新幼树与幼苗的种类、年龄、平均高度、平均地径、每公顷株数、分布和生长情况,并评定天然更新等级。

1. 天然更新等级:良好、中等、不良:

2. 生长状况:好、中、差。

3. 分布特点:团(片)状、均匀、稀疏。

(十一)林下经济调查

调查林下经济的产品种类、种植面积或养殖数量、年产量等内容。

(十二)森林灾害情况调查

森林灾害类型和等级:对于有林地,应调查森林灾害的类型,并根据受害木的株数,确定记载受害等级。

(十三)苗圃调查

调查地类为苗圃地的苗圃名称、苗圃性质、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土地所有权、土地租赁年限及是否办有两证等情况。

(十四)森林旅游资源调查

调查小班森林旅游资源的景点名称、景点类型、开发状况和特征数据,同时需提供小班森林旅游资源景点数码相片1张。

北京市园林绿化资源普查方案

(2014年)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

二〇一三年七月

目 录

一、总说明 . .................................................... 1 (一)普查内容 . ............................................. 1 (二)普查对象和范围 ........................................ 1 (三)普查原则 . ............................................. 2 (四)具体要求 . ............................................. 2 (五)联系方式 . ............................................. 3 二、报表目录 . .................................................. 4 三、普查表式 . .................................................. 6 (一)城市园林绿地普查 ...................................... 6 (二)森林资源二类调查 ..................................... 22 四、附录 . ..................................................... 25 (一)主要分类标准 ......................................... 25 (二)主要指标解释 ......................................... 35 (三)森林资源调查填写要求 ................................. 36

一、总说明

根据《北京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和《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的有关规定,每五年进行一次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和园林绿地普查工作,查清森林、林木、林地和城市绿地资源的种类、数量、质量与分布,客观反映调查区域自然、社会经济条件和经营管理状况,综合分析、评价绿化资源与经营现状,提出对绿化资源培育、保护、利用意见,为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政策、实施管理提供科学依据。为搞好园林绿化资源普查工作,特制定本普查方案。

本方案是普查工作应遵守的技术规范,各普查单位必须按照方案的规定,准确、全面填报普查表,如实提供普查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伪造和篡改普查数据,要按时完成普查任务。

(一)普查内容

本方案的主要普查内容包括各类林地的面积和权属,各类森林、林木蓄积,四旁树的株数和蓄积,农田林网的控制面积和分布情况,森林经营情况、经营措施与经营成效,城市绿地的面积和分布,城市绿地的植物情况等。

(二)普查对象和范围

本方案的普查对象是市域内生长的所有森林、林木和林地,城市绿地、植物。

森林、林木和林地是指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无立木林地、宜林地、林业辅助生产用地以及农田林网、四旁树、古树名木等。

城市绿地、植物是指规划市区范围,以及新城、中心城镇和建制镇规划范围的绿地和植物。

(三)普查原则

为保证普查工作的顺利进行,拟报请市政府建立园林绿化资源普查联席会议制度,由市政府主管园林绿化工作的副秘书长和市园林绿化局局长担任召集人,办公室设在市园林绿化局。各区、县政府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共同参与、通力协作”的原则,负责本地区普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工作。

为保障普查工作质量,普查要严格执行《北京市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操作细则》、《北京市城市园林绿化普查操作细则》的有关规定,坚持“实事求是、质量第一”的原则,严格执行“专业队伍现场调查”的普查原则。

(四)具体要求

1. 普查时点为2014年3月1日,调查时间为2014年3月1日-10月31日。

2. 为满足北京市行业管理的需要,确保普查资料按时汇总上报,各普查单位要严格遵守本方案规定的时间报送普查数据。

3. 为保证普查数据填报质量,各普查单位要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做到数出有据。

4. 本方案采用全市统一的统计分类标准和编码,各普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不得自行更改。

5. 上报内容必须完整,不得遗漏项目,包括普查单位负责人、填表人、联系电话、填报日期等。

6. 报送方式

(1)森林资源调查利用资源调查信息管理系统,全部采用无纸化调查,各区县专业队伍现场调查后,报送电子数据,由区县普查机构进行检查、汇总,同时利用资源管理系统对数据进行统计打印,加盖区县普查机构的公章,将电子原始数据上报市普查机构,报送的具体时间以市普查机构规

定的时间为准。

(2)城市绿地调查中,各普查单位向所属区县普查机构报送加盖单位公章的纸介质报表,区县普查机构通过绿地调查系统对数据进行录入、检查和汇总,以电子数据方式向市普查机构上报,报送的具体时间以市普查机构规定的时间为准。

7. 为满足对绿地普查表存档的要求,各普查单位正式上报和留存的纸介质报表一律使用普查机构下发的纸介质报表。手工填写普查表时一律使用钢笔或签字笔,需要用文字表述的必须用汉字,保证字迹清晰;需要填写数字的,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

(五)联系方式

联系单位:北京市林业勘察设计院

详细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裕民中路8号,邮政编码:100029 联系电话:010-84236347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二、报表目录

(一)城市园林绿地普查

(二)森林资源二类调查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说明:1. 普查范围: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带状公园、街旁绿地、隔离地区生态景观绿地和其他公园绿地。 2.报送单位:公园绿地管养单位。

3. 报送时间及方式:2014年8月31日前报送纸介质报表;区县普查机构2014年9月30日前完成数据录入,2014年10月31日前向市普查机构报送电子数据。

北京市园林绿化资源普查方案 8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说明:1. 普查范围:为城市绿化提供苗木、花草、种子的苗圃、花圃、草圃等圃地。 2.报送单位:园林绿化主管部门。

3. 报送时间及方式:2014年8月31日前报送纸介质报表;区县普查机构2014年9月30日前完成数据录入,2014年10月31日前向市普查机构报送电子数据。

注:月季(分品种)、绿篱、色块、攀缘类、竹类、宿根花卉和草坪只填面积;其它栏内乔木填写蓄积,绿篱、色块需用文字注明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说明:1. 普查范围:卫生隔离带、道路防护绿地、城市高压走廊绿带、防风林、城市组团隔离带等。 2.报送单位:园林绿化主管部门。

3. 报送时间及方式:2014年8月31日前报送纸介质报表;区县普查机构2014年9月30日前完成数据录入,2014年10月31日前向市普查机构报送电子数据。

一、基本项目调查

二、城市附属绿地调查

三、植物调查

注:月季(分品种)、绿篱、色块、攀缘类、竹类、宿根花卉和草坪只填面积;其它栏内乔木填写蓄积,绿篱、色块需用文字注明 四、绿地植物生长情况调查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说明:1. 普查范围:城市道路、公路、街巷(胡同) 及河岸范围内的绿地。 2.报送单位:市政、交通绿化主管部门。

3. 报送时间及方式:2014年8月31日前报送纸介质报表;区县普查机构2014年9月30日前完成数据录入,2014年10月31日前向市普查机构报送电子数据。

注:月季(分品种)、绿篱、色块、攀缘类、竹类、宿根花卉和草坪只填面积;其它栏内乔木填写蓄积,绿篱、色块需用文字注明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说明:1. 普查范围:商服绿地、工矿仓储绿地、居住绿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绿地。 2.报送单位: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及相关单位。

3. 报送时间及方式:2014年8月31日前报送纸介质报表;区县普查机构2014年9月30日前完成数据录入,2014年10月31日前向市普查机构报送电子数据。

单位负责人:

联系电话:

计量单位:公顷、万人、%、平方米

填报单位名称(签章):

填表人: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说明:1. 普查范围:城市绿地。

2.报送单位:公园绿地管养单位,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市政、交通绿化主管部门,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及相关单位。

3. 报送时间及方式:2014年8月31日前报送纸介质报表;区县普查机构2014年9月30日前完成数据录入,2014年10月31日前向市普查机构报送电子数据。

计量单位:公顷、万人、%

填报单位名称(签章):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说明:1. 普查范围:城市绿地。

2.报送单位:公园绿地管养单位,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市政、交通绿化主管部门,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及相关单位。

3. 报送时间及方式:2014年8月31日前报送纸介质报表;区县普查机构2014年9月30日前完成数据录入,2014年10月31日前向市普查机构报送电子数据。

计量单位:株、公顷、立方米

填报单位名称(签章):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说明:1. 普查范围:城市绿地植物。

2.报送单位:公园绿地管养单位,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市政、交通绿化主管部门,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及相关单位。

3. 报送时间及方式:2014年8月31日前报送纸介质报表;区县普查机构2014年9月30日前完成数据录入,2014年10月31日前向市普查机构报送电子数据。

(二)森林资源二类调查

一、基本项目调查

二、灌木草本植被调查(含下木)

三、有林地、疏林地调查

四、未成林造林地调查

五、经济林调查

六、林木质量调查(由标准地推算)

七、径级与径级组(由标准地推算)

八、优势木调查 九、散生木调查 十、四旁树调查

十二、林下经济调查

十三、森林灾害情况调查 十四、苗圃调查

十五、森林旅游资源调查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说明:1. 普查范围:市域内生长的所有森林、林木和林地。 2.报送单位:专业调查组。

3. 报送时间及方式:2014年11月15日前报送电子数据;区县普查机构2014年11月30日前 向市普查机构报送电子数据。

四、附录

(一)主要分类标准

1、二类调查分类标准

森林资源二类调查的土地类型划分标准是参照据国家林业局2003年4月颁布的《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主要技术规定》(林资发[2003]61号),根据土地的覆盖和利用状况综合划定的,分为林地和非林地2个一级地类。其中,林地划分为8个二级地类,13个三级地类,非林地分为5个2级地类。地类划分的最小面积为0.067公顷(1亩) 。

㈠ 林地

1. 有林地:指附着有森林植被、郁闭度大于或等于0.20的乔木林地,以及人工造林、飞播造林达到成林年限且生长稳定,郁闭度小于0.20,保存率为80%以上的林地,或采用乔木树种大苗(针叶树树高≥1.5 m ,阔叶树胸径≥4.0 cm )造林,当年造林成活率为85%以上的林地。

乔木林:由乔木(含因人工栽培而矮化的)树种组成的片林或林带。其中,林带行

数应在2行以上且行距≤4 m或林冠冠幅垂直投影的水平宽度在10 m以上;两平行林带的带距≤8 m 时按片林或1条林带调查;当林带的缺损长度超过林带宽度3倍时,应视为两条林带。

有林地分为针叶林地、阔叶林地和混交林地3类。

①针叶林(地):一个针叶树种(组)的蓄积量(未达到起测径级时按株数计算)占总蓄积量(株数)65%以上的乔木林地;

②阔叶林(地):一个阔叶树种(组)的蓄积量(未达到起测径级时按株数计算)占总蓄积量(株数)65%以上的乔木林地;

③混交林(地):任何一个树种(组)的蓄积量(未达到起测径级时按株数计算)均占总蓄积量(株数)65%以下的乔木林地。

造林的成林年限主要依据造林方式(主要有人工造林、飞播造林、封山育林3种)和树种确定,由于造林方式不同、各树种的生物学特性不一,树木成林的年限跨度较大。乔木树种一般为2~10年,灌木树种一般为2~7年。

不同造林方式各树种成林年限标准表 单位:年

2. 疏林地:附着有乔木树种,郁闭度在0.10~0.19之间的林地。

3. 灌木林地:附着有灌木树种或因生境恶劣矮化成灌木型的乔木树种,以经营灌木林为目的或起防护作用,覆盖度在30%以上的林地。其中,灌木林带行数应在2行以上且行距≤2 m;当林带的缺损长度超过林带宽度3倍时,应视为两条林带;两平行灌木林带的带距≤4 m时按片状灌木林调查。灌木林地分为两种类型。

⑴ 国家特别规定的灌木林地:

特指分布在年均降水量400 mm 以下的干旱(含极干旱、干旱、半干旱)地区,或乔木垂直分布上限以上,或热带亚热带岩溶地区、干热(干旱)河谷生态环境脆弱地带,专为防护用途,且覆盖度大于30%的灌木林地,以及以获取经济效益为目的进行经营的灌木林地4种类型。我市符合条件的有2种类型:

①乔木分布上限以上地区。我市的燕山山脉乔木生长上限为海拔1900 m,太行山山

脉乔木生长上限为海拔2000 m;

②灌木经济林地。以获取果品、种子(条、根)、药材、饮料、调料、饲料、燃料、油料和其他工业原料等经济产品为主要经营目的的灌木林地。

⑵其它灌木林地:国家特别规定的灌木林地以外的灌木林地。 4. 未成林地:指未达到有林地标准,但又有成林希望的林地。

⑴未成林造林地:人工造林(包括植苗、穴播或条播、分殖造林)和飞播造林(包括模拟飞播)后不到成林年限,造林成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分布均匀,尚未郁闭但有成林希望的林地:

①人工造林当年成活率85%以上或保存率80%以上; ②飞播造林后成苗调查苗木3000株/公顷以上,且分布均匀。

⑵未成林封育地:采取封山育林或人工促进天然更新后,不超过成林年限,天然更新等级中等以上,尚未郁闭但有成林希望的林地。

5. 苗圃地:固定的林木、木本花卉育苗用地。不包括母树林、种子园、采穗圃、种质基地等种子、种条生产用地以及种子加工、储藏等设施用地。 6. 无立木林地

⑴采伐迹地:采伐后保留木达不到疏林地标准、尚未人工更新或天然更新,达不到中等等级的林地;

⑵火烧迹地:火灾后活立木达不到疏林地标准、尚未人工更新或天然更新,达不到中等等级的林地。

⑶其它无立木林地;

①造林更新后,成林年限前达不到未成林造林地标准的林地;

②造林更新到成林年限后,未达到有林地、灌木林地或疏林地标准的林地; ③经整地但还未造林的林地;

④不符合上述林地区划条件,但有林地权属证明,因自然保护、科学研究等需要保留的土地。

7. 宜林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为林地的土地。

⑴宜林荒山荒地:包括未达到上述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标准,规划为林地的荒山、荒滩、荒沟、荒地等;

⑵宜林沙荒地:未达到上述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标准,造林可以成活,规划为林地的固定或流动沙地(丘)、有明显沙化趋势的土地等;

⑶其它宜林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用于发展林地的其它土地。

8. 辅助生产林地: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与配套设施用地和其它有林地权属

证明的土地,包括:

⑴培育、生产种子、苗木的设施用地;

⑵贮存种子、苗木、木材和其它生产资料的设施用地; ⑶林业科研、试验、示范基地内的工程设施用地;

⑷野生动植物保护、护林、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设施用地; ⑸森林经营单位范围内修建的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供水、供热、供气、通讯等基础设施用地;

⑹其它有林地权属证明的土地。 ㈡非林地

指林地以外的农地、水域、未利用地及其它土地。 1. 农地:各种农、牧业用地。

2. 水域:内陆自然水域和水利设施的常年正常水面,包括河流水面、湖泊水面、水库水面、水塘水面及其他用途的水面。林区内林分郁闭覆盖下的小溪划归所属林地,不列入水域。

3. 草坪:城镇中以种植花草为主,达不到林地标准的绿化用地。

4. 未利用地:因自然、经济条件和当前科学技术水平所限而难以利用的土地,包括滩涂、盐碱地、沼泽地、裸土地、裸岩地等。

5. 其它土地:包括交通、城镇、乡村居民点、工矿用地,以及其它未列入上述各种地类的土地。

2、绿地普查分类标准

城市园林绿地是指为改善城市生态、景观环境,以树木、花草植物为主要内容的园林绿地。

绿地普查时面积单位统一按平方米计,面积1平方米以上(含1平方米)的绿地均要调查统计绿地面积。

城市绿地划分为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四大类。

一、公园绿地:指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 兼具生态、美化、防灾等作用,绿化用地达到公园陆地面积的65%以上,配有多种乔灌木及地被植物,有一定设施和艺术布局的绿地。包括: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带状公园、街旁绿地、隔离地区生态景观绿地和其他公园绿地七个中类。

根据《北京市公园条例》,公园的绿化用地比例应当不少于占陆地面积的65%。但考虑到一些公园绿地的特殊性,2005年调查已列入公园绿地,其生态景观较好,但绿化用地达不到公园陆地面积65%的,原则上可继续按公园绿地调查;对公园绿化用地未达到50%的,而且生态和景观效果较差的,不再列入公园绿地范畴。

(一)综合公园:指内容丰富,有相应设施,适合于公众开展各类户外活动且规模较大的绿地。划分为两个小类,全市性公园和区域性公园。

1. 全市性公园:指为全市居民服务,活动内容丰富、设施完善的绿地。

2. 区域性公园:指为市区内一定区域的居民服务,具有较丰富的活动内容和设施完善的绿地,包括隔离地区的郊野公园。

(二)社区公园:指为一定居住用地范围内的居民服务,具有一定活动内容和设施的集中绿地,但不包括居住区组团绿地。划分为两个小类,居住区公园和小区游园。

1. 居住区公园:指服务于一个居住区的居民,具有一定活动内容和设施,为居住区

配套建设的集中绿地(服务半径0.5~1.0 km ),面积不小于10000平方米。

2. 小区游园:指经规划批准的为一个居住小区的居民服务、配套建设的集中绿地(服务半径0.3~0.5 km ),面积不小于4000平方米。

注:居住用地范围内达到居住区公园或小区游园建设标准,但未注册的成片绿地, 按此调查。

(三)专类公园:指具有特定内容或形式,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绿地。划分为七个小类:儿童公园、动物园、植物园、历史名园、风景名胜公园、游乐公园和其他专类公园。

1. 儿童公园:指单独设置,为少年儿童提供游戏及开展科普、文体活动,有安全、完善设施的绿地。

2. 动物园:指在人工饲养条件下,移地保护野生动物,供观赏、普及科学知识,进行科学研究和动物繁育,并具有良好设施的绿地。

3. 植物园:指进行植物科学研究和引种驯化,并供观赏、游憩及开展科普活动的绿地。

4. 历史名园:指历史悠久,知名度高,体现传统造园艺术并被审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园林绿地。

5. 风景名胜公园:指位于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以文物古迹、风景名胜点(区)为主形成的具有城市公园功能的绿地。

6. 游乐公园:指具有大型游乐设施,单独设置,生态环境较好的绿地。

7. 其他专类公园:指除以上各种专类公园外具有特定主题内容的绿地。包括雕塑园、盆景园、体育公园(包括二道范围内的高尔夫球场)、纪念性公园、单位集中绿地等。

注:单位集中绿地参考小区游园建设标准,绿地面积应不小于4000平方米。

(四)带状公园:指沿城市道路、城墙、水滨等两侧,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狭长形绿地,单侧绿地宽度8m 以上。

(五)街旁绿地:指位于城市道路用地之外,相对独立成片的绿地,包括街道广场绿地、小型沿街绿化用地等。

(六)隔离地区生态景观绿地:指隔离地区以生态、景观为目的的片林和绿地。

(七)其他公园绿地:指城市二道隔离片林范围外用以满足城市居民休闲游憩的部分森林公园等公园绿地。

注:2004年按其他绿地调查的风景名胜区绿地按其他公园绿地调查。

二、生产绿地:指由规划确定的为城市绿化提供苗木、花草、种子的苗圃、花圃、

草圃等圃地。

三、防护绿地:指城市中具有卫生、隔离和安全防护功能的绿地。包括卫生隔离带、道路防护绿地、城市高压走廊绿带、防风林、城市组团隔离带等,如二道隔离地区生态景观绿地以外的所有防护绿地。

四、附属绿地:指城市建设用地中上述绿地之外各类用地中的附属绿化用地。包括商服绿地、工矿仓储绿地、居住绿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绿地和道路(河岸) 绿地五个中类。

(一)商服绿地:指商服用地范围内的绿地。

(二)工矿仓储绿地:指工矿仓储用地范围内的绿地。

(三)居住绿地:指城市居住用地内社区公园以外的绿地,包括组团绿地、宅旁绿地、配套公建绿地、小区道路绿地等。

组团绿地:指面积不小于400平方米,且宽度不小于8米的块状或带状绿地。组团绿地的绿化面积(含水面)不宜小于70%。

(四)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绿地:指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范围内的绿地。

(五)道路(河岸)绿地:指城市道路、公路、街巷(胡同) 及河岸范围内的绿地。

1. 道路绿地:指路面宽度在5米以上的道路用地范围内的绿地,包括中心隔离带、主辅路分车带、行道树、立交桥和道路两侧的绿地。

2. 公路放射线绿地:指通往外埠的高速路、快速路道路用地范围内的绿地(城市建设用地范围)。

3. 街巷(胡同)绿地:指路面宽度不足5米的道路用地范围内的绿地。

4. 河岸绿地:指河道两侧范围内的绿地。

3、林种分类系统

㈠防护林:以发挥生态防护功能为主要目的的森林。

1. 水源涵养林:以涵养水源、改善水文状况、调节区域水分循环、防止河流、湖泊、水库淤塞,以及保护饮用水水源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划为水源涵养林:

⑴流程在500 km 以上的河流发源地汇水区,干流与一级、二级支流两岸山地自然地形中的第一层山脊以内的森林;

⑵流程在500 km 以下的河流,但所处地域雨水集中,对下游工农业生产有重要影响,其河流发源地汇水区及干流、一级支流两岸山地自然地形中的第一层山脊以内的森林;

⑶大中型水库与湖泊周围山地自然地形第一层山脊以内或平地1000 m 以内,小型水库与湖泊周围自然地形第一层山脊以内或平地250 m 以内的森林。大型水库包括:密云、官厅、海子和怀柔水库,中型水库包括:白河堡、十三陵、斋堂水库等。为经营管理方便,在区划小班时其界限范围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小于或大于本标准;

⑷保护城镇饮用水源的森林。

2. 水土保持林:以减缓地表径流、减少冲刷、防止水土流失、保持和恢复土地肥力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划为水土保持林:

⑴坡度在35°以上,森林采伐后会引起严重水土流失的;

⑵因土层瘠薄,岩石裸露,采伐后难以更新或生态环境难以恢复的;

⑶石质山区沟坡、地质结构疏松等易发生泥石流的地段;

⑷主要山脊分水岭两侧各300m 范围内的森林。为经营管理方便,在区划小班时其界

限范围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小于或大于本标准。

3. 防风固沙林:以降低风速,防止或减缓风蚀,固定沙地,以及保护耕地、果园、经济作物免受风沙侵袭为主要目的的森林。

4. 农田防护林:以保护农田减免自然灾害,改善自然环境,保障农业生产条件为主要目的的森林。

5. 护岸林:以防止河岸、湖(水库)岸冲刷崩塌、固定河床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划为护岸林:

⑴主要河流两岸各200m 及其主要支流两岸各50m 范围内的,包括河床中的雁翅林。为经营管理方便,在区划小班时其界限范围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小于或大于本标准;

⑵堤岸、干渠两侧的永久绿化带。注:其宽度与我市绿色通道工程的永久绿化带实际宽度一致。

6. 护路林:以保护铁路、公路免受风、沙、水、雪侵害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划为护路林:

⑴山区国道及干线铁路路基与两侧的山坡或平坦地区各200m 以内的的森林(为经营管理方便,在区划小班时其界限范围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小于或大于本标准。),平原国道及干线铁路路基与两侧各50m 以内的的森林,即:平原永久绿化带范围;

⑵山区的市、县(区)级道路和支线铁路路基与两侧的山坡或平坦地区各50 m 以内的,其它地区10m 范围内的森林。为经营管理方便,在区划小班时其界限范围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小于或大于本标准。

7. 其它防护林:以防火、防雪、防雾、防烟等其它防护作用为主要目的的森林。 ㈡特种用途林:以保存物种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用于国防、森林旅游和科学实验等为主要经营目的的森林。

1. 国防林:以掩护军事设施和用作军事屏障为主要目的的森林。

2. 实验林:以提供教学或科学实验场所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包括科研试验林、教学实习林、科普教育林、定位观测林等。

3. 母树林:以培育优良种子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包括母树林、种子园、子代测定林、采穗圃、采根圃、树木园、种质资源和基因保存林等。

4. 环境保护林:以净化空气、防止污染、降低噪音、改善环境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包括城市及城郊结合部、工矿企业内、居民区与村镇绿化区的森林。

5. 风景林:以满足人类生态需求,美化环境为主要目的,分布在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度假区、滑雪场、狩猎场、城市公园、乡村公园及游览场所内的森林。

6. 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林:位于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包括自然与文化遗产地、

历史与革命遗址地的森林,以及纪念林、文化林、古树名木等。

7. 自然保护区林:各级自然保护区内以保护和恢复典型生态系统和珍贵、稀有动植物资源及栖息地或原生地,或者保存和重建自然遗产与自然景观为主要目的的森林。

㈢用材林:以生产木材为主要目的的森林。

1. 短轮伐期工业原料用材林:以生产纸浆材及特殊工业用木质原料为主要目的,按照工程项目管理,采取集约经营、定向培育的森林;

2. 速生丰产用材林:通过使用良种壮苗和实施集约经营,缩短培育周期,获取最佳经济效益,森林生长指标达到相应树种速生丰产林国家(行业)标准的森林;

3. 一般用材林:其它以生产木材为主要目的的森林。

㈣能源林:以生产生物质能源为主要经营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林。

㈤经济林:以生产油料、干鲜果品、工业原料、药材及其他副特产品为主要经营目的的森林。

1. 果树林:以生产各种干、鲜果品为主要目的的森林;

2. 其他经济林:以生产食用油料、饮料、调料、香料、药材,药用和非木质林产化工原料为主要目的,以及以生产其它林副、特产品为主要目的的森林。

4、二类调查树种分类

㈠乔木树种(组)

1. 侧柏:包括柏属各种。

2. 落叶松:包括落叶松属各种。

3. 油松:包括油松、黑松、樟子松、华山松等。

4. 柞树:包括栓皮栎、蒙古栎、槲树等橡栎类。

5. 桦木:包括白桦、黑桦、棘皮桦等。

6. 山杨:山杨类。

7. 刺槐:包括刺槐、香花槐、江南槐等。

8. 杨树:各类杨树(除山杨)。

9. 山杏:包括山杏、山桃等。

10. 阔叶树:包括柳树、榆树、国槐、臭椿、白腊、银杏、五角枫、黄栌、栾树、胡桃楸、椴树等阔叶树。

㈡经济树种(组)

1. 果树林树种

(1)鲜果树种主要有:苹果、梨、桃、柿子、鲜杏、李子、葡萄、樱桃、枣、红果、其他等;

(2)干果树种主要有:板栗、核桃、仁用杏等。

2. 其他经济林树种

主要树种有:花椒、玫瑰、香椿、杜仲等。

(二)主要指标解释

1、森林覆盖率

森林覆盖率(%)=

2、林木绿化率

林木绿化率(%)=有林地面积+灌木林地面积+四旁树占地面积⨯100% 土地总面积有林地面积+国家特别规定灌木林地面积⨯100% 土地总面积

注:四旁树占地面积按1500株/公顷 (每亩100株) 计。

3、绿地率:指园林绿地面积占区域城市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

λg=[(Ag1+Ag2+Ag3+Ag4)/Ac]×100%

式中:λg ——绿地率(%) ;

Ag1——公园绿地面积(㎡) ;

Ag2——生产绿地面积(㎡) ;

Ag3——防护绿地面积(㎡) ;

Ag4——附属绿地面积(㎡) ;

Ac——区域城市建设用地面积(㎡) ;

4、绿化覆盖率

绿化覆盖率指绿化覆盖面积占区域城市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

绿化覆盖率(%)=(绿化覆盖面积÷区域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100%

(三)森林资源调查填写要求

(一)小班基本调查情况

1. 空间位置:记载小班所在的县(区)、乡(镇、林场)、村(林班)、小班号和原小班号。

2. 面积:单位公顷,小班面积保留3位小数。

3. 地类:土地类型分为林地和非林地2大类。所有小班均按最低一级地类来确定记载小班的地类。

⑴林地: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无立木林地、宜林地、辅助生产林地。

①有林地(包括针叶林地、阔叶林地、混交林地):除按技术标准确定记载外,我市造林工程中有“以圃代林”的造林类型,它不同于一般的育苗地,按相关政策也需按有林地的地类记载。

②灌木林地(包括国家特别规定灌木林地、其它灌木林地):为了保持调查的连续性,属于“国家特别规定灌木林地”的灌木经济林,如,玫瑰等,仍按乔木树种“阔叶林地”记载,林种记载为其他经济林。

③未成林地(包括未成林造林地、未成林封育地):要严格按成林年限调查记载。 ④无立木林地(包括采伐迹地、火烧迹地、其它无立木林地):森林采伐或发生火灾3年内未更新的记载为“迹地”;第一道绿化隔离地区范围内种植的“草坪”记载为无立木林地。

⑤宜林地:包括宜林荒山荒地、宜林沙荒地、其它宜林地。

⑵非林地:包括农地、水域、草坪、未利用地、其它土地。

4. 前期地类:转抄上一期二类调查该小班所属地类。

5. 地类变化原因:

(1)人为因素:①采伐②造林更新(人工造林、人工更新Ⅰ、人工更新Ⅱ、造林更新失败、飞播造林)③种植结构调整④规划调整(退耕还林、其它规划)⑤征占用林地⑥毁林开荒⑦其它人为原因;

(2)灾害因素:①火灾②病虫害③其它灾害;

(3)自然因素:①天然更新(封山育林、其他天然更新)②自然变化③其它自然因素;

(4)调查因素:①前期调查错误②小班区划调整;

(5)其它因素

6. 林地属性:所有的林地小班均需调查记载,林地属性分为规划林地和非规划林地两类。

⑴规划林地主要指我市土地利用规划中用于林业发展的土地(2000年以前的造林地均按规划造林地记载),以及因规划调整在耕地上造林,形成有林地、未成林地的退耕还林地、第一道绿化隔离地区范围内的林地、绿色通道工程中的永久性绿化带等,调查时记载为规划林地。

⑵非规划林地主要指因农业种植结构调整而在农地内种植的商品林和苗圃地,以及绿色通道工程中的产业带,调查时记载为非规划林地。

7. 权属

分为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林木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调查记载。

(1)土地的所有权分为国有和集体2种;使用权为分国有、集体、个人和其他(包括合资、合作、合股、联营)4种,对于所有小班按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实际调查记载权属。

(2)林木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均分国有、集体、个人和其他(包括合资、合作、合股、联营)4种,对于有林地、疏林地、未成林地小班按林木的所有和经营的实际情况调查记载权属。

8. 立地因子

(1)海拔:调查小班的平均海拔高度,记载到米。

(2)地貌:分中山、低山(含丘陵)、平原3大类,所有的小班(林地和非林地小班)均按地貌的技术标准调查记载。

(3)坡度:调查记载小班的平均坡度,坡度值统一按5°的倍数记载。

(4)坡向:分东、南、西、北、东北、东南、西北、西南和无坡向9个坡向,当坡度≥6°时,按坡面的朝向记载坡向;当坡面的坡度≤5°时,记为无坡向;若小班的面积较大坡向较为复杂,应记载小班的主要坡向。

(5)坡位:小班的坡位分脊部、上坡位、中坡位、下坡位、山谷、平地、全坡7个坡位。

(6)土层厚度:对除辅助生产林地外的所有林地小班,均按A+B层厚度调查,记载到厘米。厚土层小班的土层厚度均记为60cm 。

(7)土壤名称:按小班调查记载到土壤类型,分为山地草甸土、山地棕壤、褐土、潮土、草甸沼泽土、水稻土、风砂土等。

(8)母质风化状况:当山地小班的土壤厚度为薄土或中土时,须按技术标准调查记载母质风化状况,分坚硬、疏松2种。山地厚土和平原小班不调查母质风化状况。

(9)腐殖质厚度:调查小班地类所属土类的腐殖质厚度,记载到厘米。

(10)土壤质地:分粘土、壤土、砂壤土、砂土4种。

(11)土壤侵蚀程度:按技术标准调查记载,分严重侵蚀、强度侵蚀、中度侵蚀、轻度(或无)侵蚀4种。

(12)裸岩率:调查时,用百分数表示。

9. 立地类型

分为山地和平原,按技术标准调查记载小班的立地类型,立地类型共划分28种,其中山地23个,代码分别为Ⅰ1~Ⅰ5、Ⅱ1~Ⅱ5、Ⅲ1~Ⅲ5、Ⅳ1~Ⅳ5、Ⅴ~Ⅶ;平原5个代

码分别为Ⅷ1~Ⅷ5。

10. 前期经营措施类型:按第十三条经营措施类型技术标准调查记载。经营措施类型分造林型、低产低效林改造型、灌木林改造型、幼林抚育型、抚育间伐型、补植型、封山育林(灌)型、经济利用型、特种经营型、采伐更新型、管护型11种。

11. 经营措施类型:分造林型、低产低效林改造型、灌木林改造型、幼林抚育型、抚育间伐型、补植型、封山育林(灌)型、经济利用型、特种经营型、采伐更新型、管护型11种。

其中,低产低效林改造型按照低效纯林、树种(种源)不适林和经营低效林3个改造类型调查。

12. 林木起源:对于有林地、疏林地、未成林地、灌木林地小班,按小班林木的主要生成方式调查记载,具体分为天然、人工、飞播3种类型。

13. 森林(林地)类别:分生态公益林(地)、商品林(地)2种,调查时,按我市的公益林区划成果确定记载小班的森林(林地)类别。

14. 植被总覆盖度:调查记载小班乔灌草冠幅的垂直投影面积与小班面积之比,以百分数表示。

15. 公益林事权等级:分国家公益林(地)、地方公益林(地)2种。调查时,按我市公益林区划成果,确定记载。

16. 生态公益林(地)保护等级:分特殊保护公益林(地)、重点保护公益林(地)和一般保护公益林(地)3种。调查时,按生态公益林保护等级划分技术标准确定记载。

17. 生态脆弱性等级:分极端脆弱(1级)、非常脆弱(2级)、比较脆弱(3级)和一

般(4级)四个等级。调查时,按生态脆弱性等级划分标准确定记载。

18. 生态重要性等级:分极端重要(1级)、非常重要(2级)、比较重要(3级)和一般(4级)四个等级。调查时,按生态重要性等级划分标准确定记载。

19. 公益林补偿性质:按国家和地方均补偿、国家补偿、地方补偿、国家和地方均未补偿四个类型填写。

20. 林种:对于有林地按技术标准调查确定林种,记载到亚林种。

(1)防护林的亚林种为: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农田防护林、护岸林、护路林、其它防护林;

(2)特种用途林的亚林种为:国防林、实验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林、自然保护区林;

(3)用材林的亚林种为:短轮伐期工业原料用材林、速生丰产用材林、一般用材林;

(4)能源林的亚林种为:能源林;

(5)经济林的亚林种为:果树林、其他经济林。

21. 健康等级:①健康②亚健康③中健康④不健康。

22. 工程类别和工程建设类型:按PDA 设置的工程项目名称选择记载,其余工程计算机按设定范围自动提取。

23. 小班照片:每个小班调查时,均要有1张现状照片,并在基本调查因子中给照片作好唯一标识的编号。

24. 调查员单位:输入调查员所在单位名称。

25. 调查员姓名:输入调查员本人姓名。

26. 调查日期:输入小班调查时的年、月、日。

㈡小班灌木和草本的植被调查项目记载

除辅助生产林地外的所有林地均需进行此项调查。调查内容为:

1. 灌木和草本的植被类型:分为辽东栎萌生丛,槲树萌生丛,绣线菊灌丛,榛丛,酸枣荆条灌丛,山杏荆条灌丛,荆条灌丛,鹅耳栎灌丛,杂灌丛(由蚂蚱腿子、三桠绣线菊、大花溲疏等组成),山顶草甸,黄草白草群落11种类型。调查时,选择优势的一种记载。

2. 灌木和草本的植被总覆盖度:通过设置小样方或样带估测记载林地灌木层总覆盖度,以百分数表示。

3. 灌木和草本的植被覆盖度等级:分疏、中、密三级。调查时按植被总覆盖度等级划

分标准确定记载。

4. 优势种:分灌木和草本两类。要分别调查记载。

5. 平均高:设置小样方或样带估测灌木和草本的平均地径、平均高度。

6. 覆盖度:通过设置小样方或样带估测灌木、草本优势种的覆盖度,用百分数表示。

7. 生长状况:分好、中、差三级。调查时按植被的生长状况,确定级别记载。

8. 分布特点:分团(片)状、均匀、稀疏三种类型。调查时按植被的分布类型标准,确定记载。

㈢乔木林、疏林地小班调查项目记载

1. 优势树种(组):对于有林地、疏林地和未成林地,按技术标准调查记载优势树种(组)。野外调查时,一般可参照段面积的比例或按株数组成比例确定小班优势树种(组)。

2. 树种组成:按十分法调查记载。如,1号小班杨树蓄积占79%,刺槐蓄积占21%,记载为8杨2刺;2号小班侧柏株数占95%,黄栌株数占5%,记载为9侧柏1黄栌;3号小班侧柏株数占96%,黄栌株数占4%,记载为10侧柏等。

3. 造林年度:起源为人工和飞播的有林地、疏林地、未成林地调查记载林木的造林年度。

4. 平均年龄:对于有林地、疏林地和未成林地,应调查记载优势树种(组)的平均年龄。人工林按造林年度加苗龄计算;天然林由林分优势树种(组)的平均木年龄确定,平均木是指具有优势树种(组)断面积平均直径的林木。

5. 林龄组:

⑴对于乔木林,优势树种(组)林龄组的调查记载,按乔木林优势树种(组)林龄组与龄级划分标准表执行;

⑵对于2000年以后在平原上营造的人工用材林优势树种(组)林龄组的调查记载,按用材林优势树种(组)林龄组与龄级划分标准表执行。

6. 平均树高:调查记载优势树种(组)的平均树高。在目测调查时,平均树高可由平均木的高度确定。

7. 平均胸径:调查记载优势树种(组)的平均胸径。

8. 郁闭度:对于有林地或疏林地选择有代表性的地段设置标准地,标准地内乔木树冠垂直投影覆盖面积与标准地的比值,可采用对角线截距抽样或目测方法调查,记载到小数点后二位,取值范围0.10~1.00。当郁闭度较小时,宜采用平均冠幅法测定,即用标准地内的林木平均冠幅面积乘以林木株数得到树冠覆盖面积,再除以标准地面积,得到郁闭度。对于实际郁闭度达不到0.20,但保存率达到80%以上且生长稳定的人工幼林,郁闭度按0.20记载。

9. 每公顷株数:通过角规控制检尺或样地调查有林地和疏林地小班的每公顷林木株数。

10. 蓄积:调查记载小班活立木蓄积,单位m 3,保留一位小数。

11. 自然度:对于有林地应根据森林受干扰的强弱程度调查自然度,自然度级别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Ⅴ级。

12. 森林结构:分别群落结构、林层结构、树种结构3种类型。对于有林地,要求目测调查记载上述反映森林结构的因子,其中树种结构类型的确定应与乔木林优势树种协调一致。

⑴群落结构:根据公益林的植被层次确定记载其群落结构类型,具体分为简单结构、复杂结构、完整结构3种。

⑵林层结构:分单层林和复层林2种。

⑶树种结构:分七种类型。

13. 枯枝落叶厚度:调查小班地类上的枯枝落叶层厚度,记载到厘米。枯枝落叶厚度分厚、中、薄3个等级。

14. 商品林经营等级:对于森林类别为商品林的有林地,要求根据经营状况调查记载经营等级,按商品林经营等级划分标准确定。

15. 林带调查:达到有林地标准的农田林带、护路林带、护岸林带按林带小班统一编号,调绘在地形图上,在图上测量林带长度,不宜采用角规或标准地法调查林木蓄积的,要抽取不少于60 m 有代表性的样段,对样段林木进行每木调查,测量树高和胸径,求算样段的蓄积和株数,以此推算整条林带的蓄积和株数。同时,对样段要做好明显标记,还要用PDA 记录样段起始点的GPS 坐标。林带属性和宽度等具体调查标准如下:

①调查记载林带的属性,包括:国铁、国路、路、沟、渠、河道、其他;

②两行以下(含两行)林带冠幅覆盖的宽度按10 m计算;

③三行以上(含三行)林带实测其宽度。

㈣未成林造林地调查项目记载:

调查记载造林树种、造林方法、混交比、株行距、造林年度和保存率等。

造林方法:分为人工直播造林、植苗造林、分殖(含埋干、插条、压条、埋根等)和飞播造林4种。

㈤经济林调查项目记载:

调查记载经济林的树种、品种、造林年度、年龄、每公顷株数、产量、生产期和经营等级、果园类型、建筑面积等。

果树林生产期:划分为幼树期、盛产期和衰期3个生产期。

其他经济林树种的生产期均按幼树期记载。

经济林经营等级,分好、中、差三个等级,按商品林经营等级划分标准调查记载。 果园建筑面积:指果园管理用房及房前管理用占地面积,按平方米计,取整数。 果园建设方式:指果园是否为保护地栽培。

(六) 用材林近成过熟林小班、天然异龄林小班、下经理期有经营活动的一般生态公益林的近成过熟林小班其他调查项目记载

1. 可及度:分为即可及、将可及、不可及3种,按用材林可及度标准调查记载。

2. 即可及、将可及小班采用实测标准地(样地面积0.067公顷) 法调查、推算小班各径级组株数和蓄积量,经济材、半经济材和薪材的株数和蓄积量。

3. 林木质量:分商品用材树、半商品用材树、薪材树3种,调查记载。

4. 林分出材率等级:1、2、3级,按表21标准执行。

5. 径阶与径级组:

小径组:6~12 cm; 中径组:14~24 cm;

大径组:26~36 cm; 特大径组:38 cm以上。

⒍大径木蓄积比等级(近成过熟林填):

Ⅰ级(70%及以上) Ⅱ级(30~69%) Ⅲ级(30%以下)

(七)小班优势木调查

小班优势树种优势木树高调查:在小班内,选择3株优势树种中最高或胸径最大的立木测定其树高和胸径,取平均值作为小班的优势木平均高。

(八)散生树调查:

按四旁树(散生树)调查表要求,分树种调查林地小班散生树株数、胸径,计算各树种材积和总材积(5 cm以下树木不统计)。

(九)四旁树调查(按四旁树(散生树)调查表要求填写):

在宅旁、村旁、路旁、水旁等地栽植的达不到有林地标准的各种林木按四旁树调查。具体要求如下:

1. 村内生长在宅旁的树木,以行政村为单位,户为样本单元,随机等距抽样调查三分之一的户,抽中的户要记录户主姓名、门牌号,以便保持调查的连续性。调查抽中户院内和庭院外靠东侧和北侧的达到检尺标准的树木。全村住户总数低于90户的要抽样调查30户,其中,低于30户的要全部调查。以此推算全村生长在宅旁的树木。木本实地生长的花灌木、绿篱等按每4 m2折合1株树木统计。村镇范围内如工厂、学校、机关事业单位、住宅小区和村委会等不宜抽样调查的单位,应采取每木调查的方法,查清其四旁树

的树种、株数和蓄积量。

注:已纳入城市绿地普查范围的村镇,其四旁树调查内容直接引用绿地调查数据成果。

2. 生长在村旁、路旁、水旁等地的树木以及达不到有林地标准的农田林带树,要按小班全面调查、单独记载。

(十)天然更新调查

在小班范围内选有代表性的地段,布设10 m×10 m的标准地,记录其西南点GPS 坐标,调查小班天然更新幼树与幼苗的种类、年龄、平均高度、平均地径、每公顷株数、分布和生长情况,并评定天然更新等级。

1. 天然更新等级:良好、中等、不良:

2. 生长状况:好、中、差。

3. 分布特点:团(片)状、均匀、稀疏。

(十一)林下经济调查

调查林下经济的产品种类、种植面积或养殖数量、年产量等内容。

(十二)森林灾害情况调查

森林灾害类型和等级:对于有林地,应调查森林灾害的类型,并根据受害木的株数,确定记载受害等级。

(十三)苗圃调查

调查地类为苗圃地的苗圃名称、苗圃性质、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土地所有权、土地租赁年限及是否办有两证等情况。

(十四)森林旅游资源调查

调查小班森林旅游资源的景点名称、景点类型、开发状况和特征数据,同时需提供小班森林旅游资源景点数码相片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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