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农业法》的一些情况,主要包括
(一)农业法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的位置 (二)农业法在1993年公布实施产生的背景 (三)为什么要修改农业法 (四)主要修改了哪几个方面
法律体系,是由本国现行的各部门法之间有机联系而构成的整体。我国划分部门法的标准主要是以法律调整对象来划分的。我国划分的部门法有九个部门法。
①宪法 ②行政法 ③民法 ④商法 ⑥经济法 ⑥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 ⑦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一——森林法、草原法、渔业法、土地法、水法、野生动物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 ⑧刑法 ⑨诉讼法
农业法按照专家学者的分类,属于经济法,也属于基本法范畴,一切农业方面的配套法规都是以农业法为基础而制定的。
(二)1993年农业法产生的背景
建国以来,国家指导和管理农业生产经营主要依靠各类具体的政策,尤其是从1983年起每年党中央发布的一号文件都是关于农村工作的。政策具有制定和执行起来简便迅速、针对性强和时效性强的特点,许多符合实际的政策对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起到了巨大的作用。但也正因为政策的灵活性、时效性,在各地的贯彻执行当中存在着各取所需、各行其是的弊病,使中央的政策不能很好地落实。随着改革开放进一步深化,农业由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农业内部方方面面的关系,农业与国民经济其他部门和社会各方面的联系越来越密切,也越来越复杂,单纯依靠政策已力不从心,难以有效处理、协调各方面的权利和利益关系。同时,我国的经济改革是从农村开始的,农村改革的一系列成功经验和重大政策,特别是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主的农村新的生产经营制度并没有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肯定下来,不少既定的农业政策不能很好落实,一些农民和农村干部怕“变”的疑虑长期不能消除。在这种情况下,为巩固发展农村改革的成果,充分保障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发展农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维护农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1990年3月,70名全国人大代表在七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联名提出议案,要求抓紧制定《农业基本法》。 1991年、1992年全国人大、全国政府“两会”期间,又有一百多名全国人大代表,70多各政协委员,提出制定农业法议案。1991年4月,农业部就农业法起草问题请示国务院同意后着手起草,并列入了国务院起草计划。92年2月成立了19个部门参加的起草小组,92年6月将征求意见稿分送中央、国务院27个部、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以及30个省市领导征求意见,1993年7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标志着我国以法治农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三)为什么要修订农业法
现行农业法是1993年7月2日由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并于同日起施行的。农业法的施行,对于进一步加强农业的基础地位,稳定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农业生产经营体制,推进农业生产发展和结构调整,加强农业科技教育,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业生产整体水平的提高,都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关于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
二、关于农业产业化经营
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是加快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实现农业现代化的重要途径。我国农业产业化经营要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依靠龙头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的带动,将农产品的生产、加工、流通紧密结合起来,实行一体化经营。
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也是这次修改增加的重要内容,主要的规定:一是鼓励和支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发展生产、加上、销售一体化经营。二是引导和支持龙头企业、科研单位和其他组织,与农民或者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形成收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利益共同体,发展多种形式的产业化经营。三是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乡镇企业从事农产品加工和综合开发利用。四是加强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鼓励和支持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产品流通活动,采取措施保障农产品运输通畅。
三、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
提高农产品质量,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是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的需要,是提高农产品国际竞争力的需要,也是提高农业效益、增加农民收入的需要。
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是这次修改增加的重要内容,主要规定:一是国家采取措施提高农产品的品质和质量,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标准体系和质量检验检测监督体系,按照有关技术规程、操作规程和质量卫生安全标准,组织农产品生产经营。二是国家鼓励和扶持发展优质农产品生产,支持建立健全优质农产品认证和标志制度,建立农产品地理标志制度。三是建立健全农产品加工制品质量标准,加强对农产品加工过程的质量安全管理和监督。四是健全动
植物防疫、检疫体系、加强监测、预警、防治、建立重大动物疫情和植物病虫害的快速补灭机制,建设动物无规定疫病区,实施植物保护工程。五是保护产地环境。六是对可能危害人畜安全的农业生产资料的生产经营依法实行登记或者许可制度,建立健全农业生产资料安全使用制度。
四、关于粮食安全
我国是人口大国,解决吃饭问题只能依靠自己。粮食安全始终是国家安定、经济繁荣的根本保障,对这个问题任何时候都不能有丝毫放松。
这次修改新增加了“粮食安全”一章,主要的规定:一是保护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建立耕地保护制度。二是国家在政策、资金、技术等方面重点扶持粮食主产区,建设稳定的商品粮生产基地,提高粮食主产区的粮食生产、加工水平和经济效益。三是对部分粮食品种可以实行保护价制度。四是国家建立粮食安全预警制度和分级储备调节制度。五是国家建立粮食风险基金。
五、关于农业投入与支持保护
六、关于农业科技与农业教育
七、关于保护农民权益
八、关于农村经济发展
九、关于农业生产经营体制
产品质量
农产品质量安全,是近年来社会关注的突出问题。提高农产品质量,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不仅是提高我国人民生活质量和增强农产品国际竞争力的需要,也是提高农业效益、增加农民收入的需要。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是这次修改增加的重要内容。主要有:
一是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标准体系和质量检验检测监督体系。
我国农业标准从无到有,经过多年的努力,现已制定了一批农业标准。截止到2002年4月30日,已发布农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3476项。
农业部近年筹建了179个部级质检中心,其中已有165个通过了国家计量认证和执法检验授权认可。在省一级,已建成农产品质量安全类检验站(所)480余个。地、市、县级农产品类质量安全检测站(所)1200余个,其中最终农产品质检站400余个。目前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体系的基本框架已经形成。
但由于我国农产品标准化工作起步较晚,我国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体制不仅不能适应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需要,也不能满足加入世贸组织后参与国际竞争的需要。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还存在着管理体制不顺、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不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检验体系不完善等问题。为尽快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标准体系、检测检验体系和认证体系,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监督、技术推广和市场信息工作,新农业法规定,国家采取措施提高农产品质量,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标准体系和质量检验检测监督体系,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二是建立健全优质农产品认证和标志制度。
为从源头上解决农产品质量问题,新农业法明确规定国家支持依法建立健全优质农产品认证和标志制度。国家鼓励和扶持发展优质农产品生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措施,发展优质农产品生产。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优质农产品可以依照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使用有关的标志。符合规定产地及生产规范要求的农产品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同时国家还将采取措施保护农业生态环境,防止农业生产过程对农产品的污染。
三是建立农产品加工制品质量标准。
随着现代技术的发展,如何合理、科学地加工农产品是一个很大的问题。现在好多食品卫生不合格不仅有源头的问题,也有在农产品加工过程中的污染问题,为提高农产品质量,国家建立健全农产品加工制品质量标准,完善检测手段,加强农产品加工过程中的质量安全管理和监督,保障食品安全。
四是建立农业生产资料安全使用制度。
新农业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农业生产资料的安全使用制度,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等农业生产资料和其他禁止使用的产品。农业生产资料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的质量负责。禁止生产和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农业机械等农业生产资料。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种子、农业机械等可能危害人畜安全的农业生产资料的生产经营,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登记或者许可制度。
国家同时实行动植物防疫、检疫制度,健全动植物防疫、检疫体系,加强对动物疫情和植物病、虫、杂草、鼠害
的监测、预警、防治,建立重大疫情和病虫害的快速扑灭机制,建设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实施植物保护工程。 五是粮食安全有了保障措施。
为实现稳定粮食生产能力,确保粮食供求基本平衡的目标,粮食安全第一次写进了农业法,并新增加了“粮食安全”一章。
新农业法规定,国家采取措施保护粮食生产能力,稳步提高粮食生产水平,保障粮食安全。国家建立耕地保护制度,对基本农田依法实行特殊保护。国家在政策、资金、技术等方面对粮食主产区给予重点扶持,建设稳定的商品粮生产基地,改善粮食收贮及加工设施,提高粮食主产区的粮食生产、加工水平和经济效益。国家支持粮食主产区与主销区建立稳定的购销合作关系。
新农业法还规定,在粮食的市场价格过低时,国务院可以决定对部分粮食品种实行保护价制度。保护价应当根据有利于保护农民利益、稳定粮食生产的原则确定。农民按保护价制度出售粮食,国家委托的收购单位不得拒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财政、金融等部门以及国家委托的收购单位及时筹足粮食收购资金,任何部门、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截留或者挪用。
国家建立粮食安全预警制度,采取措施保障粮食供给。国务院应当制定粮食安全保障目标与粮食储备数量指标,并根据需要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进行耕地、粮食库存情况的核查。国家对粮食实行中央和地方分级储备调节制度,建设仓储运输体系。承担国家粮食储备任务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保证储备粮的数量和质量。
国家建立粮食风险基金,用于支持粮食储备、稳定粮食市场和保护农民利益。
新农业法在现行农业法的基础上,对“农业资源与农业环境保护”一章增加了新的内容。
一是确立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目标。
党的十六大将实现“可持续发展能力不断增强,生态环境得到改善,资源利用效率显著提高”,确定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新农业法规定,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必须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水、森林、草原、野生动植物等自然资源,合理开发和利用水能、沼气、太阳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发展生态农业,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农业资源区划或者农业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的区划,建立农业资源监测制度。
二是对土地资源的利用保护做了进一步规定,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和任务。
为了更好地保护土地,防止土地沙化,新农业法规定,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应当保养耕地,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农用薄膜,增加使用有机肥料,采用先进技术,保护和提高地力,防止农用地的污染、破坏和地力衰退。
三是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在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土地沙化方面的责任。
新农业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小流域治理,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土地沙化,治理沙化土地。国务院和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制定防沙治沙规划,并组织实施。
四是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在保护林地、草原、水域及野生动物资源等方面的责任。
新农业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组织群众植树造林,保护林地和林木,预防森林火灾,防治森林病虫害,制止滥伐、盗伐林木,提高森林覆盖率。国家在天然林保护区域实行禁伐或者限伐制度,加强造林护林。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草原的保护、建设和管理,指导、组织农(牧)民和农(牧)业生产经营组织建设人工草场、饲草饲料基地和改良天然草原,实行以草定畜,控制载畜量,推行划区轮牧、休牧和禁牧制度,保护草原植被,防止草原退化沙化和盐渍化。禁止毁林毁草开垦、烧山开垦以及开垦国家禁止开垦的陡坡地,已经开垦的应当逐步退耕还林、还草。禁止围湖造田以及围垦国家禁止围垦的湿地。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引导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采取生物措施或者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兽药,防治动植物病、虫、杂草、鼠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督促有关单位进行治理,防治废水、废气和固体废弃物对农业生态环境的污染。
五是确立了国家对退耕农民、转业渔民提供补助制度。
新农业法规定,对在国务院批准规划范围内实施退耕的农民,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予以补助。国家引导、支持从事捕捞业的农(渔)民和农(渔)业生产经营组织从事水产养殖业或者其他职业,对根据当地人民政府统一规划转产转业的农(渔)民,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予以补助。
一、关于《农业法》的一些情况,主要包括
(一)农业法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的位置 (二)农业法在1993年公布实施产生的背景 (三)为什么要修改农业法 (四)主要修改了哪几个方面
法律体系,是由本国现行的各部门法之间有机联系而构成的整体。我国划分部门法的标准主要是以法律调整对象来划分的。我国划分的部门法有九个部门法。
①宪法 ②行政法 ③民法 ④商法 ⑥经济法 ⑥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 ⑦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一——森林法、草原法、渔业法、土地法、水法、野生动物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 ⑧刑法 ⑨诉讼法
农业法按照专家学者的分类,属于经济法,也属于基本法范畴,一切农业方面的配套法规都是以农业法为基础而制定的。
(二)1993年农业法产生的背景
建国以来,国家指导和管理农业生产经营主要依靠各类具体的政策,尤其是从1983年起每年党中央发布的一号文件都是关于农村工作的。政策具有制定和执行起来简便迅速、针对性强和时效性强的特点,许多符合实际的政策对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起到了巨大的作用。但也正因为政策的灵活性、时效性,在各地的贯彻执行当中存在着各取所需、各行其是的弊病,使中央的政策不能很好地落实。随着改革开放进一步深化,农业由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农业内部方方面面的关系,农业与国民经济其他部门和社会各方面的联系越来越密切,也越来越复杂,单纯依靠政策已力不从心,难以有效处理、协调各方面的权利和利益关系。同时,我国的经济改革是从农村开始的,农村改革的一系列成功经验和重大政策,特别是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主的农村新的生产经营制度并没有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肯定下来,不少既定的农业政策不能很好落实,一些农民和农村干部怕“变”的疑虑长期不能消除。在这种情况下,为巩固发展农村改革的成果,充分保障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发展农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维护农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1990年3月,70名全国人大代表在七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联名提出议案,要求抓紧制定《农业基本法》。 1991年、1992年全国人大、全国政府“两会”期间,又有一百多名全国人大代表,70多各政协委员,提出制定农业法议案。1991年4月,农业部就农业法起草问题请示国务院同意后着手起草,并列入了国务院起草计划。92年2月成立了19个部门参加的起草小组,92年6月将征求意见稿分送中央、国务院27个部、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以及30个省市领导征求意见,1993年7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标志着我国以法治农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三)为什么要修订农业法
现行农业法是1993年7月2日由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并于同日起施行的。农业法的施行,对于进一步加强农业的基础地位,稳定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农业生产经营体制,推进农业生产发展和结构调整,加强农业科技教育,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业生产整体水平的提高,都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关于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
二、关于农业产业化经营
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是加快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实现农业现代化的重要途径。我国农业产业化经营要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依靠龙头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的带动,将农产品的生产、加工、流通紧密结合起来,实行一体化经营。
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也是这次修改增加的重要内容,主要的规定:一是鼓励和支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发展生产、加上、销售一体化经营。二是引导和支持龙头企业、科研单位和其他组织,与农民或者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形成收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利益共同体,发展多种形式的产业化经营。三是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乡镇企业从事农产品加工和综合开发利用。四是加强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鼓励和支持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产品流通活动,采取措施保障农产品运输通畅。
三、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
提高农产品质量,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是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的需要,是提高农产品国际竞争力的需要,也是提高农业效益、增加农民收入的需要。
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是这次修改增加的重要内容,主要规定:一是国家采取措施提高农产品的品质和质量,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标准体系和质量检验检测监督体系,按照有关技术规程、操作规程和质量卫生安全标准,组织农产品生产经营。二是国家鼓励和扶持发展优质农产品生产,支持建立健全优质农产品认证和标志制度,建立农产品地理标志制度。三是建立健全农产品加工制品质量标准,加强对农产品加工过程的质量安全管理和监督。四是健全动
植物防疫、检疫体系、加强监测、预警、防治、建立重大动物疫情和植物病虫害的快速补灭机制,建设动物无规定疫病区,实施植物保护工程。五是保护产地环境。六是对可能危害人畜安全的农业生产资料的生产经营依法实行登记或者许可制度,建立健全农业生产资料安全使用制度。
四、关于粮食安全
我国是人口大国,解决吃饭问题只能依靠自己。粮食安全始终是国家安定、经济繁荣的根本保障,对这个问题任何时候都不能有丝毫放松。
这次修改新增加了“粮食安全”一章,主要的规定:一是保护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建立耕地保护制度。二是国家在政策、资金、技术等方面重点扶持粮食主产区,建设稳定的商品粮生产基地,提高粮食主产区的粮食生产、加工水平和经济效益。三是对部分粮食品种可以实行保护价制度。四是国家建立粮食安全预警制度和分级储备调节制度。五是国家建立粮食风险基金。
五、关于农业投入与支持保护
六、关于农业科技与农业教育
七、关于保护农民权益
八、关于农村经济发展
九、关于农业生产经营体制
产品质量
农产品质量安全,是近年来社会关注的突出问题。提高农产品质量,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不仅是提高我国人民生活质量和增强农产品国际竞争力的需要,也是提高农业效益、增加农民收入的需要。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是这次修改增加的重要内容。主要有:
一是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标准体系和质量检验检测监督体系。
我国农业标准从无到有,经过多年的努力,现已制定了一批农业标准。截止到2002年4月30日,已发布农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3476项。
农业部近年筹建了179个部级质检中心,其中已有165个通过了国家计量认证和执法检验授权认可。在省一级,已建成农产品质量安全类检验站(所)480余个。地、市、县级农产品类质量安全检测站(所)1200余个,其中最终农产品质检站400余个。目前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体系的基本框架已经形成。
但由于我国农产品标准化工作起步较晚,我国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体制不仅不能适应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需要,也不能满足加入世贸组织后参与国际竞争的需要。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还存在着管理体制不顺、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不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检验体系不完善等问题。为尽快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标准体系、检测检验体系和认证体系,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监督、技术推广和市场信息工作,新农业法规定,国家采取措施提高农产品质量,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标准体系和质量检验检测监督体系,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二是建立健全优质农产品认证和标志制度。
为从源头上解决农产品质量问题,新农业法明确规定国家支持依法建立健全优质农产品认证和标志制度。国家鼓励和扶持发展优质农产品生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措施,发展优质农产品生产。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优质农产品可以依照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使用有关的标志。符合规定产地及生产规范要求的农产品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同时国家还将采取措施保护农业生态环境,防止农业生产过程对农产品的污染。
三是建立农产品加工制品质量标准。
随着现代技术的发展,如何合理、科学地加工农产品是一个很大的问题。现在好多食品卫生不合格不仅有源头的问题,也有在农产品加工过程中的污染问题,为提高农产品质量,国家建立健全农产品加工制品质量标准,完善检测手段,加强农产品加工过程中的质量安全管理和监督,保障食品安全。
四是建立农业生产资料安全使用制度。
新农业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农业生产资料的安全使用制度,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等农业生产资料和其他禁止使用的产品。农业生产资料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的质量负责。禁止生产和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农业机械等农业生产资料。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种子、农业机械等可能危害人畜安全的农业生产资料的生产经营,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登记或者许可制度。
国家同时实行动植物防疫、检疫制度,健全动植物防疫、检疫体系,加强对动物疫情和植物病、虫、杂草、鼠害
的监测、预警、防治,建立重大疫情和病虫害的快速扑灭机制,建设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实施植物保护工程。 五是粮食安全有了保障措施。
为实现稳定粮食生产能力,确保粮食供求基本平衡的目标,粮食安全第一次写进了农业法,并新增加了“粮食安全”一章。
新农业法规定,国家采取措施保护粮食生产能力,稳步提高粮食生产水平,保障粮食安全。国家建立耕地保护制度,对基本农田依法实行特殊保护。国家在政策、资金、技术等方面对粮食主产区给予重点扶持,建设稳定的商品粮生产基地,改善粮食收贮及加工设施,提高粮食主产区的粮食生产、加工水平和经济效益。国家支持粮食主产区与主销区建立稳定的购销合作关系。
新农业法还规定,在粮食的市场价格过低时,国务院可以决定对部分粮食品种实行保护价制度。保护价应当根据有利于保护农民利益、稳定粮食生产的原则确定。农民按保护价制度出售粮食,国家委托的收购单位不得拒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财政、金融等部门以及国家委托的收购单位及时筹足粮食收购资金,任何部门、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截留或者挪用。
国家建立粮食安全预警制度,采取措施保障粮食供给。国务院应当制定粮食安全保障目标与粮食储备数量指标,并根据需要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进行耕地、粮食库存情况的核查。国家对粮食实行中央和地方分级储备调节制度,建设仓储运输体系。承担国家粮食储备任务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保证储备粮的数量和质量。
国家建立粮食风险基金,用于支持粮食储备、稳定粮食市场和保护农民利益。
新农业法在现行农业法的基础上,对“农业资源与农业环境保护”一章增加了新的内容。
一是确立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目标。
党的十六大将实现“可持续发展能力不断增强,生态环境得到改善,资源利用效率显著提高”,确定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新农业法规定,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必须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水、森林、草原、野生动植物等自然资源,合理开发和利用水能、沼气、太阳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发展生态农业,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农业资源区划或者农业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的区划,建立农业资源监测制度。
二是对土地资源的利用保护做了进一步规定,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和任务。
为了更好地保护土地,防止土地沙化,新农业法规定,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应当保养耕地,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农用薄膜,增加使用有机肥料,采用先进技术,保护和提高地力,防止农用地的污染、破坏和地力衰退。
三是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在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土地沙化方面的责任。
新农业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小流域治理,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土地沙化,治理沙化土地。国务院和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制定防沙治沙规划,并组织实施。
四是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在保护林地、草原、水域及野生动物资源等方面的责任。
新农业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组织群众植树造林,保护林地和林木,预防森林火灾,防治森林病虫害,制止滥伐、盗伐林木,提高森林覆盖率。国家在天然林保护区域实行禁伐或者限伐制度,加强造林护林。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草原的保护、建设和管理,指导、组织农(牧)民和农(牧)业生产经营组织建设人工草场、饲草饲料基地和改良天然草原,实行以草定畜,控制载畜量,推行划区轮牧、休牧和禁牧制度,保护草原植被,防止草原退化沙化和盐渍化。禁止毁林毁草开垦、烧山开垦以及开垦国家禁止开垦的陡坡地,已经开垦的应当逐步退耕还林、还草。禁止围湖造田以及围垦国家禁止围垦的湿地。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引导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采取生物措施或者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兽药,防治动植物病、虫、杂草、鼠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督促有关单位进行治理,防治废水、废气和固体废弃物对农业生态环境的污染。
五是确立了国家对退耕农民、转业渔民提供补助制度。
新农业法规定,对在国务院批准规划范围内实施退耕的农民,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予以补助。国家引导、支持从事捕捞业的农(渔)民和农(渔)业生产经营组织从事水产养殖业或者其他职业,对根据当地人民政府统一规划转产转业的农(渔)民,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予以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