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工管理规定

护工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院护工管理,提高医院服务质量,根据《**省卫生厅关于加强和改善医疗机构护工规范化管理的通知》要求,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护工是指在医疗机构中,由病人或其家属聘用为病人提供日常生活照料的社会人员,不属于卫生技术人员,其工作主要是在科室病区护士长和注册护士指导下开展日常生活照料,包括协助病人维护清洁、仪表仪容,协助病人满足营养需求,如进餐、进饮,协助病人舒适与安全。

第三条 制定本规定是为了最大限度的满足患者的生活护理需求,实现对护工管理工作的科学化管理,提高患者住院期间的服务满意度,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适用于我院所有住院科室。

第二章 管理模式

第四条 医院引进专业陪护公司从事院内患者陪护工作。医院对陪护公司采取社会化管理模式。陪护公司根据需要配备相应数量的具有相关管理经验的专职管理人员,对在我院医疗服务区域内提供护工服务的人员和服务内容实行管理,处理与陪护相关的投诉、纠纷及赔付,保证护工工作有序规范的稳健运行。

第五条 护工在我院医疗管理服务范围内为患者提供服务时,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我院的管理制度。陪护公司应当按照《**省卫生厅关于加强和改善医疗机构护工规范化管理的通知》(川卫办发〔2013〕366号)要求对护工进行管理,在我院医疗服务

区域范围内为患者提供服务,并接受我院相关管理部门的监督,对我院提出的改进意见和建议应当予以采纳。

第六条 陪护公司对其在我院医疗服务区域内从事患者护工服务的人员,统一建立档案进行管理,陪护公司所提供护工服务人员与我院之间没有任何劳动用工关系和雇佣关系,护工的服务收入及工资福利由陪护公司与护工协商确定,陪护公司与护工之间的争议纠纷与我院无关。

第七条 陪护公司应积极组织护工参加岗前培训考核和岗位培训,所有护工应经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护工提供服务时应佩戴统一证件,并着统一工作服。

第八条 护工不得乱串病房和私自翻阅病历,严禁以陪护代替护士从事护理工作,如吸痰、拔管等,发现问题要及时报告护士处理。在护士长的指导下,对病人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严防发生坠床、烫伤、跌倒、自杀等现象。

第九条 护工严禁在病房使用大功率电器,如电饭煲,电磁炉,酒精炉等,爱护科室公物,不得随意挪用,损坏公物应按价赔偿。

第十条 护工若工作失误,被患者及家属投诉,护士长或科室负责人有权要求陪护公司更换护工。

第十一条 病人需要陪护由科室护士提供陪护公司联系方式,陪护公司根据病人实际情况派出合适的陪护,分管病人根据具体情况实施等级护理,该陪护在工作期间禁止私自接受护理其他病人,避免服务质量下降。

第十二条 科室不能擅自安排非陪护公司的人员从事科室内的护工

工作,一经发现将按照医院四项制度中日考评相关条款进行处罚。

第三章 投诉与处理

第十三条 陪护公司为患者陪护投诉的受理部门。

第十四条 患者因对陪护服务不满意进行投诉,陪护公司协调后未得到满意答复进而投诉至院方,医院相关部门应及时调查核实投诉事项、提出处理意见,并及时答复投诉人。

第十五条 陪护公司应定期汇总因陪护质量造成的投诉并上报护理部,并应针对医院提出的建议改进服务质量。

第四章 服务收费

第十六条 陪护公司的收费标准应挂牌公示,如发生价格变动必须先与医院方商量征得同意后挂牌公示。

第十七条 陪护公司根据提供的不同等级护理执行不同收费标准,做到按需服务,按劳取酬。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此规定经院办公会研究决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护工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院护工管理,提高医院服务质量,根据《**省卫生厅关于加强和改善医疗机构护工规范化管理的通知》要求,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护工是指在医疗机构中,由病人或其家属聘用为病人提供日常生活照料的社会人员,不属于卫生技术人员,其工作主要是在科室病区护士长和注册护士指导下开展日常生活照料,包括协助病人维护清洁、仪表仪容,协助病人满足营养需求,如进餐、进饮,协助病人舒适与安全。

第三条 制定本规定是为了最大限度的满足患者的生活护理需求,实现对护工管理工作的科学化管理,提高患者住院期间的服务满意度,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适用于我院所有住院科室。

第二章 管理模式

第四条 医院引进专业陪护公司从事院内患者陪护工作。医院对陪护公司采取社会化管理模式。陪护公司根据需要配备相应数量的具有相关管理经验的专职管理人员,对在我院医疗服务区域内提供护工服务的人员和服务内容实行管理,处理与陪护相关的投诉、纠纷及赔付,保证护工工作有序规范的稳健运行。

第五条 护工在我院医疗管理服务范围内为患者提供服务时,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我院的管理制度。陪护公司应当按照《**省卫生厅关于加强和改善医疗机构护工规范化管理的通知》(川卫办发〔2013〕366号)要求对护工进行管理,在我院医疗服务

区域范围内为患者提供服务,并接受我院相关管理部门的监督,对我院提出的改进意见和建议应当予以采纳。

第六条 陪护公司对其在我院医疗服务区域内从事患者护工服务的人员,统一建立档案进行管理,陪护公司所提供护工服务人员与我院之间没有任何劳动用工关系和雇佣关系,护工的服务收入及工资福利由陪护公司与护工协商确定,陪护公司与护工之间的争议纠纷与我院无关。

第七条 陪护公司应积极组织护工参加岗前培训考核和岗位培训,所有护工应经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护工提供服务时应佩戴统一证件,并着统一工作服。

第八条 护工不得乱串病房和私自翻阅病历,严禁以陪护代替护士从事护理工作,如吸痰、拔管等,发现问题要及时报告护士处理。在护士长的指导下,对病人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严防发生坠床、烫伤、跌倒、自杀等现象。

第九条 护工严禁在病房使用大功率电器,如电饭煲,电磁炉,酒精炉等,爱护科室公物,不得随意挪用,损坏公物应按价赔偿。

第十条 护工若工作失误,被患者及家属投诉,护士长或科室负责人有权要求陪护公司更换护工。

第十一条 病人需要陪护由科室护士提供陪护公司联系方式,陪护公司根据病人实际情况派出合适的陪护,分管病人根据具体情况实施等级护理,该陪护在工作期间禁止私自接受护理其他病人,避免服务质量下降。

第十二条 科室不能擅自安排非陪护公司的人员从事科室内的护工

工作,一经发现将按照医院四项制度中日考评相关条款进行处罚。

第三章 投诉与处理

第十三条 陪护公司为患者陪护投诉的受理部门。

第十四条 患者因对陪护服务不满意进行投诉,陪护公司协调后未得到满意答复进而投诉至院方,医院相关部门应及时调查核实投诉事项、提出处理意见,并及时答复投诉人。

第十五条 陪护公司应定期汇总因陪护质量造成的投诉并上报护理部,并应针对医院提出的建议改进服务质量。

第四章 服务收费

第十六条 陪护公司的收费标准应挂牌公示,如发生价格变动必须先与医院方商量征得同意后挂牌公示。

第十七条 陪护公司根据提供的不同等级护理执行不同收费标准,做到按需服务,按劳取酬。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此规定经院办公会研究决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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